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深圳金融支持外贸稳规模优结构的指导意见

深圳金融支持外贸稳规模优结构的指导意见一、引言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深入,外贸对于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深圳在外贸发展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
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外贸稳规模、优结构工作,为此深圳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金融支持政策,旨在推动外贸高质量发展。
二、深圳金融支持外贸的政策背景为应对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深圳市政府紧紧围绕国家战略,积极推动金融支持外贸政策创新,以稳规模、优结构为主线,助力我国外贸企业发展。
在这一背景下,深圳金融支持外贸的政策举措应运而生。
三、稳规模策略1.优化融资渠道为缓解外贸企业融资难题,深圳市政府积极推动金融机构优化融资渠道,拓宽企业融资来源。
鼓励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为外贸企业提供多元化融资服务。
2.降低融资成本深圳市政府通过多种方式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包括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贷款贴息、发挥政策性担保公司作用等。
3.提高融资效率为推动金融机构提高对外贸企业的服务水平,深圳市政府要求金融机构简化贷款审批流程,提高贷款发放效率。
同时,推广应收账款融资、供应链金融等业务,以提高企业融资效率。
四、优结构策略1.推动产业结构升级深圳市政府鼓励外贸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加大对高附加值、绿色低碳产业的金融支持力度。
2.支持创新型企业发展深圳市政府对外贸领域创新型企业提供差异化金融支持政策,助力企业拓展市场、提高竞争力。
3.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深圳市政府通过金融手段推动区域协调发展,加大对中西部地区外贸企业的支持力度,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
五、金融支持措施1.加大政策性金融支持力度深圳市政府加强与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等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合作,为外贸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和专项债券等金融支持。
2.发挥商业性金融机构作用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发挥自身优势,为外贸企业提供综合化金融服务。
3.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深圳市政府推动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满足外贸企业多样化金融需求。
福田区1+9+N产业资金政策系列文件

福田区1+9+N产业资金政策系列文件福田区“1+9+N”产业资金政策系列文件(征求意见稿)1个管理办法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9个若干政策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招商引资若干政策 14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20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若干政策28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商业发展若干政策 30深圳市福田区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政策36深圳市福田区支持企业上市若干政策 41深圳市福田区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政策46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若干政策59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商协会发展若干政策69N个若干措施深圳市福田区支持专业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76深圳市福田区支持企业债券“直通车”机制若干措施81 深圳市福田区旧工业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片区产业支持专项措施83 深圳市福田区科技企业高成长支持若干措施86深圳市福田区重点科技产业支持若干措施90深圳市福田区华强上步与八卦岭片区产业空间供给侧改革专项措施96深圳市福田区支持供应链(外贸)产业发展若干措施103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会展产业发展若干措施106深圳市福田区金融科技产业发展支持措施108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建筑装饰设计行业发展若干措施114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时尚产业发展若干措施117深圳市福田区支持车公庙片区产业空间供给侧发展若干措施121深圳市福田区法律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125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发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高质量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典范城区,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称产业资金),是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招商引资、支持辖区企业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资金。
第二条产业资金业务主管部门包括区发展和改革局、科技创新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金融工作局、投资推广署、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等单位(以下称各主管部门)。
深圳市金融办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意见出台

深圳市金融办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意见出台为鼓励深圳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由政府牵头,优化环境,培育龙头行业,为融资租赁发展提供了有利保障,融资租赁公司注册难度也将进一步降低,以下信息由知道资讯提供。
关于征求〈深圳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我市融资租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6〕112号)精神,我办起草了《深圳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现书面征求意见建议,请于10月14目前将书面意见传真至87185881(如无意见也请书面反馈)。
附件:《深圳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附件:深圳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9号),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广政办发〔2016〕112号)精神,加快我市融资租赁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发挥融资租赁服务采体经济、推动经济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作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中共深圳委关于补短板创优势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的意见》精神,优化环境,培育龙头,引导融资租赁公司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推我市“中国制造2050”试点示范城市建设,将我市打造成国内知名融资租赁集聚地,跻身全国融资租赁影响力大城市第一方队。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支持相结合,着力完善行业发展环境,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坚持发展与规范相结合,引导企业依法合规有序开展业务;坚持融资与融物相结合,提高融资租赁金融工具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21•【字号】深府[2008]200号•【施行日期】2008.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府〔2008〕20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九月二十一日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为进一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升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水平,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加强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实现产业可持续发展(一)鼓励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承担《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重大专项、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计划、国家科学中心、国家实验室等建设任务,凡在深圳建设实施的,予以配套支持。
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承担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中心建设任务,并在深圳建设实施的,予以最高1500万元配套支持。
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承担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企业技术中心、973和863等各类国家计划及项目,在深圳建设实施的,予以最高800万元配套支持;并支持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承担各类广东省的科技计划及项目。
国家对本政策措施上述配套项目有特别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予以配套支持。
(二)市级重点实验室建设予以最高500万元资助;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予以300万元资助。
评估优秀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予以最高1000万元的创新能力提升资助;评估优秀的市级重点实验室,予以最高500万元的创新能力提升资助;评估优秀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予以最高200万元的创新能力提升资助。
深圳市金融办关于金融机构享受大企业直通车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金融办关于金融机构享受大企业直通车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金融办关于金融机构享受大企业直通车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为我市大企业提供便利直通车服务的若干规定》(深府〔2003〕136号)、《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深府〔2009〕6号)、《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深府〔2010〕103号)的有关精神,我办配合市科工贸信委为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提供大企业直通车服务。
针对近期部分金融机构反映因新设、名称变更等原因需对大企业直通车服务证相关信息进行调整的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适用范围(一)金融机构总部及总部一级分支机构。
(二)符合《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申报条件的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二、办理事项(一)请申请新纳入大企业直通车服务名录或因名称变更等原因需要领取新的大企业直通车服务证的企业于8月10日前将申请报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至市金融办。
(二)请已纳入大企业直通车服务名录、但尚未换领新证的金融机构尽快持旧证到市金融办换领新证。
特此通知。
附件:2010.7-2012.7享受便利直通车服务企业及控股公司名单(金融类)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附件:2010.7-2012.7享受便利直通车服务企业及控股公司名单(金融类)编号企业名称控股公司468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469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470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47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47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47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01招商银行深圳分行02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03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474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01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475深圳农村商业银行476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圳分行477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478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479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01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480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481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482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48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更名)484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市分行485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深圳市分行486中国进出口银行深圳分行487大亚湾核电财务有限公司488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489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490深圳能源财务有限公司491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492深圳威豹金融押运股份有限公司493深圳市有色金属财务有限公司494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495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01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496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497荷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498比利时联合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499大众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深圳分行500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501瑞穗实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502友利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503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504泰国泰华农民银行(大众)有限公司深圳分行505三菱东京日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506上海商业银行有限公司深圳分行507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508印度银行深圳分行509华商银行510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511永隆银行有限公司深圳分行512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分行513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514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515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516华一银行深圳分行517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518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深圳分行519泰国盘谷银行(大众有限公司)深圳分行520上海黄金交易所深圳备份中心521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522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523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52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525526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527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528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529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530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531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532五矿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533众成证券经纪有限公司534银泰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535536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537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管理总部538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539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540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541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542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543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544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545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546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547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548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549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550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551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552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553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554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555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556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557上投摩根基金管理公司深圳分公司558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559中国国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560金瑞期货经纪有限公司561五矿实达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562中航期货经纪有限公司563神华期货经纪有限公司564深圳金汇期货经纪有限公司565深圳市平安期货经纪有限公司566东银期货经纪有限公司567乾坤期货有限公司568招商期货经纪有限公司569中证期货有限公司570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01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02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03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04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05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06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07平安银行深圳分行08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09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71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01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572太平保险有限公司01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573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01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574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01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575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01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576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577中国人寿保险(海外)股份有限公司578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579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580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581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582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583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584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585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586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587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588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589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590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591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592中国财产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593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594中国人寿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595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596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597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598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599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600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601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602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603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604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605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606深圳民太安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607星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608华润保险经纪有限公司609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610三星火灾海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611中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612幸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613深圳证券交易所01深圳证券通信有限公司614大新银行(深圳)有限公司615晨星资讯(深圳)有限公司616日电(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617日本兴亚财产保险(中国)有限责任公司618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619包商银行深圳分行620江苏银行深圳分行621渤海银行深圳分行622东莞银行深圳分行623天琪期货有限公司741深圳瑞龙期货有限公司742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743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广核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结束——。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金融人才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20〕3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金融人才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金融人才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深圳市支持金融人才发展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2020年2月14日深圳市支持金融人才发展的实施办法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鹏城英才计划”的意见〉的通知》(深发〔2018〕10号)及相关人才引进计划,充分发挥金融人才在金融改革发展中的智力支撑作用,加快建设全国金融创新中心和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
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本办法。
一、加大高层次和急需紧缺金融人才支持力度对接国家和省人才规划,面向全球知名金融机构、国际性金融组织、全球一流大学及研究机构,引进和培养一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层次金融人才。
按照全市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工作统一部署,定期发布更新深圳金融领域急需紧缺人才目录,引进一批我市急需紧缺的金融人才。
鼓励金融行业用人单位全球引智,通过兼职、顾问等方式加大柔性引才力度。
符合我市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政策的,认定后按政策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二、实施百千万金融人才培养工程按照分类、分层和分步培养的思路,推进百千万金融人才培养工程。
领军人才提升计划。
由金融机构、驻深金融监管机构和市区政府相关部门推荐,每年遴选100名有发展潜力的高端金融人才,向其提供高端金融人才研修项目,培养一批了解国内外金融动态和发展趋势、熟悉金融监管要求、具有改革创新意识的领军人才。
2004年深圳市政府工作报告

(五)人民生活进一步改善,各项社会事业全面进步。
居民收入和保障水平稳步提高。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9万元,增长4.0%,农民人均纯收入1.13万元,增长6.2%。居民消费结构升级加快,汽车、住房等大宗商品及休闲度假、保健、文体等服务类消费持续增长。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继续加强,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企业年金参保人数有较大增长。建立了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人员养老和医疗保险制度,两区原村民纳入全市统一社保体系。失业员工保险金、离退休人员养老金100%按时足额发放。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努力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12000多名失业员工实现再就业,城镇居民登记失业率2.6%。打击劳务诈骗和欠薪等违法行为,为劳动者追发工资等1.35亿元。大力落实“民心工程”。继续实施“同富裕工程”,加强困难群众的帮扶工作。降低了法律援助门槛,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住房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为60户特困家庭提供了廉租房。
外贸和外资工作不断加强,外源型经济快速增长。外贸出口总额629.62亿美元,增长35.2%。其中高新技术产品出口251.55亿美元,增长60.3%,占全市出口总额的40%。出台《深圳市应对入世行动纲要》,建立反倾销预警机制,积极组织企业应对境外贸易诉讼。全面推进“大通关”工作,口岸通关效率进一步提高。全年实际利用外资50.42亿美元,其中外商直接投资36.23亿美元,增长13.6%。宜家、欧倍德、塔吉特、汤姆逊等世界知名跨国企业来深投资。保税区和大工业区发展态势良好。
精神文明建设取得新成果。在全社会掀起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新高潮。大力弘扬伟大的抗非典精神,深入学习抗非典英雄和黄联明、熊木春等英模的先进事迹,深圳精神得到进一步弘扬。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深圳市民行为道德规范》,在全社会启动“深圳关爱行动”,城市文明程度进一步提高。实施固本强基工程,基层组织、社区建设得到加强。连续三次被评为“全国双拥模范城”,国防教育、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继续加强。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二二号)《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于2020年10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1月5日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2020年10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制度与标准第三章产品与服务第四章投资评估第五章环境信息披露第六章促进与保障第七章监督与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绿色金融发展,提升绿色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推进深圳可持续金融中心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绿色金融,是指为支持应对气候变化、环境改善、资源节约高效利用和生态系统保护等经济活动所提供的金融服务。
第三条绿色金融发展坚持标准引领、科技支撑、市场主导、政策激励、监管约束的原则。
第四条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绿色金融发展。
本条例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从事金融服务的企业,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和其他从事金融服务的机构。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绿色金融发展领导协调机制,统一协调绿色金融发展工作。
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绿色金融发展,组织实施绿色金融业绩评价,并依法对绿色金融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驻深机构、国家银行保险监管部门驻深机构和国家证券监管部门驻深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绿色金融相关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管、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国资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绿色金融相关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充分发挥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在绿色金融创新研究、政策建议、国际合作、标准制定和自律管理等方面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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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深圳金融业发展,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3〕30号)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金融机构总部,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深圳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经营性金融企业。
本细则所称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是指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总部的深圳市级分行(分公司)。
本细则所称金融配套服务机构,是指隶属于金融机构总部单独设立的金融后台服务机构,如信息技术和数据处理中心、信用卡中心、支付结算中心、业务运营中心、客户服务中心等,以及专业从事金融服务外包业务的法人机构。
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参照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本细则所称金融机构高管人员,是指获得相关金融监管部门资格认定,并在任现职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的高管人员以总部任命文件或有关法定文件为准。
第三条深圳市金融发展决策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员会”)是为市政府金融决策提供咨询意见的非常设性议事机构。
咨询委员会由有关专家、学者组成,每届任期3年。
咨询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负责。
咨询委员会委员由市金融办在征求各金融监管部门、行业协会意见的基础上提名,报市政府审定后,以市政府名义聘任。
第四条自2003年度开始,在市政府产业发展资金中统筹安排金融发展专项资金。
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奖励金融机构在深圳设立总部和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补贴在深圳的金融机构购地建设或新购置总部、一级分支机构自用办公用房;补贴在深圳的金融机构总部、一级分支机构新租赁本部自用办公用房;给予在深圳的金融机构高管人员住房补贴;市政府金融创新奖的奖励经费;市政府批准的金融业发展调研课题、深港金融合作调研及交流、金融论坛等专项经费;市政府批准的促进我市金融业发展的其他支出。
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由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市政府批准。
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市金融办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金融机构申请一次性落户奖励和购地、购房补贴的,应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并承诺10年内不迁离深圳。
第五条深圳市金融创新奖每年评选一次,由市金融办接受申报和组织评选,咨询委员会审定,以市政府名义颁发。
金融创新奖常规奖项设一等奖3名,奖金各100万元;二等奖7名,奖金各50万元;三等奖11名,奖金各30万元;另设特别奖2名,每名奖金各100万元,奖励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创新。
若当年没有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相应奖项可以空缺。
第六条对在深圳新设立或新迁入深圳的金融机构,按照以下原则给予奖励:
(一)对金融机构总部,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以下按此类推)的,一次性奖励2000万元;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5亿元以下、2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800万元;2亿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市政府希望重点引进的上述金融机构总部可单项申请、适度提高奖励额度。
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且已在深圳注册成立经营性金融机构总部的金融
类控股(或集团)公司,如在深圳注册,可参照上述标准享受一次性落户奖励。
(二)对银行、证券、保险类的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其他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三)注册地不在深圳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金融机构,但其总部在深圳运作的(指机构综合管理、核心业务、资金清算等业务部门设在深圳),可享受金融机构总部一级分支机构的待遇;公司注册地迁到深圳后可再根据金融机构总部标准补足奖励差额。
(四)对金融配套服务机构,人员达到100人以上、营业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大型金融配套服务机构,最高给予500万元的奖励;对市政府希望重点引进的特大型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可单项申请、适度提高奖励额度。
(五)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保险代理公司严格依法纳税且上年度在深圳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纳税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纳税额达到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以下按此类推)的,奖励500万元;500万元以下、400万元以上的,奖励400万元;400万元以下、300万元以上的,奖励300万元;300万元以下、200万元以上的,奖励200万元;2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的,奖励100万元;1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的,奖励50万元。
(六)对在深圳新设的专业金融培训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七)国内外机构参与深圳风险性金融机构重组,以优质资产置换或增资方式注入资金达到1亿元且重组后机构仍留在深圳的,可一次性对重组后的机构奖励100万元,在此基础上注入资金每增加1亿元,奖励金额相应增加100万元,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七条在深圳的金融机构,因业务发展需要购地建设本部自用办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经营用房)的,需按照国家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并缴交地价款。
市政府参照金融机构所缴地价款(含配套费等)的30%,由市财政给予项目建设奖励金。
申请金融用地并享受优惠政策的金融机构,其建筑面积自用率必须达到60%。
第八条在深圳的金融机构因业务发展需要新购置本部自用办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经营用房)的,对金融机构总部按购房房价给予5%的补贴,对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按购房房价给予3%的补贴。
享受补贴的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第九条在深圳的金融机构总部,其本部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经营用房)的,连续5年给予租房补贴,其中前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给予补贴,后2年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15%给予补贴。
在深圳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其本部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经营用房)的,连续3年给予租房补贴,每年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给予补贴。
若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价格低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则按其实际租价为基准给予租房补贴。
第十条在深圳的金融机构总部副职待遇以上、一级分支机构正职待遇的高管人员,按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给予住房津贴,同时可申报产业发展和创新人才奖。
第十一条政府各有关部门将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纳入我市大企业便利直通车服务范围,并按市政府为我市大企业提供便利直通车服务的有关规定,为其提供优质、便利的服务。
第十二条在深圳的金融机构可根据对外业务需要,确定具备条件的适量业务人员,经市外事或公安部门批准,优先办理出国护照以及赴香港、澳门商务活动的有关手续。
属于直通车企业的金融机构,在办理员工赴港澳商务签注时,可按需申请,名额不限。
第十三条在深圳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深发〔2008〕10号)及配套文件的规定,经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我市关于高层次专业人才引进、配偶就业、子女教育、医疗保障等方面的相关政策。
第十四条市政府规划建设或购置部分办公用房作为金融创新发展基地,以优惠条件出租给在深圳的中小金融机构,支持其创新发展。
具体由市金融办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房产等部门和各区政府落实。
第十五条对注册地在深圳、以中国保监会每年公布的营业收入为标准排名前10位的保险经纪、公估、代理公司,以及对我市金融业发展有特殊贡献的金融服务性法人机构,如信用评估(评级)机构、金融行业评级机构、造币及押运企业等,经市政府批准可参照金融机构总部或一级分支机构待遇享受除落户奖励以外的其他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深圳市人民政府2006年4月17日颁布的《关于印发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深府〔2006〕5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