公共场所实施卫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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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例(4篇)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例(4篇)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维护公众身体健康,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实施细则适用于以下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1. 餐饮场所:包括餐馆、食堂、快餐店、夜市等。

2. 酒店宾馆:包括星级酒店、经济型酒店、旅馆等。

3. 游泳场所:包括游泳池、浴室等。

4. 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院、诊所、药店等。

5. 公共浴室:包括公共浴池、澡堂等。

6. 娱乐场所:包括影院、KTV等。

7. 公共交通工具:包括公交车、地铁、飞机、火车等。

8. 文化娱乐场所:包括图书馆、博物馆、剧院、展览馆等。

9. 学校:包括幼儿园、中小学、大学等。

10. 商场超市:包括商场、超市、市场等。

第三条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预防为主:抓住病源,预防病原体的来源和传播。

2. 全员参与: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责任是全体员工的共同责任。

3. 依法管理:依法进行卫生管理,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章设施设备管理第四条公共场所的设施设备应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经常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正常运行。

第五条设施设备的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卫生管理知识,能够正确操作和维护设施设备。

第六条设施设备管理应有清晰的责任分工,明确各类设备的日常检查和维护工作。

第七条设施设备管理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卫生安全。

第八条设施设备管理应做好记录,包括设备维修记录、检查记录等,便于追溯和总结经验。

第三章卫生消毒管理第九条公共场所应制定消毒计划,对卫生关键部位进行定期消毒。

第十条消毒操作人员应持有相关的卫生操作证书,严格按照消毒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第十一条消毒操作应使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消毒剂,确保杀菌效果和安全性。

第十二条消毒操作应做到彻底、全面、持久,确保有效灭菌。

第十三条消毒操作应定期验证消毒效果,确保达到卫生标准。

第十四条消毒操作应做好记录,包括消毒计划、消毒操作记录等,便于监督检查。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工作,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餐饮服务场所、娱乐场所、购物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医疗机构等。

第二章: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第三条:公共场所应当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滋生病媒生物和传染病的危险。

第四条:公共场所应当配备充足的卫生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洗手池、厕所、消毒设备等,并定期进行检查、消毒和维护,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三章: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责任第五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履行卫生管理责任,制定卫生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操作规范。

第六条:公共场所应当配备专门的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卫生管理工作,并接受相关培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七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定期开展卫生培训,提高员工的卫生意识和卫生技能。

第八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卫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记录、报告相关部门。

第四章: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第九条:公共卫生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即时处理,确保公共卫生安全。

第十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主动配合公共卫生部门的监督工作,提供相关卫生检查资料和配合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公共卫生部门可以采取暂停营业、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措施,对违反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规定的场所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公众对于发现公共场所存在卫生问题的,可以向公共卫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并有权要求公共卫生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章:公共场所的卫生宣传第十三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卫生宣传活动,提高公众的卫生意识和卫生知识。

第十四条:公共场所应当设置醒目的公共卫生提示标识,如洗手标识、垃圾分类标识等。

第十五条:公共卫生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卫生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提供相关的宣传材料和培训支持。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公共场所应当按照卫生部门的要求,配备卫生防护用品,如口罩、消毒液等。

卫生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卫生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保障公众健康,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宾馆、饭店、招待所、学校、医院、体育场馆、文化娱乐场所、商场、超市、餐饮服务单位、公共交通工具等。

第三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依法管理,科学指导;(三)公众参与,社会监督;(四)规范服务,提高质量。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和实施方案。

第二章公共场所卫生要求第五条公共场所应当具备以下基本卫生条件:(一)场所内环境整洁,空气流通;(二)公共设施设备完好,易于清洁;(三)公共区域设有垃圾分类投放点,废弃物及时清运;(四)设有卫生间,保持卫生、整洁;(五)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证明,上岗前接受卫生知识培训。

第六条公共场所的卫生设施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供水的卫生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二)公共卫生间应配备卫生纸、洗手液、肥皂等用品;(三)公共场所的空调、通风设施应定期清洗、消毒;(四)公共餐具、茶具等餐饮具应进行严格消毒;(五)公共场所的地面、墙面、天花板等应定期清洗、消毒。

第七条公共场所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卫生要求:(一)持有有效健康证明,上岗前接受卫生知识培训;(二)保持个人卫生,勤洗手,不携带传染病;(三)按照规定穿戴工作服、工作帽,不得在公共场所吸烟、饮酒;(四)不使用禁用药物和化妆品;(五)对顾客进行卫生咨询服务。

第八条公共场所的卫生监测与评价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公共场所的卫生监测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二)公共场所的卫生评价应定期进行,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三)公共场所的卫生监测与评价结果应向公众公示。

第三章公共场所卫生监督与管理第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予以查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实施》分总则、卫生管理、卫生监督、法律责任、附则5章43条,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1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2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公共场所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举报。

接到举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答复。

第二章卫生管理第七条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和卫生管理档案。

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3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4八)公共场所危害安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内容:第一条:为保障公共场所的卫生和健康,维护公众的身体健康,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餐饮场所、商场、超市、影剧院、体育场馆、医院、学校、办公场所等。

第三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设置专门的卫生管理岗位和人员,负责场所的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制定并执行卫生管理制度,确保场所内的设施、设备、用品的卫生安全。

第五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定期组织卫生培训,并将培训证明材料存档备查。

第六条:公共场所应设置足够数量和合理布局的卫生设施,包括卫生间、洗手池、垃圾桶等,且应保持清洁。

第七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定期开展卫生检查和清洁工作,保持场所内的环境整洁卫生,清除垃圾、脏物等。

第八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定期进行卫生消毒,特别是食品经营场所,应加强厨房、餐具、食品的消毒工作。

第九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严格执行食品卫生管理制度,确保食品的质量安全,遵守相关的食品卫生标准。

第十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监督员工的个人卫生,并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建立食品安全事件报告制度,及时向卫生部门报告食品安全问题。

第十二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接受相关卫生部门的监督检查,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十三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的,由卫生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吊销相关证照。

第十四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积极配合与其他卫生管理规定相关的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和报告的备案工作。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四篇)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四篇)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共场所包括食品经营场所、餐饮场所、住宿场所、商场超市、文化娱乐场所、医疗卫生机构、学校、办公场所等。

第四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协同联动的原则。

第五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第六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卫生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公共场所卫生的认识和自觉参与。

第二章食品经营场所卫生管理第九条食品经营场所应当具备良好的卫生环境,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

第十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对食品从采购、加工、储存、销售等环节进行严格的卫生管理。

第十一条食品经营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设备,并定期进行检修维护。

第十二条食品经营场所应当制定食品安全责任制,明确食品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

第十三条食品经营场所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能够及时做出应对措施。

第十四条食品经营场所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确保所销售的食品符合卫生安全要求。

第十五条食品经营场所应当定期进行卫生检查,确保卫生管理达标。

第十六条食品经营场所应当建立消费者投诉反馈机制,及时处理投诉。

第十七条食品经营场所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卫生健康管理和培训教育。

第十八条食品经营场所应当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章餐饮场所卫生管理第十九条餐饮场所应当有良好的卫生条件,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设备。

第二十条餐饮场所应当制定健康从业人员培训制度,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卫生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二十一条餐饮场所应当建立分包点验收机制,杜绝采购不合格食材。

公共场所实施卫生管理条例5篇

公共场所实施卫生管理条例5篇

公共场所实施卫生管理条例5篇公共场所实施卫生管理条例5篇在进入和离开公共场所之前,请先了解和遵守公共场所的规章制度和管理规范,避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公共场所实施卫生管理条例,如果喜欢可以分享给身边的朋友喔!公共场所实施卫生管理条例(精选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六)商场(店)、书店;(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二)水质;(三)采光、照明;(四)噪音;(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第二章卫生管理第五条、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八条、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

在本条例实施前已开业的,须经卫生防疫机构验收合格后,补发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证公共场所卫生,预防、控制和消除公共场所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护公众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公共场所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工作原则)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公共场所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发挥业务指导作用,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

第四条(管理主体)国家实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经营者的责任)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责任制,加强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改善卫生条件,提高从业人员卫生知识水平,并对本单位发生的公众健康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社会监督)国家鼓励和保护社会团体和个人对公共场所卫生的社会监督。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卫生要求第七条(基本卫生要求)公共场所室内外环境应当清洁、卫生。

第八条(环境质量要求)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空调送风质量、微小气候、采光照明和防噪音污染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九条(用品用具要求)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健康无害。

第十条(饮水、用水要求)公共场所饮水和各种洗浴水、泳池水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公共场所中的高层建筑供水设施应当定期清洗、消毒,防止污染。

第十一条(消毒设施要求)宾馆、饭店、洗浴场所、美发美容场所、娱乐场所应当设置符合要求的消毒间和储存间,消毒设施齐全、运转正常,并配备符合卫生要求的消毒药品。

第十二条(相关产品要求)公共场所中的客用清洁卫生用品、化妆品、涉水产品、消毒产品、空气净化装置,及其它健康相关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第十三条(空调通风设施要求)公共场所空调通风系统的新风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新风入口必须设于室外并远离污染源,空调通风设施的送风口、回风口、过滤器、盘管组件、风管及其它系统部件应当定期清洁,空调冷却用水应当定期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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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实施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实施卫生管理条例(精选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六)商场(店)、书店;(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二)水质;(三)采光、照明;(四)噪音;(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第二章卫生管理第五条、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八条、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

在本条例实施前已开业的,须经卫生防疫机构验收合格后,补发卫生许可证。

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第九条、公共场所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单位应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卫生防疫机构。

第三章卫生监督第十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施行卫生监督,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卫生防疫机构根据需要设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交给的任务。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发给证书。

民航、铁路、交通、工矿企业卫生防疫机构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发给证书。

第十二条、卫生防疫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一)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二)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三)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卫生监督员有权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或隐瞒。

卫生监督员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责任。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佩戴证章、出示证件。

第四章罚则第十四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三)拒绝卫生监督的;(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罚款一律上交国库。

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造成严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受害人赔偿损失。

违反本条例致人残疾或者死亡,构成犯罪的,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对罚款、停业整顿及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但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控制的决定应立即执行。

对处罚的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卫生防疫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必须尽职尽责,依法办事。

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十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共场所实施卫生管理条例(精选篇2)为搞好公共场所、公共环境的安全和卫生管理,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全校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工作环境。

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范围:办公室、教室、会议室,多媒体室、阅览室、实验室、保健室、运动场、活动室、食堂、厕所等。

第二条、教室、阅览室内采光、照明必须符合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要求。

第三条、必须并保持教室、阅览室等的空气流通,做好通风设备设施的管理。

第四条、做好周边环境、场所的安全卫生管理工作,减少或禁止噪音,保证教学、工作、生活的正常开展。

第五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实验室的废弃物,随时清除生活垃圾,营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

第六条、体育场地要经常检查场地设施,发现设施损坏,应及时维修,保证使用安全。

严禁一切车辆进入体育场地内。

体育场地只提供校内学生及教职工活动,校外人员必须办理租借手续,方准提供使用。

要保持体育场地内外以及周边环境的整洁卫生。

第七条、学校的校舍维修、改造以及设计必须符合有关管理部门的安全卫生要求。

第八条、公共场所的'使用部门应当建立安全卫生管理责任制度,并配合学校安全卫生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卫生检查与监督管理。

第九条、学校按有关规定对公共场所、公共环境的从业人员随时进行安全卫生培训并做好考核工作。

第十条、为保证全校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公共场所、公共环境的卫生工作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证或健康合格证,才能从事本项工作。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公共环境工作人员应该按规程操作。

第十二条、凡不按本规定操作的单位或个人,如发生事故,学校将按有关法规进行人员调整,情节严重者,并进行经济处罚,追究法律责任。

公共场所实施卫生管理条例(精选篇3)1、游泳场所经营单位必须领取“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方能营业,“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必须悬挂在场内显眼处。

并按国家规定定期到卫生监督部门复核。

逾期3个月未复核,原“卫生许可证”自行失效。

2、新建、改建、扩建或变更许可项目必须报卫生监督部门审核,验收合格并取得卫生许可后方能营业。

3、经营场所的卫生条件和卫生设施必须符合GB9667-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的要求。

4、应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应建立和健全卫生档案。

应协助、支持和接受卫生监督部门的监督、监测。

5、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上岗,并按国家规定进行复检和复训。

6、泳客应持健康证入场,患性病、伤寒、痢疾、肝炎、肺结核、传染性皮肤病、重症沙眼、急性结膜炎、中耳炎、精神病和酗酒者严禁入场游泳。

7、室内泳场应有新风供应,新风入口应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空调器过滤材料应定期清洗或更换。

8、更衣室、淋浴室和卫生间必须保持清洁卫生,排水畅通,设置有效的`独立的排气装置。

卫生间设座厕者必须使用一次性座厕垫纸。

9、应有消毒设施和消毒制度。

泳池水游离余氯应保持在0.3-0.5mg/1,必须备有余氯检测设施和有检测记录。

必须配备专兼职水质净化、消毒员。

10、在泳池入口处,必须分别设有强制性淋浴池和浸脚池。

浸脚池宽度与走道相同,长度不少于2米,深度不低于20厘米,游离余氯保持在5-10mg/1,须4小时更换一次。

11、禁止出租游泳衣、裤。

公共场所实施卫生管理条例(精选篇4)1、公共场所下列项目相应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和要求,主要有空气、微小气候(温度、湿度、风速);水成;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2、严格执行卫生部发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的总则、卫生管理、卫生监督、罚则、附则等内容。

3、公共场所直接力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每年按规定进行链康检査,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4、公共场所应做好以下卫生工作1)务共场所环境复杂应避免滋生虫害,避免其成为传播某些疾病的媒介。

2)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与顾客的健康状况是相互影响的,所以应严格做好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

3)对供公众使用的器具,应严格执行消毐管理,杜绝因器具消毐工作没有做到位而传染某些疾病。

4)公共场所室内人群集中,易使空气污池,并传播疾病,所以应严格做好消毐和空气通风等工作。

5)公共场所顾客逗留时阏短,存有依赖思想,对公共场所保洁的责任心差,容易使公共场所变脏、变乱。

应随时做好公共场所的保洁工作,及时淸理卫生死角,杜绝滋生虫害的可能。

6)公共场所容易通过物件的存放或接触,产生相互污染,影响人们的.健康.应严格傲好公共场所物件的分类存放、分类管理工作,避免交叉汚染。

5、经营场所严格执行以下禁烟制度:1)员工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违规者按照相关规定处罚。

2)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2)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内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

4)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内不放置吸烟器具,不得设置烟草广告。

公共场所实施卫生管理条例(精选篇5)1、美容美发场所经营单位,需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开业。

《卫生许可证》悬挂于显眼处,亮证经营。

并按国家规定定期到卫生监督部门复核。

逾期3个月未复核,原“卫生许可证”自行失效。

2、理发店、美容店的环境应整洁、明亮、舒适。

随时清扫地面废弃物,并有专门容器存放。

经营场所的卫生条件、卫生设施和用品用具符合GB9666—1996《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的要求。

3、建立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卫生管理制度、消毒制度和卫生管理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应建立和健全卫生档案。

4、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上岗,并按国家规定进行复检和复训。

5、协助、支持和接受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监测。

6、空调场所有新风供应,新风入口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空调器过滤材料定期清洗或更换。

7、备有供患头癣等皮肤病传染病的顾客专用的理发用具,用后及时消毒,并有明显标志,单独存放,能正常使用。

8、有齐全的、有明显的标志的消毒设施(或专用消毒间),配备足够数量供消毒周转用的'理发工具、用具和毛巾、大小围布。

毛巾、大小围布须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

9、理发用毛巾应与烫发染发用毛巾分开,干净毛巾应存放在带门的专用存放柜内。

10、工作人员操作时应穿清洁干净的工作服,洁面时戴口罩;美容店工作人员的美容前双手必须清洗消毒,工作时要戴口罩;剃须应使用一次性剃须球或一次性剃须刀片。

理发工具应使用理发工具消毒箱进行消毒。

11、室内禁止吸烟,并有明显的禁烟标志。

12、美容用唇膏、唇笔等应做到一次性使用。

一般美容不得做创伤性美容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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