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伤害事故预防及处理
校园意外伤害事故

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引言概述校园是学生学习、生活的重要场所,然而在校园中意外伤害事故时有发生。
这些事故可能给学生带来身体和心理上的伤害,严重影响他们的学习和生活。
本文将就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的原因、预防措施、处理方法、应急措施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详细阐述。
一、原因1.1 环境因素:校园环境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如楼梯、栏杆等未及时维护,导致学生摔倒受伤。
1.2 学生行为:一些学生在校园中玩耍时不注意安全,如奔跑、打闹等行为容易导致意外伤害。
1.3 管理不善:校园管理人员对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到位,缺乏有效的预防措施和监督机制。
二、预防措施2.1 定期检查校园设施:学校应定期检查校园设施的安全性,及时修复存在的安全隐患。
2.2 加强安全教育: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3 设立安全监督机制:建立校园安全监督机制,加强对学生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问题。
三、处理方法3.1 及时报警求助:在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学生和教职员工应第一时间报警求助,寻求医疗救助。
3.2 保护现场和伤者:在等待医疗救助到来时,学生和教职员工应保护现场和伤者,避免二次伤害。
3.3 协助医疗救助:学校应及时通知家长和相关部门,协助医疗救助工作,确保伤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四、应急措施4.1 制定应急预案:学校应制定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部门的责任和处置流程。
4.2 开展应急演练:定期组织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师生的应急处置能力。
4.3 做好心理疏导:对于受伤学生和目击者,学校应及时进行心理疏导,帮助他们尽快恢复正常。
五、相关法律法规5.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学校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5.2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明确了学校对学生生命财产安全的保障责任。
5.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强调了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保护义务和法律责任。
结论校园意外伤害事故是学校管理和安全教育的重要课题,只有通过加强安全管理、加强安全教育、健全应急机制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才能有效预防和处理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确保学生的安全和健康。
校园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

01
有关校园伤害事故的立法情况
04
各地所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北京、宁波、深圳等地);
新《义务教育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
2006年6月30日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建设部、交通部、文化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十部委共同制定《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于2006年9月1日实施。 我省于2006年5月26日由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辽宁省学校安全条例》,并于2006年8月1日实施。
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学生自杀、自伤的;
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学校行为并无不当,不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
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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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加强学校内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尤其要落实校园的保卫和夜间巡逻、值班制度
要加强对中小学校长和教师的安全培训工作
谢谢合作
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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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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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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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
三、校园伤害事故的防范
高度关注学校消防安全状况
高度关注校园周边治安秩序状况
高度关注食堂饮食卫生状况
高度关注季节性事故隐患状况
高度关注学生思想和行为表现的状况 抓好学校安全工作的基本环节
抓好学校安全工作的基本环节
01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过错的具体情形
添加标题
校园预防意外伤害事故应急预案

一、指导思想为确保校园安全,预防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保障广大师生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二、组织机构1.成立校园预防意外伤害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校园预防意外伤害事故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
2.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实施。
3.应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组长:校长副组长:分管副校长、政教主任成员:总务处、德育处、教导处、卫生室、年级主任、班主任、体育教师等。
三、预防措施1.加强安全教育(1)定期开展安全教育讲座,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通过班会、家长会等形式,向家长宣传校园安全知识,增强家长的安全防范意识。
(3)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师生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2.完善校园安全设施(1)加强校园安全管理,确保校园内设施设备符合安全标准。
(2)定期检查校园内建筑物、电气线路、消防设施等,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3)设立安全警示标志,提醒师生注意安全。
3.加强校园安全管理(1)加强校园巡逻,及时发现并制止校园内的违法行为。
(2)加强对学生、教职工的法制教育,提高遵纪守法的意识。
(3)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关注师生心理健康,预防心理伤害。
4.加强体育活动安全管理(1)制定体育活动安全规则,确保体育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2)对体育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设施安全可靠。
(3)加强对学生体育活动的指导,避免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
5.加强学生课间活动管理(1)制定课间活动规则,引导学生文明、安全地参与课间活动。
(2)加强课间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危险行为。
(3)加强学生文明礼仪教育,提高学生自律意识。
四、应急处理1.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现场人员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1)保护现场,防止事故扩大。
(2)对受伤人员进行初步救治,并拨打120急救电话。
(3)及时报告应急领导小组。
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常用方法

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是学校管理和教职人员职责的重要部分,以下是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常用方法:
1. 紧急救助:在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时,首先要确保学生的安全。
立即进行紧急救助,包括停止出血、保护伤口、保持呼吸通畅等。
如果伤势严重,应及时拨打急救电话寻求专业医疗援助。
2. 查明原因:在安全救助措施得到有效实施之后,需要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和分析。
了解事故发生的原因可以帮助学校采取措施来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3. 提供心理支持:学生在经历事故受伤后可能面临恐惧、焦虑等心理困扰。
学校需要给予学生及家长适当的心理支持,帮助他们调整情绪,应对伤害事故带来的影响。
4. 通知家长:学校必须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告知事故的情况和学生的伤势。
同时与家长密切合作,确保学生得到适当的治疗和康复。
5. 记录和报告:学校需要对事故进行详细记录,包括事故经过、伤者情况、处理过程等信息。
并按照学校规定和相关法
律要求向学校领导和相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6. 预防措施:根据事故调查和分析的结果,学校应该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包括改进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修缮设施设备等,以减少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可能性。
处理学生伤害事故需要敏锐的观察力、迅速的反应和有效的沟通协调能力。
学校管理和教职人员应该时刻保持警惕,注重学生安全,以确保校园安全和学生健康。
大学生伤害预防及处理

大学生伤害预防及处理作为大学生,我们生活在学校和社会的交叉点上,充满着各种风险和安全隐患。
为了避免和处理各种伤害事故的发生,我们需要具备一定的预防和处理知识。
一、交通安全方面1.慢行稳步:在校园内、马路边、公共场所等地需要尤其注意慢行稳步,不要贸然奔跑,以免发生跌倒、碰撞等伤害事故。
2.规避高峰时段:避免在交通高峰时段出行,避免被挤、被撞等风险。
3.注意交通信号:遵守交通信号,逐步过马路或桥梁,不随意穿越马路或过马路。
4.注意行车安全:如果是自行车等非机动车驾驶员,则必须注意行车安全和交通法规,佩戴安全头盔等防护设备。
二、日常生活方面1.加强安全意识:在日常生活中,加强安全意识,避免在危险时刻行动或从高处或陡坡等位置跳跃。
2.保护视力:尤其注意眼睛保护,如使用电脑时,要设置适当的屏幕亮度和对比度,适当运动眼球,定时休息,预防近视等眼病。
3.保持心理健康:认真对待心理健康,不忽视生活中的情感问题,增强心理抗压能力。
4.避免意外受伤:在冬季慎用暖手宝、电热毯等电器设备;在烹饪、烤烟等操作中,必须佩戴防护设备,避免意外受伤。
三、突发事件处理1.保持冷静:处理任何异常事件时都要保持冷静,不要轻率地做出决策。
2.及时报警:在遇到危险或突发事故时,要及时报警或通知有关部门处理。
3.手术创伤处理:在受到创伤或手术伤害时,要积极采取有效处理措施,如及时止血、清创、消毒等,防止感染和二次受伤。
4.心理疏导:在事件处理后,需及时地对受伤人员进行情感疏导和心理辅导,降低受伤者的心理负担和焦虑情绪。
总之,预防和处理大学生伤害事故需要注意安全,强化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意识。
同时,在遇到突发事件时应从容应对,及时采取有效处理措施并及时寻求专业支持。
只有综合预防和处理措施,才能最大限度避免或减少大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

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一、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1、学校应当结合入学教育、安全教育日、法制教育课、班会、展览等多种形式,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对在校学生进行系统的遵纪守法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安全教育。
每学期第一周和最后一周为学校安全教育周。
学校应当会同公安消防、交通部门组织师生开展火灾等自然灾害和交通事故等其他意外事故的逃生避险及自救互救训练,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有条件的学校应当开设游泳课,组织学生学习水中自救互救技能。
但学生在校期间,未经学校组织,禁止到江河湖海、山塘和水库洗澡或者游泳。
学校定期对教师、职工进行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安全教育和遵纪守法的教育。
2、新生入学,要接受由学校组织的健康检查。
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特殊心理状况,家长或监护人应当向学校提供相关资料,学校要妥为保管学生的健康资料。
未成年学生的家长或监护人应当向学校提供与其信息沟通方式的真实资料。
学校应当妥善保管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提供的信息资料。
学校定期向未成年学生的家长或者监护人提供学校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的信息。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责任,要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应当告知学生假期或(上)放学途中遵守道路交通规则,不得私自到游泳场、江河湖海、水库、山塘游泳以及从事其他危险性活动。
3、学校建立校园安全值班制度。
中小学校实行学校领导和教师值日制度,在学生课间室外活动场所安排专人巡查、管理、疏导、保护学生,发现学生有危险行为,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和纠正。
发生突发气象灾害,学校按照气象预警信号的规定可以采取临时停课措施,但应及时向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学校应当根据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决定停课。
4、学校举办者提供的、或者学校自建的、或者学校购买的、或者学校租赁的校舍、场地等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用具和生活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或行业规定的安全标准。
学校生活用具的安装、使用应当符合规定的安全标准。
校园伤害应急预案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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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防止学校伤害事故

一、怎样防止学校伤害事故1、建立“事前预防胜于事后处理”观念欲有效预防校园暴力行为之发生,首重建立预防观念“宁可事先花一块钱、多付出一分钟”,老师、学生均应有此认识。
2、运用团队力量防杜校园暴力结合学校所有人员力量对抗校园暴力事件;加强与学校与家庭联系,以整合力量全力教导学生;并与公安、社辅、医疗、司法等部门充份联系,以应不时之需。
3、明了学生个人特性及客观环境,以收防微杜渐之效部分学生之所以有暴力行为,必有其原因,理性、客观分析其心理、生理、社会环境等,以诊断行为成因之后,方能拟定出正确之防治校园暴力对策。
4、平日以爱心、关心管教学子,消弭暴戾之气无论是父母、老师或是学校行政人员,对于学生之任何管教措施均应出于一片爱心,抱持“悲天悯人”之襟怀,善待之以恒,而且最重要者,必须让对方体验得到那份爱心与热忱。
5、使学生相关人士信赖进而配合学校管教措施为发挥整体预防之效果,学校在教育过程中,必须获得与学生有关之人士的信赖,让他们成为教育辅导之助力而非阻力。
6、管教作为应兼顾学生自尊心对于偏差行为学生之处分,尽量做到维护其自尊心基本要求,避免过于严重之处分与苛刻之指责,可以有效避免因“无地自容”愤而行凶事件发生。
7、加强被害预防教育,强化师生防卫警觉经由普及被害预防教育灌输,使学生具备基本防范被害常识,因而校园找不到被害对象,如斯也可以避免许多因利于施暴者实施校园侵害事件,维护校园安全。
怎样防止学校伤害事故二、校园伤害事故诉讼咋写起诉状是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或民事、行政案件的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的指控被告的书状。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当递交起诉状。
起诉状亦称“诉状”。
是指公民或法人因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的文书。
根据诉讼的性质和目的不同,起诉状可以分为民事起诉状、行政起诉状和刑事自诉状三类。
校园伤害事故诉讼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几点:1、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2、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3、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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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伤害事故预防及处理一、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有人认为学校是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我认为,学校不能成为监护人。
有些未成年人的父母因为孩子在学校受到伤害需要法律帮助时,总是认为学校是监护人,所以学校应该对学生在学校受到的伤害承担责任。
目前就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学校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另一种观点认为:依据教育法律的规定,学校对学生承担的是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学校不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
我们赞同第二种观点,即学校不是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理由如下:1 法律设定学校与监护人制度的功能不同设定监护人制度的目的主要是提供财产以保障未成年人生活、接受教育,同时管理、教育未成年人的生活,家庭教育以生活教育为主;而设立学校的主要目的是对学生进行科学文化的教育和价值观念的培养。
2 学校不具备监护人的某些资格如代为管理未成年人的财产,在未成年人涉及诉讼时,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为诉讼,为了该未成年人的利益,处理未成年人的财产等,代为从事上述这些行为的资格只有监护人才能享有。
3 承担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不同监护人承担的是一种过错推定责任,即只要监护人不能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在被监护人对他人造成侵害时。
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而学校则不同,学校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即只有学校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学校才能承担责任,对于此点,下面还要探讨,在此不再熬述。
4 我国法律明确学校不能成为监护人我国法律规定了监护人的产生资格,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成为监护人,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只有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戚、朋友、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可以成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成为监护人,学校显然不在此列。
根据2002年6月25日教育部发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7条第2款的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根据此规定,学校不是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学校不承担全部监护职责,但学校可以接受委托,承担部分监护职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根据这一法律规定,一是确认了监护职责可以委托给学校的法律制度;另外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情况分为部分委托和全部委托两种。
全部委托,如监护人在自己出差以后,将监护职责全部委托给父母或者其他亲戚、朋友,学校接受的不是全部委托,只是部分委托。
学校承担的是过错责任,而非过错推定责任或者严格责任,因为学校不是监护人,无法按照监护人承担责任的原则来要求学校,而监护人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
二、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学生及监护人之间责任分担问题未成年人在学校受到人身伤害,学校需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要针对具体个案具体分析。
一般说来未成年人在学校受到伤害涉及的主体有学校、监护人、学生本人或者是混同主体。
1 《学校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1998年8月15日的《法制日报》报道了一起校园旗杆倒下砸伤学生的案例。
4月29日,江苏省灌南县长茂镇耿冯小学12岁的学生冯盼盼在校园内旗杆下玩耍时,旗杆上端固定的铁栓脱落,致旗杆倒下,将冯盼盼的右手砸伤。
经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右手食指近指节中段缺失,右手中指近指节骨折,灌南法院法医鉴定为七级伤残。
灌南县法院判令耿冯小学赔偿冯盼盼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补助费等共计16095。
45元。
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的安全,是保证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人员人身安全的重要前提。
国家有关法律对学校有保证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安全的义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人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育部对此问题也三令五申,在1989年做出了《关于中小学危房修缮、改建工作的通知》,1992年又与财政部、国家计委做出了关于发布《全面消除和杜绝中小学危房的规定》的通知。
2002年6月25日发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4条规定:"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设施和生活设施。
"综上所述,因学校、幼儿园的校舍或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而发生未成年学生在校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学校应积极采取措施,改善办学条件,定期检查、维修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以杜绝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在冯盼盼案件中,校方疏于对旗杆检查、维修,对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据《深圳法制报》报道:2002年5月27日,河南省获嘉县中和镇某中学教学楼遭到雷电的袭击,致使28名学生不同程度地被雷电击伤,其中有三四名学生伤势较重。
据该市气象局防雷中心主任高某讲,由于教室的窗户是铁制的,又没有采取防雷措施,所以导致学生被雷击伤。
以上是一起由于学校的安全管理制度存在明显疏漏而造成的伤害事故,作为学校应积极防范并及时消除校园中存在的、可能对学生人身安全造成伤害的隐患,以保障学生的安全。
上述案例中,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学校的安全管理制度存在明显疏漏或管理混乱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2001年9月5日,东北某地11所学校的2300多名学生发生集体中毒事件,起因是某公司向学校提供的、并且学校要求学生必须服用的豆奶中的志贺氏杆菌超标,因而造成学生产生恶心、呕吐、腹痛、发烧等症状。
在这起事件中,豆奶是学校所提供的,因此应由学校承担责任。
凡是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标准,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都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据报道:1998年8月17日下午,某初级中学二年级某班学生上体育课。
体育教师宋某上课时宣布:"为备战秋季运动会,有比赛项目的同学,这节课自由练习,其余同学自由活动。
"之后,宋某就回办公室了。
其间,学生张某在练习投标枪的过程中,由于动作变形,标枪偏离方向,正好扎在正在练习跳远的学生李某小腿上。
后李某被送往医院,因肌腱受到损伤,不得不在医院疗养两个月,共花费医疗费6321元。
李某的父母在与学校协商未果后,以学校失职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该校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7645元。
这是一起由于学校未在体育课上说明注意事项又未尽到学生的保护义务而导致学生受伤的案例。
本案中,虽然李某受伤是由于学生张某练习标枪时失误所致,但不可推卸的主要原因是教师宋某没有说明注意事项又未尽到保护义务。
教师宋某在体育课中,不进行相应的保护和监督,而放任学生自由练习,导致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宋某的过失是很明显的,并且宋某所实施的是职务行为。
由此我认为,学校应对这起学生伤害事故承担主要的法律责任。
(5)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抚顺市某小学一年级学生亮亮(化名),因"未完成"布置的作业,被班主任马老师用拳头猛捶前胸,并用小刀割破右手手指。
事后,只要一提起学校和老师,他就大哭不止,捶头撞墙,双手抽搐,医院确诊为急性应激障碍。
目前,马老师已被掉离班主任岗位,暂时不安排工作。
经查马老师患有间歇性精神障碍。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面的要求,即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由此可见,学校知道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且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况下造成的伤害,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在此我认为,学校有责任查明其所管理的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是否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
在上述案例中,若学校明知该老师患有间歇性精神障碍,仍然安排其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对此造成的伤害事故,学校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某小学校长任某根据镇教育办的通知精神,通知部分学生上山采集白蒿。
8岁的李某到山上采白蒿时,不慎被荆棘刺伤左眼,被迫做白内障摘除术并更换人工晶体,花费医疗费3198元。
李某以响应学校倡议致伤为由,要求学校赔偿损失3。
2万元。
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7条之规定:"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学校在安排这些活动时,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本案中,上山采集白蒿,显然不适合只有8岁的小学生参加。
因此,对李某受到的伤害,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校在组织学生参加各种活动时,应全面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不得组织安排未成年学生参加其不适宜从事的活动,否则因此发生的伤害事故,学校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济南客车厂子弟学校一患有心肌炎初二女生,因上体育课未穿球鞋,竟被老师罚跑56圈。
结果该女生在跑了几圈后,心脏病突发,经紧急抢救才转危为安。
据女孩的同学讲,同学们都知道她有心脏病,女孩的家长也说,在入学之初就对学校及所有任课老师都讲明了孩子的身体情况。
学校在日常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考虑到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学生的特殊情况,应给予适当照顾,不应组织其参加不适合的活动,否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述案例中,该女孩有心脏病是大家都知道的事情,对此她的体育老师也是知道的,老师在明知其有心脏病的情况下仍然罚其2跑56圈,对此造成的伤害,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
(8)学校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据《法制日报》报道:2002年4月24日,西宁市昆仑中学一名13岁学生马祥,在课间玩"跳山羊"游戏时,头着地摔在水泥地上,顿时昏迷、抽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