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指南
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就医指南

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就医指南参保缴费一、参保范围1.本市城镇户籍的学龄前儿童及未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2.本市城镇户籍符合我市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的居民;3.本市范围内的全日制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在校学生;4.驻沈各类全日制高校的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5.2008年年底前,已经认定的国有和集体破产、困难企业的在职职工;6.已超过退休年龄,无社会保险的城镇非从业老年居民;7.外埠人员在我市购买商品房的,房主及其在同一户口簿的配偶、双方父母和子女符合居民参保条件的;8.外地户籍来沈务工的灵活就业人员和打零工的农民工;注:在异地享受养老金或退休金待遇,退休后户籍迁入本市的人员,不属于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
二、办理流程(一)在校学生由学校统一组织办理,可选择按年申报缴费;也可自愿选择按照参保(或续保)当年的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在校学习期间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新参保学生向所在学校申请参保,填写《学生参保登记表》,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和1寸免冠彩色照片1张;困难家庭学生还须提供《沈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沈阳市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证》原件及复印件。
续保学生只需学校工作人员填写《居民医保继续参保数据采集表》,即可办理。
(二)其他城镇居民可在每年1月1日至8月20日期间到所在街道和社区或区、县(市)民政部门按月办理当年参保业务,也可在每年10月份统一办理下一年度参保业务。
1.新参保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低保户、低保边缘户除外),直接到街道社区申请办理参保,填写《城镇居民参保登记表》,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
低保户、低保边缘户人员,到所在区、县(市)民政部门申请办理参保,填写《城镇居民参保登记表》并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沈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沈阳市城市居民低保边缘户生活补助金领取证》原件和复印件。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民政局关于调整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民政局关于调整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08.08.26•【字号】沈劳社发[2008]35号•【施行日期】200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民政局关于调整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沈劳社发[2008]35号)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及参保人员:为了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体系,积极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鼓励更多的居民参保,现将有关政策进行调整,通知如下:一、低保户中的“三无”人员(指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无生活来源的人员,下同)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全额补助。
二、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连续参保缴费激励机制。
将成年和老年参保居民缴费年限与医疗保险待遇挂钩,凡连续缴费每满2年者,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相应增加2%,增加支付比例最高不超过10%。
如果中断缴费,则按重新参保处理,连续缴费年限重新计算,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恢复至原始支付比例。
三、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次补助办法。
每年年末视基金结余情况,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次补助办法,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对《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衔接制度的实施意见》(沈民〔2008〕10号)中规定的医疗救助起付线进行部分调整: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户中的“三无”人员,按规定享受医疗救助待遇时不设立2000元起付线,救助比例和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不变。
五、儿童发生《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病种目录》外的疾病,除《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沈劳社发〔2002〕33号)和《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2006年版实用手册)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外,其它符合临床诊断标准、入院标准的疾病均列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大学生居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大学生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沈人社发[2009]12号
【发布部门】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9.10.21
【实施日期】2009.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大学生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
诊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沈人社发[2009]12号)
驻沈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66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全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93号)、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医疗保险任务加快推进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09]229号)和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大学生参加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沈劳社发[2009]38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学生中率先开展门诊统筹,现将《沈阳市大学生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二00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沈阳市大学生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办法。
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政策指南

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政策指南一、什么是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是记载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按规定划转部分的资金,专门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个人账户资金是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
个人账户资金归个人所有,可以跨年度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
二、个人账户的构成包括哪几部分?(一)参保单位职工的个人账户由三部分构成:1.在职职工按本人上年工资收入的2%比例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2.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划账部分;3.个人账户中的利息。
(二)灵活就业人员的个人账户由两部分构成:1.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划账部分;2.个人账户中的利息。
三、用人单位缴费部分划入个人账户的标准:(一)在职人员:以在职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为划账基数,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按0.8%的比例计入,45周岁以上按1.5%的比例计入。
(二)退休人员:以本人养老金或者退休费为划账基数,低于上年企业平均退休费的,以上年企业平均退休费为划账基数。
按照退休人员的实际年龄段制定划账比例,50周岁以下(含50周岁)为4.6%,51周岁至60周岁(含60周岁)为5.2%、61周岁至70周岁(含70周岁)为5.8%、71周岁以上为6.4%。
四、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划账比例:(一)在职人员:以上年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划账基数,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按2.8%的比例计入,45周岁以上按3.5%的比例计入。
(二)退休人员:以本人实际养老金为划账基数,低于上年企业平均退休费的,以上年企业平均退休费为划账基数。
按照退休人员的实际年龄段制定划账比例,50周岁以下(含50周岁)为4.6%,51周岁至60周岁(含60周岁)为5.2%、61周岁至70周岁(含70周岁)为5.8%、71周岁以上为6.4%。
五、个人账户划账时间:(一)在职人员:在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在职人员按时足额缴费且缴费信息无误的情况下,在职职工个人账户资金于单位缴费后5个工作日内划入,灵活就业在职人员个人账户资金于每月月末前划入。
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就医指南

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就医指南参保缴费一、参保范围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国有、集体、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私营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和在沈阳就业的外籍员工。
二、参保缴费用人单位应于每月规定时间内到所属经办机构办理申报核定手续。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缴纳,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由市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三、业务经办时间及经办流程用人单位应首先为员工办理养老保险,然后为其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一)经办时间企、事业单位医疗保险的参保申报日期为每月1-15日,业务期内办理当月人员增减变动等业务,节假日顺延并与地税部门申报日期一致。
(二)经办流程1.参保单位当月无人员变动缴费核定参保单位确认当月无人员变动的,需于上月最后两个工作日至当月13日,登录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网站“单位办事大厅”提出申请,申请提交成功2个工作日后,在网上打印《缴费核定单》。
2.参保单位当月有人员变动缴费核定参保单位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办理缴费核定:(1)窗口核定:参保单位于每月1-15日到所属医保局办理人员变动,确认当月再无人员变动后,提出核定申请,由工作人员为其打印当月《缴费核定单》。
(2)网上核定:参保单位于每月1-13日在所属医保局办理人员变动,确认当月再无人员变动后,在当月1-13日登录市医保局网站“单位办事大厅”提出申请,申请提交成功2个工作日后,在网上打印《缴费核定单》。
四、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上年工资总额的8.6%(含生育保险6‰)、在职职工按本人上年工资收入的2%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五、缴费年限参保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最低年限为满25年,且在我市实际缴费年限不得低于5年。
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指南

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指南基本政策◆参保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国有、集体、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私营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但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职工除外。
市级统筹范围内已参加养老保险并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灵活就业等人员。
◆参保登记:用人单位(灵活就业等人员)应按规定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申报核定手续。
经核定后,单位及其职工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灵活就业等人员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市商业银行代扣代缴。
◆缴费:单位按在职职工上年工资总额的8%、在职职工按本人上年工资收入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职工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统筹的单位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6%缴费,职工个人不缴费,不建立个人账户)。
灵活就业等人员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每年6月份公布,每年7月1日起按新公布的缴费基数缴费。
单位及其职工(灵活就业等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必须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从2007年7月1日起,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60元调整到每人每年96元,单位和职工各缴纳48元,灵活就业等人员全部由个人缴纳。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设立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
划入个人账户比例在职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灵活就业等人员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为2.8%,46周岁以上为3.5%。
退休人员以本人实际退休费为基数,50周岁以下(含50周岁)为4.6%,51周岁至60周岁(含60周岁)为5.2%,61周岁至70周岁(含70周岁)为5.8%,71周岁以上为6.4%;退休费低于社会平均退休费的,按上年社会平均退休费作为划账基数。
◆个人账户基金支付范围: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的医疗费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和住院、家庭病床的医疗费用中需个人支付的部分应在个人账户中支付。
沈阳职工医保门诊报销流程

沈阳职工医保门诊报销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各样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如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them,they can help you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our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practical materials,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appreciation,sentence excerpts,ancient poems,classic articles,topic composition,work summary,word parsing,copy excerpts,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writing methods,please pay attention!沈阳职工医保门诊报销流程如下:1. 确认参保资格首先,要确保自己已经参加了沈阳市的职工医疗保险。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9.06.08•【字号】沈劳社发[2009]33号•【施行日期】2009.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沈劳社发[2009]33号)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保障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享有政策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进一步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做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08]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际,现就市级统筹范围内单位参保有关政策调整如下:一、用人单位缴费与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分开管理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自2009年7月1日起实行缴费与退休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分开管理的办法。
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无能力正常缴费的,其退休人员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1、参保单位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办理了退休手续,如单位未按规定缴费的,其本人达到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25年,即可自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2、目前因单位欠费停保的退休人员,恢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由市医疗保险中心负责操作。
3、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与退休人员分开管理后,在职职工的医疗保险待遇不变。
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事宜继续由用人单位管理。
二、市、区属企业破产、解体关闭或无在职职工企业退休人员参保按照《关于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沈劳社发[2008]5号)精神,对本通知发布前无主管部门和经营主体的国有和集体市、区属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可由本人到到本人户口所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科办理参保登记手续,自办理参保手续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指南
根据《关于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开展门诊统筹的通知》(沈人社发〔2011〕179号)等文件精神,自2012年4月1日起开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具体操作指南如下:
一、适用人群
凡参加我市市级统筹范围内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二、选择定点方式
选择城镇职工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的方式有如下五种:
(一)参保人员可通过登陆沈阳市医疗保险管理局门户网站()选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
(二)参保人员可到沈阳市城镇职工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挂号窗口选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
(三)参保人员可拨打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语音电话62167890,按语音提示选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
(四)参保人员可通过市区内分布的医疗保险触摸屏选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
(五)参保人员可到市医保局及各分局的业务窗口办理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的选定手续。
三、药品报销范围
符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及《辽宁省纳入基本药物管理的补充药品目录》(2011版)中甲类药品均由门诊统筹基金按规定标准给予支付。
其中省卫生行政部门增补的零差价基本药物中的属于《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规定的乙类药物,须先行支付8%以后再按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支付。
四、诊疗项目报销范围
符合《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2006年版)中甲类项目均由门诊统筹基金按规定标准给予支付。
五、报销比例
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每月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20元;起付标准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门诊统筹基金每次支付比例为在职职工60%、退休人员65%,其中一般诊查费每次支付比例为80%;每月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50元(不含门诊手术治疗病种)。
六、门诊手术治疗病种范围
(一)脂肪瘤(含皮脂腺囊肿)切除术;
(二)乳腺肿物切除术;
(三)腱鞘囊肿剥离术;
(四)白内障手术治疗(人工晶体植入术);
(五)翼状胬肉切除术(干细胞移植);
(六)宫颈息肉;
(七)诊断性刮宫术。
七、定点医疗机构变更
参保人员门诊统筹就医定点医疗机构一经确认,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得变更。
若变更下一自然年度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可在当年9月1日至11月30日办理。
变更城镇职工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的方式有如下五种:
(一)参保人员可通过登陆沈阳市医疗保险管理局门户网站()选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
(二)参保人员可到沈阳市城镇职工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挂号窗口选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
(三)参保人员可拨打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语音电话62167890,按语音提示
选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
(四)参保人员可通过市区内分布的医疗保险触摸屏选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
(五)参保人员可到市医保局及各分局的业务窗口办理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的选定手续。
八、就医方式
参保人员须持本人医疗保险卡和《就医手册》到选定的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个人只需以个人账户或现金形式缴纳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及个人自付的部分,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市医保局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在非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不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九、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其他未尽事宜,请登陆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网站(http://)。
如遇政策调整,以新政策为准。
咨询电话:12333 62161771
医疗保险卡挂失及查询电话:62167890
附件:城镇职工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