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军事史之以卫所制为基础的军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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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军事制度与社会变革

明清时期军事制度与社会变革

明清时期军事制度与社会变革明清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经济、文化、政治、军事等方面发生了重要变革的时期。

在这个时期,军事制度与社会变革密不可分。

本文将探讨明清时期军事制度与社会变革的关系。

一、军事制度的变革明朝初期,由于建立初期的政治混乱和农村起义的不断兴起,导致明朝战斗力急剧下降。

为了恢复战斗力,政府对军事制度进行了改革。

其一,将军队分为卫所、都督府和边防三种形式。

其二,建立有独立军事指挥权的镇守、边镇和盐课三大机构。

其三,设立兵部直接掌管军队管理和经营,以便控制军队。

至此,明代的中央军队制度逐渐形成。

而在清朝时期,由于满清的建立是在军事力量的基础上完成的,因此军事制度的变革更加深入。

最大的变革之一是八旗制度的建立。

这是一种以骑兵为主的新型军队,旗多达八色,每种颜色都有自己的组成部分。

八旗兵分为正旗和副旗,正旗驻扎在各省多个地方,而副旗则驻扎在京城。

这种军事制度打破了中国传统的土地归属和军队募兵制度,将其改为以出身为基础来招募士兵。

二、社会变革的影响明清时期军事制度的变革是受到社会变革的推动而实现的。

社会变革对明清时期的军事制度产生了以下几方面的影响:1. 经济发展对军事制度的影响明代中国的繁荣经济,为军事制度的改革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明朝时期,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大批民间武装纷纷出现。

这也加快了政府对中央军队的改革,以便加强对军队的控制。

而清代则更加注重了军事制度的完善。

八旗军队对于旗营军属于官吏和军人的双重身份,实际上具有领土和人口控制的功能。

而这样的军事制度的确为清朝的经济发展带来了稳定和安全,为清朝的全国统治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2. 社会阶层的变革对军事制度的影响明清时期,中国面临了农民起义、商业资本主义等社会阶层的变革,这一变革直接影响了军事制度的改革。

明朝时期,官兵制的废除归功于国家政治、经济形势的转变,以及人们对营养广大农民反抗和提高谋生能力的迫切需求。

清朝时期,满洲族的社会优势决定了满人在八旗军队中的主导地位,而汉族人则被限制在副旗中。

明朝的军事制度

明朝的军事制度

明朝的军事制度明朝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朝代,其军事制度对于中国历史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明朝的军事制度经过了一系列的发展和改革,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体系。

本文将从军制组织、将领选拔、兵员编制、兵器装备等方面探讨明朝的军事制度。

一、军制组织明朝的军制以“兵”为基本单位,主要分为京营兵、边防兵和地方保卫军三大类。

京营兵是由天下诸侯国提交的兵员组成,直接归属于皇帝统辖,负责京城以及周边地区的防卫任务。

边防兵主要负责边境地区的守卫任务,由经过严格选拔的士兵组成,具有较高的作战素质和战斗力。

地方保卫军则是由地方官府组织的,主要负责本地区的安全问题。

这种军制的设置使得明朝能够应对不同地区的安全需求,灵活调配兵力。

在军制层面上,明朝采用了“指挥使制”和“统制制”相结合的模式。

指挥使制是指在军事指挥上设立指挥使,并由其负责具体的作战指挥工作。

统制制则是以大将为首,负责全军的统一指挥。

这种双重指挥系统既能够确保作战的灵活性和效率,又能够保证全军行动的整体性和一致性。

二、将领选拔在明朝的军事制度中,将领的选拔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将领的能力和忠诚,明朝采用了科举考试和官员轮流担任武职的制度。

通过科举考试选拔的军事官员,具备较为优秀的文化素养和行政能力,能够为军队的组织和管理提供支持。

而官员轮流担任武职则能够确保将领具备一定的政务经验和治军能力。

三、兵员编制明朝的兵员编制按照军员的来源和性质分为不同类型。

以京营兵为例,其编制包括固定编制和动员编制。

固定编制指的是皇帝直接统辖的军队,其兵员编制相对稳定,拥有一定的规模和装备。

而动员编制则是指根据需要从地方征召的兵员,主要用于临时战时扩充军队。

这种编制的设置既能够保证军队的战斗力和规模,又能够避免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

四、兵器装备在明朝的军事制度中,兵器装备的发展也非常重要。

明朝时期,火器的使用得到了广泛的推广和应用。

明军的火器主要包括火炮、手铳等,这些火器的使用大大提高了明军的火力威力和作战效果。

明代军事制度

明代军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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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制度
禁卫军: 京卫指挥使司明代掌拱卫京师,守卫宫禁。分上直卫亲军与非 亲军卫。上直卫亲军有南、北京卫,不隶于五军都督府;非亲军卫 有隶五军都督府与不隶五军都督府之别。设官、品秩均与诸卫相 同。 明朝禁军分为守备京师的京营及卫戍皇城的上直二十六卫亲 军。二十六卫俱称亲军都指挥使司,不属五军都督府管辖。 京卫中不属亲军,而又不隶五军都督府的有:武功中卫、武 功左卫、武功右卫(此三卫为军匠,隶属工部管辖)、永清左卫、 永清右卫,彭城卫及长陵等15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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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制度
营哨制:
明朝后期,卫所军和营哨军的分工也开始划分,卫所 军主要负责驻守,治安,训练新兵和屯田。而营哨军则主 要负责机动作战。因此,卫所军成了正兵,而营哨则是机 动的奇兵。 到了万历时代,为了契合这种分工,卫所军若想参战, 则必须编入营哨建制,同时,卫所的军官只负责士兵训练 和日常管理,不负责指挥作战,而营哨军官除了要负责士 兵的训练,还要负责指挥。编入营哨的卫所军官的编制也 要遵守营哨的编制,因此明朝中后期的主要作战部队都是 营哨军。
图为撷芳主人所绘 明代将校冠服
军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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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哨制: 明代募兵制始于正统年间,和卫所军不同,募兵不世袭,虽然为兵, 但隶属于民籍。服役期满即退伍。最开始,募兵没有像卫所军那样拥有 正式编制,而且往往随着需求扩编或裁员。募兵完全是战斗部队,不像 卫所兵那样需要抽调部分兵员从事屯田人物,募兵的粮食补给,军饷完 全来自国家财政直接支出,不用来自屯田所获,而且饷银也比卫所军和 民壮要高。 到了嘉靖年间,募兵的骑兵与步兵以及车兵开始拥有正式的编制— —营哨制。一般是五人为一伍,二伍为什,三什为队,三队为哨,五哨 为总,五总为营。每营兵员3000人。这是南方明军的营哨编制,北方稍 有变动,但大体相当,如戚继光的蓟镇陆军编制,十二人为一队,三队 为旗,三旗为局,四局为司,二司为部,三部为营,人数也在3000人左 右。这就是明朝中后期的主要军队编制形式。

明朝简史——卫所制度

明朝简史——卫所制度

明朝简史——卫所制度明太祖即皇帝位后,刘基奏⽴军卫法。

(《明史》卷⼀⼆⼋《刘基传》)《明史》卷⼋九《兵志序》说:明以武功定天下,⾰元旧制,⾃京师达于郡县,皆⽴卫所。

外统之都司,内统于五军都督府。

⽽上⼗⼆卫为天⼦亲军者不与焉。

征伐则命将充总兵官,调卫所军领之。

既旋则将上所佩印,官军各回卫所,盖得唐府兵遗意。

这制度的特点是平时把军⼒分驻在各地⽅,战时才命将出师,将不专军,军不私将,军⼒全属于国家。

卫所的组织,《兵志》⼆《卫所门》记:天下既定,度要害地系⼀郡者设所,连郡者设卫。

⼤率五千六百⼈为卫,千⼀百⼆⼗⼈为千户所,百⼗有⼆⼈为百户所。

所设总旗⼆,⼩旗⼗,⼤⼩联⽐以成军。

卫有指挥使,所有千户百户。

总旗辖五⼗⼈,⼩旗辖⼗⼈。

各卫⼜分统于都指挥使司(简称都司),司有都指挥使,为地⽅最⾼军政长官,和治民事的布政使司,治刑事的按察使司,并称三司,洪武⼆⼗六年(1393)时定天下都司卫所,共计都司⼗七(北平、陕西、⼭西、浙江、江西、⼭东、四川、福建、湖⼴、⼴东、⼴西、辽东、河南、贵州、云南、北平三护卫、⼭西三护卫)。

⾏都司三(北平、江西、福建)。

留守司⼀(中都)。

内外卫三百⼆⼗九,守御千户所六⼗五。

成祖以后,多所增改,都司增为⼆⼗⼀(浙江、辽东、⼭东、陕西、四川、⼴西、云南、贵州、河南、湖⼴、福建、江西、⼴东、⼤宁、万全、⼭西、四川⾏都司、陕西⾏都司、湖⼴⾏都司、福建⾏都司、⼭西⾏都司)。

留守司⼆(中都、兴都)。

内外卫增⾄四百九⼗三,守御屯⽥群牧千户所三百五⼗九。

全国卫军都属于中央的⼤都督府。

⼤都督府掌军籍,是全国的最⾼军事机关。

洪武⼗三年(1380)分⼤都督府为中、左、右、前、后五军都督府。

洪武⼆⼗六年(1393)定分领在京各卫所及在外各都司卫所。

其组织如下:每府设左右都督各⼀,掌治府事。

成祖以后,⼜改组如下:各地都司分⾪于各都督府,其组织如下:清吏司,各设郎中⼀⼈,员外郎⼀⼈,主事⼆⼈:都督府是统军机关,各省各镇镇守总兵官副总兵都以三等真署都督及公侯伯充任。

论述明代卫所制度

论述明代卫所制度

论述明代卫所制度
明代卫所制度是明朝时期建立的一种地方军事组织和社会管理机构。

它起源于明太祖朱棣在位初期,通过对旧有地方军队进行整合和改革,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卫所制度。

明代卫所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将全国划分为若干个区域,并在每个区域设立一个卫所,负责该地区的军事防御、治安维护和社会管理。

卫所的设置与地方行政区划相结合,基本上与州县体系相对应。

卫所下设若干堡镇,由巡抚、总兵等官员领导。

卫所的士兵由各地军户提供,其中部分是义务兵,部分是职业军人。

卫所制度在明代的军事防御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卫所负责边界的巡逻警戒和抵御外敌入侵,以保卫国家安全。

此外,卫所还承担了一定的社会管理职责。

它们监督民众的生产和生活,管理市场、商贸和税收,处理纠纷和维持社会秩序。

卫所还组织土地开垦和水利建设,促进农业生产和经济发展。

明代卫所制度的实施对于社会的稳定与繁荣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它加强了中央政府对地方的控制力,提高了国家的整体安全水平,保障了边疆地区的和平与稳定。

同时,卫所也为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提供了保障,促进了农业生产和商贸活动的繁荣。

然而,明代卫所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例如,由于卫所下设的堡镇数量众多,使得地方负担加重,同时也给官员以权力过大的机会,导致腐败和滥用职权的问题。

此外,卫所制度在诛杀流寇和维护社会治安方面并不总是有效,流寇问题在明朝晚期逐渐严重化。

总的来说,明代卫所制度在军事防御和社会管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然而,它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对于后期明朝的治理和社会秩序维护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明代卫所制是怎样的制度

明代卫所制是怎样的制度

明代卫所制是怎样的制度明代卫所制是由明太祖创立的一种军事编制制度,它受到了隋唐的府兵制的影响。

那么这是一种怎样的制度呢?就让小编来告诉你吧!明代卫所制明代卫所制中的“卫”与“所”分别是指两个等级。

明代军事制度的主体是卫所制,该制度既承接了古代军事运转的一般方式,同时也有属于自己的特点,可谓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军事编制制度。

明太祖朱元璋在推翻元朝以及与打击其他地方强势力量的同时,对于军事的编制制度也非常的重视。

在元至正十六年的时候,明太祖攻打集庆并取得了胜利后,便将枢密院作为最高的军事统治机构,自己则担任元帅一职。

随着明太祖朱元璋在战争中的不断胜利,他又设“最重要的军政机关”即江南的行中书省,并在其一定势力范围内设立了众多府院。

在之后的战争中,朱元璋通过不断地胜利成为了可以独当一面的地方霸主,为了更好的管理自己的军队,他开始在各地又接着设置了一些包括亲军指挥使司、宿卫军、元帅、千户、上千户、都指挥使、指挥同知和指挥佥事等一些重大的官职。

由此,卫所制度初步形成。

明代卫所制中,都指挥大师一般约5600人,即为一卫,而大约1120人就为一所,在一般情况中,在每一卫中又设立了前、后、左、右以及中五个千户所,对于百户所的建立又基本以120个人作为一个单位,在百户所下,又分别设立了总旗两个,小旗十个。

卫所制与府兵制有什么关联府兵制的设立目的是为了节省唐朝地兵力花费,以及为了防止大将实行专权而制定的。

关于府兵制实际是从曹操屯田制逐渐发展而来的。

它的划分原则是,将一定的地方划分为“府”,并在这些地方的土地制度实行的是均田制。

把因战争而没有人耕种的农田分发给了士兵,集中士兵,让他们在这里居住。

平时就过着农的生活民,耕种训练,在战争时就成为士兵,出兵打仗。

同时作为军人,或者士兵是世袭的,即你的祖辈是士兵,那么你以及你的后代中的男丁都是士兵。

虽然是士兵,但是其兵器等是需要自己来准备,后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均田制遭到了破坏之后,府兵制也就不适应社会发展。

《世界军事战争史-141》中国明代的军事体制(上)

《世界军事战争史-141》中国明代的军事体制(上)

《世界军事战争史-141》中国明代的军事体制(上)中国明代的军事体制(上)1.卫所制朱元璋统兵下江南占领南京后,为了改变军队编制混乱的情况,于至正二十四年(1364年)废除了旧的军事编制,统一改为卫所,规定"有兵五千者为指挥,满千户者为万户,百人为百户,五十人为总旗,十人为小旗"。

是为卫所制雏形。

明王朝建国后,朱元璋采纳刘基建议,对原有卫所制进行修订,完善了卫所制,制定了卫所的人员编制:每卫5600人,分为前、后、左、右、中五个千户所,每千户所1120人;千户所又分为10个百户所,每百户所112人;每百户统辖两总旗,各50人。

根据因卫设防的原则,在交通要道、军事重镇、险关隘口等处设立卫所。

明代卫所有在京在外之分,在京的卫分为京军上卫和都督府在京属卫。

京军上卫是皇帝的近卫军,单独由京军指挥司统领;在京属卫分领于五军都督府。

在外的卫,一般在卫的前面冠以地名称谓,如济南卫、贵州卫等,所在地方一目了然。

卫有时还分为护卫、屯卫,如广宁左屯卫、兖州护卫等等。

在少数民族地区,明朝设立了一系列的司,如长官司、指挥使司、招讨使司等;诸王府设仪卫司及群牧所,例如河南赵、郑、崇、徽四府并有仪卫司和群牧所,边外归附地区,设羁糜卫所,奴儿干都司设立了384个卫所。

明初,全国总兵力约180万。

后由于边防吃紧,兵力有所增加,永乐年间达到280万。

但后来军士逃亡不断,军户逃避军役现象严重,一些卫所缺额短员,有的甚至超过半数,有的竟然只剩下几个人。

据记载,正统三年(1438年),全国逃亡军士多达120万人。

卫所兵员已严重不足。

在这一年,巡按山东的监察御史李纯在视察某百户所时,发现该所本应有112名旗军,由于军士逃亡,仅存1人。

卫所制逐渐失去了它的历史作用。

朱元璋设立卫所制,实行了一种寓兵于农、守屯结合的建军制度。

除了京师卫所之外,其余卫所一律实行军屯自给,国家对之没有任何负担。

这也是朱元璋曾声称的"养兵百万,不费一粒米"的具体兑现。

论述明代卫所制度

论述明代卫所制度

论述明代卫所制度明代卫所制度是明朝时期重要的社会组织和军事管理制度,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

明代卫所制度包括设立卫所、招募卫所兵员、卫所军事管理等方面内容,发挥了重要作用,对明代社会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明代卫所制度的设立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

明初,政权更迭频繁,社会秩序不稳定,盗匪横行,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威胁。

为了应对这一局面,明代建立了卫所制度,用来保护城市和农村的安全。

卫所分为内卫和外卫两个部分,内卫负责城市的治安维护,外卫则负责边境地区的守卫任务,以抵御外敌的入侵。

明代卫所制度实行了招募卫所兵员的制度。

在每个卫所中,都设有兵员招募的机构。

根据“兵曹”的规定,成年男子都需要服兵役,为卫所兵员。

招募政策区别对待,分为永久兵和选调兵两类。

永久兵是指由卫所直接招募的人员,他们在卫所服役一辈子。

选调兵则是指由地方官府挑选优秀的壮丁调配到卫所,他们服役的时间相对较短,通常为数年。

通过这种制度,明代确保了卫所兵员的充足,并且保持了一定的梯队和后备力量,以应对可能出现的安全威胁。

卫所军事管理是明代卫所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卫所的指挥官称为“所军”,由经过选拔和考核的军事人才担任。

他们负责卫所的日常运作、训练和作战指挥等任务。

所军还需与地方官府、巡抚、卫指战场等进行有效的协调合作,确保卫所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明代卫所制度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通过设立卫所,明代成功地改善了社会治安状况,减少了盗贼活动,使人民安居乐业。

在军事防御方面,卫所的存在有效地抵御了外敌的侵犯,保卫了国家安全。

然而,明代卫所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首先,卫所兵员的编制和招募标准不够科学合理,导致了兵员素质参差不齐。

其次,卫所管理机制不够完善,对所军的选拔和培养不够重视,使得一些所军的能力和素质不足以应对复杂的军事需求。

此外,卫所在对外敌入侵方面的作用也相对有限,面对强敌时往往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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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军事史之以卫所制为基础的军事制度发布时间:2009-6-6 阅读次数:512 字体大小: 【小】【中】【大】以卫所制为基础的军事制度(一)五府与都司卫所五府为明朝最高军事机构中军、左军、右军、前军、后军五都督府的总称。

明初,设大都督府,统领全国军队,以朱元璋之侄朱文正为大都督。

洪武十三年(1380年),为防止军权过于统一,分为五军都督府,分领全国卫所,各都督府设左右都督(正一品)、都督同知(从一品)、都督佥事(正二品)等。

多以公、侯、伯充任,事权很大,后以公、侯、伯署府事,同知、佥事参赞军事。

五军都督府分领除在京亲军指挥使司外的各卫所及在外各都司下辖的卫所。

五军都督府下辖各都司卫所情况措置不一,明迁都北京后,五军都督府所属卫所大致情况如下:左军都督府领在京留守左卫、镇南卫、骁骑右卫、龙虎卫、沈阳左卫、沈阳右卫,在外分领浙江都司、辽东都司、山东都司所属卫所。

右军都督府领在京留守右卫、虎贲右卫、武德卫及在外直隶宣州卫、陕西都司、陕西行都司、四川都司、四川行都司、广西都司、云南都司、贵州都司等。

中军都督府领在京留守中卫、神策卫、应天卫、和阳卫、牧马千户所、蕃牧千户所及在外南直隶诸卫、中都留守司、河南都司等。

前军都督府领在京留守前卫、龙骧卫、豹韬卫及在外南直隶九江卫、湖广都司、湖广行都司、兴都留守司、福建都司、福建行都司、江西都司、广东都司等。

后军都督府统在京留守后卫、鹰扬府、兴武卫、大宁中卫、大宁前卫、会州卫、富峪卫、宽河卫、神武左卫、神武后卫、忠义左卫、忠义右卫、忠义前卫、忠义后卫、义勇中卫、义勇左卫、义勇右卫、义勇前卫、义勇后卫、武成中卫、蔚州左卫及在外北直隶、大宁都司、万全都司、山西都司、山西行都司等。

五军都督府的职权范围,凡武职世官、流官、土官之袭替、优养、优给等项,由地方逐级上报于府,府再转送兵部请选。

选定后,经府下达都司卫所。

首领官之选授、给由,则由吏部。

其他如武官之诰敕,水陆步骑之操练、军伍之清勾替补、俸粮、屯费与屯种器械、舟车、军情声息、边腹地图文册、薪炭荆苇诸事,会同有关机构处理。

各府只有统兵权,调兵之权在兵部,遣将则由皇帝自主。

战时皇帝命将、调五府所辖卫所兵出征,事毕将上所佩印,解职,兵各还卫所。

五军都督府名义上是全国最高军事机构,但实权并不大,永乐以后,其权渐归兵部,五军都督府的官员仅是虚衔而已,这是明王朝加强中央集权的结果。

五军都督府下辖都司。

都司是都指挥使司的简称,是明王朝地方一级的军事机构。

洪武八年(1375年)设置了13个都司,计有:北平、陕西、山西、浙江、江西、山东、四川、福建、湖广、广东、广西、辽东、河南。

还设置了两个行都司,甘州、大同。

洪武十四年,增置中都留守司及贵州、云南都司。

二十年置大宁都司。

洪武二十六年定天下都司卫所,共计17都司及一个留守司。

洪武二十七年置四川行都司。

永乐元年(1403年)废北平都司,宣德五年(1430年)置万全都司,成化十二年(1476年)置湖广行都司,嘉靖十八年(1539年)置兴都留守司。

此后遂定制,除南北直隶不置都司外,共有16都司、5行都司、2留守司。

16个都司中,有13都司设于省会,为明代省级行政单位都、布、按三司的一部分,即都指挥使司、布政使、按察使司,共同处理一省的军、政大事。

其他三个都司为辽东(治所定辽中卫即今沈阳)、大宁(治所原为大宁卫即今内蒙宁城,永乐元年内迁保定)、万全(治所宣府左卫即今河北宣化),均位于边境地区。

五个行都司亦如此,山西行都司治所为大同府,陕西行都司治所为甘州左卫(今甘肃张掖),四川行都司治所为建昌卫(今四川西昌),湖广行都司治所为郧阳府(今湖北郧县),福建行都司治所为建宁府(今福建建瓯),均设于军事要区,兼理当地的行政事务。

卫所制是明代独特的军事制度。

卫即卫指挥使司,所则有千户所和百户所。

以5600人为一卫,1120人为千户所,112人为百户所,所设总旗二,小旗十。

按地方大小利害设置,一般一郡(府)者设所,连郡(府)者设卫,从京师到地方皆立卫所。

卫设指挥使一人,正三品;指挥同知两人,从三品;指挥佥事四人,正四品。

千户所设正千户一人,正五品。

副千户两人,从五品。

百户为正六品,无定员。

洪武二十三年又在未设府州县的边境地区设卫军民指挥使司和军民千户所,兼理民政事务。

此外还有守御千户所、屯田群牧千户所等。

少数民族地区,还设置羁縻都司、卫所,以当地的酋长、首领为都督、都指挥、千户、百户、镇抚等官,朝廷颁予敕书印记。

这些都司卫所主要设于东北、西北和四川西部、青海、西藏地区。

永乐七年设奴儿干都司,下辖卫384、所24、站7、地面7、寨1个。

管辖西北起斡难河(今鄂嫩河),北达北山(今外兴安岭),西南接辽东都司,南抵鸭绿江、阿也苦河(今图们江)。

西北嘉峪关以西、哈密以东,明代为畏兀儿等族聚居区。

洪武八年至永乐四年(1375- 1406年),先后设置哈密、沙州(今甘肃敦煌)、赤斤蒙古(今甘肃玉门西北赤金)、安定、阿端、曲先(均在今青海西北部)、罕东(今青海青海湖东附近)七卫。

吐蕃强大后,其地为吐蕃所占,各卫或内迁,或散亡。

四川西部、青海、西藏一带的藏族地区。

洪武二年平定陕西后即遣使招抚,至宣德间先后设置乌思藏(今西藏大部)、朵甘卫(今西藏东部、青海大部、四川西部)二都司。

俺不罗(今西藏浪卡子)、牛儿宗寨(今西藏拉萨西南)、领司奔寨(今西藏仁布)等行都司,陇答(今西藏贡觉、昌都一带)、上邛部(今西藏丁青)、陇卜(今青海玉树北)、必里(今黄河河源一带)、毕力术江(今青海玉树附近)等,及3个宣慰司、6个招讨司、17个千户所及袭元朝旧制的俄力恩军民元帅府(今西藏阿里地区)、拉达克及若干万户府。

卫所的数额时有变更。

万历时,共设内外卫493、守御屯田群牧千户所359、仪卫司33、宣慰司2、招讨司2、宣抚司6、安抚司16、长官司70、番边都司卫所等407个。

卫所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兵营制度,相当多的卫所,不仅是一个军事单位,还是一个地理单位,掌管着一块类似布政司、府、州、县管辖的地区。

这部分土地除用于卫所正军的屯田外,还包括余丁、军妻及其子女的耕地,而且还有一些民户的耕地。

相当数量的卫所于自己独立的辖区内择地筑城,即卫城、所城,独立管理其所辖地区。

卫所补充、更新兵员的办法,采用了世袭制度。

军士携带家口,世居一卫所,远离祖籍。

子孙一人世袭为军,代代相传,并有严格的户籍制度以保证军民分籍。

一人为军,其在卫所的军家便须世世承袭为军,其在祖籍的军户在军家无人为军的情况下,要另行提供一名军丁。

军籍控制极为严格,必须皇帝特许,才能免除军籍。

如正统初年兵部左侍郎邝埜,家为军籍,时西鄙有警,埜独任其事,上嘉其才,……特除籍以示优宠。

(焦竑《国朝献征录》卷三十)这种强化控制,使卫所的兵源得到了充分的保证。

(二)京营与班军京营的建制完备于永乐时期。

洪武时,京城内外置大小二场,分教48卫卒,洪武四年,京军总数207800余人,隶于大都督府。

洪武十三年后,分隶前、后、中、左、右五军都督府,治常行簿书而已,非特命不与营务(《罪惟录?后志》卷二十)。

永乐年间,京军增为72卫,分别归属于五军营、三千营、神机营,是为三大营。

五军营为步骑军,分中军,左、右掖,左、右哨。

每年调中都(凤阳)、山东、河南、大宁兵为班军,轮番戍守京师,亦隶于五军营。

五军营的官员设置情况为:提督内臣1人,武臣2人,掌号头官2人,大营坐营官1人,把总2人。

下属中军,有坐营官1人,马步队亦各设把总1人。

左右掖、哨官亦同于中军。

五军营内分出12营,掌随驾马队官军,设把总2人。

有围子手营,掌操练上直叉刀手及京卫马步队官军,设置坐营官1人,围子手营下统4司,亦各设2名把总官。

幼官舍人营亦属五军营,掌操练京卫官员的应袭子弟,设坐营官1人,下分4司,各设1名把总。

三千营之设,因于明成祖得边外降丁3000,立为三千营,下分5司,其职责,各司分掌驾前旗纛、御宝、传令营旗牌、御用盔甲、兵仗、衣冠等项。

设提督内臣2人、武臣2人,掌号头官2人,坐司官5人,见操把总34人,上直把总16人,明甲把总4人。

三千营均为骑兵。

神机营为火器营,官员之设,同于三千营。

分为五军,中军,设坐营内臣1人,武臣1人,下设4司,各设监枪内臣1人,把司官1人,把总官2人,左右掖、哨官之设亦同于中军。

得都督谭广马5000匹,设置五千下营,掌操演火器及随驾护卫马队官军,设坐营内臣、武臣各1人,下分4司,各设把司官2人。

三大营的分工,五军营习营阵,三千营习巡哨,神机营习火器。

皇帝亲征,则大营居中,五军分驻,步内骑外,骑外为神机,神机外为长围,周二十里,樵采其中。

(《明史?兵志》)明代军力部署,重内轻外,京师约驻军30余万,畿内亦有20万。

京军三大营制度在正统十四年土木之变前无大变化。

洪熙年间,以武臣一人总理营政,以改变三大营各自为政、互不统属的状况。

正统十三年(1448年),开内臣监军之例,以邓茂七起义,京营出征,命太监曾吉祥、王瑾监督神枪火器,称监枪。

土木之变,京军50万几乎全军覆没。

京营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

景泰年间,景帝命兵部尚书于谦整顿京营。

于谦认为三大营各为教令,有战事时,临时调拨,兵将不相习,乃设立团营。

每50人为一队,设队长,两队百人,设领队官。

20队千人,设把总官。

5000人有都把总官。

从三大营中共选15万人,分10营,称团营。

每营设坐营都督1员,都指挥3员,把总都指挥15员,指挥30员,管队官每队2员,于三大营提督中选2人充任总兵,负责10营的训练管理。

剩余的兵士归本营,称老家。

京军之制为之一变。

英宗复辟,于谦被杀,团营制被废除,恢复三大营旧制。

营军总数为23万余,分为头拨、次拨,随时进行训练。

明宪宗成化年间,恢复团营制,增为12营,称奋武、耀武、练武、显武、敢勇、果勇、效勇、鼓勇、立威、伸威、扬威、振威。

每营万人,各分为五军。

三千营、神机营仍领马队、火器。

12团营各由侯一人统领,各佐以都指挥,监以内臣,提督以勋臣,称之为选锋。

余兵仍归本营为老家,不参与训练,专门供役使。

当时共选出14万人,3000余人为选锋,又以山东、河南、江西精兵为班军,春秋番上京师,共计25万人。

成化时,郡内监汪直总督团营,禁旅大权从此落入太监之手。

成化二十年,还恢复了殚忠、效义二营,练京卫舍人、余丁。

二营立于永乐年间,后废置,至此复设,但不久,又因无益废除。

弘治时,营军久困于工役,缺伍多,颓靡不振,明武宗即位时,12营锐卒仅存60500余人。

正德年间,京营制又发生变化。

边将江彬得武宗之宠,奏调边军入卫京师,以壮大自己的势力,边军数万人被调入京师,称外四家。

立两官厅,选团营及勇士、四卫军于西官厅操练,正德元年所选官军操于东官厅,东西两官厅军称为选锋,12团营又成老家。

此时边将用事,工役浩繁,京营戎政益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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