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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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源性疾病检测报告工作制度和报告工作程序

食源性疾病检测报告工作制度和报告工作程序

食源性疾病检测报告工作制度和报告工作程序食源性疾病监测是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环节,为了加强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提高食源性疾病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报告工作制度和报告工作程序。

一、食源性疾病报告制度1.1 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报告范围疑似与食品有关的生物性、化学性、有毒动植物性的感染性或中毒性病例。

1.2 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报告主体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等。

1.3 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报告时间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例应及时填写《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并上报预防保健科,预防保健科专管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将病例信息表录入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进行上报。

1.4 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报告流程(1)首诊医师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例应及时填写《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

(2)上将《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上报预防保健科。

(3)预防保健科专管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将病例信息表录入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进行上报。

1.5 奖惩制度对及时上报且上报信息填写完整的临床医师进行奖励,对迟报、漏报、上报卡填写缺项严重的临床医师进行相应处罚,奖罚情况报分管领导,每月统计一次。

二、食源性疾病检测报告工作程序2.1 样品采集对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例,医疗机构应采集相关样品,包括粪便、呕吐物、血液等,并将其保存于冰袋中,尽快送检。

2.2 样品检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样品后,应立即进行检测,包括但不限于病原体检测、毒素检测、重金属检测等。

2.3 检测结果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检测结果,填写《食源性疾病检测结果报告表》,并在2个工作日内上报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2.4 结果反馈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检测结果,对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结果反馈,并提出防控建议。

2.5 食源性疾病调查与控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检测结果,组织开展食源性疾病调查与控制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病例追踪、流行病学调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等。

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分析

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分析

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分析
随着全球化和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食源性疾
病是由于食用受污染的食物而引起的疾病。

食源性疾病不仅影响人类健康,还会给社会经
济带来巨大损失。

因此,对食源性疾病病例进行监测分析至关重要。

食源性疾病的监测分析主要通过对疾病病例的分析来了解该疾病的流行状况、时空分布、病原菌种类等信息,以便采取有效控制措施,保障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

首先,对食源性疾病的病例进行监测分析需要收集和整理疾病病例数据。

这些数据包
括患者的基本情况如年龄、性别、人群分布等,以及疾病的病原菌种类、来源、感染途径
等相关信息。

这些数据可以通过现场调查、医院病历、实验室检测等方式获取。

其次,对疾病病例数据进行分析,了解该疾病的流行趋势及特点。

通过分析病例的时
空分布,可以判断该疾病的发生与地域、季节、气候等因素的关系;通过分析病原菌种类
及其来源,可以找出可能的污染源头,采取相应的消毒措施和监管措施。

最后,对食源性疾病病例进行监测分析,需要实施和加强相关控制措施。

针对不同的
食源性疾病,应推广区域化、可追溯、可控制的生产方式,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加强对食品生产、流通、配送的监管和检测。

同时,还要加强公众教育,提高公众的食品
安全意识和素质,避免不良饮食习惯导致食源性疾病的发生。

总之,对食源性疾病病例进行监测分析,可以及时了解疾病的流行状况、特点和相关
因素,在保障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方面扮演重要角色。

因此,应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食源性
疾病病例监测分析工作,实现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的可持续发展。

医疗机构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流程

医疗机构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流程

医疗机构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流程一、引言食源性疾病是指通过食物摄入的有害物质或病原体引起的疾病,是全球范围内公共卫生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

医疗机构作为食源性疾病防控的重要环节,承担着病例监测、报告、诊断和治疗等重要任务。

为了提高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制定一套科学、规范、可操作的工作流程至关重要。

二、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流程1. 病例识别和报告(1)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食源性疾病病例识别和报告制度,明确病例识别和报告的流程、责任人和相关要求。

(2)医疗机构应当密切观察患者病情,对疑似食源性疾病的病例进行及时识别,并根据病例的特征和流行病学调查结果进行报告。

(3)医疗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食源性疾病病例,并按照要求提供病例相关信息。

2. 流行病学调查(1)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医疗机构报告的食源性疾病病例后,应当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了解病例的临床表现、食物暴露史、可疑食品来源等信息。

(2)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组织专家对食源性疾病病例进行会诊,明确病例的诊断和病因,并对病例进行分类管理。

(3)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将调查结果报告给上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3. 实验室检测(1)医疗机构应当对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例进行实验室检测,包括但不限于血液常规、粪便常规、病原体检测等。

(2)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对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例进行病原体检测和食物样本检测,以确定病因和可疑食品。

(3)实验室检测结果应当及时报告给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录入食源性疾病监测信息系统。

4. 治疗和预防(1)医疗机构应当对食源性疾病病例进行及时治疗,并根据病例的病因和病情制定针对性的治疗方案。

(2)医疗机构应当对食源性疾病病例进行健康教育,提高患者对食源性疾病的认识和预防意识。

(3)医疗机构应当与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参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预防控制工作。

三、工作流程的实施与监督1.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流程,并组织实施。

2023年食源性疾病监测实施方案详细版

2023年食源性疾病监测实施方案详细版

2023年食源性疾病监测实施方案(详细版)目录一、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 (2)(一)监测主体 (2)(二)监测内容 (2)(三)监测结果报告及要求 (2)二、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 (4)(一)监测主体 (4)(二)监测内容 (4)(三)监测结果报告及要求 (4)一、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按照《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要求,对医疗机构发现的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进行采集、汇总和分析,为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提供技术支持。

(一)监测主体开展食源性疾病诊疗的医疗机构,市、县两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二)监测内容食源性疾病病例基本信息、症状与体征、饮食暴露史、诊断结论等。

(S)监测结果报告及要求1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例时,应当及时通过“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系统”上报病例信息,最迟不超过2个工作日。

开展生物标本中致病因子检验且结果为阳性的,应当在检验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在“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系统”补录检验结果和疾病名称。

2.医疗机构发现食源性聚集性病例时,应当在2个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同时注意留存相关病例的生物标本。

积极协助疾控中心开展相关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样本采集等工作,并提供门诊登记簿(表)和病历等相应诊疗记录。

发现重要食品安全隐患、可能构成需启动应急预案的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在核实后2个小时内报告。

3.医疗机构在全年接诊过程中对发现的所有食源性疾病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都要严格按照要求进行登记和报告,不得迟报、漏报、瞒报,三级综合医院、其他三级医院、二级综合医院、其他二级医院年度报告病例数分别不少于700例、600例、500例、400例,一级哨点不少于240例(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病例数计入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数量)。

4.县级疾控中心应当每个工作日审核、汇总、分析辖区内食源性疾病病例和聚集性病例信息,对聚集性病例进行核实,经核实认为可能与食品生产经营有关的,应在核实结束后2个小时内向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2024年食源性疾病监测要求

2024年食源性疾病监测要求

食源性疾病监测要求一、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目的对医疗机构发现的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进行采集、汇总和分析,为发现食源性聚集性病例和食品安全隐患提供技术支持。

(二)监测主体本区所有开展食源性疾病诊疗的医疗机构(含社会办医疗机构),包括综合医院(含中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

(三)监测内容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等要求,医疗机构对由食品或怀疑由食品引起的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食源性疾病确诊病例和食源性聚集性病例进行监测报告。

监测内容包括病例的基本信息、症状与体征、饮食暴露史、诊断结论等。

(四)监测结果报告1医疗机构应当在病例诊断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填报病例监测信息。

开展生物标本中致病因子检验且结果为阳性的,应当在检验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在“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补录检验结果和疾病名称。

医疗机构发现食源性聚集性病例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向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发现重要食品安全隐患、可能构成需启动应急预案的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在核实后2个小时内向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2.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在每个工作日审核、汇总分析辖区内病例信息,完成上报工作。

发现食源性聚集性病例时,应当及时进行核实,经核实认为可能与食品生产经营有关的,应在核实结束后24小时内向区卫生健康委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发现重要食品安全隐患、可能构成需启动应急预案的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在核实后2个小时内向区卫生健康委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二、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目的对经流行病学调查确认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信息进行收集和归因分析,掌握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的高危食品和危险因素,为预防食源性疾病暴发提供技术依据。

(二)监测主体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三)监测内容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经流行病学调查核实确认后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制度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制度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制度1、所有符合食源性疾病定义的病例均需上报。

食源性疾病是指“通过摄食进入人体的各种致病因子引起的、通常具有感染性质或中毒性质的任何疾病”。

我国颁布实施的《食品安全法》规定: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

致病因子包括细菌、病毒、寄生虫、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和天然毒素等,临床表现常见的有7类:(1)食物中毒,即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2)食源性肠道传染病(如痢疾);(3)食源性寄生虫病(旋毛虫病)等;(4)与食物有关的变态反应性疾病;(5)暴饮暴食引起的急性胃肠炎;(6)酒精中毒;(7)由食物中有毒、有害污染物引起的中毒性疾病。

2、所有符合食源性异常疾病定义的病例均需上报。

由食品或怀疑由食品引起,根据临床表现、实验室和辅助检查等无法做出明确诊断的就诊病例或事件(如三聚氰胺奶粉事件中的婴幼儿肾结石病例)。

“食源性异常病例”,其定义或概念应该是宽泛而非特定的,涵盖范围是可能与食品有关并且具有以下一个或数个特征的一些疾病:(1)疾病的临床表现(如症状、体征、实验室和辅助检查结果及病程)和流行病学特征(人群分布、时间分布和地区分布等)与现有的诊疗经验和专业判断明显不符,用现有的临床专业知识和经验无法合理解释;(2)病情/健康损害严重或导致死亡,无法得到合理解释;(3)同一医疗机构接诊的类似病例数异常增多,超过既往水平且无法得到合理解释;3、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例后,临床医生负责病例信息的采集,填写《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主要内容包括:病例基本信息、临床症状与体征、初步诊断、饮食暴露史等。

4、临床医生发现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后,上报医院疾病预防控制科,疾病预防控制科组织食源性疾病监测领导小组会议进行专家会诊,初步确认为异常病例后上报县卫计委卫生监督科及县疾控中心食源性疾病管理部门,积极配合他们组织专家进行会诊,确定为异常病例后由临床医师填写《食源性异常病例报告卡》(疾病预防控制科存放),主要内容包括:基本信息、临床症状与体征、检查结果、主要诊断、可疑病因、可疑食品、上报原因等并复制病历信息上报至县疾控中心。

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分析

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分析

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分析食源性疾病是指通过食物或饮用水传播的疾病,是一类非常常见的疾病。

食源性疾病可能由细菌、病毒、寄生虫和化学物质等多种因素引起,给人们的健康带来严重威胁。

为了预防和控制食源性疾病,监测分析食源性疾病病例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对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分析进行深入探讨,以期加强对该领域的了解和控制。

一、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的重要性食源性疾病监测是指在一定人群中对食源性疾病病例进行系统性的监测和分析,通过收集、整理和分析病例数据,及时发现食源性疾病的发生和流行趋势,评估食品卫生安全状况,指导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食源性疾病监测可以帮助卫生部门了解疾病的发展趋势,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减少疾病的传播和流行。

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监测,监督其生产过程,确保食品安全,从源头上保障食品安全。

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分析的方法主要包括病例收集、数据分析和结果报告三个步骤。

要建立完善的食源性疾病监测体系,包括建立病例登记表、建立病例信息数据库等。

然后,对疫情数据进行分析,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群特征等,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疾病流行规律的研究,找出疾病的传播途径和感染源。

要及时发布监测分析结果,以便相关部门和公众了解疫情动态和趋势,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分析面临着一些挑战。

由于食源性疾病的发病周期短,传播速度快,监测分析需要及时性和准确性。

食源性疾病的病例可能涉及到多个具体的食品,传播途径复杂,监测分析难度加大。

食源性疾病的病例可能分布在不同的地区和环境中,监测分析需要多部门协作,增加了工作难度。

食源性疾病的病例可能涉及多个人群,包括患者、隐性感染者和携带者,监测难度加大,需要进行综合分析。

近年来,全球范围内不断发生食源性疾病的疫情,给人们的生活和健康带来了相当大的威胁。

以美国为例,2018年,美国爆发了一起大规模的沙门氏菌食源性疾病疫情。

在这次疫情中,共有上千人感染沙门氏菌,其中多人死亡。

食源性疾病监测方案

食源性疾病监测方案

食源性疾病监测方案一、目的食源性疾病监测的目的是收集和分析食源性疾病的发病及流行趋势,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掌握疾病负担,以利及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和监管措施。

二、监测内容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共包括四项内容:一是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二是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三是食源性疾病事件监测,四是食源性致病菌分子溯源。

(一)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通过对个案病例信息的采集、汇总和分析,了解重要食源性疾病的发病及流行趋势,及时发现食源性疾病聚集性病例、死亡病例和流行线索。

1.监测机构开展食源性疾病诊疗的医疗机构,包括综合医院(含中医医院)、儿童医院、妇产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

2.监测对象由食品或怀疑由食品引起的生物性、化学性、有毒动植物性的感染性或中毒性病例、异常病例及横纹肌溶解综合征病例等,重点关注婴幼儿、中小学生、孕产妇等病例,由定型包装食品引起的病例,以及发生在餐饮服务单位的病例。

(一)感染性病例:出现腹泻,可伴有腹泻、恶心、呕吐等胃肠道症状的病例,也包括怀疑由食品引起的神经系统、呼吸系统等症状的病例。

(二)中毒性病例:具有生物性、化学性或有毒动植物性等因素引起的相关中毒症状病例。

(三)异常病例:根据临床表现、实验室和辅助检查等无法做出明确诊断的就诊病例。

3.监测程序(1)病例信息采集医生在诊疗活动中,发现其接诊病人属于监测对象时,应询问饮食暴露史,包括可疑食品名称、进食场所、购买地点等,填写《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

(2)病例信息报送①医疗机构应在确诊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填报病例信息。

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在每个工作日内对辖区内病例信息的准确性进行审核,每级审核并向上一级疾控中心上报信息的时间不超过2个工作日。

③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在每个工作日内汇总、分析辖区内病例信息。

并进行聚集性识别,发现有共同食品暴露史的聚集性病例或食品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核实,核实后2个工作日内向本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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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方案 解读
一、工作依据 二、病例定义 三、监测对象 四、监测内容 五、信息报送 六、数据分析利用 七、2016年驻马店市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计划
一、工作依据
2015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
全法》第二章第十四条明确说明:“国家建立食品安全 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 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1.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接到哨点医院的病例信息后7 天内对辖区内的监测数据进行审核,对上报的数据质 量严格把关,审核后上报。省疾控对所上报的数据进 行抽查审核。 2.负责管理审核所辖范围的所有哨点医院的监测数据。 3.如接到哨点医院上报的食源性异常病例报告卡,并协 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时组织信息核实后,应通过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填写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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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监测对象
对由食品或怀疑由食品引起的生物性、 化学性、 有毒动植 物性的感染性或中毒性病例、异常病例进行监测。重点 (优先)监测对象包括: 1. 感染性病例:有可疑食物暴露史的感染性腹泻病人,临床 表现为腹泻,可伴有腹痛、发热、恶心、呕吐等症状的病 例。 2. 中毒性病例:有可疑食物暴露史,并具有生物性、化学性 或有毒动植物性等因素引起的相关中毒症状病例,如农药 中毒、亚硝酸盐中毒、毒蘑菇中毒、菜豆中毒、肉毒毒素 中毒、米酵菌酸中毒、河豚毒素中毒等。具体见附录 2《 常见食源性疾病的诊断要点》。 3.异常病例:有可疑食物暴露史,无法做出明确诊断的病例, 如三聚氰胺奶粉事件中的婴幼儿肾结石病例。
1.县(区)疾控、市疾控在接到哨点医院的病例信息后7 天内对辖区内的监测数据进行逐级审核, 对上报的数 据质量严格把关,审核后上报。省疾控对所上报的数 据进行抽查审核。 2.负责管理审核所辖范围的所有哨点医院的监测数据。 市疾控负责在食源性疾病监测网报系统中添加所辖市 区内的区疾控中心账号,负责添加今年新增的医院, 负责将以往的医院和今年新增的医院一起统一更改病 例编码规则。负责所辖县区疾控和哨点医院的系统用 户管理(查找用户名,初始化密码等)。 3.如接到哨点医院上报的食源性异常病例报告卡,并协 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时组织信息核实后,应通过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填写并上报。
四、监测内容
1. 食源性疾病病例 临床医生负责病例信息的采集,填写《食源性疾病病例 监测信息表》(附表1-1),主要内容包括:病例基本信 息、临床症状与体征、初步诊断、饮食暴露史、标本采 集信息等。 2.食源性异常病例 临床医生发现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后,填写《食源性异 常病例报告卡》(附表1-5) ,主要内容包括:基本信 息、临床症状与体征、检查结果、主要诊断、可疑病因、 可疑食品、上报原因等。
2. 食源性异常病例信息。 (1) 临床医生发现符合定义的食源性异常病例后,哨点 医院应及时组织专家会诊,确认后将《食源性异常病例 报告卡》》 (附表 1-5)及病历复印件上报至所在地疾 病预防控制中心。 (2)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报告卡并审核后,应 立即向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汇报,并协助卫生计生行 政部门及时组织信息核实。 (3)信息确认后,由哨点医院所在地疾控中心通过“食 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填写并上报,同时将信息反馈 哨点医院。
排除以下情况
本监测中食源性异常病例不是临床上的“疑难杂症”,
以下情况不属于本次监测的范畴:
(1)国家法定传染病; (2)原因明确的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个案或事件 ;
(3)诊断不清的疑难杂症;
(4)未经试点医院会诊、也未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 家会诊确定的异常病例;
(5)与食品不相关的异常病例。
二、化学性
有机磷农药
蔬菜、拌种粮食、杀虫剂或容器意外污染
瘦肉精(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
误食喂养过瘦肉精的猪肉
亚硝酸盐
当做食盐误用,常发生在工地食堂
急性剧毒鼠药
投毒、误用、意外污染
三、有毒动物
河豚鱼中毒
青皮红肉的鱼(组胺中毒)
贝类毒素中毒
四、有毒植物
菜豆类(皂素、血清凝集素)中毒
临床表现、实验室和辅助检查等无法做出明确诊断的 就诊病例。
什么是食源性疾病
• 食源性疾病 (foodborne diseases)
–凡是通过摄取食物而使病原体进入人体,以致人体患感染性或中毒 性疾病,统称食源性疾病——WHO(1984) –因食用食物而引起的任何感染性或中毒性疾病。——WHO《食源性 疾病暴发:调查和控制指南》 –因进食被污染的食品而导致的疾病——美国食源性疾病暴发应对促 进委员会(CIFOR) –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 食 物中毒。—食品安全法(2015)
第七章第一百零四条指出:“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
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当按照规定 及时将相关信息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 告。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 ,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监测内容
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
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是通过对个案病例信息的采集、汇总和分析,
八、寄生虫
畜肉旋毛虫ຫໍສະໝຸດ 猪囊(绦)虫福寿螺广州管圆线虫 淡水虾蟹肺吸虫 红菱中的姜片虫 弓形虫
淡水鱼(虾)肝吸虫
食源性异常病例定义
食源性异常病例
由食品或怀疑由食品引起,根据临床表现、实验室和辅助检查等无法做出明 确诊断的就诊病例或事件(如三聚氰胺奶粉事件中的婴幼儿肾结石病例)。
食源性异常病例
“食源性异常病例”,其定义或概念应该是宽泛而非特定的,涵盖
医院发现之后报告疾控,疾控核实之后由疾控上报。
(一) 病例信息的汇总与分析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哨点医院每日汇总分析辖区内病例信 息、病原学检验结果、分子分型结果,发现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当 及时进行信息核实 1. 同一哨点医院短时间内发现2 名或2 名以上食用同一食物或在同一 就餐(送餐)场所共同就餐后出现症状相似的聚集性病例或原因不 明的异常病例。 2.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哨点医院应对病例信息、病原学检验结 果进行分析,发现超过既往发病水平(基线水平)的聚集性病例。 3.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对辖区内食源性致病菌分子分型结果进 行汇总,通过聚类分析发现聚集性病例。 4.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哨点医院发现 1 名或 1 名以上严重危害人 体健康的食源性中毒病例
了解重要食源性疾病的发病及流行趋势,及时发现聚集性病例和 暴发线索,提高食源性疾病暴发和食品安全隐患的早期识别、预 警与防控能力。
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由省(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哨点
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监测。按照2016年国家食品安全风 险监测工作要求,2016 年各省(区、市)哨点医院应当覆盖每个 县级行政区域的所有二级及以上医院。
吃药品引起的各类疾病或症状都不算食源性疾病,因为 药品不属于食品
吃完头孢类抗生素等药物后再喝酒引起的双硫仑样反应, 不算食源性疾病
食源性疾病三要素
• 食品——传播病原物质的媒介 (vehicle)
致病 因子
食品 临床 后果
• 致病因子(pathogenic agents)——食物中所含有的
1. 哨点医院应在病例就诊后 2 个工作日内通过“食源性 疾病监测报告系统”报送监测信息。 2.每月每家医院至少上报30例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全年 至少上报180例病例信息。 3.除了15家主动监测的医院外,其余医院均不需要报病原 学检验的样本信息,但是必须上报可疑食物暴露信息。 4.各哨点医院要认真学习《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手册》, 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指定专人负责,按时报送数据,确 保各项监测任务圆满完成。
导致人体罹患食源性疾病的病原 物质 • 临床综合征(syndromes)—— 急性中毒或急性感染性表现
食源性疾病
食源性疾病分类
化学性因素 细菌
有毒植物
分类
有毒动物
真菌及毒素
病毒
寄生虫
一、细菌性
最常见、最主要
副溶血性弧菌 沙门菌 蜡样芽胞杆菌 大肠埃希菌 变形杆菌 金黄色葡萄球菌及肠毒素 志贺氏菌(痢疾、菌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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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源性异常病例
举例:三鹿奶粉所致婴儿罹患“肾结石”事件满足了上述特征
由于我国婴幼儿肾结石自然发病率低于十万分之一,因此婴幼儿罹
患“肾结石”本身就是一种罕见的健康损害事件;
其次摄入三鹿奶粉后出现婴幼儿死亡事件; 三是短时间内被诊断为“肾结石”的婴幼儿病例异常数增多,与往
年相比发病率异常增高(如兰州市某医院自2008年6月收治第一名肾 结石患儿后短短两个月内,收治的肾结石患儿迅速上升到14名)原 因无法解释
新鲜黄花菜(秋水仙碱)中毒
发芽土豆(龙葵素)中毒
果核仁(含氰甙类植物)中毒
五、毒蕈中毒(毒蘑菇中毒)
1、肝肾损害型 2、神经精神型
3、溶血毒型 4、胃肠毒型
六、真菌及毒素
霉变甘蔗(3-硝基丙酸)中毒
赤霉病麦(镰刀菌毒素)中毒
七、病毒
甲、戊型肝炎病毒 如:毛蚶
诺如病毒(近年来食源性疾病主要原因之一)
五、 信息报送
1. 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
哨点医院应在病例就诊后 2 个工作日内通过“食源
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报送监测信息,区县级和地市 级疾控中心在接到哨点医院的病例信息后7天内对辖 区内的监测数据进行逐级审核后上报,省级疾控中心 对辖区内的监测数据进行审核后上报国家食品安全风 险评估中心。
医院直接上报,疾控审核。
范围是可能与食品有关并且具有以下一个或数个特征的一些疾病: 1.疾病的临床表现(如症状、体征、实验室和辅助检查结果及病程) 和流行病学特征(人群分布、时间分布和地区分布等)与现有的诊 疗经验和专业判断明显不符,用现有的临床专业知识和经验无法合 理解释; 2.病情/健康损害严重或导致死亡,无法得到合理解释; 3.同一医疗机构接诊的类似病例数异常增多,超过既往水平且无法得 到合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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