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的定罪问题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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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范文

《虚假诉讼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范文

《虚假诉讼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近年来,随着司法活动的日益严格与精细,虚假诉讼的案件不断浮现于公众视野,这一犯罪行为的性质及其构成的复杂程度给法律工作者带来了许多难题。

本文将对虚假诉讼罪若干疑难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以推动对此类犯罪行为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

二、虚假诉讼罪的定义及法律基础首先,我们必须明确虚假诉讼罪的定义及相关的法律基础。

虚假诉讼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提起诉讼,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司法秩序的行为。

其法律基础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三、虚假诉讼罪的疑难问题(一)虚假诉讼罪的认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一个案件是否构成虚假诉讼罪是一个难题。

这涉及到对案件事实的审查、证据的收集和审查、被告人的主观意图等多方面的因素。

目前,我国对此类犯罪的认定标准尚未完全明确,这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二)虚假诉讼罪的证据收集与审查在证据收集和审查方面,由于虚假诉讼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和事实关系,证据的收集和审查难度较大。

如何准确、全面地收集和审查证据,是解决虚假诉讼罪疑难问题的重要环节。

(三)虚假诉讼罪的处罚力度与司法实践对于虚假诉讼罪的处罚力度,我国刑法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案件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如何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给予适当的处罚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同时,如何避免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处罚过重或过轻的问题也是研究的重点。

四、解决虚假诉讼罪疑难问题的对策与建议(一)完善立法,明确认定标准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虚假诉讼罪的认定标准,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指导。

同时,对于一些特殊类型的虚假诉讼行为,如网络虚假诉讼等,也应制定相应的法律规定。

(二)加强证据收集与审查在证据收集和审查方面,应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提高其证据意识和审查能力。

同时,应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如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提高证据收集和审查的效率。

关于虚假诉讼罪若干问题研究

关于虚假诉讼罪若干问题研究

关于虚假诉讼罪若干问题研究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一些人可能会故意编造事实或提出虚假证据进行诉讼,试图通过欺骗法院来达到个人利益的目的。

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法院的正当权益,同时也损害了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被法律明确规定为虚假诉讼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惩罚。

本文将就虚假诉讼罪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

一、虚假诉讼罪的立法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7条”规定:“以虚构事实为基础诉讼,或者提供虚假证据,致使对方被迫作出支付、履行义务或者给予财产的判决、裁定,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该条规定了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即以虚构事实为基础诉讼、或者提供虚假证据,致使对方被迫作出支付、履行义务或者给予财产的判决、裁定。

这种行为严重妨碍了法律的正义和公正,对众多当事人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得到了法律明确的打击。

二、虚假证据的认定标准1、客观事实的存在:虚假证据是指明明不存在的证据,如果证据客观存在,但比较质量上存在缺陷或者经调查后的结论与证据的内容不一致,不能认定为虚假证据。

2、故意提供:故意提供证据,是指当事人清楚知道证据是虚假的,却还提出来。

如果当事人是基于疏忽或者过失等非故意状态下提供虚假证据的,不能认定其构成虚假诉讼罪。

三、虚假诉讼罪的刑罚及适用原则1、刑罚:虚假诉讼罪依照情节轻重,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同时还可能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使得当事人因为虚假诉讼受到的损失得到合理的补偿。

2、适用原则:对于虚假诉讼罪的判决,应当遵照以下原则:一是重罚主观故意较严重的案件。

二是承认事实错误,减轻惩处。

三是涉及竞争关系的恶意诉讼案件,应当从严惩处。

四是判断程序复杂的虚假诉讼案件,应当根据相关情节进行逐一分析。

四、虚假诉讼罪的预防和避免1、严格证据获取:诉讼当事人应当尽可能地通过严格的证据获取方式,获得真实的证据材料,确保诉讼的公正性和真实性。

3、规范法院裁判:法院在对诉讼进行裁判的时候,应该严谨、公正的审查证据,避免判决中出现虚假证据的情况。

关于打击虚假诉讼犯罪的调研报告

关于打击虚假诉讼犯罪的调研报告

关于打击虚假诉讼犯罪的调研报告1. 引言1.1 背景介绍虚假诉讼犯罪是指当事人故意提起或参与虚假的诉讼活动,以达到非法获利或损害他人利益的违法行为。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虚假诉讼犯罪现象逐渐增多,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

背景中介绍,虚假诉讼犯罪不仅给受害者造成财产损失,还损害了法治环境,降低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任度。

为了有效打击虚假诉讼犯罪,保障公平正义,提高司法效率,迫切需要深入研究虚假诉讼犯罪的特点和危害,探讨相应的打击措施和完善的预防机制。

本报告旨在深入了解虚假诉讼犯罪问题,为加强打击虚假诉讼提供参考依据,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通过深入分析虚假诉讼犯罪的概况、特点以及危害,探讨如何有效打击虚假诉讼行为,提高社会公众对虚假诉讼的认识和警惕性。

本研究旨在为相关部门提供对策建议,促进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虚假诉讼犯罪的监管和打击力度,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通过本研究的深入探讨,希望能够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和重视,推动建立更加健全的法律体系和有效的制度机制,有效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犯罪行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1.3 意义打击虚假诉讼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

虚假诉讼不仅会损害正常的司法秩序,还会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一方面,虚假诉讼犯罪会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严重影响司法效率和公正性;虚假诉讼犯罪还会损害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影响经济发展。

打击虚假诉讼犯罪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以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加强对虚假诉讼犯罪的打击,可以维护司法公正,促进法治建设;可以增强司法效率,提高司法质量;可以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经济繁荣发展。

加强对虚假诉讼犯罪的打击,也有利于树立法治意识、诚实守信的价值观念,弘扬社会正气,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

加强对虚假诉讼犯罪的打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

2. 正文2.1 虚假诉讼犯罪概述虚假诉讼犯罪是指当事人为达到非法目的,通过伪造、篡改证据或虚构事实,以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或刑事诉讼等方式,违法向司法机关诉讼,以图谋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虚假诉讼罪若干问题的研究》范文

《虚假诉讼罪若干问题的研究》范文

《虚假诉讼罪若干问题的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法治社会的不断推进,司法公正与效率的追求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虚假诉讼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为了有效打击和预防虚假诉讼行为,我国刑法中设立了虚假诉讼罪。

本文旨在就虚假诉讼罪的若干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虚假诉讼罪的界定与构成1. 虚假诉讼罪的界定虚假诉讼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这一行为严重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2. 构成要件(1)主观要件:行为人必须具有捏造事实、提起虚假诉讼的故意。

(2)客观要件:行为人实施了捏造事实并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且妨害了司法秩序或严重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

(3)结果要件: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后果,如法院错误判决、他人权益受损等。

三、虚假诉讼罪的主要问题研究1. 犯罪行为的认定认定虚假诉讼罪时,需要综合考量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及所造成的后果。

在具体认定中,应着重审查行为人是否捏造事实、是否有逃避法律追究的动机以及所提起的诉讼是否明显不符合常理等。

2. 犯罪构成的争议点(1)捏造事实的界定:如何界定“捏造事实”是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

一般认为,只要行为人虚构了不存在的事实或隐瞒了真实情况,即可认定为捏造事实。

(2)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认定:在认定是否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时,应考虑被侵害人的具体权益以及所受损失的程度。

同时,也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意和行为的严重性。

(3)犯罪形态的区分:对于未遂和既遂的区分,应考虑行为人是否已经成功提起虚假诉讼并造成了一定的后果。

对于共同犯罪的形态,应考虑各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

四、案例分析以某地一起典型的虚假诉讼案件为例,详细分析了案件的背景、过程及结果。

通过案例分析,可以更直观地了解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及认定标准。

同时,也揭示了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虚假诉讼罪若干问题的研究》范文

《虚假诉讼罪若干问题的研究》范文

《虚假诉讼罪若干问题的研究》篇一一、引言虚假诉讼罪是指行为人以虚构事实、伪造证据等手段,提起虚假诉讼,严重干扰司法秩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司法实践的深入和法治环境的改善,虚假诉讼罪逐渐成为司法实践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就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认定标准、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及解决对策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1. 客体要件虚假诉讼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秩序和他人合法权益。

因此,行为人在提起虚假诉讼时,必须具有侵害司法秩序和他人合法权益的主观故意。

2. 客观要件客观上,行为人以虚构事实、伪造证据等手段提起虚假诉讼。

这些行为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司法秩序,给他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3. 主体要件虚假诉讼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 主观要件主观上,行为人必须具有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虚假的,仍故意为之。

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

三、虚假诉讼罪的认定标准1. 虚构事实、伪造证据在认定是否构成虚假诉讼罪时,首先要看行为人是否虚构了事实或伪造了证据。

这些虚构或伪造的事实和证据必须足以影响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判断和裁决。

2. 严重干扰司法秩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其次,要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严重干扰了司法秩序,是否给他人造成了经济损失或精神损害。

这是认定本罪的关键条件之一。

3. 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最后,要考察行为人的主观故意。

即行为人是否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虚假的,仍故意为之。

如果行为人无主观故意或仅有过失,则不构成本罪。

四、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1. 证据认定难由于虚假诉讼往往涉及虚构事实和伪造证据,因此证据的认定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点之一。

为解决这一问题,司法机关应加强证据审查力度,注重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综合判断。

同时,应加强对电子数据的审查和鉴定工作,提高证据的认定水平。

2. 打击力度不够目前,对虚假诉讼罪的打击力度还不够强,导致一些不法分子仍敢于以身试法。

关于虚假诉讼罪若干问题研究

关于虚假诉讼罪若干问题研究

关于虚假诉讼罪若干问题研究虚假诉讼罪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作出虚假陈述、提交伪造证据或其他虚假行为,致使人民法院错误地作出不利于对方当事人的判决、裁定或者不依法作出判决、裁定的行为,严重影响正常的司法秩序和司法公正。

虚假诉讼罪侵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害了诉讼公正,危害了司法权威,因此被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为刑事犯罪。

关于虚假诉讼罪,我们需要研究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虚假诉讼罪的构成包括两个必备的要件:一是主观方面的故意或者过失,即当事人明知或应知其陈述、证据或其他行为是虚假的,但仍然提交给法院;二是客观方面的后果,即因当事人的虚假行为,法院作出了不法、不当的裁判。

只有同时具备了这两个要件,才能认定为虚假诉讼罪。

二、虚假诉讼罪的危害虚假诉讼罪的危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虚假诉讼罪会给被诉方造成经济损失,特别是在一些涉及巨额财产的案件中,当事人的虚假陈述或提交的虚假证据可能使法院做出对被诉方不利的判决,导致被诉方遭受经济损失。

虚假诉讼罪会损害诉讼公正,打击司法权威,破坏司法秩序。

当事人以虚假的诉讼请求、证据等迷惑法院,导致法院无法正确、公正地裁决案件,丧失司法公信力。

虚假诉讼罪还会浪费社会资源,由于虚假诉讼的存在,一方面增加了法院的工作负担,另一方面也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以及财力。

三、虚假诉讼罪的防范与打击为了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罪的发生,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加强对当事人的准入门槛,有效遏制虚假诉讼行为。

对于恶意提起虚假诉讼的当事人,应该加强限制其诉讼权利,采取限制诉讼行为、禁止再次提起诉讼等措施。

二是强化法院对案件信息的核实,提高法官的审查能力。

法院应该加强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陈述等信息的真实性核查,确保案件审判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三是加大对虚假诉讼罪的打击力度,加大处罚力度,惩治虚假诉讼行为。

通过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打击力度,对恶意虚假诉讼行为进行严厉处罚,起到威慑作用,减少虚假诉讼的发生。

关于虚假诉讼罪若干问题研究

关于虚假诉讼罪若干问题研究

关于虚假诉讼罪若干问题研究虚假诉讼罪是指以编造的、虚造的、歪曲的事实或证据起诉、反诉或提出不实的陈述,故意误导或欺骗人民法院或其他仲裁机构,损害他人或国家机关的合法权益,严重干扰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侵犯了司法公正、公平、公正的原则,应当受到惩处的一种犯罪行为。

虚假诉讼罪是一种严重危害司法公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一旦发生,必须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本文将就虚假诉讼罪的若干问题进行研究。

一、虚假诉讼罪的基本构成要件(一)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虚假诉讼罪是一种故意犯罪,主要涉及到的主观方面构成要件是“故意”。

故意是指诉讼人知道自己提出的起诉状或其他诉讼文书、证据材料等是虚假的,或者被告知后明知是虚假的而故意起诉或故意坚持。

故意又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在虚假诉讼罪中主要是指直接故意。

虚假诉讼罪的客观方面构成要件比较丰富,包括虚假的诉讼主张、虚构的原因、虚造的证据、歪曲的事实、故意损害国家机关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等。

客观方面构成的基本要件包括:虚假诉讼主张,即起诉或反诉时提出的要求或诉讼主张是虚假的;虚构原因,即故意编造与诉讼事项有关的原因、情节或其他情况;虚造证据,即伪造的证言、文件、证据材料等用以证明虚假诉讼主张的真实性;歪曲事实,即对与诉讼有关的事实进行歪曲、隐瞒或虚构;损害国家机关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即通过虚假诉讼行为给他人或国家机关造成实际损害。

二、虚假诉讼罪与法律责任虚假诉讼罪构成后应当受到相应的法律惩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虚假诉讼罪的罪名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处罚的量刑通常包括罚款、拘役、徒刑等,惩罚力度较重,因此一定要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

三、虚假诉讼罪案例分析案例一:某人起诉B公司破坏他人名誉权案根据B公司提出的证据,某人并无受到名誉侵犯,其所提出的起诉主张全部是虚假的。

经法院调查核实后,发现某人起诉B公司是出于经济目的,系虚假陈述以达到敲诈勒索之目的。

因某人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最终被判处刑罚。

关于打击虚假诉讼犯罪的调研报告5篇

关于打击虚假诉讼犯罪的调研报告5篇

关于打击虚假诉讼犯罪的调研报告5篇篇1一、背景介绍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社会对于公平正义的追求日益强烈。

然而,虚假诉讼犯罪作为一种严重破坏司法公正、损害社会诚信的行为,近年来呈现出上升趋势。

为了深入了解虚假诉讼犯罪的现状、原因及其危害,本次调研活动围绕打击虚假诉讼犯罪展开,旨在提出有效的应对策略和建议。

二、调研内容(一)虚假诉讼犯罪现状分析通过对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的数据收集与案例分析,我们发现虚假诉讼犯罪手段日益翻新,涉案金额不断增大,不仅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还导致了司法资源的浪费。

(二)虚假诉讼犯罪原因探究调研结果显示,虚假诉讼犯罪的产生与多方面因素有关。

其中包括: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诚信缺失;诉讼制度不够完善,监管存在漏洞;律师职业道德水平参差不齐等。

此外,高额的利益驱使也是虚假诉讼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打击虚假诉讼犯罪面临的挑战在调研过程中,我们发现打击虚假诉讼犯罪面临诸多挑战。

如证据收集难、定性难、追责难等问题,使得虚假诉讼犯罪分子得以逍遥法外。

同时,部门间协作不够顺畅,信息沟通不及时,也给打击工作带来一定难度。

三、对策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建议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虚假诉讼犯罪的认定标准和刑罚幅度,为打击虚假诉讼犯罪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

(二)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公民法治教育和诚信教育,提高公众对虚假诉讼犯罪的认识和警惕性,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虚假诉讼的良好氛围。

(三)强化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诉讼制度,加强监管力度,从源头上预防虚假诉讼的发生。

同时,完善律师执业规范,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

(四)加强部门协作加强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形成打击合力,提高打击虚假诉讼犯罪的效率。

(五)创新技术手段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如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建立虚假诉讼犯罪预警和识别系统,提高打击虚假诉讼犯罪的精准度。

四、心得体会在本次调研过程中,我们深刻认识到虚假诉讼犯罪的严重性和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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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的定罪问题探究
—以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为视角
摘要:在我国,虚假诉讼由来已久,但近年尤烈。

对其法律规制,理论实务界的主张见仁见智,难形成主流意见和通说。

2012 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虚假诉讼问题做了阶段性总结,但同时也留下了立法空白需要填补。

理想之选是在刑法修正时设专门罪名以回应民事诉讼法的最新发展,罪名可定为恶意诉讼罪。

当务之急是对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两个相关条款做出司法解释,以规范惩治虚假诉讼犯罪的司法实践,结束同罪不同罚的混乱局面。

目前的权宜之计是分别适用刑法第 307 条和第 313 条,以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或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此类行为定罪量刑;若虚假诉讼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关键词:虚假诉讼;民诉法修正案;定罪;司法解释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民诉法修正案)24条规定:增加二条,第“作为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规定对虚假诉讼问题做了阶段性的总结,”同时对于何种恶意诉讼可能构成犯罪、构成犯罪的究竟如何追究刑事责任,给出了很大的待定空间:留下了理论研究的课题,需在学理上进行研究;留下了司法解释的空间,需要最高司法机关统一认识;提出了修改刑法的呼唤,需要未来的刑事立法予以回应。

一、虚假诉讼概念界定
与虚假诉讼并存的相关概念众多,主要有诉讼欺诈、诉讼诈骗、恶意诉讼等,有学者只研究一个概念,没有提到或梳理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关系;不少学者的研究把几个概念作为同一事物的不同说法,没有区别对待;还有学者只论述它们是不同的概念,但没有论述它们是何关系。

【1】学界的分类和命名方法,本来各有可取之处,但随着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此问题的立法规定的出台,有必要从立法的视角对这类概念做一分类和命名。

(一)恶意诉讼及其他相关概念的界定、分类与意义
恶意诉讼是一个一般性的、概况的称呼,无论是诉讼诈骗还是诉讼欺诈或虚假诉讼,发起诉讼的人都存在主观上的恶意,所以可以将恶意诉讼作为一般概念来使用,并进而将恶意诉讼按照不同标准作出相关分类,比如按是否构成犯罪来分,以刑事犯罪的视角可以称之为诉讼诈骗,以民事侵权的视角可以称之为诉讼欺诈。

本文强调以被害人是否为被告的分类标准,如果被害人不是被告,则恶意诉讼各方当事人是恶意串通的,诉讼只是一场表演,当事人通过伪造证据和相关表演,谋取不属于自己的利益,这种情形即为本文所称的虚假诉讼;以被害人为被告的恶意诉讼,被害人是真实的被告,其对原告的抗辩是真实的抗辩,不是表演,原告是要以伪造的证据赢得法院的有利判决,以从被告处获取本属于被告合法权益的利益,这种情形即学界探讨较多的狭义的诉讼诈骗。

以被告人是否为被害人为分类标准进行分类在立法和理论上意义重大。

实务中的案例表明,无论被告人是否为被害人,被害人或法院要发现或查证其中的违法犯罪之处都不简单,而被害人不参与诉讼的、被告人不是被害人的场合更甚。

比如有人被骗写了一张借条,实际并没有发生借款关系,但在诉讼中被告要证明自己是被欺骗写的,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

法官纵有怀疑,往往也会依证据规则判原告胜诉。

而虚假诉讼中的被害人的处境更加困难,因为虚假诉讼中被害人根本没有机会参加诉讼,也不知道正在发生着一场对其不利的诉讼,当被害人知道存在虚假诉讼时,虚假诉讼往往已经了结,被害人要证明已经结案的、自己并不是当事人的民事案件是假的,会更加困难。

也就是说,在被害人就是被告人的场合,至少被
害人自己明知对方在通过伪造的证据进行恶意诉讼,并且在庭审中会极力抗辩,而虚假诉讼的被害人甚至没有抗辩机会。

比如,债权人终于赢得了一场诉讼后,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时,发现被执行人已在前不久的另一场诉讼中败诉,财产已经执行给了另案的申请人。

另一案的双方当事人是朋友关系,并以极短的时间调解结案。

此时被害人也只能怀疑他们搞了一场虚假诉讼,很难举证证明。

所以虚假诉讼的被害人更需要启动公权力予以救济,将虚假诉讼犯罪化就是途径之一,这也是做如此分类的实际意义,同时是这类恶意诉讼首先在立法中加以体现的原因。

(二)民诉法修正案规定的恶意诉讼的类型
研究和对照民诉法修正案增设的两个条文,可以看出其中关于恶意诉讼的规定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诉讼各方是恶意串通的,也就是说被害人都不在当事人之列。

既然诉讼各方是恶意串通的,他们的争议就是虚构的,不仅仅基础的实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存在,就连他们的争议本身也是虚假的。

因此民诉法修正案在立法上规定的类型属于被告人不是被害人的虚假诉讼。

一般认为所谓虚假诉讼,是指双方当事人为了牟取非法的利益,“恶意串通,虚构民事法律关系和案件事实,提供虚假证据,骗取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行为”【2】但。

如此界定似乎还有不足,笔者认为虚假诉讼宜界定为双方当事人为了牟取非法的利益,恶意串通,虚构民事法律关系和案件事实,虚构民事纠纷,提供虚假证据,骗取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行为。

也就是说虚假诉讼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真实的纠纷是其一个不可忽略的重要特征;相比之下,以被害人为被告的恶意诉讼,当事人之间确实存在争议,不存在的是基础的实体上的民事法律关系。

还需要指出的是民诉法修正案涉及的虚假诉讼不限于财产利益。

按照法条规定,虚假诉讼涉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企图逃避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所以不限于财产利益,且可以进一步划分。

民诉法修正案涉及的虚假诉讼分两种情况,一是第112条规定的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虚假诉讼,一是第113条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虚假诉讼。

这样的分类是有实际意义的,如果构成犯罪,前者一般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而后者一般构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这是后文要重点论述的。

二、刑事立法增设恶意诉讼罪为理想之选
由于修改后的民诉讼第112条和第113条所规定的两种行为方式的独特性,笔者所提及的目前以帮助伪造证据罪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予以制裁的规制方式,应该说只是一种经过权衡得出的相对合理的对策性的规制方式。

针对日益猖獗的恶意诉讼行为,增设新的罪名符合我国的国情,研究者和实务部门在此问题上也基本形成了共识。

在《刑法修正案(八)》通过前夕,就曾有学者提出要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增加诉讼诈骗罪,》但被立法部门采纳。

民诉法修正案对此问题有了体现,可以说是民事诉讼立法对刑事立法的一个呼唤,未来的刑法修改应当增设恶意诉讼罪予以回应。

恶意诉讼罪的罪名相比于诉讼欺诈罪、诉讼诈骗罪、虚假诉讼罪具有妥当性。

欺诈一般是民事侵权领域的用语,构成犯罪一般使用诈骗一词,所以不宜采用诉讼欺诈罪的罪名;诉讼诈骗强调诈骗,局限于财产型犯罪,范围过窄,不能涵盖虚假诉讼的内容;虚假诉讼的用语又不能涵盖以被害人为被告的恶意诉讼即狭义的诉讼诈骗。

恶意诉讼罪的罪名既涵盖了修改后的民诉法第112条和第113条的情形,也呼应了条文中恶意串通的用语,同时解决了前述三者的局限性,又能保持法律的相对稳定性以及适当前瞻性,具有妥当性。

与此同时,恶意诉讼的字面意思具有较强的概括性,用于刑法条文中,难免使人担心会扩大打击面,滥用刑事制裁措施,从而产生较大的副作用,因此需要警惕矫枉过正。

笔者认为这一点可以通过立法技术予以解决;可行的方法是通过列举罪状的方式来避免扩大打击面,并制定一个与列举情形相适应的兜底性条款。

在刑罚方面,恶意诉讼罪的法定刑应当适当高于帮助伪造证据罪,但不宜用刑过重,还要体现刑法的连续性和谦抑性。

参考文献:
【1】张晓红:《论恶意诉讼》《河北法学》,2005年第5期。

【2】参见李浩:《虚假诉讼中恶意调解问题研究》《江海学刊》,201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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