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统筹及一般诊疗费用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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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农 合 补 偿 政 策 汇 总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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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住院期间,每疗程内中医技术及物理治疗不超过4种( 含小针刀治疗),治疗时间不超过10天,不能同时联用银 针、金针、电针、温针及小针刀,各疗程间隔时间不低于 14天。中医技术及物理治疗费用每人每天限额70元(二乙 以下医疗机构)或90元(二乙及以上医疗机构)。
补偿封顶线
年度内每人累计补偿封顶线30万元( 以就诊结束时间为准)。包括门诊补偿、 住院补偿、重大疾病补偿、住院分娩及慢 性病门诊补偿。
重大疾病门诊补偿
补偿标准: 补偿时不受新农合用药目录和诊疗项目范围的限制,
不扣起付线。 1、儿童先心病、甲状腺功能减退症、再生障碍性贫
血、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帕金森氏病、阿兹海默病、重 症肌无力、肺结核(耐多药肺结核除外)全年门诊补偿限 额1500元,补偿比例70%;
2、白血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除外)、恶性肿瘤、 器官移植术后抗免疫排斥药物治疗全年门诊补偿限额 30000元,补偿比例50%
(3)90岁以上高龄老人在区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所 产生的补偿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补偿时取消起 伏线,补偿比例按原标准执行。
住院补偿其他规定
5、具有农业户籍参合孕产妇,丈夫又购买了生育保险的 ,住院分娩后,先到社保报销生育险,再凭住院发票、费 用清单、社保报销凭证等相关资料复印件(须加盖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鲜章)到区农合中心进行补偿。累计补偿 总额不得超过其本次住院医疗费用总额。
新 农 合 补 偿 政 策 汇 总课件
新农合补偿政策
门诊补偿:
1、一般诊疗费减免 2、门(急)诊诊查费 3、门诊统筹补偿 4、大额门诊补偿 5、慢性病门诊补偿 6、重大疾病门诊补偿
住院补偿
1、起付线及补偿比例 2、单病种补偿 3、重大疾病补偿
门诊一般诊疗费

国务院:一般诊疗费10元左右等

国务院:一般诊疗费10元左右等
好心态有助伤口愈合
心理因素对伤口愈合的速度产生直 接或间接的影响。比如那些没有太多压力 和焦虑表现的人,其伤口愈合速度是有焦 虑表现的人的两倍多。易怒的人之所以伤 口愈合慢,原因可能是其应激激素皮质醇 分泌量比较高,同时引起免疫系统功能下 降,伤口愈合所需的时间往往比较长。
5
在此之前,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的研究人员也取得 了“微针”试验的成功:把药物放在由多个微小针头组 成的“微针块”上,然后将其按压在患者的皮肤上,只需 几分钟,药物就可以进入体内,此时抽出微针,注射就 完成了。
“微针”注射,不会对最浅层的皮肤神经末梢和血 管造成破坏,注射时所产生的不适感只是传统注射法 的 1/10 到 1/12,患者基本上不会感受到疼痛;同时,也 避免了感染,安全度更高。
多知多寿
老少同餐有益健康
人到老年,食欲普遍低于青壮年。若 老年人同子孙们共同进餐,在儿女们的带 动和影响下,会吃得香一些、多一点。子女 们还可在餐桌上尽尽自己的孝心,如给老 人夹菜、舀汤、添饭,建议老人多吃些有益 健康的菜肴,也可“限制”一下老人想吃而 不宜多吃的食物。
影响食欲的原因往往不仅仅是食物 的质量和烹调技术的高低,还在于进餐时 的环境气氛与个人情绪,因为人体消化腺 的分泌和胃肠的蠕动都受神经系统的支 配和 调 节,而 神经 系统 的 活动 ,又 与 人 的 精神状态密切相关。在心情愉快、气氛轻 松和谐的氛围中进餐,即使是粗茶淡饭也 会吃得格外香甜。
多知多寿
国务院:一般诊疗费 10 元左右
国务院办公厅 2 月 20 日印发《关于巩固完善基本 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意见要求,全面实 施一般诊疗费。各地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 构一般诊疗费标准,原则上 10 元左右。
意见提到,要严格落实一般诊疗费医保支付政策, 将其纳入基本医保门诊统筹支付范围,按规定比例支 付。

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调整表

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调整表

41
38
40
37
5
糖类抗原测定(各种免疫学方法)
每种抗原
42
39
33
31
6
脐血染色体检查

100
93
80
74
7
衣原体检查(电镜法)

30
28
28
26
8
上消化道造影

80
74
70
67
9
全消化道造影

180
167
170
162
10
气道阻力测定

50
47
45
43

160
216
150
203
63
动脉穿刺置管术

45
61
40
54
64
胸腔穿刺术

50
68
45
61
65
腹腔穿刺术

45
61
40
54
66
后穹窿穿刺术

30
41
28
38
67
鼻饲管置管(注)加收

2
2.7
2
2.7
68
关节松动训练

34
46
31
42
69
洁治
每牙
3.5
4.7
3.5
4.7
70
动脉加压注射(动脉采血)
B
40
74
30
56
3、治疗项目收费调整表
(单位:元)
序号
项目名称
计价
A类
B类
单位
调整前

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

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

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第一条为完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减轻参保人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参保人医疗保障水平,根据《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的普通门诊统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遵循保障基本、统筹共济、依托基层、就近医疗的原则。

第四条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工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普通门诊统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审核、给付等工作。

第五条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的甲类药品纳入普通门诊统筹支付范围。

一般诊疗费和基本的诊疗项目(详见附表)按规定纳入普通门诊统筹支付范围。

第六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基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资金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列支,单独核算,参保人个人不缴费。

第七条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人普通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费用(不包括个人负担部分)累计计算,大学生最高支付限额500元,少年儿童和成年居民最高支付限额400元。

第八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待遇享受期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相同。

普通门诊统筹待遇不设起付标准,参保人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支付范围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大学生由普通门诊统筹基金负担65%,个人负担35%,其他参保人由普通门诊统筹基金负担50%,个人负担50%。

第九条从治疗高血压的基本药物(卡托普利片、硝苯地平片、阿司匹林肠溶片)、治疗糖尿病的基本药物(二甲双胍片)、治疗冠心病的基本药物(硝酸异山梨酯片)中各确定一品规,向签约普通门诊统筹的参保人免费提供。

一个医疗年度内,免费药物金额累计不超过80元,超过部分按照普通门诊统筹规定予以报销。

第十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实行定点管理。

具有普通门诊统筹定点资格的校医院承担本校全部参保大学生的普通门诊统筹医疗服务工作。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宣传手册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宣传手册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宣传手册一、参保缴费(一)缴费标准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在职职工共同按月缴纳。

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9%缴纳;在职职工按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由用人单位按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参保人员满足缴费年限规定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按月缴纳医疗保险费,2015年缴费标准为210元/月(其中含大病救助10元)。

(二)一次性调节金标准凡退休人员占在职职工比例超过33%的用人单位,须为超过在职职工人数33%以上部分的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10年基本医疗保险调节资金后办理参保手续。

二、个人账户建立与使用(一)个人账户划拨比例2016年市级统筹后的标准:45周岁及以下,按照本人缴费基数的3%划入;45周岁以上至退休前,按照本人缴费基数的4%划入;退休(职)人员按本人当月实发养老金的5.4%划帐(含按规定应由个人缴纳的大病医疗救助费10元/月)。

(二)个人账户保底额政策70周岁及以下退休(职)人员个人账户最低划入标准为100元/月(含按规定应由个人缴纳的大病医疗救助费,下同),70周岁以上至80周岁个人账户最低划入标准为120元/月,80周岁以上个人账户最低划入标准为150元/月,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个人账户最低划入标准为200元/月,不足最低标准的,由统筹基金予以补足。

(三)个人账户使用范围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的普通门诊费用、零售药店购药费用;职工住院、门诊慢性病、门诊统筹、门诊特定项目等费用中个人负担的费用;体检、门诊、住院、购药、购买“械注准”字号医疗器械、“卫消”字号消毒剂等个人自理及自费的医疗费用;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为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不得提现。

(政策另有规定除外)(一)医保药品目录执行《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和某某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目录。

《药品目录》分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3部分。

(整理)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

(整理)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

关于印发《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的通知济人社发(2014)180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制定了《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11月30日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第一条为完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减轻参保人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参保人医疗保障水平,根据《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的普通门诊统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遵循保障基本、统筹共济、依托基层、就近医疗的原则。

第四条普通门诊统筹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一般诊疗费和基本的诊疗项目(详见附表)按规定纳入普通门诊统筹支付范围。

第五条参保人的门诊规定病种治疗费用以及大学生、少年儿童因意外伤害发生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不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保障范围。

第六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基金(以下简称门诊统筹基金)筹资标准为:大学生每人每年50 元,少年儿童、成年居民(以下简称参保居民)每人每年40 元。

资金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列支,单独核算。

参保人个人不缴纳普通门诊统筹费用。

第七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待遇享受期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相同。

已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足额缴费的参保人,在选择一家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后,均可享受对应年度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第八条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人普通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费用(不包括个人负担部分)累计计算,大学生最高支付限额400元、参保居民最高支付限额300元。

第九条大学生普通门诊统筹不设起付标准。

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大学生发生的支付范围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门诊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负担40%。

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

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

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一、门诊补偿政策1、农民个人家庭账户人均40元。

门诊统筹人均15元,门诊统筹补偿不设起付线,补偿比例60%,年度个人门诊统筹封顶线80元,可在家庭成员间调剂使用。

2、参合农民在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一律免收一般诊疗费。

非参合农民门诊就医一般诊疗费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收取(豫政办[xx]80号文件)。

一般诊疗费工程包括门诊挂号费、门诊诊查费、注射费(含肌肉注射、静脉注射、皮下输液、静脉输液、小儿头皮静脉输液所必须的注射器和一次性输液器)和药事效劳等工程费用。

在一般诊疗费之外,卫生机构不得再加收续瓶费、躺椅费、留观床位费、降温取暖费等其他任何费用。

二、住院补偿政策(一)根本补偿政策 1.市内住院就医补偿政策2.市外住院就医补偿政策3.参合人员年度内在同级别医疗机构第二次及其以后住院,起付线降为相应级别医疗机构起付线的50%;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儿童住院,补偿起付线在规定的同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起付线根底上降低50%;参合人员在县级及以上中医院住院治疗,补偿起付线在规定的同级医疗机构补偿起付线根底上降低100元。

对符合条件享受两项及以上起付线优惠政策的参合人员,只能享受最高级别的一项优惠政策。

4.参合人员利用中医药效劳的住院费用补偿起付线以上局部,补偿比例提高5%。

5.参合孕产妇住院平产,在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限价内定额补助300元,在县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新农合定额补助450元。

对病理性产科住院分娩按疾病住院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6.参合人员经转诊至省外各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实际补偿比例过低的,可将住院医疗总费用去除起付线后,按不低于30%的比例给予保底补偿。

7.对一次性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超过5万元的参合患者,新农合实行分段补偿,5万元以内(含5万元)局部按相应级别医疗机构规定比例补偿,5万~8万元(含8万元)局部按80%的比例给予补偿,8万元以上局部按90%的比例给予补偿。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01•【字号】哈政办综[2012]33号•【施行日期】2012.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哈政办综〔2012〕3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六月一日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切实减轻城镇居民门诊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66号)和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指导意见》(黑人保发〔2010〕5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以下简称门诊统筹)原则。

立足基本保障、从低水平起步,实行社会共济、统筹使用;依托基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方便群众就医,降低医疗成本,逐步减轻参保居民的门诊医疗费用负担。

第三条适用人群。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本市市区(不含各县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纳费用的人员。

第四条资金来源。

门诊统筹所需资金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不另行筹资。

第五条支付范围。

对参保居民因常见病、多发病的普通门诊就医发生的符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黑龙江省基本药物增补品种目录》(黑卫药发〔2012〕241号)的药费和一般诊疗费(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以及药事服务费),按规定标准给予支付。

第六条起付标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50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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