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洋大学研究生基本奖助金评选管理办法
上海海洋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海洋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沪海洋财〔2014〕4号(2017年6月修订)第一条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确保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精神以及《上海市地方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沪财发〔2017〕6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0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发放对象为录取类别是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的中国籍在校研究生。
第四条硕博连读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纳入国家助学金助学体系。
在硕士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阶段按照博士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五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评审和发放应严格执行国家与上海市及我校相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第六条凡享受国家助学金的研究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3.取得学籍,定期完成报到注册手续;4.诚实守信,恪守学术道德,无违法违纪行为。
·1·第七条助学金发放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博士研究生每生每月125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月500元。
财务处根据研究生院提供的国家助学金发放汇总表,将助学金发放至研究生本人的本地银行卡中。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发国家助学金:(一)无故欠缴学费、住宿费的,助学金暂停发放;从缴清学费和住宿费之月起,重新发放;(二)学习期间未按规定程序请假而离校,时间超过一个月的研究生;离校期间停止发放国家助学金,返校后视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发放;(三)已办理休学手续的研究生,自休学次月起,停止发放国家助学金,复学后次月起恢复发放;(四)已办理退学手续的研究生;自退学手续办理完成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国家助学金;(五)延期答辩的研究生自标准学制截止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国家助学金;(六)受留校察看及以上纪律处分的研究生,从处分决定正式生效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国家助学金。
上海海洋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选细则

上海海洋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选细则1、优秀研究生奖学金:一等奖比例为5%、奖励金额为2000元/人;二等奖比例为10%、奖励金额为1200元/人;三等奖比例为20%、奖励金额为600元/人。
2、优秀研究生干部奖学金:比例为1.5%-2%、奖励金额为1000元/人。
3、专项奖学金:朱元鼎奖学金6名、奖励金额为2000元/人;侯朝海奖学金6名、奖励金额为2000元/人;孟庆闻奖学金6名、奖励金额为2000元/人;汉宝奖学金(生命、海洋、工程、食品学院研究生)一等奖1名、奖励金额为3000元/人;二等奖1名、奖励金额为2000元/人;三等奖1名、奖励金额为1000元/人;爱普奖学金(食品学院研究生)一等奖1名、奖励金额为5000元/人;二等奖2名、奖励金额为2000元/人;三等奖3名、奖励金额为1000元/人;中水搏浪天涯奖学金(海洋学院研究生)一等奖1名、奖励金额为3000元/人;二等奖2名、奖励金额为2000元/人;三等奖3名、奖励金额为1000元/人;宝钢奖学金推荐候选人1名,奖励金额2000元/人;其他专项奖学金奖励金额及名额等另行公布。
四、评选条件1、优秀研究生奖学金一年级评选侧重课程成绩,二年级以上评选侧重科研成果。
具体按照下列指标体系计分,A为综合素质,B为学习成绩,C为科研成绩。
一年级研究生总分为:A+B+C某200%;其他年级研究生总分为:A+C。
(1)综合素质(A)申请者先按照下表所列项目进行自我小结,由辅导员、教学秘书和同学代表等组成评议小组,根据申请人的日常表现,进行综合测评并打分,以平均分作为申请人综合素质得分,并写出评语。
政治态度文明道德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
学习热爱本专业,学风严谨,刻苦钻研,有较强的求知欲;具尚能热爱本专业;有一定动手能力;学,助人为乐;为人秉直,正义感强,勇于改正错误缺点,优(总分5分)合格(总分3分)积极参加各项政治学习和活动(党员认真参加组织生活);政治表现一般。
海洋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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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洋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沪海洋财〔20XX〕4号(20XX年6月修订)第一条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确保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XX〕19号)、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XX〕220号)精神以及《上海市地方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沪财发〔20XX〕6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0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发放对象为录取类别是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的中国籍在校研究生。
第四条硕博连读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纳入国家助学金助学体系。
在硕士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阶段按照博士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五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评审和发放应严格执行国家与上海市及我校相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第六条凡享受国家助学金的研究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3.取得学籍,定期完成报到注册手续;4.诚实守信,恪守学术道德,无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条助学金发放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博士研究生每生每月125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月500元。
财务处根据研究生院提供的国家助学金发放汇总表,将助学金发放至研究生本人的本地银行卡中。
1 / 48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发国家助学金:(一)无故欠缴学费、住宿费的,助学金暂停发放;从缴清学费和住宿费之月起,重新发放;(二)学习期间未按规定程序请假而离校,时间超过一个月的研究生;离校期间停止发放国家助学金,返校后视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发放;(三)已办理休学手续的研究生,自休学次月起,停止发放国家助学金,复学后次月起恢复发放;(四)已办理退学手续的研究生;自退学手续办理完成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国家助学金;(五)延期答辩的研究生自标准学制截止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国家助学金;(六)受留校察看及以上纪律处分的研究生,从处分决定正式生效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国家助学金。
上海海洋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海洋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沪海洋财〔2014〕4号(2017年6月修订)第一条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确保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精神以及《上海市地方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沪财发〔2017〕6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标准为每生每年 15000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发放对象为录取类别是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的中国籍在校研究生。
第四条硕博连读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纳入国家助学金助学体系。
在硕士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阶段按照博士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五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评审和发放应严格执行国家与上海市及我校相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第六条凡享受国家助学金的研究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3.取得学籍,定期完成报到注册手续;4.诚实守信,恪守学术道德,无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条助学金发放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博士研究生每生每月125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月500元。
财务处根据研究生院提供的国家助学金发放汇总表,将助学金发放至研究生本人的本地银行卡中。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发国家助学金:(一)无故欠缴学费、住宿费的,助学金暂停发放;从缴清学费和住宿费之月起,重新发放;(二)学习期间未按规定程序请假而离校,时间超过一个月的研究生;离校期间停止发放国家助学金,返校后视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发放;(三)已办理休学手续的研究生,自休学次月起,停止发放国家助学金,复学后次月起恢复发放;(四)已办理退学手续的研究生;自退学手续办理完成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国家助学金;(五)延期答辩的研究生自标准学制截止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国家助学金;(六)受留校察看及以上纪律处分的研究生,从处分决定正式生效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国家助学金。
中国海洋大学助研助学金实施办法

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教育中心海大研内字【2009】47号中国海洋大学助研助学金实施办法—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配套文件之二(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根据《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实施方案(试行)》(海大字【2009】25号)文件有关规定,为做好助研助学金管理与发放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助研助学金基本标准及构成表1 助研助学金基本标准及构成(单位:元/年·生)算依据和考核依据。
②硕士生助研助学金学校配套经费上限按一等30%、二等50% 的比例进行核算。
③本标准不包含导师原自行发放的助研津贴。
二、助研助学金导师资助经费划拨1. 研究生教育中心每年按表1标准测算各学院助研助学金导师资助与学校配套经费总额(上限),并将结果发送至各学院。
2. 学院根据学校测算结果初步确定每位导师的助研助学金导师资助金额,并将有关信息反馈至各招生导师。
导师根据本人经费情况确定可以划拨的经费账户。
助研助学金导师资助经费划拨范围参见附件1。
3. 学院统一填写《××年度助研助学金导师资助经费确认表》(格式见附件2),经导师签字确认、学院审核后报送研究生教育中心。
4. 学校为每个学院设立助研助学金专项账户。
研究生教育中心将审核后的各学院《××年度助研助学金导师资助经费确认表》报送学校财务处,财务处将上述经费直接划入各学院助研助学金账户。
5. 财务处根据各学院助研助学金导师资助经费实际到帐情况将学校配套经费划拨至各学院助研助学金账户。
若学院导师资助经费总额超出学校应配套经费总额,学校按应配套经费总额进行配套。
三、助研助学金标准及发放1. 助研助学金发放标准可由各学院根据本单位实际统一制定,也可由导师自行确定。
2. 各学院根据本单位助研助学金账户内经费总额(含导师资助与学校配套经费),统一填写《××—××学年助研助学金发放表》(格式见附件3),分别报送研究生教育中心和财务处(打印稿和电子版各一份)。
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奖励条例

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奖励条例海大研字〔2012〕2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鼓励研究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把研究生培养成为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05】第21号令)、《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实施办法(试行)》(海大字【201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对研究生的奖励主要分为颁发奖学金和授予荣誉称号。
第三条各类奖励的评审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研究生奖励工作由研究生教育中心主管,由各院(系)研究生奖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奖学金第四条学校设立的奖学金有:基本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和专项奖学金等。
第五条各类奖学金的评选和发放按照各奖学金的管理办法进行。
第三章荣誉称号第六条学校设立以下研究生个人荣誉称号:(一)优秀研究生;(二)优秀研究生干部;(三)研究生实践活动积极分子;(四)优秀毕业研究生;(五)其他。
第七条学校设立以下集体荣誉称号:(一)研究生先进班集体;(二)其他。
第八条优秀研究生(一)评选时间、范围及比例每年夏季学期开展优秀研究生评选工作。
具有中国海洋大学学籍的全日制二、三年级博士、硕士研究生均可参加评选,评选比例不超过评选范围总人数的15%。
(二)评选条件1. 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方面表现突出,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得到师生的公认和好评;2. 学习成绩优异,科研成绩突出;3. 积极参加社会活动,表现出良好的道德风貌和合作精神;4. 积极参加体育活动,身心素质较好。
(三)评选方式优秀研究生的评选由各院(系)研究生奖励领导小组负责组织。
上海海洋大学奖助学金汇编(2)

目录一、上海海洋大学各类奖学金情况介绍 (2)二、上海海洋大学各类助学金情况介绍 (5)三、分类详述 (7)第一大类:国家财政和市财政拨款:国家、市级奖学金 (7)第二大类:学校事业单位收入拨款:校内人民、单项奖学金 (9)第三大类:学校事业单位收入拨款:校内专项奖学金 (11)第四大类:校外企业捐助,面向全校:校外专项奖学金 (13)第五大类:校外企业捐助,定向学院:校外企业专项奖 (15)第六大类:国家财政和市财政拨款:国家助学金 (18)第七大类:学校事业单位收入拨款:学校助学金 (19)第八大类:企事业单位、个人捐助:社会捐助助学金 (20)四、各类奖助学金评审细则 (21)上海海洋大学本科、高职学生人民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21)上海海洋大学单项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23)上海海洋大学勤工助学先进个人评选细则 (27)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上海市奖学金评审细则 (29)上海水产大学朱元鼎奖学金评颁实施细则 (31)上海水产大学侯朝海奖学金评颁实施细则 (34)上海水产大学王素君基金章程 (37)上海海洋大学少数民族学生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试行) (39)上海海洋大学汉宝奖学金评颁实施细则 (41)上海海洋大学宝钢教育奖评颁实施细则 (44)上海海洋大学沛华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 (50)上海海洋大学秀康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信豚上海海洋大学奖学金章程 . (52)上海海洋大学“绿微康—杨毅奖学金”评颁实施细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上海海洋大学劳雷奖学金章程 . (55)上海海洋大学陈守仁奖学金章程 (57)上海海洋大学陈洁夫校友励学金评选细则 (61)上海海洋大学丰汇远洋奖学金章程 (63)上海海洋大学捷胜海洋奖学金章程 (66)上海海洋大学太和水环境奖学金章程 (69)上海海洋大学各类奖学金情况介绍上海海洋大学共有各类奖学金30项,按照资金来源和评审条件分为5大类,第一类:由国家财政和上海市财政出资设立,每学年评审一次,每年获奖人数不等,每年度为620人左右;第二类:由学校事业单位收入预算设立的人民奖学金、单项奖学金,每学期评审一次,此类奖学金获奖学生比例最高,约占学生总数的42%。
上海海洋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选细则

上海海洋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选细则范文为鼓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关心集体、全面发展,特在研究生中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工作积极分子,具体如下。
一、评选范围申请者应为评选年度内在校的全日制研究生,不包括委培、定向培养研究生和延长学习年限的研究生。
二、评选比例三好学生评选比例占全体研究生的10%,优秀学生干部和社会工作积极分子评选比例均不超过全体研究生的`2.5%-3%,。
其中,优秀学生干部和社会积极分子不可兼得。
三、评选条件(一)三好学生1.热爱祖国、关心集体、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勤俭节约、艰苦奋斗,有良好的品德修养,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表现较好。
2.强健体魄,热爱生活。
3.评选年度内学习成绩优秀。
4.获得校二等及以上研究生基本奖助金。
5.获校级论文会优胜奖以上奖项或者获得校级(含校级)以上表彰。
(二)优秀学生干部1.担任学生干部(校、院、班级、党、团、社团组织主要干部),严于律已,以身作则,工作积极主动热情,认真负责,取得一定成绩;工作作风正派,在同学中享有较高的威信;热爱集体,关心同学;对加强团结、纠正不良风气,为维护、执行校纪校规作出贡献。
2.本评奖年度获得校二等及以上研究生基本奖助金,并且至少担任过2年学生干部。
(三)社会工作积极分子1.担任学生干部一年以上(校、院、班级、党、团、社团组织主要干部),严于律已,以身作则,工作积极主动热情,认真负责,取得一定成绩;工作作风正派,在同学中享有较高的威信;热爱集体,关心同学;对加强团结、纠正不良风气,为维护、执行校纪校规作出贡献。
2.在本年度获得校三等及以上研究生基本奖助金。
四、评选时间每学年评选一次,每年9月份受理。
五、评选程序1.研究生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2.各学院党委书记、研究生教学院长、辅导员等组成评选工作小组,拟定本学院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工作积极分子名单,报研究生部审核后,学院进行公示。
3.研究生部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公布获奖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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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洋大学研究生基本奖助金评选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调动我校研究生的学习积极性,激发研究生的创新热情,鼓励研究生的创新实践,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上海海洋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试行方案文件精神,特制定上海海洋大学研究生基本奖助金评选管理办法。
一、申请者条件
1.申请者应为全日制研究生,各类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委托培养、在职攻读等研究生,不在申请者范围之列。
2.申请者必须在德、智、体各方面全面发展。
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学习努力,成绩优秀,艰苦朴素,作风正派。
3.硕博连读的研究生,通过博士资格考核后从当年的9月份开始,以推免生身份享受博士标准,且导师按对应的招生指标承担培养费用。
4.延期毕业生:未能在规定期间内完成学业,但又符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的研究生,由导师提出申请,经研究生部审批,研究生可免交学费,但不再享受奖助金,由导师通过助研岗位提供生活津贴,完成学业。
5.联合培养研究生一年级在校期间的奖助金由学校提供,从进联合培养单位的下一月份开始,培养费由学校承担(但是享受五等标准的学生的培养费须上缴学校),奖助金由联合培养单位根据学校要求标准提供(也可将资金打入专用账户委托学校发放)。
二、奖助标准及比例
表1 研究生基本奖助金设置标准
备注:培养费标准和奖助金总体水平会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有所调整
1.学制及评选次数
博士生:学制3-4年,1次/年评选,按12月/年发放;
学术型、专业学位硕士生:学制3年,1次/年评选,按12月/年发放;
2.名额分配:按学院、入学年份、博士生、学术型及专业学位(前三年总数较少,可按全校专业学位下达名额)硕士分别下达,由研究生部于每年的8月份开始启动。
3.评审时间:每年9月份开学注册后受理,9月底完成并执行当年9月至次年8月的发放标准。
三、评选原则及办法
1.为吸引更多优秀本科生报考我校研究生,一年级研究生评选原则以吸引优秀生源为导向,根据考生背景和入学成绩进行评选。
一年级博士
(1)不设一等奖助金;
(2)硕博连读学生一律享受二等奖助金;
(3)经考试录取的博士生各等级比例按学科下达,根据入学成绩进行评定;
(4)考试录取中的线下破格生第一年只能享受五等标准,从第二年开始有资格一并参与所有等级的申请。
一年级硕士
(1)不设一等奖助金;
(2)推免生一律享受二等奖助金;
(3)第一志愿报考我校且被录取的考生全部享受二等奖助金;
(4)经调剂被我校录取的学生一律享受三等奖助金;
(5)录取的线下破格生第一年只能享受五等标准,从第二年开始有资格一并参与所有等级的申请。
备注
(1)一年级新生无需申请,由研究生招生办会同研究生学生工作办公室,于每年9月份新生入学并正式取得学籍后向学生公示发放名单和等级。
(2)一年级奖助标准及比例见表2。
表2 一年级研究生基本奖助金设置标准
2.为鼓励二年级以上研究生勤奋学习,提高科研成果的质量,二、三年级研究生评选原则以学业为导向。
原则1 二年级奖助等级依据一年级获得的课程成绩,三年级奖助等级则以一、二年级获得的总科研成果为依据。
具体按照下列指标体系计分,A为综合素质,B为学习成绩,C为科研成绩。
二年级研究生总分为:A+B;一年级发表的论文等成果可累计到三年级申请且只能用一次。
三年级研究生总分为:A+C(正常学制的四年级博士总分为三年级取得的A+C)。
按综合积分高低分别产生各等级名额,标准按表1执行。
原则2各学院可根据学科特点和实际情况,在该框架下对办法再次细化,制定适合本学院的评选办法,报研究生部备案。
原则3 注重培养过程中研究生的素质培养
1.硕士生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在下学年的评定中只能享受四等资助。
(1)无故不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重大活动比例达40%以上者;
(2)在导师实验室考核中未达到规定考核次数者;
(3)外出超过7天未履行正常的请假手续一次及以上者;
(4)党员无故缺席重要组织生活会两次以上,累计无故缺席党组织活动4次以上者;
(5)因自身原因中途更换导师者。
2.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下学年的评定中只能享受五等资助。
(1)中期考核不合格者;
(2)在校有违纪者;
(3)存在学术不端造成恶劣影响者。
3. 综合素质(A)
申请者先按照下表所列项目进行自我小结,由辅导员、教学秘书和同学代表等组成评议小组,根据申请者的日常表现,进行综合测评并打分,以平均分作为申请者综合素质得分,并写出评语。
研究生一年级综合素质打分由辅导员组织打分;研究生二年级综合素质由辅导员、导师分别组织打分,各占50%。
研究生综合素质评价打分表
4.学习成绩(B)
学习成绩=学位课加权平均成绩×60%+其他课程加权平均成绩×40%
∑成绩×学分
注:加权平均成绩=
∑学分
5.科研成绩(C)
备注
①科研成果必须与研究生本人专业相关;
②成果必须署名上海海洋大学;
③同一成果可归属多个计分项目的,只计最高分,不重复计分;
④毕业学年研究生,在SCI或EI或ISTP收录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研究论文(分值为30分的有效)(博士研究生需是满足学位申请要求外的第二篇);或者获得署名在前5名的省部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或是与专业相关的已授权的发明专利(有证书)的第一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以导师为首的第二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从申请的下月起提高一级奖助标准(如果原来享受一等者,则每月增加200元),直至毕业;
⑤毕业学年研究生,一等奖申请者须参加过校级论文报告会且获得优胜奖(含)以上,二等奖申请者须参加过校级论文报告会;
⑥在评选年度内,学位英语未通过者不能参评一等奖助金;
⑦在评选年度内,有一门课程不及格者不能评一等奖助金;两门以上不及格者直接评
为四等奖助金;
⑧课程学分总和低于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的85%不得申请一、二等奖助金。
四、导师的责任与权利
导师不论在研究生招生或培养,均享有更高的自主权。
通过该培养体制改革,真正实行导师负责制,即在研究生招生、培养计划、课程教学、研究指导、教书育人、就业指导等方面,导师的地位与作用全面而关键。
1.导师的资助责任包括三部分:基本资助、奖励资助、终止资助。
基本资助:学校规定的最低标准;
奖励资助:学校规定的基本资助标准之外的奖励,标准由导师自主;
终止资助:对不参加科研者或考核不合格者的终止。
2.导师对生活津贴的发放拥有审核决定权。
导师可对研究生进行定期考核,内容及方式由导师决定。
考核优良的学生所获津贴将有所增加,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将被减少或暂停生活津贴发放。
对于减少或暂停资助的部分由导师支配,允许用于奖励其它优秀学生。
3.各种奖助学金仅限资助全日制研究生。
对委托培养等在职研究生,学习期间的费用按相关协议执行,导师不需要承担相应培养费用。
4.导师可以发挥主导作用,用协议约束研究生的培养过程,保证研究生把主要精力用于学习和科研。
导师还可自主决定研究生的考核内容与方式,自主审核研究生的助研合格津贴发放,充分发挥导师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主导作用。
五、评选程序
1.研究生本人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填写奖助金申请表,并附证明材料,交学院奖助金评选办公室。
2.辅导员初步审核条件并签署相关意见。
3.各学院党委书记会同有关人员组成评选委员会,根据评选条件和申报人情况,结合本学院学科特点,拟定各等级资助名单。
4.评选委员会将结果提交导师,由导师签署考核意见并建议资助等级。
凡导师要求提高、降低资助等级的,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学院提交书面情况说明(格式另定),评选委员会通过后方可变更等级,但该等级总人数不变。
5.学院进行公示。
6.各学院评审结果经学校研究生奖学金理事会审核后,全校公示一周。
六、其它
1.学校公示名单后,研究生对评审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内向所在学院和研究生部申诉。
研究生部在调查基础上向理事会报告,并把处理结果转达申诉人。
2.每年9月底由研究生部负责整理评选结果报财务处和各联合培养单位,按月发放。
3.研究生在校期间的评选情况由研究生部负责整理,有关材料归入获奖者本人档案。
4.退学学生自学籍处理文件生效月份起停止发放奖助金。
5.休学、出国交流学生的奖助金自学籍文件生效月份起暂停,同学年恢复学籍时按原
研究生奖助金发放意见反馈单(导师)
导师签字:
日期:
备注
1.导师若无意见反馈,奖助金发放金额则按学生奖助金评定的等级发放;若对所带研究生奖助金发放有不同意见,请在栏内对应月份填写。
2.目前研究生奖助金为每季度发放一次,即每年的1月(第一季度)、4月(第二季度)、7月(第三季度)及10月(第四季度)
3.此意见反馈表每季度提交一次(即1月、4月、7月和10月的10号前),联系方式:wxu@,许巍,61900053。
提交后不能更改,请导师在提交之前予以仔细斟酌。
等级发放,跨学年恢复学籍则需重新评定。
在校享受资助时间不大于其规定学制。
6.本办法自2012级研究生执行,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