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再保险 (2)资料教程
第七章 再保险 《保险学》

§7.2 再保险合同
❖7.2.2 比例再保险合同基本条款 ❖ 3.仲裁条款
• 再保险合同都有仲裁条款的规定。因为再保险合同都是按 照双方各自独特的需要订立的,所以合同条文结构差异很 大,很难有统一的准则,而且再保险合同常常涉及不同的 法律制度,再保险当事人双方都是保险从业者,专业性很 强,因此订约双方对合同条款的执行或解释有异议而发生 争议时,为了解决这种争议,一般都聘请有专业知识和经 验的专家进行仲裁而加以解决。该条款规定:在发生争议 时,订约双方各自指定一名仲裁人,并由双方所指定的仲 裁人共同推选一名公正人,公正人和两名仲裁人员组成三 人仲裁庭对争议问题进行仲裁。
❖ 4.再保险的安排方法 ❖再保险的安排方法主要有临时再保险、合同再保险
和预约再保险三种基本形式。 ❖临时再保险 ❖合同再保险 ❖预约再保险
§7.2 再保险合同
❖7.2.2 比例再保险合同基本条款 ❖ 1.共命运条款
• 再保险合同规定再保险接受人要与原保险人共命运,这就 使原保险人获得再保险接受人的确实保证,在合同约定范 围内充分发挥主动作用,灵活地开展业务。原保险人为了 维护共同利益,会自觉加强业务选择,合理厘定费率和恰 当处理赔款,做好经营管理,从而获得适当的利润。共命 运条款促使合同双方为共同利益开展良好的合作。
第7章 再保险
§7.1 再保险概述
❖7.1.1 再保险的含义 ❖ 1.再保险的基本概念 ❖ 再保险(reinsurance)是对保险人所承担的风
险赔偿责任的保险。相对于再保险,发生在投保人 和保险人之间的业务活动是原保险,也叫做直接保 险业务。 ❖再保险是一种特殊性质的责任保险。
§7.1 再保险概述
的最大损失范围,并根据该最大损失范围确定一个 风险单位。 ❖ (2)自留额和分保额 ❖自留额又称自负责任,是指对于每一风险单位或一 系列风险单位的责任或损失,分出公司根据其本身 的财力确定的所能承担的限额。 ❖自留额与分保额可以根据保险金额计算,也可以根 据赔款金额计算。
保险学(辅.7章)2014讲解

广泛分散,使原保险人的责任得到控制,包括控制
每个风险单位的自留额、每次巨灾事故的最高赔付 额和全年责任积累额,从而排除了业务经营上的盲 目性和赌博性,保证经营的稳定性。
(二)扩大承保能力,增加业务量 任何一家保险公司的承保和赔偿能力都是有限 的。为了确保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保护被保险人 利益,各国保险法都规定了保险公司的业务量与资 本额之间、或自留额与资本额之间应保持一定的比 例关系,以限制保险公司盲目承保。对于超过规定 比例的业务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再保险可以在 不增加资本额的条件下,扩大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 并通过分保交换增加业务量。一般认为,通过再保 险,保险人可以扩大其数十倍的承保能力,而不致 影响保险经营的稳定性。
位的划分关键是要和每次事故最大可能损失范围的
估计联系起来考虑,而并不一定与保单份数相等同。 再保险合同一般规定,如何划分风险单位由分出公 司决定。对于每一风险单位或一系列风险单位的保
险责任,分保双方通过合同按照一定的计算基础对
其进行分配。 4.分保费、分保佣金与盈余佣金 再保险人承担责任也必须以收取相应的再保险 费(分保费)(reinsurance premium)为条件。比 例再保险按分保责任比例计算再保险费;非比例再 保险按单独制订的再保险费率计算再保险费。比例
再保险还有分保佣金与盈余佣金的约定。分保佣金
(ceding commission )又称分保手续费,是由再保 险人按照再保险费的一定比例计算支付给原保险人
用于对其承保业务费用的补偿。盈余佣金(profit commission)又称利润手续费,它是在再保险人按 年度计算其分保业务获得盈利的前提下,由再保险 人按照盈利额的一定比例计算支付给原保险人的一 种报酬或奖励。 5.转分保
保险学710章重点总结

第七章再保险本章主要内容再保险的意义与特点II再保险的种类与再保险合同II再保险的组织和市场第一节再保险概述一、再保险的基本概念再保险(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
分出业务的公司称为原保险人或分出公司,接受业务的公司称为再保险人或分入公司。
再保险支付的保费叫做分保费或再保险费;由于分出公司在招揽业务过程中支出了一定的费用,由分入公司支付给分出公司的费用报酬称为分保佣金或分保手续费。
二、再保险与原保险的比较三、再保险的意义分散风险、扩大承保能力、控制责任,稳定经营、降低营业费用,增加运用资金、有利于拓展新业务第二节再保险合同一、再保险合同的概念又称分保合同,是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独立的合同以原保险合同作为基础,其具有普遍意义的保险基本原则,也适用于再保险合同。
第三节再保险市场一、再保险的组织形式1•再保险公司也称专业再保险公司,其本身不直接承保业务,而是专门接受原保险人分出的业务,同时也将接受的再保险业务的一部分转分给别的保险公司。
2•再保险集团许多保险公司经共同协议联合组成的再保险组织,这种再保险集团有国家性的,也有地区性的,跨区域性的,其组织形式也各不相同,有的委托一个会员公司作为经理人,有的成立“再保险公司”由各会员公司集资。
3•兼营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最早的再保险承保人组织形式。
在再保险业务尚不发达的时候,通常都是由直接承保公司兼营的。
第八章社会保险本章主要内容社会保障与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的意义与项目社会保险的特点社会保险的内容■ 我国社会保险第一节社会保险总论一、社会保障与社会保险社会保障:国家通过立法对社会成员在特定或特殊的情况下,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而采取的各种社会措施的总和。
社会保障是每一个社会成员享有的基本权利,也是政府对每一个社会成员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四部分,其中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中最核心的一部分,以其科学、经济的分散风险的理念成为各国为公民提供保障的基本方式。
第七章再保险

•
由此可见,保险人的业务发展是有限 的,不可能无限制地承揽业务,而是要受 到其资本额的限制。但是,如果利用再保 险,不仅可以扩大保险人的业务发展,突 破限额,而且还能合法地保证经营的稳定 性。因为在计算保费收入时可扣除分出 保费,只计算自留保费。
• 因此,在不增加资本的情况下,可利用分保增加 业务量。 • 例如,当保险人的资本额为50万元时,如果按 照10%的法律限定,保险人的业务量最高只能 做到500万元,倘若超过500万元,就表明超越 了清理线,潜伏危机。然而,如果保险人利用分 保则可将业务量突破500万元的限制。 • 当业务量为2 000万元时,只要保险人自留保 费额保留在500万元以内,那么,其资本额与业 务量的比例仍然维持在法定的10%,即使大于 或等于10%,保险人只需将超过500万元以上 的部分分出去就可以了。
龙江洪涝灾害中农业保险总赔款约27亿元,再保险人承担
了26.4%(约7.17亿元)的损失,有效分散了风险,增强 了我国保险市场的稳健性。
国际再保险市场发展状况 从目前国际再保险市场的分布情况看,全球主要再保险 市场主要集中在欧洲和北美地区,具体来说欧洲又以德国、 瑞士和英国为核心。北美再保险市场主要以美国和百慕大 为核心。 从再保险业务来源看,欧洲和百慕大地区主要分保业务 来自全球各地,特点是完全自由化(无法定分保)、商业 化,竞争激烈,国际地位举足轻重。美国再保险业务主要 以接受北美当地业务为主,同时也接受全球范围其他地区 的分保业务。美国再保险市场的发展偏重于业务交换、共 同保险和联营方式,比欧洲再保险公司的自留额高。
• 按照合同安排方式分类
——临时再保险(Facultative reinsurance) ——合同再保险(Treaty reinsurance) ——预约再保险(Facultative open cover)
7第七章再保险

18
(四)成数和溢额混合再保险
❖ 成数与溢额混合再保险是指在一个合同中既有成 数再保险,又有溢额再保险,并根据需要,将两 者有机地组合在一起的比例再保险方式。
❖ 它包括: ➢成数分保合同之上的溢额分保合同 ➢溢额分保合同之内的成数分保合同
1、分散风险 2、限制责任
➢《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对一次保险事故可 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 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 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3、扩大承保能力
➢《保险法》规定“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 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 公积金总和的四倍。”
❖ 再保险就是对保险人的保险。 ➢原保险人、分出人 ➢再保险人、分入人、分保接受人
❖ 分出公司:付出分保费,摊回分保赔款,收取分 保手续费(分保佣金);
❖ 分入公司:收取分保费,摊付分保赔款,付出分 保手续费(分保佣金)。
❖ 经营再保险的公司有兼营再保险公司、专营再保 险公司等。
4
二、再保险的作用
4、形成巨额联合保险基金 5
三、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关系
❖ 原保险与再保险有联系,但再保险是一项独立的 保险业务。
❖ 再保险合同只对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具有约束力, 而与原保险业务中的被保险人无关。即, ➢被保险人无权向再保险人索赔,再保险人也无 权向投保人收取保费; ➢原保险人不能因再保险人未履行分保责任而对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履行赔偿义务。
00
3 1000 10 500 40% 4 200 60% 6 300
4 2000 20 600 20% 4 120 80% 16 480
[经济学]再保险电子教案
![[经济学]再保险电子教案](https://img.taocdn.com/s3/m/bf59ee4f6ad97f192279168884868762caaebbf4.png)
经济学再保险电子教案第一章:再保险概述1.1 再保险的定义与分类1.2 再保险市场的基本概念1.3 再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1.4 再保险的作用与意义第二章:再保险市场与再保险人2.1 再保险市场的发展历程2.2 再保险市场的现状与趋势2.3 再保险人的角色与职责2.4 再保险人的资质与评估第三章:再保险定价与交易3.1 再保险定价的基本原理3.2 再保险定价的风险因素3.3 再保险交易的过程与方式3.4 再保险合同的定价与谈判第四章:再保险的风险管理与控制4.1 再保险风险的识别与评估4.2 再保险风险的分散与对冲4.3 再保险风险的控制与应对4.4 再保险风险管理的案例分析第五章:再保险监管与合规5.1 再保险监管的基本框架5.2 再保险监管的主要内容5.3 再保险合规的要求与挑战5.4 再保险合规的案例分析第六章:再保险产品与服务6.1 再保险产品的种类与结构6.2 再保险服务的特点与优势6.3 再保险产品的创新与发展6.4 再保险服务的案例分析第七章:再保险技术与工具7.1 再保险技术的应用与创新7.2 再保险过程中的关键工具7.3 再保险技术的优缺点分析7.4 再保险技术的案例应用第八章:再保险市场的中国实践8.1 中国再保险市场的发展历程8.2 中国再保险市场的现状与挑战8.3 中国再保险市场的政策与监管8.4 中国再保险市场的未来发展趋势第九章:再保险案例分析9.1 国内外再保险经典案例解析9.2 重大自然灾害再保险案例分析9.3 金融风险再保险案例分析9.4 企业风险管理再保险案例分析第十章:再保险的未来与发展10.1 再保险行业面临的挑战与机遇10.2 科技对再保险行业的影响与变革10.3 再保险市场的前景与趋势10.4 再保险行业的发展策略与建议重点和难点解析重点一:再保险的定义与分类再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所承保的风险部分或全部转移给其他保险公司的行为。
重点关注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区别,以及再保险的分类,包括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
7再保险业务核算

公司名称: 接受人名称: 账单期货币单位:
借方
险别: 合同名称: 业务年度:
贷方 金额 分保费 未到期责任保费转入 项目 金额
分 保 账 单
项目 分保手续费 原手续费
转分保手续费
分保赔款 保费准备金扣存
利息(%)
保费准备金返还 赔款准备金返还
赔款准备金扣存
税款及杂项 原纯益手续费 未到期责任保费转出 未决赔款转出 纯益手续费 经纪人手续费 应付你方余额 你方比例(%) 备注 未决赔款
若按费率3%计算,本业务年度毛净满期保费为9,000,000 元,超赔分保费计270,000元
(二)赔款
赔款计算时依据不同的超赔合同确定损失计算单位。
险位超赔合同是按每个危险单位来计算,事故超赔合同是 按每次事故来计算,产品责任险等业务的超赔合同是按保 单年度全部赔案的累计损失来计算。对于某些业务由于责 任的累积,损失金额过大,特别是巨灾事故超赔,超赔合
注意:
在本例中,最低保证保费支付形式下,业务 年度终止调整保费账单时即使发生10,000元的差 额,接受人也不予退还。因为这10,000元是分出 人向接受人支付的最低保证保费。
2.按浮动费率进行计算和调整 在业务年度终止后的延续期内,每年在年度终了后, 要根据发生赔款的变化计算出实际费率,并对分保费进行 计算和调整。因此,分出人应每年编送分保费调整账单, 直至全部责任结束。
火灾分入业务日记账
业务年度2001年
日期:2002年4月1日
分出 人/ 经 纪人 手续费 /纯益 手续费 经纪 人手 续费 保费 准备 金 赔款 准备 金
货币:美元
余额 借方 ﹍ 500 贷方
进账 编号
合同 编号
账单 期
保险学 第二版 第七章 再保险

保险学
第七章 再保险
第一节 再保险概述
一、再保险的基本概念 ——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
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
原保险人 (分出公司)
再保险人 (分入公司)
转分保接受人
分再 保保 或险
转再 分再 保保
险
3
二、再保险与原保险、共同保险的关系
5
二、再保险与原保险、共同保险的关系
(二)再保险与共同保险
1.当事人不同
2.风险分散方式不同
6
三、再保险的职能与作用
(一)分散风险 (二)限制责任 (三)扩大承保能力 (四)提高偿付能力 (五)有利于拓展新业务,获取技术支持 (六)形成巨额联合保险基金 (七)增加保险人的可用资金
7
第二节 再保险合同
(一)再保险的职能与作用 1、联系
①再保险人的责任以原保险人的责任为限。再保险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原保险 合同的保险金额;再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也不得超过原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
②原保险合同因故失效时,再保险合同也同时失效。 ③在订立再保险合同时,根据最大诚信原则,原保险人应将原保险合同中的投 保人的声明及保证的内容如实转告再保险人。如果原保险人因故意或过失遗漏、误 报、隐瞒有关风险的重要事实,再保险人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再保险合同。
人的再保险方式。 分出部分的比例称为成数。
1、特点: 合同双方利益一致、手续简便;缺乏弹性、不能均衡风险责任。 2、适用范围 小公司、新公司、新业务、赔案发生频率高的业务、各类转分保业务、交换 业务、集团分保业务。13(一) Nhomakorabea数再保险
举例分析: 分出公司组织一个海洋货物运输险成数分保合同,每一危险单位的最高限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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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险合同的性质不同。原保险合同 具有经济补偿性或者保险金给付性;而再保 险合同具有责任分摊性,或补充性。其直接 目的是要对原保险人的承保责任进行分摊。
4.保险费支付不同。在原保险合同中, 除了奖励性支付外,是单向付费的,即投保 人向保险人支付保费;而在再保险合同中是 个双向的机制:原保险人须向再保险人支付 分保费,再保险人须向原保险人支付分保佣 金。
第三节 再保险的业务安排方式
一、比例再保险
比例再保险主要有三种:成数再保险、溢额再 保险、成数溢额再保险。 (一) 成数再保险
1.成数再保险概述 成数再保险是指原保险人将每一危险单位的保 险金额,按照约定的比例(成数)分给再保险人 的再保险方式。按照成数再保险方式,不论分出 公司承保的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额大小,只要是在 合同规定的限额之内,都必须按双方约定的比率 进行分配和分摊。总之,成数再保险方式的最大 特征是“按比率”再保险,堪称比例再保险的代 表方式,同时也是最简便的再保险方式。
2.限制保险责任
①限制每一风险单位的责任:确定每个风险 单位的自留额,超出部分再通过在保险的方式分 散出去;
②限制一次巨灾事故的责任积累;
③限制全年的责任积累。
3.扩大承保能力
任何一个保险人,都希望承保业务量尽可能 地多,但保险人的承保能力都受很多条件的限制, 尤其为资本金和公积金等制约。但由于业务量的 计算不包括分保费,保险公司可以在不增加资本 额的情况下通过再保险增加业务量,扩大承保能 力。
保险与再保险的关系示意图
赔偿或 给付保险金
分摊损失赔款
投保人 (被保险人)
保险费
原保险人 (分出公司)
分保费
再保险人 (分入公司) 分保佣金
原保险合同
再保险合同
五、有关再保险的法律规定
《保险法》第103条规定,“ 保险公司 对 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 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 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10% ;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二、按分保责任划分
1.比例再保险
比例再保险以保险金额为 基础确定每一危险单位的自留 额和分保额,分出公司的自留 额和接受公司的接受额均是按 照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确定的。 比例再保险又可细分为成数再 保险、溢额再保险以及成数和 溢额混合再保险。
2.非比例再保险
又称超额损失再保险,以赔款金额为基础确 定每一危险单位的自留额和分保额。非比例再保 险主要有超额赔款再保险和赔付率超赔再保险两 种。前者是根据一定的条件确定一个自负赔款限 额,接受公司仅承担超过自负赔款限额后的全部 或部分赔款;后者是根据一定的条件确定一个年 度自负赔付率,接受公司只承担超过该赔付率以 后的全部或部分赔款。
3.预约再保险
预约再保险是介于临时再保险与合同再保险 之间的一种安排方式。一般而言,它对于分出公 司来说,相当于临时再保险,而对于接受公司来 说,相当于合同再保险。也就是说,这种安排对 分出公司没有强制性,业务是否要办理再保险或 分出多少,完全可以自由决定。但对于接受公司 来说具有强制性,凡属预约分保范围内的每笔业 务不能加以挑剔选择。因此,此类合同较受分出 人欢迎而不太受分入人欢迎。
2.合同再保险
合同再保险,又叫固定再保险,是指分出公 司和分入公司双方事先通过契约将业务范围、地 区范围、除外责任、分保佣金、自留额、合同限 额、账单的编制与发送等各项分保条件用文字予 以固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经双方签订 合同,双方均应遵守。因此,合同再保险对当事 人双方都具有“强制性”。
2.自愿再保险
自愿再保险是强制再保险或法定再保险的对称,它是 由分出公司与接受公司双方协议自愿签订再保险合同的一 种再保险方式。自愿再保险的意义在于“自愿”。对于再 保险的分出公司来说,“自愿”意味着在整个购买再保险 的过程中拥有完全的自主权。主要是: (1)对已承保的风险 责任是自留还是分保出去是自主的;(2)对自留额大小的确 定以及对分出业务量大小的确定是自主的;(3)对于采用何 种分保方式及分保安排方式是自主的;(4)对选择哪一家保 险公司或再保险公司作为分保接受公司是自主的;(5)对分 保条件的商订是自主的。当然,从再保险的接受公司来说, “自愿”意味着不仅可以自主选择客户,而且在上述相关 方面也是自主的。
1.再保险大约于14世纪萌芽于海上保险。
2.17世纪中叶到18世纪中叶,英国再保险业务进一步发 展。1666年伦敦大火后,火灾保险开始深入人心,城 市重建时因保额增加,对再保险的需求也有所增加。
3.18世纪后期,随着产业革命的兴起,国际贸易的发 展,工商业不断更新扩充生产设备,投保标的的财 产价值大增,保险金额逐渐增大。保险公司需要再 保险。
成数再保险在实际运用中,再保险的人数一般 没有限制,各个再保险人接受的份额也不必相同。 但分出公司的自留比例一般较大,约在40%~ 50%之间,这通常是成数再保险合同的要求。
由于成数再保险对每一危险单位都按固定的比 率分配责任,故在遇有巨额风险责任时,将使原 保险人和再保险人承担的责任仍然很大。因此, 为了使承担的责任有一定范围,每一份成数再保 险合同都按每一危险单位或每张保单规定一个最 高责任限额,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在这个最高责 任限额中各自承担一定的份额。
三、按实施方式划分
1.法定再保险 法定再保险是由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
行的再保险。由于法律本身具有强制性,这种再 保险也称强制再保险。
1985年,国务院颁布《保险企业管理暂行规 定》,规定国内开始办理30%的法定分保业务, 由中国人保再保部代行国家再保险公司的职能。 1995年保险法颁布实施,强制要求国内保险公 司必须将其承保的每笔业务(除人寿保险业务外) 的20%在国内办理分保。2001年12月加入WTO, 根据中国的入世承诺,我国的20%的强制再保险 比例从2002年起以每年5%的速度减少,直至 2006年彻底取消强制再保险。
D 800 8
0 160 1.6 0 640 6.4 0
E 1 10 0 200 2 000
总 3 30 30 600 6 计 000
0 800 8
0
6
2 24 24
400
(二)溢额再保险
1.溢额再保险概述 溢额再保险是由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签订协议, 对每个危险单位确定一个由保险人承担的自留额, 保险金额超过自留额的部分称为溢额,分给再保 险人承担。 溢额再保险与成数再保险的区别: 如果某一业务的保险金额在自留额之内时,就 无须办理分保,只有在保险金额超过自留额时, 才将超过部分分给溢额再保险人。也就是说,溢 额再保险的自留额,是一个确定的自留额,不随 保险金额的大小变动,而成数再保险的自留额表 现为保险金额的固定百分比,随保险金额的大小 而变动。
(二)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区别
1.合同当事人不同。原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再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 是保险人,即再保险分出人与分入人,与原投保 人无关。
2.保险标的不同。原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被 保险人的财产或人身,或者具体为被保险人的财 产及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而再保险合 同的保险标的是原保险人分出的责任,分出人将 原保险的保险业务部分地转移给分入人。
2 000 000 900 000 1 100 000
0
5 000 000 2 250 000 2 750 000
0
6 000 000 2 250 000 2 750 000 1 000 000
2.保险责任、保费和赔款的计算
假定某分出公司组织一份海上运输险的成数分保合同, 规定每艘船的合同最高限额为1 000万美元,分出公司的自 留额为20%,即200万美元,分出部分为80%,即800万美 元。这个总的分保额要分别分给若干家甚至数十家保险公 司或再保险公司。因此,每一家接受公司所接受的责任为1 000万美元中的一定百分比率。例如,甲公司接受5%,为 50万美元;乙公司接受10%,为100万美元;丙公司接受 15%,为150万美元,等等。有时合同以分出总额作为 100%来确定接受公司承担的责任。如本例分出总额为800 万美元,甲公司接受5%为40万美元,乙公司接受10%为 80万美元,丙公司接受15%为120万美元,等等。一旦各 公司承担责任的百分比率确定,则保费和赔款就按相应百 分比率来计算。
例1:假设一成数再保险合同,每一危险单位的最 高限额规定为500万元,自留部分为45%,分出部分 为55%(即为55%的成数再保险合同),则合同双方的 责任分配如表3-1
表3-1 成数分保责任分配表 单位:元
保险金额 800 000
自留部分 45%
360 000
分出部分 55%
440 000
其他 0
表3-2 成数分保计算表 单位:万美元
船
总额100%
自留20%
分出80%
名
保险 保费 赔款 自留额 保费 自负 分保 分保 摊回
金额
赔款 额 费 赔款
A 200 2
0
40 0.4 0 160 1.6 0
B 400 4 10 80 0.8 2 320 3.2 8
C 600 6 20 120 1.2 4 480 4.8 16
第七章 再保险
7.1 再保险概述 7.2 再保险的基本分类 7.3 再保险的业务安排方式
第一节 再保险概述
案例01:1979年英国船坞建造的埃冯达尔三艘液 化气体船,因断裂发生损失,保险公司赔款 33,000万美元;
两伊战争中扣留船只70余艘的赔款共40,000万 美元;
1985年日本航空公司一架波音747客机失事, 机身和旅客死亡共需补偿金额10,000多万美元。
4.促进保险业的竞争
再保险的存在和发展使 得小型保险公司得以生存, 由此促进保险业的竞争。
5.形成巨额联合保险 基金
通过再保险,可以将各个 独立的、为数较少的保险基 金联合起来,形成巨额保险 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