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乡规划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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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一、城乡规划是政府对一定时期内城市、镇、乡、村庄的建设布局、土地利用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关事项的总体安排和实施措施,是政府指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之一。

城乡规划不是指一部规划,而是由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组成的有关城镇和乡村建设和发展的规划体系。

在城乡规划法出台以前,我国有关城市和乡村规划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0年4月1日起施行)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5月7日国务院令第116号公布、1993年11月1日起实施),简称“一法一条例”。

“一法一条例”实施十多年来,对于加强城市、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遏制城市和乡村的无序建设、生态环境破坏等问题,促进城乡健康协调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近年来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建立,原有的以“一法一条例”为基础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机制遇到了一些新的问题:1.城乡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对其周边乡村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带动作用,乡村也为城市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城市和乡村的发展日益交融。

但“一法一条例”所确定的规划管理制度是建立在城乡二元结构基础上的,城市规划法不涉及乡村规划和管理,《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不涉及建制镇以上的城市规划和管理。

这种就城市论城市、就乡村论乡村的规划制度与实施模式使得城市和乡村规划之间缺乏统筹考虑和协调,影响城乡协调发展,已经不适应城乡统筹的需要。

城乡规划法律法规

城乡规划法律法规

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城乡规划是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城市和乡村进行的综合布局和发展管理的活动,旨在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优化空间布局,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城乡规划的目标为:科学合理布局城市和乡村,提高土地利用效益,提供优质的公共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满足人民群众的生活需求。

第三条城乡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结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城市和乡村的发展。

2. 以人为本,提高城乡居民的生活品质和幸福感。

3.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可持续发展。

4. 公开透明,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城乡规划编制与控制第四条城乡规划应当建立以城市和乡村为单位的规划体系,分为总体规划和专业规划。

第五条总体规划是城乡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国家、地方和区域总体规划。

第六条专业规划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乡村总体规划、乡村分区规划等,以及各类专业规划。

第七条城乡规划编制应当符合以下步骤:1. 确定编制目标和任务,明确编制范围。

2. 开展调查研究,采集必要的数据和信息。

3. 制定发展战略和空间布局方案,提出重点项目和政策措施。

4. 组织专家评审和社会公众参与,修订完善方案。

5. 编制规划报告,报经批准或发布。

第八条城乡规划应当明确土地利用总体结构,确定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公共用地、生态用地等各类土地用途。

第九条城乡规划应当设置城市绿地、公园、广场、文化设施、交通设施等公共空间用地。

第十条城乡规划应当注重灾害防治和风险管控,合理划定禁止发展区和限制开发区。

第十一条城乡规划应当强化对历史文化名城和保护区的保护和传承。

附件:1. 城乡规划法2. 城乡规划实施办法3. 城乡规划编制技术导则4. 城乡规划管理办法5. 城乡规划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法律名词及注释:1. 城乡规划:是指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城市和乡村进行的综合布局和发展管理活动。

2. 总体规划:是指城乡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国家、地方和区域总体规划。

城乡规划法解读

城乡规划法解读

社会上关于公共利益的讨论日趋激烈 事件的引发——重庆历史上最牛的钉子户事件(协议拆迁所引发的公共利益争论) (原因——《城市拆迁管理条例》与《物权法》中有关于公共利益的不同理解
问题的引发——城市旧城改造,开发商的建设到底算不算是城市公共利益? 建医院算不算公共利益? 修路算不公共利益? 商业利益是不是一定不是公共利益? (在此对法律问题不作过多讨论,有兴趣可参考以下网址上的有关视频 /member/ShowFile.asp?id=1252#w
城市规划观念的转变背景(技术手段——公共政策) ——公共政策 4 、城市规划观念的转变背景(技术手段——公共政策)
·城市规划作为重要的政府职能,是国家调控经济社会和城镇化发展的重要政
策工具。
·社会经济发展的新阶段,新形势对城市规划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城市规
划从建国后经济体制下和改革开放以来长期作为落实经济计划,实现经济发 展目标的技术工具,实现经济发展目标的技术工具,转变为重要的公共政策。
“公共利益是一个内涵和外延都不确定的概念”——王轶(人民大学法学院) “公共利益是一个无法界定概念的概念”——王轶(人民大学法学院)
已有法律有关于公共利益的界定(人大法学院——王轶):
2007年3月16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42条第一款规定, 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关部门才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征收集体 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不难看出,可以动用国家 征收权的门槛就是“公共利益”,在物权法起早过程中,由于对公共利益 的概念界定以及类型列举未能凝聚足够的共识,立法机关最终决定暂不就 公共利益问题作进一步规定。但如何正确理解“公共利益”确是物权法实 施过程中事关民生的大问题,不可不察。
2、国家的建设指导思想及政治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解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解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解说城乡规划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城乡规划是各级政府统筹安排城乡发展建设空间布局保护生态和自然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维护社会公正与公平的重要依据,具有公共政策的属性。

城乡规划法确定了城乡规划体系“一级政府、一级规划、一级事权,下位规划不得违反上位规划”的原则。

(一)城乡规划的总体要求1、城乡规划的基本概念:什么叫城乡规划?什么叫规划区?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2、城市、镇、乡、村庄都应该编制规划。

第三条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

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3、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4、城乡规划的经费来源。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二)城乡规划法的制定基本原则:政府组织、专家领衔、公共参与。

1、各级规划编制的责任主体。

第十五条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城乡规划法简介详解

城乡规划法简介详解

城乡规划法简介详解城乡规划法是中国的一项基础性法律法规,旨在规范和管理城乡建设和规划,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

本文将对城乡规划法进行详细解读和分析,以便更好地了解和应用这一法律法规。

一、城乡规划法的制定背景和目的城乡规划法于1989年首次颁布实施,后经多次修订与完善。

它的制定背景是为了适应中国快速城市化和城乡发展不平衡的现实情况,解决城市规划建设和农村土地利用问题,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

该法的目的在于规范城市和农村的建设与规划,加强土地利用的科学性和可持续性,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提高城乡居民的生活质量。

二、城乡规划法的基本原则城乡规划法明确了一系列基本的原则,为城乡规划与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

1. 综合性原则:城乡规划需要融合经济、社会、环境等多个因素,注重全面协调的考虑。

2. 公益性原则:城乡规划应当以增进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3. 刚性约束原则:城乡规划的确定应当受到法律的约束,依法进行。

4. 可持续性原则:城乡规划应当注重资源保护与利用,追求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5. 民主参与原则:城乡规划法鼓励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决策过程,保障民众合法权益。

三、城乡规划的主要内容和要求城乡规划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和要求:1. 规划编制:城乡规划法规定了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农村总体规划等各类规划的编制程序和要求。

2. 用地管理:城乡规划法明确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强制性指标和土地使用条件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3. 建设许可:城乡规划法规定了建设项目的规划条件和审批程序,为建设项目提供了法律依据。

4. 建设监督:城乡规划法设立了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农村规划管理部门,负责规划的执行监督和实施。

5. 合理用地:城乡规划法鼓励节约用地,合理布局和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

四、城乡规划法的争议与改革尽管城乡规划法在推动城乡发展和促进环境保护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争议和改革的问题。

城乡规划法释义

城乡规划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

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释义】⏹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不可移动,改建或拆除会造成重大损失)、市政交通工程(道路)、市政管线工程(管线)。

⏹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区别:✧建筑物:用建筑材料构筑的空间和实体,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各种活动的场所。

需要做消防设计。

✧构筑物:不具备、不包含或不提供人类居住功能的人工建造物,比如围墙、烟囱水塔、水池、过滤池、澄清池、沼气池、电视发射塔等。

一般不需要消防设计。

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释义】✧临时建设:城镇建设中,因临时需要搭建的结构简易、依法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拆除,拆除的方式是自行拆除。

否则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造价1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城乡规划法》解读

《城乡规划法》解读

分述:城市规划实施法律制度
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作出 规划许可(问题:什么是建设用地范围?) 许可变更的法定条件:控制性详细规划 许可变更的程序条件: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 见50条 规划认可制度45条“根据规划条件”核实 镇政府对乡村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的查处权 确立
结语
第4条先规划再建设的原则,第37、38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位; 第7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 得修改;第3条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第9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遵守城乡规划和服从城乡规划管理的义务; 第17、18条强制性的规划内容强制;
第二章规划编制程序法定; 第四章规划修改条件和程序法定;
分述:城市规划实施法律制度
确定镇政府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权力 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审批《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问题:是否意味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制度的改革?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新设立 1用地规划许可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合一证书; 2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许可主体 3村民住宅建设许可 4如何与用地预 审制度衔接?改变为先国土再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乡规划法》解读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副主任 邢翔
目录
概述:立法背景,主要框架和新法特征 分述:从新旧法条对比和实施操作层面看制 度变化 结语
概述
立法背景 1、现行有效的一法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 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2、各种问题催生《城乡规划法》,包括: (1)城乡二元分治,割裂城市与乡村的有机联系 (2)规划的科学性、严肃性、民主性有待提高 (3)计划经济色彩浓厚,不适应体制转轨后的开发管理 (4)乡村规划管理薄弱,无序建设和浪费土地严重 (5)规划的监督机制不完善 (6)违反规划的法律责任制度不完善,强制措施未建立

城乡规划法要点

城乡规划法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解读要点一、对当前我国城乡规划工作形势的认识(一)城市规划工作大背景的变化1、经济体制改革的促进城市化快速发展城市数量和规模迅速增加,建设量大面广;小城镇发展,建制镇内涵发生了本质变化;全国范围内人口流动数量庞大,并且极具中国特色。

2、经济体制改革使城市规划工作面对新问题我国城镇化发展水平不平衡;快速城镇化与人均资源少、环境脆弱的矛盾更加突出;经济体制改革,市场配置资源,看不见的经济之手发挥作用;全球化负面影响,经济发展的依赖、优秀文化遗产受损害。

3、城市规划管理依法行政成为迫切要求市场对资源配置起主要作用,城市规划作为公共政策首先要保护公共利益与公平,而不是操作具体项目;城市规划决策对经济发展能造成很大的影响,各级领导都认识到,城市规划失误造成的经济损失难以估量;经济成份多样化,城市规划涉及到公共管理与私有权利的关系,城市规划的实施无权损害私有权利;生活方式多样化,人们不再接受单一规划标准的安排,要求自由选择居住的地点、环境、档次等;城市规划行政行为对商业经营利益影响大,寻租者对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和人员的攻关前所未有。

(二)《城市规划法》的不足1、城乡二元分治,不利于统筹发展。

我国现行城乡规划法律制度受到历史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的深刻影响,城市和乡村分别对待,不同的法律和法规,分别就城市论城市、就乡村论乡村,不利于城乡统筹发展,还造成了法律空白,在一些地区无法进行有效的规划管治,这一点在城乡结合部地区和各类开发区表现得尤为明显。

2、偏重技术管理,不利于政府职能转变需要。

《城市规划法》形成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初期,内容上难以突出城乡规划必须适应政府职能转变,难以充分体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原则。

今天已十分明确,城乡规划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很强的工作,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广泛领域。

城乡规划由物质空间设计走向综合规划,由技术管制走向公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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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法“指导建设”,新法则是强调资源保护。 第三,从方法上来看
——老法重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新法则重规划的实施和监督 ——新法与老法最大的区别。
第五 老法强调规划部门的作用,新法则强调公众参与和
社会监督。
第六 新法完善了对违章建筑的处理机制。
第七 新法更具有动态性,也重视规划的修改.
《城市规划法》、《村
第十六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 的原则。
邻接 关系
经费
第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 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 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 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 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 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相协调。
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和发展的蓝图,是建设和管理城市 的基本依据,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的工作, 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个领域。(温家 宝,2001.7 )
城市规划内涵的演变
现阶段: 城市规划是政府调控城市空间资源、指
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 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
第十三条 编制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城 市远景发展的需要;应当使城市的发展规模、各项 建设标准、定额指标、开发程序同国家和地方的经 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十四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 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 市容环境卫生建设,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 风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观。
第三章 城乡规划法
一、立法指导思想、背景和重要意义 二、《城乡规划法》基本框架 三、需要把握的几个重点问题
二、城乡规划法基本框架
《城乡规划法》共七章、七十条
对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的重要原则和全过程的 主要环节作出了基本的法律规定,成为我国各级 政府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工作的法律依据,也是 人们在城乡发展建设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城乡规划法》
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

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则
立法 目的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 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 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 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 法。
第一条 为了确定城市的规模 和发展方向,实现城市的经济 和社会发展目标,合理地制定 城市规划和进行城市建设,适 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 要,制定本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 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 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 规划、村庄规划。
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
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 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 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 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
规 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 划 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 基 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 本 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
第七章 附则 ☆规定了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 规划法》同时废止。
新老法律条款比较
☆ 《城乡规划法》 ☆ 《城市规划法》、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城乡规划法》与《城市规划法》的区别
第一,调整对象 ——从城市走向城乡,将原来的城乡二元法律体系转变为城
乡统筹的法律体系。 第二,从坚持的原则来看
统筹、法制、节约、和谐
城乡规划的法律内涵
公 VS 私 政府 Vs 个人
依赖于相关法律的支撑
从立法的角度讲,城乡规划是公权力对私有财产权力的干预 和制约。 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城市规划公权力使用的前提条件。 私权保护、私权平等是作为城市规划公权力使用的重要的约 束条件。 必须建立健全城市规划中公权使用的约束机制。
编制民族自治地方的城市规划,应当注意保持民族传统 和地方特色。
第十五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贯彻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 业的原则。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符合城市防火、防爆、抗震、防洪、 防泥石流和治安、交通管理、人民防空建设等要求 ,在可能发生强烈地震和严重洪水灾害的地区,必 须在规划中采取相应的抗震、防洪措施。
城乡二 元结构
一法一条例: 《城市规划法》(1990年4月1日实施)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1993年11月1日实施)
弊端:其一,不利于城乡统筹均衡发展 其二,造成法律空白地带
统一的城乡 规划体系
《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实施)
3.制定《城乡规划法》的重要意义
“标志着中国正在打破建立在城乡二元结构上的规 划管理制度,进入城乡一体规划时代”。
市场经济,适应城乡功能、土地利用和开发建 设、管理的新变化。 提高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约束力,进一步确立 城乡规划的法律地位与法律效力。
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突出城乡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 2. 强调城乡规划综合调控的地位和作用 3. 新的城乡规划体系的建立 4. 严格城乡规划修改 5. 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制度的完善 6. 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 7. 强化法律责任 8. 法律授权,建立完善的城乡规划法律体系
现代与历史; ◊合理布局、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体现特色; ◊发挥统筹协调和综合调控作用。
2.立法背景
总结1990年4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规划法》 和1993年11月1 日起施行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 设管理条例》的实施经验,结合城镇化发展战略 实行以来城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城乡规划管理遇到 的一些新问题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客观需 要,形成《城乡规划法》。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
内涵的变化——阶段
立法——共识(?)
非法定 思考
《城乡规划法》必须解决四大问题
确立适应政府职能转变与建设和谐社会需要的城乡规 划基本属性 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城乡规划法律体系 满足快速城镇化进程中政府对城乡人居环境建设进行 有效综合调控的规划工作体系 指导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保护历史文化和民族文化 的城乡发展模式
责任 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
城市规划内涵的演变
新世纪:城市规划是人类为了在城市的发展中维持公共 生活的空间秩序而作的未来空间安排的意志。城市规划 的根本社会作用是作为建设城市和管理城市的基本依 据,是保证城市合理地进行建设和城市土地合理开发利 用及正常经营活动的前提和基础,是实现城市社会经济 发展目标的综合性手段。(城市规划原理,2001版)
序;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
划等应当包括的内容,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和基础资料作了
明确的规定;
☆城乡规划草案的公告和公众、专家和有关部门参与等作了
明确的规定。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共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施城乡规划时应遵守的基本原则; ☆城市、镇、乡和村庄各项规划、建设和发展实施规划时 应遵守的原则; ☆近期建设规划;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建设工程 规划管理、乡村建设规划管理、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 管理等及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核发,以及 规划条件的变更,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的报送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 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 本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 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 本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 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 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 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 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 规划中划定。 第十八条 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总 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进行。 大城市、中等城市为了进一步控制 和确定不同地段的土地用途、范围 和容量,协调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 设施的建设,在总体规划基础上, 可以编制分区规划。
城乡规划体系
政府 的规 划责 任
第三条 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 新增条款 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 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 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 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 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 。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 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 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 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第五章 监督检查 共七条
☆主要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机构、权限、措施、程序、处理结果以及行政处分、行 政处罚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共十二条
☆主要对有关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在城乡 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中所发生的违法行为,城乡规划 编制单位所出现的违法行为,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所产生的违法 建设行为的具体行政处分、行政处罚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 城市规划应当符合多数人的意志 • 城市规划的修订中应当建立个人意志的有效约束机制 • 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应当是公开、公平的 • 规划的许可应当遵循信赖保护原则 • 区域间的利益均衡机制
一、立法指导思想、背景和重要意义
1.立法指导思想 ◊统筹城乡; ◊确立规划体系和实施制度; ◊协调近期与远期、局部与整体、经济与环境、
法律 适用 范围
定义 条款 :城 乡规 划
定义 条款 :规 划区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 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 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 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 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 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 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 性详细规划。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 、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 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 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 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 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 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 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 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 展的需要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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