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2020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0.12.30•【字号】鲁发改成本〔2020〕1407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各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为规范中小学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等规定,制定《山东省中小学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厅2020年12月30日山东省中小学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中小学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管,规范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价格主管部门)对依法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以下简称中小学)教育收费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育收费包括: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学费、公办高中学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调查、测算、审核中小学教育培养成本的基础上,核定由受教育者合理承担的定价成本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育培养定价成本,是指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由受教育者承担的中小学教育培养合理费用支出。
第五条中小学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价格监管制度等规定。
(二)相关性。
计入定价成本的成本费用应当与中小学教育培养过程直接相关或间接相关。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一、办学方向 1.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坚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以人为本,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面向全体学生,为学生全面健康和谐发展奠定基础。
二、校务管理 2.实行校长负责制、全员聘用制和岗位责任制。
坚持依法治校,实行校务公开。
坚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民主管理学校。
密切与家庭、社区的联系,建立社区教育管理机构,让家长、社区代表参与学校管理,监督学校日常教育教学。
3.完善学校常规管理,制定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涵盖学校全面工作、符合素质教育需要。
建立健全各种管理档案。
4.坚持基础教育面向大众的性质,注重教育公平,规范办学行为,按规定收费。
坚持均衡编班,均衡配置校内教育教学资源,不举办“校中校”,不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未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举办实验班三、德育管理 5.将德育工作作为素质教育的首要任务,按照《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的要求,深入开展公民道德教育、民族精神教育、理想信念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
6.健全德育工作机构和德育工作制度,改进德育工作方法,充分利用校内外德育资源,寓德育于各学科教学之中,加强学校德育与学生生活和社会实践的联系,实行教师一岗双责,既教书又育人,形成全员育人、全程育人的德育工作机制,把德育渗透到学校工作的各个领域和各个环节。
7.大力加强校园管理和校园文化建设,优化校园环境,力求净化、绿化、美化、秩序化、人文化、教育化,营造平安、文明、和谐的校园氛围。
四、教学管理 8.落实课程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学活动,不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减免中小学校舍建设有关收费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减免中小学校舍建设有关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5.09.24•【字号】鲁财综〔2015〕63号•【施行日期】2015.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中等教育,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减免中小学校舍建设有关收费的通知鲁财综〔2015〕63号各市财政局、物价局、教育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物价局、教育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03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我省减免中小学校舍建设有关收费问题通知如下:一、减免收费的适用范围本通知减免收费的政策适用于全省城镇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校(含幼儿园,下同)。
建设项目具体包括维修、加固、重建、改扩建等。
二、减免收费的具体内容中小学校舍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予以免收(详见附件1);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属于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并且有浮动的,按规定标准的30—50%收取,有上下限的按不超过下限标准收取,有条件的也可以免收,具体减免幅度由各市确定(详见附件2);属于市场定价的,通过服务双方协商适当减收或免收。
各市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由市物价、财政部门制定相应的收费减免政策。
三、加强组织领导加强中小学校舍建设,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是党中央、国务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一项重大决策。
各级各部门要本着关心支持教育事业发展、切实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全面梳理中小学校舍建设中涉及的收费基金项目,认真落实本通知有关收费减免政策,确保我省中小学校舍建设项目顺利实施。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教育厅2015年9月24日附件1.涉及中小学校舍建设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2.涉及中小学校舍建设减免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山东省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鲁政发[2006]97号,精神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等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是指公办中小学~包括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高中、完全中学及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中小学,。
第三条中小学公用经费是指保证中小学正常运转~用于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开支的费用。
第二章经费来源及支出范围第四条中小学公用经费的资金来源为:1(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指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公用经费来源是中央、省、市、县各级财政安排的公用经费补助资金,含免杂费资金,。
2(高中阶段学校,指普通高中、完全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公用经费来源是省、市、县各级财政安排的公用经费补助资金和学校非税收入用于补充公用经费不足的部分。
第五条中小学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教学资料印刷、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网络服务维护~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教学软件,课件,及零星办公设备购置~日常开支的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维修维护及校园绿化保养等。
第六条中小学公用经费不得用于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房屋大修理支出、偿还基建债务等方面的开支~不得用于校舍建设、车辆购置等资本性项目支出。
第三章支出管理第七条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实行预算管理。
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学校年度预算~清晰反映学校公用经费的所有收支项目~做到完整准确~公开透明。
各学校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使用公用经费~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由于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需报同级教育、财政部门审批。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中小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普通中小学校。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应当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
第四条学籍管理实行由省教育厅宏观管理下的分级负责制。
高中学籍由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义务教育段学籍由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设学籍管理人员,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学籍管理员要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及学习。
学籍管理人员要求政治素质好,熟悉学籍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免试入学。
地方各级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政府或县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义务教育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学区(或招生服务区,下同)或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六条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入学手续。
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须持有关证明及时向学校请假。
高中新生如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第八条严格控制班额。
学校在接收正常入学、转学、复学的.学生后,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高中不超过50人。
第九条学校按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要求采集学生学籍信息,并按规定时间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9.12.30•【字号】鲁发改成本〔2019〕1222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19〕1222号各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教育局:为规范我省幼儿园收费管理,维护学前儿童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2019年12月30日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幼儿园收费管理,维护学前儿童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举办的幼儿园对学前儿童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收费管理。
第三条幼儿园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等管理方式。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以提供普惠性服务为衡量标准,科学核定办园成本,健全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保障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
第二章收费项目和定价权限第五条幼儿园收费项目包括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第六条保教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儿童提供保育教育服务收取的费用。
第七条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住宿儿童提供住宿服务收取的费用。
第八条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在完成正常的保育教育外,为在园儿童提供的由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服务性收费项目包括伙食费、校车服务费等。
第九条代收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儿童在园学习和生活,在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关于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20)

关于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20)各镇(街道)教育办公室、各幼儿园:为规范我区幼儿园收费管理,维护学前儿童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8〕15号)、《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鲁发改成本〔2019〕1222号)和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山东省定价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综发〔2018〕90号),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同意,现就我区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一、收费项目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幼儿园,可按规定向入园儿童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一)保教费。
保教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儿童提供保育教育服务收取的费用。
保教费以“元/生、月”为计费单位,按月进行收取,也可本着自愿原则由幼儿家长按季度或按学期交纳,不得跨学期、跨年度预收。
(二)住宿费。
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住宿儿童提供住宿服务收取的费用。
住宿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以“元/生、月”为计费单位,按月进行收取,也可本着自愿原则由幼儿家长按季度或按学期交纳,不得跨学期、跨年度预收。
(三)服务性收费。
服务性收费指幼儿园在完成正常的保育教育外,为在园儿童提供的由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服务性收费应为方便儿童保育教育为目的,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收取。
服务性收费项目以“元/生、月”为计费单位,按月收取,也可本着自愿原则由儿童家长按季度或按学期交纳,不得跨学期、跨年度预收。
1、伙食费:幼儿园为在园儿童生活提供伙食的,可收取伙食费(含营养点费)。
伙食费按月收取,按月结清,多退少补。
幼儿园应于次月15日前向家长公布收支情况。
2、校车服务费:坚持自愿原则,由幼儿园和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标准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四)代收费。
代收费指幼儿园为方便儿童在园学习和生活,在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班额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班额一、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班额(一)总体要求1、根据教育部《关于在全国普通中小学落实学籍管理的意见》,山东省教育厅制定本规定,对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实施统一规范。
2、本规定所称普通中小学是指山东省公办普通小学、中学以及民办、社会办中小学。
3、学校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结合招生规模和班级数量,合理规定年级、班级的班额。
(二)规定1、年级班额要求1)普通小学:(1)一年级班级人数不得低于25人,最多不超过30人;(2)二至六年级班级人数不得低于30人,最多不超过35人;(3)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可以设置少数班级人数大于35人,但不超过45人,但必须增加师资力量,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2)普通中学:(1)初一班级人数不得低于30人,最多不超过35人;(2)初二至初六班级人数不得低于35人,最多不超过45人;(3)高一班级人数不得低于40人,最多不超过50人;(4)高二至高三班级人数不得低于45人,最多不超过55人;(5)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可以设置少数班级人数大于55人,但不超过65人,但必须增加师资力量,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2、特殊班级1)开设特殊班级,必须经过学校领导班子或者学校组织机构研究同意,并且上报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2)特殊班级班额规定:(1)艺术类特殊班级:25-30人;(2)体育类特殊班级:25-30人;(3)精英类特殊班级:20-25人;(4)保护类特殊班级:15-20人。
3、对于学校特殊情况班额规定1)如果学校实际学生数量比规定班额小,则可以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合理调整班级的班额;2)如果学校实际学生数量比规定班额大,则应当加开班级,但必须经过学校领导班子或者学校组织机构研究同意,并且上报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三)实施1、学校应当按照本规定规定的班额实施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不得随意调整或者超越规定班额;2、学校在规定范围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班级人数;3、开设特殊班级时,必须依法经过学校领导班子或者学校组织机构研究同意,并且上报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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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中小学收费管理,维护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以下简称中小学)的收费管理。
第三条中小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管理方式。
第四条中小学收费实行分级管理,各级发展改革、财政、教育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学校收费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收费项目和定价权限
第五条中小学收费项目包括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义务教育学费、杂费等费用减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服务性收费是指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学校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其法定代理人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服务性收费项目包括伙食费、校车服务费、补办证卡工本费、课后服务费等。
第七条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其法定代理人自愿选择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代收费项目包括作业本费、学生装费、社会实践活动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费、教辅材料费、高中课本费等。
学校向学生推荐教辅材料应严格执行国家及省有关教辅材料管理规定。
第八条与学校教学活动、教学管理直接关联的服务事项,以及国家明令禁止或明确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的项目,不得列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严禁学校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图书馆查询、自行车看管以及军训期间发生的费用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
第九条公办中小学的住宿费、课后服务费、学生装费以及公办高中学费等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的学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营利性民办高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各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公办教育保障程度、民办教育发展等情况,开展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市场化改革试点。
第十条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中小学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由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具体分级管理权限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章收费标准制定
第十一条公办高中的学费标准按照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和受教育者合理分担的原则确定,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学条件、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实行学费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每3年核定一次收费标准。
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的学费标准根据学校办学水平、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
经省市评估认定的特色高中,各地制定收费标准时可根据办学需要适当上浮。
第十二条住宿费标准按实际成本确定。
第十三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严格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确定。
第十四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强公办高中和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定价成本调查或监审。
公办高中每3年进行一次定期成本监审,监审报告应抄送同级财政、教育等部门。
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实行定调价成本调查或监审。
发展改革部门可以委托或聘请第三方机构参与成本监审,所需费用纳入部门预算。
第十五条中小学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完整准确记录学费、住宿费等成本和收入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资料,配合做好成本调查或监审工作。
第十六条调整公办高中学费和公办中小学住宿费标准,教育部门应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调整建议,根据价格管理权限报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批准。
调整公办高中学费标准须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调整建议包括学校建设管理情况、年度收费开支、调整幅度、调整理由、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调整后对社会负担和学校收支影响,以及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以及公办中小学课后服务费、学生装费收费标准,由学校根据项目成本及有关情况,向教育部门提出定调价申请,
教育部门对定调价申请审核后形成制定价格建议,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报发展改革部门批准。
制定或调整公办中小学课后服务费标准,须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教育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
第四章收费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通过门户网站、公众号、公示栏、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向学生和社会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公示内容。
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收费项目,定价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政府制定价格信息。
第十九条学校招生简章应写明学校性质、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在招生前没有按规定公示收费标准,或者没有明确收费标准调整变化的,对新招生学生的收费不得超过上年度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公办中小学住宿费及公办高中学费按学期收取。
民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或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收取。
第二十一条学生退学的,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等。
中小学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学年10个月计算。
学生休学、经批准转学等,参照退学规定退还有关费用。
学生休学期间不交纳学费、住宿费等。
复学后,按照随读年级的收费标准交纳有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收取。
学校为学生提供正常教学以外的服务、代办有关事项过程中不得获取任何经济利益。
第二十三条营利性民办高中实施收费,应与学生或其法定代理人签订协议,明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退费办法,以及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
调整学费、住宿费标准的,应于秋季开学3个月前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四条公办中小学住宿费和公办高中学费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收费使用山东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收费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全额缴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实施全日制教育的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等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收费,参照本办法同等学历(高中)教育收费规定执行,由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高等学校附属的中专部学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其他收费按照高等学校收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收学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高于财政补助部分的学费可以向学生收取。
非营利性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收取学费、住宿费按第二十五条规定由学校根据项目成本及有关情况,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或教育部门提出定调价申请,相关部门对定调价申请审核后形成制定价格建议,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报发展改革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费用减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25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