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涉林案件的表现形式及防范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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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森林破坏现状及保护对策(小编整理)

浅谈森林破坏现状及保护对策(小编整理)

浅谈森林破坏现状及保护对策(小编整理)第一篇:浅谈森林破坏现状及保护对策浅谈森林破坏现状及保护对策【内容摘要】随着不断增长的经济和人口压力,森林消失和森林破坏的形势日趋严重,近年来,全国发生的多起森林遭受破坏的大案,造成的损失都是无法用简单的数据来比拟的。

因此,如何更好的保护森林资源,成为迫在眉睫,且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森林资源遭到重大破坏的一个重要原因即是乱砍滥伐、乱占林地现象的屡禁不止,笔者多年从事森林保护工作,重点就这一现象产生的缘由展开分析,并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对策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森林涉林案件森林保护对策森林是人类最早的家,衣食住行都源于此,后来祖先们搬出森林,但仍仰赖森林提供生活所需,森林与人类从很久远的年代开始,已成为密不可分的部分。

然而,由于人们对森林木材资源的大量消耗与破坏,地球上的森林面积在逐年变小,引起了多方面的环境问题,例如干旱少雨、气候变暖、水土流失、沙尘暴和空气污染加重等。

因此,森林对环境和生态的价值远远高出了它提供木材的价值。

一、森林的重要性(一)森林是天然的制氧工厂氧气是人类维持生命的基本条件,文献记载,一个人要生存,每天需吸入0.8kg氧气,排出0.9kg二氧化碳。

据研究测定,树木每吸收44g的二氧化碳,就能排放出32g氧气;树木的叶子通过光合作用产生的葡萄糖,1g就能消耗2500L空气中所含有的全部二氧化碳。

而10m2的森林或25m2的草地就能把一个人呼吸出的二氧化碳全部吸收,供给所需氧气。

就全球来说,森林绿地每年为人类处理近千亿吨二氧化碳,为空气提供60%的净洁氧气。

(二)森林是空气的净化物随着工矿企业的发展以及人类生活用矿物燃料的剧增,受污染的空气也开始威胁人类健康,其中二氧化硫就是分布较广、危害较大的有害气体。

据测定,森林中空气的二氧化硫要比空旷地少15%~50%。

若是在高温高湿的夏季,随着林木生理活动的旺盛,森林吸收二氧化硫的速度还会加快。

相对湿度在85%以上,森林吸收二氧化硫的速度是相对湿度15%的5~10倍。

浅论涉林纠纷信访案件增多的原因及对策建议

浅论涉林纠纷信访案件增多的原因及对策建议

浅论涉林纠纷信诉案件増多的原酿对策建议党治坤2012年渭源县全面完成了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工作,实现了“产权归属清晰”“山有其主”,确立了农户经营主体地位,激发了林农参与林业经济经营和保护森林资源的积极性,增加了林农收入。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涉林信访案件逐年增多,笔者结合自己的本职工作,对近年来涉林信访事项的表现形式、产生问题的原因进行了认真梳理和研究思考,在此基础上提出对策建议。

一.存在的主要涉林信访事项仔细梳理渭源县涉林信访案件,其主要经济纠纷大致集中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最近几年国家政策调整,基建项目缩减,工程建设机械化水平不断提高,致使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过剩,大量农民工返乡务农。

同时国家加大了对西部生态环境建设项目投资,提高了公益林补助资金。

生态林业补助由2010年每亩3元增长到2020年的每亩16元;公益林补助由2010年每亩5元增长到2020年每亩16元,草原补助由2010年每亩2.1元增长到2020年的每亩4.6元。

发放补助时由于土地界限不够清晰,引发纠纷导致涉林农户上访。

二是国家大型基建项目过境征地补偿。

2012年国家大型基建项目兰渝铁路经过渭源县,征占用林地农户之间、农户和征地国土部门之间、农户和村社之间,因利益纠纷导致农户信访。

三是村民房前屋后、自留山、自留地、林缘地带、田间地境上的树木所有权纠纷。

二.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深入分析这些案件,一个共同点就是村民遇到此类案件,几乎都没有走法律程序,而是直接找政府和相关部门,或写举报信给政府和相关部门,笔者分析主要是基于以下三方面的原因。

一是村民发生林权纠纷矛盾,走信访之路维权要比依法维权之路解决问题来得快,这是从上世纪八十年代沿袭至今的农民维权的基本形态。

中国农民通过信访渠道解决了自己大大小小正当的利益诉求,一直存在着“信访不信法”“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维权思想,这是村民走信访道路的现实原因。

二是西部农村群众普遍法律意识比较淡薄,文化素质较低、法律知识欠缺,跟不上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在繁忙的生产生活中不愿花费较多时间去参与诉讼活动。

森警征文:滥伐盗伐林木涉林案件的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

森警征文:滥伐盗伐林木涉林案件的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

森警征文:滥伐盗伐林木涉林案件的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第一篇:森警征文:滥伐盗伐林木涉林案件的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是一个森林覆盖率达67.8%的林业资源大县,现有林地面积558万亩,活立木蓄积量1167万立方米。

近年来,随着林业经济的发展,滥伐林木、盗伐林木案件的发生率也高,且有逐年上升的趋势。

其中,县检察院所查办的滥伐林木、盗伐林木案件为23件,占当年涉林案件总数(40件)的57.5%;,我院所查办的滥伐林木、盗伐林木案件为21件,占当年涉林案件总数(31件)的67.7%;1至11月份,我院所查办的滥伐林木、盗伐林木案件为36件,目前占已查处涉林案件总数(51件)的70.5%。

这是一类严重破坏森林资源、破坏气候环境、引起水土流失等方面的危害性案件。

笔者拟结合我院所查处的涉林案件,就滥伐林木、盗伐林木案件的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进行初浅分析。

一、滥伐林木、盗伐林木案件的特点1、涉案人员以农村中的农民和农业人员为主。

2、涉案人员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多为初中文化以下的人员。

3、涉案人员多为单人作案向结伙形式作案转化。

4、此类案件多发生在林场和森林资源集中的偏远地区,查处有一定难度。

5、盗伐、滥伐树种多以集体林木资源中的经济林和杂木树种为主。

二、涉林案件频发的原因1、涉案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法制观念不强。

近年来,虽然在农村地区加强了与森林资源有关普法的宣传力度,但是普法宣传力度还待加强、普法效果还不明显,农民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还不十分了解,对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漠然视之,对盗伐林木、滥伐林木的违法行为不以为然。

普遍存在先砍树,后办证,或者根本就没有考虑要办证的现象。

直到森林公安或林业部门工作人员找上门来,才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

如:黄某滥伐林木一案,黄某砍伐自己承包的林地上的树木卖给木材经营商,在明知木材经营商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仍旧和木材经营商一起砍伐林木,当森林公安人员找到他们时,才意识自己涉嫌滥伐林木,触犯了法律。

涉林案件 调研报告

涉林案件 调研报告

涉林案件调研报告概述涉林案件是指在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中涉及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包括非法砍伐、盗伐、非法收购、非法运输、非法销售林木等行为。

这些案件对森林资源的破坏性影响严重,给生态环境和社会经济带来了负面影响。

本报告旨在调研涉林案件的现状和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背景中国是拥有丰富森林资源的国家,森林覆盖率在全球范围内位居较高水平。

然而,由于经济发展和人类活动的影响,涉林案件在一些地区频发。

这些案件直接导致了森林资源的破坏,对生态系统的平衡和稳定性造成了严重威胁。

调研方法为了全面了解涉林案件的情况和原因,我们采取了以下调研方法:1.文献综述:通过查阅相关文献和报告,了解涉林案件的背景和发展趋势。

2.实地调研:前往涉林案件频发地区,与相关部门、专家和当地居民进行访谈,并收集相关数据和信息。

3.数据分析: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整理和分析,以获取客观的事实依据。

调研结果案件类型在调研中,我们发现涉林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类型:1.非法砍伐:未经批准或超越许可范围的砍伐行为,导致森林资源的直接损失和生态系统的破坏。

2.盗伐行为:盗伐者趁夜间或监管不力的情况下,偷偷砍伐森林,获取非法利益。

3.非法收购:一些企业或个人通过非法手段收购盗伐的木材,为其牟取暴利。

4.非法运输:未经合法手续或违反规定的木材运输行为,包括使用非法证件、超载、运输途中销售等。

5.非法销售:将非法获得的木材投放到市场上进行销售,使其进入合法的供应链。

影响因素在对涉林案件的调研中,我们发现了一些常见的影响因素:1.经济利益驱动:林木资源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一些人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而进行非法砍伐、盗伐等行为。

2.监管不力:对于林业资源的监管力度不够、监管手段和方法滞后,容易导致涉林案件的频发。

3.贫困问题:一些地区经济发展滞后,居民缺乏经济来源,非法砍伐森林成为他们获取生计的手段之一。

4.教育普及程度不高:由于教育程度不高,一些人对森林资源保护的重要性缺乏认识,容易参与非法砍伐等活动。

涉林案件 调研报告

涉林案件 调研报告

涉林案件调研报告调研报告:涉林案件引言:涉林案件是指违反林业法律法规,对森林资源进行非法砍伐、毁坏、侵占或其他违法行为的案件。

这类案件对森林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构成严重威胁,对于维护生态平衡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次调研旨在深入了解涉林案件的发生原因、特点以及相关的法律政策,并提出有效的对策措施,以期为涉林案件的预防和处理提供有益参考。

一、涉林案件的发生原因:1. 利益驱动:由于森林资源的稀缺性以及市场需求的增加,个别人士为了追逐高额利润,非法砍伐森林资源,进行非法经营;2. 执法不严:森林资源管理部门的监管不力,导致非法行为者可以逃避控制和惩罚;3. 缺乏意识:一些地区居民缺乏对森林资源保护的认识,对涉林违法行为缺少警惕性和责任心;4. 林业管理体制不完善:林业管理部门以及相关执法力量的分散和不协调,导致监管体系薄弱,易于被非法行为者利用。

二、涉林案件的特点:1. 遍布全国:涉林案件几乎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存在,不仅仅是发达地区,也涉及到贫困地区;2. 多发于边远地区:由于边远地区交通和通信条件的限制,涉林案件容易被非法分子突破;3. 多元化违法行为:涉林案件不仅仅限于森林砍伐,还包括违法采伐珍稀濒危物种、非法捕捞、盗猎等;4. 利益链条复杂:非法砍伐森林资源往往牵涉到多个环节,形成一条复杂的利益链条;5. 矛盾突出:资源保护和经济利益之间的矛盾是导致涉林案件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法律政策及对策措施:1. 完善法律体系:加大对涉林案件的司法追究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违法行为的成本和风险;2. 加强执法力量:加大执法力量的投入,提高执法水平和效能,加强对林业资源的监控和巡查力度;3. 宣传教育:加强对公众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社会公众对涉林案件的意识和自觉性;4. 创新管理机制:建立集中统一的林业管理体制,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5. 开展经济转型:推动林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经济转型,减少对非法砍伐的诱因。

浅析涉林渎职犯罪

浅析涉林渎职犯罪

浅析涉林渎职犯罪新宁县地处湘西南边陲,是湖南省的重点林区县,林地面积19.25万公顷,占地总面积70.8%,活立木蓄积量700.5万立方米,森林覆盖率65.4%,森林资源丰富,林木采伐量大,涉林渎职犯罪也相对比较突出,林业系统职务犯罪总体呈高位运行,逐步上升。

2009-2012年来,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处了林业人员涉嫌渎职犯罪案件6件9人,通过对这些案件的办理,进行以下分析:一、涉林渎职犯罪的特点(一)乡镇林业站人员渎职犯罪比较突出。

在我院立案查处的6件9人涉林渎职案件中,全部都是乡镇林业站人员,而其中涉案的基层林业站站长、副站长占大多数,占总件人数的78%,这些情况表明,基层林业站负责人职位不高、官不大,但职责重大,权力不小,容易成为渎职犯罪的高发群体,他们是从事林政执法的最基层人员,行使着当地林政管理的职权,在林政管理的第一线最容易滋生渎职腐败。

(二)玩忽职守犯罪比较突出。

在我院立案查处的6件涉林渎职案件中,其中玩忽职守案件就有4件,占66%,滥用职权案件1件,占17%,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1件,占17%。

林业人员所涉及的案件主要集中在与林业人员履行职责有关的如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四类案件,我县林业人员玩忽职守犯罪比重较大,说明基础林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职责意识比较淡薄。

(三)渎职犯罪主要集中在林木采伐管理环节。

我县是一个林区县,林木采伐量大,林木采伐管理权力较大,很容易滋生腐败,我院查办的6件涉林渎职案件,发生在林木采伐管理环节的有5件,占总数的82%,伐中检查环节犯罪最为严重,成为林业人员渎职犯罪的高发部位。

(四)违法犯罪后果严重。

每一起涉林渎职违法犯罪案件都造成大量林木被乱砍滥伐,我院查办的6件涉林职务犯罪案件中,其中4件玩忽职守案都造成几百方林木的滥伐,其危害是不可小视的,这与我县大力开展“壮美崀山,绿色新宁”行动,着力培育森林资源,创建生态旅游强县背道而驰,理应对此予以高度重视并加大打击力度。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在林业领域的挑战与对策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在林业领域的挑战与对策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在林业领域的挑战与对策近年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在全国范围内深入开展,取得了显著成果。

然而,在林业领域,这一斗争面临着一系列挑战。

本文将从林业领域的实际情况出发,探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在林业领域的挑战与对策。

一、林业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挑战1.林业资源分布广泛,涉及地域广阔,难以实现全面覆盖。

我国林业资源分布不均,南方林区和北方林区差异较大,而且林业资源丰富的地区往往地处偏远,交通不便,这给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2.林业领域黑恶势力形式多样,难以识别和打击。

林业领域黑恶势力有的以家族、宗族为纽带,有的与地方势力勾结,甚至有的与境外犯罪组织有关联。

这些势力形式复杂,难以识别和打击。

3.林业领域涉及利益巨大,黑恶势力抵抗力强。

林业资源具有很高的经济价值,涉及到木材、矿产、旅游等多个产业。

黑恶势力往往与这些产业中的不法分子勾结,形成利益链条。

这使得他们在打击过程中具有较强的抵抗能力。

4.法律法规不健全,执法手段有限。

虽然我国有关林业管理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存在执法手段有限、法律空白等问题。

这使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在林业领域的开展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约。

二、林业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对策1.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林业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同时,要充实林业领域执法力量,提高执法效能。

2.加大打击力度,严惩黑恶势力。

对于林业领域的黑恶势力,要采取零容忍态度,加大打击力度,严惩违法犯罪分子。

对于涉及国家利益、群众利益的重大案件,要挂牌督办,确保案件办理取得实效。

3.深化部门协同,形成合力。

林业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需要多个部门协同配合,形成合力。

林业、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共同打击林业领域的黑恶势力。

4.强化法治保障,完善法律法规。

针对林业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实际情况,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打击黑恶势力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浅析涉林职务犯罪的现状和预防对策

浅析涉林职务犯罪的现状和预防对策

浅析涉林职务犯罪的现状和预防对策林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具有生态、经济和社会三大效益,涵盖第一、第二、第三三大产业,管理着林地、湿地、沙地三大块国土,林木、森林、野生动物、野生植物等都是林业的工作对象,肩负着保护自然生态、维护生态安全的重任,其所具有的功能是其他任何一个行业都无法替代的。

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林业生态建设。

XX年中央“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明确提出:“在贯彻可持续发展中,要赋予林业重要地位;在生态建设中,要赋予林业以首要地位;在西部大开发中,要赋予林业以基础地位。

”党中央、国务院对于林业部门寄予殷切厚望,委以重任,全社会对林业部门高度关注,这些都要求我们林业部门的同志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对子孙后代负责的历史使命感,全力以赴地做好本职工作。

林业生产周期长,破坏容易恢复难,特别要重视征占用林地、林木采伐等关系长远的大事,重视自然保护区、重要湿地等生态重点区位的保护,防止因个别人的不作为、乱作为,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但随着林业改革发展,各种利益矛盾逐渐凸显,由于林业管理机制体制又存在先天缺陷,一些单位和个人受经济利益驱动,法纪观念淡薄,导致职务犯罪、违规违法办事等问题时有发生。

—、涉林职务犯罪的趋势及特点目前,林业渎职侵权犯罪在全国来讲形势严峻,据有关统计,XX年1月至XX年3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查办林业领域工作人员涉嫌渎职侵权犯罪889人,占同期立案侦查行政执法人员渎职侵权犯罪总数的24.54%,居各行业之首。

广东省的情况也不容乐观,据统计,XX至XX年8月间,广东省检察机关共查办林业系统渎职犯罪案件就有32件34人。

林业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主要特点是:一是一些林业工作人员,特别是一些基层林业部门领导、工作人员等玩忽职守,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滥伐林木的违法犯罪行为制止不力,或放纵滥伐林木行为。

二是无视森林法律法规,盲目发展。

某些地方政府的主管领导出于本地方利益或为了追求短期经济效益,对本辖区内的乱砍滥伐林木事件视而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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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涉林案件的表现形式及防范对策近年来,国家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逐步改善,林业建设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

但同时由于种种原因,特别是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违法行为,导致一些地方乱砍滥伐林木案件屡有发生,乱占林地现象比较普遍,使森林资源遭到较大破坏。

据统计,近两年平桥区林业公安机关共查处各类林业案件142起,处罚各类林业违法犯罪分子273人。

平桥区检察院渎检科近年来共立案查处乡镇主管林业领导和林业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渎职案件4件,这些人员的渎职行为共导致滥伐林木近千亩,毁林5万余株,给当地林业资源造成重大损失。

笔者结合办案实践,试对目前涉林案件的主要表现形式做一分析并提出一些对策。

一、目前涉林案件的主要表现形式:1、农村滥伐林木现象比较普遍。

由于近年来林业公安部门对盗伐林木犯罪打击力度日益加大,《森林法》等有关法规的深入宣传贯彻,盗伐林木现象已基本得到遏制。

但同时一些农民出于毁林开荒或其它目的,不办理有关采伐手续,擅自滥伐集体或个人所有的林地;或也办理一定的采伐手续,但故意逃避有关监督管理,采取批少伐多等手段大肆滥伐林木。

2、某些乡镇政府默许本辖区的毁林事件。

这些乡镇政府的主管领导,出于本乡镇地方利益,或为了追求短期经济效益,对本辖区内发生的乱砍滥伐林木事件视而不见。

更有甚者,个别主管领导肆意超越自己权限,擅自批准社会上一些人员大肆采伐林木,给当地森林资源造成严重破坏。

如我科1999年立案查处的平桥区邢集镇人大主席团副主席方某涉嫌滥用职权案,1998年8月至11月间,方某超越职权范围,违反森林法有关规定,不经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同意孙某、宁某等伐树,致使该镇173亩林木被滥伐,被伐树木8000余株,给林业资源造成重大损失。

3、少数基层林业部门工作人员执法随意性大。

他们出于小团体的经济利益,对涉林案件的违法犯罪分子压案不报,以罚代刑,降格处理。

有的有法不依,严重不负责任,对持证采伐者疏于管理监督,导致其随意扩大采伐面积,更改采伐方式,造成林木资源的破坏。

如我科2002年立案查处的王岗乡林业工作站负责人汪某涉嫌玩忽职守案,1999年10月至2000年元月间,村民孙某持证采伐,但在采伐中随意更改采伐方式,并超范围采伐,汪某上山查看时发现此情况但未采取任何措施予以制止,致使273亩林木被滥伐,株数14600株。

4、多方干预造成林业部门执法不能。

随着近年来经济建设步伐不断加快,在部分机关单位建办公住宅区、施工企业修路筑桥过程中,不经林业主管部门同意,不按法律规定交纳植被恢复费,在向当地乡镇政府或村组、群众支付少量补偿费后,擅自圈占大量林地改做其它用途。

林业主管部门在查处过程中,由于领导出面干预,相关部门协调难以实现,导致查案阻力大,最后只能不了了之。

5、土地管理部门执法违法,边审边犯。

该部门不遵守《森林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不严格把关,在征占用林地方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违法发放土地使用证;或出于部门利益,在收取本部门相关费用后,明知征占用林地方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仍非法批准其征用、占用大量林地性质的土地,导致许多城镇周围、公路沿线的林地、宜林地遭到严重破坏,失去林业利用价值。

二、对策1、有关职能部门利用多种形式,深入乡镇、村组和山区农户等基层进行《森林法》等有关法规及有关环保知识的普及教育,提高当地农民及全社会的法制、环保意识,坚决实行依法治林。

同时充实基层林业管理队伍,保证经费等物质支持及时到位,同时赋予其一定的行政执法权,以便及时、有效地制止乱砍滥伐林木等违法犯罪行为。

2、结合检察机关开展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预防工作,深入在涉林案件中多发、易发渎职犯罪的地方或部门,加强国家森林法规和刑法关于渎职犯罪有关规定的宣传教育,增强有关主管领导和工作人员按照职责要求严格依法行政的观念,以达到从源头上预防此类渎职犯罪的目的。

3、结合大力查办涉林案件中发生的渎职犯罪案件,及时向发案地方或部门发出检察建议,或结合案例以案释法,提高有关人员执法水平,促使其依法行政,文明行政;或指出其队伍建设管理上的漏洞和不足,帮助其理顺林业管理体制,加大林政执法队伍建设,达到更有效地管理森林资源,打击涉林违法犯罪的目的。

4、总结以往查办林业主管领导和林业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有效经验和手段,根据其犯罪的特点和规律,加强执法监督,对林业执法过程中暴露出的职务犯罪行为,坚决予以打击,通过再查办一批有震动、有影响的渎职犯罪案件,促进林业工作人员严格执法,以便有效、及时地打击破坏林业资源行为。

5、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把森林资源保护纳入目标管理,乡镇主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

指派专门执法人员对采伐地点、木材市场、木材经营加工点等处加强监管,整顿流通秩序。

对在监管中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执法人员,由渎检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建议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认真学习、研究林业部门的相关法律法规,不越权,不违规,在严格执行征、占用林地审批制度后再依法办理土地审批手续,切实加强管理,坚决制止随意侵占、破坏林地的行为。

林业资源与人类生存息息相关,它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破坏森林就是破坏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坏境,破坏全球的生态平衡。

森林作为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森林整体资源的优劣消长,涉林违法犯罪的发生多与少,对我国的生态环境的平衡,及落实中央提出的可持续发展战略,都有着不可估量的义意。

近几年来,我局辖区内的涉林违法案件的发生成上升趋势,涉林犯罪对我国的生态环境和能源资源造成了极大的破坏,此类案件也成了近几年来林区审判机关重点打击的对象。

主要包括盗伐林木、盗窃木材、毁林开荒、非法狩猎等各类涉林刑事案件。

这其中有历史遗留因素,也有现实因素、有客观因素也有主观因素,总的看重视不够,执法不严规章制度不建全落实不全面,这些都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因。

一、涉林犯罪案件主要特点1、盗伐林木、毁林开荒、非法狩猎呈逐年上升趋势。

2、盗伐林木、毁林开荒、盗窃木材背后有着利益趋动的因素,因而盗伐林木、毁林开荒案件经常发生。

二、涉林案件犯罪的主要原因1、东方红林业局辖区内外来人口增多,而且无业人员多,无就业的人员没有生活出路,常年到山上盗伐林木,特别是在冬季没事做时,就常上山盗伐林木,卖到附近的木材加工厂,东方红林业局,施业区内的木材加工厂,多是地方开办的,林业局无法关闭。

辖区内村屯的农民土地少,靠种地保障生活不能满足生活需要,同时随着粮食价格的上涨,农民对土地的需求,在春季常去林中毁林开荒,这些农民他不知道林地是不能开地的,有些农民知道林地内是不允许开荒种的,但是抱着侥幸的心理也常上山盗伐林木,毁林开荒,农民在湿地内开荒种地,不受法律的追究,只是行政上给予罚款处理。

因此盗伐林木、盗窃木材、毁林开荒的现象屡禁不止。

林业局辖区内有着许多林蛙养殖点,在冬季因为要烧柴取暖,携带油锯见树就伐,将伐倒的树木当烧柴,也是常有的。

2、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保护和管理森林资源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外来人员的法制宣传、法制教育不到位,也是不可忽视的方面,在东方红林区周边村屯,许多村民法制观念,特别是环境资源保护意识淡薄。

林业局周边的农民对资源保护、国有林木能否随便采伐、森林案件的立案标准等方面的法律知识几乎一无所知,认为没钱用时就上山伐树卖钱是应该的,没有从思想上给予足够的重视,导致有些人无意中触犯了法律。

3、对滥伐林木犯罪刑事处罚较轻,震慑力不足。

盗伐林木行为人大多是一次性盗伐林木数量少,多数案件刚够立案标准,往往能够获得一定程度的宽容,由于犯罪成本较低、风险小,客观上助长了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和冒险心理,使得犯罪分子敢以身试法,为所欲为。

三、涉林案件犯罪的对策措施1、加大对林场、村屯普法宣传力度,形成重视资源保护的社会氛围。

预防和遏制盗伐林木犯罪,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涉林普法宣传力度,特别是对林场干部、林场主管林业资源干部和群众的相关宣传。

林业行政执法部门、政法部门特别公安机关森保大队,应相互配合,深入林场、村屯,采取发放法律知识小册子、选取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开展法律咨询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将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涉林案件有关罪名及立案标准等传播到群众的心中,不断增强林场居民、村屯农民及外来人口的法制观念和对违法犯罪危害性的认识,从源头上减少犯罪的发生。

2、加强林业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素质和能力。

加强林业执法队伍建设,在加大对林业执法的投入、充实基层执法队伍的同时,加强林业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培养、法律法规学习和业务知识培训,提高执法人员执法素质和业务能力,切实做到严格执法,不徇私情。

3、加大林业执法部门的监管力度,促进依法履行职责。

要充分发挥林业执法部门在保护森林资源、预防盗伐林木、毁林开荒、盗窃木材、非法狩猎等方面的职能作用。

进一步规范执法操作规程,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严格执法责任追究,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林业执法部门要严格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森林法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达到立案标准的要移送公安机关进行立案查处。

并结合审判机关刑事打击效果,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司法建议活动,协助开展行业整顿,促进依法认真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以达到震慑和惩戒犯罪分子的目的。

对毁林开荒所种的土地由林场收回,并由毁林开荒者植树并进行管理,确保林木的成活,让犯罪分子不能再继续耕种毁林开垦的土地,只有这样才能更有效遏制滥伐林木案件的发生。

2006年以来,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涉林刑事犯罪严重,案件逐年上升。

据统计,2006年批准逮捕涉林刑事案件8件13人,分别占全年总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数和人数的7.8%和7.5%;2007年批准逮捕涉林刑事案件14件26人,占全年总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数和人数的14.8%和17.2%;2008年仅1至7月,批准逮捕涉林刑事案件15件17人,占此期间总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数和人数的21.8%和18.7%.涉林刑事案件的骤然增多,不仅严重影响社会稳定,而且破坏了生态平衡,必须引起有关部门和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下面就涉林刑事犯罪增多的特点、原因及对策作简要分析,以便更好地预防和遏制此类犯罪的发生。

一、涉林刑事案件增多的特点1、失火案件呈高发性态势。

据批准逮捕数据统计,2006年为3件3人,2007年上升为5件12人,2008年仅1至7月就高达13件15人,其中最大一起案件造成过火有林面积达300余公顷。

2、涉林刑事案件与职务犯罪相伴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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