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中“甲供材”会计核算及税收处理相关问题探讨
“甲供材”会计及税务处理探析

“ 甲供材” 主要应用在建 筑工程 领域 中, 挪 为他 用进 行其 他 商业 投 资 , 而 由建 设 单 二、 “ 甲供 材 ” 的 会计 核 算方 式
就 是 建 设 单 位 自行 购 买 建 设 工 程 的 各 类 材 位 提 供 工 程 施 工 所 需 要 的 材 料 就 可 以 尽 在 我 国 现 行 的会 计 制 度 、 会 计 准 则 中没
建设 单 位 认 为 材 料 是 用于 本 单 位 的 再 将该 批材 料 计人 合同成本中。 然 而, 由于 安装3 修缮 4 装饰 5 其 他工程 作 业。 《 营 业税 工程, 可以直接 将发出材料 计人 工程 成本 , “ 甲供 材” 存在 实际价格 和预算价格 的差 异, 暂行 条 例 实施 细 则》 第 十六 条 将 建 筑 、 修
来 的 相 关 问题 一 直 困扰 着 建 设 单 位 、 施 工 行 统 一管理 , 各施 工单位 根 据工 程进 度领 有 利的 。
单 位以及主 管税务 机关, 目 前 我国的会计制 取 材 料, 在结 算 工程 款时从 税后 工程 价款 度 及会 计准则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建 设 单位 中扣除这部分 材料款。 与施 工单位对 “ 甲供 材” 的会计 处理方 式, 不 同的会计处 理和开票方式, 也加大了税务 部
门对 “ 甲供 材 ” 的征收 管 理 难度 。 本 文 对“ 甲 有 以下 几点好 处: 第一, 可以保 证 工程 质量 差 异 、 施工 单位 无法 取得 材 料采 购发票计
供材” 的 两 种 会 计 核 算 方 式 及 相 应 的 涉 税 的需要 , 降低 工程 成本。 在房 地 产的工 程建 入 营 业 成 本 , 不 能 税 前 扣 除 这 部 分 所 得 税 事 项进行 分析。 造 成 本 中材 料 成 本 约 占2 5 %左 右 甚 至 更 高 。 额。 而这 些问题都 来源 于甲乙双 方 对“ 甲供
“甲供材料”涉税问题的分析和建议

“甲供材料”涉税问题的分析和建议一、“甲供材料”的概念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开发建设过程中广泛存在“甲供材料”现象。
所谓“甲供材料”,是指施工合同中的甲方(即建设单位)自行采购材料提供给乙方(即施工单位)用于建筑、安装、修缮、装饰等行为,也可以指此种方式提供的工程用材料。
由建设单位提供“甲供材料”,可以有效避免施工单位在材料采购过程中吃差价的行为,降低工程成本,保证材料和工程质量。
二、乙方“甲供材料”纳税的合理性分析以一项合同总价为1000万元的施工合同为例,其中包括甲供材料600万元。
假设此工程最终审计结果与合同约定一致,建设单位实际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400万元,向材料供应商支付货款60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
因此,施工单位虽然只收到400万元工程款,但必须按照1000万元的营业额缴纳建筑安装类营业税。
对此缴税规定的合理性,很多施工企业存在疑问。
我们不妨假设600万元材料全部由施工单位采购,对应款项由建设单位付给施工企业,在此假设条件下,施工企业对按照1000万元的营业额缴纳建筑安装类营业税是没有疑问的。
现在我们在此假设条件下对施工企业的工程进行财务分析,收入为1000万元,成本为600万元材料款加上工程费,税金为33.3万元。
至此,我们再回过头来对原例中施工企业的工程进行财务分析,收入400万元,成本为工程费,税金为33.3万元。
通过两种材料供应形式下工程财务分析的比较,我们可以发现,甲供材料按照国家税法规定缴税,既没有增加施工企业的税负,也不会影响施工企业的收益。
施工企业对“甲供材料”有意见,不是因为税负增加了,而是因为丧失了在材料采购中获取利益的机会,而这种利益并不是正当的。
三、对“甲供材料”缴税的征收和管理营业税条例和其实施细则都规定了施工企业要把“甲供材料”金额纳入营业额缴税,但没有任何公开的文件规定“甲供材料”征收和管理的具体流程。
工程结算环节中“甲供材”的涉税问题处理

工程结算环节中“甲供材”的涉税问题处理“甲供材”,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现象。
在建筑行业的实际操作全流程中,“甲供材”贯穿于工程概算、招投标、合同签订、财务核算、工程结算和工程审计等6大环节之中,要防范“甲供材”的涉税风险,必须要有全流程管控风险意识,充分控制“甲供材”以上6大环节中的财税风险。
工程结算环节“甲供材”现象的税收问题处理工程招投标环节,有两种“甲供材”现象:第一种招投标“甲供材”现象的内涵是指发包方将“甲供材”从工程造价中进行剥离,然后将不含“甲供材”金额的工资造价对外进行公开招标的现象;第二种招投标“甲供材”现象的内涵是指发包方将“甲供材”步工程造价中进行剥离,然后将含“甲供材”金额的工资造价对外进行公开招标的现象。
1、第二种招投标“甲供材”现象的工程结算法招投标“甲供材”现象在工程结算环节中,由于第一种“甲供材”现象中的施工企业与发包方或甲方进行工程结算时,采用的“差额结算法”,即结算价中不含“甲供材”金额,施工企业按照不含“甲供材”金额向发包方开具发票,向发包方收取不含“甲供材”金额的工程款计入收入。
发包方和施工企业双方不存在税收风险。
但是第二种“甲供材”现象在工程结算环节,根据“甲供材”业务中的“甲供材”金额是否计入工程结算价中,存在两种结算法:“总额结算法”和“差额结算法”。
所谓的“总额结算法”是指发包方将“甲供材”金额计入工程结算价中的一种结算方法;所谓的“差额结算法”是指发包方将“甲供材”金额不计入工程结算法中的一种结算方法。
两者的涉税分析分析如下:2、第二种招投标“甲供材”现象的“总额结算法”的税收风险分析在总额结算法下,对于发包方和施工方都存在一定的税收风险。
(1)对于发包方的税收风险第二种“甲供工程”现象的“总额结算法”有以下特征:一是发包方发出“甲供材”给施工企业使用时,财务上在“预付账款”科目核算,而施工企业领用“甲供材”时,财务上在“预收账款”科目核算。
“甲供材料”建筑工程的帐务处理和税务管理难题及其彻底解决

一
问题 , 并且 乙方收入不含 甲供材料 , 应 为其从 事该项业务取 得的真正的 收入 。但 这种账务处 理却 不能完整 地反映材料 的流转 过程 , 不利 于双 采用这种 处理方式 , 双 方将 甲方拨料视 为对乙方预先拨 付的工程 方方对材料和工程项 目的管理。 款, 材料费用进入 乙方 的工程成本 , 最终结算时 乙方 向甲方开具包括材 二、 甲供材料的税务管理及 面临的风 险 料在 内的全部工程价款 材料 工程历来是税 务部 门税款征 收和发票管理 的工作难点 , 全部工程价 款 , 与发票金额 一致。这种处理 方式较为完整地 反映 了材 也是漏税 风险较高 的一个 领域。 《 营业税 暂行条例实施 细则》 第十六条 料的流转过程 , 但是却存在一个难解的问题 : 供应商的材料发票开给 了 规定 : 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 ,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 ( 不含装饰劳务 ) 甲方 , 甲方却不能依据该发票确认在建工程或开发产 品的成本 ; 而 乙方 的 , 其营业额应 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 、 设备及其他物资 和动力价 款在 未取 得材料发票 , 却要将材料费用计人乙方的工程成本 。在实践 中, 多 内, 但不包 括建设方提供 的设备 的价款 。因此对于 甲供材 料建筑工程 数 情况 乙方是 通过 甲方 向乙方 开具的拨料单作 为凭证来记 账 , 但拨料 业务 , 乙方应就其取得 的全部价款加上 甲供材金额 的合 计数作为 营业 单作 为甲方的 自制凭证 , 没有外部的监管和制约 , 其可信度和证 明力 明 税计税依据 。税法之所 以如此规定主要是考虑 到建筑业有采用包 _ T包
的操作 问题 , 加大了税企双方工作量 , 也带来一定程度 的税收风险。不 过伴 随着 “ 营改增 ” 工作的全面推进 , 这一问题必将得 到彻底解决 。 甲供材料 的账务处理及面临的问题 会 计准则对 “ 甲供 材料” 业务 的会 计处理并未作 出特别规定 , 甲乙 双方 会计科 目 设 置和账务处理 , 只要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 中有关确认 和 计量 的规定 , 真实反映经济业务 的实 质, 都 是允许 的。在实务 中 , “ 甲供 材料 ” 业务一般有 以下三种业务和账务的处理方式 :
建筑会计甲供材方面的财务和税务及结算方面的知识

法, 避 免增加合 同双方 的税负压力 。 在 甲供材形式下 , 乙方在计算增值税 时所确定 的销售 额
主要有两种情况 : 一, 纳税人选择 一般计税方法 , 销售额是 乙 方因提供建筑应税 服务向甲方收取的全部价款 和价外费用 ; 二, 纳税人选择简易 计税方 法 , 销 售 额 为 乙方 向 甲方 收 取 的 全部 价款和价外费用 减去 支付分包 款后 的余额 。在 确定 销
乙 方 收 到材 料 时 :
、
甲 供 材 的计 税依 据
随着营改增 的全 面实施 , 建 筑行业 受到 了很大 的影 响。 建筑企业所提供 的工程服务 、 安装 、 修缮 、 装饰 以及其 他建筑
服务 由之前 的征 收 3 % 的 营业税 改 为征 收 1 1 % 的增 值税 。 根据相关说法规定 , 对 于 甲供材 工程 , 建筑 企业 在计算 增值 税时可 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1 1 %的税率 , 也可 以选择简易计 税方法 3 %的税率 , 这两种方法会影响 乙方建筑企业的税负 , 因此 , 在与 甲方签订 合 同时 , 必 须考 虑 甲方所 提供 的材料 在
F I N A N CE & E C ON OMY 金 融 经 济
合 同毛 利 5 3 0 6 3 . 0 6 材料供应商将增值税专票直接 开具 给 甲方 , 甲方进行抵
议 。 本 文 结 合 相 关 案 例 阐述 了 甲供 材 的 会 计 处理 、 税 收依 据
2 6 4 2 0 0 )
二、 甲供 材 的 业 务 处 理
甲供材 主要 有 两种 方式 : 一 是 双方签 订 由乙方 包工 包
料, 但 甲方为 了确保项 目的质 量等原 因 , 工程所 需主要 材料 由甲方来购买 , 当 甲方将 所购材 料交 给 乙方 时 , 甲方应将 其 作为乙方的预付款来处理 ; 二是 双方 签订 乙方包工 不包 料的 合 同或是 乙方包工包部分材料的合 同, 主要的工程材料 由甲 方提供 。对 于这两种方式 , 建筑企业所进 行的会计处理 也有
工程审计环节中“甲供材”的涉税问题处理

工程审计环节中“甲供材”的涉税问题处理“甲供材”,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现象。
在建筑行业的实际操作全流程中,“甲供材”贯穿于工程概算、招投标、合同签订、财务核算、工程结算和工程审计等6大环节之中,要防范“甲供材”的涉税风险,必须要有全流程管控风险意识,充分控制“甲供材”以上6大环节中的财税风险。
工程结算环节“甲供材”现象的税收问题处理1、“甲供材”涉税审计中的重大认识误区笔者通过实践调研显示,在当前“甲供材”涉税审计中,不少审计人员对“甲供工程”涉税处理的税收法律政策理解不透,存在严重的认识误区,具体存在以下认识误区。
认识误区一:甲方必须按照“税前工程造价×(1+3%)”作为终审工程价向施工方支付工程价款。
认识误区二:由于“甲供工程”按照“税前工程造价×(1+11%)”(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和“税前工程造价×(1+10%)”(自2018年5月1日之后)作为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施工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按照3%向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所以施工企业少缴纳8%的增值税,或者说甲方向施工企业多支付“税前工程造价×(1+8%)”的工程款,导致国家财政资金的浪费。
以上两种认识都是错误的,根本不符合国家的税收法律政策规定,如果不加以纠正是有害于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2、建筑企业“甲供工程”业务增值税计税方法选择的税法依据及分析(1)建筑企业“甲供工程”业务增值税计税方法的税法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建筑服务”第2项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在该条文件规定中有两个特别重要的词“可以”,具体的内涵是,只要发生“甲供材”现象,建筑施工企业在增值税计税方法上,具有一定的选择性,既可以选择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即建筑企业向发包方开具11%的增值税发票),也可以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即建筑企业向发包方开具3%的增值税发票)。
“甲供材”的账务处理及其税务处理要点(5篇范文)

“甲供材”的账务处理及其税务处理要点(5篇范文)第一篇:“甲供材”的账务处理及其税务处理要点“甲供材”的账务处理及其税务处理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甲供材”的概念所谓“甲供材料”建筑工程,是指由基本建设单位提供原材料,施工单位仅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甲供材”建筑工程,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称甲方)提供原材料,施工单位(以下称乙方)仅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
“甲供材”产生的原因是甲方从材料质量和成本效益角度出发,防止建筑乙方在材料上做文章,担心不能确保建筑材料质量,影响住房和自身的声誉。
一般材料占商品房建造成本的30%~40%。
对于甲供材的税务处理,在税法上是比较明确的。
但对甲供材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一直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这就带来了开发票的问题,以及随之而来的税收问题。
二、“甲供材”的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甲供材征税主要是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税法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防止纳税人将“包工包料”的建筑工程,改为以基本甲方的名义购买原材料,从而逃避营业税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没有明确规定装饰工程中甲供材要不要不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而根据2006年8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14号文)的规定:“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
“甲供材”的账务处理及其税务处理要点

甲供材的账务处理及其税务处理要点背景介绍在建筑工程行业中,甲供材是指由建筑业主或者施工单位向供应商直接采购的建筑材料,而不是由总包商或者分包商采购。
甲供材的采购方式被广泛运用于各种大型工程项目中,其能够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并且可以更好地控制采购的质量。
但是,就账务处理及其税务处理而言,甲供材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复杂性。
甲供材的账务处理在甲供材的采购中,业主或者施工单位向供应商直接付款,因此需要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在处理甲供材的账务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甲供材应当单独核算。
业主或者施工单位需要将甲供材的采购单据单独管理,并且应当在会计凭证中单独核算甲供材的采购和支付情况。
2.甲供材应当按照采购单据入库。
业主或者施工单位在收到甲供材的时候,必须按照采购单据进行入库,以确保甲供材的采购和入库数量能够匹配。
3.甲供材应当进行账龄管理。
业主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对甲供材的账龄进行管理,及时核对和清理账务,以免产生账务漏洞。
4.甲供材应当定期进行盘点。
业主或者施工单位需要定期对甲供材进行盘点,以确保甲供材的数量和质量与账面上的一致。
甲供材的税务处理要点在甲供材的采购中,税务处理也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在处理甲供材的税务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采购甲供材需要满足相关税务规定。
业主或者施工单位在采购甲供材时需要满足相关税务规定,包括纳税人识别号、税务登记证等,并且需要按照规定申报相关税费。
2.甲供材的税务处理需要注意区分。
业主或者施工单位需要将甲供材和其他采购的材料进行区分处理,以确保甲供材的采购和税务处理可以顺利进行。
3.甲供材的发票应当准确标注。
业主或者施工单位在接收到甲供材相关的发票时,需要仔细核对,并且在发票上准确标注甲供材的采购和入库情况,以方便税务局的审计。
结论综上所述,甲供材的账务处理及其税务处理是非常重要的,需要业主或者施工单位进行严格管理。
在处理甲供材的过程中,需要注意分析和核对甲供材相关的信息,确保甲供材的采购、入库、账务和税务处理能够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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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中“甲供材”会计核算及税收处理相关问题探讨[摘要]在工程結算中,“甲供材”两种不同的会计核算直接法和间接法,会带来不同的税收处理,本文分别对两种会计核算方式以及相应的涉税事项给予探讨。
[关键词]甲供材会计核算营业税税收问题
建筑施工承包方式一般有“包工包料”和“包工不包料”两种形式,在实际工程建设过程中,基本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大多采取包工不包料形式,即“甲供材”。
一、“甲供材”的概念
“甲供材”也称为“甲供材料”,是指在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基本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甲方)自行组织采购并提供建筑材料,总承包或施工单位(以下简称乙方)仅提供建筑劳务及部分辅助材料的
工程。
甲方之所以推行“甲供材”方式,有几点好处:一是可以保证工程质量的需要。
“甲供材”产生的原因是甲方从材料质量和成本效益角度出发,防止乙方在材料上做文章,从而不能确保建筑材料质量,影响建筑和自身的声誉;二是可以有效缓解乙方的资金压力。
建筑材料在工程造价中所占比例较大,一般材料占房屋建造成本的30%~40%,如果全部由乙方去采购,会给乙方带来较大的资金压力,而甲方集中采购材料成本相对较低;三是可以保证及时支付材料供货商资金,防止乙方拖欠材料款。
在建筑工程中,由甲方采购材料可以防止乙方因资金紧张等问题拖欠材料款对工程进度的影
响,从而提高工程建设的效率。
然而“甲供材”在现实工作中也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弊端,如会计核算不规范、容易造成税收流失、甲方在工程結算中未正确进行“甲供材”超欠供扣除、乙方不能取得材料发票易引起税务纠纷等问题。
“甲供材”产生问题的原因主要是在于不同的会计核算和会计处理而产生的涉税问题。
二、“甲供材”会计核算方法
目前,对于“甲供材”的会计核算会计制度并没有相应明确的规定。
根据笔者所接触的建筑工程经济业务来看,“甲供材”会计核算一般有两种方法,分别为直接法和间接法。
(一)直接法
甲方直接将“甲供材”列入工程投资帐户。
甲方在发出“甲供材”时,按照材料的实际购买价,借方计入“在建工程——××工程”帐户,贷方计入“工程物资”帐户。
由于“甲供材”在发出时直接计入工程成本,因此,乙方在收到材料以及发出材料用于施工时不做账务处理,只在账外登记用于备查,“甲供材”部分不反映在乙方的营业收入和营_业成本中。
这种会计处理方法的依据是,甲方认为其采购的物资给乙方使用是用于自己的工程,因此在发出材料时将其直接计入工程成本是符合规定的。
在直接法下,甲方对“甲供材”会计处理方式较为简单,简化了会计核算的账务处理,缺点在于甲方在材料发出时直接将其计入在建工程,往往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发给乙方的材料尚未用于或者全
部用于工程建设中,该会计处理将会导致会计信息失真;乙方在收到和发出材料时,不进行会计处理,不利于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对“甲供材”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同时甲方与乙方結算时結算书中不再列入“甲供材”,不利于双方結算;容易造成税务流失,引起税务纠纷等。
(二)间接法
甲方将”甲供材”先通过“预付帐款”过渡反映,待工程竣工結算后再转入工程投资帐户。
甲方发出材料又分两种方法:一种按照实际采购价核算,一种按照预算价格核算,借记“预付帐款”(或预付工程款),贷记“工程物资”。
在工程竣工結算时,“甲供材”按照与乙方結算产生的价格差异要视正负情况,借记或贷记“在建工程——××工程”帐户。
但乙方在收到材料时按照材料的预算价,账务处理视同自购材料处理,借记“库存材料”,贷记“预收账款”。
由于“甲供材”存在实际价格和预算价格的差异,这种結算方式要求在工程竣工結算时,甲方要做好与乙方“甲供材”数量差异的核对工作,即通常所讲的“超欠供”結算,对超供部分要按照实际购买价从在建工程中扣回,即借记“预付帐款”,贷记“在建工程——××工程”,对欠供部分要按照预算价結算给乙方,借记“在建工程——××工程”,贷记“预付帐款”,对于超供和欠供差异要分析原因并计算,计算公式为:应扣甲供材=定额量×预算价+超供量×实际购买价一欠供量×低价(实际价与预算价中的低者)。
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根据国家工程造价的相关规定,在工程中,无论
材料由谁提供,工程造价中都要包括全部的材料价款,而不能排除“甲供材”,在总造价确认的情况下,甲方在支付工程款给乙方时是做预付帐款处理。
同样道理,甲方将材料给乙方时也应作为预付帐款处理,支付形式只不过是实物。
在间接法下,甲方“甲供材”的账务处理弥补了直接法的弊端,首先这种会计处理对甲方有利,能有效防止乙方利用“甲供材”价格差套取差价,同时,甲方在发出“甲供材”时,不是将材料直接计入投资成本,而是按材料的实际购买价或预算价抵作乙方的预付款,这部分材料成本最终通过乙方开具建筑发票才能进入工程成本,这样不仅能够真实的反映会计信息,而且有利于国家税收的监管和避免税收的流失。
但是在采用这种方法时要注意在乙方领用“甲供材”时,甲方要通过预算、招投标等文件合理控制“甲供材”领用数量,防止乙方严重超领材料而占用工程资金。
此外对于“超欠供”问题要及时分析差异原因,正确处理差异问题。
三、“甲供材”涉税事项分析
根据财税字[1995]45号文件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結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有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价款。
根据上述规定,笔者认为,“甲供材”必须并入乙方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然而,
“甲供材”的两种会计核算方式则会带来不同的开票和税收问题。
(一)直接法下的涉税事项分析
在直接法下,甲方在发出材料时直接将“甲供材”计入工程投资成本,乙方最终开具建筑业发票时,开票金额中尚未包含“甲供材”金额,如果按照“甲供材”金额开具将会导致甲方“甲供材”重复计入工程投资成本。
根据营业税税法规定,无论怎样开票,“甲供材”都要并入乙方的计税营业额并征收营业税,即乙方都必须按含“甲供材”的金额缴纳营业税。
对于这部分不开票的“甲供材”,如果施工方不去主动申报营业税,施工方可能会少交营业税及附加,逃避“甲供材”应负担的税金,这样会造成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税务机关的管理难度。
此外,乙方也承担着较大的税务风险,无论甲方的会计处理采用何种方式,乙方都是“甲供材”营业税的纳税义务承担者,如果税务局查出不开票部分的“甲供材”尚未缴纳营业税,就会要求乙方不仅要补缴营业税,甚至还要承担偷税漏税的罚款风险。
(二)间接法的涉税事项分析
在间接法下,由于甲方在发出材料时不是将材料直接计入工程投资成本,而是通过预付帐款核算的,乙方在开具建筑业发票时要按照“甲供材”金额开具,并全额缴纳营业税。
与直接法相比,这种結算方式避开了直接法会计核算方式的漏洞,不仅防止了甲方和乙方利用“甲供材”进行偷税漏税,税务机关也能较好的将“甲供材”税收问题纳入监管范围。
因为在此种方式下,乙方拥有一定的主动
权,甲方要想合理合法的将“甲供材”计入工程投资成本,必须将“甲供材”部分的税金给乙方,乙方才开具建筑业发票给甲方,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双方营业税的矛盾。
对乙方来说,由于乙方按照“甲供材”金额开具的建筑业发票并确认收入,但“甲供材”是甲方购买并提供给乙方的,造成乙方无法取得采购发票计入营业成本,将会造成乙方无法取得合法税前抵扣凭证而增加所得税纳税调整金额,加重了乙方企业所得税负担。
在建筑工程业务中,总承包或施工单位是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在目前行业惯例下,如果建设单位采用“甲供材”施工方式,无论建设单位对“甲供材”采取何种方法核算,都将会对总承包或施工单位带来一定的税务风险和纳税隐患,而且税务机关对总承包或施工单位取得的“甲供材”凭证能否税前抵扣尚未出台相应的优惠政策。
笔者认为,建设单位采用“甲供乙购”模式,能解决上述矛盾,即采用一种由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方式选定供货商,确定材料品牌和单价,材料供货商与工程总承包或施工单位签订购销合同,总承包或施工单位负责材料的接收、组织与管理,并负责工程的安全、进度和质量。
在材料价款支付上,材料供货商根据已交付材料情况向总承包或施工单位提出支付申请,经总承包或施工单位确认,由建设单位采用代付代扣方式直接支付给材料供货商。
这种模式不仅确保了工程材料的质量,也保证了资金能够及时支付给材料供货商,更重要的是解决了总承包或施工单位的材料发票问题带来的税收
风险和纳税隐患。
实习编辑:范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