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
江苏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

江苏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化解社会矛盾,推动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在出台实施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事项前,全面排查分析可能产生的社会矛盾,评估预测可能对社会稳定带来的负面影响,采取针对性措施化解矛盾、防范风险,从源头上预防不稳定事端的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和促进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事项顺利实施。
第三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行“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综治维稳部门指导考核”的组织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四条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党委、政府主导原则。
各级党委要把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作为执政为民的重要体现,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领导。
要进行正确引导,坚持把工作的出发点放在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促进改革发展上,放在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问题上。
各级政府要加大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实施力度,建立健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制度和机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
(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事项的主管部门是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即由重大决策的决策部门、重大项目的审批部门、重大事项的决定部门,负责对重大决策、项目、事项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对评估结论负责。
政府决定的重大决策、项目、事项,由政府直接组织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三)客观公正原则。
充分听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进行科学的分析研判和预测论证,如实反映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事项的社会稳定风险程度,统筹兼顾各方利益,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作出评估意见。
【VIP专享】江苏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

江苏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化解社会矛盾,推动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在出台实施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事项前,全面排查分析可能产生的社会矛盾,评估预测可能对社会稳定带来的负面影响,采取针对性措施化解矛盾、防范风险,从源头上预防不稳定事端的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和促进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事项顺利实施。
第三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行“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综治维稳部门指导考核”的组织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四条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党委、政府主导原则。
各级党委要把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作为执政为民的重要体现,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领导。
要进行正确引导,坚持把工作的出发点放在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促进改革发展上,放在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问题上。
各级政府要加大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实施力度,建立健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制度和机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
(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事项的主管部门是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即由重大决策的决策部门、重大项目的审批部门、重大事项的决定部门,负责对重大决策、项目、事项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对评估结论负责。
政府决定的重大决策、项目、事项,由政府直接组织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三)客观公正原则。
充分听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进行科学的分析研判和预测论证,如实反映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事项的社会稳定风险程度,统筹兼顾各方利益,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作出评估意见。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

关于印发《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的通知陕人社办发【2012】23号厅属各单位、公务员局各处:《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厅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推进各项工作和谐有序进行,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重大社会决策和重大工程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意见>的通知》,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名义做出的涉及较大范围内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要政策、重要改革举措及重大活动等。
第三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对重大事项可能引发的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进行前期预测、超前评估、超前化解和先期介入的行为。
第四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坚持着眼大局、维护稳定、以人为本、科学决策和依法行政的原则。
第五条评估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的事项:(一)关系到较大范围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保障、社会管理重大政策的制定与调整。
(二)涉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有关民生问题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或修改。
(三)涉及人员多、敏感性强,可能对社会稳定产生影响的重大活动。
(四)其他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对重大事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合法性。
评估重大事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是否符合省委和省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部署。
(二)合理性。
评估重大事项是否符合社会发展规律;是否做到改革力度、发展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程度的有机统一;是否以人为本,符合大多数人民群众的利益需求。
(三)可行性。
评估重大事项是否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是否经过充分论证;实施方案是否周密、完善、具有可操作性。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

城郊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为了从源头上、根本上、基础上预防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保障和促进全镇经济社会建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临夏市关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会议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订城郊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在做出决策、制定政策、出台改革措施、建设工程项目、举办重大活动等事项实施前,对事项可能引发的社会不稳定问题进行先期调查、先期预测、先期研判,并采取相应措施,预防和化解存在的风险,保证事项的顺利实施。
第二条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强化“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的理念,正确把握和妥善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加强人民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和权益保障等机制建设,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为全镇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第三条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州、市的各项惠民政策,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二)坚持事项未经评估不得审批,评估出的风险未得化解不得实施。
(三)必须充分听取涉及利益群体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四)必须认真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评估工作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
第二章责任主体第四条事项主管部门是社会稳定风险的责任主体,对社会稳定负直接责任。
要将社会稳定纳入管理之中,切实控制发生社会稳定问题。
第五条镇党委、镇政府是维护社会稳定的责任主体,对本辖区内实施的事项进行稳定风险评估,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辖区内发生稳定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或向上级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章评估领域第六条根据中央、省、州、市有关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凡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特别是以下方面实施项目建设时,必须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做到“应评尽评”。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粤发改重点(2012)1095号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和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2】249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在本省境内建设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备案项目是指省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实施后,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分类改革目录中明确由省发展改革委备案的项目。
具体备案项目目录另行制定。
第三条项目单位向省发展改革委申报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项目,应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工作。
第四条项目社会稳定风险等级分为三级:高风险:大部分群众对项目有意见、反应特别强烈,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中风险:部分群众对项目有意见、反应强烈,可能引发矛盾冲突。
低风险:多数群众理解支持但少部分人对项目有意见,通过有效工作可防范和化解矛盾。
第五条项目单位在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时,应当对项目建设实施可能产生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调查分析,征询相关群众意见,查找并列出风险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提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方案措施,提出采取相关措施后的社会稳定风险等级建议。
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应当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报告的重要内容并设独立篇章,备案项目申请材料应包括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材料。
第六条项目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是基础设施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主体,其他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主体由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承担。
评估主体负责组织开展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可以委托有相应能力的咨询机构对项目单位作出的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开展评估论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公示、问卷调查、实地走访和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方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分析判断并确定风险等级,提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一、引言社会稳定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具有可持续发展和良好治理的重要指标。
然而,随着社会变革的加速和多元化,社会稳定风险也在不断增加。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制定和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实施办法。
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目的是识别并评估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种风险因素,以及这些风险因素可能带来的潜在问题。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旨在为政府和相关利益相关方提供决策支持,制定相应的预防和治理措施,以维护社会稳定。
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内容1. 数据收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需要收集包括社会、经济、政治和环境等方面的各种数据。
收集的数据应准确、全面,并具备时效性。
2. 风险识别:基于收集到的数据,进行风险识别,明确各种风险因素的影响范围和可能性。
风险识别需要考虑历史数据、专家意见以及社会大众的反馈。
3. 风险评估:对已识别的风险因素进行评估,分析可能带来的社会影响和潜在问题,确定其优先级和危险程度。
风险评估需要综合考虑定性和定量的指标,以量化评估结果。
4. 定量评价:基于风险评估结果,进行定量评价,量化风险因素对社会稳定的影响程度。
定量评价需要建立合适的评估指标和模型,以提供具有较高可信度的评估结果。
5. 风险预警:将评估结果转化为风险预警信息,及时警示相关部门和利益相关方。
风险预警需要及时、准确,以便防范和应对风险带来的影响。
6. 决策支持:最终的评估结果应提供给政府和其他决策机构,为其制定相应的预防和治理措施提供支持。
决策支持需要将评估结果与实际政策制定相结合,确保其能够真正发挥作用。
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实施1. 多学科参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需要多学科的参与,包括社会学、经济学、统计学、环境科学等。
各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技术将有助于评估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2. 科学方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需要遵循科学的方法和严谨的流程。
评估过程中应注意数据的可靠性和分析的客观性,确保评估结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建立和规范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2012‟2492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在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阶段,由项目单位开展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主体组织对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开展评估论证,提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实施,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或者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适用本办法。
(一)建设项目征地涉及农用地转用50亩以上的;(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超过500户的;(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四)国内或当地类似项目发生过群体性事件等其他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的。
第四条项目单位在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时,应当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调查分析,征询利益相关群众意见,查找并列出风险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提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方案措施,提出采取相关措施后的社会稳定风险等级建议。
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应当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重要内容并设独立篇章。
特别重大和敏感的项目,可形成单独的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
第五条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等级分为三级高风险大部分群众对项目有意见、反应特别强烈,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中风险部分群众对项目有意见、反应强烈,可能引发矛盾冲突。
低风险多数群众理解支持但少部分人对项目有意见,通过有效工作可防范和化解矛盾。
第六条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或报告应由项目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行业乙级或以上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编制大纲及说明(试行)》进行编制,包括编制依据、风险调查、风险识别、风险估计、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风险等级、风险分析结论等内容。
安徽省环保厅建设项目社会稳定环境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社会稳定环境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防范环境风险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项目社会稳定环境风险评估是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防范环境风险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对建设项目在规划、开发期间及开发后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稳定的环境因子进行分析确认,评估发生危害社会稳定的概率和程度,对不同的地理区域的环境风险进行管理,确认适合的开发策略,做好危害预防及计划准备工作,采取切实可行措施防范、降低、消除危害社会稳定的环境风险。
第三条建设项目社会稳定环境风险评估的主要任务是识别建设项目带来的环境风险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风险概率和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确定人群和社会承受风险的能力;确定风险防范、消减和控制的优先等级;推荐风险消减对策。
第四条建设项目社会稳定环境风险评估的主要目的是强化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及建设项目社会稳定环境风险评估工作,预防及减轻开发行为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从源头上正确把握和妥善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环境权益,坚持科学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安徽,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五条建设项目社会稳定环境风险评估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坚持民主法治、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群众至上、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建设项目社会稳定环境风险评估的适用范围是化工石化类,垃圾填埋(处理)场、电磁辐射基站、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群众敏感、反映强烈,易引发社会稳定环境风险的建设项目。
第七条建设项目社会稳定环境风险评估体系,包括建设项目社会稳定环境风险评价、技术评估和审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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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重大行政决策决定前,对重大行政决策存在的社会稳定风险因素进行识别、分析、预防的行为。
第四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合法、公开公正、权责统一和统筹兼顾原则,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相关决策主体、评估主体、实施主体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一)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决定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决策主体。
(二)对重大行政决策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评估主体。
(三)组织实施重大行政决策的地方人民政府、部门或者其他组织是实施主体。
县级以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指导协调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指导。
第六条评估主体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或者专家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也可以委托中介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查。
委托中介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评估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及省有关规定,通过竞争方式择优确定中介组织,依法签订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委托合同,约定评估内容、程序、经费、违约责任等。
第七条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经费和评估经费纳入同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指标,省级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制定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