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内部章部门章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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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印管理制度

用印管理制度

用印管理制度1. 简介用印管理制度是企业内部管理的一项重要规定,旨在规范和管理企业各类印章的使用,确保印章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防止不正当的用印行为给企业带来损失和风险。

本文将从印章的种类、使用范围、用印责任和管理流程等方面进行论述。

2. 印章种类(1)公章:公章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章的专用印章,具有法律效力。

公章用于合同签署、公司章程、文件公告等重要事项。

(2)法人章:法人章是企业法定代表人、中高层管理人员签章的专用印章,具有高度的授权性。

法人章通常用于企业的采购、招聘、资金运作等重要事务。

(3)财务章:财务章是企业财务部门使用的印章,用于涉及资金、会计等方面的文件和凭证。

(4)合同章:合同章是用于合同签署的印章,根据合同的抵押物品不同,可以分为不动产合同章、动产合同章等。

3. 使用范围不同类型的印章有不同的使用范围和权限,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用印范围规定:(1)公章:仅限于签署与企业法律地位有关的文件,如合同、协议、章程等,其他任何文件均不得使用公章。

(2)法人章:可用于授权他人签署与企业运营管理相关的文件,但需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

(3)财务章:主要用于公司的财务活动,如转账凭证、发票、银行承兑汇票等结算文件。

(4)合同章:专用于合同签署,确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和真实性。

4. 用印责任为了保证印章的安全和合法使用,需要明确用印的责任分工:(1)公章和法人章: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保管和使用,同时,应指定特定的人员代理或授权,确保在其不在场时仍能正常办理用印事宜。

(2)财务章:由财务部门负责保管,仅由财务主管或授权人员使用,且需留下相应的用印记录。

(3)合同章:由合同管理部门或指定的部门负责保管和使用,使用前需经过严格审批,确保签署的合同合法有效。

5. 管理流程为了保证印章使用的规范和合法性,制定了一套完整的用印管理流程:(1)用印申请:用印申请人应在线填写用印申请表,包括用印事由、用印文件、用印数量等信息,并经过相关部门审批。

部门印章的法律效力

部门印章的法律效力

部门印章的法律效力部门印章是指由政府部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单位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的、用于加盖文件、合同、证书等上面的印章。

它具有特定的法律效力,可以用来在法律事务和权益保护等方面发挥作用。

首先,部门印章的法律效力可追溯于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

我国的《行政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国家机关、军队、企事业单位的机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公章、行政章;由原设立机关部门具体办法。

”行政法明确规定了部门印章的合法性和必要性,并提出了具体的设立机关、办法等规定。

此外,还有《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用于证明符合形式法定要求的其他章程决定使用公章或者单位印章的文件,应当用公章或者单位印章盖章。

”这一规定明确了公章和单位印章在合同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其次,部门印章的法律效力还体现在事实认定上。

即使没有明文规定,部门印章也可以作为证据的一种。

根据法律的规定,印章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可以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例如,在法庭上,如果当事人出示了经公章或单位印章盖章的文件,法庭通常会对该文件的真实性产生法定推定。

同样,在民事纠纷中,如果合同或其他文件经过公章或单位印章盖章,法院往往会将其认定为有效的证据。

此外,部门印章还具有约束责任和法律效果。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部门印章在使用过程中,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并由特定的负责人保管和使用。

当印章被盗用或非法使用时,使用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另外,印章所盖文件的法律效力也涉及到印章本身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如果印章无效或印章盖章的文件为伪造或非法文件,那么所盖文件将失去法律效力。

最后,部门印章的法律效力还体现在民众对其信任和遵守。

部门印章作为政府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的标志,一方面代表了组织的威信和权威,另一方面也是民众对其合法性的认可。

民众通常会对经过印章盖章的文件或证书产生高度的信任和依赖,从而认为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这种信任不仅来自于法律规定和法律效果的认可,更是基于对政府部门、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的信任和对印章权威的认同。

公司公章使用管理制度

公司公章使用管理制度

公司公章使用管理制度一、背景公章作为一种特殊的印章,具有法律效力。

公章的使用涉及公司的各个方面,包括合同签订、公文发文、财务支付等。

为了确保公章的合法和有效使用,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和企业形象,制定公司公章使用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二、目的三、适用范围该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全体员工,在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的框架内,统一公司公章的使用和管理。

四、公章使用权限1.公章的使用权限由公司的领导层授权,包括董事长、总经理等。

公章的使用权限应在公司内部进行记录,并定期进行审查和调整。

2.具体的公章使用权限划分如下:(1)董事长:拥有最高级公章使用权限,可以签署公司的重要合同和决议,并代表公司进行一些重要的行政和财务事务;(2)总经理:拥有次高级公章使用权限,可以签署公司的一般性合同和决议,并代表公司进行行政和财务事务;(3)部门经理:可以使用公章签署与其部门相关的合同和决议,并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公司进行行政和财务事务;(4)其他员工:根据其职责和权限,可以使用公章进行相应的行政和财务事务,但须得到上级领导的授权。

五、公章保管和使用1.公章应统一保管在公司的保险柜或专门的公章保管箱内,保管人应定期进行盘点,确保公章的完好和安全。

2.公章的使用必须经过相关人员的申请和审批,审批流程应明确,确保公章的使用符合公司规定的权限和流程。

3.公章的使用必须在相应合同或文件上进行,签章人员应仔细核对合同内容和签名者的身份,确保公章的使用合法和正确。

4.公章的使用应注重保密,禁止私自调拨和外借公章,特殊情况下需要外借公章的,必须经过公司领导层的批准,并进行相应的记录和追踪。

5.公章的遗失或被盗必须立即报告公司领导层和相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保护公司的利益,必要时申请注销或重新申请新的公章。

六、应对证明和监督1.公章使用的证明材料应妥善保存,包括合同、文件、授权书等相关文件,以便于后期法律维权和审计抽查。

2.公章使用的监督应由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和财务部门负责,对公章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和跟踪,并提出改进建议。

公章的定义与范围

公章的定义与范围

公章的定义与范围
摘要:
一、公章的定义
1.公章的定义
2.公章的用途
3.公章的特点
二、公章的范围
1.公章的种类
2.公章的适用范围
3.公章的法律效力
正文:
【提纲】一、公章的定义
公章,又称官方印章,是指由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机构使用的,用于标识其行政、法律、经济、社会事务的正式文件、证书和其他文件的专用章。

1.公章的定义
公章起源于中国古代的玺印,是权力的象征。

现代公章主要用于单位对外办理各类行政、法律、经济、社会事务时使用,用以证明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2.公章的用途
公章主要用于加盖在各类正式文件、证书、合同、票据等上面,以表示该
文件经过了公章持有单位的审核、批准,具有法律效力。

3.公章的特点
公章具有权威性、严肃性和唯一性。

权威性体现在公章代表国家权力、企事业单位权力,具有法律效力;严肃性体现在公章的使用有着严格的规定,非法使用将承担法律责任;唯一性体现在每个公章都有其特定的单位名称、编码和图案,不能随意更换或伪造。

【提纲】二、公章的范围
1.公章的种类
根据不同单位性质和职能,公章分为行政公章、企业公章、事业公章、社团公章等。

2.公章的适用范围
公章适用于各类正式文件、证书、合同、票据等文件,以及单位内部重要文件和资料。

3.公章的法律效力
公章具有法律效力,加盖公章的文件具有法律、行政、经济和社会事务的效力。

集团印章管理制度

集团印章管理制度

集团印章管理制度1. 引言印章作为一种特殊的权力象征,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和安全风险。

为了规范集团公司内部印章的使用和管理,确保印章的安全和合法性,制定本管理制度。

2. 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印章管理。

3. 管理原则•合法性:所有印章必须经过法律程序合法获得,严禁私自制作、使用印章。

•安全性:印章必须妥善保管,严禁私自外借、遗失、损毁。

•规范性:印章的使用必须符合规定的流程和权限,严禁超越权限擅自使用印章。

4. 印章分类与管理责任4.1 公司级印章公司级印章是集团总部直属或授权的具有较大控制力和代表性的印章,管理责任归集团总部负责。

4.2 子公司级印章子公司级印章是各子公司独立使用的印章,管理责任归各子公司负责。

子公司负责人需确保其下属子公司印章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5. 印章的申领与注销5.1 申领程序任何单位或个人在需要使用印章时,必须向印章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者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申请理由。

5.2 注销程序当印章不再使用时,管理单位负责人必须向印章管理部门提出注销申请,并归还印章。

印章管理部门将进行注销记录,并妥善保管印章。

6. 印章的使用与授权6.1 使用范围印章仅用于公司内部正式文件、合同、授权书等重要文书的盖章,不得用于其他无关用途。

6.2 授权程序印章的使用必须经过授权程序。

授权程序由公司内部规定,并确保授权人员的合法身份和权限。

授权人员需填写授权书并加盖相应的印章,方可使用印章。

6.3 领导印章的使用领导印章是具有特殊权限的印章,仅限领导层授权人员使用。

领导层必须严格控制和管理领导印章,避免印章被滥用或冒用。

7. 印章的保管与使用7.1 保管责任印章的保管责任由指定的印章管理人员负责,他们必须妥善保管印章,确保印章不被盗、损坏或遗失。

7.2 盖章流程与记录印章的盖章必须按照公司规定的授权程序进行,盖章人员需记录盖章的相关信息,包括文件名称、盖章时间等。

7.3 印章遗失与补办一旦发现印章遗失,保管人员必须立即向上级主管报告,并按公司规程进行处理。

印信管理制度

印信管理制度

印信管理制度印信是一种特殊的办公用品,其使用直接关系到公司的信誉和信息安全。

为了规范印信的管理,提高印信使用的效率和安全性,本公司特制定了以下的印信管理制度。

一、印信的种类和用途1. 公司印章:用于公司合同、文件等重要文件的签章,具有法律效力。

2. 部门印章:用于部门内部文件的签章和认证,如部门合同、报告等。

3. 个人印章:用于员工的日常工作中,作为签名的代替手段。

二、印信的发放和归还1. 公司印章和部门印章的发放由相关部门负责,并进行记录登记,同时应配备相应的保管人员。

2. 个人印章的发放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并记录在册。

个人印章只能在特定情况下由员工携带并使用,不得私自借给他人使用。

3. 印信归还应按照规定时间进行,如员工离职或部门调动,需及时返还相关印信。

三、印信的安全保管1. 公司印章和部门印章应专门配备封套,定期检查封套的完好性,并加强封套的保管。

印章封套应存放在专门的保险柜内。

2. 个人印章应由员工妥善保管,不得将印章遗失或借给他人使用。

3. 印信使用过程中应注意避免丢失或被盗窃,私自使用他人印信严禁。

四、印信的使用规范1. 在使用印信之前,需认真核对印信上的文字内容和设计,确保使用正确。

2. 使用印信时应盖于指定位置,避免印章倾斜或模糊。

3. 使用公司印章时应事先征得相应领导的同意,并进行记录。

五、印信的报废和更换1. 印信在损坏或过期后应及时报废,并由相关部门负责进行焚毁或销毁。

2. 印信出现遗失或被盗的情况,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采取措施进行调查和处理。

3. 印信需要更换时,应提交书面申请,并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更换。

六、制度的宣传和培训1. 公司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印信管理制度的宣传教育,确保员工了解相关规定。

2. 新员工入职时,应进行相关制度的培训,并签署保密协议,承诺不泄露公司重要信息。

七、违反制度的处罚对于违反印信管理制度的员工,将按照公司相关纪律处分制度执行。

情节严重的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企业内部章部门章的法律效力

企业内部章部门章的法律效力

企业内部章部门章的法律效力(2021-10-29 14:19:53)我国的经济改革已经迈进三十载,各类企业得以开展壮大,各种民事交易活动频繁。

由于在实践中能够在工商局备案的企业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三枚常用印章已经不能满足日益繁多的民事交易行为,也可能是某些企业想减少管理本钱、躲避法律风险等原因,所以更多的大型企业想通过制定完善的内部章程来弥补现行法律对内部印章管理的空白,以到达既能减少管理本钱又能防范法律风险之目的。

日前曾有某大型企业就内部印章改革的问题,向我们进行咨询,为了防范过多使用单位公章所带来的风险及不便,该企业方案通过制定?部门印章使用制度?,使一般的业务合同只需部门印章即可,但如果该部门印章超过业务的范围,那么该企业能拒绝追认此份业务合同的效力,最终到达既能减少管理本钱又能防范法律风险之目的。

鉴于此类问题至今尚无具体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给予确定,暂时处于理论或者法律参考适用阶段,所以我们有必要借此时机与大家进行更为深入的讨论。

在讨论该问题之前,我们须先了解部门印章的概念及由来。

部门印章在法律文字上并未明晰的定义,属于社会实践中的俗称,意思是指刻有企业内部职能部门字样的印章。

企业成立后,其公章、合同专用章及财务专用章必须先经过工商、公安部门批准备案才能刻制,但是部门印章的刻制程序较为简单,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只要经事业单位的领导批准,就能到公安部门指定处刻制。

部门印章的由来大概分为两类,一是企业公章的使用较为严格且申请手续复杂,不便于日常一般业务的使用,而部门印章的简便特点能满足一般的工作需要;二是企业想通过部门印章防止过多地使用企业公章所带来的风险。

如前文所述,某大型企业进行印章改革之目的正是结合了上述两类的优点,既要减少企业公章的管理、使用本钱及过多使用所带来的风险,又要防止因使用部门印章不标准而产生的法律风险。

但是,?部门印章使用制度?毕竟仅是企业的内部文件,对内能起到监督的作用,而对外是否起到理想中的免责效果呢?这种为了减少企业各种本钱及法律风险,而将责任推向社会的做法又是否妥当呢?一、关于部门印章对外的效力问题关于部门印章的效力问题,历来都是理论界的争议焦点,大概可分为表见代理说,无权代理说,以及有越权代理说等等。

部门修正章

部门修正章

部门修正章摘要:一、部门修正章的重要性二、部门修正章的使用规定三、部门修正章的保管方法四、部门修正章的法律责任正文:一、部门修正章的重要性部门修正章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公章,具有法律效力。

它在文件、资料、证明等书面材料上对原始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更正时使用,是保证文件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的重要工具。

在我国,部门修正章的管理和使用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定,对公章的私自刻制、滥用、盗窃等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二、部门修正章的使用规定部门修正章的使用必须遵循以下规定:1.修正章只能由授权人员使用,不得私自转借或让他人代用。

2.修正章只能用于对原始内容的修改、补充或更正,不得用于其他无关事项。

3.使用修正章时,应在修改处注明修改原因和日期,并签名或盖章。

4.修正章的使用应在文件、资料、证明等书面材料的有效期内,过期无效。

三、部门修正章的保管方法部门修正章的保管至关重要,以下是一些保管建议:1.部门修正章应由专人保管,不得与其他印章混放。

2.保管人员应对修正章的使用情况进行登记,包括使用日期、用途、签名等。

3.修正章应存放在安全、干燥、避光的地方,防止损坏或被盗。

4.定期对修正章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使用。

四、部门修正章的法律责任部门修正章的法律责任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私自刻制、仿制部门修正章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未经批准,私自使用部门修正章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丢失、损坏部门修正章,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4.滥用部门修正章,给单位或个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部门修正章在我国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和使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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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章部门章的法律效力(2013-10-29 14:19:53)我国的经济改革已经迈进三十载,各类企业得以发展壮大,各种民事交易活动频繁。

由于在实践中能够在工商局备案的企业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三枚常用印章已经不能满足日益繁多的民事交易行为,也可能是某些企业想减少管理成本、规避法律风险等原因,所以更多的大型企业想通过制定完善的内部章程来弥补现行法律对内部印章管理的空白,以达到既能减少管理成本又能防范法律风险之目的。

日前曾有某大型企业就内部印章改革的问题,向我们进行咨询,为了防范过多使用单位公章所带来的风险及不便,该企业计划通过制定《部门印章使用制度》,使一般的业务合同只需部门印章即可,但如果该部门印章超过业务的范围,则该企业能拒绝追认此份业务合同的效力,最终达到既能减少管理成本又能防范法律风险之目的。

鉴于此类问题至今尚无具体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给予确定,暂时处于理论或者法律参考适用阶段,所以我们有必要借此机会与大家进行更为深入的讨论。

在讨论该问题之前,我们须先了解部门印章的概念及由来。

部门印章在法律文字上并未明晰的定义,属于社会实践中的俗称,意思是指刻有企业内部职能部门字样的印章。

企业成立后,其公章、合同专用章及财务专用章必须先经过工商、公安部门批准备案才能刻制,但是部门印章的刻制程序较为简单,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只要经事业单位的领导批准,就能到公安部门指定处刻制。

部门印章的由来大概分为两类,一是企业公章的使用较为严格且申请手续复杂,不便于日常一般业务的使用,而部门印章的简便特点能满足一般的工作需要;二是企业想通过部门印章避免过多地使用企业公章所带来的风险。

如前文所述,某大型企业进行印章改革之目的正是结合了上述两类的优点,既要减少企业公章的管理、使用成本及过多使用所带来的风险,又要避免因使用部门印章不规范而产生的法律风险。

但是,《部门印章使用制度》毕竟仅是企业的内部文件,对内能起到监督的作用,而对外是否起到理想中的免责效果呢?这种为了减少企业各种成本及法律风险,而将责任推向社会的做法又是否妥当呢?一、关于部门印章对外的效力问题关于部门印章的效力问题,历来都是理论界的争议焦点,大概可分为表见代理说,无权代理说,以及有越权代理说等等。

表见代理说认为,部门属于企业的内部职能机构,只要是部门对外的真实意思表示,而对方有理由相信部门的意思就是代表企业,那么部门印章的行为就构成典型的表见代理;无权代理说认为,只有依法成立的法人才有民事行为能力,但部门不是法人更无民事行为能力,所以其所做的印章行为应当属于无权代理,当然不能产生法律效力;越权代理说认为,部门属于企业内部的一般业务机构,其只能在应有的业务范围内作出意思表示,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如果越权并导致使用部门印章错误,则应当属于越权代理,未经企业的追认,其印章的行为当然自始无效。

对此,曾兵生律师认为表见代理说更为妥当。

首先,表见代理即属广义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又称表示代理,是指代理人虽不具有代理权,但具有代理关系的表面要件,这些表面要件足以使得无过错的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从而法律规定被代理人须对之负授权责任的无权代理。

法律之所以承认表见代理,是因为表见代理具有维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的功能。

表见代理制度的法理基础,在英美法系为“禁反言”,在大陆法系则在于使个人的“静的安全”与社会的“动的安全”协调协调。

存在外表授权的场合,以此为根据,使无权代理行为发生有权代理的效果。

⑴故此,我们可将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分为两大点:一是代理人虽无代理权,但具有代理权的外观,即“在一般情况下,本人不应因他人擅以其名义为法律行为,但在若干情况下,本人因其行为创造了代理权存在的表征(权利外观),引起善意相对人的信赖时,为维护交易安全,自应使本人负其责任,因而产生表见代理制度”⑵;二是相对人为善意相对人,相信或认为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并在此认识基础上与之订立合同,法学界存在的问题在于《合同法》第48条与第49条关于善意相对人的“善意”内容是否一致?⑶我们认为第48条是狭义无权代理的善意相对人,是善意且无过失,第49条是表见代理的善意相对人,是善意且有过失,但是从法理来看,有过失也可以成为善意的相对人,只是赋予被代理人的权利不同而已,所以第48、49条“善意”的内容是一致的。

结合企业与部门的关系而言,部门作为企业的内部职能机构,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往往直接代表企业与相对人进行民事活动,所以在此前提下,司法部门认定相对人是善意地相信或认为部门具有代理权,更能保障这种民事活动的平等性及公平性。

其次,表见代理的形式又可分为两类,一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代理,是当事人委托其他单位或者本单位以外的个人代理自己签订的合同,或者个人相互之间委托代理签订的合同;二是当事人(单位)与其本单位工作人员之间因职务发生的代理关系,即在职务代理活动中,也有可能构成表见代理。

在职务代理中,代理权限由被代理人授权而产生。

授权的基础在于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存在着劳动关系,而部门是由各个劳动者所组成,是劳动者集体智慧的综合,所以其与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应当适用于职务代理。

代理人是被代理人聘用的工作人员或职能部门,有义务按单位的指派或要求从事业务活动,包括订立合同。

问题在于,“职务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有时不能为相对人所确知,他的“表见代理权限”(即相对人依照常理认为其所享有的权限)可能与其实际代理权限相符合,也可能不相符合。

《英国商法》一书中有这样的一个例子:“董事会任命经理时如明确规定:未经董事会批准,该经理的订货权不得超过500英镑价值,那么该经理的实际代理权以不超过500英镑为限;但其表见代理权则包括了经理通常所具有的一切权限,该表见代理权对被代理的公司具有约束力。

”该案例对职务代理与表见代理关系的分析,对我们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⑷应当说,“职务代理”是构成表见代理的一个常见的原因,所以部门印章的行为也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这不仅符合法律之定义,也符合经济交易过程中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至于无权代理说与越权代理说的不合理性,是显而易见的。

一方面是无权代理说及越权代理权说都加大了相对方的注意义务,导致合同双方的信息交流不平等,影响社会经济交易的安全;另一方面是职能部门虽然不是法人,但是系法人的组成机构,现实中常有需要职能部门介入的民事活动,所以其应如法人代表一样,作出的民事行为应当属于职务代理,属于企业法人的意思表示。

关于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使职权的性质问题,隋彭生教授根据《合同法》第50条提出的观点是构成表见代表,是指代表人有超越代表权的行为,而其行为足以使得善意的相对人相信其有代表权,从而法律规定由代表人所在单位负责任的无权代表。

⑸其实,表见代表的意义与表见代理的意义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对整个经济交易制度的信赖,保护交易安全,同时也是为了提高交易的效率,我们在此加以区分的目的在于以《合同法》第50条规定的“表见代表”来参照适用企业内部职能部门的“表见代理”行为。

总而言之,企业法人应加强对内部运作机制的管理力度,而不是通过内部规定直接加大社会第三人的义务,即先管好自家的人再办好外面的事。

二、关于部门印章是否需要向工商、公安部门备案的问题根据《公司法》及相关配套法规的规定,企业公章、合同专用章及财务专用章必须先经过工商、公安部门批准备案才能刻制。

但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其他专用印章(包括经济合同章、财务专用章等),在名称、式样上应与单位正式公章有所区别,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可以刻制。

一般企事业单位的各种业务印章,在依法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及审批手续后,即经企事业单位领导批准,并到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的前提下,此类业务印章的使用即具有合法性,亦将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依法无须向公安部门备案。

但是,我们认为,如果工商、公安部门允许企事业单位将部门印章备案的,企事业单位最好予以备案,一是防止他人私自刻章进行民事活动,而已备案的部门印章利于日后辨别印章的真伪,二是在某种情况下,已备案的部门印章也能作为主张合同无效的证据。

三、关于部门印章上标明“非应用于某项业务,本章无效”、“某章仅应用于某项业务”等类似内容的效力问题如上所述,企事业单位的公章属于国家法律规定强制备案的范围,其效力能够对抗第三人,但是部门业务用章的使用范围属于内部规定,仅对内有约束力,而且从法律理论上分析,相对方对于企业内部管理及规定的注意义务应该是有限的。

在签订合同之前,如果法律还要求相对方去公安局、工商局调查企事业单位的业务用章的使用范围,或者查询其内部的业务用章制度,这无疑是过分加重了相对方的义务,而且此种针对相对方的义务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企事业单位并不能以此认定部门超越范围使用部门印章的行为无效,更不能擅自加大相对方的义务。

尤其是类似银行、电信、石油等享受国家政策优惠的企业,更应注意其在经济活动中采用的具有广泛性、不可协调性的合同是否合理,否则可能成为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有些学者相当反感格式合同的存在,甚至发出了“协约死亡”之感叹)⑹,不仅可能产生无效之法律后果,甚至直接影响企业的社会形象。

故此,在部门印章上标明前述内容,一般只能对企业内部有效,对外不能当然产生对抗相对方的法律效力。

我国目前对合同无效的认定,采取从严把握的立法精神。

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合同是否无效应当依据法律规定作出判断,约定无效的情形必须经双方书面确认,而不能如上文中某大型企业所预想那样,只要有一方告知无效的情形,且当情形符合告知的条件时,部门使用部门印章的行为及合同无效。

一般来说,不作为(即默认、沉默)通常不能作为承诺的表示形式,只有根据交易习惯和要约表明可以通过不作为进行承诺的,不作为才能成为承诺的方式,但在司法实践中一定要从严把握,不可滥用裁量权。

⑺因为,根据《合同法》关于要约及承诺的规定,虽然该企业作出告知的行为符合要约之构成要件,但是对方必须对此作出承诺才能对其产生效力,这种作出承诺的方式在该企业看来可能除书面合意外就是默认。

但是,对某项民事行为是否构成默认必须依据法律规定才能作出判断,即法定的情形才构成默认,例如默认代理人的代理行为、默认租赁合同继续有效、默认公共汽车的承运合同(这些都是可以根据交易习惯作出正确性的判断)等等,而不能在一般情况下通过一方的提示而对方不提出异议即认为默认有效,否则面对社会中繁多的告示行为,被告知人只能疲惫于作出接受或不接受的意思表示而不能自拔。

因此,在不存在法定无效的情形下,企事业单位拟通过单方面告知无效的条款来约束相对方,则该告知一般情况下必须得到相对方的书面认可才能产生法律效力,进而以该条款作为附生效条件来约束合同的效力范围,但是不能以对方未提出异议即视为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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