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优先权-涉及法条汇总
专利审查不同阶段优先权的核实

专利审查不同阶段优先权的核实作者:孙国辉李彬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3年第09期引言优先权原则源自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所谓“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在一个缔约国第一次提出申请后,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就同一主题向其他缔约国申请保护,其在后的申请在某些方面被视为是在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提出的。
优先权的概念具体规定于巴黎公约第4条A款:已经在本联盟的一个国家正式提出专利、实用新型注册、外观设计注册或商标注册的申请的任何人,或其权利继受人,为了在其他国家提出申请,在规定的期间内应享有优先权。
巴黎公约进一步于第4条B款中具体规定了优先权的效力,其规定如下:在上述期间届满前在本联盟的任何其他国家后来提出的任何申请,不应由于在这期间完成的任何行为,特别是另外一项申请的提出、发明的公布或利用、外观设计复制品的出售、或商标的使用而成为无效,而且这些行为不能产生任何第三人的权利或个人占有的任何权利。
第三人在作为优先权根据的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以前所取得的权利,依照本联盟每一个国家的国内法予以保留。
在巴黎公约的第4条C款中则对前两款中的期间做了明确限定:上述优先权的期间,对于专利和实用新型应为十二个月,对于外观设计和商标应为六个月。
各国在专利法及相关法规定中均没有涉及优先权的强制性实质审查程序。
在我国《专利法》中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中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分别对获得优先权作了规定。
在我国的初步审查阶段主要是针对享有优先权的主体、优先权提出的期限、要求优先权的声明、在后申请的申请人等进行审查。
在实质审查阶段,需要对是否是相同主题、在先申请是否是首次申请等进行核实,而具体的核实时机存在三种:第一种是在检索到的对比文件的主题与申请的主题相同或密切相关,而对比文件的公开日在申请的优先权日与申请日之间;第二种是对比文件所公开的内容与申请的全部主题相同,或者部分相同,而对比文件的申请日在申请的优先权日和申请日之间,公开日在申请的申请日或申请日之后;第三种是对比文件所公开的内容与申请的全部主题相同,或者部分相同,而对比文件的优先权日在申请的优先权日和申请日之间,公开日在申请的申请日或申请日之后。
专利法律制度

发明与专利(2)专利法律制度南昌大学章少华引言没有统一的定义,几种学术上的表述:1、是人们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2、知识产权是智力成果的创造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生产经营活动中标记所有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的总称”3、创作性成果权利和识别性标记权利4、一切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引言1、发明┌─工业产权的外延: 2、实用新型│3、外观设计│4、商标权知识产权5、服务标记(准物权)6、厂商名称│7、地理标志权8、禁止不正当竞争└─版权(含邻接权及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朴图)动植物新品种未公开信息(商业及技术秘密)发现权一、专利制度概述专利制度的起源与发展中国专利制度专利制度的特征专利制度的有关假说专利制度的起源与发展1474年3月19日威尼斯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
该法虽然比较简单,但已包括了现代专利法的基本特征和内容,因此威尼斯被认为是专利制度的发源地,威尼斯颁布专利制度的起源与发展1.1623年英国国会通过并颁布了《垄断法规》,并于1624年开始实施。
这个法规被认为是具有现代意义的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
英国专利制度的产生标志着现代专利制度步入发展阶段。
2.此后,美国、法国、荷兰、奥地利、德国、日本等国相继制定和颁布了专利法。
3.1883年3月20日,英国、法国、比利时、意大利、荷兰、萄葡牙和西班牙等14国在法国巴黎外交会议上签订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立了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
4.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专利制度趋向于国际化。
《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专利合作条约》、《欧洲专利公约》等公约的签订,使得专利制度的国际化速度进一步加快,也促使专利制度更趋于完善。
中国专利制度近代中国专利法律思想及相关制度1898年,在一些启蒙思想家的影响下,清政府颁布《振兴工艺给奖章程》,这一章程是改良派变法的成果之一。
民国时期的专利制度1912年中华民国工商部制定了《奖励工艺品暂行章程》。
专利申请的国内和国际优先权的要求

专利申请的国内和国际优先权的要求专利是一项技术创新的成果,对于创新者来说具有极高的价值。
为了保护创新者的权益,国家和国际社会都制定了一系列规定和要求。
其中,专利申请的国内和国际优先权是保护创新者权益的重要机制。
本文将介绍国内和国际优先权的概念、要求和申请流程。
一、国内优先权国内优先权是指在同一国家内,对于同一项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如果在一定时限内进行后续申请,可享受之前申请日的优先权。
这一机制的目的在于保护在同一国家内创新的优势地位。
首先,国内优先权的要求是申请日、申请人和申请内容的一致性。
即新申请的专利内容必须与之前申请的专利一致,并且申请人也必须保持一致。
其次,国内优先权要求在确定有效期内进行后续申请。
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国内优先权的有效期为12个月。
在这12个月内,创新者可以选择在更高级别的专利申请中享受此项优先权。
最后,通过提供原始专利申请的信息,可以证明与后续申请有国内优先权的关联性。
这一证明方式通常是将国内优先权声明写入后续专利申请的文本中。
二、国际优先权国际优先权是指在同一国家以外的其他成员国,对于同一项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如果在一定时限内进行后续申请,可享受原始申请日的优先权。
这一机制的目的在于鼓励创新者在不同国家间申请专利。
国际优先权的要求与国内优先权类似。
首先,申请内容必须与之前申请的专利一致,并且申请人也必须保持一致。
其次,国际优先权的有效期为12个月,也即是在申请专利的一年内可以选择在其他成员国申请此一项优先权。
国际优先权的申请流程一般为:在原始申请后的一年内,向所需申请国的专利局提交优先权申请并支付相应费用。
申请人需要提供原始申请的相关信息,以验证优先权的合法性。
需要注意的是,国内优先权和国际优先权可以同时享受。
创新者可以在同一国家内的申请中享受国内优先权,在国内优先权到期后,仍然有12个月的时间来选择在其他国家内享受国际优先权。
总结起来,专利申请的国内和国际优先权是保护创新者权益的重要机制。
优先权的放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优先权是指在国际条约或国内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权利人享有的在某一国家或地区申请专利、商标或著作权等权利时,可以享有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已申请该项权利的申请日或创作日的优先权。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权利人可能会选择放弃其优先权。
本文将详细探讨优先权放弃的法律规定。
一、优先权的基本概念优先权是指在国际条约或国内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权利人在一定期限内,向某一国家或地区申请专利、商标或著作权等权利时,可以享有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已申请该项权利的申请日或创作日的优先权。
这种优先权旨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其在不同国家或地区申请权利时因时间差而导致的权利丧失。
二、优先权放弃的法律依据1. 国际条约在国际层面,最著名的优先权规定是《巴黎公约》。
根据《巴黎公约》第四条的规定,任何在公约成员国之一提出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或商标注册申请的人,或者其权利合法继承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在其他成员国提出相同内容的申请,并享有优先权。
2. 国内法律在国内层面,各国的专利法、商标法或著作权法都对优先权的放弃做出了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法律规定:- 专利法:我国《专利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时提出书面声明,并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
- 商标法:我国《商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时提出书面声明,并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
- 著作权法: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时提出书面声明,并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著作权登记申请文件的副本。
三、优先权放弃的条件1. 时间条件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优先权的放弃期限为自第一次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
在我国,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的优先权放弃期限均为自第一次申请之日起12个月。
2. 程序条件权利人要求放弃优先权,必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他相关机构提出书面声明。
优先权和同族专利

件的公开日在申请日和所要求的优先权日之间。 ▪ (2)他人在专利局的申请所公开的内容与申请的全部主题相同,或者
部分与主题相同,前者的申请日在后者的申请日和所要求的优先权日之 间,而前者的公布日在后者的申请日或申请日之后。 ▪ (3)他人在专利局的申请所公开的内容与申请的全部主题相同,或者 与部分主题相同,前者所要求的优先权日在后者的申请日和所要求的优 先权日之间,而前者的公开日在后者的申请日或申请日之后。
➢ 第三十三条: ➢ 申请人在一件专利申请中,可以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
要求多项优先权的,该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从最早的优先权日 起计算。 ➢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以 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先申请是实 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实用新型或者发明 专利申请。但是,提出后一申请时,在先申请主题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一)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 (二)已经授予专利权的; (三)属于按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 ➢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 起视为撤回。
2、多项优先权:如果后一申请包含有多项技术方案,而这几 项技术方案分别在申请人的几项在先申请中第一次作出记 载,且后一申请的申请日与最早那项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相 隔不超过十二个月的情况下,该后一申请可以享受多项优 先权。
➢ 例1:专利期限的计算
➢ 专利CN91102778.5的优先权日为1990.5.2, 优先权为GB9009861.7。在中国的申请日 为1991.4.30,那么在中国获得授权后, 保护期为
知识产权法法条(全)

知识产权法法条(全)知识产权法法条(全)第一章专利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发明创造,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可以依法申请专利。
第三条专利的申请、审查、授权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第四条国家鼓励自主创新,保护发明者和其他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者投入技术、资金、人力等资源,积极推动专利的实施和利用。
第五条专利局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下设的专门负责专利工作的行政机关。
第十三章法律责任第七十一条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专利实施专利权,侵犯专利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承诺采取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第七十二条采用下列侵权行为之一,或者有设备制造、使用、进口其他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被请求人应当为防止侵权继续发生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________(一)在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认定该行为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之前,被请求人放弃或者停止侵权行为。
(二)在接到提出侵权请求的通知后,被请求人采取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和告知有关人员等合理行动。
(三)被请求人以合理方式通知实施专利权的权利人,要求免于赔偿损失的合理费用。
(四)公告或以其他适当方式承诺不再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第十五章附则第七十九条在涉及侵犯专利权的案件中,被告先行采取停止侵权或者消除影响等措施的,可以减轻赔偿责任。
第八十条本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1992年8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专利法修正案》同时废止。
1、本文档涉及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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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________●专利:________对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一种法定的保护方式,授予专利权人在一定时期内对其发明等所进行的经济利益的排他性权利。
●专利权人:________享有专利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侵权行为:________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使用专利、实施专利或者其他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行为。
专利法全文最新2021

专利法全文最新202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发明者的创造成果和促进科技创新,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章发明专利第二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的技术方案的新的技术解决方案。
第三条发明创造性地解决了技术问题,并具有实际应用价值,符合本法规定的,可以申请发明专利。
第四条发明专利申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明确的技术方案;(二)具有新颖性;(三)具有创造性;第三章实用新型专利第十条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结构或其组合的新的技术方案。
第十一条实用新型具有新颖性和实际应用价值,符合本法规定的,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第十二条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明确的技术方案;(二)具有新颖性;(三)具有实际应用价值;第四章外观设计专利第十八条外观设计是指产品的形状、图案或其结合以及其组合,以及与产品纹理、颜色、材料有关的新的设计方案。
第十九条外观设计具有新颖性和审美价值,符合本法规定的,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第二十条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明确的外观设计方案;(二)具有新颖性;(三)具有审美价值;第七章专利申请第四十六条申请者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专利为在中国提出申请的日起,享有在中国申请相同的专利的权利。
第四十七条申请发明专利的,应当提交以下文件:(一)发明名称和摘要;(二)发明的实用新型;(三)发明的附图(必要);(四)发明的说明书(必要);(五)发明的权利要求(必要);第四十八条申请发明专利的,由申请人以文件申请,由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审查,核发证书。
第九章专利权的取得和保护第六十三条中国的申请人首先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专利向在中国提出申请的日起,取得在中国的专利权。
第六十四条专利权自专利局考核合格并登记发出专利证书时起产生。
第六十五条专利权的期限自授权日起计算,实用新型的专利权期限为十年。
第十二章专利专家和代理第九十九条专利代理人是经专利行政部门认定,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的自然人。
专利申请中的优先权和分案申请解读

专利申请中的优先权和分案申请解读在专利领域,优先权和分案申请是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对于申请人来说具有重大意义。
本文将对专利申请中的优先权和分案申请进行详细解读。
一、优先权优先权是指在某一特定时间内提交的专利申请可以享受此前相同发明的申请日所带来的优势。
这意味着在特定时间范围内,申请人可以选择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申请专利,并按照最早的申请日来享受保护。
优先权的适用条件有三个要点:1. 前一申请是第一次申请,尚未被公开;2. 后续申请同前一申请要求保护的内容相同;3. 后续申请在优先权期限内提交。
优先权不仅可以应用于同一国家或地区的多个申请,还可以用于国际专利申请,例如根据《巴黎公约》提交的国际申请。
二、分案申请分案申请是指在一个已存在的专利申请基础上,申请人可以提交与已有发明有关但又构成独立发明的新申请。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这些独立发明的权益,防止在原始申请被拒绝或撤销时导致全部权益的丧失。
分案申请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 分案申请必须与原始申请的发明密切相关;2. 分案申请可以独立成为一项发明,并可以被授予专利权;3. 分案申请必须在原始申请还未被审查之前提交。
分案申请的优势在于即使原始申请被拒绝或撤销,与其相关且构成独立发明的分案申请仍可以继续审查和保护。
这为申请人提供了更多的机会来获取专利权。
总结:专利申请中的优先权和分案申请对于保护发明人的权益和拓展专利保护范围非常重要。
通过优先权,申请人可以根据最早的申请日在其他国家或地区享受优先保护;而通过分案申请,申请人可以将与原始申请相关的独立发明单独申请,防止全部权益的丧失。
因此,在专利申请中,对优先权和分案申请的充分理解和正确运用是非常关键的。
以上就是对专利申请中的优先权和分案申请的详细解读。
希望本文能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这两个概念,从而更有效地保护自己的专利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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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优先权的法条:
专利法:
第二十九条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条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
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依照专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要求外国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应当经原受理机构证明。
依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与该受理机构签订的协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通过电子交换等途径获得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申请人提交了经该受理机构证明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要求本国优先权,申请人在请求
书中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和申请号的,视为提交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要求优先权,但请求书中漏写或者错写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原受理机构名称中的一项或者两项内容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不一致的,应当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材料,未提交该证明材料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申请人要求外国优先权,其在先申请未包括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申请人按照本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提交的简要说明未超出在先申请文件的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的,不影响其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二条申请人在一件专利申请中,可以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要求多项优先权的,该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从最早的优先权日起计算。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实用新型或者发明专利申请。
但是,提出后一申请时,在先申请的主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一)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
(二)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
(三)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
审查指南:
第一部分第一章6.2.2.1
在先申请和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
在先申请和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在先申请应当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应当是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也不应当是分案申请。
(2)在先申请的主题没有要求过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或者虽然要求过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但未享有优先权。
(3)该在先申请的主题,尚未授予专利权。
(4)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是在其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十二个月内提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