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效性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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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文物局工作人员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社会兼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文物局工作人员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社会兼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文物局工作人员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社会兼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11.02.15•【文号】文物人发[2011]3号•【施行日期】2011.0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文物局工作人员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社会兼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物人发〔2011〕3号)机关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各直属单位:现将《国家文物局工作人员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社会兼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文物局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五日国家文物局工作人员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社会兼职管理办法为加强和规范我局社会兼职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办发[1998]17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审批中央管理的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9]5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一)中央管理的国家文物局领导干部(含原国家文物局领导,下同);(二)国家文物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在职正副司局级干部(含机关副司级干部);(三)国家文物局机关在职处级以下干部(含正处级,下同)。

二、兼职类别本办法涉及的社会兼职是指有一定任期的职务,不包括因工作需要安排的临时性职务,范围包括:(一)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的人民团体、群众组织领导职务、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监事。

(二)民政部门正式批准成立的社会组织副秘书长以上领导职务、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监事。

(三)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咨询性职务。

(四)文化、教育、科研等机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五)在其它团体、机构或单位中兼任的相关职务。

三、兼职原则(一)因特殊原因确需兼职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

(二)兼任社会团体秘书长以上职务的负责人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任期不超过两届,年龄不超过70周岁。

流程审批时效管理办法(试行)

流程审批时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提高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流程审批效率,规范流程审批程序,提升员工工作效能,根据《工作效能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OA系统流程审批。

第二章组织和职责第三条信息技术部提供数据支持,每天提取信息系统中超过审批时效的流程审批人,设置系统自动提醒;并对每月流程审批情况进行汇总,报运营管理部备案。

第四条运营管理部对审批超时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并在公司范围内发布。

第五条人力资源部提交因流程审批超时而严重影响工作或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人员名单至各各业务板块/职能中心负责人,并建议在绩效考核中作为扣分项。

第三章流程审批时效性要求第六条流程审批人应及时处理OA系统中的流程节点,在收到流程后8个工作小时内完成审批。

如审批不通过,则应注明原因,方便相关人员清楚状况并及时处理。

第七条确需紧急处理的流程,流程申请人提交后可通过电话、邮件、微信等方式主动提醒下个节点的同事尽快完成审批,但虚为审批人预留充足的判断时间。

第八条流程审批人确有需要时,可临时授权其直接上级或下级(原则上不能超两级)代为进行流程审批。

第九条8小时为工作小时,自申请流程发起后按工作时间计量。

但两种情况不受此限制:(一)因业务需要,8个工作小时无法完成审批过程的,应由流程负责人报备运营管理部。

(二)流程的执行与收文环节。

第十条信息技术部每月第1个工作日汇总上月审批超时人员信息,报运营管理部。

第十一条运营管理部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将流程审批时效情况在公司范围内通报,并在必要时将情况提交至首席合伙人会议通报地批评。

第四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由运营管理部负责制定和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8.29•【文号】教师〔2023〕9号•【施行日期】2023.08.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师〔202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资委:现将修订后的《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2023年8月29日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制度,推动职业学校与企事业单位建立协作共同体,支持、鼓励和规范职业学校聘请具有实践经验的企事业单位等人员担任兼职教师,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职业学校包括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含专科、本科层次的职业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兼职教师是指受职业学校聘请,兼职担任特定专业课程、实习实训课等教育教学任务及相关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职业学校要坚持以专任教师为主,兼职教师为补充的原则,聘请兼职教师应紧密对接产业升级和技术变革趋势,满足学校专业发展和技术技能人才培养需要,重点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专业、民生紧缺专业和特色专业。

兼职教师占职业学校专兼职教师总数的比例一般不超过30%。

第二章选聘条件第五条聘请的兼职教师应以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为主,也可聘请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的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工作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工作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工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12.27•【字号】津高法发〔2019〕30号•【施行日期】2020.04.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别程序,破产正文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工作办法》的通知津高法发〔2019〕30号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各区人民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本院各部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工作办法》已于2019年12月10日由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1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并自2020年4月1日起执行。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与高院民二庭联系。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12月27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工作办法为依法公正高效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指定主体)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指定管理人并制作决定书。

第二条(适用范围)管理人应当从《天津市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中指定,并符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跨区域执业)金融机构以及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企业破产案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可以从异地人民法院编制的管理人名册中指定。

决定从异地人民法院编制的管理人名册中指定管理人的,经本院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报市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第四条(指定方式)指定管理人一般应当采取轮候、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公开选定。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金融机构或者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企业破产案件,可以采取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

工程时效管理制度

工程时效管理制度

工程时效管理制度
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工程时效管理。

简单来说,工程时效管理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通
过科学的方法和手段,对工程的时间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管理,以确保工程能够按照预定的
计划和目标,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我们来看一下工程时效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

一般来说,工程时效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
几个方面:
1. 制定详细的工程进度计划。

这是工程时效管理的基础,只有明确的工程进度计划,才能
有效地进行时效管理。

2. 建立严格的工程进度监控机制。

这包括定期的工程进度报告,以及对工程进度的定期检
查和评估。

3. 设立工程进度预警系统。

当工程进度出现偏差时,能够及时发现并进行纠正。

4. 建立奖惩机制。

对于按时完成任务的团队或个人,给予奖励;对于未能按时完成任务的,应进行相应的惩罚。

5. 建立应急处理机制。

对于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导致的工程延期,应有相应的应急处理
措施。

以上就是一份基本的工程时效管理制度范本。

当然,具体的制度应根据具体的工程项目和
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在实际运用中,工程时效管理制度应与质量管理、成本管理等其他管理制度相结合,形成
一个全面的、系统的工程管理体系。

同时,我们还应注重培养员工的时效意识,提高他们
的时间管理能力,使他们能够在日常工作中自觉地遵守时效管理制度,从而提高整个工程
的执行效率。

外事工作管理办法

外事工作管理办法

外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西海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事工作的管理,加强外事工作的政策性、科学性、计划性和时效性,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单位。

第二章职责第三条公司办公室归口管理公司本部和所属单位的因公涉外事项,具体负责公司范围内外事工作的计划、管理、指导、协调、服务和审核等工作。

第四条所属单位外事管理归口部门为办公室。

所属单位办公室要设立专(兼)职外事管理人员。

第三章外事事项范围第五条利用外资、引进技术、进口设备、合资合作。

第六条在(境)外进行投融资,合资合作办企业,承包工程项目等。

第七条应邀出国访问、考察、培训和参加国际会议等活动。

第八条外宾或外国专家来访、参观、考察、讲学、前来执行合作合同以及(境)外记者来访等外事活动。

第九条其他外事事项。

第四章因公出国(境)管理第十条因公出国(境)原则和要求(一)因公出国(境)要本着“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紧紧围绕公司的中心任务,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进行。

出国(境)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严格控制一般性考察和访问,严禁借机公费旅游。

(二)出国(境)人员身份要与出国(境)任务相符。

出国(境)人员不得执行与本人工作无关的任务,或本应由下级主管部门人员或专业人员执行的任务。

(三)出国(境)必须有外方对口业务关系单位的邀请。

不得通过旅行社联系邀请函,不得利用境外中资企业或驻外机构邀请的名义出国(境)。

(四)出国(境)应严格执行事先批准的在外停留时间。

确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在外停留时间的,要说明具体原因并提供详细日程报批。

(五)因公出国(境)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增加往访国家。

出国(境)应首选直达航班,不得绕道或前往未经批准的国家和地区。

(六)已离、退休的公司人员原则上不再派遣出国(境)执行公务。

确因工作需要出国(境),需报请集团公司审批后方可出国(境)。

(七)不得持因私护照执行因公出国(境)任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文化部关于全国对外文化交流工作归口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文化部关于全国对外文化交流工作归口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文化部关于全国对外文化交流工作归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3.11.01•【文号】厅字[1993]30号•【施行日期】1993.11.01•【效力等级】办法•【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文化部关于全国对外文化交流工作归口管理办法》的通知(厅字[1993]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文化部关于全国对外文化交流工作归口管理办法》已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1993年11月1日文化部关于全国对外文化交流工作归口管理办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关于派遣临时出国人员和邀请国外人员来华审批权限的规定>的通知》(中发[1985]10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派遣临时出国人员和邀请外国人员来华审批权限的办法>的通知》(中办发[1992]11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归口管理职责(一)文化部负责全国对外文化交流工作的归口管理。

其职责是:1.执行中央的对外方针政策。

2.掌握和贯彻对外文化交流工作的指导思想。

3.研究和制定对外文化交流的各项规章制度。

4.统筹安排和组织实施对外文化交流计划。

5.按规定权限审批对外文化交流事项。

6.协调和平衡各地区、各部门的对外文化交流工作。

7.指导驻外使领馆文化处组的工作。

8.监督和检查各地区、各部门执行对外文化交流政策和实施计划的情况。

9.查处或协同监察部门查处在对外文化交流工作中违反对外政策和外事纪律的事件。

10.就对外文化交流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解决办法。

(二)文化部对外文化联络局是文化部履行上述职责的外事工作机构。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本办法管理本地区对外文化交流工作。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夷陵区综合行政执法“一对多”工作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夷陵区综合行政执法“一对多”工作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夷陵区综合行政执法“一对多”工作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3.27•【字号】宜府办发〔2022〕28号•【施行日期】2022.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夷陵区综合行政执法“一对多”工作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2〕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夷陵区综合行政执法“一对多”工作机制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3月27日夷陵区综合行政执法“一对多”工作机制管理办法为建立健全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与夷陵区综合行政执法衔接机制,深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高效办成一件事”,通过健全夷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一对多”长效协作工作机制,建立夷陵区综合执法局在黄柏河、柏临河流域与市河流水生态保护综合执法局沟通联络机制,推动综合行政执法上下衔接、市区联动,切实提升行政执法效能,为“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当好引擎、争当表率”提供优质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二、所涉部门市级部门: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民宗委、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河流水生态保护综合执法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疗保障局、市人防办、市城管委、市林业和园林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市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等部门。

区级部门:夷陵区综合执法局。

三、市级部门职责(一)加强业务指导。

指导夷陵区开展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建立完善行政执法相关制度,厘清行业领域监管执法职责边界,协调解决行业监管与综合执法协同配合中存在的重难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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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适应企业快速发展需求、管理工作有序进行、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避免和减少企业损失,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原则
时效性管理办法基本原则是:快速响应、积极作答、及时反馈、保质保量。

第三条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四条时效原则
一、“113”原则:
简单问题,1小时内答复或解决;
一般问题,1天内答复或解决;
疑难问题,3天内答复或解决;
紧急情况,立即解决。

二、“137”原则:
简单问题,1天内解决或答复;
一般问题,3天内解决或答复;
疑难问题,7天内解决或答复;
紧急情况,立即解决。

三、“821”分配原则:
80%员工自行解决的;
20%经理解决存在疑难的;
10%需要其它部门协助解决的;
原则上各部门100%解决所有事项。

四、优先原则:
首先处理既重要、又紧急的事情;
其次处理不重要,但紧急事情;
再者处理重要,不紧急的投诉;
最后处理不重要且不紧急的事情。

第五条部门时效细则
一、公司所有部门均应遵守时效原则,事务分轻重缓急,如遇紧急事件以优先原则处理。

二、事务关联部门少(一个部门)均应以“113”原则为准;
三、事务关联部门多(三个部门以上或涉及到董事长处理)应以“137”原则为准;
四、员工与管理者间应以“821”分配原则为准。

第六条违反处罚
一、违反时效原则,未对相关人工作产生影响、未造成经济损失,违反人员书面检查;
二、违反时效原则,对相关人工作产生影响、未造成经济损失,违反人员罚款50元;
三、违反时效原则,未对相关人工作产生影响、造成经济损失,违反人员罚款100元并记警告,部门负责人罚款200元;
四、违反时效原则,对相关人工作产生影响且造成经济损失,违反人员罚款200元,部门负责人罚款300元。

第七条附则
本细则由人事行政部负责制定、解释、修订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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