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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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义:非寿险定价(第7章)

讲义:非寿险定价(第7章)

中国人民大学统计学院风险管理与精算系7.1 比例再保险7.1.1 基本定价方法•比例分保合约是再保险人与分出公司(再保险分出人)之间签订的一项合约,其规定再保险人按一个约定的比例来分摊赔款和保费。

–成数分保(quota share)–溢额分保(surplus share )•分出人的自留额为$100,000,•再保险人的分保线数为5 线,即为$500,000,基本定价过程的步骤:•步骤1:搜集和整理分保合约的历史经验数据–搜集分保合约过去5 年(或5 年以上)的已发生赔款和保费收入数据。

•步骤2:剔除巨灾赔款和异常赔款–巨灾赔款是由单个灾难事件所引起的赔款,它可能同时影响大量保单。

–异常赔款是指在其他情形下的非正常赔款,它通常仅影响一份保单,但有可能扭曲整个结果。

•步骤3:将经验数据进展到最终水平,并对未来进行预测–将历史赔款数据进展到最终水平–将历史保费调整到未来的水平–将赔款进行趋势化处理•步骤4:计算不含巨灾赔款和异常赔款的期望赔付率–若数据具有很高的可信度,那么期望赔付率就简单地等于调整到未来水平的各年历史赔付率的平均值。

•步骤5:在前述期望赔付率之上附加巨灾赔款–根据分出人保费地区分布,确定平均的巨灾风险附加。

–可估计在一年中赔款超过该限额的平均次数–在一个更长的时期内分摊历史巨灾赔款–通过巨灾模型模拟计算期望巨灾赔款(责任险)•步骤6:在确定分保手续费和其他费用的基础上,估计综合成本率–分保手续费、再保险人的管理费用、可能的经纪人佣金–最后对分保业务的综合成本率或技术综合赔付率进行评估,这里的技术综合赔付率是赔付率和分保手续费率之和。

7.1.2 其他议题•1、浮动手续费(sliding scale)•2、纯益手续费(profit commission)•3、损失走廊条款(corridor clause)浮动手续费•一种常用的调节再保险双方利益的方式:应用该方法时,再保险人根据分保合约的实际赔款来调整分保手续费,一般设有最大值和最小值。

保险法(新)

保险法(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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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保险合同作为双务合同,其内容一方面表现 为投保人负有给付保险费的义务,对于保险 人所负义务 ,主要表现为金钱给付说与危险 承担说 。 按金钱给付说,保险人的给付义务是附有停 止条件的保险金给付义务。保险合同中保险 人所负义务以保险事故发生为要件 4

危险承担说认为,保险人的义务并非只是保 险事故发生时才负给付保险金义务,而是在 整个保险期间,保险人均有危险承担的义务。 危险承担的义务表现为:一方面,若不发生 保险事故,权利人免于精神上或物质上的担 忧,为此的殚精竭虑因而省却;另一方面, 表现为若发生保险事故,则负有给付保险金 的义务,以填补因此所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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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 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41条规定: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 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 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 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 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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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免责条款的规制
第一,关于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 第18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 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 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 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二,保险合同的疑义利益解释原则 在保险合同的内容发生争议时,应作出有利 于非起草人的解释。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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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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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主体,是订立保险合同,享有保险合同 权利,负担保险合同义务的人,包括投保人与保险 人。 保险合同主体与保险合同关系人不同。保险合同关 系人指虽非保险合同主体,但因保险合同的订立而 有利害关系的人,包括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保险 合同订立、履行、消灭的过程中,尚涉及保险辅助 人,指非保险合同主体,亦非保险合同关系人,但 对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起辅助作用的人,包括保 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与保险公估人等。

保险第7章 保险监管习题与答案

保险第7章 保险监管习题与答案

第七章保险监管习题与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实行保险监督和管理的根本依据是( B )。

A.行政手段 B.保险法规 C.保险行业协会规定 D.社会道德规范2.保险行业自律组织通常以保险行业协会或保险同业公会的形式出现,( C )。

A.起着纵向协调的作用 B.具有官方性C.具有非官方性 D.常常作出强制性决定3.现实生活中,保险信用评级结果一般对保险消费者的影响( A )。

A.比较明显 B.几乎没有 C. 依险种而定 D. 负面大于正面4.由政府制定出一系列有关保险经营的基本准则要求保险人共同遵守,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这种方式是( B )。

A.公示方式 B.准则方式 C.实体方式 D.许可方式5.偿付能力充足率等于( A )。

A.实际偿付能力除以最低偿付能力B.最低偿付能力除以实际偿付能力第一章风险与保险2 C.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D.认可资产除以认可负债6.根据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公司解散的规定,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B )。

A.要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才能解散B.不得解散C.在保险监管部门的安排下可以解散D.解散要报保险监管部门备案7.保险监管的核心是( C )。

A.保险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监管 B.保险市场行为监管C.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 D.保险条款和费率的监管8.下列各项中,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无关的是( D )。

A.保险费率厘定过低B.准备金计算错误导致各项准备金提取不足C.风险程度估算不准确D.保险中介发育不充分9.以下关于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三性原则第一章风险与保险3关系的描述中,正确的是( D )。

A.安全性与流动性成正向变动关系B.安全性与盈利性正向变动关系C.安全性与流动性成反向变动关系D.流动性与盈利性成正向变动关系10.保险合同的( C ),使得对保险条款的监管成为保险经营监管的主要部分。

A.双务性 B.有偿性 C.附和性 D.射幸性11.随着保险业的发展,很多国家都有本国通用的保险条款,对通用保险条款( C )。

8.第七章 保险法 《商法学》 马工程

8.第七章 保险法 《商法学》 马工程

第二节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 二、保险利益原则 三、损失补偿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
第二节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概说
保险法上的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 和履行过程中,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 恪守合同的约定。
(二)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第四节 保险业法
一、保险业法概述 二、保险业组织 三、保险辅助人 四、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第四节 保险业法
一、保险业法概述 保险业法可以指代保险行业也即以经营保险为业的组织体法律规范,还可
以指代保险业组织规范之外的保险行业的经营规则以及保险业监管规范等。 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我国保险业贯彻“专营原则”与“分业经营”原则。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对境内的保险活动实行“限投原则”,即中国境
2.从数学和统计学角度,精算和大数法则构成保险的数理基础。保险既 是风险转移的方式,也是风险分散的方式。
二、保险法的概念和地位
1.保险法的概念
我国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合同关系、保险组织(保险业)关系、保险监管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我国的保险立法
从学科划分的意义上看,保险法属于商法,属于民商法的特别法。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编写教材
商法学
范健主编
第七章 保险法
第一节 保险法概述 第二节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保险合同 第四节 保险业法
本章要点
1.掌握保险的概念和特征,体会保险法规范的特殊性,学习 保险法律关系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理解保险法三大基本原则的内容,体会不同类型保险背后 法律的不同价值取向。 3.掌握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以及保险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条 件。把握保险合同在履行中的相关具体制度。

保险的作用_经济法(第2版)_[共2页]

保险的作用_经济法(第2版)_[共2页]

185 保险法第7章(2)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根据法律、法规、命令强制实施的保险。

强制保险的特点在于:投保人和保险人适用强制性的原则,即投保人必须投保,保险人必须承保,不得拒绝。

在强制保险中,保险对象、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及保险金额等皆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约定。

在中国,跌路、轮船和飞机旅客的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强制保险,如《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条例》就明确规定了保险对象、保险手续、保险期限、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范围、除外责任等内容。

这些规定,当事人必须遵守,不得更改。

3.按照保险经营的性质为标准分类根据保险经营的性质不同,保险可以分为商业保险和政策性保险。

(1)商业保险。

商业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在平等的基础上按商业习惯经营各项保险业务活动。

保险公司的业务大部分都是商业保险。

商业保险具有承保范围广、形式灵活、易于满足社会各方面需要等特点。

我国现行的《保险法》就是商业保险法,它调整商业保险法律关系,规范保险公司的商业保险业务。

政策性保险不在《保险法》规范之列。

《保险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

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2)政策性保险。

政策性保险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而开办的保险业务。

开办政策性保险是为了解决某项社会问题,为此,政府一般都采取扶持的政策。

由于它和普通商业保险不同,因而难以用商业保险法来调整,所以,国家通常另行制定特别的法律、行政法规加以调整,如上面提到的农业保险即是如此。

除此之外,目前我国广泛推行的为保障职工生活福利而举办的劳动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也属于政策性保险的范畴。

4.按照保险人承担责任的次序分类根据保险人承担责任的次序不同,保险可以分为原保险和再保险。

(1)原保险。

原保险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直接的、原始的赔偿责任的保险,也叫第一次保险,也就是一般意义上的保险。

(2)再保险。

再保险又称分保,是指原保险的保险人为避免或减轻其在原保险中的赔偿责任,以投保的形式,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保险。

保险学概论课后习题答案

保险学概论课后习题答案

综合训练习题答案第1章1.1 填空题1)损害性不确定性可测性发展性2)社会风险政治风险经济风险3)人身风险责任风险信用风险1.2 选择题1)A2)C3)D1.3 问答题1)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其与赌博的区别在于:(1)目的不同;(2)存在的条件不同;(3)造成的后果不同。

2)可保风险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有足够多的相似的风险载体单位;(2)损失的发生是偶然的;(3)不会发生巨灾;(4)损失是确定的;(5)损失的概率分布是可以确定的;(6)损失程度较高,但发生概率不高。

3)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区别如下:(1)实施方式不同;(2)经营主体不同;(3)保费来源不同;(4)保障程度不同。

1.4 分析题(1)大楼本身及其内部的家具、设备及有价值的文件等;(2)银行在大楼不能正常使用时支付的额外费用及遭受的收入损失。

第2章2.1 填空题1)股份制保险公司相互保险公司2)保险代理人公司保险经纪人公司保险公估人公司3)互助会银行政府2.2 选择题1)D2)C3)B2.3 问答题1)股份制保险公司与相互保险公司的区别如下:(1)经营性质不同;(2)企业主体不同;(3)权力机关不同;(4)经营资金来来源不同;(5)保费形式不同;(6)保险契约性质不同;(7)利益处理方式不同。

2)保险代理人公司的业务流程如下:(1)接受委托;(2)风险评估;(3)保险安排;(4)客户服务。

3)保险公估人公司进行理赔公估操作的业务流程如下:(1)登记立案;(2)指派公估师;(3)公估前的准备;(4)现场查勘;(5)检验、鉴定;(6)形成初步公估报告;(7)审查;(8)出具正式公估报告。

2.4 分析题保险公司常常根据一般情况对所提供的格式保单中风险的定义和条款进行解释,这很难满足特殊情况的需要。

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第3版)第7章 ——风险应对

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第3版)第7章 ——风险应对
投保企业需缴纳一定的保费,而保险企业将面临风 险的企业结合起来,组建保险基金,在事故发生后对投 保企业进行补偿。
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
第7章 风险应对
学习目标
7.1 风险规避策略
CONTENTS
7.2 风险降低策略


7.3 风险转移策略
7.4 风险承受策略
7.5 风险应对策略的选择
新冠肺炎疫情下天津港集团的风险应对
疫情正在改变国际政治经济格局,对全球经贸格局、港航发展 产生重大深远的影响。面对疫情的冲击及变化,天津港集团准确把 握大势,及时调整发展策略,以变应变,变中求胜,打出一套创新 “组合拳”,稳住了港口生产的大局。2020年上半年, 津港集团完 成货物吞吐量2.08亿吨,同比增长1.7%;完成集装箱吞吐量857.6万 标准箱,同比增长2.9%,港口生产实现逆势双增长。
通过租赁的方式,承租方可以将购置或开 发某项资 产的风险转移给出租方。例如,某企业为扩大生产规模, 需要新的生产设备。由于购置该设备的成本较高,容易 引发企业的资金风险,且技术设备更新换代速度较快, 故企业会选择以租赁的方式将上述风险转移给出租方。
案例7-4 P255 海康威视公司授权
管理制度
4)售后租回
从而降低风险的影响程度,
达到 “不把鸡蛋放在一个
篮子里”的目的。
(2)多元化
使公司经营模式中的财 务、实物、客户、员工、供 货商和组织资产的持有状况 实现多元化,具体表现为: 产品多元化、业务多元化、 市场多元化等。
投资组合是多元化手段的典型体现。企业通过适 当的投资组合,一方面可以降低投资的机会成本,另 一方面可以分散企业的投资风险。
五是智能化创新:以智能化提升码头运营水平,打响“津港效率、全球领先” 品牌。

保险学概论第7章辅导 再保险

保险学概论第7章辅导 再保险

保险学概论第7章辅导再保险本章教学要点要点:1.再保险的含义、作用及其市场组织形式;2.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3.临时再保险合同,固定再保险合同和预约再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本章教学内容概述:一、再保险的概念再保险是指保险人为了分散风险而将原承保的全部或部分保险业务转移给另一个保险人的保险。

在再保险中,转移风险责任的一方或分出保险业务的公司叫原保险人或分出公司,承受风险责任的一方或接受分保业务的公司叫再保险人或分入公司;分出公司自己负责的那部分风险责任叫自留额,转移出去的那部分风险责任叫分出额。

分出公司所接受的风险责任还可以通过签订合同再分摊给其他保险人,称为转分保。

分出公司在分出风险责任的同时,把保险费的一部分交给分入公司,称为分保费;分入公司根据分保费付给分出公司一定费用用以支付分出公司为展业及管理等所产生的费用开支,叫做分保佣金或再保险手续费。

当再保险合同有盈余时,分入公司根据分保费付给分出公司的费用称为盈余佣金,也叫纯益手续费。

二、再保险的特征再保险与原保险的主要区别在于:1.合同当事人不同。

原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再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是保险人,即分出人与分入人,与原投保人无关。

2.保险标的不同。

原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财产或人身,或者具体为:被保险人的财产及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而再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原保险人分出的责任,分出人将原保险的保险业务部分地转移给分入人。

3.保险合同的性质不同,原保险合同具有经济补偿性或者保险金给付性;而再保险合同具有责任分摊性,或补充性。

其直接目的是要对原保险人的承保责任进行分摊。

4.保险费支付不同。

在原保险合同中,除了奖励性支付外,是单项付费的,即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费;而在再保险合同中,保险人须向再保险人支付分保费,再保险人须向原保险人支付分保佣金。

三、再保险的作用再保险之所以能产生和发展是与其所具有的功能和作用分不开的,再保险的作用具体表现为:1.分散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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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再保险本章主要内容.再保险概述.再保险的合同形式.再保险的业务方式.我国法律规定一、再保险概述(一)再保险的概念再保险又叫分保,它是保险人将自己承保的风险责任一部分或全部向其他保险人再进行投保的行为。

.再保险就是对保险人的保险。

..原保险人、分出人↓..再保险人、分入人、分保接受人.分出公司:付出分保费,摊回分保赔款,收取分保手续费(分保佣金);.分入公司:收取分保费,摊付分保赔款,付出分保手续费(分保佣金)。

.经营再保险的公司有兼营再保险公司、专营再保险公司等。

.危险单位保险标的发生一次危险事故可能涉及的最大损失范围.自留额又称自留责任,是指对于每一危险单位或一系列危险单位的责任或损失,分出公司根据其本身的财力确定的所能承担的限额。

.分保额,又称分保接受额或分保责任额,是指分保接受人所能承担的分保责任的最高限额。

(二)再保险的作用1、分散风险2、限制责任3、扩大承保能力4、形成巨额联合保险基金(三)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关系●原保险与再保险有联系,但再保险是一项独立的保险业务。

●再保险合同只对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具有约束力,而与原保险业务中的被保险人无关。

即,☐被保险人无权向再保险人索赔,再保险人也无权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原保险人不能因再保险人未履行分保责任而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履行赔偿义务。

二、再保险的合同形式(一)临时再保险合同1、含义●又称临时分保,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临时商定是否分保及分保条件等。

2、优点●具有灵活性,选择余地大3、缺点●只有全部临分业务安排完毕后,原保险人才可能对保户承保,有可能失去机会;●必须逐笔安排业务,手续繁杂,容易增加费用。

(二)固定再保险合同1、含义●又称合同分保,用事先签定合同的方式来使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自动履行再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2、优点●不必逐笔安排,节省费用3、缺点●缺乏灵活性(三)预约再保险合同1.含义●介于临时分保与合同分保之间的一种再保险。

●通常做法是:☐对于分出公司来说,在合同订明的业务种类与范围中的各项业务是否分出、分出多少可以自由决定;☐对于分入公司来说,对分出公司分出的业务只有接受的义务,不能拒绝。

三、再保险的业务方式(一)比例分保1、含义●是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以保险金额为基础,计算分出公司自留额及接受公司分保额的分保方式。

●主要包括: 数分保额分保2、成数分保●分出公司以保险金额为基础,将每一风险单位划出一个固定比例即一定成数作为自留额,然后把其余的一定成数转让给分保接受人。

●保险费和保险赔款按同一比例分摊。

●成数分保的特点:☐手续简便,节省人力、物力☐合同双方的利益一致☐缺乏弹性☐不能均衡风险责任成数分保示例●假设一成数再保险合同,每一危险单位的最高限额规定为500万元,自留部分为45%,分出部分为55%(即55%的成数再保险合同)。

保险金额自留45%分出55%其他80万36万44万0200万90万110万0500万225万275万0600万225万275万100万3、溢额分保●分出公司以保险金额为基础,规定每个风险单位的一定额度作为自留额,并将超过自留额即溢额的部分转给分入公司。

●分入公司按照所承担的溢额占总保险金额的比例收取分保费,摊付分保赔款。

●溢额再保险的三要素即是危险单位,自留额(retention)和线数(lines)(自留额的倍数)●多层溢额:第一溢额是将超过自留额的第一个固定额的溢额分给分入公司;第二溢额将超过自留额和第一个固定额的溢额分给分入公司…溢额分保示例假设某溢额分保合同的自留额为40万元●整个业务赔付率为140.63%。

但分出公司略有盈余,赔付率95.83%,分入公司赔付率为167.5%。

双方利益并非完全一致。

多层溢额分保示例某一分出公司的自留额为50万元,承保金额550万元,它与甲分入公司签订一个四线的第一溢额再保险合同;再可以与乙公司签订一个几线的第二溢额再保险?甲乙公司分别要承担多少溢额的责任?甲:50*4=200万元乙:550-50-200=300万元,300/50=6线溢额分保的特点:对于再保险业务的安排灵活而又具有弹性可以均衡风险责任比较烦琐费时不能完全体现合同双方利益一致性(二)非比例分保1、含义●又称超额损失再保险,是一种以赔款为基础,计算自赔限额和分保责任限额的再保险。

●两个要素:起赔点(Lower Limit 或Diductible);接受人的最高责任额●主要包括:位超赔分保故超赔分保付率超赔分保Underwriting Cover是指原保险人对每一个危险单位的赔款确定一个自负责任额,如果总赔款金额低于自负责任额,由原保险人全部负担;如果总赔款超过自负责任额,多出部分由再保险分入公司负担。

例:现有一超过100万元以后500万元的火险险位超赔分保合同●关于险位超赔每一次事故中的赔款计算有两种情况:☐按危险单位分别计算,没有限制;☐有事故限额,即对每次事故总的赔款有限制,一般为险位限额的2~3倍,即每次事故接受公司只赔付2~3个危险单位的损失。

3、事故超赔分保(巨灾事故超赔再保险)●Catastrophe Cover是以一次巨灾事故中多数风险单位的累积赔款为基础计算赔款额的再保险。

●可以看作是险位超赔再保险在空间上的扩展。

●关于事故超赔再保险的责任计算,关键在于“一次事故”的划分。

●有的巨灾事故如台风、洪水和地震,有时间条款来规定多少时间作为一次事故(如连续48或72小时内为一次事故),有的还有地区规定(如以河谷或分水岭来划分洪水地区)。

●对于事故持续时间较长的,按一次事故还是几次事故,在责任分摊上是不同的。

例:假设有一超过100万元以后的100万元的巨灾超赔分保合同,一次台风持续了6天,该事故共损失400万元。

若按一次事故计算原保险人:300万元再保险人:100万元若按两次事故计算(假设前72小时损失150万元,后72小时损失250万元)原保险人:250万元再保险人:150万元附:纽约世贸大厦遭袭次数将直接影响赔偿金额人民网华盛顿2月25日电“911”恐怖袭击事件中,纽约世贸双子星大楼到底是遭到一次袭击还是两次袭击?其答案关系到业主是否多得35亿美元的赔偿金。

美国媒体报道说,承保世贸大厦的25家保险公司拒绝支付两笔赔偿,其论点是这只是“一次性事故”,对一次损失的最高赔偿是35.47亿美元。

但是,这25家保险公司中至少有三家以前曾打过“事件连续发生”的官司,当时他们声称,短时间内发生的几起事件应分开计算。

保险公司的算盘是每笔损失都有扣除额,分开赔偿并剔除几笔扣除额后,保险公司比较合算。

这三家保险公司结果都胜诉。

世贸大厦的业主西弗斯坦已向曼哈顿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官判决两栋大楼分别在短时间内被撞到底是一次还是两次事故。

如果法官采取上述案例作为判决依据,判决“911”恐怖袭击应该算做“两起事故”,那么,西弗斯坦将可获得71亿美元的赔偿。

而保险公司方面说,世贸大厦事件应是“单一恐怖袭击”所致,只应赔偿35亿美元。

来源:人民网2002年2月26日Stop Loss Reinsurance是按赔款与保费的比例确定自负责任和再保险责任的一种再保险方式。

再保险双方约定一个赔付率标准,一年内,当原保险人的赔付率超过标准时,由再保险人负担超出部分。

赔付率是该分保合同的核心问题付率=(已发生赔款/满期保费)×100%例:有一赔付率超赔合同规定,赔付率在70%以下由分出公司负责,超过70%至120%,由分入公司负责,并规定赔付金额以60万元的责任限制,两者以较小者为准。

假设净保费收入为100万元,已发生赔款为135万元。

则:分出公司:85万元分入公司:50万元(三)财产险再保险火灾险再保险,一般采用溢额分保;海上险再保险,成数分保或结合溢额分保;汽车险再保险,事故超赔分保;责任险再保险,赔付率超赔分保。

(四)人身险再保险●寿险再保险团体业务成数分保或成数溢额混合分保;个人业务,溢额分保。

●意外伤害及健康险再保险团体业务成数分保;个人业务,意外险主要采取溢额分保;健康险主要采取成数分保。

四、我国法律相关规定●❽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

❾●❽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 %;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❾●❽保险公司需要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的,应当优先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办理。

❾●❽金融监管部门有权限制或者禁止保险公司向中国境外的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或者接受中国境外再保险分入业务。

❾●《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直接保险公司办理合约分保和临时分保的,应当优先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发出要约,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当向中国境内至少两家专业再保险公司发出要约;(二)要约分出的份额之和不得低于分出业务的二十%。

●除航空航天保险、核保险、石油保险、信用保险外,直接保险公司办理合约分保或者临时分保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每一危险单位分给同一家再保险分入公司的业务,不得超过直接保险业务保险金额或者责任限额的八十;(二)每一临时分保合同分给投保人关联企业的保险金额或者责任限额,不得超过直接保险业务保险金额或者责任限额的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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