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暂行办法
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过网上监控、抽查病历等方式,对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用时扣除违规费用。
第十二条经批准办理外埠就医的参保人员,本人在当地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符合规定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门诊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本人提供门诊医疗费用票据原件和治疗、检查报告单、病情诊断书及费用明细清单等,每年11月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条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急诊就医时,应当出具本人《社会保障卡》,并凭本人《社会保障卡》结算费用。
(一)门诊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一下和门诊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属于参保人员个人自负费用部分,参保人员可直接用现金或《社会保障卡》中的个人账户资金支付。
(二)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按规定比例由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费用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月结算。
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减轻参保人员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负担,逐步提高参保人员医疗保障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内政发〔2009〕57号)和《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十三条以下人员不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一)首次参保或重新参保人员,在等待期内的;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城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宁劳社医[2009]1号【发布部门】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卫生局【发布日期】2009.01.04【实施日期】2009.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宁劳社医〔2009〕1号)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改善民生“五有”目标要求,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体系,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水平,根据《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宁劳社医[2008]16号),特制定《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卫生局二ОО九年一月四日附件: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改善民生“五有”目标要求,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体系,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水平,根据《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宁劳社医[2008]16号)规定,现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提出如下意见:一、原则(一)在确保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实行门诊统筹。
(二)门诊统筹待遇水平与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门诊统筹实行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主的首诊、转诊制。
二、待遇支付标准门诊统筹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
参保人员在门诊使用乙类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时,应先按规定比例自付,再按下列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分担。
湖州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统筹暂行办法

湖州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统筹暂行办法湖政办发[2009]57号为完善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企业在职职工及退休人员的门诊医疗待遇,根据《湖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湖政发〔2001〕111号)和《湖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湖政发〔2005〕24号),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一)对湖州市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的普通门诊医疗费、定点药店购药费(以下统称门诊医疗费)实行社会统筹管理。
(二)本办法适用于湖州市区行政区域内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参照企业办法参保的各类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和雇工(以下称在职职工)、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称退休人员)。
二、资金的筹集(三)用人单位以上月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职工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确定),按2%的比例按月缴纳门诊医疗保险费。
在职职工以上年度市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1%的比例按月缴纳门诊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在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统筹(以下简称门诊医疗统筹),以市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为基数,按3%的比例按月缴纳门诊医疗保险费,具体金额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地税每年公布一次。
(四)退休人员由所在单位按每人0.4万元的标准缴纳一次性门诊医疗统筹启动资金。
退休人员所在单位破产、改制的,由接收管理单位缴纳。
单位破产、改制时,已向市医保经办机构缴纳退休人员一次性医疗保险费的,不再缴纳一次性门诊统筹启动资金。
无用人单位的退休人员参加门诊医疗统筹,由本人按每人0.3万元的标准缴纳一次性门诊医疗统筹启动资金。
(五)在职职工按本办法缴纳门诊医疗保险费满10年的,退休时单位或个人不再缴纳一次性门诊统筹启动资金;缴纳门诊医疗保险费不满10年的,退休时应向市医保经办机构一次性补足。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内政办发[20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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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内政办发〔2001〕3号2001年1月2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1999〕7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呼和浩特地区的中直、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和中直企业自治区管理机构及其职工,都要依照本办法,参加自治区本级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驻呼和浩特地区的中直、区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中直企业自治区管理机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别运作,待条件成熟后统一管理。
第四条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行政管理,统一领导和组织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监督检查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自治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制度。
(三)会同呼市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定点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进行资格审定。
(四)对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施行政管理和监督。
(五)对基本医疗保险各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各种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行为。
(六)协调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工作中各部门的关系。
第五条自治区医疗保险资金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负有以下责任:(一)贯彻落实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各项政策规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成府发[2009]51号【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11.13【实施日期】2010.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09〕51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三日成都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保障体系,扩大医疗保险制度受益面,切实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的指导意见》(川劳社发〔2009〕22号),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新农合门诊统筹工作的通知》(川卫办发〔2009〕425号)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成都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以下简称门诊统筹)暂行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按照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的原则,形成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负担门诊费用的机制,建立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
第三条(适用对象)(一)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二)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第四条(资金渠道)(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医疗费用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不再享受门诊定额补助。
职工医保门诊统筹政策

职工医保门诊统筹政策
1 职工医保门诊统筹政策简介
职工医保门诊统筹政策是指工作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由社会保险机构对职工的门诊医疗费用进行统一筹付的政策。
该政策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提高职工的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
2 职工医保门诊统筹政策的适用范围
职工医保门诊统筹政策适用于所有在职职工,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等各类用人单位的职工。
符合条件的职工可以享受门诊医疗费用的统一筹付。
3 职工医保门诊统筹政策的基本待遇
职工医保门诊统筹政策的基本待遇包括门诊医疗费用的报销和门诊费用的限额支付。
报销比例一般为50%至90%,限额支付标准根据不同地区的医疗水平和经济实力而定。
4 职工医保门诊统筹政策需要注意的问题
在享受职工医保门诊统筹政策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首先,需要向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只有缴费之后才能享受门诊待遇;其次,需要遵守医保政策的规定,如不能跨地区就医等;最后,需要妥善保管医保卡,避免遗失或损坏。
5 结语
职工医保门诊统筹政策为职工提供了基本医疗保障,提高了职工
的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
但是,在享受政策待遇时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合理利用医疗资源,避免造成医疗浪费和资源浪费。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管理办法》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管理办法》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管理,规范门诊医疗服务,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管理,是指对参保人员门诊医疗服务的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应合理应用于普通门诊医疗服务,维护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权益。
第五条参保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能够正常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管理的政策。
第二章参保人员范围和条件第六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包括:(一)在用的城镇职工;(二)退休职工;(三)离休职工;(四)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五)其他符合相关规定的人员。
第七条参保人员必须是具有合法劳动关系的人员,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
第八条参保人员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管理的条件包括:(一)持有有效的社会保险卡;(二)门诊医疗服务符合政策规定。
第三章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管理第九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管理的医疗机构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关经营许可,并参照国家关于门诊医疗服务的有关规定,提供优质的门诊医疗服务。
第十一条医务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和执业证书,且在参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管理之前,应当接受相关的培训。
第四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第十二条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管理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的应对方案执行,确保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得到满足。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三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六章监督与管理第十四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管理的广告宣传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夸大事实、误导参保人员。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8.15•【字号】鄂府发〔2018〕64号•【施行日期】2018.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府发〔2018〕64号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鄂尔多斯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18年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2018年8月15日鄂尔多斯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建立并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五号〕)(下称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内政发〔1999〕74号),结合我市实际,修订鄂尔多斯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水平要与全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所有用人单位及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参保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第三条鄂尔多斯市境内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全市统一政策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系统和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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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政发〔2011〕113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武进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普通门诊统筹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常州市武进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暂行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常州市武进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
统筹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完善本区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制度,提高职工医保待遇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09〕7号)、《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1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以下简称“普通门诊统筹”),是指对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达到一定起付标准、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含院前急救医疗费用,下同),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医保基金”)给予补贴的制度。
第三条普通门诊统筹遵循以下原则:
(一)低水平起步,逐步减轻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
(二)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级医疗机构等基层医疗机构为普通门诊统筹服务主体,积极引导参保人员就近就医,促进医
疗资源进一步合理配置
(三)统筹解决各类门诊项目,妥善处理好普通门诊、门诊大病、门诊慢性病种、门诊特定病种、门诊特定诊疗项目等各项门诊待遇的关系;
(四)多渠道筹集资金,扩大基金调剂使用范围,逐步提高门诊统筹补偿标准,提高医保基金保障能力。
第四条纳入普通门诊统筹的医疗费用应当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和诊疗服务项目范围,不包括参保人员发生的下列医疗费用:
(一)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外的药品和诊疗服务项目费用;
(二)使用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内的药品和诊疗服务项目,应当由个人按比例先行负担的费用;
(三)已经享受门诊大病、门诊慢性病种、门诊特定病种、门诊特定诊疗项目统筹待遇的医疗费用;
(四)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其它费用。
第五条普通门诊统筹所需资金实行年度预算管理。
根据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参保人员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实际发生状况等因素,每年安排预算资金总额,资金来源目前主要从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和医疗救助基金中筹集。
同时,积极探索拓展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功能,提高个人账户资金使用效率。
第六条普通门诊统筹实行首诊、转诊制。
参保人员应当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