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

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
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

附件4

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2019年10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7)

第二章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和各方主要责任 (38)

第三章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 (45)

第四章成立标准编制组和开题论证 (50)

第五章编制征求意见稿和征求意见 (51)

第六章编制送审稿和技术审查 (54)

第七章编制报批稿和报批 (55)

第八章标准的行政审查和批准、发布 (56)

第九章标准归档、工作证书发放 (57)

第十章标准的宣传、培训和解释 (58)

第十一章附则 (59)

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加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术语定义】本办法所称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是指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国家环境质量类标准(包括大气环境质量标准、水环境质量标准、海洋环境质量标准、声与振动环境质量标准、核与辐射安全基本标准、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以下简称质量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类标准(包括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和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以下简称排放标准)、环境监测规范类标准(包括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环境监测仪器及系统技术要求、环境标准样品等)、环境基础类标准和环境管理规范类标准。

第三条【规定内容一】本办法规定了国家生态环境标准

(以下简称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程序、内容、时限和其他要求,适用于标准制修订工作全过程的管理。

国家环境标准样品研复制工作按照《环境标准样品研复制技术规范》(HJ173)的规定执行。

国家核与辐射安全相关标准以及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规定内容二】本办法规定了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标准制修订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归口业务司局、标准管理技术支持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标准出版单位在标准制修订工作中的主要责任。

第五条【基本原则】标准制修订工作以合法合规、体系协调、质量优先、分工协作为基本原则。

第二章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和各方主要责任第六条【工作程序】标准制修订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编制项目计划的初步方案;

(二)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经费,形成项目计划;

(三)下达项目计划任务;

(四)项目承担单位成立编制组,编制开题论证报告;

(五)项目开题论证,确定技术路线和工作方案;

(六)编制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七)对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进行技术审查;

(八)公布标准征求意见稿,向有关单位及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九)汇总处理意见,编制标准送审稿及编制说明;

(十)对标准送审稿及编制说明进行技术审查;

(十一)编制标准报批稿及编制说明;

(十二)对标准进行行政审查;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的行政审查包括司务会、部长专题会和部常务会审查;其他标准行政审查主要为司务会审查,若为重大标准应经部长专题会审查;

(十三)标准批准(编号)、发布;

(十四)标准正式文本出版;

(十五)项目文件材料归档;

(十六)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证书(以下简称标准工作证书)发放;

(十七)标准的宣传、培训。

标准制修订工作流程图见附1。

第七条【绿色通道方式立项程序】除质量标准、排放标准制修订外,对于环境管理工作中急需的其他标准和质量标准或排放标准修改单,在材料齐备、体例格式及表述规范、与现有标准体系协调一致的基础上,经过论证评估后,可通过绿色通道立项。提出按绿色通道方式立项建议的归口业务司局,应将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表(附2)、标准草案及编制说明报分管部领导同意后,转法规与标准司审核,通过审核的立项建议由法规与标准司报主管标准工作的部领导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可直接从征求意见稿技术审查环节开始。

第八条【法规与标准司定位和责任】法规与标准司作为生态环境部的标准综合协调和管理部门,组织开展标准制修订基础性、

综合性、协调性工作,以及标准实施评估工作,其主要责任为:(一)组织制订标准相关管理办法;

(二)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标准基础理论研究,组织制订环境基础类标准、标准优先控制污染物名录及风险评估推荐值;

(三)组织开展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的体系设计与维护工作;

(四)负责与国家市场监督主管部门的协调事宜,办理世界贸易组织技术壁垒协议(WTO/TBT)通报事宜,负责与国际技术法规或标准相关机构进行标准的协调和沟通等;

(五)会同归口业务司局制定标准年度项目计划,下达项目计划任务,负责项目计划调整及重大事项协调;

(六)对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项目,负责审查其合法合规性、体系协调性和规范完整性;对其他标准项目,负责审查其合法合规性;

(七)跟踪、汇总、通报归口业务司局项目进展及完成情况;会同归口业务司局对其提出的撤销或终止项目计划申请进行论证报批;

(八)办理标准批准(编号)、发布、文件归档、工作证书发放事宜;

(九)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标准实施评估工作;

(十)会同归口业务司局组织建立和维护质量标准、排放标准专家库;

(十一)统一组织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培训;

(十二)负责维护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标准体系的协调性,

指导和规范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对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备案材料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对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

第九条【归口业务司局定位和责任】归口业务司局作为项目管理部门,组织开展标准制修订项目实施,指导和督促标准编制单位开展工作,其主要责任为:

(一)组织提出年度标准项目计划立项建议和绿色通道项目立项建议;

(二)组织开展项目承担单位评审工作;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计划任务书、任务合同书;

(三)负责审查项目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开题论证报告或标准技术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标准工作程序的合规性,对其他标准各环节体系协调性负责;

(四)检查督促各承担单位项目进展及完成情况;确有必要时,提出项目计划撤销或终止申请,经论证批准后,负责组织结题工作;

(五)会同宣传教育司开展标准的宣传解读;

(六)负责标准交付出版事宜,向法规与标准司移交标准归档文件材料;

(七)负责标准咨询、解释工作;

(八)与法规与标准司共同组织建立和维护质量标准、排放标准专家库;组织建立和维护其他标准专家库;

(九)负责回复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征求意见函,并对地方报送备案的地方生态环境标准提出意见。

国家核与辐射安全标准由核设施安全监管司归口负责,包括制定标准项目年度计划、进度督办、标准报批、会签法规与标准司办理标准发布等事宜。核设施安全监管司、核电安全监管司、辐射源安全监管司分别负责提出本业务领域的标准项目年度计划建议,组织开展标准制修订。

第十条【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定位和责任】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以下简称标准所)作为主要的标准管理技术支持单位,组织开展标准研究性、协助性、服务性工作,其主要责任为:

(一)协助制订标准相关管理办法;

(二)开展标准基础理论研究,承担环境基础类标准制修订工作,制订标准优先控制污染物名录及风险评估推荐值;

(三)开展生态环境标准实施评估方法研究和标准实施评估工作;

(四)实施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分领域分行业系统管理,承担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体系研究设计和技术支持工作;受归口业务司局委托开展其他标准体系设计和维护工作;

(五)协助办理世界贸易组织技术壁垒协议(WTO/TBT)通报事宜,协助与国际技术法规或标准相关机构进行标准的协调和沟通等;

(六)协助提出标准项目立项建议和编制标准项目年度计划;

(七)协助开展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承担单位评审工作;协助签订计划任务书、任务合同书;

(八)协助组织标准开题论证会、征求意见稿技术审查会、送审稿技术审查会等技术论证会议;

(九)协助审查所有项目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标准工作程序的合规性。其中,对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项目还应协助审查标准的体系协调性和技术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对其他项目,受归口业务司局委托,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十)负责维护、更新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协助法规与标准司跟踪归口业务司局项目进展及完成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协助归口业务司局检查和督促各项目承担单位的工作进展;

(十一)协助对申请撤销或终止的计划项目组织专家论证;对经批准同意撤销或终止的项目,协助归口业务司局组织结题;

(十二)协助办理标准制修订文件材料归档事宜;

(十三)协助建立和维护标准专家库;

(十四)协助开展标准的宣传解读、培训、咨询、解释工作;

(十五)面向社会开展标准培训工作,提供标准比对查询等相关技术咨询服务;

(十六)协助维护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标准体系的协调性,开展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的制修订服务工作,协助对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备案材料进行完整性和规范性审查和备案。

其他标准管理技术支持单位的职责可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第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责任】标准制修订项目实行法人责任制。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申请和实施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责任为:

(一)根据项目需要,按计划任务书和任务合同书的要求,

为项目开展创造有利条件,督促项目负责人按期完成任务;

(二)对标准编制组拟提交的开题论证报告、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及编制说明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将正式行文报送归口业务司局,抄送技术支持单位;

(三)严格按照相关财务管理规定管理项目经费,并配合相关审计及经费检查等工作;

(四)项目执行过程中,如因项目负责人工作变动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不能继续承担项目任务,需调整项目负责人或计划任务时,应及时向归口业务司局报告,确保项目按期完成。

第十二条【项目负责人责任】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计划的实施主体,其主要责任为:

(一)根据项目要求,组建编制组,组织开展标准编制工作;

(二)编制标准开题论证报告、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及编制说明和研究报告等相关材料;

(三)汇总、处理各有关方对标准提出的意见;

(四)协助标准出版单位,解决标准出版过程中的技术问题;

(五)配合标准的宣传解读、培训、咨询、解释工作,以及相关标准的实施评估工作;

(六)参加生态环境部和标准所组织的有关标准的工作会、培训会和研讨会,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技术材料。

第十三条【标准出版单位责任】法规与标准司择优确定标准出版单位,标准出版单位的主要责任为:

(一)按标准格式、形式和时限要求,出版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各类标准;

(二)标准发布稿的排版、校对、印刷、发行及标准网络版的编辑、制作工作;

(三)在项目承担单位的协助下,解决标准出版过程中的技术问题。

第三章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

第十四条【项目计划列入情形】项目计划是标准制修订工作的依据,标准制修订工作应严格按照计划规范、有序地进行。下列项目可列入项目计划:

(一)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划等需要的项目;

(二)为建立和完善标准体系,适应社会、经济、科学技术发展需要的项目;

(三)生态环境执法和管理工作需要的项目;

(四)标准制定工作科研基础较为成熟的项目;

(五)标准实施评估提出的项目。

第十五条【职责分工】归口业务司局提出项目立项建议(见附2),并对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项目立项建议的必要性和条件成熟性负责,对其他标准项目立项建议的必要性、体系协调性和条件成熟性负责。

法规与标准司确定项目计划方案。对拟立项的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项目的体系协调性负责。若归口业务司局对该立项计划的初步方案存有重大异议,法规与标准司应报请部长专题会协调确定。

标准所协助对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项目的立项建议开展查重、筛选工作,协助审查立项建议的必要性、体系协调性和条件成熟性;对其他标准项目的立项建议,受归口业务司局委托,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征集与确定】法规与标准司统一发文公布项目计划方案,征集项目承担单位。

归口业务司局负责项目承担单位评审工作,通过自愿申报(见附3)、专家评审、行政审批的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要求一】项目承担单位应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科研、管理工作背景和技术能力,熟悉国家生态环境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独立的银行账户和健全的财务制度。

承担10项以上项目的单位(生态环境部所属正司级单位以二级单位计),原则上不得申报新项目。行政审查有明确暂缓或暂停等工作要求的项目除外。

同一法人单位不得有2个以上团队申报同一项目。

第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要求二】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不得与相关行业有直接利益关系。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的项目承担单位应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或获得国家实验室认可,具备开展标准研究工作所必需的条件。

第十九条【协作单位要求】项目承担单位须在申报前确定协作事宜,明确协作单位的名称、分工和协作经费比例等事项。协作单位原则上不得与相关行业有直接利益关系。环境监测分析

方法标准项目的协作单位不能作为方法验证单位。

协作单位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5家,协作经费分配应符合相关经费管理规定。一经申报,项目承担单位、协作单位、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及协作单位的任务负责人原则上不得更改。

同一单位(生态环境部所属正司级单位以二级单位计)不得既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又作为其他单位的协作单位申报同一项目;也不能同时作为两家以上单位的协作单位申报同一项目。

第二十条【项目负责人要求】项目负责人应为项目承担单位的在职工作人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开拓创新能力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且过去三年没有标准信用管理不良记录。

申报书中列出的申报人员不得同时申报3个以上的项目。承担2项以上项目的负责人,原则上不得申报新项目。行政审查有明确暂缓或暂停等工作要求的项目除外。

第二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评审】归口业务司局负责组织评审和确定项目承担单位。评审时应成立专家组,评审内容包括:(一)申报单位的独立法人资格;

(二)拟任项目负责人情况;

(三)开展标准工作的能力(人员、资质、仪器设备、管理水平等);

(四)从事标准工作的经历与业绩;

(五)对项目的理解及国内外相关情况了解程度;

(六)提出的标准制修订技术路线可行性;

(七)完成项目工作的基础;

(八)申报经费总额和分配方案的合理性;

(九)其他影响标准项目工作的因素。

第二十二条【项目经费额度】项目经费额度,根据财务有关管理规定、项目工作范围和难度、已有工作基础和预算控制规模等因素确定。

第二十三条【项目工作周期】项目工作周期从下达项目计划起至提交标准报批稿止,一般为2年,个别重大项目可适当延长,但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

第二十四条【项目下达及任务书和合同书的签订】部门预算确定后,法规与标准司以部办公厅函的形式下达开展项目工作的通知。项目承担单位接到通知后,在15个工作日内填写计划任务书和任务合同书,细化项目经费支出预算。归口业务司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计划任务书和任务合同书,并在30个工作日内核准并返回。

第二十五条【单位变更】标准编制过程中由于客观因素需要变更(含增加或减少)承担单位或协作单位、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及协作单位的任务负责人和编制进度(含暂缓)等信息时,应由项目承担单位和协作单位(任务负责人变更时需要)向归口业务司局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归口业务司局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二十六条【撤销与终止申请】标准制修订工作应严格按项目计划进行,原则上不进行调整。因经济、技术以及其他有关因素发生重大改变,原项目计划不能适应这些变化或出现不宜继续制定和实施标准的情况,归口业务司局经报分管部领导同意

后,向法规与标准司提出撤销或终止计划申请,法规与标准司会同归口业务司局组织专家论证,论证结果报分管标准的部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项目经费尚未发生实际支出的方可申请撤销,否则仅可申请终止。

第二十七条【撤销与终止情形和办理流程】出现以下情况时,方可申请撤销或终止项目计划:

(一)标准技术内容适合以管理文件的形式发布;

(二)标准技术内容已纳入已发布或拟发布的其他标准中;

(三)确因重大技术问题无法继续制定标准;

(四)其他不宜制订发布生态环境标准的情形。

申请撤销或终止的项目原则上5年内不可再次立项。

归口业务司局应在分管标准的部领导批准同意撤销或终止项目计划后10个工作日内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并在60个工作日内,对终止项目组织结题,结题重点为已开展的工作、取得的阶段性成果,以及对管理工作的支撑,资金使用情况等。归口业务司局应将通过结题的项目相关材料及时移交法规与标准司。对首次未通过结题的项目,承担单位应进行整改,归口业务司局在首次结题会后30个工作日内再次组织结题,仍未通过的,项目承担单位在2年内、项目负责人在3年内不得申报标准项目。

撤销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60个工作日内退回项目全部经费;终止项目应在结题通过后30个工作日内退回项目剩余经费,两次结题未通过的项目,自第二次结题会后30个工作日内退回项目全部经费。未按要求退回经费的,不得新申报标准项目。

第四章成立标准编制组和开题论证

第二十八条【成立编制组和准备开题论证材料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到项目计划任务后成立标准编制组,由项目负责人担任编制组组长。承担单位应在4个月内编制完成开题论证报告和标准草案(见附4),报送归口业务司局并抄送技术支持单位。

第二十九条【开题论证材料审查与修改完善】技术支持单位应在收到材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见附5)报归口业务司局,同时返回项目承担单位。审查中遇有重大问题的,须将审查意见报归口业务司局审核后,方可将意见返回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标准开题论证相关材料,并在20个工作日内再次报送。

第三十条【开题论证】归口业务司局组织召开项目开题论证会,对开题论证报告进行审查(见附6)。论证会专家组由包括环境管理、工业行业、污染治理、环境监测、环境法律、环境经济等方面的7名及以上专家组成,原则上应有三分之一及以上为标准专家库专家。

论证结果由专家组记名投票表决,表决结果记作“通过”“不通过”和“弃权”,需85%以上的专家表决“通过”方为通过论证。专家组形成论证意见(见附7),专家组组长签字确认。未通过审查的标准,项目承担单位须在20个工作日内再次提请开题论证。

第五章编制征求意见稿和征求意见

第三十一条【征求意见稿编制要求一】标准编制组应按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要求,编写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见附8)。制订的标准将取代现行标准的,应在标准中明确地表述标准之间的替代关系。

第三十二条【征求意见稿编制要求二】在质量标准制修订工作中,应对国内环境质量状况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收集有关监测数据和环境基准研究成果,对比分析其他国家的质量标准。在此基础上编制质量标准,并对其科学性、合理性、合法合规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和说明。

第三十三条【征求意见稿编制要求三】固定污染源大气、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分别按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945.1)和《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945.2)的规定开展制修订工作。

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应按照《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HJ168)的规定开展制修订工作。

其他有相应标准制订技术导则的标准,应按照技术导则的规定开展制修订工作。

第三十四条【征求意见稿编制要求四】标准的技术内容应具有普遍适用性和通用性。标准涉及的技术原则上应是通用技术,涉及的产品应已商品化并有2家以上的供应商。

不得利用标准为企业做宣传或推销。标准中不得规定采用特定企业的技术、产品和服务,不得出现特定企业的商标名称,不

得采用尚在保护期内的专利技术和配方不公开的试剂。

第三十五条【征求意见稿编制要求五】工作周期为2年或3年的标准,项目承担单位应分别在接到项目计划任务后14个月或18个月内编制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报送归口业务司局并抄送技术支持单位。

第三十六条【征求意见稿技术审查与修改完善】技术支持单位应在收到材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见附5)报归口业务司局,同时返回项目承担单位。审查中遇有重大问题的,须将审查意见报归口业务司局审核后,方可将意见返回项目承担单位。

对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项目,除标准项目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外,应重点审查标准的体系协调性、标准污染控制项目的全面性、排放限值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的保障性,以及与产业发展的协调性和技术经济可行性等。技术支持单位应协助做好审查工作。

对其他标准项目,技术支持单位应协助归口业务司局审查标准项目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受归口业务司局委托,还应协助审查标准的体系协调性、作用定位准确性、技术方法先进性和可靠性、以及实施条件可行性等。

有标准制订技术导则的,应按其规定进行审查。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标准征求意见材料,并在30个工作日内再次报送。

第三十七条【征求意见稿技术审查会】归口业务司局主持召开标准征求意见稿技术审查会(审查内容见附6)。审查会专

家组由包括环境管理、工业行业、污染治理、环境监测、环境法律、环境经济等方面的7名及以上专家组成,原则上应有三分之一及以上为标准专家库专家。

质量标准、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技术审查结果由专家组组长综合各专家的意见确定,明确是否同意公开征求意见。其他标准审查结果由专家组成员记名投票表决(表决方式及结果统计与开题论证阶段相同,见第三十条)。专家组就标准征求意见稿技术审查形成审查意见(见附7),专家组组长签字确认。未通过审查的标准,项目承担单位须在45个工作日内再次提请审查。

第三十八条【征求意见】归口业务司局对通过征求意见稿技术审查并按照会议纪要修改完善的标准,办理征求意见事宜。

标准征求意见采取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函(须写明立项编号)形式,面向社会公众、各有关单位及生态环境部各有关司局征求意见。未经立项审批的标准不得公开征求意见。

质量标准、排放标准公开征求意见函应经法规与标准司会签。

征求意见时间为1至2个月,重大标准可以多次征求意见,必要时可召开听证会或座谈会。若征求意见结束后1年内未进行送审稿技术审查或2年内未发布的,应重新征求意见。

归口业务司局负责收集征求意见复函并归档。

内容涉及对进口产品、货物或服务实行管制的标准,应按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技术壁垒协议(WTO/TBT)和国家出版的《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有关规定,办理向WTO成员国通报和相关事宜。归口业务司局组织填写WTO技术性贸易措施通报表(见附9),

送法规与标准司办理。

第六章编制送审稿和技术审查

第三十九条【送审稿编制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征求意见工作结束后的30个工作日内汇总处理各类反馈意见(见附10),编制完成标准送审稿和编制说明,报送归口业务司局并抄送技术支持单位。

第四十条【送审稿技术审查与修改完善】技术支持单位应在收到材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见附5)报归口业务司局,同时返回项目承担单位。审查中遇有重大问题的,须将审查意见报归口业务司局审核后,方可将意见返回项目承担单位。

审查要求参照对标准征求意见稿的审查。此外,还应审查公开征求意见汇总与回复处理是否全面、合理。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标准送审稿材料,并在30个工作日内再次报送。

第四十一条【送审稿技术审查会】归口业务司局将审核通过的质量标准、排放标准送审稿材料提交法规与标准司进行合法合规性和体系协调性审查,审查通过的,归口业务司局会同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召开送审稿技术审查会;对其他标准项目,由归口业务司局组织召开送审稿技术审查会(审查内容见附6)。审查会专家组由包括环境管理、工业行业、污染治理、环境监测、环境法律、环境经济等方面的7名及以上专家组成,原则上应有三

作业现场管理制度

管理文件 文件编号:签发: 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本标准规定了有限空间现场作业安全要求。 2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各单位。 3现场管理 3.1《有限空间安全作业证》 有限空间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作业前应办理《作业证》 3.2安全隔绝 3.2.1有限空间与其他系统联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3.2.2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关闭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3.2.3与有限空间相联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应进行严密的封堵。 3.2.4有限空间带有搅拌器等用电设备时,应在停机后切断电源,上锁并加挂警示牌。 3.3清洗或置换

有限空间作业前,应根据有限空间盛装(过)的物料的特性,对有限空间进行清洗或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3.3.1氧含量一般为19.5%-23%,在富氧环境下不得大于23.5%。 3.3.2有毒气体(物质)浓度应符合如下要求: 苯≤m3,硫化氢≤10mg/m3,一氧化碳≤16ppm。 3.3.3可燃气体浓度(体积比)符合如下要求: 氢气≤0.2%,甲烷≤0.5% 3.4通风 应采取措施,保持有限空间空气良好流通。 3.4.1打开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与大气相连通的设备进行自然通风。 3.4.2必须采取强制通风。 3.4.3采用管道送风时,送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3.4.4禁止向有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3.5检测 3.5.1作业前30min内,应对有限空间进行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 3.5.2分析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前应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3.5.3采样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有限空间,应采取上、中、下各部位取样。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总结三篇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总结三篇 篇一: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总结 XX社区20XX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总结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生态环保工作的精神,按照街道的统一部署,进一步创造整洁、优美的社区环境,切实改善社区的环境质量,保护居民的身心与健康,本社区以绿化社区、美化社区、亮化社区为工作目标,努力营造人居环境,开展了以下一系列的环保工作。 一、加强领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年初,社区成立了以书记为第一责任人,由副主任分管,环保联络员具体落实,环保义务监督员组成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小组。我们在认真制定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计划的基础上,定期与不定期召开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专题会、环保志愿者座谈会、居民代表意见征询会,努力使社区生态环境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志愿服务,落实监督,常抓不懈 社区组建了一支20余人的环保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志愿者服务队伍原作用。以创建“省示范文明城市”为契机,创造优美居住环境,建立健全环保管理体系和良好的生态环境,努力提高居民的环保意识。今年共出黑板报12期,宣传窗4期,印制生态环境宣传资料1000余份,悬挂横幅6条。组织志愿者对辖区垃圾“死角”、野广告、白色污染进行督促整改9次。环保工作做到常抓不懈并加强对清洁工的考勤,实行每月定期与不定期的考核制度、奖罚

分明,职责到人,保证小区环境的整洁。 三、排摸到位,按时上报,健全台帐 自四月起,我们每季度开展一次环境污染的排摸工作,每排摸到一家新增的就填写1张《XX街道污染源排摸记录表》,在开展再次排摸工作的同时,对已排摸到的对象进行日常监督工作,并现场填写《XX街道环境保护现场监督情况记录表》,根据污染程度,污染较重的每月1次,污染一般的每季度1次,污染较轻的酌情进行监督,并按时上报。在百日环境整治行动中,我们共排摸污染源单位5家,排摸出影响居住环境行业的单位2家,并提出了整改意见,为下步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四、注重环境教育,开展环保宣传 社区始终将环保宣传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针对快餐店、小美容院等三产小业主,主要采取发放宣传单等现场宣传教育,并督促他们第一时间进行整改;我们举办环境保护知识讲座、环保志愿者护绿活动,在社区内设立了明显醒目的环保宣传牌,以营造良好的长效宣传氛围,对扩大环境保护的影响力也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我们借“六.五”世界环境日、“914世界清洁地球日”行动的宣传契机,对小区绿化带、房前屋后、楼道、死角等进行了彻底的清理,共清运垃圾80余车,发放环保宣传单1000余张,使人人关心环保、人人支持环保、人人参与环保的理念深入人心。一年来,我们共举办环保培训班四期,参加人次达300余人次;“保护环境,从我做起”环保志愿者活动及劝导住户做好“节能减排”、“绿色家庭”工作,特别是阳光实验喧嚣的学生的参与,培养了孩子从小爱环境的意识,让孩子们用天真浪漫的“环保绘画大赛”环保行动,带动一个家庭,影响一个社区。

工作环境管理制度

工作环境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向生产员工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通过对工作环境、安全生产、文明生产以及生产现场的有效控制,加强公司对生产作业环境的管理,提高生产的效率,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所有与产品实现有关的人员和场所。 3. 职责 企管部负责生产现场工作环境控制和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的编制,并对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实施改进合理化建议。 … 办公室负责对本单位办公环境和生活环境的管理、控制、监督和检查,实施改进合理化建议。 各部门负责本单位工作环境和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和控制。 党群工作部负责工作环境、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合理化建议的收集。 4. 工作要求 工作环境的确定 4.1.1 技术部、企管部根据产品生产的要求,确定生产现场所需的工作环境,以及特殊特性和特殊过程所需生产环境。 4.1.2 企管部根据生产现场工作环境的要求,制定公司《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制定《5S管理办法》; 4.1.3 办公室根据公司办公需要,制定公司办公场所5S管理办法。对办公环境和生活环境进行规范。 " . 工作环境相关要求 4.2.1 办公室策划公司、各部室工作环境管理职能的配置,并通过部门职责予以确认; 4.2.2 企管部安技环保室负责组织公司所有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4.2.3 企管部负责建立各部室特种作业人员台帐,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4.2.4 技术部负责按照产品要求设计各种工位器具,按照产品形成过程和满足产品产量及质量要求策划和设计相关部室工艺布局,绘制现场定置管理图; 4.2.5 各使用部负责按照产品产量确定工位器具的需求数量,报企管部批准后实施制造、补充并实施工位器具的统一管理; 4.2.6 各生产部室依据现场定置管理图实施车间工艺布局调整并实施定置管理; 4.2.7 各生产部对特殊作业环境应配备必要的通风除尘设备,保持工作环境的空气清新畅通; ` 4.2.8 办公室根据防火规范要求配备各种消防器材及设施。 设备布局要求 4.3.1 生产设备的布置,首先要满足工艺流程的要求,其次要满足安全与卫生的要求。 4.3.2 综合考虑便于操作、安全、作业流动等因素,在布置各种大、中、小型生产设备时必须确保各设备之间有足够的空间,具体要求如下。 4.3.2.1 生产设备的间距以活动机件达到最大范围计算,其中小型设备与中型设备的间距不小于1米,大型设备之间的间距不小于2米。4.3.2.2 生产设备与生产现场的墙、柱之间的距离同样按活动机件达到最大范围计算,小型或中型生产设备与墙柱的间距不小于0.8米,大型生产设备不小于0.9米。 4.3.2.3 小型生产设备的操作空间不小于0.6米,中型生产设备的操作空间不小于0.8米,大型生产设备的操作空间不小于1.1米。 4.3.3 布置大型机械设备时,应考虑操作时原料、半成品、成品和废料的摆放,同时考虑到操作者的动作不干扰别人,所以,必须留有宽敞的通道和充足的出料空间。 · 4.3.4 产生强烈噪音的设备如不能采取减噪措施,则应布置在离生产现场较远的地方,同时需要注意不得影响其他公司的办公环境。 4.3.5 生产现场中高于2米的运输线必须有防护网或防护罩进行保护。若使用防护网,则其网格的大小应能阻止所运输的物件坠入地面,运输线的始终两端应有防护栏的保护,其高度不得低于1米。 工位器具、工件、材料的摆放

最新全套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体系)

四川华泰建设集团 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试行) 集团生态环境保护部 二○一九年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一节依据、目的、适用范围 (1) 第二节管理内容与要求 (1) 第二章组织机构................................ 3第一节成立生态环境保护领导小组.............. 3第二节生态环境保护的主要职责................ 3第三章环境保护目标责任. (5) 第一节环境保护目标任务 (5) 第二节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 (5) 第四章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11) 第一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11) 第二节环境保护设备运行管理制度 (14) 第三节环保事故管理制度 (19) 第四节环保培训教育制度 (24) 第五节环保奖惩管理制度 (26) 第六节环境治理管理制度 (28) 第七节环境治理主要措施 (30) 第八节“跑、冒、滴、漏”管理制度 (31) 第九节废弃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32) 第十节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35) 第十一节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制度 (39) 第十二节环境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41) 第五章附则 (44)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依据、目的、适用范围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环保工作,改善企业生态环境,根据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法》、《清洁生产促进法》、《节约能源法》以及广安市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企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主要任务和目标是:积极推进清洁生产,节能、减耗,发展循环经济,努力实现生产资源集约化、生产方式环保化、生产工艺清洁化、道路运输无尘化、企业管理制度化、建设区域生态化,促进企业经济与生态环境和谐发展。 第三条认真贯彻国家“要金山银山,更要绿水青山”的环保理念,企业领导、员工要认真学习和自觉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及有关规定,正确处理企业生产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认真执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积极做好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工作。 第四条本制度是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集团公司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和管理的基本依据。适用于各部门、各单位与环保关联的一切相关作业。 第二节管理内容与要求 第五条集团生态环境环保工作目标: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环保优先,发展至上的理念,做好固体废弃物及危废品的

生产作业环境安全管理制度

一、设备设施布局 1、加工设备间距(以活动机件达到最大范围计算):小型设备不小于0.7米;中型设备不小于0.7米;中型设备不小于0.8米; 大型设备不小于2米。 2、加工设备与墙、柱间距(以活动机件达到最大范围计算):小型设备不小于0.7米;中型设备不小于0.8米;大型设备不小于0.9米。 3、操作空间(设备间距在外):小型设备不小于0.6米;中型设备不小于0.8米;大型设备(运输线视同)不小于1.1米。 4、高于2米的运输线有牢固护罩(网)。 二、工位器具、工件、材料摆放 1、工作场所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及工具柜等应摆放整齐,平衡可靠。 2、各种工位器具、专用工模、夹具等应牢固可靠,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3、产品、坯料等应限量存放,不得妨碍操作。 4、工件材料等应堆放整齐,高度不许超过2米,高比宽不大于2比1。 三、生产区域地面状态 1、车间安全通道应以醒目的划线界定。 2、.车间人行通道宽度不小于1米,车行通道宽度不小于1.8米。 3、保证通道畅通,不得堵塞或侵占。 4、为生产设置的坑、壕、池等应有牢固的防护栏或盖板,夜间应有照明。 5、作业场所的工业垃圾、污油、污水及污物应及时清理干净。

6、人行道及空地应平坦,无绊脚物。如有绊脚物应设醒目标志或防护措施。 四、防尘、防毒(含物理因素)设备设施 1、防尘防毒设备应完好,能正常运转、排尘排毒效果好。 2、主管道和支管道应无破裂、泄漏。 3、集尘(毒)风罩应完好、有效。 4、闸板应灵活可靠,无破损。 5、滤料(或元件)及时清洗更换,保证完好有效。 6、不产生严重的二次扬尘(毒)。 7、防尘防毒设备设施的合格率指标应按设备维护保养完好率考核。 8、电离辐射、微波和高温等物理因素作业点的防护设施及操作者防护用品应完好,符合标准。 五、工业噪声 1、和产区域和作业场所的噪声要符合标准规定,超过标准要限期整改。 2、对产生噪声的和产过程和设备,工艺部门设计时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以及机械化、自动化、密闭化措施,用低噪声的设备和工艺代替强声的设备和工艺,从声源上根治噪声。 3、新建、改建、扩建、引进工程项目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噪声控制,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评审。没有评审或评审不合格的一律不准施工和投产。现有场所见噪声超过标准规定的生产车间和生产场所,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控制措施,限期达到标准要求。在未达标前,可发放个人防护用品,以保障职工健康。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大代表调研汇报材料 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的汇报 各位领导、各位代表: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人大、省政协的监督支持下,在省环保局的帮助指导下,我市各级政府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深入开展环境宣传教育,大力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狠抓工业污染防治,加快启动生态市建设,全面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在全市经济快速增长的情况下,环境污染得到了有效遏制,全市整体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为全面构建和谐社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市先后荣获了国家卫生城市、全国园林绿化先进城市、环境进步城市和全国创建文明城市先进城市等荣誉称号,今年又已通过全国园林绿化城市的专家评审。 一、主要工作情况 (一)坚持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可持续发展战略全面推进 全市各级政府对环保工作高度重视,定期听取环境保护工作的情况汇报,深入调查研究,协调解决环保工作中的难点、热点问题;坚决贯彻落实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机制,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始终坚持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通过积极引导

产业和产品结构的调整,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努力实现经济增长和环境保护的协调统一,促进可持续发展。 (二)综合治理采煤塌陷区,矿区生态环境得到较好恢复与重建 市矿区生态环境恢复与建设被列为国家级矿区生态建设示区,市委、政府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成立了专门领导小组,统筹示区建设各项工作;制定了《市矿区生态示区建设总体规划》,对塌陷区治理实行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分期实施。截止至目前,全市已治理塌陷区面积13.06万亩,治理率达到54%,创造出具有特色的五类塌陷区复垦模式,烈山区洪庄村生态环境恢复与重建技术被评为全国环境保护最佳实用技术一等奖,洪庄村被国家环保总局推荐参加联合国环境署“全球500佳”和“地球卫士奖”评选;濉溪县桥镇被中国国土经济研究会授予“全国中小城市生态环境实验区”称号。 (三)积极发展生态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稳步推进 一是实施“百镇千村万户生态示工程”。通过创建生态村工作,治理农村环境脏、乱、差,促进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目前,我市已建成国家级生态示区1个、省百佳生态村4个,市级生态村7个。 二是大力发展生态农业。通过调整农业产业产品结构,开发无公害农产品,合理使用有机肥和生物农药,从而预防和有效控制农业面源污染。目前,建成了洼湖、和村和寇湾

工作环境管理制度

工作环境管理制度 A版 文件编号: 分发号: 版本:A版

工作环境管理制度 1.目的 识别并管理为实现产品符合性所需的工作环境中人和物的因素。 2.范围 适用于工作环境中人和物的因素的控制。 3.职责 3.1生技部负责对实现产品符合性所需的工作环境进行检查,督促。 3.2各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环境的管理。 4.程序 4.1工作条件 a.物理的、社会的、心理的因素; b.环境的因素。 4.2控制方法 4.2.1对于4.1a公司采取如下方法进行控制。 a.控制现场物资数量; 生技部要加强生产进度控制,科学调度,均衡生产,控制生产现场的物资数量,确保现场物资的正常流转。 b.配备工位器具 防止因野蛮搬运或因搬运工具、方法不当而造成损坏和污染。 c.开展定置管理; 生产现场通过开展定置管理,对现场物资分区划线,合理堆放,使道路畅道便于管理,提高生产效率。电器设备必须由专人负责,电力设施正常处于完好状态,发生故障或事故立即切断电源,非电工人员不得随便拆装和移动电器。凡个人领用的监视、测量装置,必须妥善保管,不得随便转交他人,如有遗失必须按价赔偿。 d.经常组织各部门集中学习探讨生产中的各种现象,好的经验,好的行为要推广、表彰并进行适当奖励,对于一些不良行为要予以纠正,要创造一种良好的工作氛围,更好地发挥公司内人员的潜能。 e.车间职工工作前穿戴好必要的防护用品,严格按《设备操作规程》操作,严禁酒后操作,工作时不得擅离职守,不得随便开动他人的设施,因故离开岗位,必须停机、断电。 4.2.2对于4.1b a.配置必要的通风、消防器材并按规定定置,按期换药。 b.每班工作后,及时组织职工对生产现场打扫,提高洁净度; c.生产现场禁止吸烟及各种可能火种的存在。 d.加强企业形象管理,搞好绿化工作,实行区域卫生包干,保持室内外卫生,确保本车间、本部门无垃圾、无废纸、无杂物、无蜘蛛网。爱护一切公共财物和花草树木,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关系到现代化建设全局和中华民族的长远发展,面对当今环境与发展问题,我们应坚持科学发展,探索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建立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下文是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根据《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监督管理,协调处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灞桥区、临潼区、长安区、蓝田县、周至县、户县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相关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具体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秦岭生态保护监督,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务、农林、公安、旅游、文物、交通运输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各自职责,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处置重大事件和严重违法案件。 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时,可即时组织召开。市、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会议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的领导。 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报告下列事项: (一)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年度工作; (二)本辖区内影响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事件、案件; (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下达任务的完成情况。

生产作业环境管理制度

生产作业环境管理制度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了给生产员工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加强对生产作业环境的管理~提高生产效率~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工厂中所有涉及生产作业环境方面的相关工作均按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3条本制度中的生产作业环境不仅包括生产的主要现场~也包括进行检验的辅助生产现场。 第2章设备布局要求 生产设备的布置首先要满足工艺流程的要求~其次要满足安全与卫生的要求。第4条 第5条在布置各种大、中、小型生产设备时要综合考虑便于操作、安全、作业流动等因素~同时确保各设备之间留有足够的空间~具体要求如下。 1(生产设备的间距以活动机件达到最大范围计算~其中小型设备与中型设备的间距不小于一米~大型设备的间距不小于两米。 2(生产设备与生产现场的墙、柱之间的距离同样按活动机件达到最大范围计算~小型或中型生产设备与墙柱的间距不小于0.8米~大型生产设备与墙柱的间距不小于0.9米。 3(小型生产设备的操作空间不小于0.6米~中型生产设备的操作空间不小于0.8米~大型生产设备的操作空间不小于1.1米。 第6条在布置大型机械设备时~应考虑操作设备时原料、半成品、成品和废料如何摆放~同时确保操作者的动作不干扰别人~所以~必须留有宽敞的通道和充足的出料空间。

第7条对于产生强烈噪声的设备~如不能采取减噪措施降低其噪音~则应将其布置在离生产现场较远的地方~同时需要注意不得影响其他部门的办公环境。 第8条对生产现场中高于两米的运输线~必须设置防护网或防护罩进行保护。若使用防护网~则其网格的大小应以能阻止所运输的物件坠落于地面为标准~运输线的两端应设置防护栏~其高度不得低于一米。 第3章工位器具、工件、材料的摆放管理 第9条生产现场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必须按照操作顺序~整齐地放入指定的区域~并采取安全可靠的措施加以固定~禁止乱摆、乱放。 第10条生产所用的工位器具、模具、夹具、量具等必须放到指定的地方~以防止混乱或坠落伤人。 第11条生产用原材料必须限量放入生产现场~以免造成生产现场的拥挤或导致发生其他事故。存放量的具体标准如下。 1(白班不超过加工额的1.5倍~夜班不超过加工额的两倍。 2(大件原材料必须按照额度领取~禁止超过当班的生产额度。 第12条在生产现场码放各种物料时不得超高~一般码放高度不允许超过2.5米,物品单位超高除外,~高度与宽度的比例不超过2?1,易滚动的物品要有垫块进行固定,堆垛的底部要牢靠~垛与垛之间的间距要合理~以便于吊装和搬运。 第4章地面状态管理 第13条合理地规划生产现场的地面~用不同的颜色将生产现场的地面划分为不同的区域~安全通道必须以绿色、醒目的标志标示出来。 第14条生产现场所划定的各区域间距要合理~其中人行通道不得小于一米~车行道 ,主要指叉车、推车等,不得小于两米~成品车间货车行道不得小于三米。

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讲话.doc

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讲话 当温室效应不再出现,当海平面不再上升,当狂风暴雨不再出现,当我们携手保卫我们的家园,美丽的地球将更加璀璨。保护环境,保护地球,保护你我。那么,今天我为大家带来的是关于城建环保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城建环保范文】一 刚才曾书记作了工作报告,报告对20xx年工作作了具体的总结,20xx年创建工作布置也很具体,**市环保局李局长作了重要讲话,对我市创建工作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大家要认真贯彻,这里我谈几点意见: 一、高度重视。上级对这项工作非常重视,两年内要验收,压力较大,这项工作在**市是书记市长工程,我们丝毫不能怠慢,要引起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利国利民,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好事。不少同志去过欧洲,大家看欧洲,环境相当美,非常协调,目前我们中国的生态环境与此相比有相当差距,推进生态建设、改善生态环境已刻不容缓。 二、突出重点。1、对影响我市容貌的污染源要进行严历地整治、规范。2、对**市下达的20xx—20xx年重点整治项目要花大力气搞好(九个项目),今天我提议从现在开始环保局要拿出方案将这些项目明确到市级领导、责任单位、乡镇,下次提交会议研究。刚才我看了目标责任书,有些内容部门还牵不了头,必

须由市级领导牵头来抓,重点项目由主要领导挂靠。双溪石灰窑、两个钒厂等整治要尽快研究方案,认真搞好。3、要把城市环境及绿化搞好,**是**唯一的县级市,要带好头,整个市里的绿化工程一定要认真搞好(北面绿化轴和行政中心后山绿化,作为城市绿化亮化工程),我们要推进机关单位绿化工作,下达绿化任务,市委已制定五年时间(每年4个乡镇)把乡镇机关绿化美化(市委每年拿5万元出来)。4、要加强"三边"地区自然保护工作(公路边、河边、城边)(曾祥元:林业局已作规划"三边"禁伐,谁开口子追究谁的责任),请林业局要重点考虑**城的"三边"绿化、保护,我们准备4、5月份在舞水河边开个现场会,布置绿化工作,保护好舞水、**和市治**城的生态环境,各个单位今年必须要完成创建任务,努力争取在上半年完成。 三、要舍得投入。创建工作同其它许多事情一样是要花钱的,关键要舍得投入钱,(一些地方)投入后效果就是不同,非常不错,效果很好的,如林业局等。 四、要完善机制,狠抓落实,要建立讲究效果的机制。我讲今年我要看一年(效果),我上次在创建领导小组例会上提出要引入"**问责制",你搞得好的要表彰,你搞得不好,影响生态示范市验收那就要问责了。大家要知道,生态示范市创建工作在**市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市欧阳书记很重视这项工作,每次创建会议都参加并发表重要讲话,肖捷常务副省长来**也一再强调要抓好生态农业建设,上级领导非常重视,大家要高度关注。

现场工作环境管理办法

现场工作环境管理办法 现场工作环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目的 通过推行现场工作环境管理6S活动,使公司办公和作业区域处于清洁、整齐、有序的状态,持续改进工作环境,以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提高产品质量,提升公司管理水平,改善公司现状,形成自主完善、自我特色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 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各部门及全体员工。 第三章6S活动的定义和意义(表略) 名称定义意义口诀 第四章职责 第一条总经理 任命6S活动推进领导小组组长,授权“6S活动推进领导小组”推行6S活动,以及6S活动的奖惩。 第二条“6S活动推进领导小组”组长 全面负责6S活动。 第三条6S活动推进工作小组 一、负责6S活动推进方案的拟定; 二、负责6S活动管理文件和质量记录的整理、整顿; 三、负责指导各部门推进6S活动; 四、负责组织6S活动的检查和评分。 第四条党政办 一、负责组织各领导办公室开展6S活动; 二、负责在本部门开展6S活动。 第五条生产质量部 一、负责组织各部门开展6S活动; 二、负责在本部门开展6S活动。 第六条资产管理部 一、负责对各部门整理出的废弃物资进行确认和处置; 二、负责在本部门开展6S活动。 第七条人力资源部 一、负责组织6S活动的考核; 二、负责在本部门开展6S活动。 第八条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各部门开展安全(4S)活动。 第九条各部门 一、负责在本部门开展6S活动; 二、负责参加6S检查。 第五章. 组织 第十条由总经理任命“6S活动推进领导小组”组长,授权“6S活动推进领导小组”推行6S活动。 第十一条“6S活动推进领导小组”组长由生产副总经理担任,成员由各部门负责人组成。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内蒙古大唐国际新能源有限公司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制度摘要】 业务类别安全生产 适用范围内蒙古大唐国际新能源有限公司 废止说明《内蒙风电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内蒙风电制【2010】10号) 内容概要《内蒙古大唐国际新能源有限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是依据大唐国际、内蒙古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的一部适用于环境保护管理的办法。《办法》共分七章三十一条,明确了内蒙古新能源公司环境保护组织机构及职责,并对建设项目及生产过程中环境保护管理做出详细说明。此办法的颁布实施,进一步规范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内容,确保完成公司环境保护工作任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内蒙古大唐国际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规以及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环境保境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新能源公司环境保护工作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加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强化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依法履行国家和地方法规规定的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全面完成公司环境保护工作任务。

第三条环境保护管理要坚持科学发展,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推进清洁生产,建设“两型”企业;环境保护与电力事业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行全过程、集约化、法制化、规范化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新能源公司。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环境保护组织机构 环境保护领导小组 组长:总经理 副组长:分管基建副总经理,总工程师 成员:各部门、各单位第一负责人 环境保护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主任:安生部主任 成员:安生部全体成员,发规部、工程部、检修部相关项目负责人,各风、光电场安全员。 第六条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大唐集团、大唐国际环境保护规章制度、标准、环境保护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公司环境保护发展战略,审定公司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工作计划。 (三)负责新能源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考核。

作业环境安全管理制度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940 作业环境安全管理制度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作业环境安全管理制度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一、设备设施布局 1.加工设备间距(以活动机件达到最大范围计算):小型设备不小于0.7米;中型设备不小于0.7米;中型设备不小于0.8米;大型设备不小于2米。 2.加工设备与墙、柱间距(以活动机件达到最大范围计算):小型设备不小于0.7米;中型设备不小于0.8米;大型设备不小于0.9米。 3.操作空间(设备间距在外):小型设备不小于0.6米;中型设备不小于0.8米;大型设备(运输线视同)不小于1.1米。 4.高于2米的运输线有牢固护罩(网)。 二、工位器具、工件、材料摆放 1.工作场所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及工具柜等应摆放整齐,平衡可靠。 2.各种工位器具、专用工模、夹具等应牢固可靠,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3.产品、坯料等应限量存放,不得妨碍操作。

区域环境管理办法

附件 环境治理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加强我工区生产设备及环境的管理工作,不断改善我工区的设备和环境状况,为员工创造一个洁净舒适的生产、工作环境,依据集团公司一流火力发电企业指标体系必备条件“全面推行文明、清洁生产,生产现场整洁、规范、有序”的指标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望各部门认真执行。 二、职责 1.环保部 (1)环保部是全工区生产设备及其区域卫生的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生产维护和机组大(小)修期间的生产设备及其区域卫生管理工作; (2)环保部各专业高管、主管、检查员及班长是本专业设备及其区域文明生产负责人,进行每日专业检查的同时必须进行专业区域文明生产的检查和考核工作,确保生产设备及其区域卫生达到“四保持”(即:保持区域整洁、保持区域无泄漏、保持设备完整、保持建筑结构完整),对在检查中发现的卫生问题,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处理。 2.安全监察部 安全监察部是工区文明生产管理工作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全工区文明生产状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定期组织对生产现场的文明卫生检查,对生产现场发生的不文明行为或现象及时予以通报和考核。 3.质检部职责 质检部负责所辖生产区域卫生的打扫。在巡检中,对发现的影响文- -2-

明生产的缺陷,要立即进行缺陷登录并通知处理。 4.助力部职责 助力部负责办公区域卫生日常打扫,对发现影响文明生产的缺陷、问题,立即进行缺陷登录并处理。 5.组装单位 组装部、修缮单位、粉煤灰公司负责所辖生产区域及设备的文明生产的治理工作,及时处理因“七漏”造成的污染。 6.保洁公司职责 保洁公司负责合同范围内的保洁工作。 7.外委施工单位职责 外委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负责所承包设备及其作业区域的卫生保洁。 三、文明生产责任区划分 1.质检部文明生产责任区: (1)输渣皮带栈桥及落渣平台,一、二期小油库,#3、4炉输渣皮带拉紧装臵下部积渣(质检部清理并联系,粉煤灰公司派车运输到渣场),#3、4炉各磨手动排渣门处,一、二期真空皮带机及废水处理间(废水处理间二楼)等地面卫生。灰控楼二楼至三楼楼梯及三楼走廊。#1、2、3、4机直流配电室,生活泵房后院。 (2)网控楼三楼以上楼梯,网控楼东楼梯,网控楼三楼卫生间。(3)老检修楼二、三楼走廊及一楼到三楼楼梯以及楼层突出部分,老检修楼各更衣室、集控楼各休息室及门口地面、墙壁、玻璃等。 -3-

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办法

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保障生态环境持续良好,构筑国家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建设美丽西藏,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资源开发、项目建设、兴办企业等与生态环境有关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在保护中开发、开发中保护的方针,鼓励低能耗、高附加值的高新技术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推动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 严禁引进高污染、高排放、高能耗产业和项目,严禁引进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和设备,不应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效益。 第四条资源开发、生产性项目建设应优先考虑生态环境承载力和保护水平,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严格控制资源消耗量,严格环境准入和环境保护第一审批权。 第五条生态环境保护实行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辖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第

一责任人,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第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闩负责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审批,依法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统一发布 环境监测数据和环境信息。 发展改革、国土、交通、水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保护与开发 第八条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依据自治区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划定生态红线,确保生态环境保护底线。 第九条编制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土保持规划应当与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相衔接,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有效调控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 矿产、水电、旅游等资源开发和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有关专项规划和建设项目,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项目审批机关不应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金融机构不得办理贷款。 第十条矿产、水电资源开发和交通、通信、输变电线路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应充分考虑环境影响和景观影响,科学设计、优化选址选线,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要求,设置取料场、弃渣场、施工便道和生活营地等临时设施,及时进行

作业环境现场管理制度

作业环境管理制度 一、设备设施布局 1、加工设备间距(以活动机件达到最大范围计算):小型设备不小于0.7米;中型设备不小于0.8米;大型设备不小于2米。 2、加工设备与墙、柱间距(以活动机件达到最大范围计算):小型设备不小于0.7米;中型设备不小于0.8米;大型设备不小于0.9米。 3、操作空间(设备间距在外):小型设备不小于0.6米;中型设备不小于0.8米;大型设备(运输线视同)不小于1.1米。 4、高于2米的运输线有牢固护罩(网)。 二、工位器具、工件、材料摆放 1、工作场所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及工具柜等应摆放整齐,平衡可靠。 2、各种工位器具、专用工模、夹具等应牢固可靠,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3、产品、坯料等应限量存放,不得妨碍操作。 4、工件材料等应堆放整齐,高度不许超过2米,高比宽不大于2比1。 三、生产区域地面状态 1、车间安全通道应以醒目的划线界定。 2、.车间人行通道宽度不小于1米,车行通道宽度不小于1.8米。 3、保证通道畅通,不得堵塞或侵占。 4、为生产设置的坑、壕、池等应有牢固的防护栏或盖板,夜间应有照明。 5、作业场所的工业垃圾、污油、污水及污物应及时清理干净。 6、人行道及空地应平坦,无绊脚物。如有绊脚物应设醒目标志或防护措施。 四、防尘、防毒(含物理因素)设备设施 1、防尘防毒设备应完好,能正常运转、排尘排毒效果好。 2、主管道和支管道应无破裂、泄漏。 3、集尘(毒)风罩应完好、有效。 4、闸板应灵活可靠,无破损。 5、滤料(或元件)及时清洗更换,保证完好有效。 6、不产生严重的二次扬尘(毒)。 7、防尘防毒设备设施的合格率指标应按设备维护保养完好率考核。 8、电离辐射、微波和高温等物理因素作业点的防护设施及操作者防护用品应完好,符合标准。 五、工业噪声 1、和产区域和作业场所的噪声要符合标准规定,超过标准要限期整改。 2、对产生噪声的和产过程和设备,工艺部门设计时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以及机械化、自动化、密闭化措施,用低噪声的设备和工艺代替强声的设备和工艺,从声源上根治噪声。 3、新建、改建、扩建、引进工程项目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噪声控制,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评审。没有评审或评审不合格的一律不准施工和投产。现有场所见噪声超过标准规定的生产车间和生产场所,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控制措施,限期达到标准要求。在未达标前,可发放个人防护用品,以保障职工健康。

工作环境管理制度

工作环境管理制度 1 工作环境管理内容包括生产安全和环境的清洁。 2 生产安全 2.1 用电安全 配电箱顶面及四周应无其他物品,箱门关闭,闸刀不许缺盖及其他小零件,禁止乱拉、接电线,不准裸露带电部位。 2.2 设备安全 2.2.1 有防护要求的设备必须使用防护罩。 2.2.2 操作设备时,必须执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 按规定配备穿戴劳保用品;无此规定的不准戴手套、系围裙、穿拖鞋操作; 长发女工必须佩戴工作帽。 3 环境清洁 3.1 附属车间的外围卫生区要经常打扫,不允许有铁屑、垃圾等杂物,保持地面清洁。 3.2 车间划分责任区域,保持门窗玻璃明亮、墙壁和地面清洁。 3.3 车间通道保持畅通,不允许有占道现象。 3.4 车间内部保持整洁,每班前、后定位放置工件、工位器具,清理铁屑、砂轮末等垃圾杂物。 3.5 操作人员负责各自设备周围的环境卫生。 工位器具摆放整齐、有序;产品标识清晰、无遗漏;检具(千分尺、卡尺等)应带包装盒,合理放置;工装定位放置;闲置工装、量检具交车间保管。 3.6 每班次规定对设备进行润滑、保养,下班后将设备擦拭干净,设备表面清

洁、无铁屑、杂物、油污,设备周围清洁,无垃圾。 3.7 工装应进行保养、维护。下场工装应擦拭干净、涂有,隔离放置。 3.8 工具箱应定置摆放,各类物品在工具箱内分类存放并摆放整齐,不准存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 3.9 对图纸、工艺卡片要爱护,以免油污污染和破损,作业指导书放置架上不得夹杂其他物品和无关资料。 3.10 对产品标识牌及检验状态标识牌要注意保护,不得私自挪动。 3.11 车间生产现场严禁存放、晾晒、悬挂衣服、鞋、袜、饭盒等生活用品及其他与工作无关的各类物品。 4 办公室工作环境 办公室工作环境要求: 门前卫生,无杂物、纸屑、窗明几净无尘土; 室内地面天天打扫,桌、椅、文件橱无尘土; 文件放置有序,查找便捷; 办公桌、文件橱内无私人杂物。 5 考核 生产科每月对生产车间的工作环境进行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对车间进行考核。企质科负责每月对办公室环境组织进行考核。 90分为及格。每低1分罚责任车间5元,由车间主任交企质科。

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

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0号 【发布部门】西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3.07.25 【实施日期】2013.07.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20号) 《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7月2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洛桑江村 2013年7月25日 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保障生态环境持续良好,构筑国家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建设美丽西藏,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资源开发、项目建设、兴办企业等与生态环境有关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在保护中开发、开发中保护的方针,鼓励低能耗、高附加值的高新技术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推动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 严禁引进高污染、高排放、高能耗产业和项目,严禁引进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和设备,不应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效益。 第四条资源开发、生产性项目建设应优先考虑生态环境承载力和保护水平,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严格控制资源消耗量,严格环境准入和环境保护第一审批权。 第五条生态环境保护实行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辖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审批,依法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统一发布环境监测数据和环境信息。 发展改革、国土、交通、水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章保护与开发

现场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生产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一、适用范围及目的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环境、安全管理体系涉及的所有部门。 目的:为加强生产现场的作业环境优化,对生产现场应持续不断地进行维持与改善,做到人流、物流畅通有序,目视管理良好,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防止职业病发生,达到保障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二、术语和定义 作业环境:是指员工从事生产劳动的场所,它包括生产工艺、设备、材料、工位器具、操作空间、操作体位、操作程序、劳动组织、气象条件等。 定置管理:是对生产现场中的人、物、场所三者之间的关系进行科学地分析研究,使之达到最佳结合状态的一门科学管理方法。 六不走:1、不切断电源,熄灭火种不走;2、环境未清扫整洁不走;3、设备未清扫干净不走;4、工件未码放整齐不走;5、交接班和原始记录未填写好不走;6、工、卡、量具未清点不走。 三、职责 (一)运营监督管理部: 负责对各部门的安全生产状态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各类隐患下发《整改通知单》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二)生产管理部等相关部门

1、负责生产作业现场日常巡查,对生产作业现场中的各类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2、负责督察生产作业现场的工装设施、物料、产品的定置管理。 3、负责对生产作业现场的设备及特种设备设施安全运行进行日常管理。 四、过程及要求 (一)对生产现场定置管理 1、按定置管理原则、方法及要求,合理设计定置图,搞好生产作业现场物品定置。 2、生产现场固定物品都要绘制定置图,若需变更,应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变更。 3、生产现场物品严格按定置图的要求摆放,区域明确,标识清楚,物品摆放整齐,清除无关物品。 4、对易燃、易爆、有毒、易伤人和污染环境的物品及重要场所、消防设施等实行特殊定置。对员工的自行车、电动车辆定置停放。 (二)对生产现场物品堆放管理 1、生产现场各类物品应分类标识并且堆放整齐。 2、各种设备、工装、工位器具、工具箱应摆放合理有序。 3、对垃圾、废品回收点定置,生产现场无废弃杂物。半成品、成品不直接与地面接触。 4、安全通道应畅通无物,严禁占道作业。 (三)对生产现场作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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