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续约权

合集下载

续约优先权

续约优先权

【案情】原告:福州唯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仓山镇万里村万升小区西区10号楼605单元。

法定代表人:孙先健,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星,公司员工。

被告:福建江夏学院,住所地闽侯县上街镇溪源宫路2号。

法定代表人:胡晓莺,职务福建江夏学院校长。

委托代理人:陈恭健,被告法律顾问。

闽侯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10日,被告江夏学院二层餐厅经公开招标和综合考评,原告取得经营权,双方签订《江夏学院二层餐厅托管经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将学生二层餐厅、二层包间(教工餐厅)和厨房设施托管给原告经营管理,期限为2007年10月8日至2010年7月20日止,原告每年向被告缴纳财产折旧费210000元,水电费按实际使用量计缴,逾期交纳按总额5%0计算滞纳金,超过一个月未交,算原告违约。

原告在合同期满后,所有投资的设备应向被告现场移交,如被告需要按3-5折回购,如被告不需要由原告收回自行处置。

三年合同期满后,如果师生满意度达到80%以上,同等条件下原告享有“优先续约权”。

合同签订后,原告进场经营,在经营期间,未按时交足财产折旧费,至合同期满原、被告未签订续约合同。

原告福州唯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称,2007年9月10日,原告经被告公开招标和综合考评,取得被告学生二层餐厅、教师餐厅经营权,双方签有《江夏学院二层餐厅托管经营合同》一份。

原告依合同履行其权利义务,并取得了师生好评。

但被告未尽管理义务,并于2009年10月擅自停止原告“托管”的教师餐厅经营权,造成原告亏损150000元;且被告违反教育部2007年8月27日教发【2007】17号《关于应对副食品价格上涨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食堂工作的紧急通知》的规定,每月在原告营业款中扣划“财产设备折旧费”23000元,共计483049.82元,依教育部规定应全部返还,尚余的91950.18元亦应免交;合同期满,被告未依合同约定对原告予以考评,并将原告添置的财产、设备(约41500元)封存占为己有,严重违约。

合同优先续约权条款

合同优先续约权条款

合同优先续约权条款The clause of preferential contract renewal right is an important provision in many business agreements, serving as a safeguard for one party to maintain its existing contractual relationship under certain conditions. This clause typically grants a party the exclusive right to negotiate and enter into a new contract before any other potential parties, when the existing contract is about to expire or under specific circumstances outlined in the agreement.合同优先续约权条款是许多商业协议中的重要规定,它作为一方在特定条件下维持现有合同关系的一种保障。

该条款通常赋予一方在现有合同即将到期或协议规定的特定情况下,优先与其他潜在方进行谈判并签订新合同的独家权利。

The preferential renewal right can be beneficial for both parties involved, especially when there is a strong business relationship and mutual trust. It ensures stability and continuity in the business partnership, minimizing the risks and costs associated with finding and negotiating with new partners. For the party granted the preferential right, it maintains a competitive edge and the opportunity to continue the successful collaboration.优先续约权对双方都有利,尤其是当双方存在强大的业务关系和相互信任时。

房屋出租合同中的优先续租权规定

房屋出租合同中的优先续租权规定

房屋出租合同中的优先续租权规定房屋出租合同中的优先续租权规定在房屋出租合同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是承租人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房屋出租合同中的优先续租权规定。

一、优先续租权的定义优先续租权是指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到期前,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与出租人续签租赁合同的权利。

该权利的行使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优先续租权的适用条件1.租赁合同到期前,承租人应当提前与出租人协商续租事宜,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承租人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续租权,即在租赁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承租人有权选择与出租人续签租赁合同。

3.承租人行使优先续租权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优先续租权的行使方式1.承租人应当书面通知出租人行使优先续租权,并明确提出具体的续租条件。

2.承租人可以与出租人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续租合同。

3.如果协商不成,承租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另行寻找租赁物,并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费用。

四、优先续租权的法律保护1.承租人的优先续租权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出租人拒绝续租或违反合同约定,承租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出租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在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承租人的优先续租权和出租人的义务,以确保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得到充分保障。

3.如果在租赁合同到期前发生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承租人无法行使优先续租权,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

4.在租赁合同中,应当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以保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得到及时履行。

总之,房屋出租合同中的优先续租权规定是承租人享有的重要权利之一,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和尊重。

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双方应当明确约定承租人的优先续租权和出租人的义务,以确保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得到充分保障。

同时,双方也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发生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协商、调解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并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合同约定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约权的理解

合同约定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约权的理解

合同约定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约权的理解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谢谢!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is 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it, it can help you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 In addition, this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 practical materials, 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 appreciation, sentence excerpts, ancient poems, classic articles, topic composition, work summary, word parsing, copy excerpts, 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 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 writing methods, please pay attention!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企业之间的合同关系也愈发复杂。

合同优先续约权模板

合同优先续约权模板

合同优先续约权模板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已就租赁事宜达成一致,并签订了租赁合同,现就租赁合同期满后的优先续约权事宜,特订立以下条款:1. 优先续约权的定义优先续约权是指在本租赁合同期满之前,乙方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与甲方续约的权利。

2. 优先续约权的行使乙方应在租赁合同期满前____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约申请。

甲方在收到乙方的续约申请后,应在____天内给予书面答复。

3. 同等条件的界定同等条件包括但不限于租金、租期、租赁物的使用范围、租赁物的维护责任等。

4. 优先续约权的放弃甲方在收到乙方的续约申请后,若决定不与乙方续约,应提前____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并说明理由。

5. 续约合同的签订甲方同意乙方的续约申请后,双方应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新合同的条款应与原合同保持一致或根据双方协商的结果进行调整。

6. 违约责任若甲方在乙方行使优先续约权后,未按照本条款的规定与乙方续约,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金额为原合同租金的____%。

7. 本条款的变更本条款的任何变更或补充,应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8. 本条款的法律效力本条款作为租赁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9. 争议解决因本条款引起的或与本条款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 本条款的生效本条款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本模板仅供参考,具体条款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并建议在法律专业人士的指导下制定。

)。

合同约定优先续约权的理解

合同约定优先续约权的理解

合同约定优先续约权的理解英文回答:Understanding Preemptive Right to Renew in Contracts.A preemptive right to renew is a contractual provision that gives a party the right to renew the contract beforeit expires. This right is typically granted to the partythat has performed its obligations under the contract and has expressed a desire to continue the contract.The preemptive right to renew can be a valuable rightfor a party, as it allows them to secure the continuationof the contract without having to negotiate a new agreement. However, it is important to note that the preemptive rightto renew is not a right to an extension of the contract.The party with the preemptive right to renew must still comply with the terms of the contract and meet any performance obligations.There are a number of factors that can affect the enforceability of a preemptive right to renew. These factors include:The language of the contract.The parties' intent.The surrounding circumstances.Equitable considerations.In general, courts will uphold preemptive rights to renew that are clearly and unambiguously stated in the contract. However, courts may refuse to enforce a preemptive right to renew if it would be inequitable to do so.中文回答:合同中优先续约权的理解。

合同优先续约权条款

合同优先续约权条款

合同优先续约权条款
在商业领域,合同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件,它规定了双方在交易中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有时候一份合同的期限到期后,双方希望继续合作,这时候就需要考虑合同的续约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合同优先续约权条款就显得尤为重要。

合同优先续约权条款是指在一份合同到期后,如果双方希望继续合作,那么双方同意在合同到期前一定的时间内开始谈判续约事宜。

这样一来,双方就有了在合同到期后继续合作的机会,而不会因为合同到期而导致合作关系的中断。

这种条款的存在对于双方都是有利的。

对于合同买方来说,他们可以在合同到期前就开始准备续约事宜,避免因为合同到期而导致合作中断的风险。

对于合同卖方来说,他们可以在合同到期前就知道买方是否有意愿继续合作,从而提前做好准备。

除此之外,合同优先续约权条款还可以帮助双方在续约谈判中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利益。

在谈判中,双方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讨价还价,达成更加有利的续约协议。

这样一来,双方在续约后可以更加顺利地继续合作,而不会因为谈判不顺利而导致合作关系的破裂。

在商业合作中,合同优先续约权条款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它可以帮助双方避免因为合同到期而导致合作中断的风险,同时也可以帮助双方在续约谈判中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利益。

因此,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该重视合同优先续约权条款的存在,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相关条款,以确保合作关系的顺利进行。

合同优先续约权模板

合同优先续约权模板

合同优先续约权模板甲方:(公司名称),注册地址:(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乙方:(公司名称),注册地址:(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鉴于甲、乙双方在(业务领域)领域有着良好的合作关系,在共同努力下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现甲、乙双方就续约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续签期限1.1 本协议签订日起至合同终止日止。

1.2 本协议续签后,乙方在(合同终止日前)(提前确认续签时间)获得优先续约的权利,即,乙方有权在合同到期前与甲方进行续签洽谈,并与其他竞争对手相比,享有与甲方再次签署长期合同的优先权利。

1.3 甲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与乙方续约。

二、续约条件2.1 在乙方获得优先续约权之时,甲方应提前90天通知乙方,以确保充分的洽谈时间。

2.2 乙方应妥善保管其续约资格通知书,并在合同到期前向甲方提出续约要求。

2.3 甲方若在乙方提出续约请求后30天内未做正式回应,则视为放弃乙方的优先续约权利。

2.4 续约期限应与原合同期限保持一致,若有变更,应与乙方协商确定。

三、续约协商3.1 甲、乙双方应在签署本协议后的三个月内就具体的续约条款进行协商。

3.2 续约条款应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期限、服务范围、价格、服务标准等。

3.3 在续约协商中,乙方有权提出其他合同方面的调整及要求,如有需要,应及时与甲方商议。

四、合作保密4.1 甲方与乙方应共同保守合作期间的商业机密,不得擅自泄露给第三方。

4.2 续签期间如有新的商业机密涉及到,双方应签署保密协议,确保信息的安全性。

五、其他条款5.1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在诚信合作的前提下协商解决。

5.2 本协议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日期:年月日以上内容为《合同优先续约权》的具体内容,双方在签署本协议前应对其内容进行仔细阅读,并确保双方权益的保护。

如有疑问,可向专业律师进行咨询,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有效。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议优先续约权————————————————————————————————作者:————————————————————————————————日期:2浅议优先续约权来源::日期:2012-05-08内容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商事主体为能长远和稳定的合作,也为体现己方的诚意,越来越多地把优先续约权这样一种优先的权利或主动或被动地予于合作方。

然而,却由于双方对这种优先权的含义及如何行使均存在不同的理解而导致纠纷不断,显然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规范。

现笔者就实践中遇到的有关优先续约权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观点,以期抛砖引玉。

关键词:优先续约权民事优先权同等条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优先续约权作民事优先权的一种,屡见于各商事合同及契约中,然而就优先续约权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权利,这种权利应如何行使,应该如何对这种权利予以保护,并无法律法规可依循,也无过多权威观点可依照,以致商界及业内均存在不同的理解和看法而导致巨大争议。

笔者在司法实践中就遇到过这样一则案例:甲广告公司与乙传媒公司达成广告代理合意,并签订一份广告代理协议,协议中约定乙传媒公司指定甲广告公司为其房源广告唯一代理商,协议在约定了双方的相关权利义务之外,另约定协议期满后,甲广告公司享有优先续约权。

然而,协议期满后,乙传媒公司在未通知甲公司的情况下,与丙广告公司达成广告代理协议,协议条款比与甲广告公司所订协议中的条款更为苛刻。

之后,甲广告公司以乙传媒公司侵犯其优先续约权为由而将其诉诸法院。

下面笔者结合以上面案例,以及民事优先权的相关规定就优先续约权作粗浅探讨。

一、优先续约权的涵义及性质优先续约权,是指根据当事人约定,特种债权的债权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于不特定第三方而与债务人继续签订合同和权利。

由于优先续约权隶属于民事优先权,要理解优先续约权,同时要弄清民事优先权的涵义。

民事优先权,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不同性质的若干民事权利发生冲突时,某一民事权利人优先于其他民事权利人实现的民事权利。

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的民事优先权主要有:先取特权,优先受偿权,还是优先购买权、优先承包权、优先申请权等,其中并无优先续约权。

故优先续约权作为一种约定权利,虽非法定权利却同样具有优先效力。

根据优先续约权约定于合同或契约中的本意并参照我国法律对有关民事优先权的相关规定,可以理解优先续约权首先是原合同方享有的一种约定权利,在与第三方的同等条件下,原合同方可以选择优先与资源方续约,也可以放弃优先与资源方续约,也就是这是可选择的一种约定权利。

由于优先续约权的享有、适用条件,以及如何保护,保护的范围和方式均并无法律法规可直接依循,则应依据商事主体的约定,如无具体约定,就只能依据民事优先权的相关规定对其理解适用。

就上述案例而言,优先续约权的适用前提为:一要以乙传媒公司在协议期满后仍愿意对外提供广告代理的这样一个商业机会,二要以存在另外一个想获取该广告代理机会的民事主体。

那么在与丙广告公司提出的同等条件下,甲广告公司便享有优先于丙广告公司与乙传媒公司进行签约的权利,这种权利的享有源于甲广告公司与乙传媒公司在原协议中的约定,同样,甲广告公司可以选择享有这种优先,也可以选择放弃这种优先。

二、优先续约权的行使1、享有优先续约权的主体根据优先续约权这样一种优先权约定于契约或合同中的本意,不难理解,“续”应为“延续”“继续”之意,而“约”应理解为原来的契约和合同。

笔者认为,既然优先续约权是原契约或合同负于合同一方的优先权利,则享有这种权利的主体,只能是该合同方,而不可能是合同他方。

这样一方面,可促使合同一方因为内心对长远发展的前景期待而更努力地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面,也可以实现合同双方长远和稳定合作的意愿。

就上述案例而言,享有优先续约权的只能是甲广告公司无疑,而甲广告公司也正因为优先权的享有,很可能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和精力,全心打造更好的平台,以期长远发展,由此也可见对该优先权予以保护的必要,2、同等条件的确定就通常情况,合同双方均能认同合同一方享有优先续约权是原合同负于该合同方的权利,只要该约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合同一方这种优先权的享有合法有效。

同样,合同双方也均能认同,该优先续约权应在同等条件下方能行使。

但何谓“同等条件”,则有一定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同等条件是指不特定的第三方向资源方提出的订约条件,而另一种观点却认为,同等条件是指相对于原协议中本身所约定的条件。

在上述案例的庭审中,甲乙双方同样对甲广告公司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续约权均不持异议,但对同等条件理解不一,甲广告公司认为:同等条件是指当丙广告公司愿与乙传媒公司签订新的协议时,丙广告公司就新协议向乙传媒公司提出的订约条件即为同等条件;而乙传媒公司则认为:同等条件是指与原协议本身约定的条件,如果新的协议约定的条件高于原协议的条件,甲广告公司即不再享有优先续约权。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

庭审法官在判决中也同样采信了甲广告公司的观点,根据双方订立合同的本意并参照法律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规定,认为同等条件应理解为不特定的第三方就广告代理事宜向乙传媒公司提出的订约条件。

3、行使权利的方式优先续约权的具体行使方式同样并无法律法规可直接依循,其行使应该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合同约定不明确的,应该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根据合同双方签订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并参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对类似行为的相关规定予以确定。

上述案例中,原协议并未对明确约定优先续约权如何行使,以致协议双方对该权利的行使方式同样发生争议,甲广告公司认为:当存在第三方向乙传媒公司提出签订新的协议时,乙传媒公司应该将第三方提出的订约条件通知甲广告公司,甲广告公司在与第三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享有优先续约权,并应在收到乙传媒公司通知后的合理期间内作出选择续约还是放弃续约的意思表示;而乙传媒公司则认为:原合同约定的是甲广告公司享有优先续约权,故应由甲广告公司向乙传媒公司提出订约的书面要求。

笔者认为:由于该案中优先续约权的行使是以乙传媒公司在协议期满后仍愿意对外提供广告代理的这样一个商业机会以及存在另外一个想获取该广告代理机会的民事主体为前提。

而这样的前提是否存在,除乙传媒公司主动告知外甲广告公司无从知晓。

因此,将是否继续提供续约的机会以及是否存在第三方、第三方的续约条件等情况提前告知甲广告公司是优先续约权负于乙传媒公司的当然义务。

也惟有如此,甲广告公司才能在乙传媒公司与丙广告公司签约前选择是否愿意以同等条件与乙传媒公司续约,优先续约权也才有意义。

因此,优先续约权的约定旨在保护甲广告公司的权益,首先要求的是乙传媒公司必须向甲广告公司履行通知义务,才致甲广告公司的优先续约权有实现的可能,而并不要求甲广告公司负有向乙传媒公司提出续约申请的义务。

故笔者赞同甲广告公司的观点。

庭审法官在判决中同样采信了甲广告公司的观点,认为基于同等条件的相对人是欲与乙传媒公司签约的第三方,甲广告公司对此无从知悉,从合同履行的诚实信用原则角度,乙传媒公司负有将第三方所提出的订约条件如实告知甲广告公司的义务,以便于甲广告公司决定是否行使该优先续约权,乙传媒公司在甲广告公司未表示放弃该优先续约权的情况下,如未尽到相应的通知义务,即构成侵权。

4、行使权利的期间由于法律法规并未对享有优先续约权一方决定是否行使优先续约权的期间作出规定,如果合同也没有明确约定,就容易造成享有权利方拖延决定,使合同另一方丧失与第三方签约的最佳时机。

那么,享有权利方行使优先续约权是否应有时间限制?享有权利方在多长时间内怠于行使这一权利会导致其权利的放弃?笔者认为,合同双方能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行使权利的期间,最为妥当,以避免日后产生纷争,如没有约定,合同另一方则最好在通知中确定一个合理的期间给享有权利方作出意思表示,如果享有权利方在该期间未能作出明确意思表示,则应默认为享有权利方对该优先续约权的放弃。

多长时间为一个合理的期间?我国公司法修改后,对有关股东优先购买权明确规定“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笔者认为,为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确保他方的合法利益,享有优先续约权一方在收到通知后作出意思表示的期间同样可以参照以上公司法中对有关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的规定,确定为三十日。

享有优先续约权一方可在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内作出行使或是放弃优先权的意思表示,如果超过三十日未能作出,则丧失优先续约权这一权利。

三、优先续约权的现状思考及立法需要市场经济要求公平、公正,体现在民法上,就是要求民事主体地位平等,权利平等。

然而,由于“近代民法基础的两个基本判断即所谓平等性和互换性已经丧失,出现了严重的两极分化和对立”①,因此,拥有强大经济实力的一方,其地位总是要高于经济条件差的一方,这有悖于市场经济对公平、公正追求的初衷。

因此,必须抛弃形式上的公平、追求实质意义上的公平。

对弱者的一些民事权利予以特殊的照顾和保护,就成为市场经济追求公平而在民法上所作的必然选择,也是现代民法追求实质正义理念的一个鲜明的体现。

同时,现代市场经济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经济,这也要求在制定民事优先权法时一并解决。

虽然我国从唐朝开始就有民事优先权的法律规定,可谓源远流长,种类不少,但是,就民事优先权的立法,从种类到项目,从性质、特征到效力、保护的规定,却存在着认识不足,规定不多、体系松散,项目不全、条文简陋、操作性差、重复规定,前后不一、考虑不周,顾此失彼等多种问题,而其中就优先续约权相关立法的缺失更是函待填补。

故,笔者认为,要填补优先续约权的立法空缺,首先要完善我国民事优先权制度,可借鉴外国先进立法经验,做到既符合中国国情,又符合国际潮流,建立民事优先权法定主义,使每一种民事优先权都有法可依。

就立法体例,可以统一就民事优先权的种类、性质,公示的方式与效力,适用条件,顺序,保护范围和方式这些一般性的内容作出规定,而对于一些特殊的内容,如优先续约权的同等条件的含义,适用前提,权利行使的方式等可由相关的法律作出详细具体的规定,这样处理,既可以使民事优先权制度保持其体系完整性,又可以使民事优先权在立法上得到全面详尽的规定,达到原则性与具体性相结合的目的,既有利各商事主体对包括优先续约权在内的民事优先权的理解和操作,也便于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操作和适用。

同时,笔者认为,为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减少纷争,对于优先续约权的相关立法应注意以下方面:(1)对于优先续约权的性质、效力、行使、限制、期间、适用条件、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都要作出具体的规定;(2)明确规定通知义务及其法律后果,即在第三方提出订约意愿时,合同方应把第三方的订约条件书面通知优先续约权人,合同方不通知优先续约权人而已第三方签约时,优先续约权人可以请求法院宣告该合同无效,优先续约权购人在接到合同方书面通知后,在法定时间没有作出续约的意思表示,视为放弃优先续约权;(3)明确规定“同等条件”的含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