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加处罚款”与行政处罚能否一并强制执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行政处罚加处罚款能否减免问题的意见-法工办发〔2019〕82号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行政处罚加处罚款能否减免问题的意见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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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行政处罚加处罚款能否减免问题的意见
法工办发〔2019〕82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你厅关于商请明确对行政处罚加处罚款能否进行减免问题的函(市监法函〔2019〕463号)收悉。
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
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该规定中“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包括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也包括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强制执行申请后,行政机关不宜减免加处的罚款。
特此函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19年4月1日
——结束——。
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不能写“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加处3%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不能写“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加处3%罚款”“加处罚款”是《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之一。
过去我们习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直接告知当事人:。
应当在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的,将按照《行政处罚法》第51条1款(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行政强制法》实施后,就不能将“逾期不履行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写入《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了,因为写入该内容不符合《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1、没有催告。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在当事人用自己的行为表明了逾期不执行处罚时,行政机关还必须以“催告书”的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在没有经过催告程序,在下达处罚书时不能“推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2、没有陈述申辩。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还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在处罚书中就告知强制执行,有剥夺当事人陈述申辩权的嫌疑;3、没有做出强制执行决定。
按照《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处罚决定与强制执行决定是不同的行政决定,不能混同。
如果认为处罚书就拟定了强制执行决定,则属于程序违法;因此,在《行政强制法》实施以后,《行政处罚决定》书向当事人告知“加处罚款”的强制执行内容就显得不伦不类了,应当删去该内容。
工商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问题探讨

部 分 。笔 者认 为 , 为提 高行 政 效 率 , 这一 做 法 可 以
延 续 ,只不 过 加处 罚 款或 者 滞 纳金 的 标准 应 当告 知
当事 人 .加 处 罚 款或 者滞 纳 金 的数 额 不得 超 出金钱 给付 义 务 的数 额 。
( ) 罚 的期 限 二 加
务 人 。 . 申请人 在具 体行 政行 为确定 的期 限 内或者 5被
2诉讼 执行 。《 . 行政 强制 法 》 定 的是 非诉 执行 , 规 对 于诉讼 执 行应 当按 照行政诉 讼法 的规 定执 行 , 根据 最 高人 民法 院《 于执行 ( 关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行政 诉 讼 法 ) 干 问题 的解 释 》 八 十三 条 、 十 四条 的规定 , 若 第 八 “ 发生 法律 效力 的行政 判决 书 、 政裁 定书 、 政赔 对 行 行 偿 判决 书和行 政赔 偿调 解书 , 负有 义务 的一方 当事人 拒 绝履行 的 . 对方 当事人 可 以依法 申请 人 民法 院强制 执 行 。” 申请 人是 公 民的 , “ 申请执行 生 效 的行 政 判决 书 、 政 裁 定书 、 政赔 偿 判 决 书和 行 政赔 偿 调解 书 行 行
行 政机 关另行 指定 的期 限 内未履行 义务 。6申请 人在 .
法 定期 限 内提 出申请 。 . 申请 执行 的行政 案件 属 于 7被
受 理 申请 执行 的人 民法 院管辖 。
根 据《 政强 制法 》 四十六条 的规 定 , 行 第 加处 罚款 或 者 滞 纳金 的 期 限为行 政 处 罚决 定 书送 达 之后 的第 1 6日起 的 3 0日内 。为避免 超期 , 提高行 政效 率 , 者 笔
使行政救济的法定期限届满之 日 3 起 个月。④对于
行政处罚怎样加处罚款

⾏政处罚怎样加处罚款依据《⾏政处罚法》的规定,⾏政机关依法作出罚款的⾏政处罚决定后,当事⼈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关于⾏政处罚加处罚款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家详细解答。
⼀、⾏政处罚怎样加处罚款1、当事⼈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政机关可以每⽇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2、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政处罚法》第七⼗⼆条当事⼈逾期不履⾏⾏政处罚决定的,作出⾏政处罚决定的⾏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政强制执⾏⽅式;(四)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民法院强制执⾏。
⾏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民法院强制执⾏的期限,⾃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起计算。
⼆、⾏政处罚法的执⾏程序有哪些步骤⼀般程序是⾏政机关进⾏⾏政处罚的基本程序,适⽤于处罚较重或情节复杂的案件以及当事⼈对执法⼈员给予当场处罚的事实认定有分歧⽽⽆法作出⾏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政处罚⼀般程序的主要流程有:1、调查取证;2、告知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3、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听证会;4、作出⾏政处罚决定;5、作出⾏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政处罚法》的规定,⾏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数额罚款等⾏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有要求举⾏听证的权利。
当事⼈要求听证的,⾏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上述是⼩编整理的内容,依据《⾏政处罚法》的规定,⾏政机关依法作出罚款的⾏政处罚决定后,当事⼈要在⾏政处罚书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罚款。
如果当事⼈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市场监管部门行政执法时如何运用行政处罚法的加处罚款

市场监管部门行政执法时如何运用行政处罚法的“加处罚款”在法律、法规没有赋予市场监管部门强制执行权的情形下,相对人拒不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是最重要的强制手段,保证了行政处罚决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由此,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一、从一个案情说起某市场监督管理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场监管部门)接举报后对辖区内甲电器成套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厂擅自出厂销售未经国家3C强制性认证生产的低压电器(动力照明配电箱)。
市场监管部门立即对甲电器厂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多次收集证据,查证确认甲电器厂的违法行为,甲电器厂于20X年至案发已出厂销售违法产品近900台。
市场监管部门遵循法定程序,经案审后依据《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对甲电器厂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列入目录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处罚款X万元,没收违法所得X万元。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后,甲电器厂没有要求听证,也没有对行政处罚提出陈述、申辩。
随后,该市场监管部门发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内容。
其中还包括告知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甲电器厂应于某年某月某日前,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X万元交至具体代收机构(指定的某银行);逾期未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按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最后还告知相对人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的权利。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甲电器厂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缴清罚款。
市场监管部门随之发出了《罚款催缴通知书》,要求甲电器厂向指定银行代收机构缴纳罚款和依法加处的罚款,向本机关缴纳没收款。
行政强制

审判晋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一审诉讼过程 中,认识到自己行为违法,撤销其征用店屋和查封、扣 押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原、被告并就赔偿问 题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撤诉。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 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可予准许。福州市晋安区 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 条的规定,于 1997 年 8 月 7 日作出裁定:准许原告魏卫帆 撤回起诉。
对于张某的轿车被损毁的损失,由谁承担责任? 依据《行政强制法》应如何处理? 答:有城市 客运管理处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行政强制法》 第 26 条的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 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 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 《行政强制法》第 62 条的规定,对行政机关擅自 使用扣押财物的行为,应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 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为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行政机关作出处理决定时应当一 并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不服行政决定时,正确的救济方式, 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果行 政机关没有告知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 行政 诉讼法 > 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解 释》)第 41 条之规定,相对人可以在 2 年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解释》中之所以确定 2 年的起诉期限,是为 了保护那些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的侵害但却不知道如何维护 自己合法权利的当事人不至于“求告无门”。本案中,镇 政府告知了邹某不服行政决定的救济方式和途径,只是告 知起诉期限错误,邹某若是认为镇政府的行为侵犯了自己 的合法权益,应当及时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邹某怠于 行使诉权,导致超过起诉期限,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行政决定的执行力应当得到实现。
规范行政处罚加处罚款问题研究

既是基础 理论 问题 ,同时 也与 实 际执行 中如何 完善 该制 度密 切相 关 。 ( )加 处罚 款的性 质 一
收 稿 日期 :2 1 -0 —2 00 5 2 作者简介 :刘建平 ,上海市 人民政 府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处处长;
李幸祥 , 上海市人 民政 府法制办公室法制监督处干部。
摘 要 : 行 政 处 罚 法 》设 定 的 行政 处 罚 加 处罚 款 制 度 , 旨在 通 过 让 不 履行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的 当事 人承
担更加 不利的后 果,从而督促 当事人 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但是,近几年来,该制度执行 中也出现 了一
些 问题 ,如 加 处 罚款 的数 额 超 过 罚 款 本数 , 其合 理 性 受到 质疑 ,加 处罚 款 申请 法 院 强 制执 行 也碰 到 问题 。
施。 设立 加处罚 款 制度 的 目的是通 过让 不履 行行 政处罚 决 定的 当事 人承担 更加 不 利 的后果 , 从而督促 当事 人 自觉 履行行 政 处罚决 定 。应 当说 , 设立 该制度 的初 衷是好 的 , 但是 在实 际执 行 中 , 加处罚款 的 做 法 出现 了一 些 问题:一是加 处 罚款 的数额 较大 , 的远远超 过罚 款本 数;二是行 政机 关就 加处罚款 有 申请法 院强制执行 时有 的法 院不予 执行 。 些 问题 的出现 , 这 使得加处 罚款 制度 并未发 挥其应有 的作用 。
政处 罚加处 罚款 制度 。该法 第 5 条规 定:“ 1 当事 人逾期 不履 行行政 处 罚决 定 的 , 出行政 处罚 决定的 作
行政机 关可 以采取 下列 措施 :( )到期不 缴纳罚 款 的 ,每 日按罚 款数 额 的百分 之三 加处 罚款 ;( ) 一 二 根 据法 律规定 ,将 查封 、扣押 的 财物拍 卖 或者将 冻结 的存款 划 拨抵缴 罚款 ;( )申请人 民法院强 制 三 执行 。 ”从该 条规 定可 以看 出 , 处罚 款 是行政 机关对 逾期 不缴 纳罚 款 的当事 人所 采取 的一 种行政措 加
公考常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重点考点

【常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考点汇总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是一组常考且易混、易错考点。
一、行政处罚1.定义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2.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二、行政强制措施1.定义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2.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三、行政强制执行1.定义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2.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 一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二) 划拨存款、汇款;(三)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五)代履行;(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四、三者区分行政处罚是最终处处分,目的是是惩戒违法行为,如没收、降低、吊销、拘留,都是十分严肃的处罚。
行政强制措施是暂时处分,目的是预防、制止与保全,如查封、限制、扣押、冻结,都是临时控制住人或财物,防止转移。
行政强制执行是“迫不得已" 的处分,目的是使其作为,如加处、划拨、拍卖、代履行,都是“你不作为我来让你作为”的手段。
注:易混涸点(1) 暂扣许可证为当事人增加了负担,具备惩罚性,属于行政处罚,并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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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加处罚款”与行政处罚能否一并强制执行
[案例]“加处罚款”与行政处罚能否一并强制执行
2010年03月05日星期五10:37华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游德清[案情]2007年底,华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对华安周华模具厂不履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事,向华安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县人民法院只对行政处罚部分依法强制执行,对加处罚款部分不予执行。
[疑问] 人民法院应否对非诉程序中的“加处罚款”与行政处罚一并予以强制执行?[评析]一、法院不予执行的几种理由:(一)、认为“加处罚款”是新的行政处罚行为,依法不予执行。
因为目前实际情况是,行政机关对加处罚款都没有单独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是把加处罚款作为告知权利义务的一项内容,表述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然后与该行政处罚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认为由于行政机关对加处罚款没有单独作出行政决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未成立,如果行政机关申请执行时没有把加处罚款作为一项申请执行的内容的,法院则不予以审查和执行;如果行政机关申请执行时把加处罚款作为一项申请执行的内容,法院应对加处罚款该项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不予执行的理由:首先该处罚决定书中的加处罚款是对未来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作出的预先处罚,该行为违背了行政处罚对象的现实存在性原则;其次该处罚违反处罚程
序规定,剥夺了被处罚人申辩、听证权利和复议、诉讼权利;另外,加处罚款本身具有不确定性,不符合法院执行依据确定性的要求。
还有,从行政法理上说,加处罚款系另一个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在行政相对人不履行义务时科处“加处罚款”则违反了行政法理上的“一事不再罚”原则。
(二)、认为加处罚款属于执行罚性质,它不属于行政处罚,而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执行罚,是行政机关对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科以一定数额的金钱给付义务,促使其履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被科以金钱给付义务后如仍不履行,可再次科处,直到其履行。
这种行政强制措施与司法强制执行措施是有区别的。
司法强制执行措施由司法机关行使,如行政机关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可以对该行政机关处以每日50元至100元的罚款。
而行政强制执行措施是由有执行权的行政机关行使的。
法律并没有规定法院行使这种权力,所以让法院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没有法律依据。
(三)、从《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立法本意看,第51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的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从该条可以看
出,加处罚款与申请法院执行为选择性条款,采用哪种措施,由行政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选择。
加处罚款与申请法院执行同为强制执行方法,它本身不是执行内容,因此不能成为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这是立法本意所在。
二、说服法院给予执行的几点理由。
(一)加处罚款的滞纳金性质。
在实践中许多行政机关在作出的处罚决定的末尾载明“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但在申请执行时,在申请执行文书中写为“申请法院执行罚款XX元,滞纳金XX元,”并就此将加处罚款等同于滞纳金申请执行。
许多法院也据此认定加处罚款的滞纳金性质,一并予以执行。
(二)没有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的困窘。
由于我国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措施的单一性,在行政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时,行政机关依法对相对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在没有其他强制措施相辅助的情况下,仅凭此种加处罚款是无法迫使相对人履行义务的。
目前不赋予行政机关的重复选择权则势必难以保障行政决定的最终实现,行政管理将难以为继。
以行政机关现实的窘境作为争取法院一并执行的理由,很多时候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的。
(三)就本案的执行过程看,华安县人民法院并非裁定对加处罚款部分不予执行,而是将前述不予执行的理由作为劝服申请人放弃申请执行加处罚款的理由。
基于实际执行效果考虑,
申请人华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最终与被执行人周华模具厂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按法院要求缴交罚款,申请人同意被申请人暂缓缴纳加处罚款的部分。
可见,人民法院对不予执行加处罚款的依据、理由并不自信。
他们是可以争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