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经济资本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经济资本管理办法[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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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经济资本管理办法(2005年3月发布实施,2006年1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银行的资本和风险管理,优化资源配置,建立以资本约束为核心的业务发展模式,转变增长方式,提高风险抵御能力和风险调整后经营绩效,实现银行价值最大化目标,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银行实行经济资本管理。
经济资本管理是指在经济资本计量的基础上,通过优化经济资本分配和配置,以资本约束资产增长,并在控制业务风险的同时提高资本的使用效率,使业务发展的速度、效益与风险承担能力相协调,实现银行价值最大化目标。
经济资本管理主要包括经济资本计量、经济资本分配、经济资本配置、涵盖经济资本成本的产品定价及以经济资本回报率或经济增加值为核心的绩效考核等管理内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资本,是指用于抵御业务(资产)风险的资本。
从计量角度,经济资本等于各项业务(资产)的风险总量,反映了各项业务(资产)风险所产生的资本需求。
风险即非预期损失,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在既定置信区间内可能超过预期损失的那部分损失。
第四条经济资本管理遵循计划分配、优化配置、回报约束、价值考核的原则。
计划分配是指通过经济资本计划管理的形式向分支机构分配经济资本增量限额,视同虚拟分配用于抵御业务风险的资本,并以此约束业务(资产)风险的增长,确保增量业务具有充分的风险抵御能力。
优化配置是指将有限的经济资本重点配置到风险相对较低并具有较高经济资本回报率的业务(资产)上,在控制风险增长的同时提升各项业务(资产)的风险调整后绩效。
回报约束是指贷款等各项业务(资产)占用的经济资本必须能够提供相应的风险调整后的资本回报,业务收益必须能够弥补包括经济资本成本在内的各项成本支出,并限制经济资本回报率水平低于目标要求的各项业务(资产)的增长。
价值考核是指对各分支机构、业务部门及各项业务经营绩效的考核评价应以经济增加值为主要依据,以促进实现银行价值最大化目标。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银行境内各一级分行(不含西藏)及总行营业部、票据营业部(以下统称“各分行”)。
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为了规范银行的资本管理,保护金融市场稳定和消费者利益,中国的银监会出台了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该办法在2017年3月1日实行,并在2020年1月1日进行了修订,以进一步加强银行风险管理和监管要求。
本文将对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进行全面解读。
一、资本充足率与资本工具银行资本充足率是银行遵循监管要求的重要指标。
资本充足率按照其资本的可抵御风险程度进行分类,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综合资本充足率。
核心一级资本包括股本、资本公积金、减值准备和未分配利润,一级资本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和优先股,综合资本包括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等)。
同时,银行还可以发行其他类型的资本工具,如债券、互换债券、优先股等。
二、资本管理要求银行在进行资本管理时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 风险管理:银行需要对所有风险因素进行评估,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风险。
2. 资本充足率:银行需要确保按规定的指标和阈值进行资本管理,维持充足的资本水平以应对计量和非计量风险。
3. 资本组成:银行需要确保符合核心一级资本的定义和要求,在其他资本组成方面也需要遵循法规和规定。
4. 资本补充:银行应该对资本缺口进行评估,并采取适当措施确保资本达到监管要求。
5. 分红和股票回购:银行需要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对可能影响资本充足率的分红和股票回购进行控制。
6. 资本计划:银行需要制定并执行资本计划,确保资本充足率的长期可持续性。
三、监管要求银行需要按照监管要求进行资本管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一级资本、综合资本充足率的监管基准和要求。
2. 资本缺口:银行需要在资本充足率低于监管基准的情况下进行资本缺口评估,制定计划并采取措施填补缺口。
3. 资本工具:银行需要进行资本工具的发行和管理,确保其符合监管要求。
4. 分红和股票回购:银行需要对分红和股票回购进行控制并报告银行监管部门。
5. 资本计划:银行需要制定长期的资本计划,并在监管部门的审批后落实。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商业银行作为金融体系的核心部分,承担着资金中介、风险管理等重要职能。
而在银行运营过程中,资本管理是确保其稳健运作的关键环节。
因此,相关监管机构制定了一系列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以规范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维护金融稳定。
一、资本管理的重要性商业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其经营活动涉及到大量的资产负债和风险管理。
资本是商业银行抵御风险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商业银行的信誉和声誉的重要保障。
充足的资本可以提升银行的抵御外部压力的能力,并保护存款人的利益。
因此,建立科学有效的资本管理办法,对保障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和资本充足率具有重要意义。
二、资本管理的原则1. 合规性原则:商业银行需严格遵守相关的风险管理制度和资本监管要求,确保资本管理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以及行业的自律规则。
2. 充足性原则:商业银行应保持足够的资本储备,确保在面对外部风险冲击时,能够有效缓冲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3. 效益性原则:商业银行需要合理配置资本,提高资本的效益,以最大限度地实现风险与收益的平衡。
4. 透明度原则: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与资本管理信息披露机制,保障信息的透明度,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三、资本管理的内容1. 资本充足率的测算和监管:商业银行需定期测算资本充足率,并根据监管要求保持一定的资本充足率。
监管机构会根据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来评估其风险承受能力,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2. 内部资本管理体系的建立: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内部资本管理体系,包括风险管理框架、风险测量模型和风险控制措施等,来确保资本的有效配置和使用。
3. 资本监管工具的应用:监管机构可采用一系列的资本监管工具,如资本缓冲区、资本要求和贷款损失准备金等,来规范商业银行的资本管理行为。
4. 资本管理信息的披露:商业银行需要按监管要求制定并披露资本管理相关信息,确保各利益相关方对其资本状况有准确的了解。
四、资本管理的挑战与对策1. 宏观经济环境的不确定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面临宏观经济环境的影响,包括经济周期波动、利率市场的变化等。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相关事项的通知(金规[20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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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相关事项的
通知(金规[2023]9号)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24()5
【摘要】各监管局,机关各部门,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2023年11月1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本办法》)。
为稳妥推进《资本办法》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权重法下损失准备相关要求(一)对计人资本净额的损失准备设置2年的过渡期。
过渡期内,商业银行应分别计算贷款损失准备和非信贷资产损失准备。
【总页数】6页(P63-6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
【相关文献】
1.银监会发布《关于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过渡期安排相关事项的通知》
2.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苏金监规〔2022〕1号)
3.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完善省本级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医保规〔2023〕1号)
4.金融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精算师职业资格规定和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金规〔2023〕3号)
5.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与个人养老金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金规〔20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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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的资本管理,增强商业银行的风险抵御能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风险导向原则。
根据不同风险水平和业务特点,合理配置资本。
(二)整体平衡原则。
综合考虑资本的数量、质量和时点等因素,实现资本的整体稳定。
(三)合规度原则。
遵守国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行使资本管理权益。
(四)市场约束原则。
根据市场需求和经济状况,灵活调整资本结构和规模。
第二章资本管理范围第三条商业银行的资本管理包括资本充足率的管理和资本构成的管理。
第四条资本充足率是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核心指标之一,包括风险权重资产比例和资本充足率两个指标。
第五条商业银行的风险权重资产比例应当根据风险敏感性原则确定。
各项资产和业务根据其风险特征被分配到不同的风险权重类别中。
第六条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应当按照国家和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监测和报告。
第三章资本充足率计算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计算资本充足率。
第八条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包括风险资本比例法和标准法两种。
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不同的风险特征,确定相应的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内部资本充足率监测和外部公开披露。
第四章资本构成管理第十一条商业银行的资本构成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
第十二条核心资本是商业银行的主要资本来源,包括股本和留存收益。
第十三条附属资本是商业银行的补充资本来源,包括优先股和准资本债券等。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对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进行精细化管理和风险监控。
第五章资本管理工作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资本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确保资本管理工作的规范和有效性。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和监管机构的要求,设立专门的资本管理机构,负责资本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对外公开披露资本管理的有关信息,增强透明度。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商业银行的资本管理行为,加强资本监管,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促进金融风险的有效防控,根据《商业银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资本计量及要求第一节资本计量方法商业银行的资本计量应符合国内外通行的标准和原则,采用风险敞口法进行计量。
商业银行应根据其不同业务和风险特征,通过风险权重调整因素,计算各项资产的风险敞口。
第二节资本充足率要求商业银行应保持足够的资本充足率,以确保其具备持续运营的能力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资本充足率应按照国家银行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计算和披露。
第三节资本补充商业银行在资本充足率不达标的情况下,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资本补充。
资本补充可通过股权融资、债券发行等方式进行,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资本管理措施第一节内部资本管理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内部资本管理制度,明确资本管理的责任和流程,确保资本充足率的监测和控制。
第二节风险资本分配商业银行应根据不同业务和风险水平,合理分配风险资本。
风险资本分配的原则包括但不限于风险控制、盈利能力和负债能力等因素。
第三节监测和报告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监测和报告机制,定期对资本充足率进行监测和报告,及时发现和应对资本缺口和风险暴露。
第四章监管措施第一节监管指标国家银行监管机构应根据商业银行的资本情况和风险水平,制定并监测相关监管指标,对不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二节复核和评估国家银行监管机构有权对商业银行的资本管理情况进行复核和评估,发现问题时应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监督整改的落实情况。
第三节处罚措施对于严重违反资本管理要求的商业银行,国家银行监管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吊销执照等。
第五章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废止《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以上为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主要内容,具体的资本计量、资本要求和监管措施等细则,详见相应法规和规章。
商业银行经济资本管理暂行办法

xx市商业银行经济资本管理暂行办法xx银[xx] 6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我行资本和风险管理水平,建立以资本管理为核心的自我约束机制、风险控制机制和绩效评价机制,主动适应银监部门的资本监管要求,实现我行“质量、效益、规模”协调发展,结合我行实际,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经济资本是指从风险角度计算的银行资本应保有额,是为抵御非预期损失所需要的资本支持,又称风险资本。
第三条经济资本管理是指在明确经济资本计量范围和方法的基础上,以资本约束风险资产的增长,将经济资本控制在既定范围内,并确保获得必要的回报,促使业务发展的速度、效益与风险承担能力相协调。
第四条经济资本管理实行战略引导、总量控制、回报约束的管理原则。
战略引导是指各支行、业务部按总行确定的风险资产的内部风险系数,优先发展经济资本占用少、回报率高的业务,从而实现总行的战略意图。
总量控制是指通过对经济资本有计划的管理和配置,将风险资产总量控制在既定目标内,使风险资产的增长受到经济资本的有效约束,从而控制全行风险。
回报约束是指各项业务必须达到经风险调整后的预期资本回报。
第五条经济资本管理的内容包括经济资本计量、经济资本分配、经济资本配置和绩效考核四方面。
第二章经济资本计量第六条经济资本的计量范围目前仅包涵对信用风险的计量,对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暂不纳入经济资本计量范围。
第七条表内外的风险资产是指具有风险性的资产在扣除合格风险缓解金额后的实际风险资产。
合格缓解金额是指存单、国库券、保证金等抵(质)押金额。
第八条经济资本的计量采用经济资本分配系数法。
即通过对各类风险资产赋予一定的经济资本分配系数,来计算各类风险资产的经济资本占用。
即:某项业务的经济资本占用额=某项业务的风险资产余额×相应经济资本分配系数第九条经济资本分配系数是用于计算各项表内外风险资产所占用的经济资本的系数。
用公式表示为:某项业务的经济资本分配系数=某项业务的内部风险系数×经济资本充足率目标值。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阅读感受
在我深入阅读并理解《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后,我深感这部法规不仅充 分反映了我国商业银行的实际运营情况,还巧妙地融入了国际监管改革的最新成 果,为我国的资本监管制度带来了全面而深刻的完善。
我被这部法规对差异化资本监管体系的构建所吸引。这种差异化的资本监管 模式,使得资本监管更加贴近银行的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为中小银行降低了合 规成本,提高了监管效率。这样的设计无疑是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对银行实际情况 的深刻理解和灵活应对的体现,同时也为我国商业银行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 障。
对于资本充足率未达到监管要求的商业银行,银监会将采取一系列监管措施,包括责令限期整改、 限制业务扩张、限制资产增长等。对于严重违反规定的银行,监管部门还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的出台,标志着中国银行业资本监管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该办法的实 施将有助于提升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维护银行体系的稳健运行,保护广大存款人和金融消 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将推动中国银行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和社会发展。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读书笔记
01 思维导图
03 精彩摘录 05 目录分析
目录
02 内容摘要 04 阅读感受 06 作者简介
思维导图
本书关键字分析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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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
风险
银行业
要求
低于
一级
中国
内容摘要
内容摘要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为加强商业银行资本监 管,维护银行体系稳健运行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该办法明确了商业银行资本的定义、构成、 计算和监管要求,旨在引导商业银行加强资本管理,提高资本充足率水平,增强风险抵御能力。 该办法明确了商业银行资本的定义,即银行为覆盖风险而持有的自有资金。资本由核心一级资本、 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构成。其中,核心一级资本是最为稳定的资本,包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 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一般风险准备、未分配利润和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其他一级资本包 括符合条件的优先股、永续债等;二级资本包括未公开储备、资产重估储备、普通贷款损失准备、 从属债务和长期次级债务等。 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规定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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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ⅩⅩ银行经济资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ⅩⅩ银行的资本和风险管理,优化资源配置,建立以资本约束为核心的业务发展模式,转变增长方式,提高风险抵御能力和风险调整后经营绩效,实现银行价值最大化目标,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ⅩⅩ银行实行经济资本管理。
经济资本管理是指在经济资本计量的基础上,通过优化经济资本分配和配置,以资本约束资产增长,并在控制业务风险的同时提高资本的使用效率,使业务发展的速度、效益与风险承担能力相协调,实现银行价值最大化目标。
经济资本管理主要包括经济资本计量、经济资本分配、经济资本配置、涵盖经济资本成本的产品定价及以经济资本回报率或经济增加值为核心的绩效考核等管理内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资本,是指用于抵御业务(资产)风险的资本。
从计量角度,经济资本等于各项业务(资产)的风险总量,反映了各项业务(资产)风险所产生的资本需求。
风险即非预期损失,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在既定置信区间内可能超过预期损失的那部分损失。
第四条经济资本管理遵循计划分配、优化配置、回报约束、价值考核的原则。
计划分配是指通过经济资本计划管理的形式向分支机构分配经济资本增量限额,视同虚拟分配用于抵御业务风险的资本,并以此约束业务(资产)风险的增长,确保增量业务具有充分的风险抵御能力。
优化配置是指将有限的经济资本重点配置到风险相对较低并具有较高经济资本回报率的业务(资产)上,在控制风险增长的同时提升各项业务(资产)的风险调整后绩效。
回报约束是指贷款等各项业务(资产)占用的经济资本必须能够提供相应的风险调整后的资本回报,业务收益必须能够弥补包括经济资本成本在内的各项成本支出,并限制经济资本回报率水平低于目标要求的各项业务(资产)的增长。
价值考核是指对各分支机构、业务部门及各项业务经营绩效的考核评价应以经济增加值为主要依据,以促进实现银行价值最大化目标。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ⅩⅩ银行境内各一级分行(不含西藏)及总行营业部、票据营业部(以下统称“各分行”)。
境外分行的经济资本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经济资本计量范围和方法第六条经济资本的计量范围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
因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计量方法尚未成熟,暂不纳入计量范围。
信用风险是指因借款人或交易对手违约可能产生的损失。
信用风险经济资本的计量范围包括表内信贷类资产、非信贷类资产和主要的表外业务(或有资产)。
固定资产类资产虽无信用风险,但仍纳入经济资本计量和管理范围。
第七条经济资本计量采用内部系数法。
总行参照巴塞尔资本协议和银监会的有关规定,结合经营政策导向及各项业务的风险状况,并考虑风险缓释因素,统一制定各项业务(资产)的经济资本系数(详见附表)。
经济资本系数为各项业务(资产)的资本需求及资本配置比率。
总行将根据政策导向、风险状况、统计口径等的变化对各项业务(资产)的经济资本系数适时进行调整。
第八条各项业务(资产)经济资本的计量公式为:经济资本=各项业务(资产)净额×该项业务(资产)的经济资本系数表内信贷类和非信贷类业务(资产)净额为余额减去已提取的专项损失准备、折旧或减值准备后的净额,表外业务(资产)净额为余额减去相应保证金存款后的净额。
第九条各分行经济资本余额为本、外币各项业务(资产)经济资本余额之和,并以本币反映。
第三章经济资本分配和配置第十条总行对分行实施经济资本增量计划分配制度,建立资本约束机制,以经济资本计划约束分行业务风险增长,使全行的业务风险与资本承受能力相协调。
第十一条在全行计划期可供分配的经济资本增量计划目标内,总行主要依据各分行基期经济增加值贡献度并参考基期及预期经济资本回报率、贷款经济资本占用率等指标确定分配数量。
经济增加值贡献度=分行经济增加值÷全行经济增加值经济增加值和经济资本回报率的计算口径和方法从绩效考核办法。
贷款经济资本占用率=月均信贷类经济资本余额÷月均各项贷款余额第十二条各分行应在总行分配的经济资本增量计划内,根据各项业务(资产)的经济资本系数制定经济资本配置计划,将可用的经济资本安排到各项业务(资产)上。
第十三条各分行应坚持经济资本优化配置的原则,在测算各项业务(资产)预期经济资本回报率的基础上,将经济资本主要配置到具有较高经济资本回报率的业务(资产)上,并限制经济资本回报率较低的各项业务(资产)的增长。
第十四条各分行应依据回报约束原则制定新发放贷款及其他各项增量业务的内部最低经济资本回报率目标要求,并将经济资本成本纳入贷款等各项业务产品定价,确保业务收益能够弥补包括经济资本成本在内的各项成本支出,并创造经济增加值。
经济资本成本即各项业务(资产)配置或占用的经济资本与该项业务(资产)内部最低经济资本回报率目标要求的乘积。
第十五条各分行应根据经济资本配置计划制定业务经营计划,并向下级机构分解下达,引导各项业务(资产)规模的合理、适度增长,优化业务结构。
第四章经济资本计划管理第十六条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依据资本充足率规划目标、计划期利润目标等确定计划期经济资本增量计划目标。
在建立资本补充机制后,资本补充计划是确定全行经济资本增量计划目标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总行对分行实施经济资本计划管理,以公历年度为计划期,制定并向分行下达经济资本增量计划,或同时下达本外币信贷类经济资本计划、非信贷类经济资本计划和表外业务类经济资本计划等结构计划。
季度经济资本增量及结构计划按全年计划的适当比例确定,根据情况下达。
第十八条总行在计划期初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测算确定各分行经济资本初次分配计划并下达各分行。
各分行应根据经济资本初次分配计划,结合各项业务的发展需求、风险状况、预期经济资本回报率等,预编经济资本配置计划和业务经营计划并上报总行。
如初次分配计划大于或小于分行预测的经济资本需求,分行可提出退回或追加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总行根据全行业务发展规划,结合各分行的预编计划和预测的经济资本需求,制定正式的经济资本年度计划并下达分行执行。
分行应根据总行下达计划编制正式的经济资本配置计划和业务经营计划,按有关管理要求报总行备案或审批,并向辖属二级分行分解下达经济资本计划。
第二十条经济资本计划执行过程中,如果分行的实际经济资本需求数量和结构与总行下达的正式计划有差距,可申请调增或调减计划并说明理由。
对申请调增经济资本计划的分行,总行将在不突破全行经济资本增量计划的前提下,依据分行当期的经济资本回报率或申报项目的预期经济资本回报率择优分配。
第二十一条对经总行批准调增经济资本计划的分行,将按高于考核要求最低经济资本回报率的经济资本回报率计算经济资本成本,并纳入经济增加值考核。
原则上,因实施总行审批贷款调增的经济资本计划,在计算和考核经济增加值时,月均经济资本余额中与调增计划等额的部分,按绩效考核要求最低经济资本回报率的110%计算经济资本成本。
因其他原因调增的,月均经济资本余额中与调增计划等额的部分,按绩效考核要求最低经济资本回报率的150%计算经济资本成本。
第二十二条总行对各分行经济资本计划实际执行情况按月监测,按季或按半年、年考核。
对考核期末实际经济资本增量超总行下达当期(或年度)经济资本计划(包括允许浮动的幅度)的分行,将予以通报。
超计划部分,按10倍转入资金处罚账户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资金处罚。
第二十三条总行在计划期末对各分行经济资本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分行实际经济资本增量低于年度计划(包括调整后计划,下同)20%(不含)以上且未申请调减计划的,其差额部分视同为经济资本月均余额增加,按绩效考核要求最低经济资本回报率的110%计算经济资本成本,纳入经济增加值计算和考核。
经济资本实际增量超过年度计划的,超计划部分视同月均经济资本余额增加,按绩效考核要求最低经济资本回报率的200%计算经济资本成本,纳入经济增加值计算和考核。
第五章组织实施第二十四条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是经济资本管理的领导机构,组织制定经济资本管理有关的制度办法,组织编制、审批经济资本计划和业务经营计划并监督实施,协调、督导有关部门履行管理职责。
第二十五条资产负债管理部门负责测算、编制、下达及在授权权限内调整经济资本计划,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和考核,并制订贷款定价、综合绩效考核等其他经济资本管理制度,不断改进和完善经济资本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科技、统计、信贷管理等部门应根据资产负债管理部门的需求,在有关信息系统中建立经济资本监测统计报表或模版。
财务会计部门在计划期期初提出计划期利润计划目标及固定资产增减计划目标。
其他有关部门也应按相应的管理职能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各级行及各级业务管理部门应认真领会并全面贯彻经济资本管理理念和管理要求,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并建立对辖属机构、业务部门以经济增加值为核心的绩效考核制度,在有效控制业务风险的基础上,提高各项业务的经济资本回报率水平,提升价值创造能力。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各分行可依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二00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表1:信贷类经济资本系数表附表2:非信贷类和表外业务类经济资本系数表附表1:信贷类经济资本系数表注:1、信用卡透支数据来源于CMS系统5111报表。
该表按五级分类反映信用卡透支,其中正常部分计入“正常贷款”中的“信用卡透支”项,经济资本系数为8%。
不良部分按五级分类分别计入“不良贷款”各项目中,经济资本系数为12%。
除信用卡透支外,其他贷款数据来源于CMS系统D358报表。
2、无评级包括未评级、免评级及其他所有没有正式评级的法人客户正常贷款。
附表2:非信贷类和表外业务类经济资本系数表注:外币业务统计代码首位由“1”改为“W”。
附件二关于《中国ⅩⅩ银行经济资本管理办法》的修订说明《中国ⅩⅩ银行经济资本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05年3月发布实施以来,各分行认真贯彻实施,总结实践经验,并提出了很多完善建议。
为进一步完善经济资本管理,总行对《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情况说明如下:一、《办法》修订原因及基本情况一是我行经济资本管理体系建设日臻完善,不仅限于经济资本计划分配,还包括涵盖经济资本成本的贷款定价、经济增加值考核等内容。
为明晰经济资本管理体系架构、管理内容和原则等,《办法》中增加了相关内容,以使《办法》成为经济资本管理的体系的基础,并作为其他有关制度办法的制定依据。
二是为深入贯彻实施经济资本管理,总行于2006年起对分行实施单一的或附加适当限制的经济资本计划管理。
有鉴于此,删除了《办法》中原涉及的信贷计划管理的相关内容。
三是我行于2006年起实施新的《会计科目表》,部分业务的会计核算和统计口径发生了重大变化(例如,原有分类中的小额质押贷款、外汇担保贷款等核算科目取消),《办法》中原有的业务(资产)分类已不完全适用,因而对《办法》的《经济资本系数表》进行了修订,根据统计科目及口径的变化,取消、合并了一些分类项目,并增设了一些分类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