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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长沙市水务局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水务局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督查整改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长沙市水务局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水务局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督查整改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长沙市水务局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水务局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督查整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12.05.29•【字号】长水党[2012]26号•【施行日期】2012.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长沙市水务局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水务局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督查整改实施方案》的通知(长水党[2012]26号)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现将《长沙市水务局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督查整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长沙市水务局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督查整改实施方案为了进一步提高制度执行力,维护制度权威性,促进党员干部作风转变,深入推进全局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跟踪督查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办发[2012]26号)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为加强活动的组织领导,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市纪委的统一部署,积极主动的把这次活动组织好、开展好。

经研究决定,成立长沙市水务局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督查整改活动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杜强副组长:李增加成员:丑金科、肖才富、陈江浩、袁自力、李正文、王力新、黎赛美、罗国强、喻小丽、肖索夫、王佳良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纪检监察室,负责督查整改日常工作。

主任:黎赛美(兼)成员:高瑛、肖志海、刘振君、郭茂林、张前明、覃亚雄、陈伟、肖后新、刘剑、沈亮红、戴宇二、自查和整改内容这次活动重点是围绕工程建设和财经方面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并对干部任免、公务用车、政府采购、津补贴发放、出国(境)考察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督查和整改,具体内容如下:1、工程建设。

主要自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否经过严格的立项审批;项目建设中是否存在随意调整建设规模、投资规模,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违规建设,围标串标、资质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问题。

2023水务局党组巡察整改督查工作落实情况的报告

2023水务局党组巡察整改督查工作落实情况的报告

2023水务局党组巡察整改督查工作落实情况的报告2023年水务局党组巡察整改督查工作落实情况报告一、总体情况自2023年水务局党组巡察整改工作落地实施以来,局党组高度重视巡察整改,严格按照党中央和省委的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全面加强督查工作,确保整改落地见效。

经过全面梳理、完善推进,整改落实情况较为明显,但仍存在一定问题。

本报告将对2023年水务局党组巡察整改督查工作的具体情况进行全面汇报。

二、整改落实情况1. 整改落实情况总体较好。

自整改工作启动以来,各巡察组和被巡察单位高度重视整改工作,成立了专门的整改工作小组,制定了整改方案,并按期开展整改工作。

各被巡察单位党委(党组)在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制定工作计划,并按时按质推进整改工作。

2. 问题整改成效明显。

整改工作中,各巡察组在问题整改的过程中,坚持从严要求,与被巡察单位进行密切沟通,协商解决问题,并监督推进整改工作。

各问题整改均按照整改要求进行,严格把关,确保整改工作落地见效。

部分问题整改措施得到了很好的实施,问题得到了解决,有效提升了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水平。

3. 存在问题仍然较多。

尽管整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还是存在一些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部分被巡察单位整改任务推进不力。

由于一些被巡察单位整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意识不强,整改任务推进速度较慢。

一些单位整改方案制定过程中存在不合理或随意性较大的情况,导致整改落实不到位。

(2)部分问题整改方案缺乏可操作性。

一些被巡察单位在整改方案制定过程中,没有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制定的整改方案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导致整改无法有效推进。

(3)监督督查不到位。

在整改落实过程中,监督督查工作不够到位,一些被巡察单位整改工作进展缓慢,但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影响了整改工作的推进。

三、整改督查工作情况1. 督查机制较为完善。

为确保整改工作的有效推进,水务局党组进一步完善了整改督查机制,明确了督查工作的具体职责和任务,并成立了专门的督查组,通过定期下发督查通知,进行全面督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务局2023年河湖长制督查督办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务局2023年河湖长制督查督办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务局2023年河湖长制督查督办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23.05.15•【字号】沪水务〔2023〕299号•【施行日期】2023.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务局2023年河湖长制督查督办工作方案》的通知沪水务〔2023〕299号各区水务局,局属相关单位,局机关相关处室:按照《上海市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上海市河湖长制工作要点的通知》(沪河长办〔2023〕12号)及《关于印发2023年上海市水务局水务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沪水务〔2023〕165号)要求,现将《上海市水务局2023年河湖长制督查督办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2023年5月15日上海市水务局2023年河湖长制督查督办工作方案根据《2023年上海市河湖长制工作要点》(沪河长办〔2023〕12号)及《2023年上海市水务局水务监督工作要点》(沪水务〔2023〕165号)文件精神,围绕“责任落实,措施到位,成效显现”等要求,为进一步落实河湖长制涉水务督查督办工作,强化计划管理和过程跟踪,制定本方案。

工作思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锚定新阶段水务高质量发展目标任务,从“完善体系、紧盯重点、凝聚共识”三方面发力,压茬推进各项监督检查工作,深化完善河湖长制落实,以问题为导向、以整改为目标,推动全年河湖长制工作主要目标和重要任务完成。

一、督查督办范围、对象和方式(一)范围和对象1.本市16个区及相关街镇,根据需要延伸至相关单位。

2.相关责任单位。

(二)工作方式主要工作方式为飞检,以“四不两直”的方式开展工作,检查前不发通知、不向被检查单位告知行动路线、不要求被检查单位陪同、不要求被检查单位汇报,直赴项目现场、直接接触一线工作人员,同时结合明查等方式,采取听、看、查、问等形式开展现场检查或巡查。

长沙市水务局关于开展建设领域专项治理排查工作督查的通知

长沙市水务局关于开展建设领域专项治理排查工作督查的通知

长沙市水务局关于开展建设领域专项治理排查工作督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水务局•【公布日期】•【字号】长水发[2009]115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长沙市水务局关于开展建设领域专项治理排查工作督查的通知(长水发〔2009〕115号)各县(市)区水利局、局直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省水利厅《关于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的意见》(湘水办[2009]52号文)和市专项治理办公室长专治发【2009】7号文件精神。

请各单位按照文件要求,认真做好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的排查督查工作。

同时抓好排查工作责任制的落实,我局将组成两个督查组对各单位排查工作进行督促抽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查工作目标是否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有关文件精神;是否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了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责任;是否细化排查目标,全面排查,突出重点,强化措施,严格监督,狠抓排查整改;是否完善排查制度,建立健全排查长效机制,确保此次全面排查不留死角、严格检查不走过场,扎实推进我市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向前开展。

二、抽查范围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为重点,对2008年以来立项、在建和竣工的建设项目进行排查。

市局对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进行重点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30%。

三、督查办法1、看:看工程建设情况,是否按计划实施,是否达到设计质量要求;2、查:查工程档案是否齐全,自查自纠是否到位;3、听:听取各单位开展专项治理及自查自纠工作情况汇报,找工程单位干部职工座谈,听取意见;4、总结:对各抽查项目自查自纠工作作出评价,找出存在问题,填报督查表(附后);对各县区工作情况作出总结,形成督查报告。

四、时间安排从2010年1月4日开始,由各组自行安排,具体通知各单位,2010年1月30日向局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汇报,并向局专治办公室提交相关表格和督查报告。

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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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问题认定与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对检查发现的运行管理问题按照运行管理违规 行为分类标准和工程缺陷分类标准进行认定。 第十二条 对运行管理问题进行认定时,被检查单位可现场 或在 48 小时内提供相关材料进行陈述、申辩,各监督检查单位 应听取被检查单位的陈述、申辩,对其提出的理由和材料予以复 核。 第十三条 水管单位应对所属工程开展定期排查与日常检 查,对发现的问题逐一登记、整改处理、建立台账、定期更新并 按要求上报相关主管部门。 定期上报并已制订整改计划的运行管理问题,在提供证明材 料后,原则上不计入问题数量统计。 第十四条 水利部可直接实施责任追究或责成流域管理机 构、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责任追究,必要时可向地 方人民政府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并可建议相关企、事业单位按照 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实施进一步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包括对单位责任追究和对个人责任追 究。 单位包括直接责任单位和领导责任单位,其中直接责任单位 包括水管单位、工程维修养护单位等;领导责任单位包括负有领 导责任的各级行政主管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 个人包括直接责任人和领导责任人,其中直接责任人包括运 行管理人员、工程维修养护单位工作人员等;领导责任人包括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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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响应级别划分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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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制定应急队伍管理办法或制定的办法内容不全、不符合实际、可操作性差,不满足管理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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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排查各类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和隐患或未建立清单及定期排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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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源、风险点划分不合理或不满足要求
应急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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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对危险源和隐患采取有效监控措施或采取的监控措施不满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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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进行应急演练或应急演练不满足要求
防汛隐患、险情、事故未及时发现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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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完成值班、值守工作内容

水质督察管理制度

水质督察管理制度

水质督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水质的监督管理,保障水质安全,维护公众健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对各类水源的水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水质监督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依法、科学、严谨、公正地履行管理职责。

第四条水质监督管理工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体系,推进水质保障工作。

第五条水质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倡导社会参与,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监督管理体制第六条市级环境保护部门是水质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水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环境保护部门是县级水质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本级行政区域内水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环境监测部门是水质监督管理的执法部门,负责对水体进行监测、检测和评估,对监测结果进行分析和统计,及时发布监测报告和预警信息。

第九条水务部门是水质监督管理的执行部门,负责建立、完善水质监督管理档案,协助环境监测部门进行监测和检测,及时采取措施保障水质达标。

第十条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积极配合水质监督管理工作,共同推进水质保障工作。

第三章监督管理内容第十一条对饮用水源地的水质进行定期监测和检测,建立水质数据库,做到水质信息实时监控和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对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等排放的水体进行定期监测和检测,建立水质排放档案,做到监管全覆盖和全过程管理。

第十三条加强对地表水、地下水、河流湖泊等水域的保护和治理,建立水域保护区和水质保护地带,完善水域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对水质异常的地区加强监测,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采取紧急措施,保障公众饮用水安全。

第十五条对于水质问题较为严重的地区,制定专项治理方案,加大治理力度,确保水质合格。

第四章监督管理措施第十六条完善水质监测网络,建立现代化监测设备和技术手段,提高监测、检测、评估的精准度和可靠性。

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强化水资源管理,规范监督检查行为,确保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有效落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监督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资源管理的监督检查、问题认定和责任追究。

节约用水监督检查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是指水利部及其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他行使水行政管理职责的机构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贯彻落实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履行法定职责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问题导向、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指导全国水资源管理监督工作。

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责和水利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的水资源管理监督工作。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管理监督工作,并按要求做好水资源管理问题自查自纠工作。

第六条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要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相衔接,年度检查要实现31个省区市全覆盖。

以问题为导向,每年选择重点事项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二章监督事项第七条水资源管理监督主要事项包括:水量分配、用水总量控制、取水许可(取水口监管)、生态流量(水量)管控、水资源费(税)征收有关工作、地下水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以及水利部其他水资源管理重大决策部署、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等。

第八条水量分配监督主要内容:(一)跨省重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制订、分解和实施;(二)跨市县行政区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制订和实施。

第九条用水总量控制监督主要内容:(一)规划水资源论证制度实施;(二)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和落实。

第十条取水许可(取水口监管)监督主要内容:(一)取水许可审批管理;(二)取水计划实施和取用水计量统计监管。

第十一条生态流量(水量)管控监督主要内容:(一)河湖生态流量(水量)保障目标确定情况;(二)河湖生态流量(水量)保障措施落实情况;(三)水库、水电站、闸坝等河道内取水工程生态流量监管情况。

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督查制度

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督查制度

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督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依法监管、合作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水利主管部门为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管机构,负责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基本职责第五条水利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制度、政策和标准,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加强执法监督,加强事故调查和处理,及时通报工程安全生产情况。

第六条水利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和责任体系,健全信息管理和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水利工程施工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水利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的培训和宣传,提高水利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第八条水利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进度、安全等方面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

第九条水利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利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和反馈机制,及时组织应急救援和处理事故后果。

第十条水利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确保水利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水利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对全国范围的水利工程施工单位进行定期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水利主管部门应当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结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及时跟踪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水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整理、汇总监督检查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水利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实施随机抽查、联合检查,加强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力度。

第四章执法监督第十五条水利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的执法监督,维护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的正常秩序。

第十六条水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利工程安全生产执法监督机构,明确执法权限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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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水务局督查工作管理办法
关于水务局督查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政令畅通,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实现全县水利系统督促检查以下简称督查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督查工作是确保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及上级机关作出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各项工作顺利实现的重要措施,是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督查工作要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和水利中心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秉公办事,敢于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督查工作在局党总支的领导下,由办公室和监督组具体负责。

第五条局各部门及下属各单位要把督办的各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办、站、股、室、所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和单位完成局里交办的各项督查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局各部门及下属各单位。

以下简称承办单位第二章督查范围第七条督查工作范围主要包括一督促检查县委、县政府及上级水利部门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二督促检查我局党总支会、局务会、局长办公会、全局干部职工会有关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三督促检查全县水利工作会议以及局领导主持召开的各种专题会、协调会等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四督促检查上级机关领导及本局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五督促检查上级机关来文、来电及交办重要事项的办理落实情况;六督促检查各部门和下属单位有关水利事项的请示报告办理情况及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七督促检查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复情况以及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的落实情况;八各项工作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九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项。

第三章工作程序第八条督查工作分日常督查和专项督查,日常督查为按照年度督查计划进行的督查,主要是对目标责任制、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各项工作制度的落实情况的督查。

专项督查是未列入日常督查任务的督查,主要是对局党总支、局务会等有关会议的决定落实情况、领导批文、阶段性中心工作的落实情况的督查。

第九条日常督查按计划、审批、执行、考核、通报、归档的程序进行。

一计划每年年初由办公室根据全年工作计划提出初步督查计划,报局务会审批。

二审批经局务会审批后,形成正式的年度督查计划;三执行由办公室按督查计划进行督查;四考核各承办单位要将列入督查事项的工作进行专项总结抄送办公室,由办公室按督查计划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报局务会;五通报对督查情况进行定期通报;六归档有关督查资料,要按照文书档案的要求及时立卷归档。

第十条专项督查工作按照立项、计划、反馈、督办、审核、通报、归档的程序进行。

一立项根据阶段性中心工作及局领导的批示及局务会等有关会议决定,由办公室填制督查任务表报请领导批准、立项、明确督查要点。

二计划由监督组会商有关承办单位,由承办单位按督查要点,拟定落实计划。

三反馈监督组及承办单位将落实计划报局领导审阅,根据局领导意见,修改落实计划。

四督办监督组根据承办单位的落实计划进行跟踪督查。

五审核监督组对承办单位报来的办理结果进行认真审核,对不符合督办要求的,予以退回;并及时向领导反馈落实情况。

六通报对督查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通报。

七归档督办事项办理结束后,相关督查资料要按照文书档案的要求及时立卷归档。

第十一条各承办单位对督查事项要制定相应的落实计划,严格按计划执行,认真办理,对落实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有关落实情况要形成相应记录和报告。

在办复期限内提前1日送办公室审核。

第十二条各部门及下属各单位要进一步规范公文传递程序,各种发文应抄送办公室。

第四章工作制度第十三条分级负责制。

督查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一级督查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

第十四条岗位责任制。

各部门要把督查工作纳入岗位目标责任制,按有关规定进行年度考核。

第十五条督查时限制。

督查事项必须有明确的时限要求,严格按照时限考核。

第十六条责任追究制。

对督查中发现的各种问题,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不能按时按质完成督办任务的,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严格责任追究。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水务局负责解释,局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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