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第七章 再保险安排和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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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再保险 《保险学》

第七章  再保险  《保险学》

§7.2 再保险合同
❖7.2.2 比例再保险合同基本条款 ❖ 3.仲裁条款
• 再保险合同都有仲裁条款的规定。因为再保险合同都是按 照双方各自独特的需要订立的,所以合同条文结构差异很 大,很难有统一的准则,而且再保险合同常常涉及不同的 法律制度,再保险当事人双方都是保险从业者,专业性很 强,因此订约双方对合同条款的执行或解释有异议而发生 争议时,为了解决这种争议,一般都聘请有专业知识和经 验的专家进行仲裁而加以解决。该条款规定:在发生争议 时,订约双方各自指定一名仲裁人,并由双方所指定的仲 裁人共同推选一名公正人,公正人和两名仲裁人员组成三 人仲裁庭对争议问题进行仲裁。
❖ 4.再保险的安排方法 ❖再保险的安排方法主要有临时再保险、合同再保险
和预约再保险三种基本形式。 ❖临时再保险 ❖合同再保险 ❖预约再保险
§7.2 再保险合同
❖7.2.2 比例再保险合同基本条款 ❖ 1.共命运条款
• 再保险合同规定再保险接受人要与原保险人共命运,这就 使原保险人获得再保险接受人的确实保证,在合同约定范 围内充分发挥主动作用,灵活地开展业务。原保险人为了 维护共同利益,会自觉加强业务选择,合理厘定费率和恰 当处理赔款,做好经营管理,从而获得适当的利润。共命 运条款促使合同双方为共同利益开展良好的合作。
第7章 再保险
§7.1 再保险概述
❖7.1.1 再保险的含义 ❖ 1.再保险的基本概念 ❖ 再保险(reinsurance)是对保险人所承担的风
险赔偿责任的保险。相对于再保险,发生在投保人 和保险人之间的业务活动是原保险,也叫做直接保 险业务。 ❖再保险是一种特殊性质的责任保险。
§7.1 再保险概述
的最大损失范围,并根据该最大损失范围确定一个 风险单位。 ❖ (2)自留额和分保额 ❖自留额又称自负责任,是指对于每一风险单位或一 系列风险单位的责任或损失,分出公司根据其本身 的财力确定的所能承担的限额。 ❖自留额与分保额可以根据保险金额计算,也可以根 据赔款金额计算。

保险学第七章再保险

保险学第七章再保险

1000 10 2000 20
第二节 比例再保险—溢额再保险
3、溢额再保三要素: 危险单位 自留额:线 线数:合同最高限额是原保险人自留额的一定倍数, 称为线数。 4、多层溢额 当第一溢额不能满足全部分出业务需要时可组织第二 溢额。 5、保险责任的分摊
例题:自留额为10万,保险费率为1%,第一溢额为200 万,即20线。
第一节
可保利益原则
再保险概述
四、保险原则在再保险中的运用
原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 诚信原则 分保分出人对再保险人说明原保险危险的情况及自留额 补偿原则 再保险是对原保险人的补偿,都是补偿性质的。 承保标的存在原则 再保险以原保险标的的存在而存在
第一节
再保险概述
五、再保险职能 1、对特定业务带来的巨大危险进行分散
自留 责任
0.25 2.05
第一 溢额
2.9 20.45
第二 溢额
7.9 79
第二节 比例再保险—溢额再保险
溢额再保险的特点
(1)可以灵活确定自留额。质量好的业务可 以自留额定的大些 (2)比较繁琐费时。经营费用较高
第二节 比例再保险
三、成数和溢额混合再保险
成数合同之上的溢额合同
先签订成数再保合同,在成数再保合同的限额 之上再安排溢额再保合同。 案例:分出公司规定成数分保的最高限额为50万, 自留比例为40%,超过50万的进行溢额分保,最 高限额为10线。则混合合同的最高承保金额为 550万。 溢额合同之内的成数合同
3.2 4.8
0
8 16
D
E
800
1000
8
10 30
0
0 30
160
200 600

保险学(辅.7章)2014讲解

保险学(辅.7章)2014讲解

广泛分散,使原保险人的责任得到控制,包括控制
每个风险单位的自留额、每次巨灾事故的最高赔付 额和全年责任积累额,从而排除了业务经营上的盲 目性和赌博性,保证经营的稳定性。
(二)扩大承保能力,增加业务量 任何一家保险公司的承保和赔偿能力都是有限 的。为了确保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保护被保险人 利益,各国保险法都规定了保险公司的业务量与资 本额之间、或自留额与资本额之间应保持一定的比 例关系,以限制保险公司盲目承保。对于超过规定 比例的业务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再保险可以在 不增加资本额的条件下,扩大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 并通过分保交换增加业务量。一般认为,通过再保 险,保险人可以扩大其数十倍的承保能力,而不致 影响保险经营的稳定性。
位的划分关键是要和每次事故最大可能损失范围的
估计联系起来考虑,而并不一定与保单份数相等同。 再保险合同一般规定,如何划分风险单位由分出公 司决定。对于每一风险单位或一系列风险单位的保
险责任,分保双方通过合同按照一定的计算基础对
其进行分配。 4.分保费、分保佣金与盈余佣金 再保险人承担责任也必须以收取相应的再保险 费(分保费)(reinsurance premium)为条件。比 例再保险按分保责任比例计算再保险费;非比例再 保险按单独制订的再保险费率计算再保险费。比例
再保险还有分保佣金与盈余佣金的约定。分保佣金
(ceding commission )又称分保手续费,是由再保 险人按照再保险费的一定比例计算支付给原保险人
用于对其承保业务费用的补偿。盈余佣金(profit commission)又称利润手续费,它是在再保险人按 年度计算其分保业务获得盈利的前提下,由再保险 人按照盈利额的一定比例计算支付给原保险人的一 种报酬或奖励。 5.转分保

《再保险安排和规划》课件

《再保险安排和规划》课件
对市场价格、利率等风险因素进行监测和评估, 预测其对再保险业务的影响。
市场风险控制措施
通过分散投资、运用金融衍生品等工具进行对冲 ,降低市场风险。
操作风险的管理
操作风险定义
操作风险是指在再保险业务中,由于内部流程、人为错误或系统 故障等因素导致的损失风险。
操作风险评估
对业务流程、人员素质和系统安全性进行全面评估,识别潜在的操 作风险点。
识别风险
风险识别
确定潜在的风险因素,包括自然 灾害、事故、疾病等,以及可能 对业务造成的影响。
风险评估
对识别的风险进行量化评估,确 定风险的大小和可能造成的损失 。
选择再保险人
调查再保险人
了解再保险人的信誉、经营状况、偿 付能力等。
对比再保险人
比较不同再保险人的保费、保障范围 、理赔服务等,选择最适合的再保险 人。
际市场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
竞争激烈
随着外资再保险公司的进入,中国 再保险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对中小 再保险公司构成了巨大压力。
风险多样化
中国再保险市场面临着多样化的风 险,包括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 对再保险公司的风险评估和管理能 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中国再保险市场的未来展望
的不断成熟,中国再保险
确定再保险合同条款
确定再保险类型
确定保费和赔付条款
选择比例再保险、超额再保险或其他 类型的再保险。
商定保费金额、赔付方式、赔付限额 等条款。
确定保障范围
明确再保险合同中保障的范围、限制 条件等。
监控再保险合同执行情况
01
02
03
定期审查
定期对再保险合同的执行 情况进行审查,确保合同 条款得到遵守。
要点二
详细描述

再保险第七章

再保险第七章

同一危险单位保险金额增加,但危险单位数量不变; 由于损失率升高,导致费率增加 危险单位数量增加导致保费收入增加

赔款和费用

自留额水平与赔款和费用占保费收入的比例成反 方向变化 宏观:整体业务中各险种的比例 微观:某一险种不同的保额区间

风险结构


经济周期:高峰、衰退、萧条、恢复
第三节 分出公司经营收益与再保险方式

中小危险的损失变动

一次事故中的风险

若分出公司的业务在客观上存在多个危险单 位在一次事故发生损失的可能性,会有强的 保险需求。 以上是只按业务种类考虑 在一个业务年度,各种业务的经营结果综合 累积的责任风险可能较大。

一个业务年度中的风险

分出公司再保险方式的选择

选择再保险方式的一般原则:




较大危险单位或较大损失-溢额分保和超赔 中小危险单位和损失-成数分保方式 巨灾事故的损失累积-事故超赔 一个业务年度的各种业务综合的损失累积- 赔付率超赔 各种业务大多数采用合同分保;巨灾风险等 可以采用预约分保、临时分保作为补充
第二节 财产保险自留责任额度的确定

非技术性因素

国家法律对总自留责任额度的规定 国家法律对具体业务自留责任额度的规定 资本规模
第四节 财产风险的法定再保险
一、财产保险法定再保险的发展 二、法定再保险的作用 保护民族保险业 保护报单持有人的合法利益 有利于维护保险市场秩序 增大保险业的承保能力

三、法定再保险的发展趋势
再保险规划:指在再保险合同订立以前,分出公司 根据不同类别业务和自身财务状况以及市场情 况,灵活运用各种再保险方式,对自留额和转嫁 的风险责任和收益状况进行分析与设计,以期取 得最佳经营效果. 再保险规划目的:尽可能扩大承保能力;有适当的 分保安排,避免风险集中和责任累积. 再保险规划的步骤和内容:危险分析和再保险方 式的选择;自留额的确定;经营收益的匡算.

保险学710章重点总结

保险学710章重点总结

第七章再保险本章主要内容再保险的意义与特点II再保险的种类与再保险合同II再保险的组织和市场第一节再保险概述一、再保险的基本概念再保险(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

分出业务的公司称为原保险人或分出公司,接受业务的公司称为再保险人或分入公司。

再保险支付的保费叫做分保费或再保险费;由于分出公司在招揽业务过程中支出了一定的费用,由分入公司支付给分出公司的费用报酬称为分保佣金或分保手续费。

二、再保险与原保险的比较三、再保险的意义分散风险、扩大承保能力、控制责任,稳定经营、降低营业费用,增加运用资金、有利于拓展新业务第二节再保险合同一、再保险合同的概念又称分保合同,是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独立的合同以原保险合同作为基础,其具有普遍意义的保险基本原则,也适用于再保险合同。

第三节再保险市场一、再保险的组织形式1•再保险公司也称专业再保险公司,其本身不直接承保业务,而是专门接受原保险人分出的业务,同时也将接受的再保险业务的一部分转分给别的保险公司。

2•再保险集团许多保险公司经共同协议联合组成的再保险组织,这种再保险集团有国家性的,也有地区性的,跨区域性的,其组织形式也各不相同,有的委托一个会员公司作为经理人,有的成立“再保险公司”由各会员公司集资。

3•兼营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最早的再保险承保人组织形式。

在再保险业务尚不发达的时候,通常都是由直接承保公司兼营的。

第八章社会保险本章主要内容社会保障与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的意义与项目社会保险的特点社会保险的内容■ 我国社会保险第一节社会保险总论一、社会保障与社会保险社会保障:国家通过立法对社会成员在特定或特殊的情况下,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而采取的各种社会措施的总和。

社会保障是每一个社会成员享有的基本权利,也是政府对每一个社会成员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四部分,其中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中最核心的一部分,以其科学、经济的分散风险的理念成为各国为公民提供保障的基本方式。

保险学概论第7章辅导 再保险

保险学概论第7章辅导 再保险

保险学概论第7章辅导再保险本章教学要点要点:1.再保险的含义、作用及其市场组织形式;2.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3.临时再保险合同,固定再保险合同和预约再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本章教学内容概述:一、再保险的概念再保险是指保险人为了分散风险而将原承保的全部或部分保险业务转移给另一个保险人的保险。

在再保险中,转移风险责任的一方或分出保险业务的公司叫原保险人或分出公司,承受风险责任的一方或接受分保业务的公司叫再保险人或分入公司;分出公司自己负责的那部分风险责任叫自留额,转移出去的那部分风险责任叫分出额。

分出公司所接受的风险责任还可以通过签订合同再分摊给其他保险人,称为转分保。

分出公司在分出风险责任的同时,把保险费的一部分交给分入公司,称为分保费;分入公司根据分保费付给分出公司一定费用用以支付分出公司为展业及管理等所产生的费用开支,叫做分保佣金或再保险手续费。

当再保险合同有盈余时,分入公司根据分保费付给分出公司的费用称为盈余佣金,也叫纯益手续费。

二、再保险的特征再保险与原保险的主要区别在于:1.合同当事人不同。

原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再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是保险人,即分出人与分入人,与原投保人无关。

2.保险标的不同。

原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财产或人身,或者具体为:被保险人的财产及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而再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原保险人分出的责任,分出人将原保险的保险业务部分地转移给分入人。

3.保险合同的性质不同,原保险合同具有经济补偿性或者保险金给付性;而再保险合同具有责任分摊性,或补充性。

其直接目的是要对原保险人的承保责任进行分摊。

4.保险费支付不同。

在原保险合同中,除了奖励性支付外,是单项付费的,即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费;而在再保险合同中,保险人须向再保险人支付分保费,再保险人须向原保险人支付分保佣金。

三、再保险的作用再保险之所以能产生和发展是与其所具有的功能和作用分不开的,再保险的作用具体表现为:1.分散风险。

第7章再保险.doc

第7章再保险.doc

第7章再保险本章主要内容.再保险概述.再保险的合同形式.再保险的业务方式.我国法律规定一、再保险概述(一)再保险的概念再保险又叫分保,它是保险人将自己承保的风险责任一部分或全部向其他保险人再进行投保的行为。

.再保险就是对保险人的保险。

..原保险人、分出人↓..再保险人、分入人、分保接受人.分出公司:付出分保费,摊回分保赔款,收取分保手续费(分保佣金);.分入公司:收取分保费,摊付分保赔款,付出分保手续费(分保佣金)。

.经营再保险的公司有兼营再保险公司、专营再保险公司等。

.危险单位保险标的发生一次危险事故可能涉及的最大损失范围.自留额又称自留责任,是指对于每一危险单位或一系列危险单位的责任或损失,分出公司根据其本身的财力确定的所能承担的限额。

.分保额,又称分保接受额或分保责任额,是指分保接受人所能承担的分保责任的最高限额。

(二)再保险的作用1、分散风险2、限制责任3、扩大承保能力4、形成巨额联合保险基金(三)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关系●原保险与再保险有联系,但再保险是一项独立的保险业务。

●再保险合同只对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具有约束力,而与原保险业务中的被保险人无关。

即,☐被保险人无权向再保险人索赔,再保险人也无权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原保险人不能因再保险人未履行分保责任而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履行赔偿义务。

二、再保险的合同形式(一)临时再保险合同1、含义●又称临时分保,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临时商定是否分保及分保条件等。

2、优点●具有灵活性,选择余地大3、缺点●只有全部临分业务安排完毕后,原保险人才可能对保户承保,有可能失去机会;●必须逐笔安排业务,手续繁杂,容易增加费用。

(二)固定再保险合同1、含义●又称合同分保,用事先签定合同的方式来使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自动履行再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2、优点●不必逐笔安排,节省费用3、缺点●缺乏灵活性(三)预约再保险合同1.含义●介于临时分保与合同分保之间的一种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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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危险的损失概率。
如果某个危险单位发生损失的可能性较大,这时保险 公司就应该降低该危险单位的自留额。相反,对于损失率 低的危险单位应该提高自留额,以增加保费收入和积累保 险公司资产。 4.保险费率。 费率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决定自留额的决策人的心理。



正常情况下,保费收入与赔偿责任之间保持平衡,这 时公司的自留额就可以提高。但是,由于竞争或其他原因, 公司有时对某些危险单位确定很低的费率,低于平均损失 率,对此类危险单位,直接承保公司的自留额应相应缩小, 分保接受人是否接受该项业务往往持审慎态度。


1.合同分保对分出公司和接受公司均具有约束力, 订约双方无自由选择权,一切业务都按合同规定办理再 保险。 2.合同分保一般是不定期的,除非缔约双方的任何 一方根据合同注销通知的规定在事前通知对方终止合同, 否则,合同长期有效。由于时间长,业务多,分保条件 优越,对合同双方都较有利。


3.合同分保以分出公司某种险别的全部业务为基础办 理分保。分出公司要将业务放入合同,就必须将某一险别 的全部业务放入合同,不能有所取舍,有利于风险均衡, 避免了逆选择,同都要提高自留额,而 应根据影响保费收入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影响保费收 入增加的情况一般有三种: (1)同一危险单位保险金额增加,而危险单位数量 不变;(2)由于损失率的增高,导致费率上升;(3) 由于危险单位数量增加使保费收入随之增加。在前两种 情况下,危险程度增加,自留额宜稳定不变甚至适当调 低;在第三种情况下,由于危险趋于分散,业务稳定性 提高,可适当提高自留额。


但是,在一些年份如果大量中、小危险单位发生损失, 则可能使赔款额超过保费收入,导致业务经营发生较大波 动。因此,针对中、小危险的损失变动,再保险规划中应 有恰当的安排。

(三)一次事故的损失积累
保险事故发生时,损失的范围是不确定的,往往涉 及到多个危险单位,使一次保险事故损失的积累责任很 大。如火灾一旦蔓延将会导致多个危险单位同时受损。 特别是诸如洪水、地震等巨灾事故一旦发生,其损失范 围就更大了,赔款的积累也是巨大的。因此,在制定再保 险规划时,不仅要按单个危险单位安排再保险,而且要考 虑巨灾事故中一系列危险单位的再保险安排,以保障分 出公司的积累责任。
一是可行性。
二是稳定性。


一、危险分析和再保险方式的选用
分出公司一般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危险分析: (一)较大危险或损失的识别 所谓较大危险或损失,一般而言应从相对意义上进行 判断。 从保险公司对于危险的承担、转让和分散上考虑,关于 大的危险或损失,应从承保危险单位的结构和保费收入这 两方面来识别和估量。
第七章


再保险安排和规划
第一节 再保险的合同安排方法
一、临时分保
(一)临时分保的概念与特点 临时分保(facultative reinsurance),是由分出公司 根据业务需要,临时选择分保接受人,经分保双方协商达 成协议,逐笔成交的再保险安排方法。


临时再保险具有以下特点:
1.临时分保双方均有完全自主选择权。 2.临时再保险以个别保单或一个危险单位为分保 基础,逐笔协商办理再保险。 3.临时再保险安排方法业务条件清楚,分保费支 付较快。 4.临时再保险手续繁琐,开支较大,时间性强。


例如,甲公司承保10万个危险单位,假设每个危险
单位的保额相同,均为100万元,如按1%的净费率计算,则 净保费收入总额为10亿元,足够赔付1 000个危险单位的全 部损失。对于甲公司来说,有几个或数十个危险单位发生损 失甚至全损,也不致影响业务经营的稳定性。因此,保额或 损失为100万元的危险单位,对于甲公司来说不认为是大的。



对于上述的繁琐手续,实务界已设法改进,藉以节省 人力物力。
(三)临时分保的适用范围 1.用于超过分保合同限额的业务。 2.用于合同规定的除外业务或不愿列入合同的业务。 3.用于新开办的或不稳定的业务。




二、合同分保
(一)合同分保的概念与特点 合同分保(treaty reinsurance)是再保险安排的最主要的 方法,由分出公司与分入公司预先订立分保合同,在一定 时期内对一宗或一类业务进行缔约人之间的约束性的再保 险安排方法。
对于较大危险或损失可以采用溢额分保和超赔分保方 式;


对于中、小危险单位可采用成数分保方式;
对于巨灾事故的损失积累可以采用事故超赔分保方式; 对于一务年度中各种业务综合的损失积累可以采用赔 付率超赔分保方式。

二、自留额的确定
自留额确定的是否适当,关系到分出公司的收益,更 关系到其经营的稳定性。 对于某种单一危险单位的自留额确定,从分出公司的 业务和财务上考虑,主要有以下几个影响因素:

另有乙公司同样承保10万个危险单位,但每个危险单 位的保额不均等,在5,000元至100万元之间,差距很大, 且绝大部分在100万元以下,故保费收入较少,如有几个或 数十个保额为100万元的危险单位发生损失,其赔付额可能
超过保费收入,影响到该公司业务经营稳定性。

(二)中小危险的损失变动
除了分析大的风险和损失,还要分析中、小风险和损 失。 一般而言,保险公司承保的较大危险单位是少量的, 而承保的中、小危险单位却是大量的,且各个中、小危险 单位的保额差距不会太大,大致上是均等的。少数中、小 危险单位发生损失,不至于影响到保险公司业务的稳定性。



(二)临时分保的安排步骤
办理临时再保险,一般要经过四个步骤。 第一步:再保险的接洽。 第二步:发送再保险要保书(Request note)。 第三步:出具再保险接受书(Take note)。 第四步:签发再保险单(Reinsurance policy, Reinsurance certificate)。


(1)成数分保。自留25%,自留额100万元,分出75%, 分保额为300万元,共计400万元。

(四)一个业务年度的损失积累
上述三种情况,基本上是分别按业务种类考虑再保险 规划的。然而,在一个业务年度,某种业务或各种业务的 经营结果综合起来,可能出现损失积累较大,赔款总额超 过保费收入总额,对此,在再保险规划中也应充分考虑并 给予适当安排。

制定分保规划并选择分保方式与方法的一般原则如下:

关于自留额与保费收入之间的数量关系,按西欧保险市 场的资料,每一危险单位的自留额与年保费收入之间的比 例保持在0.5%~3%之间比较适宜,一般在1%左右,但也 有高达10%的。
根据前例,某保险公司资本额为30 000万元,如计划年 度保费收入为资本的3倍,计90 000万元,按上述资本因素 确定的自留额是1500万元,自留额占年保费收入的1.67%, 是符合一般市场情况的。由于业务规模的发展,保费收入 增加,自留额可以相应提高。
4.预约分保业务对接受公司来说其稳定性一般较差。 分出公司往往将稳定性好的业务自留,不予分出,而将稳 定性较差的业务进行分保,以稳定自己的经营,获得较大 受益。


预约分保方法对分保双方是不尽公平的,因此,在分 保条件方面,与合同分保有所不同,主要的区别有:(1)合 同分保佣金较多,而预约分保的佣金较少;(2)合同分保 有盈余佣金,而预约分保则没有;(3)合同分保一般不定 期,如要取消合同,必须提前通知,而预约分保期限较短, 通常为一年;(4)合同分保的范围较广,常指某类危险; 而预约分保的范围较小,常用于某一特定危险;(5)合同 分保在支付再保险费时,可留存保费准备金;而预约分保 无此规定。


1.资本金
自留额的大小是与公司的资本成正比例的,保险公司 的资本金越多,表明其财力越雄厚,承保能力和偿付能力 越强,则其自留额可订高一些;反之,自留额则宜订低一 些。这实际上是通过法律来规定的。《保险法》有一些相 关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 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 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 第一百零三条 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 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 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 当办理再保险。 第一百零四条 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划分方法和巨 灾风险安排方案,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节 再保险规划的一般内容
再保险规划是指在再保险合同订立前,分出公司根据 不同类别业务和自身财务状况以及市场状况,运用各种再 保险方式与方法,对自留额与转嫁的风险责任和收益状况 进行分析与规划,以期取得最佳经营效果的经济匡算过程。


规划的目的 :
从经营管理角度考虑: 一是扩大业务承保能力。 二是稳定业务经营。 从技术角度考虑:
火险溢额分保的自留额和分保限额往往有保险费率表 示的危险程度来决定,是最简单的作为风险分析的依据。 例如费率表规定某一类危险按性质分为五种不同等级的费 率,从1‰到5‰,限额表可作如下规定:





自留额(按保险金额或可能最大损失) 300000元 150000元 100000元


在实际中,从资本金的角度考虑自留额时必须顾及亏损 问题,一般是根据两个或更多亏损年度资本金所能承担的 亏损来考虑确定自留额。 假定某保险公司资本额为30 000万元,对某种业务所 能承担的亏损确定为资本金的10%,即3000万元,经预测 未来三年有两个年度会发生亏损,则平均每年可承担的亏 损额为1500万元,占资本金的5%,则自留额可订为1500万 元。
1.预约分保对于分出公司具有临时分保的性质,对于 接受公司具有合同分保的性质。

2.预约分保较临时分保手续简单,节省时间。预约分 保对于分出公司来说有业务预约合同,避免了临时分保的繁 琐手续和反复磋商过程,有利于保障分出公司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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