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煤炭检验监管作业标准
进出口煤炭检验管理

进出口煤炭检验管理1. 简介进出口煤炭检验管理是指对进出口煤炭进行质量、燃烧性能等方面的检验和监管的一系列管理措施。
煤炭作为重要的能源资源,其质量与燃烧性能直接影响了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质量。
为了保证煤炭进出口贸易的安全和正常进行,各国都对进出口煤炭实施了严格的检验管理制度。
2. 进出口煤炭检验的目的进出口煤炭检验的目的是确保进出口煤炭的质量和燃烧性能符合国家和国际标准的要求,以保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权益,防止不合格煤炭对环境和人民健康造成的危害。
另外,检验结果还可以为贸易合同的履行提供有力的依据,保障进出口煤炭贸易的顺利进行。
3. 进出口煤炭检验的环节3.1 采样和样品管理采样是进出口煤炭检验的第一环节,其目的是获取代表性的样品,以保证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采样应符合国家和国际标准的要求,采用专业的采样设备和方法,并严格控制现场条件,避免交叉污染和样品变质等情况。
采样后的样品需要进行标识、封存和记录,确保样品的完整性和追溯性。
3.2 化验和分析化验和分析是进出口煤炭检验的核心环节,通过对采集的样品进行物理、化学等多种分析方法,对煤炭的质量、燃烧性能、矿物成分等进行全面检测。
化验和分析应在国家或国际认可的实验室中进行,由经过专业培训的技术人员操作。
3.3 结果评定和报告根据化验和分析结果,对进出口煤炭进行质量评定,并生成相应的检验报告。
评定结果应根据国家或行业标准进行划分,评价煤炭的优劣。
检验报告应包括样品的基本信息、检验结果、评定结论等内容,以便于贸易合同的履行和纠纷的解决。
3.4 监管和执法进出口煤炭检验管理部门应对检验结果进行监管,及时核实和处理不合格煤炭,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监管和执法部门可以随机抽检和现场检查,确保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对于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进出口煤炭,可以采取扣押、罚款、禁止销售等措施进行处罚。
4.1 重要性进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对于保障能源安全和环境保护非常重要。
进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进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正式)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文件编号:KG-AO-6015-80 进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正式)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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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进出口煤炭检验工作,保护人民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提高进出口煤炭质量和促进煤炭贸易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煤炭的检验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煤炭的检验监管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职能分工对进出口煤炭实施检验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煤炭实施口岸检验监管的方式,对出口煤炭实施产地监督管理和口岸检验监管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章进口煤炭检验第五条进口煤炭由卸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检验。
第六条进口煤炭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进口煤炭卸货之前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向卸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进口煤炭应当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在具备检验条件的场所卸货。
第七条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煤炭涉及安全、卫生、环保的项目及相关品质、数量、重量实施检验,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检验结果出具证书。
国外燃煤排放标准

国外燃煤排放标准国外燃煤排放标准是为了控制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物排放,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而制定的一系列准则和要求。
以下是一些国外燃煤排放标准的相关参考内容。
1. 煤灰和烟尘排放标准:煤灰和烟尘是燃煤产生的主要污染物之一,国外燃煤排放标准一般要求煤灰和烟尘的排放浓度在一定范围内。
例如,欧洲联盟的工业排放指令里规定了不同规模燃煤锅炉烟尘排放浓度的限值,例如25兆克/立方米。
2. 二氧化硫(SO2)排放标准:燃煤中的硫分会在燃烧过程中转化为二氧化硫,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国外燃煤排放标准通常规定燃煤锅炉排放的二氧化硫浓度限值,不同地区、国家或洲际组织标准不尽相同。
例如,美国环境保护署(EPA)对燃煤电厂规定的二氧化硫排放限值是1.2磅/百万英国热单位(MMBtu)。
3. 氮氧化物(NOx)排放标准:燃煤过程中的高温条件下会产生氮氧化物,对大气环境和人体健康均有一定危害。
国外燃煤排放标准通常针对燃烧过程中产生的氮氧化物浓度进行限制。
例如,欧洲联盟对燃煤电厂烟气中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为200毫克/立方米。
4. 汞排放标准:燃煤中的汞是一种有毒重金属,会通过烟气排放进入大气和水体,对生态系统和人体健康带来潜在风险。
一些国外燃煤排放标准对燃煤电厂的汞排放进行了限制。
例如,加拿大环境与气候变化部(Ministry of Environment and ClimateChange Canada)对新建燃煤电厂规定了极限汞排放标准为0.15毫克/立方米。
5. 重金属排放标准:除了汞以外,燃煤排放中还会含有一些其他重金属,例如镉、铅和铬等。
国外燃煤排放标准一般对这些重金属的排放浓度也有限制。
例如,美国环保署针对燃煤电厂排放的镉和铅分别规定了0.05毫克/立方米和0.10毫克/立方米的极限值。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地区和洲际组织对燃煤排放标准的具体要求可能会有所不同,上述内容仅为参考,具体的排放标准应以相关法规和标准文件为准。
煤炭检测项目及标准

煤炭检测项目和标准煤炭质量的基本指标,总共有13个。
1、水分(M )水分的存在对煤的利用极其不利,它不仅浪费了大量的运输资源,而且当煤作为燃料时,煤中水分会成为蒸汽,在蒸发时消耗热量;另外,精煤的水分对炼焦也产生一定的影响。
一般水分每增加2 %,发热量降低100kcal/kg(大卡/千克);冶炼精煤中水分每增加1 %,结焦时间延长5 一10min 。
2、灰分(A )煤在彻底燃烧后所剩下的残渣称为灰分,灰分分外在灰分和内在灰分。
3、挥发分(V )煤在高温和隔绝空气的条件下加热时,所排出的气体和液体状态的产物称为挥发分。
挥发分的主要成分为甲烷、氢及其他碳氢化合物等。
它是鉴别煤炭类别和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
一般来讲,随着煤炭变质程度的增加,煤炭挥发分降低。
褐煤、气煤挥发分较高,瘦煤、无烟煤挥发分较低。
4、固定碳含量(FC )固定碳含量是指除去水分、灰分和挥发分的残留物,它是确定煤炭用途的重要指标。
从100减去煤的水分、灰分和挥发分后的差值即煤的固定碳含量。
根据使用的计算挥发分的基准,可以计算出干基、干燥无灰基等不同基准的固定碳含量。
5、全硫(St)硫是煤中的有害元素,包括有机硫、无机硫。
1%以下才可用于燃料。
部分地区要求在0。
6和0。
8以下,现在常说的环保煤、绿色能源均指硫份较低的煤。
常用指标有:空气干燥基全硫(St,ad)、干燥基全硫(St。
d)及收到基全硫(St,ar)。
6、发热量(Q )发热量是指单位质量的煤完全的燃烧时所产生的热量,主要分为高位发热量和低位发热量。
煤的高位发热量减去水的汽化热即是低位发热量。
7、胶质层厚度(Y )烟煤在加热到一定温度后,所形成的胶质层厚度是烟煤胶质层指数测定中利用探针测出的胶质体上、下层面差的值。
它是煤炭分类的重要标准之一。
动力煤胶质层厚度大,容易结焦;冶炼精煤对胶质层厚度有明确要求.8、粘结指数(G )在规定条件下以烟煤在加热后粘结专用无烟煤的能力,它是煤炭分类的重要标准之一,是冶炼精煤的重要指标。
进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

进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一、总则进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应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进口煤炭和出口煤炭的检验工作。
三、检验机构的选择1. 进出口煤炭检验需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
2. 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关领域的检验资质,并在有关行业协会、科研机构、监管部门等注册,获得合法经营资格。
四、检验前准备工作1. 进行煤炭检验前,进出口双方应明确检验标准和要求。
2. 进口煤炭检验前,进口方应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和样本,包括合同、装船单据、装载煤炭的舱单、装卸煤炭的过程录像等。
3. 出口煤炭检验前,出口方应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包括出口合同、装船单据、煤炭质量证明书等。
五、检验内容和方法1. 煤炭检验主要包括外观检查、湿度检验、灰分检验、硫分检验、发热量检验等项目。
2. 外观检查主要包括煤炭颗粒的大小、形状、颜色等方面的观察和记录。
3. 湿度检验可采用湿度计等工具进行测量,获得煤炭的湿度水平。
4. 灰分检验则需要提取煤炭样本,并通过特定的实验方法计算出灰分含量。
5. 硫分检验同样需要提取样本,通过实验测定硫分的含量。
6. 发热量检验可以通过对样本的燃烧实验,计算出煤炭的热值。
六、检验结果的判定1. 检验结果应当根据国家标准或双方约定的检验标准进行判定。
2. 如有纠纷,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复检。
七、检验报告的出具1. 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检验结果出具检验报告。
2. 检验报告内容应真实、准确,不得篡改。
八、检验费用的支付1. 检验费用由委托检验的一方支付。
2. 检验费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计算,不得收取额外费用。
九、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检验机构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2. 检验机构如有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应依法撤销其资质资格。
十、附则本办法自公布后生效。
进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

进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1. 背景煤炭是世界上最重要的能源资源之一,而煤炭贸易是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
全球各国都需要对进出口的煤炭进行检验和管理,以确保煤炭贸易的安全和公正。
中国是全球最大的煤炭消费国和煤炭生产国之一,同时也是全球重要的煤炭进出口国家。
为保障国内能源安全和维护国际贸易秩序,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进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
2. 主要内容《进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规定了进出口煤炭检验的管理机构、检验标准和程序、检验结果的发布和处理以及相关责任和制定监管机构等有关规定。
下面着重介绍该办法的主要内容。
2.1 管理机构进出口煤炭检验的管理机构是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其派出的煤炭检验机构。
同时,根据管理机构需要,可以设立专门的检验机构。
2.2 检验标准和程序《进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要求,对进出口煤炭进行检验时应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并应根据煤炭质量的基本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检验。
进出口煤炭的检验程序包括:委托检验、技术准备、现场检验、检验结果确认、总结报告和证书颁发等六个步骤。
2.3 检验结果的发布和处理《进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规定,检验机构应根据检验结果发布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应包括检验方法、检验结果、质量等级、处理意见和检验员签字等。
同时,检验机构应及时将检验结果反馈给委托检验单位和检验对象。
对于检验结果不合格或争议的情况,《进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提出了相应的处理程序。
该办法还对煤炭质量异议处理、煤炭质量评定和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2.4 相关责任和制定监管机构《进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在进出口煤炭检验中,委托检验单位、检验机构、检验人员和检验对象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检验机构应当具有独立、公正、科学、高效的特点,保证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同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制定和监管该办法的实施。
3. 结论《进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是保障进出口煤炭贸易安全和公正的法规。
煤炭检测项目及标准

煤炭检测项目及标准煤炭是目前全球主要的燃料之一,其质量对于保障能源安全和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煤炭的检测是确保煤炭质量符合相应标准的重要步骤。
下面将介绍一些常见的煤炭检测项目及相关标准。
1. 煤质分析项目:煤质分析是通过对煤炭的物理、化学、热学等性质进行测试,以评价其可利用性和适用性。
常见的煤质分析项目包括煤质元素含量测定、灰分测定、挥发分测定、固定碳测定、硫含量测定等。
国际上常用的煤炭质量分析标准包括ISO 1987、ASTM D 3176、GB/T 212等。
2. 煤炭灰熔融性分析项目:煤炭灰熔融性是指在燃烧过程中,煤炭所产生的灰分在高温下的熔化性能。
该指标对于煤炭的燃烧特性和锅炉操作具有重要影响。
常见的煤炭灰熔融性分析项目包括煤炭的初熔温度、软化温度、流动温度等。
国际上常用的煤炭灰熔融性测试标准包括ISO 540、ASTM D 1857、GB/T 219等。
3. 煤炭燃烧性能分析项目:煤炭燃烧性能是煤炭在燃烧过程中的燃烧特性。
煤炭的燃烧性能 directly影响其热效率和环境排放。
常见的煤炭燃烧性能分析项目包括发热量测定、燃烧速率测定、灭爆性分析等。
国际上常用的煤炭燃烧性能测试标准包括ISO 11341、ASTM D 5865、GB/T 213等。
4. 煤炭粒度分析项目:粒度是指煤炭颗粒的大小及其分布情况。
煤炭的粒度对于煤炭的燃烧效率和利用效果具有重要影响。
常见的煤炭粒度分析项目包括颗粒大小分布测定、颗粒形状测定等。
国际上常用的煤炭粒度分析标准包括ISO 17892、ASTM D 4749、GB/T 6974 等。
5. 煤炭中工业矿物分析项目:工业矿物是指煤中与燃烧过程无关的矿物质含量。
工业矿物对于煤炭的装船、洗煤、病煤等工艺环节具有重要影响。
常见的煤炭工业矿物分析项目包括二氧化硅含量测定、铁含量测定、钒含量测定等。
国际上常用的煤炭矿物分析标准包括ISO 7404、ASTM D 2796、GB/T 4820等。
煤检验标准

煤检验标准操作规程1、目的:为煤的检验规定标准操作规程。
2、范围:适用于质量检验部原始组对煤的检验。
3、职责:质量检验部编制煤验标准操作规程,并报有关领导批准。
质量检验部理化组严格按该程序对煤进行检验,确保其准确度,检验原始记录按《记录控制管理规定》执行。
4、内容4.1煤的分类、分子式、分子量及说明无烟煤分子式:C13H44.2、煤的工业分析项目外观、水分、灰分、挥发分、固定碳、全硫、发热量4.3、参考标准GB212—914.4、检验方法4.4.1、外观4.4.1.1. 颜色是指新鲜煤表面的自然色彩,是煤对不同波长的光波吸收的结果。
呈褐色—黑色,一般随煤化程度的提高而逐渐加深。
4.4.1.2.光泽是指煤的表面在普通光下的反光能力。
一般呈沥青、玻璃和金刚光泽。
煤化程度越高,光泽越强;矿物质含量越多,光泽越暗;风、氧化程度越深,光泽越暗,直到完全消失。
4.4.1.3. 粉色指将煤研成粉末的颜色或煤在抹上釉的瓷板上刻划时留下的痕迹,所以又称为条痕色。
呈浅棕色—黑色。
一般是煤化程度越高,粉色越深。
4.4.1.4. 比重和容重煤的比重又称煤的密度,它是不包括孔隙在内的一定体积的煤的重量与同温度、同体积的水的重量之比。
煤的容重又称煤的体重或假比重,它是包括孔隙在内的一定体积的煤的重量与同温度、同体积的水的重量之比。
煤的容重是计算煤层储量的重要指标。
褐煤的容重一般为1.05~1.2,烟煤为1.2~1.4,无烟煤变化范围较大,可由1.35~1.8。
煤岩组成、煤化程度、煤中矿物质的成分和含量是影响比重和容重的主要因素。
在矿物质含量相同的情况下,煤的比重随煤化程度的加深而增大。
4.4.1.5. 硬度是指煤抵抗外来机械作用的能力。
根据外来机械力作用方式的不同,可进一步将煤的硬度分为刻划硬度、压痕硬度和抗磨硬度三类。
煤的硬度与煤化程度有关,褐煤和焦煤的硬度最小,约2~2.5;无烟煤的硬度最大,接近4。
4.4.1.6. 脆度是煤受外力作用而破碎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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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煤炭检验监管作业指导书1 目的为规范进口煤炭检验监管工作,依据《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出口工业产品检验监管模式选用规则》(HANGZJ-2-004)及《进出口工业产品质量合格评定九种方式一览表》(HANGZJ-2-004-2)的基本要求,制定本作业指导书。
2 适用范围本作业指导书适用于海南地区进口煤炭的检验监管工作。
3 职责3.1 化矿检验处、鉴定管理处负责对全局进口煤炭检验监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3.2 各口岸分支机构负责实施辖区进口煤炭的检验监管。
4.检验监管依据4.1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有关标准,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技术条件和检验标准。
4.2 目前我国对煤炭的品质尚未制定强制性技术规范,对进口煤炭的品质依照外贸合同约定的项目和标准检验。
合同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检验检疫行业标准或者相关的国际标准、国外标准检验。
其中煤炭取样、制样依照国家标准进行,也可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国外标准。
5 检验监管模式5.1 商品类别5.1.1 常见进口煤炭包括无烟煤、烟煤和褐煤,其中无烟煤、烟煤是列入《目录》内的法定检验商品。
5.1.2 进口煤炭属于大宗资源性物资。
5.1.3 综合评估该商品风险等级为较高风险。
其中边贸无烟煤合同约定的品质、数重量等非“安卫环”项目为一般风险等级。
5.2 检验模式5.2.1 对进口煤炭采用合格保证+逐批检验的模式,其基本要素是:符合性声明+卸货现场监管+检验+检查+后续监管。
其中对边贸无烟煤的品质、数重量等非“安卫环”项目,如果收货人未书面申请出具检验结果或检验证书,则采用抽批检验的模式,其基本要素是:“进口企业登记+抽批检验+符合性证明+后续监管”。
5.2.2 合格保证+逐批检验模式的具体实施要求是: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报检时提供进口煤炭符合“安全、卫生、环保”要求的声明;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煤炭卸货现场和卸货过程实施监管;逐批对进口煤炭的“安卫环”项目以及合同约定的品质和数重量等非“安卫环”项目进行检验和检查;对进口煤炭经营企业和主要收用货单位实施日常监管;对进口煤炭的“安卫环”项目实施后续监管。
5.2.3 抽批检验模式的具体实施要求是:对边贸无烟煤经营企业及主要收用货单位信息进行登记;对每家边贸经营企业进口的无烟煤,分别按不低于10%的抽批率随机抽批检验;未抽到的批次,边贸经营企业或收用货单位应在货物卸毕后7个工作日内提供货物经验收符合使用要求的“符合性证明”,检验检疫机构对“符合性证明”进行验证并实施后续监管。
5.2.4 确定抽批率的基本原则确定抽批率,主要应考虑企业诚信度、质量管理能力、货物流向等因素,对于诚信度低、质量管理能力差、货物流向复杂的企业,应增大抽批比率。
5.3 检验内容5.3.1 进口煤炭的检验内容是涉及“安全、卫生、环保”的项目以及合同规定的品质项目和数重量检验鉴定。
5.3.2 现场检验项目安全、卫生、环保项目的现场检查(重点检查煤炭中是否夹带涉及安全、卫生、环保的雷管、动物尸体等恶性外来杂物),取制样,水尺计重/衡器计重。
5.3.3 实验室检测项目外贸合同约定的品质项目,如发热量、全硫、灰分、挥发分、全水分等。
6. 监督管理6.1 卸货现场监管6.1.1 施检部门应监督进口煤炭经营企业在具备检验条件的场所卸货和按批次单独堆放。
6.1.2 施检部门应在煤炭卸货及提运过程中实施有效监管,重点指导和监督经营企业和收用货单位对煤炭涉及安全、卫生、环保项目的检查验收,并对货物的调运情况和衡重过程等实施监控。
6.1.3 卸货或提运过程发现安全、卫生、环保项目不合格的,施检部门应立即通知港务部门停止卸货或通知收用货单位停止调运,并按照商检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处理。
6.2 日常监管和后续监管6.2.1 施检部门应督促进口煤炭经营企业建立每批进口煤炭的贸易文书档案、质量信息档案、货物流向台账,督促主要收用货单位建立每批进口煤炭的企业验收结果和使用情况档案。
6.2.2 施检部门对经营企业和主要收用货单位的进口煤炭产地、煤种、用途以及历年进口数量和质量等信息进行登记,对其质量诚信情况进行评价并实施动态监管。
6.2.3 施检部门对有关进口煤炭质量安全问题的报告、通报应及时进行核查,发现安全、卫生、环保项目不合格的,应立即通知收用货单位停止调运或使用,并按照商检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处理。
6.2.4 施检部门定期(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对辖区内的进口煤炭经营企业和主要收用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1)检查经营企业、主要收用货单位建立档案和台账情况。
(2)检查了解进口煤炭质量、数重量的验收情况和使用情况,重点了解进口煤炭中是否夹带涉及安全、卫生、环保的雷管、动物尸体等恶性外来杂物。
(3)帮助主要收用货单位完善进口煤炭验收制度,提高检测验收能力。
(4)收集企业相关的诚信信息。
6. 作业要求6.1 概述施检部门应备齐涉及煤炭检验监管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常用标准资料,并保持其为最新版本,确保可随时查阅。
施检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实施具体检验工作。
施检人员应具有煤炭检验和重量鉴定岗位准入资格,审核签发证单人员须经授权。
6.2 接单和分单检务部门转来的单据和电子信息,由相关业务科科长或指定人员负责接单和分单。
科长应确定两名或两名以上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员承担进口煤炭检验工作,并明确一名负责人。
6.3 检验前准备6.3.1 施检人员在接到报验单证后须认真审核。
审核的内容包括报检单及贸易合同约定的品质检验要求、计量要求和检验标准。
6.3.2 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及合同约定,确定现场检验项目和实验室检测项目,查阅相关标准,确定取制样方法及检验方法,必要时拟定检验工作计划。
6.3.3 对于边贸无烟煤合同约定的品质和数重量等非“安卫环”项目,确定是否实施抽批检验。
6.3.4 按照标准要求准备取样铲、密闭容器或包装袋、二分器等取制样器具及重量鉴定所需器具。
6.4 现场检验6.4.1概述进口煤炭的现场检验包括核查货物、检查“安卫环”项目、取样、重量鉴定等。
施检人员应仔细核对报检单证所列内容与现场检验的货物,确认相符后,严格按照标准要求进行取样、现场检查以及重量鉴定等工作,并认真做好检验检疫工作原始记录(见模板-1~-3)。
6.4.2 安全、卫生、环保项目检查6.4.2.1 在每批进口煤炭卸货前、卸货过程中和卸货后,施检人员应按照SN/T 1549 《进出口煤炭外来杂物控制与监管技术规范》的要求及其他有关规定,对船舱内货物及卸下的货物进行检查,重点检查煤炭中是否夹带涉及安全、卫生、环保的雷管、动物尸体等恶性外来杂物。
6.4.2.2 发现安全、卫生、环保项目不合格的,施检部门应立即通知港务部门停止卸货和调运,并按照商检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处理。
6.4.2.3 安全、卫生、环保项目未发现不合格的,按照以下规定对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煤炭所有批次和边贸方式进口无烟煤抽批检验的批次实施抽样、制样、样品检测和重量鉴定。
6.4.3 品质检测样品的取样和制样6.4.3.1 取制样标准取样、制样国家标准及常用国际标准如下:a)GB 475 商品煤样采取方法b)GB 474 煤样的制备方法c)ISO 硬煤-采样正常情况下依照国家标准取样、制样。
由于现场条件(煤炭装卸方式、水分过大、制样设备等)限制无法按照国家标准取样、制样时,可参照国际标准取样、制样。
6.4.3.2 取样地点/方式6.4.3.2.1 根据煤炭装卸方式等现场条件确定合适的取样地点/方式,但必须遵守标准对各类取样地点/方式的样品用途限制规定。
6.4.3.2.2 收货人申请出具检验结果或合同约定需要出具检验证书以及需要对外出证索赔的,必须在全批煤炭移动过程中随机抽样,其中全水分样品必须在全批煤炭卸货过程中随机抽取。
6.4.3.3 最大粒度全批货物的最大粒度可用目测方法确定。
目测方法难以确定的,按照GB/T 477和GB 475附录B随机抽取样品进行筛分试验确定最大粒度。
6.4.3.4 子样数和子样量6.4.3.4.1 按照GB 475中5.3条的规定确定子样数,其中品种按原煤、筛选煤,干基灰分按照合同约定值或发货方检验结果,如合同未明确约定又无发货方检验结果的,按照干基灰分>20%确定。
单独抽取全水分煤样时,按照GB 475中11条的规定确定子样数。
6.4.3.4.2 按照GB 475中5.4条的规定确定子样质量。
确定最大粒度有困难时,可按更大粒度级确定子样质量。
6.4.3.5 取样6.4.3.5.1 按照确定的取样地点/方式、子样数和子样量以及GB 475规定的方法步骤随机抽取样品。
6.4.3.5.2 从移动煤流中取样时,一般按质量间隔采取子样。
卸货速度相对稳定的,也可按时间间隔采取子样。
每个子样应横截煤流的全断面采取。
6.4.3.5.3 从抓斗卸货现场取样时,按质量间隔和每抓斗平均卸货质量换算为抓斗数间隔采取子样。
6.4.3.5.4 在煤堆装车迁移过程取样时,应从新挖开或新卸下的煤堆表面采取子样或在装车后立即从车厢表面采取子样。
6.4.3.5.5 从煤堆上取样时,应根据煤堆形状和所确定的子样数,将取样点均匀分布在煤堆的上、中、下(距地面0.5m)部,每个取样点除去不少于0.2m的表面层后采取子样。
6.4.3.5.6 取样点必须避开煤堆边缘(不论大小煤堆),取样铲应垂直于煤堆表面采取子样。
6.4.3.5.7 除非不用于制备全水分煤样,采取子样后应立即装入密封容器或包装袋中密封,并尽快制样和检测。
6.4.3.6 制样6.4.3.6.1 按照GB 474规定的方法步骤和程序制备煤样。
6.4.3.6.2 煤样水分过大影响进一步破碎、缩分时,可参照ISO 标准选择合适的方法分取和制备全水分煤样,然后在低于50℃温度下适当进行干燥后再制备分析煤样。
6.4.3.6.3 制样时可结合实际跳过中间的粒度阶段,但各粒度阶段的煤样质量必须符合GB 474中图2“煤样制备程序”的规定。
6.4.3.6.4 使用二分器缩分时,其格槽宽度应为煤样最大粒度的2.5~3倍。
6.4.3.6.5 制备全水分煤样要迅速,制样后立即密封,称出和记录其质量,并尽快送检,其粒度和质量应符合GB/T 211《煤中全水分的测定方法》中相应检测方法的要求。
6.4.3.6.6 分析煤样的粒度为小于0.2mm,质量为100g。
备查样的粒度为小于1mm,质量为不小于500g。
6.4.3.7 样品送检要求6.4.3.7.1 样品送检时应标明检测项目的细划分符号和基态,标注方法按照GB/T 483的规定。
6.4.3.7.2 合同未约定基态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项目,一律按照干燥基送样和检验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