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事项督查督办工作制度
信访马上办工作制度

信访马上办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解决群众信访问题,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访马上办工作制度,是指对群众来信来访事项,实行快速响应、及时办理、限时答复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信访马上办工作制度遵循公开、公正、公平、高效的原则,确保群众诉求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信访马上办工作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办理时限,加强对信访马上办工作的领导。
二、信访事项的接收与分流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设立信访接待场所,方便群众来访。
同时,设立信访热线电话、电子邮件、微信等多元化信访渠道,接受群众来信来访。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收到信访事项后,应当立即进行登记,并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内容、责任主体等因素进行分流,明确办理部门和办理时限。
第七条信访事项涉及多个部门或者跨地区的,由主要责任部门牵头协调,相关部门配合办理。
三、信访事项的办理与答复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办理时限要求,办理信访事项。
对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并答复。
第九条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的原则,充分听取信访人的诉求,认真调查核实,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访事项办理质量评估制度,对办理结果进行跟踪问效,确保信访事项得到妥善解决。
第十一条对信访人的诉求,应当依法作出明确答复。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应当解释说明理由。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部门提出。
四、信访事项的督办与考核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事项督办机构,加强对信访马上办工作的督查。
第十三条信访事项督办机构应当对信访办理情况进行全程跟踪,对办理超时、质量不高的信访事项,督促办理部门加快办理进度,提高办理质量。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信访马上办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加强对办理部门的工作考核。
信访工作督查督办工作办法

信访工作督查督办工作办法信访工作是政府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信访工作的复杂性和困难性日益增加,如何高效、规范地进行信访工作督查督办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信访工作督查督办工作的意义信访工作督查督办工作是地方政府监管部门对信访工作的一项监督管理活动,旨在落实政府的垂直管理原则,加强对下级政府信访工作的监督与管理,规范信访工作的行为准则和工作程序,确保信访工作公开、透明、效能和法制化。
信访工作督查督办工作的开展对于完善政府法治建设体系,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能够帮助政府及时了解社情民意,及时解决矛盾纠纷,预防社会不稳定因素的产生。
其次,它能够促进政府的公开透明,树立政府的形象,以利于政府与民众的沟通和理解。
此外,它还能够规范市民的信访行为,减少不必要的信访申诉,有利于减少和规避政府的工作负担。
二、信访工作督查督办工作的具体内容和办法1、建立健全信访工作督查督办制度地方政府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督查督办工作制度,制定责任主体、责任环节、工作程序、工作标准等规范化的管理办法,确保信访工作的有效开展,并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信访工作中的失误和漏洞。
2、加强信访工作的监督管理地方政府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政府信访工作的监督,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督促下级政府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法律法规,及时处理信访投诉。
同时,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质量分析制度,对信访工作的业务技能、工作管理等方面进行分析,发现存在问题及时纠正和整改。
3、加强对信访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为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地方政府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信访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职责的认识。
同时,对信访工作人员要加强日常管理,纠正不规范、不负责、不作为等不良习惯,确保信访工作的规范、正常、高效开展。
4、建立健全信访问题的排查、处置和跟踪机制地方政府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问题的排查、处理和跟踪机制,确保信访投诉可以得到及时处理和落实。
《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信访事项实地督查工作的意见》(国信发〔2016〕11 号)

《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信访事项实地督查工作的意见》(国信发〔2016〕11 号)索引号:信息分类:制度文件/督查督办工作名称: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信访事项实地督查工作的意见文号:国信发〔2016〕11 号生效日期:2016年8月10日废止日期:效力:有效发布机构:国家信访局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信访事项实地督查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信访事项实地督查工作,切实提高督查效能,根据《信访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文件规定,在总结已有做法的基础上,提出如下意见。
一、准确把握定位。
信访事项实地督查,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依据法定职责直接派员到实地对信访事项办理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督促检查、监督问责,推动信访问题妥善化解的一种工作方式。
二、健全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职责明确、协调统一、规范有序、务实高效的信访督查工作机制。
对信访事项实地督查,由信访工作机构或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组织、统一实施。
三、明确督查原则。
信访事项实地督查坚持实事求是、依法规范、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工作原则。
四、严格审核把关。
实地督查信访事项的确定一般应经本级信访工作机构集体研究或主要负责同志批准确定,避免督查的随意性,防止办“人情案”、“关系案”。
严格落实“诉访分离”要求,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不得列入实地督查。
五、统筹督查力量。
督查人员应当从信访系统、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骨干中抽调,可以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公职律师和新闻记者等社会力量参加,要统筹协调各方力量,形成工作合力。
六、做好督查准备。
实地督查应制定督查工作方案,明确督查任务、方法步骤和纪律要求。
对督查人员要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辅导相关方面的政策法规。
督查组应组织做好案情研究分析、任务分工等各项准备工作。
七、履行工作职责。
《信访事项督办制度5篇》

《信访事项督办制度5篇》为进一步促进信访督查督办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提高信访督查督办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行政机关工作职责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督查督办的原则实事求是、依法办事的原则;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相一致的原则;督促检查与指导帮助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原则与注重实效相结合的原则。
二、督查督办的范围1、上级。
出建议。
指导基层单位依法依规、合情合理处理信访案件,对处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4、综合协调。
对涉及多个地区、多个部门的信访案件,会同有关部门理顺关系,协调和推进案件的处理。
四、督查督办的程序1、正常的信访督查督办工作由县信访局负责具体落实。
2、立案处理的信访案件,由经办人提出拟办意见,明确责任单位和办理期限,报有关领导审批后交办。
3、立案交办后,经办人应认真做好督查催办工作,重要的信访案件要重点督查督办,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1)由经办人建立督查案卷,定期督查督办。
督查督办可采取电话催办、发函、听取汇报等形式进行。
一般情况下,逾期3天仍未回复的应予催办。
(2)对信访案件处理情况不清,需派人调查核实的,要2人以上同往。
(3)对涉及多个部门或重大疑难信访案件,可联合有关单位组成督查督办小组进行督查督办。
(4)经办人要对督查督办情况及时记录;对领导交办的督查督办案件,应在督查督办工作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督查督办情况书面报告有关领导。
(5)对2次催办仍不回复办理情况,又不说明理由的责任单位;或2次督查督办仍处理不力的责任单位,将采取责成说明情况、责成书面检查和通报等形式,实行信访工作责任追究。
内容仅供参考。
新《信访条例》实施后信访局督查督办工作暂行办法

新《信访条例》实施后信访局督查督办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访督查督办工作,建立职责明确、协调统一、运转有序的工作机制,提高督查督办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秘书工作”某某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和中共合肥某委、合肥某人民政府信访局(以下简称某信访局)的工作职责,结合督查督办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格依法按政策办事,确保国务院《信访条例》和《“秘书工作”某某信访条例》的贯彻实施,确保督查督办的信访事项得到妥善处理。
第三条督查督办工作的任务是畅通信访渠道,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强化信访工作责任,维护社会稳定。
某信访局对全某信访工作、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重要问题行使督查督办权。
第四条某信访局实行信访事项重点督查督办和一般督查督办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某信访局督查处负责重点信访事项的督查督办,某信访局办信处、来访接待室负责本处(室)交办信访事项的督查督办。
第二章工作原则第五条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就地化解矛盾,将问题解决在当地、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第六条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
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把握政策界限,严格履行工作程序,严格遵守各项制度。
第七条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准确、全面、客观地督查信访事项。
第八条坚持突出重点的原则。
紧紧围绕某委、某政府的中心工作,督促解决群众信访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和信访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九条坚持注重实效的原则。
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实际问题,做到处理到位,不留隐患。
第十条坚持依靠某地、区党委、政府和职能部门的原则。
既要独立开展工作,又要尊重有权处理部门、单位的意见,确保督查督办事项的落实。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十一条某信访局督查督办工作责任主体的职责(一)局长对全局的督查督办工作负总责,抓好某委、某政府及国家和某某信访局对信访工作各项决策和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督查,抓好重大信访事项的督办,及时研究部署督查督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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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信访督办函篇一:信访工作督查督办工作办法信访工作督查督办工作办法为认真贯彻《信访条例》和中央关于“事要解决”的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区信访督查督办工作,健全和完善职责明确、协调统一、运转有序的工作机制,推动信访督查督办工作及时、准确、高效运作,根据《信访条例》和省、市有关信访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督查督办工作原则(一) 实事求是和依法办事的原则;(二) 注重时效的原则;(三) 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相一致的原则;(四) 督促检查与指导帮助相结合的原则;(五) 坚持原则与注重实效相结合的原则;(六) 坚持领导授权的原则。
实事求是、依法办事、注重时效,就是对于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的信访事项,要认真负责地按规定期限解决;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相一致,就是立足“事要解决”,按照上级机关或领导的要求,在对大局予以充分考量的前提下,切实解决好群众的诉求;坚持原则与注重实效相结合,就是对有些疑难问题,要在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本着“宜粗不宜细、宜宽不宜严”的原则进行处理,提高信访事项的处结效率。
二、督查督办工作范围按照《信访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对下列情况要及时进行督查督办:(一)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二)贯彻落实信访法规、政策规定、制度等情况;(三)上级机关和区领导同志批示交办的信访事项;(四)重大集体上访事件和隐患;(五)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六)3次以上重复来访来信和5人以上的联名信、同一天内有3人以上反映同一问题的来电来邮,或者3天内5人以上反映同一问题的来电来邮;(七)其他需要予以立案处理的信访案件。
信访工作督查督办工作制度

信访工作督查督办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信访工作督查督办,确保信访事项得到依法、及时、妥善处理,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信访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访工作督查督办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的原则,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相一致的原则,督促检查与指导帮助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原则与注重实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信访工作督查督办工作范围包括: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领导批示交办的信访事项;重大集体上访事项和突发性群体事件;3次以上重复来信来访和5人以上的联名信;其他应予督查的信访事项。
第四条信访工作督查督办工作由各级信访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二、督查组织第五条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应当设立督查督办机构,负责信访工作督查督办工作。
第六条信访工作督查督办机构应当配备相适应的督查督办工作人员,负责具体督查督办工作。
第七条信访工作督查督办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熟悉信访工作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三)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四)的其他相关条件。
三、督查程序第八条信访工作督查督办工作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接收信访事项,审核是否属于督查范围,决定是否受理;(二)交办:对决定受理的信访事项,明确责任单位、办理期限和办理要求;(三)承办:责任单位按照交办要求办理信访事项,并及时反馈办理结果;(四)催办:对办理进度缓慢的单位进行催办,了解原因,督促办理;(五)核查:对办理完毕的信访事项进行核查,确保办理质量;(六)反馈:将核查结果向上级机关和信访人反馈。
第九条信访工作督查督办工作人员应当对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掌握办理进度,确保信访事项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第十条信访工作督查督办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向上级机关和领导报告信访事项办理情况,对重要信访事项应当随时报告。
四、督查措施第十一条信访工作督查督办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制与信访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信访督察督办制度

信访督察督办制度贺家田乡2011年信访督察督办制度一、办理原则1、实行办理信访~查办案件工作责任制。
凡上级批转督办的信访件和乡党委、乡人大、乡政府、乡纪委直接收到或乡上主要领导接待受理的群众来访~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班子成员及各分管领导要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查处的工作责任制~组成3人以上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对查处工作负领导责任。
2、实行失察责任追究制~因调查不深入、偏听偏信、取证、核对证据不到位~敷衍塞责~应付了事~查办失实~造成当事人重复信访、上访~甚至越级上访者~分管领导和调查人员要负连带责任~实行责任追究。
轻者做出检讨~重者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相关规定追究领导责任。
3、重要信访的查处要按照查前领导办公会议集中研究~制定调查方案~调查中分管领导要及时汇报调查情况~调查结束后乡领导办公会议专门研究讨论确定处理意见, 分管领导和调查组人员不得自作主张。
一般信访件的查处由各分管领导把关负责~调查处理报告经乡党委书记审阅后方可上报。
4、查办信访件要严格按照“实事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的二十字方针进行办理。
二、办理信访件的基本程序和方法1、凡信访件一律由乡党委秘书负责拆阅、登记后~转交党委书记或纪委书记阅示~批转各分管领导负责查处。
2、乡党委书记依据信访件所反映问题的性质~严重程度和相关情况~做出是否专题研究~组成专门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的决定~需专门研究的~应及时召开乡领导办公会议研究调查方案~组成工作组~属于一般性的信访件可直接批转分管领导组成调查组负责查处。
3、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及时形成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重要案件经乡领导办公会议讨论确定~一般案件经乡领导办公会议或乡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审核后~确定处理意见~形成正式调查处理报告~上报备案。
4、调查处理结果的上报:报告形成后~经乡党委书记或乡长~纪委书记把关审核后打印上报。
属区委、区政府督查室、信访室以及区上主要领导批办的信件~上报时直接报有关部门和有关领导~报告落款为“中共贺家田乡委员会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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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信访事项督查督办工作制度为进一步促进我县信访事项督查督办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逐步提高办理信访事项的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贵州省信访条例》等相关条规,制定本制度。
一、督查督办的工作原则
督查督办本着实事求是、依法办事的原则,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相一致的原则,督促检查与指导帮助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原则与注重实效相结合的原则。
二、督查督办的主要范围
1、上级党政机关和信访部门交办的信访案件;
2、县领导批示、交办的信访案件;
3、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知名人士批转的信访案件;
4、重大集体上访事件和突发性群体事件;
5、3次以上重复来访来信和5人以上的联名信;同一天内有3人以上反映同一问题的来访来电来邮件,或者3天内5人以上反映同一问题的来访来电来邮件;
6、其他应予立案督查督办处理的信访案件。
三、督查督办的主要职责
1、检查反馈。
由督查督办部门负责对各部门、各街道办理信访案件的措施、进度、效果进行跟踪检查,并向县委、县政府领导和县委组织部、纪委监察局报告。
2、督促落实。
由督查督办部门督促各部门、各街道及时处理信访案件,对进展缓慢的责任单位进行催促,并要求其限时处理。
3、提出建议。
由督查督办部门指导各部门、各街道依法依规、合情合理处理信访案件,及时为责任单位处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4、综合协调。
由督查督办部门对涉及多个地县、多个部门的信访案件,会同有关部门理顺关系,协调和推进案件的处理。
四、信访事项的办理流程
1、信访事项的交办
信访事项由县人民来访接待中心负责受理,并统一交办。
一般转办信访件,承办单位自收到之日起15天内办结并上报;一般交办信访案件,承办单位自收到交办单(函)后,20天内办结并上报结果;重大复杂信访案件,应在30天内办结并上报结果。
若不能按期报结的,要上报延期报告。
上级机关及领导交办的特殊或紧急案件,应按要求提前办结并上报结果,确需延期办结的大案要案,应在规定时限内上报案件处理进度及情况说明。
承办单位在重大复杂信访案件调查过程中,每月要向县纪委监察局报告案件进展情况。
2、信访事项的催办
信访事项交办后,经办人应认真做好催办工作,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由经办人建立案卷,定期检查,并通过电话、发函等形式进行催办。
一般情况下,交办案件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不能办结的要书面说明原因,由县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服务中心决定是否延期办理。
3、信访事项的会办
(1)涉及多个部门或办理难度较大的重大疑难信访案件,先由县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服务中心牵头,召集相关单位进行专题会办。
通过会办,明确每件信访事项的处置主体、化解方案、
稳控措施等内容,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促使矛盾纠纷尽快化解;
(2)对个别短时间内,暂无法调处或无法推进的信访案件,由县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服务中心报请县委、县政府有关领导征得同意后,由县相关领导直接召集会办;
(3)对超出县级层面调处范畴的信访案件,经县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服务中心商议后,建议书面报市级层面进行调处。
四、督查督办的责任追究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委组织部、纪检监察局对单位有关责任人进行提醒谈话或通报批评:
(1)对交办信访案件搁置不理、敷衍推诿、拖延不办;
(2)不能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合理解释,不给信访人处理结果,导致信访人重复来县上访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向县委、县政府写出书面检查:
(1)对借故或无故不参加信访联席会议或案件协调会议,延误案件处理时机,成为信访积案的;
(2)迟报、漏报、瞒报重要信访信息,贻误处置时机或对重大集体上访苗头信息掌握不及时,造成较大规模集体上访的;
(3)无故不落实兑现处理结果的;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相关法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的行政处分:
(1)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工作作风简单粗暴,造成严重后果的;
(2)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3)不及时处理重要交办案件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4)拒不办理上级机关和信访工作机构交办、督办的重要信访事项,或者编报虚假材料欺骗上级机关,造成严重后果的;
(5)拒不执行有关职能机关提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
(6)不按有关规定落实信访工作机构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给予处分等建议,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违反信访工作机制的行为,按照管理权限,由信访领导小组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意见,由县委组织部、纪委监察局审核并作出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