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全生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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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31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年1月(20171日正式实施)月则总第一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二章重点行业安全生产特别规定第三章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任律责第七章法则附第八章则总第一章保,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第一条《中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结合本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际,制定本条例。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第二条和重点行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称生产经营单位)适用本条例。

铁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安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的方针;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遵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循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的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国民经第四条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实施安全生产规划。

乡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预算,对国家安排的安全生产度,加大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专项资金严格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

对本单位安全生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改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加强风险因素辨识管控和隐患排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查,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分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领导责任;对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河北安全生产条例

河北安全生产条例

河北安全生产条例河北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自然资源厅、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省委九届三次全会精神的基础上,为加强对河北省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维护广大干部职工群众的生命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河北省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确保广大干部职工群众的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河北省范围内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安全生产是指在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为减少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生态环境破坏等事故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生产力发展的活动。

第四条安全生产应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风险防控,保障干部职工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五条政府应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落实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督促检查,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问题。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干部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第七条社会组织和个人应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违法违规从事危险品生产、经营和储存等活动。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人,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对危险因素进行科学评估,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和控制安全隐患。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设施和安全设备,保证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防范和控制火灾事故。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对干部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监督检查第十三条政府应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生产中的问题。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是为了加强我省安全生产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项法规。

该条例包括了安全生产的组织与管理、安全生产责任的履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等内容,以下是对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的一些基本概念和要求的简要介绍。

首先,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明确了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该条例规定,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安全生产的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技术支持。

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配备足够的安全设备和安全人员。

个人应当遵守安全生产规定,不得违反安全生产法规。

其次,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要求各级政府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该条例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和宣传教育,提高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安全生产意识。

同时,还要依法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追究法律责任,以起到惩戒作用。

再次,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要求各级政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机制。

该条例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同时,还要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人员,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个人应当积极参与应急救援,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最后,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要求各级政府建立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

该条例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辖区内的安全生产情况。

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信息。

同时,还要加强安全生产信息的发布和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总之,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是一项重要的法规,为加强我省安全生产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7篇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7篇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7篇《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1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依法接受监督,并向社会公开。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采取执法检查、质询、询问、代表视察等方式,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第四十八条本省建立覆盖省、市、县、乡、村五级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化建设,实行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各类开发(园)区应当设立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监管监察人员,提供工作必需的设施、装备和经费保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引导生产经营单位成立安全生产互查自律组织,明确安全生产信息员,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非法生产经营行为等线索,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开展工作。

第四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安全生产巡查、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警示约谈等制度,科学设定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加强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实行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增加其在政府综合考核和有关部门考核中的权重。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或者本部门监督管理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与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第五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研究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通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应当由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处理的事故隐患和不安全事项时,应当向其提出改正或者处理意见。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地方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地方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地方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7.02•【字号】冀安监管政法[2011]82号•【施行日期】2011.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地方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通知(冀安监管政法〔2011〕82号)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正确适用,提高执法水平,省局制订了《河北省安全生产地方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核,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依法行政的内在要求和重要内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认真贯彻《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1号令),遵循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合理考量相关因素,使行政处罚做到合法、适当。

二、在行政处罚中,适用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章中设定的行政处罚时,应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颁布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执行;适用我省安全生产地方法规和规章中设定的行政处罚时,按照本标准执行。

三、《河北省安全生产地方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自2011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河北省安全生产地方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冀安监管办〔2010〕10号)同日废止。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日河北省安全生产地方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一、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在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中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未坚守岗位、擅离职守的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新修订《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新修订《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新修订《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4.18•【字号】冀安委办〔2024〕16号•【施行日期】202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新修订《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冀安委办〔2024〕16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安委会、雄安新区安委会,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新修订的《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4年3月28日经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现就认真做好《条例》学习宣传贯彻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修订的重大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安全生产工作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要坚持依法治理,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解决安全生产问题,加快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订,着力提高安全生产法治化水平。

《条例》作为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总纲领,此次修订出台是我省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安全生产重要决策部署和《安全生产法》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全省安全生产依法治理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对于全面提升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的内生动力,完善安全保障措施,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构建更为成熟的安全生产法规制度体系,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提高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条例》的自觉性,把思想统一到《条例》精神上来,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确保《条例》确定的各项制度得到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

二、准确把握《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修订后的《条例》共8章100条,较原《条例》增加18条、整合删除2条、修改70条。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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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05年3月25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8号)《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5年3月25日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2005年3月2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安全生产管理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格局。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对国家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应当加强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并安排配套资金予以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及相关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落实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纳入当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支持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及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引导生产经营单位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河北安全省安全生产条例

河北安全省安全生产条例

河北安全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安全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河北省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是国家的基本方针,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实行安全责任制,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加强组织协调,加大安全生产工作投入,提高安全生产工作水平。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机制和事故调查处理机制,依法追究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的责任。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人员。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二)组织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三)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落实整改措施;(四)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五)组织事故应急处置。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做到以下几点:(一)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二)接受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三)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及时报告;(四)参与事故应急处理。

第十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惩处。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包括:(一)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二)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三)建立安全生产档案。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关键岗位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安全操作技能。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控制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因素,保证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完善的安全设施,保证生产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系统,安排专人负责事故应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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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是我国非常重视的一项工作,下面为你整理关于《20xx《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解读》,希望对你有帮助。

严密责任体系完善系统治理提升安全生产总体水平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将于3月1日生效。

条例坚持以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为重点,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理念,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以严密的责任体系和完善的系统治理提升安全生产总体水平。

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是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条例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明确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及其分管负责人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监督考核机制。

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规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建立完善风险因素辨识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安全风险及其管控情况、重大事故隐患及其治理情况要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

加强安全生
产教育培训,针对不同类别从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

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是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是防范事故发生的重要手段。

条例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现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的标准化,加强标准化基础工作。

条例还完善了政府组织、部门推动、企业实施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机制建设,强化了安全标准的拘束力,严格安全准入制度,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

从业人员在生产中须按章操作
为进一步规范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行为,条例要求从业人员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并规定了从业人员接受教育培训、发生事故紧急撤离时服从统一指挥、配合事故调查等义务。

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益是立法的重要目的,也是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必要途径。

条例规范了从业人员享有知情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配备劳动防护用品、提出建议和意见、享有工伤保险等方面的安全生产权利。

构建五级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为切实增强安全防范监管和治理能力,必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监督管理体制。

条例规定,构建覆盖省、市、县、乡、
村五级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实行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

建立执法监督机制,明确人大的监督职责。

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安全生产巡查、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警示约谈等制度。

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规划,强化安全生产执法保障,改善调查取证等执法装备,保障基层监督检查和应急救援车辆满足工作需要。

为推动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应当鼓励社会组织机构提供评估、认证等专门安全生产服务。

条例明确,健全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培育多元化服务主体,建立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制度,支持发展安全生产专业化行业组织,发挥协会组织和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

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委托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为将安全生产各项制度要求贯彻落实到位,条例建立了失信惩戒机制,完善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诚信实行分级管理。

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应当降低其诚信等级或者列入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告,对列入失信名单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止。

同时,条例强化了法律责任追究,提高了安全生产违法成本,对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职业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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