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保险公司及其业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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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保险机构监管

第七章 保险机构监管


机构。可分为: 原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 专业保险公司和综合性保险公司; 保险股份公司、相互保险公司、保险合作社和劳 合公司; 商业性保险公司和政策性保险公司; 寿险公司和非寿险公司。

投保人:需求方,又称“要保人” 区别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保险中介人:为了提高保险市场效率,降低 交易成本的专门组织或个人。包括:保险 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及其他 中介人。 1.保险代理人: (1)专业代理人:专业的保险代理公司,业务范围:代

在大多数国家,善意兼并或收购时通常的做法。这些行动 成功与否取决于保险人是否愿意合作、保险人的财务状况、
其他公司的善意程度以及监管机构的威信和强制力
(二)正式的纠正或处罚措施

包括:

要求公司在从事某些交易之前必须获得监管机构的允 许。


限制或停止承包新业务
增加资本 停止从事某些业务
(三)对公司进行整顿


第五条 人寿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长期人身 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和短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 付能力额度之和。 长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下述两项之和: 1. 投资连结类产品期末寿险责任准备金的1% 和其他寿险产品期末寿险责任准备金的4%; 上款所指的寿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中国保监会 规定的法定最低责任准备金。 2. 保险期间小于3年的定期死亡保险风险保额 的0.1%,保险期间为3年到5年的定期死亡保险风险 保额的0.15%,保险期间超过5年的定期死亡保险和 其他险种风险保额的0.3%。
保险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相关性(2)时效性(3)易得性
(4)全面性(5)可靠性(6)可比性
(7)一致性
2、现场检查

第七章保险市场

第七章保险市场
➢ 竞争规律在保险市场上的作用 供求仅仅是费率形成的一个次要因素。一般商品市场价格竞争机制,
在保险市场上受到某种程度的限制。
五、保险市场的模式
完全竞争模式 完全竞争型保险市场,是指一个保险市场上有数量众多的保险公司,任何公司都可以 自由进出市场。 一般认为完全竞争是一种理想的市场模式。保险业发展较早的西方发达国家多为这一 类型。 现实中存在的竞争往往是一种不完全的竞争
第七章 保险市场
第一节 保险市场的概念
一、市场与保险市场
市场 狭义市场 广义市场 保险市场 ➢ 狭义保险市场 ➢ 较早的保险市场 ➢ 广义保险市场
二、保险市场的构成要素
保险市场主体
➢ 保险市场供给方 ➢ 保险市场需求方 ➢ 保险市场中介方
• 保险市场客体
➢ 核心保险产品 ➢ 有形保险产品 ➢ 附加保险产品
互补品、替代品的数量。保险互补品数量与保险供给成正相关关系。保险的互 补品越多,保险需求的增长就越快。保险替代品的数量与保险供给呈负相关关 系,替代品越多,保险需求的增长相对越慢。
保险技术。保险的专业性、技术性很强,有些险种很难开发与设计,因而既使 有市场需求,也难以供给。从而,保险技术水平影响保险供给。
保险市场机制是指将市场机制一般应用于保险经济活动 中所形成的价值规律、供求规律及竞争规律之间相互制约、 相互作用的关系。
保险市场机制的特殊作用
➢ 价值规律在保险市场上的作用 由于保险费率的主要构成部分是依据过去的、历史的经验测算出来的未
来损失发生的概率。所以,价值规律对于保险费率的自发调节只能限于凝结 在费率中的附加费率部分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因而,对于保险商品的价值 形成方面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保险费率 P
ΔP P1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颁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颁布⽇期:2015-10-19执⾏⽇期:2015-10-19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法⼈机构设⽴第三章分⽀机构设⽴第四章机构变更、解散与撤销第五章分⽀机构管理第六章保险经营第七章监督管理第⼋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被保险⼈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实⾏统⼀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监管职责。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分⽀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依法设⽴的分公司、中⼼⽀公司、⽀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以及各类专属机构。

专属机构的设⽴和管理,由中国保监会另⾏规定。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机构。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分公司,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的以分公司命名的分⽀机构。

本规定所称省级分公司,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要求,在各省、⾃治区、直辖市内负责许可申请、报告提交等相关事宜的分公司。

保险公司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治区、直辖市已经设⽴分公司的,应当指定其中⼀家分公司作为省级分公司。

保险公司在计划单列市设⽴分⽀机构的,应当指定⼀家分⽀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要求,在计划单列市负责许可申请、报告提交等相关事宜。

省级分公司设在计划单列市的,由省级分公司同时负责前两款规定的事宜。

第五条保险业务由依照《保险法》设⽴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保险业务。

保险基础与实务(第二版)课后习题答案人大版

保险基础与实务(第二版)课后习题答案人大版

第一章风险与保险一、单项选择题1A 2B 3C 4D 5C 6B 7B 8C 9B10C 11C 12B 13A 14B 15D 16B 17D 18C二、多项选择题1ABE 2ABC 3ABD 4ABCD 5ABE6CDE 7BCD 8ABC 9ABDE 10ABC三、判断题1×2√3√4×5×6×7×8×四、案例分析题答:投保人就同一财产利益分别与保险人甲和保险人乙签订的两份财产保险合同是原保险合同,同时也是重复保险;保险人甲与保险人丙之间签订的合同属于再保险合同,丙保险人与丁保险人之间签订合同属于转保险。

第二章保险合同一、单项选择题1B 2C 3D 4C 5A 6D 7C 8C 9B10C 11C 12C 13A 14D 15B 16B 17C 18B19B 20D二、多项选择题1ABCD 2ABCD 3ABCD 4ACD 5AB 6BC7ABC 8AB 9AC 10ABCD 11ABCD 12AD13ABC 14ABD 15BCD 16ABCD三、判断题1×2√3×4×5×6×7×8×9×10×四、案例分析题1、答:该案例中,保险合同的受益人王妹先于被保险人王某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所以保险金应作为王某的遗产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即由王某的妻子和儿子继承。

3、答:该案例中,被保险人是亮亮,没有指定受益人,所以,保险金应作为被保险人亮亮的遗产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钱女士和王先生来继承。

又由于钱女士和亮亮母子在车祸中双双遇难,儿子又先于母亲死亡,所以亮亮的母亲的继承权就实际发生,而钱女士的继承金又应由其父亲即亮亮的外公继承。

所以这笔保险金应由亮亮的外公和父亲平分,每人一万元。

4、答:(1)丁某在投保时指定丁母为受益人,但丁母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后,没有指定别的受益人,所以,该保险金应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来继承。

保险管理暂行规定

保险管理暂行规定

保险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6.07.25•【文号】•【施行日期】1996.07.2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关于公布停止执行保险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1月5日实施日期:2000年1月5日)停止执行保险管理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7月2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履行下列保险监管职责:(一)审批和管理保险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二)制订、修改主要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三)监督、管理、检查和稽核保险业;取缔和查处擅自设立的保险机构及非法经营或变相经营保险业务的行为。

保险公司依法开展保险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以及其他保险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是指保险公司的分公司、支公司、办事处、营业部、代表处。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为其他形式。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从事保险业务活动的机构。

第二章保险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四条设立保险公司应符合以下原则:(一)符合国民经济发展需要;(二)坚持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分业经营;(三)体现合理布局、公平竞争;(四)讲求经济效益。

第五条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全国范围内开办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在特定区域内开办业务的保险公司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所在地的分公司,营运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意外保险管理规定(3篇)

意外保险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意外保险市场秩序,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意外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意外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公估机构。

第三条意外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死亡、残疾、医疗费用等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第四条意外保险业务应当遵循公平、合理、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中国银保监会负责全国意外保险业务的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保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意外保险业务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保险合同第六条意外保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保险公司依照本规定制定标准格式。

第七条意外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保险人名称、住所;(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三)保险金额;(四)保险期间;(五)保险责任;(六)责任免除;(七)保险费;(八)赔偿处理;(九)争议处理;(十)合同生效日期。

第八条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投保人告知的情况决定是否承保以及保险费率。

第九条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投保意外保险。

第十条意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通知保险公司,并支付已发生的保险费。

第三章保险责任第十一条意外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一)死亡保险金责任: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死亡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死亡保险金;(二)残疾保险金责任: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残疾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残疾保险金;(三)医疗费用责任: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地支付保险金。

第四章责任免除第十三条以下情况不属于意外保险的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自身伤亡的;(三)被保险人因疾病、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等原因导致自身伤亡的;(四)被保险人因醉酒、吸毒、自杀等非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自身伤亡的;(五)被保险人因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活动等导致自身伤亡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属于意外伤害事故的情形。

保险公司章程

保险公司章程保险公司章程是保险公司的基本法规和组织架构,它规定了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业务内容、组织结构、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内容。

下面是一份标准格式的保险公司章程,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注册资本第二条本公司名称为XX保险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

第三章经营范围第三条本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人寿保险、财产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

具体经营项目详见保险监管部门核定的经营许可证。

第四章组织结构第四条本公司设有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

董事会是最高决策机构,监事会是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的机构,经营管理层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第五章董事会第五条董事会由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组成。

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发展战略、业务计划和年度预算,并监督公司的经营活动。

第六章监事会第六条监事会由监事长、副监事长和监事组成。

监事会负责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章经营管理层第七条经营管理层由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各部门负责人组成。

经营管理层负责具体的业务经营和管理工作,执行董事会的决策和决议。

第八章财务管理第八条本公司按照国家财务制度和会计准则进行财务管理,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内部控制体系,确保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九章盈余分配第九条本公司的盈余分配原则是以保险责任准备金的充足程度为基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十章业务合作第十条本公司可以与国内外的保险公司、银行、证券公司等进行业务合作,共同开展保险业务,提高公司的综合竞争力。

第十一章公司章程的修改第十一条公司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过董事会的决议,并报保险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章公司解散和清算第十二条公司解散和清算必须经过董事会的决议,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程序。

保险学课件-保险学第七章

*
3、承运人责任保险 承运人责任保险承保承运人在运输旅客、货物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 4、个人责任保险 所谓个人责任保险就是居民家庭在日常生活中因意外事故而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责任包括投保人本人及其家属,甚至其所饲养的动物对他人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等也包括在内。
02
合同责任
03
——合同责任就是指一方当事人违背合同约定而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害,依据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经济赔偿义务的责任。
04
*
(二)责任保险的含义及其特征
*
(2)同时保障了致害人和受害人。 致害人是责任保险的直接保障对象,受害人是责任保险的间接保障对象。 (3)责任保险无保险金额,只有赔偿限额规定。 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这种责任的大小,在损害没有发生之前是无法确定的,也就是说,民事赔偿责任的大小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是未知的,因此,不可能依据“责任”的市场价格确定保险金额。 (4)承保方式多元化。 既可以独立承保,也可以附加承保,还可以组合承保。
在产品的设计或制造中存在缺陷;
该缺陷直到客户受害时仍然存在;
受害人不知道产品存在该缺陷;
受害人对产品的使用符合该产品的用途。
*
(二)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
一是被保险人在制造、销售、修理等过程中,或者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任何人的身体和财产的伤亡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
死亡或永久性丧失全部工作能力,按保单规定的最高限额赔偿。
永久丧失部分工作能力,按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及本保单所附伤残赔偿程度表规定的百分比乘以每人赔偿限额赔付。
*
雇主责任保险的赔偿
暂时丧失工作能力超过五天(不包括五天)的,在此期间,经医院证明,每人每天按其工资标准赔偿。

第七章保险法精品课件


要求:
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 通知各保险人 。
赔偿:按比例
四、保险事故的处理
施救措施
申请赔偿
部分损失
残余价值
代位请求赔偿
请求赔偿的除斥期间:

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 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 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六节 人身保险
一、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
多种原因间断发生
1.多种原因同时发生
如果多种原因都属于保险事故:
如果多种原因既有保险事故,又有
非保险事故: 保险事故+非保险事故 保险事故+除外事故
案例1:
一艘船投保了定期保险,在保险期
内的一次航行中受损,保险公司因 为该船存在设计缺陷不适航,拒绝 赔付。法院认定损失由不适航和恶 劣天气共同造成,近因有两个。恶 劣天气是承保风险,设计缺陷造成 的不适航在被保险人非明知的情况 下不是定期保单的除外风险。

第一百二十六条 保险经纪人 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 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 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第四节 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主体 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保险合同的条款 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索赔和理赔 保险欺诈及法律后果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三)最大诚信原则

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 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 原则。”
(四)损害赔偿原则
“任何人不能通过损失而获取利益”
重复保险
(五)保险代位原则
保险代位是指在财产保险中, 保险人按照约定赔付了被保险人的 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之后, 取代被 保险人的地位, 行使被保险人所拥 有的对损失的一切权利和救济。

第七章 保险市场


2.专业代理人
指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机 构。 业务范围


代理销售保险产品; 代理收取保险费; 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相关业务的损失 勘查和理赔。
3.兼业代理人
指受保险人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指定专人 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 资格条件:具有法人资格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具有 持有《资格证书》的专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有符合 规定的营业场所。 业务范围:代理推销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 只能代理与本行业直接相关,且能为投保人提供便利 的保险业务。 党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不得兼业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三)我国保险经纪人的形式
保险经纪公司可以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 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其法定名称中应 当包含“保险经纪”字样。

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实收货 币。
(四)保险经纪人的业务范围
(1)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选择保险 人、办理投保手续; (2)协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索赔; (3)再保险经纪业务; (4)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 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 (5)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四、相互保险社




1.保险组织的原始形态,一般规模较小,是 指某一行业的人员,为了规避同类灾害造成 的损事而组织起来的保险机构。 2.保单持有人即为该社的社员,社员之间相 互提供保险。 3.相互保险社没有股东,其经营资金来源于 社员缴纳的分担金。 4.社员可以参与该社的管理活动,每人都拥 有相同的投票权。
五、保险合作社

人们根据自愿的原则集股设立的保险组织。 非营利性保险组织 采用固定保费制,一经收缴,便不再追加。
六、劳合社
第三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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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寿保险纯费率的计算依据是生命表 和利息。
(二)保险费率的构成
1、保险费率(毛保险费率)一般由纯费 率和附加费率两部分组成。
3、附加费率:是附加保费与保险金额的 比率。
附加费率是以保险营业费用为基础计算的, 用于保险人的业务费用支出、手续费支出以及 提供部分保险利润等,通常以占纯费率的一定 比例表示。附加费率由费用率、营业税率和利 润率构成。
净承保保费
(1)业务容量比率=
≤2
净资产
(2)风险分散
(3)现有资源的最佳利用
(4)运用再保险
五、核保过程
1、信息的收集与整理 (1)信息的作用 (2)信息的来源 1)中介人 2)消费者调查报告 3)体检报告 4)地区销售经理 5)中介人业绩 6)相关单据
(二)风险的判断与分析 1、有形风险 2、道德风险与行为风险 3、法律风险
则为5亿) ▪ 有专业技术和业务管理人员 ▪ 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 有符合条件的经营场所和业务相关的设施
二、保险经营的特点
(一)保险商品的特点 1、保险商品的无形性 2、保险商品需求的潜在性 3、保险商品的可替代性 4、保险商品交易的长期性
(二)保险经营的特点
1、保险经营资产具有负债性 自有资本所占的比重很小,绝大部分来自
三、保险经营的一般原则
(一)经济核算原则 1、保险成本核算 2、保险资金核算 3、保险利润核算
(二)随行就市原则 (三)薄利多销原则
四、保险经营的特殊原则
(一)风险大量原则 (二)风险同质原则 (三)风险分散原则 (四)风险选择原则
第二节 保险营销
一、保险营销的含义
保险营销: 保险销售:保险销售是将保险产品卖出的一种行
保险金额与收入的倍数关系
年龄 20~24 25~29 30~34 35~39 40~44 45~49 50~54 55~59 60~64 65和65以上
现行收入的倍数 20 18 17 15 12 11 9 8 6 5
(三)理赔要点
1、损失原因 2、权益转让 3、保险委付 4、争议处理
第二,收益性。收益性是指保险资金运用的使用 效果。获得最大的投资收益,是保险公司投资的 最主要动机。保险公司的收益主要来自于承保收 益与投资收益。
第三,流动性。
(三)可供选择的保险投资方式
一般说来,可供选择的保险投资方式主要有 存款、证券投资、贷款和不动产投资。
1.存款 2.证券投资 3.贷款 4.不动产投资 5.其他投资方式
(三)展业的方法与技巧
1、为投保人设计合适的投保方案 针对各个不同的投保人所处的风险,选择最佳的投保方案,
即达到最大限度地保障企业的经营稳定,又不损害保险企 业自身的经济效益。 2、提供周到、优质的服务
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指保险业务自身的服务,即承保、 防灾防损、查勘理赔等;二是拓展性服务,如汽车修理服 务、风险管理咨询服务、社会福利服务、金融服务等。
于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向保险企业缴纳的保险 费、保险储金,及保险企业从保险费中所提取 的各项准备金。
2、经营风险的特殊性 1)道德风险 2)中间人风险 3)分保风险 4)偿还能力风险 5)投资风险 3、保险基金的返还性 4、保险业务的分散性 5、保险经营的技术性 6、利润核算的特殊性 7、保险影响的广泛性
4.调查:调查就是对客观事实进行核实和查证的过程
5.核定
1.给付理赔计算 2.拒付 3.豁免保费计算 4.理赔计算的注意事项
6.复核、审批
( 复核的内容 及点如下)
7.结案、归档
1.出险人的确认; 2.保险期间的确认; 3.出险事故原因及性质的确认; 4.保险责任的确认; 5.证明材料完整性与有效性的确认; 6.理赔计算准确性与完整性的确认
三、保险费率的构成
(一)保险费与保险费率 1、保险费:是 投保人为转移风险,取得保险人在
约定责任范围内所承担的赔偿或给付责任而交付的费 用。
保险人承保一笔保险业务,用保险金额乘以保险费 率就得出该笔业务应收取的保险费,即:保险费=保险 金额×保险费率。
影响保险费的三个因素: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 险期限。
(二)人身保险按保险给付
人寿保险的核保要素
(一)健康因素 1、年龄 2、性别 3、体格 4、既往病史 5、个人现有疾病 6、家族病史
平滑后的分年龄组死亡率曲线
(二)非健康因素 1、职业 2、生活习惯 ⑴ 吸烟 ⑵ 酗酒 ⑶ 药物滥用 3、业余爱好 4、兼职状况 5、生活环境
(三)道德或心理因素 1、投保动机 ⑴ 选择的保险种类 ⑵ 投保时间 ⑶ 主动投保者 ⑷ 跨区域投保 ⑸ 催促保单生效 (四)财务因素 1、个人现有收入 2、保费支付能力
为,是保险营销过程中的一个环节。 保险销售的意义:保险销售是保险经营中至关重
要的一个环节。
二、保险营销的主要环节
准保 客户 开拓
调查 并确 认客 户的 保险 需求
设计 并介 绍保 险方 案
疑问 解答 并促 成签 约
营销是一个无限循环的过程
一、准保户开拓
二、调查并确认 客户需求
准保户的鉴定 准保户开拓的步骤 准保户开拓的途径 分析准保户所面临的风险 分析准保户的经济状况
(三)承保的抉策与实施 1、作出承保抉策 2、实施抉策
六、核保管理
(一)参与公司管理 (二)安排再保险 (三)制定和实施核保指南
七、续保
第四节 保险资金的运用
(一)保险投资的资金来源
1.资本金。资本金是保险公司在开业时必须具备的注册资 本。保险公司的资本金除按法律规定缴存保证金外,均可
2.准备金。责任准备金是保险公司按法律规定为在保险合 同有效期内履行经济赔偿或保险金给付义务而将保险费予 以提存的各种金额。
二、厘订保险费率的基本原则
1、充分性原则 2 3、合理性原则
指保险费率应尽可能合理,不可因保险费率 过高而使保险人获得超额利润。 4、稳定灵活原则 5、促进防损原则。
四、核保人的主要职能
(一)确定供需规模 1、选择被保险人 2、核定公司承保能力
(二)确定价格 (三)确定保单条件 (四)核保条件分析
第七章 保险公司及其业务经营
目录1Leabharlann 第一节 保险公司概述2
第二节 保险营销
3
第三节 保险核保
4
第四节 保险资金运用
5
第五节 保险理赔
第一节 保险经营的特点与原则
一、保险公司的设立: 专门从事商业保险业务的组织机构,一般不
允许个人经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
保险公司具备基本条件
▪ 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规定 ▪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人民币2亿(全国范围内
3.其他投资资金。包括:结算中形成的短期负债、应付税
(二)保险投资的基本原则
第一,安全性。安全性是保险投资的第一原则, 保险人的总资产可实现价值必须不少于其总负债 的价值,以确保偿付能力。安全性的具体含义包 括两个基本方面:一是尽可能避免风险大的投资 项目,避免投资失误以保证资金安全;二是进行
(二)非寿险理赔的流程
1.损失通知 2.审核保险责任 3.进行损失调查
(1)保险单是否仍有效力。 (2)损失是否由所承保的风险所引起 (3)损失的财产是否为保险财产 (4)损失是否发生在保单所载明的地点 (5)损失是否发生在保险单的有效期内 (6)请求赔偿的人是否有权提出索赔 (7)索赔是否有欺诈
拨入电话销售 拨出电话销售
间接销售渠道
保险代理人销售 保险经纪人销售
第三节 保险展业与承保
一、保险展业
保险展业就是保险公司进行市场营销的过程,即向客户提供保险 商品和服务 (一)保险宣传 (二)保险展业的方式
1、直接展业:是指保险公司依靠自己的业务人员去争取业务。 2、保险代理人展业:保险代理人和保险人订立代理合同,在规 定的职权范围内为保险人招揽业务,并按招揽的业务量取得佣金。 3、保险经纪人展业:保险经纪人是投保人的代理人,对保险市 场和风险管理富有经验,能为投保人制订风险管理方案和物色适当的 保险人。 4、保险展业渠道的选择
2、事后选择:在承保后若发现保险标的有较 大的风险存在,而对合同作出淘汰性选择。 保险合同的淘汰通常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等 待保险合同期满后不再续保;另一种是保险 人若发现有明显误告或欺诈行为,保险人可
(二)承保控制
1、保险责任控制 2、保险金额控制 3、规定按实际损失赔偿 4、规定免赔额 5、实行比例承保 6、费率优待
2.立案
资料受理 立案条件
立案处理
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已经发 生;保险事故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 ;在保险法规定时效内提出索赔申请; 提供的索赔资料齐备。
(1)审核出险时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3.初审 (2)审核出险事故的性质。
(3)审核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完整、 有效。
(4)审核出险事故是否需要理赔调查。
3、及时获取有关信息
保险企业的展业人员应对市场上的各种需求进行调查收集, 全面掌握市场上的各种需求信息。
二、保险承保
承保: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选择,即保险 人决定接受或拒绝投保。
承保的基本目标是为保险公司安排一个安 全和赢利的业务分布和组合。
(一)保险业务的选择
1、事先选择:在承保前考虑决定是否承保, 包括对人和物的选择。对人的选择是对投保 人或被保险人的评价和选择;对物的选择是 对保险标的物的评价和选择。
三、保险理赔的流程
(一)寿险理赔的流程
接案
立案 初审
调查
复核、 结案、 核定 审批 归档
三、保险理赔的流程
(一)寿险理赔的流程
报案 1.接案
索赔申请
资料提交
报案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或被 保险人、益人通知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 的行为。
索赔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 或受益人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请求 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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