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务院:一般诊疗费10元左右等

心理因素对伤口愈合的速度产生直 接或间接的影响。比如那些没有太多压力 和焦虑表现的人,其伤口愈合速度是有焦 虑表现的人的两倍多。易怒的人之所以伤 口愈合慢,原因可能是其应激激素皮质醇 分泌量比较高,同时引起免疫系统功能下 降,伤口愈合所需的时间往往比较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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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之前,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的研究人员也取得 了“微针”试验的成功:把药物放在由多个微小针头组 成的“微针块”上,然后将其按压在患者的皮肤上,只需 几分钟,药物就可以进入体内,此时抽出微针,注射就 完成了。
“微针”注射,不会对最浅层的皮肤神经末梢和血 管造成破坏,注射时所产生的不适感只是传统注射法 的 1/10 到 1/12,患者基本上不会感受到疼痛;同时,也 避免了感染,安全度更高。
多知多寿
老少同餐有益健康
人到老年,食欲普遍低于青壮年。若 老年人同子孙们共同进餐,在儿女们的带 动和影响下,会吃得香一些、多一点。子女 们还可在餐桌上尽尽自己的孝心,如给老 人夹菜、舀汤、添饭,建议老人多吃些有益 健康的菜肴,也可“限制”一下老人想吃而 不宜多吃的食物。
影响食欲的原因往往不仅仅是食物 的质量和烹调技术的高低,还在于进餐时 的环境气氛与个人情绪,因为人体消化腺 的分泌和胃肠的蠕动都受神经系统的支 配和 调 节,而 神经 系统 的 活动 ,又 与 人 的 精神状态密切相关。在心情愉快、气氛轻 松和谐的氛围中进餐,即使是粗茶淡饭也 会吃得格外香甜。
多知多寿
国务院:一般诊疗费 10 元左右
国务院办公厅 2 月 20 日印发《关于巩固完善基本 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意见要求,全面实 施一般诊疗费。各地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 构一般诊疗费标准,原则上 10 元左右。
意见提到,要严格落实一般诊疗费医保支付政策, 将其纳入基本医保门诊统筹支付范围,按规定比例支 付。
广东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基层医疗卫生

广东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粤价[2011]151号【发布部门】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1.06.23【实施日期】2011.06.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粤价〔2011〕151号)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卫生与人口计生委,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卫生与人口计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11〕33号)精神,现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一般诊疗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的门诊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耗材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说明等见附件,其他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暂不变。
二、合并一般诊疗费是国务院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重要内容,是保障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的重要抓手。
各地应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各市价格、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省规定的价格范围内、在不增加群众现有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制定本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政府指导价具体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价格主管、卫生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三、各地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行为的监督管理,指导合并一般诊疗费工作。
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再另行收费或仅收费不医治。
对不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擅自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分解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各地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依法进行查处。
8月1日起,攸县乡镇卫生院实施一般诊疗费制度

【主】8月1日起,攸县乡镇卫生院实施一般诊疗费制度
本报讯 8月26日,攸县酒埠江镇农民夏雨在镇卫生院看病,她惊喜地发现,原来需要23元的门诊挂号费等常规费用,现在只需交纳2元,仅此一项节省21元。
为积极推进基本药物制度,该县各乡镇卫生院从8月1日起,在全市各县(市)率先启动一般诊疗费制度。
将原来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标准暂定为10元,由患者负担2元,其余8元纳入其所参加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基金报销范围。
该县有关部门负责人说,这种制度的施行,不但减轻了农民患者的负担,而且从根本上杜绝了各基层卫生院过度输液现象的发生。
另据悉,该县将乡镇卫生院基本药物报销比例提高到到100%,并实行处方点评制度,杜绝大处方、过度医疗现象,使农民看病费用负担大大减轻。
今年前7个月,全县乡镇卫生院共让利2047万元,与去年同期相比,次均门诊药费下降44.55元,降幅40.86%;次均住院药费下降290.35元,降幅31.86%。
(刘思思洪敬东龙雪刚)。
浙江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有关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通知-浙价费[2005]2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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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有关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有关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通知(浙价费[2005]290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卫生局: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浙价费〔2005〕140号)自7月1日实施后,各地在执行中遇到一些情况和问题,为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有关政策,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一、设立部分检验套餐组合项目。
根据临床检验的实际需要,为提高诊疗速度和效率,设立15个检验套餐组合项目(详见附件一)。
二、明确有关政策。
(一)临床诊疗类的大类说明增加两条:1、各诊疗项目操作中穿刺、置管、注射等诊疗以及氧气、笑气、器械、低值医用消耗品(如一次性无菌巾、消毒药品、冲洗液、一般缝线、敷料、普通导管、注射器、输液器、钠石灰、肝素钠等),均不得另行收费。
同时删除手术治疗类(33)说明第4点。
2、诊疗项目操作过程中若需要配合开展其他项目,只能按一个诊疗目的项目计价。
(二)删除临床诊疗类的大类说明第3点中“各类引流项目均含穿刺置管、麻醉及麻醉材料”的内容,并在临床各系统诊疗类(31)说明中增加:“各类引流项目均含穿刺、置管”。
(三)明确妇产科有关收费政策:产科B超检查不能加收脐血流监测和胎儿成熟度检测;对产科新生儿不能收取住院诊查费;婴儿保温箱费和床位费不能同时计收;产科各类接生费不能同时计收。
三、更正(调整)部分内容。
(一)330101“麻醉”项目编码的第六位数字统一修改为“1”。
(二)删除以下8个项目:210103033“窦道及瘘管造影”、21030004“X线计算机体层(CT)成像”、220700001“计算机三维重建技术(3DE)”、270800002“宫颈细胞学计算机辅助诊断”、310701005“标测心电图”、330501011“外耳道肿物活检术”、330501012“外耳道疖脓肿切开引流术”、420000001“骨折手法整复术”。
深圳市医院收费标准

深圳市医院收费标准深圳市医院是深圳市人民群众的健康守护者,为了更好地服务患者,医院制定了一系列的收费标准,以保障患者的权益,同时也维护医院的正常运转。
以下是深圳市医院的收费标准及相关说明:一、挂号费。
1. 专家号挂号费,根据医生职称和患者所需就诊的不同科室而定,一般在50元至200元之间。
2. 普通号挂号费,根据就诊科室和医院级别而定,一般在10元至50元之间。
二、诊疗费。
1. 门诊诊疗费,根据患者的病情和所需检查项目而定,费用在10元至1000元不等。
2. 住院诊疗费,根据患者的病情和所需治疗项目而定,费用在100元至5000元不等。
三、检查费。
1. 化验费,根据患者需要进行的化验项目而定,费用在10元至500元不等。
2. 影像学检查费,根据患者需要进行的影像学检查项目而定,费用在50元至1000元不等。
四、手术费。
1. 普通手术费,根据手术的复杂程度和耗材的使用而定,费用在1000元至10000元不等。
2. 特殊手术费,根据手术的特殊性和所需的特殊器械而定,费用在5000元至50000元不等。
五、药品费。
1. 西药费,根据患者需要的西药种类和用量而定,费用在10元至1000元不等。
2. 中药费,根据患者需要的中药种类和用量而定,费用在10元至500元不等。
六、其他费用。
1. 住院押金,根据患者住院时间和病情而定,一般在1000元至10000元之间。
2. 诊疗服务费,根据医院提供的诊疗服务而定,一般在10元至100元之间。
以上收费标准仅供参考,具体收费以医院的实际收费为准。
医院将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医疗收费政策,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同时,医院也将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和优惠政策,让患者能够得到合理的医疗费用支出。
希望患者在就医过程中,能够理性对待医疗费用,遵守医院的相关规定,共同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为自己和他人的健康贡献力量。
感谢大家的支持与理解,祝愿大家身体健康,生活幸福!。
【精品】一般诊疗费内容解释和实施工作要求27

【精品】一般诊疗费内容解释和实施工作要求27 一般诊疗费内容解释和实施工作要求一般诊疗费设置是国家医改的一项重要政策,是基层医疗机构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政策后健全补偿机制的一项重要措施。
一般诊疗费适用于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普通门诊医疗服务,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卫生服务站。
一般诊疗费的收费标准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门诊人次10元,卫生服务站每门诊人次5元。
我区计划自9月8日起实施一般诊疗费项目和收费政策。
一、一般诊疗费的内涵含药事服务成本以及挂号费(普通挂号费和急诊挂号费)、诊查费(普通门诊诊查费和门急诊留观诊查费)、注射费(肌肉注射、皮下注射、皮内注射、皮试、静脉注射、静脉输液、小儿静脉输液)。
不含专家门诊挂号费、名老中医挂号费、专家门诊诊查费、体表瘤注射、心内注射、动脉加压注射、皮下氧注射、动脉采血、静脉采血、输血、静脉高营养治疗、各类动静脉置管术、抗肿瘤化学药物配置等服务。
除外内容:药品、血制品、胰岛素专用注射器(注射针头)、肝素帽、化疗泵、三通管、延长管、留置针、留置导管、密闭输液接头、不含DEHP成分的输液器。
备注:价外另收不含DEHP成分的输液器时,价格降低1元计费。
使用微量泵或输液泵加收3元。
同一诊疗过程内需要多次门诊输液、1诊查的,第一次门诊按一般诊疗费收费,第二日起的注射、输液和门急诊留观诊查费按原收费政策规定收费。
二、一般诊疗费有关统一口径1、如何界定“同一诊疗过程”,比如:连续两天都来看内科,但是是不同的病症,是否属于同一诊疗过程,答:“同一诊疗过程”不同收费仅针对门诊注射、输液、诊查而言,不是门诊注射、输液、留观诊查的,都不执行同一诊疗过程不同收费的规定。
2、收费人员在挂号时无法识别该病人是初诊病人还是复诊病人。
(只能通过口头询问)答:同一天挂号,软件会有提示;不同天挂号,都要收取一般诊疗费。
3、输液病人初诊挂号时收取一般诊疗费,付西药费时无需再付注射费,但是复诊病人在付西药费时需要再付注射费,这一点按现在的软件,收费人员无法识别。
卫生室一般诊疗费补助制度

卫生室一般诊疗费补助制度
根据《关于落实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意见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举办的嘎查村卫生室实行一般诊疗费收费制度,为了科学测算一般诊疗费补偿金额,确保新农合基金安全运行,特制定我区卫生室一般诊疗费补助制度。
(一)一般诊疗费的补偿标准。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一般治疗费收费标准(含一个疗程)为每门诊人次8.00元,参合农民一般诊疗费由新农合基金给予差额补偿报销,即新农合报销6.00元,农牧民自负2.00元,原则上全年总门诊人次控制在本地区服务人口的1.5倍左右。
(二)一般诊疗费的支付。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医疗保障局,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9.30•【字号】鄂医保发〔2019〕56号•【施行日期】2019.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湖北省医疗保障局、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9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9〕2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意见》(鄂政办发〔2017〕30号)等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调整全省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一般诊疗费标准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次13元;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次8元。
对按规定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收费项目,不得再另外收费或变相收费。
二、调整一般诊疗费医保支付政策一般诊疗费由门诊就诊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患者和医保基金共同负担。
其中,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收取的一般诊疗费,门诊患者就医时个人自付4元,医保基金支付9元;村卫生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门诊患者就医时个人自付1元,医保基金支付7元。
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患者的一般诊疗费由个人自付。
一般诊疗费实行医保总额控制的地区,按照不低于村卫生室服务人口×2.5次/人×7元的标准,合理控制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总额。
三、有关要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是基层卫生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
各地医保、卫生健康部门要严格执行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要制定监管措施,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对违反规定重复收费、变相收费、虚报数据,骗取医保基金的,依照相关规定严肃查处;要全面宣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各项政策措施及价格调整对分级诊疗制度落实的意义,提高社会接受度,稳妥推进我省医药价格改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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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日价费发〔2011〕45号
关于明确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物价局、卫生局:
为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平稳运行和健康发展,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0〕62号文件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1〕12号),现就我市一般诊疗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一体化村卫生室)收费项目,将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不再单设药事服务费。
二、一般诊疗费要严格按照为患者提供的医疗服务据实收取,最高不得超过10元/人次。
一般诊疗费包括的内容为:挂号费1元,诊查费(含药事服务成本)6元,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3元。
一般诊疗费中,未提供的医疗服务项目不得收费。
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再另行收费或变相收费。
三、各基层医疗机构要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在其服务场所公示医疗服务项目名称、项目内涵、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计价单位和实际执行价格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11年7月4日起执行,执行期间,省出台新的政策规定的,按省规定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