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办法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确保发生重大野生动物疫情时,能够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确保自然保护生态安全和人民健康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制定本应急预案。
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版)》、《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山东省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东营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定。
1.3 使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本预案中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主要指高致病性禽流感。
1/ 161.4 工作原则1.4.1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办法》(20xx年4月1日)第三条:“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xx年10月7日修订)第四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逐级建立责任制。
”根据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的性质、范围、危害程度和发展变化,对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和动态调整。
自然保护区管理委员会在市政府和市畜牧兽医局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确权地内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委属各科室、单位和旅游公司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对外宣传、后勤保障等各项工作。
1.4.2 快速反应,加强合作。
各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应急处理能力。
发生疫情时,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通力合作,实现资源共享、措施联动、快速有序应对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县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县级)1、总则1.1编制目的及时、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1.2编制依据依据《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部门动物防疫条例》,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1.4工作原则1.4.1属地管理,分级管理。
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1.4.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
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地要迅速做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4.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
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
2、疫情的分级3、组织体系职责启动应急指挥系统:按照有关规定,发生Ⅰ级、Ⅱ级重大动物疫情时,由市动植物疫病防控指挥部请示省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由省启动省级应急预案;发生Ⅲ级重大动物疫情时,由市动植物疫病防控指挥部报请市级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发生Ⅳ级重大动物疫情时,由县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报请启动县级应急预案。
3.1应急指挥机构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为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贯彻落实防治突发重大动物疫病工作的各项决策和部署,各成员单位职责按照各自职责具体实施。
防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有关知识

防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有关知识一、防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启动(一)重大动物疫情疫病种类:国家规定的一类动物疫病,包括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牛海绵状脑病、猪瘟、鸡新城疫、猪水泡病、牛瘟、牛传染性胸膜炎、羊痘、蓝舌病、痒病、小反刍兽疫、非洲猪瘟、非洲马瘟以及群体性不明原因疫病。
(二)疫情的确认和分级1、疫情的确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高致病性禽流感:有典型的临床症状和病理变化,发病急、死亡率高、且能排除鸡新城疫和中毒疾病,血清学检测为阳性;未经免疫的禽只,出现H5、H7亚型禽流感血清学阳性;在禽群中分离到H5、H7亚型禽流感毒株或其它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毒株;应由国家或省指定的来自不同单位的两名或两名以上现场诊断专家到现场诊断确认。
牲畜口蹄疫的确认:有典型的临床症状,发病急,经省级实验室诊断,却认为有口蹄疫病毒感染。
其他一类动物疫病的确认,依照国家或省的诊断技术规范执行。
2、疫情分级根据重大动物疫病发生的数量,传播的速度、危害程度、流行范围和趋势,国家将重大动物疫情分为以下三级:一级疫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认为一级疫情:在15日内3个地市以上发生或在2个相邻地市发生;在15日内发病疫点10个以上;在30日内发病猪羊1000头(只)以上,牛马等大牲畜500头(匹)以上,禽在5万只以上;国家另有规定或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一级疫情的。
二级疫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认为二级疫情:15日内1个地市同时有2个以上县(市)发生;在15日内发病疫点5至10个;在30日内发病猪羊500至1000头(只),牛马等大牲畜300至500头(匹),禽在3万至5万只;国家另有规定或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二级疫情的。
三级疫情:是指发生本预案规定的病种,并在二级疫情以下的,确认为三级疫情。
(三)启动应急预案1、发现重大动物疫病发生,立即启动防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同时发生疫情的单位和村也立即启动本单位防控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预案。
2、启动防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时防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指挥部立即召开会议,通报疫情,全面部署疫情的控制扑灭工作。
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2021年)-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9号

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2021年)正文:---------------------------------------------------------------------------------------------------------------------------------------------------- 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2017年1月18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12月3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动物疫病的预防第三章动物疫病的报告与处置第四章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第五章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第六章监督与保障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依照有关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和信息化建设,强化动物防疫队伍建设,采取措施稳定基层机构队伍,健全动物疫病防控机制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体系,保障动物防疫工作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督促和引导村(居)民依法履行动物防疫义务,配合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动物防疫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动物防疫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卫生健康、林业、市场监督管理和海关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动物防疫有关工作。
山东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办法(2014修订)

山东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办法(2014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0.28•【字号】•【施行日期】2014.10.2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卫生应急正文山东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办法(2005年11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3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2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9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4年10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0号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迅速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发病率、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对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情形。
第三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应当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遵循预防为主和早发现、早报告、快反应、严处理的原则;实现把住关口不输入,强制免疫不漏治,发现疫情早扑灭,严格控制不扩散,确保人员不感染的目标。
第四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并建立下列责任制度:(一)县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重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接种和疫情监测、调查、控制、扑灭等应急措施;(二)县以上卫生主管部门在重大人畜共患动物疫情发生或者可能向人类传播时,应当预先组织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或者实施方案,并及时对疫区内易受感染的人群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三)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加强进出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及时收集境内外重大动物疫情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动物疫病传入和传出;(四)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的调查、疫病的监测和防控;(五)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以及防控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优先运输;(六)县以上公安部门应当密切注视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疫区封锁、易感动物扑杀等工作,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的监管工作;(八)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积极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工作。
济南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济南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工作原则1.5突发动物疫情分级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2.1应急指挥机构2.2日常管理机构2.3专家委员会2.4应急处理机构3监测预测3.1预防3.2监测3.3预测4预警4.1预警分级4.2预警发布4.3预警响应5信息报告5.1报告主体5.2报告形式5.3报告时限和程序5.4报告内容6应急响应和终止6.1应急响应的原则6.2应急响应6.3应急响应的终止7善后处理7.1灾害补偿7.2抚恤和补助7.3恢复生产7.4社会救助7.5总结评估8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8.1原则8.2管理9应急保障9.1应急队伍保障9.2经费保障9.3物资保障9.4医疗卫生保障9.5交通运输保障9.6治安保障9.7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9.8通信与信息保障9.9技术保障10监督管理10.1预案演练10.2宣传和培训11附则11.1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11.2预案管理与更新11.3预案解释部门11.4预案实施时间1总则1.1编制目的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卫生造成的损失和危害,保持畜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山东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办法》《山东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济南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1.4.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由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实行属地管理。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04
疫情研判
疫情发展趋势
根据疫情分析结果,预测疫情的发展趋势和 可能影响范围。
资源需求与调配
根据疫情控制方案,评估所需的资源和物资 ,协调调配相关资源。
疫情控制难度
评估疫情控制的难度,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和方案。
社会影响评估
评估疫情对社会的影响,制定相应的应对措 施和宣传方案。
风险评估
风险识别
识别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如动物流动、人 员流动、环境变化等。
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汇报人:可编辑
2023-12-31
目录 Contents
• 疫情预警与发现 • 应急响应与处置 • 疫情分析与研判 • 应急保障与支援 • 应急结束与善后处理
01
疫情预警与发现
疫情监测与报告
监测措施
建立全面的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定期 对动物进行健康检查,及时发现异常 情况。
报告制度
禁止疫区内的动物及其产品流出,限 制人员和车辆出入,降低疫情传播风 险。
紧急流行病学调查
01
02
03
追溯疫情来源
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追溯 疫情来源,分析疫情扩散 的可能途径。
监测动物健康状况
对疫区、受威胁区的动物 进行健康监测,及时发现 异常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 。
评估疫情风险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 评估疫情对人类和动物健 康的风险,为制定防控措 施提供依据。
能力。
03
疫情分析与研判
疫情分析
01
疫情发生时间
分析疫情发生的时间,了解疫情是 否具有季节性或周期性。
疫情涉及动物种类
分析疫情涉及的动物种类,了解疫 情的传播范围和潜在影响。
03
02
疫情发生地点
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1.12.07•【字号】•【施行日期】2002.0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免疫规划正文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2001年12月7日山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动物、动物产品的饲养、生产、加工、经营以及其他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水生动物的防疫工作,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生皮、原毛、精液、胚胎、蛋、乳以及未经加工的肉、脂、脏器、血液、绒、骨、角、头、蹄、尾等。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其监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动物防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检结合、全面控制和重点扑灭的方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领导,逐步实施官方兽医制度,并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动物防疫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其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公安、卫生、交通、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动物防疫工作。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在乡(镇)和规模化屠宰场(点)、肉类加工企业派驻防疫监督人员,在农村和规模化养殖场聘任动物防疫员。
第六条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制度,加强动物防疫的宣传教育、咨询服务、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建立和完善动物疫病的监测、预警和快速反应等体系,提高动物防疫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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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办法
【法规类别】传染病防治
【发文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3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5.11.28
【实施日期】2005.11.28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乡镇、街道治安保卫责任制暂行规定》等13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183号)
《山东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办法》已经2005年11月28日省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韩寓群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山东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迅速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发病率、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对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情形。
第三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应当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遵循预防为主和早发现、早报告、快反应、严处理的原则;实现把住关口不输入,强制免疫不漏治,发现疫情早扑灭,严格控制不扩散,确保人员不感染的目标。
第四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并建立下列责任制度:
(一)县以上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重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接种和疫情监测、调查、控制、扑灭等应急措施;
(二)县以上卫生主管部门在重大人畜共患动物疫情发生或者可能向人类传播时,应当预先组织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或者实施方案,并及时对疫区内易受感染的人群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三)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加强进出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及
时收集境内外重大动物疫情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动物疫病传入和传出;
(四)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的调查、疫病的监测和防控;
(五)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以及防控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优先运输;
(六)县以上公安部门应当密切注视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疫区封锁、易感动物扑杀等工作,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
(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的监管工作;
(八)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积极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工作。
第五条各级兽医、卫生、出入境检验检疫、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重大动物疫情信息通报制度。
对发生的重大动物疫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并对防控重大动物疫情成效显著和在开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科学研究、新技术推广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疫情应急准备
第七条省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制定实施方案。
设区的市、县(市、区)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制定本行政区域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报上一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制定实施方案。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其实施方案应当根据疫情发展变化等情况,及时修改、完善。
第八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原则、方针和目标;
(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的设立、职责、组成以及各成员单位的分工;
(三)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信息收集、预警、报告和通报的程序、内容和方法;
(四)动物疫情的认定程序和方法、重大动物疫情预警的分级和应急处理措施;
(五)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的控制措施;
(六)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的善后工作;
(七)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和扑灭的保障措施;
(八)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其他工作内容。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储备足够的疫苗、诊断试剂、药品、设施设备、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确保动物强制免疫、监测、消毒、扑杀、无害化处理等应急工作经费,并将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第十条省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重大动物疫病名录和本省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危害程度,拟定全省重大动物疫情名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风险评估和疫病检测等防控体系,建立健全乡、村两级防疫队伍。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村级防疫员适当误工补贴,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