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再保险
第七章再保险

第七章再保险§7.1 概述随着科技的发展及其广泛应用,高新产业的大量涌现,大额的保险标的也日趋增多,如大型客机、万吨油轮、巨型建筑、核电站及通讯卫星,这些标的一旦发生事故损失可达几百万,甚至上亿美元,远非一家保险公司所能承担的,如1990年广州白云机场三架波音飞机相撞,赔款为9000万美元.2002年“9·11”恐怖袭击事件将最终花费保险人大约400亿美元的开销.此外某些自然灾害,如地震、飓风、洪水及火山喷发等所造成的损失也非常巨大,像1978年我国唐山地区发生的地震,直接、间接损失累计达100多亿人民币.1992年美国“安德鲁”飓风,保险赔款高达200亿美元。
这么大的损失任何一家保险公司的资金财力都难以承受。
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再保险便应运而生了。
像1995年1月26日亚太二号通讯卫星在我国西昌卫星发射中心点火起飞后,横空爆炸,星箭俱毁,此次发射的承保人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按规定需赔1.6亿美元折合人民币约14亿元。
然而因该公司向海外32家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安排了再保险,自留保额只有3%,所以只付出480万美元。
再保险,亦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承担的风险和责任部分或全部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一种保险。
一般,将承保的危险责任转移出去的一方,称为原保险人或分出人;而把承受危险转移的一方称为再保险人或分入人。
实际业务中也常分别称他们为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
我国《保险法》第一百条规定“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所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再保险。
”7.1.1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关系原保险与再保险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它们之间的联系体现在(1)都是转嫁和分散风险的方式,他们都以大数法则为依据实现风险的分散。
第七章 再保险 《保险学》

§7.2 再保险合同
❖7.2.2 比例再保险合同基本条款 ❖ 3.仲裁条款
• 再保险合同都有仲裁条款的规定。因为再保险合同都是按 照双方各自独特的需要订立的,所以合同条文结构差异很 大,很难有统一的准则,而且再保险合同常常涉及不同的 法律制度,再保险当事人双方都是保险从业者,专业性很 强,因此订约双方对合同条款的执行或解释有异议而发生 争议时,为了解决这种争议,一般都聘请有专业知识和经 验的专家进行仲裁而加以解决。该条款规定:在发生争议 时,订约双方各自指定一名仲裁人,并由双方所指定的仲 裁人共同推选一名公正人,公正人和两名仲裁人员组成三 人仲裁庭对争议问题进行仲裁。
❖ 4.再保险的安排方法 ❖再保险的安排方法主要有临时再保险、合同再保险
和预约再保险三种基本形式。 ❖临时再保险 ❖合同再保险 ❖预约再保险
§7.2 再保险合同
❖7.2.2 比例再保险合同基本条款 ❖ 1.共命运条款
• 再保险合同规定再保险接受人要与原保险人共命运,这就 使原保险人获得再保险接受人的确实保证,在合同约定范 围内充分发挥主动作用,灵活地开展业务。原保险人为了 维护共同利益,会自觉加强业务选择,合理厘定费率和恰 当处理赔款,做好经营管理,从而获得适当的利润。共命 运条款促使合同双方为共同利益开展良好的合作。
第7章 再保险
§7.1 再保险概述
❖7.1.1 再保险的含义 ❖ 1.再保险的基本概念 ❖ 再保险(reinsurance)是对保险人所承担的风
险赔偿责任的保险。相对于再保险,发生在投保人 和保险人之间的业务活动是原保险,也叫做直接保 险业务。 ❖再保险是一种特殊性质的责任保险。
§7.1 再保险概述
的最大损失范围,并根据该最大损失范围确定一个 风险单位。 ❖ (2)自留额和分保额 ❖自留额又称自负责任,是指对于每一风险单位或一 系列风险单位的责任或损失,分出公司根据其本身 的财力确定的所能承担的限额。 ❖自留额与分保额可以根据保险金额计算,也可以根 据赔款金额计算。
保险学第七章再保险

1000 10 2000 20
第二节 比例再保险—溢额再保险
3、溢额再保三要素: 危险单位 自留额:线 线数:合同最高限额是原保险人自留额的一定倍数, 称为线数。 4、多层溢额 当第一溢额不能满足全部分出业务需要时可组织第二 溢额。 5、保险责任的分摊
例题:自留额为10万,保险费率为1%,第一溢额为200 万,即20线。
第一节
可保利益原则
再保险概述
四、保险原则在再保险中的运用
原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 诚信原则 分保分出人对再保险人说明原保险危险的情况及自留额 补偿原则 再保险是对原保险人的补偿,都是补偿性质的。 承保标的存在原则 再保险以原保险标的的存在而存在
第一节
再保险概述
五、再保险职能 1、对特定业务带来的巨大危险进行分散
自留 责任
0.25 2.05
第一 溢额
2.9 20.45
第二 溢额
7.9 79
第二节 比例再保险—溢额再保险
溢额再保险的特点
(1)可以灵活确定自留额。质量好的业务可 以自留额定的大些 (2)比较繁琐费时。经营费用较高
第二节 比例再保险
三、成数和溢额混合再保险
成数合同之上的溢额合同
先签订成数再保合同,在成数再保合同的限额 之上再安排溢额再保合同。 案例:分出公司规定成数分保的最高限额为50万, 自留比例为40%,超过50万的进行溢额分保,最 高限额为10线。则混合合同的最高承保金额为 550万。 溢额合同之内的成数合同
3.2 4.8
0
8 16
D
E
800
1000
8
10 30
0
0 30
160
200 600
第七章 再保险与保险投资 《保险实务》PPT课件

一、明确保险投资的原则 (一)安全性原则 (二)流动性原则 (三)收益性原则 (四)社会性原则 (五)合法性原则
活动2 保险资金运用
二、保险投资渠道的选择 (一)银行存款 (二)有价证券 (三)贷款 (四)不动产投资 (五)项目投资
活动2 保险资金运用
活动1 认识再保险
二、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关系 (一)合同当事人不同 (二)保险标的不同 (三)合同的性质不同 (四)保费的支付不同
活动1 认识再保险
三、再保险的功能 1.分散风险 2.提高承保能力 3.控制责任,稳定经营 4.降低营业费用,增加运用资金 5.有利于拓展新业务
活动2 再保险安排
项目七 再保险与保险投资
项目七 再保险与保险投资
任务一 再保险
任务二 保险投资
任务一 再保险
活动1 认识再保险 活动2 再保险安排
活动1认识再保险
一、了解再保险 再保险,亦称再保或分保,是指保险人将
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 移给其他保险人。再保险关系是通过再保 险双方订立再保险合同而建立的。
三、确定合理的保险投资结构 (一)影响保险投资结构的因素 (二)确定保险投资结构的原则 1.效益和风险最佳组合原则 2.分散运用原则 3.资产负债匹配原则
一、选择再保险种类
再保险是在原保险基础之上对危险的再次分散, 是保险人转移和分散风险的一种手段,具体的 操作方式有很多种,但我们可以将其归总为两 大类: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
活动2 再保险安排
一、选择再保险种类 (一)比例再保险 1.成数再保险 2.溢额再保险 3.成数和溢额混合再保险 (二)非比例再保险 1.险位超赔再保险 2.事故超赔再保险 3.赔付率超赔再保险
再保险第七章

同一危险单位保险金额增加,但危险单位数量不变; 由于损失率升高,导致费率增加 危险单位数量增加导致保费收入增加
赔款和费用
自留额水平与赔款和费用占保费收入的比例成反 方向变化 宏观:整体业务中各险种的比例 微观:某一险种不同的保额区间
风险结构
经济周期:高峰、衰退、萧条、恢复
第三节 分出公司经营收益与再保险方式
中小危险的损失变动
一次事故中的风险
若分出公司的业务在客观上存在多个危险单 位在一次事故发生损失的可能性,会有强的 保险需求。 以上是只按业务种类考虑 在一个业务年度,各种业务的经营结果综合 累积的责任风险可能较大。
一个业务年度中的风险
分出公司再保险方式的选择
选择再保险方式的一般原则:
较大危险单位或较大损失-溢额分保和超赔 中小危险单位和损失-成数分保方式 巨灾事故的损失累积-事故超赔 一个业务年度的各种业务综合的损失累积- 赔付率超赔 各种业务大多数采用合同分保;巨灾风险等 可以采用预约分保、临时分保作为补充
第二节 财产保险自留责任额度的确定
非技术性因素
国家法律对总自留责任额度的规定 国家法律对具体业务自留责任额度的规定 资本规模
第四节 财产风险的法定再保险
一、财产保险法定再保险的发展 二、法定再保险的作用 保护民族保险业 保护报单持有人的合法利益 有利于维护保险市场秩序 增大保险业的承保能力
三、法定再保险的发展趋势
再保险规划:指在再保险合同订立以前,分出公司 根据不同类别业务和自身财务状况以及市场情 况,灵活运用各种再保险方式,对自留额和转嫁 的风险责任和收益状况进行分析与设计,以期取 得最佳经营效果. 再保险规划目的:尽可能扩大承保能力;有适当的 分保安排,避免风险集中和责任累积. 再保险规划的步骤和内容:危险分析和再保险方 式的选择;自留额的确定;经营收益的匡算.
保险学710章重点总结

第七章再保险本章主要内容再保险的意义与特点II再保险的种类与再保险合同II再保险的组织和市场第一节再保险概述一、再保险的基本概念再保险(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
分出业务的公司称为原保险人或分出公司,接受业务的公司称为再保险人或分入公司。
再保险支付的保费叫做分保费或再保险费;由于分出公司在招揽业务过程中支出了一定的费用,由分入公司支付给分出公司的费用报酬称为分保佣金或分保手续费。
二、再保险与原保险的比较三、再保险的意义分散风险、扩大承保能力、控制责任,稳定经营、降低营业费用,增加运用资金、有利于拓展新业务第二节再保险合同一、再保险合同的概念又称分保合同,是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独立的合同以原保险合同作为基础,其具有普遍意义的保险基本原则,也适用于再保险合同。
第三节再保险市场一、再保险的组织形式1•再保险公司也称专业再保险公司,其本身不直接承保业务,而是专门接受原保险人分出的业务,同时也将接受的再保险业务的一部分转分给别的保险公司。
2•再保险集团许多保险公司经共同协议联合组成的再保险组织,这种再保险集团有国家性的,也有地区性的,跨区域性的,其组织形式也各不相同,有的委托一个会员公司作为经理人,有的成立“再保险公司”由各会员公司集资。
3•兼营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最早的再保险承保人组织形式。
在再保险业务尚不发达的时候,通常都是由直接承保公司兼营的。
第八章社会保险本章主要内容社会保障与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的意义与项目社会保险的特点社会保险的内容■ 我国社会保险第一节社会保险总论一、社会保障与社会保险社会保障:国家通过立法对社会成员在特定或特殊的情况下,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而采取的各种社会措施的总和。
社会保障是每一个社会成员享有的基本权利,也是政府对每一个社会成员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四部分,其中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中最核心的一部分,以其科学、经济的分散风险的理念成为各国为公民提供保障的基本方式。
第七章再保险

•
由此可见,保险人的业务发展是有限 的,不可能无限制地承揽业务,而是要受 到其资本额的限制。但是,如果利用再保 险,不仅可以扩大保险人的业务发展,突 破限额,而且还能合法地保证经营的稳定 性。因为在计算保费收入时可扣除分出 保费,只计算自留保费。
• 因此,在不增加资本的情况下,可利用分保增加 业务量。 • 例如,当保险人的资本额为50万元时,如果按 照10%的法律限定,保险人的业务量最高只能 做到500万元,倘若超过500万元,就表明超越 了清理线,潜伏危机。然而,如果保险人利用分 保则可将业务量突破500万元的限制。 • 当业务量为2 000万元时,只要保险人自留保 费额保留在500万元以内,那么,其资本额与业 务量的比例仍然维持在法定的10%,即使大于 或等于10%,保险人只需将超过500万元以上 的部分分出去就可以了。
龙江洪涝灾害中农业保险总赔款约27亿元,再保险人承担
了26.4%(约7.17亿元)的损失,有效分散了风险,增强 了我国保险市场的稳健性。
国际再保险市场发展状况 从目前国际再保险市场的分布情况看,全球主要再保险 市场主要集中在欧洲和北美地区,具体来说欧洲又以德国、 瑞士和英国为核心。北美再保险市场主要以美国和百慕大 为核心。 从再保险业务来源看,欧洲和百慕大地区主要分保业务 来自全球各地,特点是完全自由化(无法定分保)、商业 化,竞争激烈,国际地位举足轻重。美国再保险业务主要 以接受北美当地业务为主,同时也接受全球范围其他地区 的分保业务。美国再保险市场的发展偏重于业务交换、共 同保险和联营方式,比欧洲再保险公司的自留额高。
• 按照合同安排方式分类
——临时再保险(Facultative reinsurance) ——合同再保险(Treaty reinsurance) ——预约再保险(Facultative open cover)
保险学 第二版 第七章 再保险

保险学
第七章 再保险
第一节 再保险概述
一、再保险的基本概念 ——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
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
原保险人 (分出公司)
再保险人 (分入公司)
转分保接受人
分再 保保 或险
转再 分再 保保
险
3
二、再保险与原保险、共同保险的关系
5
二、再保险与原保险、共同保险的关系
(二)再保险与共同保险
1.当事人不同
2.风险分散方式不同
6
三、再保险的职能与作用
(一)分散风险 (二)限制责任 (三)扩大承保能力 (四)提高偿付能力 (五)有利于拓展新业务,获取技术支持 (六)形成巨额联合保险基金 (七)增加保险人的可用资金
7
第二节 再保险合同
(一)再保险的职能与作用 1、联系
①再保险人的责任以原保险人的责任为限。再保险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原保险 合同的保险金额;再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也不得超过原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
②原保险合同因故失效时,再保险合同也同时失效。 ③在订立再保险合同时,根据最大诚信原则,原保险人应将原保险合同中的投 保人的声明及保证的内容如实转告再保险人。如果原保险人因故意或过失遗漏、误 报、隐瞒有关风险的重要事实,再保险人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再保险合同。
人的再保险方式。 分出部分的比例称为成数。
1、特点: 合同双方利益一致、手续简便;缺乏弹性、不能均衡风险责任。 2、适用范围 小公司、新公司、新业务、赔案发生频率高的业务、各类转分保业务、交换 业务、集团分保业务。13(一) Nhomakorabea数再保险
举例分析: 分出公司组织一个海洋货物运输险成数分保合同,每一危险单位的最高限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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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的特性:
合伙性、责任性
二、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关系
(一)联系 1、二者都是保险人对风险或责任的承担、分 散和转嫁。 2、再保险与原保险具有连续性,二者互相依 存。 3、再保险关系的建立同原保险关系的建立适 用同样的保险原则。
(二)区别 缴纳保费的方式不同。 1、原保险
保费 投保人 保险人 分保佣金
二、建立再保险关系的方式
1、临时再保险 2、合同再保险 3、预约再保险
三、其他再保险方式
1、集团分保 2、转分保 3、分保交换
第四节 再保险市场
一、再保险市场的概念 从事各种再保险业务活动的再保险交换 关系的总和,也是指买卖再保险的场所。
再保险市场的: 再保险市场的: 活动主体、作用、 类型
二、再保险市场的组织形式
第二节 再保险合同
一、再保险合同与原保险合同的关系 (一)再保险合同以原保险合同为基础 1、再保险人的责任、保险金额和有效期限均 以原保险合同为准; 2、再保险合同的责任随原保险合同的解除、 失效、终止而停止; 3、原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亦适用再保险合同。
(二)再保险合同是与原保险合同分离的 独立合同
例如,某保险人组织一个水险溢额分保合 同,确定每一风险单位的最高自留额为50 万美元。分保限额为自留限额的5赔,即 250万美元。该合同则称为5险水险溢额分 保合同,合同总容量为300万美元。溢额合 同关于责任、保费和赔款的计算,现以保 额不等的三笔水险业务为例,列表如下:
溢额分保计算表 总额 风 险 单 保额 位 A 40 B C 100 250
1、再保险经营机构单一,市场主体结构不合 理; 2、再保险经营模式粗放,产品单一,不利于 面对入世后激烈的市场竞争; 3、再保险精算合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才缺乏; 4、再保险统计数据积累严重不足。
(三)我国再保险业发展的新思路
1、构造多元化再保险市场主体; 2、丰富和创新再保险产品; 3、提高再保险服务水平,加快再保险业务发 展。
例如,分出公司组织一份海洋货物运输险 成数合同分保,确定每一风险单位的最高 限额为1 000万美元,自留额为30%,分出 额为70%,此合同称70%成数合同分保。 则当分出人有三笔货物运输险业务时,责 任、保费、赔款计算如下表:
成数分保计算表 总额 货 物
单位:万美元 自留30% 分出70%
保额 保费 赔 保 保 赔 保额 保费 款 额 费 款 A B C 400 800 4.0 8.0 0 120 1.2 0 60 0 280 560 700 2.8 5.6 7.0
第七章 再保险
重点掌握再保险的概念、作用与种类; 再保险合同条款和主要内容;再保险的 实施方式;再保险市场的组织形式。 第一节 再保险概述 第二节 再保险合同 第三节 再保险的实施方式 第四节 再保险市场
第一节 再保险概述
一、再保险的概念 亦称分保,是保险人通过签订合同而把自 己承担的风险责任全部或部分地转移给另 一个保险人的保险。
1、它具有自己独立的当事人即原保险人和再 保险人; 2、再保险人不得向原投保人请求缴纳保险费; 3、原保险人的被保险人不得向再保险人提出 赔偿请求; 4、再保险人不能因原保险人破产或其他原因 未履行赔偿原被保险人的义务而免除应对 原保险人履行的再保险赔偿义务。
二、再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分出人的权利和义务 2、分入人的权利和义务
2、再保险
分出人
分入人
分保费
三、再保险的功能
(一)基本职能 风险分散和转移
(二)作用
1、扩大保险人的承保能力。 、扩大保险人的承保能力。 我国《保险法》第102条 经营倍。 第103条 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 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 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 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 再保险。 2、控制保险人的责任,稳定其保险经营。 、控制保险人的责任,稳定其保险经营。 3、形成巨额联合保险基金,使保险人有条件 、形成巨额联合保险基金, 承担高额保险业务。 承担高额保险业务。
1、兼营再保险业务的保险人 2、专业再保险公司 3、再保险集团 4、伦敦劳合社承保组合和美国纽约保险交易 所
三、世界主要再保险市场
1、英国再保险市场 2、美国再保险市场 3、欧洲大陆再保险市场 4、日本再保险市场
四、我国再保险市场
(一)我国再保险发展历史
(二)我国再保险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2、过失或疏忽条款 、
订约双方不能因一方在工作中发生错误、遗漏和 延迟而推卸其对另一方原应承担的责任。
3、保护缔约双方权利条款 、
再保险人给予原保险人选择承保对象、制定费率 和处理赔款等权利;原保险人给予再保险人查阅 其账册、单据和文件的权利。
第三节 再保险的实施方式
一、再保险的责任分担方式 再保险的主要目的,就是要将直接业务 中的保险责任限制在自身财务能力所允 许的自留额内。在实务中,划分自留额 与分出额的计算基础有两种。按该责任 分配形式不同,再保险分为比例再保险 与非比例再保险。
3、成数溢额混合再保险
即将成数合同和溢额合同组织在一个合同 内,以成数分保部分作为溢额分保的自留 额,以自留额的若干倍数(即溢额部分的 容量)作为合同的最高限额。
例如分保比例为80%的成数合同,最高责 任限额为100万美元。在此基础上另订一溢 额合同,其责任限额为成数部分最高责任 额100万美元的两倍。因此,在某一业务的 保额超过100万美元时,超过部分在200万 美元内的由溢额合同处理。混合分保中的 责任的分割如下表:
赔 款 0 140 0
200 240 2.4 0 300 3.0
1 200 12.0
其特点在于:
(1)双方利益一致; (2)手续简便,节省人力物力。
但由于分出公司对业务分出缺乏选择性, 保障不够彻底,分保费流失较多,一般适 用于规模较小的保险人和新进入市场的保 险人。
2、溢额再保险
分出人承保后,按风险单位分别确定自留 额,将超过自留额的剩余部分(即溢额), (一般以自留额的一定线数即倍数,作为 分出额)根据合同的约定分给分入人,分 保接受人按原保险金额所负责任的比例计 算每一笔分保业务的保费和分摊赔款。如 果原保险人接受的业务保额在自留额之内, 没有溢额,则无需办理再保险,这是与成 与成 数再保险的根本区别。 数再保险的根本区别
溢额再保险是再保险实务中应用最广泛的 方式。一般来说,对于风险性较小,利益 较优且风险较分散的业务,多采用溢额分 保方式,以保留充足的保费收入;对于质 量不一、保额不均匀的业务,也往往采用 溢额分保来均匀风险,如火险、船舶险、 人身险业务等。在国际分保交往中,溢额 再保险也是常见和乐于考虑的业务,可用 于分保交换。
三、再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
1、缔约双方的名称 2、合同开始的日期 3、执行条款 4、除外责任 5、保费条款 6、手续费条款
7、赔款条款 8、帐务条款 9、仲裁条款 10、合同终止条款 11、货币条款
四、再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
1、共命运条款 、
凡属再保险合同约定之任何事宜,再保险人在其 利害关系范围内,与原保险同一命运。
(一)比例再保险
是以保险金额为划分自留额与分出额的计 算基础,即将每一风险单位的保险金额限 制在自留额以内,超出部分分出。
1、成数再保险
成数再保险,即分出人将其所承保的合同规定范 围内的业务,以每一风险单位的保额为基础,按 合同订明的固定比例,一部分自留,另一部分分 保给接受人,并按这同一比例分配保费和分摊赔 款。 一般在成数合同分保中,为使分保双方承担责任 有一定范围,都订有最高责任限额即合同总容量, 同时订有分保比例。分出公司和接受公司对每一 风险单位的保额,在合同总量内按分保比例承担 责任,同时,在此分保比例基础上,划分分保费 以及摊回赔款。
(二)非比例再保险
非比例再保险是以赔款为计算基础的再保险方 式,又称超额赔款再保险。 分出人与分入人双方协议规定一个赔款限额, 限额以内的赔款由分出人自行赔付,超额赔款 部分由分入人按照协议规定的数额承担全部或 部分责任,原保险人按约定将其收入保费的一 部分付给再保险人,保费率按协议规定计算。
1、超额赔款再保险 2、超额赔付率再保险
单位:万美元 自留额 分出额
保费 赔款 保额 保费 赔款 保额 保费 赔款 0.4 1.0 2.5 10 20 0 40 50 50 0.4 0.5 0.5 10 10 0 0 50 200 0 0.5 2.0 0 10 0
其特点在于: (1)可以灵活确定自留额,以减少分保费流 失; (2)分保双方经营成果不一致; (3)分保手续比较繁琐费时。
成数溢额混合分保计算表 成数合同 保险 金额 自留额 50 100 250 10 20 20
单位:万美元 溢额合同 接受额
接受额 40 80 80 0 0 150
成数溢额混合分保由于其实务计算较为繁 杂,一般只适用于转分保业务和海上保险 业务的特殊情况,如组织成数合同支付保 费较多,如组织溢额合同保费和责任又欠 平衡,才采用这种方式来协调各方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