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建筑物无障碍设计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3号——山西省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3号——山西省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9.11•【字号】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3号•【施行日期】2015.10.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3号《山西省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办法》业经2015年9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5日起施行。
省长李小鹏2015年9月11日山西省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儿童以及其他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促进社会文明进步,依据《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包括,物质环境无障碍、信息交流无障碍和社区服务无障碍等方面的建设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组织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建设内容,建立考核奖惩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和政策时,应当征求残疾人组织、老龄工作机构等社会组织的意见。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对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广播电视等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交流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交通运输、文化、卫生计生、新闻出版、旅游、铁路、民航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第六条残疾人组织、老龄工作机构等社会组织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进行监督,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意见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办理并答复。
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2020年版)

XX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2020年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无障碍设施建设 (3)第三章无障碍信息交流 (6)第四章无障碍服务 (8)第五章法律责任 (9)第六章附则 (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创造和优化无障碍环境,保障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无障碍环境建设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以及获得社区服务所进行的建设活动。
第四条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符合残疾人等社会成员的实际需要。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与卫生城市、健康城市或者智慧城市创建工作相衔接,并与旧城改造等工作同步实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广电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各有关部门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七条残疾人工作机构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的无障碍需求,提出加强和改进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参与无障碍环境建设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宣传和社会监督。
第八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捐助和志愿服务,为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出行、交流信息等提供帮助。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无障碍环境建设和使用投诉举报机制,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答复投诉举报的单位或者个人。
深圳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发布部门 : 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发文字号 : 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发布日期 : 2021.07.06实施日期 : 2021.09.01效力级别 : 经济特区法规法规类别 : 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一号)《深圳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21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7月6日深圳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2021年6月29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标准第三章出行无障碍第四章信息无障碍第五章服务无障碍第六章保障措施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残疾人和其他有需要者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加快无障碍城市建设,打造城市文明典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无障碍城市建设,是指按照通用设计理念,制定制度规则,规划、设计、改造和管理城市,为残疾人和老年人、伤病患者、孕妇、儿童以及其他有需要者(以下统称有需要者)出行、交流信息、享受服务和居家生活提供便利。
第三条无障碍城市建设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广泛受益的原则,并坚持规划先行、标准引领、技术支撑、共建共享。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无障碍城市建设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以及残疾人联合会、妇女联合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无障碍城市建设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社区基层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推进辖区无障碍社区建设。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建立市无障碍城市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市无障碍城市建设工作,研究解决无障碍城市建设工作重大问题。
联席会议由市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城管和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以及市残疾人联合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群团组织组成,由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召集。
海峡两岸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

海峡两岸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一、引言无障碍设施设计旨在创造一个包容和易访问的环境,使所有人,包括残障人士,能够自由安全地移动和参与社会活动。
本标准为海峡两岸的无障碍设施设计提供了统一的参考准则,以促进两岸的交流与合作。
二、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1.道路无障碍设计道路的无障碍设计应优先考虑行人和骑行者的安全,以及残障人士的可达性。
这包括但不限于:人行道的平整度、坡度、宽度和边缘清晰度,以及盲道的连续性和准确性。
2.公共建筑无障碍设计公共建筑的无障碍设计应确保所有用户,特别是残障人士,可以自由进出和使用。
这包括:建筑入口、通道、电梯、卫生间和其他相关设施的无障碍设计。
3.居住区无障碍设计居住区的无障碍设计应考虑居民的各种需求,特别是老年人和残障人士。
这包括:住宅出入口、通道、电梯、阳台、卫生间和其他相关设施的设计。
4.交通工具无障碍设计交通工具的无障碍设计应确保所有乘客,特别是残障人士,可以方便地进出和使用。
这包括:公交车、火车、飞机和其他交通工具的内部设计和配置。
5.信息交流无障碍设计信息交流的无障碍设计应确保所有人,特别是残障人士,可以理解和获取信息。
这包括:公共信息标识、音频提示、字幕和无障碍网站的设计。
6.无障碍设施维护和管理无障碍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应确保其长期有效性和可靠性。
这包括定期检查、维修和更新无障碍设施,以确保其正常运行。
7.无障碍评价与监测应定期对无障碍设施进行评价和监测,以确保其符合标准并满足用户需求。
这可以通过调查、评估和审计等方式进行。
评价结果应作为改进和优化无障碍设施的依据。
杭州市无障碍环境建设和管理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28号

杭州市无障碍环境建设和管理办法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28号《杭州市无障碍环境建设和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8月10日经市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忻2021年8月20日杭州市无障碍环境建设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创造无障碍环境,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无障碍环境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无障碍环境,是指便于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会服务的环境。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对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成立市无障碍环境建设和管理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无障碍环境建设和管理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确定年度工作目标。
市无障碍环境建设和管理领导机构的日常工作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无障碍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城市道路、人行过街设施、公共厕所、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库)等场所的无障碍设施改造和维护的监督管理。
市数据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交流无障碍工作;指导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交流无障碍工作;负责公共数据平台对各类无障碍信息系统的数据支撑。
上海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上海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1.15•【字号】•【施行日期】2023.03.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十六届〕第九号)《上海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23年1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2023年1月15日上海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2023年1月15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践行人民城市重要理念,加快无障碍环境建设,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促进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充分、便捷地参与和融入社会生活,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不断开创人民城市建设的新局面,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无障碍设施建设与维护、信息交流、社会服务以及相关社会共治、监督管理等无障碍环境建设活动。
本条例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有无障碍需求的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出入建筑物以及使用其附属设施、通行道路、搭乘公共交通运输工具,获取、使用和交流信息,获得社会服务等提供便利和条件所进行的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有无障碍需求的社会成员,是指因残疾、年老、年幼、生育、疾病、意外伤害、负重等原因,致使身体功能永久或者短暂地丧失或者缺乏,面临行动、感知或者表达障碍的人员及其同行的陪护人员。
第三条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引导社会组织和公众广泛参与,推动全社会共建共治共享。
无障碍环境建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系统协同、通用易行、安全便利、广泛受益的原则,体现人文关怀与社会支持。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的领导,建立市无障碍环境建设协调机制,研究、决定相关重大事项,统筹部署、协调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天津市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天津市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天津市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已于2018年1月12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代理市长张国清2018年1月17日天津市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保障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无障碍环境建设及其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区服务进行的建设。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将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定期组织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评估。
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应当征求残疾人组织等社会组织的意见。
第五条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发展改革、规划、信息化、交通运输、公安、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卫生计生、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及相关管理工作。
残疾人联合会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做好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及有关社会团体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宣传无障碍环境建设,普及无障碍知识。
江苏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实施办法

江苏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20•【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49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江苏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实施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49号《江苏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实施办法》已于2021年12月14日经省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许昆林2021年12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无障碍设施建设第三章信息无障碍建设第四章无障碍社会服务第五章保障与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江苏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提升社会文明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无障碍环境建设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以及获得社会服务和便利居家生活所进行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家庭支持、全民行动,遵循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共享的文明理念,在全社会营造理解、尊重、关心和帮助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的良好氛围。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将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文明城市、卫生城市、健康城市、智慧城市创建以及城市更新、美丽宜居城市建设、美丽乡村建设中一体化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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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建筑物无障碍设计
13.1 一般规定
13.1.1建筑物无障碍设计的基本设计原则是“对每一个人的关怀”,使所有的人在走道通行和设施使用上没有任何不方便和障碍。
不仅方便残疾人使用,同时也方便老年人、儿童、病人及用轮椅的健全人使用。
13.1.2建筑物整体环境的使用功能与相应设施的设计,要充分按照不同人的尺度与活动空间参数进行。
13.1.3新建的房屋建筑要进行无障碍设计;扩建和改建的房屋建筑,要最大限度地进行无障碍改造。
13.1.4无障碍设计应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要求。
13.2 建筑物无障碍实施范围
13.2.1公共建筑无障碍实施范围与主要内容
1办公与科研建筑(入口、水平通道、楼梯、公共厕所、接待室、法庭等)。
2商业与服务建筑(入口、水平通道、楼梯、电梯、公共厕所、浴室、服务用房、客房等)。
3 文化与纪念建筑(入口、水平通道、楼梯、电梯、公共厕所、轮椅席等)。
4 关演与体育建筑(入口、水平通道、楼梯、公共厕所、浴室、轮椅席、训练与比赛场地等)。
5 交通与医疗建筑(入口、水平通道、楼梯、电梯、公共厕所、等候室、治疗室等)
6 学校与园林建筑(入口、水平通道、楼梯、公共厕所、教学用房、轮椅席等)。
13.2.2 居住建筑无障碍实施范围与主要内容
1 高层与中高层住宅、公寓、宿舍建筑(入口、水平通道、楼梯、电梯、服务用房、无障碍住房)。
2 多层与低层住宅、公寓、宿舍建筑(台阶、楼梯、首层的无障碍住房)。
3 老年公寓(入口、公共走道、楼梯、电梯、服务用房、无障碍住房)。
13.3 居住区无障碍实施范围
13.3.1道路:居住区级、小区级、组团级,要求纵坡不小于2.5%,设台阶时应同时设置轮椅坡道。
13.3.2公共绿地:居住公园、小游园、组团绿地、儿童活动场,要求入口与通道及休息凉亭等设施的平面应平缓防滑,地面有高差时应设置坡道和扶手,绿地中的公共厕所应设专用厕位。
13.4 无障碍设计
13.4.1 建筑入口设有台阶时,必须设置轮椅坡道和扶手,入口平台最小宽度为1.5~2.0米,大中型公共建筑和中高层、高层住宅入口平台最小宽度为 2.0米,小型公共建筑和低多层住宅宿舍入口平台最小宽度为1.5米。
13.4.2
1 无障碍坡道的最小宽度为1.2米,保证坡道上可同时有1辆轮椅和1个人侧身通行,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12,1:10与1:8的坡度只适应于受场地限制的改建建筑。
2当坡道高度大于0.75m时,应设深1.5米水平休息平台。
3坡道两侧应设扶手,扶手高0.85m,设二层扶手时,下层扶手高0.65m,扶手起点和终点应水平外伸0.3m,并向下再延伸0.1m以上或拐向墙面。
扶手截面为35~45mm。
4坡道的起点与终点的水平深度不应小于1.5m。
图13.4.2-1 1:12坡道高度和水平长度
13.4.3走道
走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辆轮椅通行最小宽度为0.9m,大型公共建筑走道宽度应不小于1.8m;
2 向走道开启的门和窗以及向走道墙面突出大于0.1m的设施,应设凹室或防护措施。
图13.4.3-1走道、通路最小宽度
13.4.4楼梯
楼梯扶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楼梯两侧设扶手;
2扶手起点与终点应水平延伸0.3m;
3扶手抓握截面为35~45mm;
4扶手侧面与墙面距离为40~50mm, 并与墙面颜色要有区别。
5 公共建筑主要楼梯的宽度不宜小于1.5m, 梯段起点于终点宜设提示盲道。
6 楼梯间宜设乘轮椅者的避难位置。
7 栏杆式楼梯,在栏杆下方的踏面上,设高50mm的安全挡台。
13.4.5 电梯
1多层、低层、高层公共建筑与居住建筑需要设客用电梯时,至少应选用一部无障碍电梯。
2电梯厅有关设施要求如下
1)电梯厅宽度不宜小于1.8m;
2)电梯厅按钮高度为0.9~1.1m;
3)电梯门洞外口的宽不宜小于0.9m;
4)电梯厅应设电梯运行显示和抵达音响;
5)电梯入口处宜电荷提示盲道。
3 电梯轿厢无障碍设施与配件要求如下:
1)电梯轿厢门开启净宽度不应小于0.8m,门扇关闭时应有安全措施;
2)在轿厢侧壁上设高0.9~1.1m带盲文的选层按钮;
3)在轿厢三面壁上设高0.8~0.85m的扶手;
4)轿厢在上下运行中与到达时应有清晰显示和报层音响;
5)在轿厢正面壁上距地0.9m至顶部应安装镜子;
6)电梯轿厢的规格,应依据建筑性质和使用要求的不同而选用。
最小规格为1.4m×1.1m (轮椅可直进直出电梯),中型规模为1.7m×1.4m(轮椅可在轿厢内旋转180°,正面驶出电梯),医疗与老年人等居住建筑应选用担架可进入的电梯轿厢。
4 有楼层的医疗建筑、交通建筑以及大型商业服务建筑、文化纪念建筑等应设电梯。
无障碍电梯的位置应设国际通用标志。
13.4.6 公共厕所
1公共建筑,城市广场,城市公园及旅游景点等的公共厕所,至少应设二个无障碍厕位(男女各一个),二个无障碍洗手盆(男女各一个),一个无障碍小便器。
2大型公共建筑至少应设四个无障碍厕位(男女各二个),在男厕所设二个无障碍小便器。
二个无障碍洗手盆(男女各一个),可分开在两处设置。
每处入口应设无障碍国际通用标志。
3公共厕所无障碍厕位应符合下列要求:
1)厕所入口、通道应方便乘轮椅者进入和到达厕位、洗手盆,并能进行回转;
2)地面应防滑和不积水;
3)无障碍厕位的门应向外开启,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8m。
门扇内侧设关门拉手。
厕位面积不小于1.8m×1.4m,设0.42~0.45m座便器,并在两侧设安全抓杆和高1.2m挂衣钩。
图13.4.6.3-1新建无障碍厕位
4下列公共建筑必须设无障碍专用厕所:
1)区、县级以上(含县)的政府机关与司法部门;
2)大型商业与服务建筑;
3)大型文化与纪念建筑;
4)大型观赏与体育建筑;
5)交通与医疗建筑;
6)大型园林建筑与主要旅游地段。
5无障碍专用厕所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专用厕所位置宜靠近公共厕所,并设置无障碍国际通用标志,方便乘轮椅者到达;
2)厕所宜采用推拉门,采用平开门时门扇应向外开启;
3)门开启净宽不小于0.8m,门扇内侧设关门拉手,厕所面积不宜小于2m×2m;
4)厕所设高0.42~0.45m座便器,高0.75~0.80m洗手盆及高0.60m放物台;
5)座便器两侧设高0.70m水平抓杆(固定式或旋转式)和高1.40m垂直抓杆,洗手盆边缘设高出0.05m抓杆,抓杆要安装牢固;
6)在座便器旁墙面高0.40m处设救助按钮。
7 设无障碍专用厕所后,可取代男女公共厕所内的无障碍厕位。
大型公共建筑至少应设二个无障碍专用厕所(厕所在空闲时其他人士都可使用)。
13.4.7 对门的要求:
1适用残疾人使用的门采用的顺序是:自动门、推拉门、折叠门、平开门、轻度弹簧门;
2在旋转门一侧应另设残疾人使用的平开门;
3各种门扇的净宽是指门开启后的净宽:自动门为1.0m,其它门不小于0.8m;
4在门把手一侧应留有不小于0.5米的墙面宽度;
5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把手和关门拉手,门下方应安装高0.35的护门板。
图13.4.7-1门把手一侧墙面宽度
13.4.8轮椅席位
1 设有观众席、听众席的下列公共建筑,需要轮椅席位:
1)影剧院、音乐厅建筑,500~1500个座席中应设2~4个轮椅席位;
2)文化馆、礼堂建筑,500~1500个座席中,应设2~4个轮椅席位;
3)体育场馆、游泳场馆、溜冰场馆建筑,20000~60000座,应不少于4~6个轮椅席位;
4)教学用房、阅览室、视听室,500座以下时,应至少设1~2个轮椅席位;
5)法院建筑等。
2轮椅席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轮椅席位设在便于到达和疏散及通道的附近;
2)轮椅席不可以设在公共通道范围内;
3)每个轮椅位占地面积不小于1.10m×0.80m;
4)轮椅席位的地面要平坦,在边缘安装栏杆和栏板;
5)在轮椅席上观看演出和比赛的视线不受到遮挡,但也不遮挡他人视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