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程序
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流程指引[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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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流程指引企业集团产业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产优化、整合,不可避免的需对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重组。
作为国有资产的整合,整合的法律依据及程序合法性应给予特别关注。
一、法律依据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人大常委会制定, 2009年5月1日生效;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人大常委会制定,2006年1月1日生效;(二)、国务院部门规章: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 96号文件),国务院国资委制定,2003年11月30日生效;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令),国务院财政部、国资委制定,2004年2月1日生效;3、《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5]78号文件),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制定,2005年4月1日生效;4、《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60号文件),国务院国资委制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2005年12月19日生效;5、《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SPAN>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6]131号文件),国务院国资委制定,2006年7月21日生效。
二、“改制”的内涵与外延现有法律、法规对国有企业改制的内涵并无明确界定。
就其外延而言,国办发[2003] 96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国有企业改制应采取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本法所称企业改制是指:1、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3、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国有企业(全面所有制企业)改制操作流程及步骤

国有企业(全面所有制企业)改制操作流程及步骤国有企业(全面所有制企业)改制操作流程及步骤1、概述本文档旨在提供国有企业(全面所有制企业)改制操作流程及步骤,以帮助相关企业进行顺利改制。
2、前期准备2.1 制定改制方案2.1.1 确定改制目标和范围2.1.2 制定改制方案的基本原则和要求2.1.3 确定改制过程中的主要措施和步骤2.2 组织改制工作组2.2.1 成立改制工作组并明确职责和权限2.2.2 组织召开改制工作组的第一次会议2.2.3 动员和组织参与改制的相关人员2.3 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2.3.1 进行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2.3.2 获取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结果2.4 法律咨询和法律审查2.4.1 寻求法律咨询并明确改制合规要求2.4.2 进行法律审查并解决相关法律问题3、决策与批准3.1 改制方案的审议和批准3.1.1 提交改制方案3.1.2 召开有关决策机构审议会议3.1.3 确定改制方案并进行相关记录和批准手续3.2 状态和权责清查3.2.1 开展改制前的状态和权责清查工作3.2.2 归拢清查结果并进行相应处理3.3 相关文件的编制与审批3.3.1 编制与审批改制相关文件3.3.2 确定各类文件的存档和保管要求4、实施阶段4.1 资产转移4.1.1 形成资产转移清单4.1.2 进行资产过户和登记 4.1.3 完成资产转移手续4.2 职工安置4.2.1 制定职工安置方案4.2.2 实施职工安置措施4.2.3 完成职工安置手续4.3 转制手续4.3.1 提交转制申请4.3.2 组织转制审查和评估 4.3.3 完成转制手续4.4 组织架构调整4.4.1 制定组织架构调整方案 4.4.2 进行组织架构调整4.4.3 完成组织架构调整手续5、资产权益交割5.1 确定交割时间和地点5.2 确定交割物品清单5.3 组织资产权益交割检查5.4 完成资产权益交割手续附件:1、改制方案2、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报告3、相关法律咨询意见和法律审查报告4、状态和权责清查结果5、改制相关文件法律名词及注释:1、全面所有制企业:指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转变所有制形式为多种所有制并存的企业。
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有限公司具体程序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有限公司具体程序:1、方案制定方案可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制订,也可由其委托中介机构或者改制企业(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除外)制订。
2、方案审批a、方案需依法履行决定或批准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实施。
b、涉及财政、劳动保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改变国有控股地位等,需依法履行特别审批程序。
3、清产核资核实、界定国有资本金及其权益4、财务审计由产权持有单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5、资产评估必须依《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评估6、征得债权金融机构同意改制要征得债权金融机构同意,保全金融债权;金融债务未落实的企业不得进行改制。
7、职代会同意a企业改制方案需提交职代会审议,听取职工意见;b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代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8、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审批改制方案前,必须由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的法律顾问或该单位决定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对改制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9、实施改制方案及后续工作的开展根据改制方案,进行新公司名称核准或变更登记;弥补注册资本缺口并验资;批准新的公司章程,选举董事、监事,聘任经理班子;进行公司登记和税务登记;国有产权、土地、房屋产权等相关权属登记、资质变更登记;完善职工劳动关系和社保关系的接续、改制前后债权债务承继、业务合同和其他需要变更或处理的善后事宜。
二、法律依据:(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人大常委会制定,2009年5月1日生效;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人大常委会制定,2006年1月1日生效;(二)、国务院部门规章: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 96号文件),国务院国资委制定,2003年11月30日生效;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令),国务院财政部、国资委制定,2004年2月1日生效;3、《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5]78号文件),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制定,2005年4月1日生效;4、《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60号文件),国务院国资委制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2005年12月19日生效;5、《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6]131号文件),国务院国资委制定,2006年7月21日生效。
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流程指引修订稿

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流程指引修订稿引言: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过程,对于企业的发展和国家经济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帮助相关企业理解和掌握改制流程,我们编写了这份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流程指引,并进行了修订和完善,以期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提供明确的指导。
一、背景和目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是指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国家政策的要求,采取一定的方式和措施,对全民所有制企业进行和重组。
的目的在于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增强企业的创新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推动企业向市场化、法人化、现代化方向发展。
二、改制前的准备工作:1.组织成立改制工作组,明确改制的目标和任务;2.进行改制可行性研究和评估,确保改制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3.制订改制实施计划,明确改制的具体步骤和时间节点;4.开展内外部信息沟通,向员工和利益相关方说明改制的目的和意义。
三、改制的程序和步骤:1.召开改制决策会议,审议通过改制方案;2.进行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确保改制后的资产和负债清晰明确;3.编制改制协议,明确各方的权益和责任;4.向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取得相关批准文件和证照;5.召开股东大会或会员大会,审议通过改制方案;6.完成资产清查和评估,确保改制后的资产和负债清晰明确;7.成立改制工作组,确定改制的组织架构和人员安排;8.进行改制前的员工培训和沟通,确保员工理解和支持改制;9.开展内外部信息沟通,向员工和利益相关方说明改制的目标和意义;10.开展改制的组织和文化建设,营造积极向上的改制氛围;11.完成企业法人化登记和各项手续,取得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
四、改制后的运营和管理:1.设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确保改制后的企业合规运营;2.加强内部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企业管理体系;3.推进市场化经营,加强市场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4.落实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积极履行社会责任;5.加强内外部信息共享和沟通,及时反馈改制效果和问题;6.建立健全的激励机制,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程序法律规定

全民全部制企业改制程序法律要求一、法律依据全民全部制企业改制法律依据关键有:(一)、人大常委会法律:1、《中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人大常委会制订, 5月1日生效;2、《中国企业法》, 人大常委会制订, 1月1日生效;(二)、国务院部门规章: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通知》(国办发[] 96号文件), 国务院国资委制订, 11月30日生效;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措施》(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令), 国务院财政部、国资委制订, 2月1日生效;3、《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要求》(国资发产权[]78号文件), 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制订, 4月1日生效;4、《相关深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国办发[]60号文件), 国务院国资委制订、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12月19日生效;5、《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深入落实落实<</SPAN>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相关深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通知>通知》(国资发改革[]131号文件), 国务院国资委制订, 7月21日生效。
二、“改制”内涵与外延现有法律、法规对国有企业改制内涵并无明确界定。
就其外延而言, 国办发[] 96号文件第一条要求“国有企业改制应采取重组、联合、吞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个形式进行”, 《中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九条要求: “本法所称企业改制是指: 1、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企业; 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资本控股企业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企业; 3、国有资本控股企业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企业。
”据此, 广义国有企业改制应包含: 企业组织形式变更(如全民全部制企业改制为企业)、资产重组、增资、股权转让、联合、吞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等等; 其实质是企业组织形式及国有成份变更。
凡在前述外延内“改制”行为均应受本文第一部分所述法律依据之约束。
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程序法律规定【范本模板】

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程序法律规定一、法律依据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人大常委会制定, 2009年5月1日生效;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人大常委会制定,2006年1月1日生效;(二)、国务院部门规章: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 96号文件),国务院国资委制定,2003年11月30日生效;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令),国务院财政部、国资委制定,2004年2月1日生效;3、《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5]78号文件),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制定,2005年4月1日生效;4、《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60号文件),国务院国资委制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2005年12月19日生效;5、《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SPAN>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6]131号文件),国务院国资委制定,2006年7月21日生效。
二、“改制"的内涵与外延现有法律、法规对国有企业改制的内涵并无明确界定。
就其外延而言,国办发[2003]96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国有企业改制应采取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本法所称企业改制是指:1、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3、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据此,广义的国有企业改制应包括:企业组织形式的变更(如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公司)、资产重组、增资、股权转让、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等等;其实质是企业组织形式及国有成份的变更。
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的要点及流程解析

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的要点及流程解析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将原先所有权归全民所有的企业,改为由国家所有并独资经营的企业形式。
这种改制旨在加强国家对企业的控制和监督,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和竞争力。
下面将对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的要点及流程进行解析。
一、要点解析1.决策程序:企业改制一般需经相关部门和企业本身的决策程序,包括决策机构的讨论和决策、方案的起草和修订等。
2.所有权转移: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企业的所有权由全民所有转变为国家所有,同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国家应以资产或其他形式增资,以实现国有独资。
3.资产评估:改制前应进行资产评估,对企业的各类资产进行估值,确定企业的净资产和评估价值。
4.股权变更:将企业原有的全民所有权转变为国家所有权的同时,要进行相应的股权变更手续,确保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国有独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5.公司治理结构调整: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后,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优化。
具体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的组成和职权的确定。
6.经营管理体制:改制后,国有独资公司应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经营管理体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确保企业的经营效益和竞争力。
二、流程分析1.决策阶段:企业改制首先需要各相关部门进行讨论和决策,确定改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确定改制的方式和时间节点。
2.资产评估阶段:企业改制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对企业的各项资产进行估值,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债权等。
评估结果将作为改制后国有独资公司的资本基础,也是股权变更的依据。
3.股权变更阶段:在资产评估完成后,企业的全民所有权转变为国家所有权,需要进行相应的股权变更手续。
具体包括股权变更文件的起草、股东大会的召开、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等。
4.公司治理结构调整阶段:改制后,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需要进行调整和优化。
包括确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制定公司章程等。
5.经营管理体制阶段: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后,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经营管理体制,建立科学、合理的企业制度。
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程序

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企业改制程序1、成立改制工作组织并进行前期准备活动;2、产权界定、核销和财务审计;3、明确资产边界、剥离资产范围、三类人员计提费用并进行资产评估;4、在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形成以改制方案(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可以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或改制企业制订改制方案,但向改制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不得委托改制企业制订)为核心的改制文件并取得包括银行在内的主要债权人的支持和同意。
5、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并取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职工安置方案的预先审核同意;6、律师对改制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7、向集团公司上报改制方案、职代会审议通过材料等并获得批准;控股公司依法决定或批准直接出资企业、各子集团所出资的全资、控股企业及控股公司所届企业中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合并、分立、增减资本、股权重组、股份制改造、注销和破产等改革改制方案(其中,如国资委认定某子企业为重要子企业,应由控股公司报国资委批准);除应由控股公司决定或审核批准的改革改制事项外,控股公司各子集团依法决定或审核批准其所届企业(直接或间接出资)的其它改制事项,并报控股公司备案;改制中涉及财政、劳动保障事项的,须预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国资委协调审批;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部门审批事项的,报政府相关部门审批。
8、进行新公司的名称变更登记或预核准,并开设临时银行账户(如需);9、弥补注册资本缺口资金并验资;10、批准新公司章程,选举董事、监事,聘任经理班子;11、进行公司登记(变更登记或新设登记)和税务登记;12、国有资产产权、土地和房产权届等相关权届登记,以及资质变更登记或转移;13、完善职工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的接续、改制前后债权、债务承继、业务合同以及其他需要变更或处理的善后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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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企业改制程序
1、成立改制工作组织并进行前期准备活动;
2、产权界定、核销和财务审计;
3、明确资产边界、剥离资产范围、三类人员计提费用并进行资产评估;
4、在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形成以改制方案(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可以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或改制企业制订改制方案,但向改制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不得委托改制企业制订)为核心的改制文件并取得包括银行在内的主要债权人的支持和同意。
5、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并取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职工安置方案的预先审核同意;
6、律师对改制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
7、向集团公司上报改制方案、职代会审议通过材料等并获得批准;控股公司依法决定或批准直接出资企业、各子集团所出资的全资、控股企业及控股公司所属企业中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合并、分立、增减资本、股权重组、股份制改造、注销和破产等改革改制方案(其中,如国资委认定某子企业为重要子企业,应由控股公司报国资委批准);除应由控股公司决定或审核批准的改革改制事项外,控股公司各子集团依法决定或审核批准其所属企业(直接或间接出资)的其它改制事项,并报控股公司备案;改制中涉及财政、劳动保障事项的,须预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国资委协调审批;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部门审批事项的,报政府相关部门审批。
8、进行新公司的名称变更登记或预核准,并开设临时银行账户(如需);
9、弥补注册资本缺口资金并验资;
10、批准新公司章程,选举董事、监事,聘任经理班子;
11、进行公司登记(变更登记或新设登记)和税务登记;
12、国有资产产权、土地和房产权属等相关权属登记,以及资质变更登记或转移;
13、完善职工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的接续、改制前后债权、债务承继、业务合同以及其他需要变更或处理的善后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