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价值法的价值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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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二章 法的价值

2第二章 法的价值

(三)法律确定自由的范围
1、确定基本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 (1)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 行、示威的自由; (2)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 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 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 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 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 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 公民的住宅;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 保护。
法律秩序是由法确立和维护的,以一定社会 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为基本内容,表现出确定性、 一致性、连续性的,具有特殊强制力的一种社会 状态。 (一)以法律规则、法定制度为纽带而形成 和运行; (二)以权利和义务为基本内容; (三)具有确定性、一致性、连续性、稳定 性; (四)以国家强制力为依托。
秩序是法律所要实现的最基本的价值 和首要价值,也是法律所要保护和实现的 其他价值的基础 。
3、正义促进了法律地位的提高。法律 在社会控制系统中的地位大致有两种型态: 人治型和法治型。正是正义观念推进了法 律由人治型法向法治型法转换。亚里士多 德当年提倡法治反对人治的第一条理由就 是法治比人治公平。在一个正义声音被扼 杀或声音微弱的地方是难以建成法治社会 的。
4、正义推动了法律内部结构的完善。 这里最突出的表现是控权立法的产生与完 备。首先,正义观推动了宪法的产生。其 次,正义推动了控权行政法的产生与完善。 现代行政法的核心部分是规定行政机关的 权力范围、行政程序与对行政侵权予以救 济,这种以行政程序法和行政救济法为中 心的行政法是正义的产物。再次,正义推 动了程序法量与质的提高。
正义是政治学、伦理学、经济学以及法学最 常讨论的问题之一,它是指公正分配奖励 (rewards)和惩罚(punishments)的道德观念。 简单地说,正义就是给每个人应得的本分(各得其 所 )。 所谓正义,就是一种对主体的精神和行为都 予以调整的,以观念形态存在的,体现应然性的, 以诸多美德为主要内容的,规格和境界最高的, 以理性为基础和保障的,高层次伦理规范的综合。

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

4、程序正义论
程序正义旨在表达这样一种思想:“一个人在国家 裁判机构作出对其利益有利或者不利的裁决时,应当至 少能够处于一种可与裁判者就如何对待他的问题进行理 性的协商的地位,即强调尊重程序参与者最为自主、负 责和理性的主体地位,要求裁判机构与他一起参与裁判 结论的形成过程,向他论证裁判结论的合理性和正当性, 从而使他成为裁判结论制作过程中的协商者、对话者和 被说服者,其作为人的尊严和价值得到充分的尊重。”
马克思主义认为,从来不存在抽象的、超阶级的、超历 史的正义。在阶级社会里,正义是有阶级性的,统治阶 级和被统治阶级虽然有某些共同的关于人的行为的正义 尺度,但在社会制度的正义观上是根本对立的。正义也 总是历史的,具体的。正义是历史的产物,并随着历史 的发展而不断改变。正义的具体性表现在正义是受一定 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尽管正义在不同的时空 中会改变其内容,但是正义也有其不变的内容,即正义 有一个底线,这个底线是文明的人类社会所共同具有的, 不遵守这些底线的社会就不是文明的社会。否则就无法 解释为什么所有文明的社会都会对杀人、盗窃等行为作 出否定性评价。
正义是一个最为崇高但又最为混乱的一个概念。 “正义具有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穷,随时可呈 现不同的形状,具有不同的面貌。”没有永恒的正义, 正义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并且不同的人所追求的正 义也不同。
(一)个人正义与城邦正义
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认为,正义有城邦的正义和个 人的正义之分。要阐述清楚正义的本质,必须从城邦 正义入手。
(二)正义的分类
1、亚里士多德
分配的正义和改正的正义。
2、罗尔斯
个人正义与社会正义,社会正义又分为实质正义和 形式正义。
3、形式正义论
比利时著名法学家佩雷尔曼主张一种被称之为形式正 义的理论。他认为,所谓形式正义,笼统地说,就是抽 掉了正义的实质内容而只从形式上来考虑正义。形式正 义要求不管人们出自何种目的,不管在何种场合,都要 以同一方式待人,正义总是意味着平等,意味着同等待 人。正义就是给予人――从某一种特殊观点来看是平等 的人,即属于同一“基本范畴”的人同样的待遇。

第十五章法的价值

第十五章法的价值

3 法的形式价值系统
是指法律制度在形式上所具有的 优良品质。 优良品质。 法的形式价值包含许多具体内容 其中法的权威性、普遍性、 其中法的权威性、普遍性、统一 性和完备性最为重要。 性和完备性最为重要。
三、法与秩序 1 正确理解法律秩序的含义 2 秩序能够成为法的基本价值的 主要原因
(1)任何社会统治都意味着一定统治秩 序的形成, 序的形成,法律首要任务就是确保社会 统治秩序的建立; 统治秩序的建立; (2)秩序本身的性质决定了秩序是法的 基本价值范畴,一定意义上,法律、 基本价值范畴,一定意义上,法律、规 规则、准则和秩序可以成为同义词; 范、规则、准则和秩序可以成为同义词; 秩序是其他法的价值(自由、平等、 (3)秩序是其他法的价值(自由、平等、 效率)的基础。秩序是法的价值的基础, 效率)的基础。秩序是法的价值的基础, 秩序本身必须符合正义、人性和常理。 秩序本身必须符合正义、人性和常理。
第十四章 法的价值
一、法的价值的概念和意义
1、法的价值 指法律(作为客体) 指法律(作为客体)能够满足人 社会、国家(作为主体) 类、社会、国家(作为主体)的需 要,这种主客体的需要与满足关系 就是法的价值。 就是法的价值。
2 理解研究法的价值的意义
(1)体现了一种主客体之间的关系, 体现了一种主客体之间的关系, 法律必须符合和满足人的需要。 法律必须符合和满足人的需要。 表明了人们对美好事物的追求, (2)表明了人们对美好事物的追求, 是人们理想中的法律, 是人们理想中的法律,应该被人们 所珍惜、重视的。 所珍惜、重视的。 (3)它的内容包括对实际法和理想法 两方面的追求, 两方面的追求,使实际法逐渐符合 和接近理想法,实现两者的统一。 和接近理想法,实现两者的统一。
第一、 第一、法的目的价值的多元性 第二、 第二、法的目的价值的有序性

第三章_法的价值

第三章_法的价值

(二)法律自由的主要特征



第一,法律自由是法律下的自由,是通过法律界定、确定的自由。没 有法律,就没有自由。 第二,法律自由是法律基础上的自由,是受法律保障、维护的自由, 没有法律保护,自由无法真正实现。 第三,法律自由是法律上的权利,与权利往往相通用。 第四,法律自由是相对的,可变的,发展的。
1、价值位阶原则:法的各种目的价值并非处于同 一水平线,各种价值形成一个序列。现代社会,自由 优先、正义次之,而秩序更次、仅为基础性价值的价 值序列。
2、个案平衡原则:



在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 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使个案的解决能适当 兼顾各方利益。 法律不应只关注公共利益,或者只保护私人利益,应努力 寻找最佳结合点。 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 (1)公共利益并不必然优于个人利益; (2)不能无条件地牺牲私人利益而维护公共利益; (3)任何出于对公共利益或长远利益的保护而对私人利 益或短期利益的侵夺,都必须提供充分的理由。根据合理 的标准,经过适当的程序,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法的评价标准也就是在法律上对各种事物进行 价值判断时所遵循的准则。



第一,生产力标准。(首要标准) 第二,人道主义标准。 第三,现实主义原则。 第四,历史主义原则。
四、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


冲突原因:人们对法有不同的需求,各种需求 之间不能同时或同等的得到实现或保障。 解决法的价值冲突应遵循的原则:
2、法的目的价值系统
法的目的价值构成了法律制度所追求的社会目的,反映着 法律创制和实施的宗旨,它是关于社会关系的理想状态是什 么的权威性蓝图,也是关于权利义务的分配格局应当怎样的 权威性宣告。 任何法律制度的目的价值都具有以下两方面的重要属性。 第一,法的目的价值的多元性 如秩序、人权、自由、利益、平等、正义等。 第二,法的目的价值的有序性 如在现代社会,大多数法律将自由作为最高价值,而秩序仅 为基础性价值。

司法考试《法理学》:法的价值

司法考试《法理学》:法的价值

司法考试《法理学》:法的价值导语:法的价值的主体是人,法的价值的客体是法。

法的价值是法对人的意义,其含义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是法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

第二,是人对法的期望、追求、信仰。

(一)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1.法律规范为立法者的价值判断;2.依据法律规范作出的法律决定属于价值判断。

(二)自由1.从哲学上而言,自由是指在没有外在强制的情况下,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活动的能力。

2.从价值上而言,法律是自由的保障,法律本质上以自由为最高价值。

3.自由是判断法律善恶的标准之一。

良法应当是自由之法。

4.自由体现了人性最深刻的需要,法律必须承认、尊重、维护人的自由权利。

5.法无禁止即自由(公民);法无授权即禁止(政府)6.法律限制自由正当性证成:(1)伤害原则;(2)冒犯原则;(3)家长主义(父爱)原则。

(三)正义1.正义的核心是平等。

2.正义首先指的是平等对待,即同样的情况同样对待。

其次,正义要求对弱者予以保护。

3.正义可以分为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1)实体公正主要是指案件事实真相的发现和实体法的正确适用;(2)程序公正指司法程序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当事人在司法过程中受到公平地对待。

(3)程序公正并不必然保障实体公正的实现。

(四)秩序1.法的根本而首要的任务就是确保统治秩序的`建立。

2.任何时代的社会,人们都期望行为安全与行为的相互调适,这就要求通过法律确立惯常的行为模式,在这个意义上,法律、规则、秩序可以成为同义词。

3.秩序是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

4.规则是形成秩序的前提。

(五)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原则1.价值位阶:案例中出现了价值的排序即为此原则的运用。

2.个案平衡:兼顾各方利益,特别是保护弱者。

3.比例原则:限制自由裁量,为了达到某一较高目的而牺牲较小利益时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2017年司法考试《法理学》: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法的价值•一、法的价值概述•(一)价值的概念•价值一词与梵文和拉丁文中的“掩盖、保护、加固”有渊源关系,是在由此派生出来的“尊敬、敬仰、喜爱”等意思的基础上形成的,其含义是“起掩护和保护作用的,可珍贵的,可尊敬的,可重视的。

”•哲学的意义上,价值这一概念可从两个方面来理解:•其一,价值是一个表征关系的范畴,它反映的是人(主体)与外界物—自然、社会(客体)的关系,揭示的是人的实践活动的动机和目的。

•其二,价值是一个表征意义的范畴,用于表示事物所具有的对主体有意义的、可以满足主体需要的功能和属性概念。

•(二)价值的特性•其一,客观性。

即客体的价值不管主体认识不认识,是否要去认识,都是客观存在的。

•其二,主体性。

指同一客体对不同的主体或不同的时间、地点、条件下的同一主体的价值,都是不同的。

价值的主体性又表现为价值的变异性和多维性。

•(三)法的价值的概念•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对满足个人、群体、阶级社会需要的积极意义。

•一种法律制度有无价值、价值大小,既取决于这种法律制度的性能,又取决于一定主体对这种法律制度的需要,取决于这种法律制度能否满足一定主体的需要及满足的程度。

•(三)法的价值的概念•法学研究中,“法的价值”这一术语的含义可因以下使用方式不同而有所不同.P296 •其一,用“法的价值”来指称法律所包含的价值评价标准。

如刑法学中的“犯罪价值论”问题的探讨,并非暗示犯罪行为可能具有某种价值,而仅仅从价值判断的角度来研究犯罪问题。

•其二,用“法的价值”来指称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和增加哪些价值。

如秩序、自由、效率和正义等。

法律发挥社会作用的目的就在于对这些有价值的事物予以保护并促进其增加。

这种价值构成了法律所追求的理想和目的,因此称为法的“目的价值”。

•其三,用“法的价值”来指称法律自身所具有的价值因素。

此种意义上的法的价值,称为法的“形式价值”,它与法的目的价值不同,并不是指法律所追求的社会目的和社会理想,而仅仅是指法律在形式上应当具备的那些值得肯定的或“好”的品质。

法的价值的概念是

法的价值的概念是

法的价值的概念是法的价值是指法律在社会中具有的重要作用和意义。

法律作为一种制度,通过规范行为、维护秩序和保护权益来维护社会正常运行。

它对于社会的发展、公平正义和稳定具有重要影响,是维系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基础。

法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法律能够规范公民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法律对于公民行为设定了一系列准则和规则,明确了人们在社会中的权利和义务。

它要求公民遵守法律,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底线。

通过法律的规范,可以限制人们的自私行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其次,法律能够维护公平正义,保障公民权益。

法律作为一种公正性的保证,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它提供了公平的司法制度,确保了人们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法律对于权力的运行进行监督和约束,防止滥用和不当行使权力。

同时,法律还保障了人们的基本权益,如人身自由、财产权等,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第三,法律能够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法律的存在和实施使得社会的秩序得以保持,减少潜在冲突和矛盾。

通过法律的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得以规范,市场秩序得以规范,从而促进经济的稳定发展。

法律还为社会提供了制度保障,保护私有财产权和合同自由,为投资和创业提供了法律保护,为经济的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此外,法律还能够维护社会的和谐与公共利益。

法律规定了一系列公共利益的保护措施和制度安排,保障了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保护了公共资源的合理利用,维护了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法律还通过司法系统为纠纷化解提供了途径,解决了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和纠纷,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综上所述,法的价值体现在其对社会秩序的规范、公平正义的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促进以及和谐与公共利益的维护等方面。

法律的存在和实施有助于建设一个公平、公正、稳定和有序的社会。

只有通过法律的有效运行和强化,才能更好地实现法的价值,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法理学 第二十章 法的价值

法理学 第二十章 法的价值

第二十章法的价值第一节法的价值的概念一、价值释义①从产生机理角度:价值表现的是一种“关系”,反映了在人类实践活动中主体与客体的被需求关系,揭示了人的实践活动的动机和目的。

人和实践对象的这种需求与被需求的对应关系,就是价值关系。

在价值关系中,人是价值主体,满足需求的对象是价值客体。

②从语义分析角度:价值表现的是一种“偏好”,用以表现事物所具有的对主体有意义的、可以满足主体需要的功能和属性。

在人类实践活动中,对人类有用、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的事物,就是有价值的事物。

③从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之区别的角度:价值判断是关于“应然”的判断,即“应当是什么”;事实判断是关于“实然”的判断,即“是什么”。

需要注意的是,因个人价值观差异,由价值判断差异所引发的问题不能通过简单地列举事实来解决,即从事实判断中是不能推导出价值判断的。

但是,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是有所联系的,因为价值判断是基于价值观,个人的价值观的形成是由一定的事实因素决定的。

二、法的价值释义①用来指称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和促进哪些值得期翼的或美好的东西。

被法律所保护的如人权、自由、安全、福利等这些美好的、有价值的东西,构成了法律所追求的理想和目的,是法律服务的对象。

因此,它们可以称之为法的“目的价值”“外在价值”或“对象价值”。

②用来指称法律自身所应当具有的值得追求的品质和属性。

如:法律应逻辑严谨、简明扼要…它们被称为法的“内在价值”或“形式价值”。

③用来指称法律所包含的价值评价标准。

第二节法的价值体系一、法的价值体系释义三个基本特征:①从价值属性角度:法的价值体系是一组与法律上的权力、义务、责任以及法的制定、实施相关的价值组成的系统。

换言之,法的价值体系包含的价值是与法律直接相关的价值,可以转化为法律上的权力或义务。

如生命安全、财产安全、不偷窃、不诈骗等等。

②从价值主体角度:法的价值体系是由占统治地位的社会集团,即有效地控制了立法权、执法权和司法权的集团所持有的一组价值所组成的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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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目的性法律价值和工具性法律价值


法律的目的价值构成法律制度所追求的社 会目的,反映着法律创制和实施的宗旨, 它是关于社会关系的理想状态是什么的权 威性蓝图,也是关于权利义务的分配格局 应怎样的权威性宣告。 法律的目的价值最集中地体现着法律制度 的本质规定性和基本使命。
(三)目的性法律价值和工具性法律价值

第一,使自由与纪律高度统一的价值。 第二,使社会在稳定中发展的价值。 第三,法使国家强制合理比、经常化、 公开化的价值。 第四,法的公开性价值。
第二节 法与自由


一、自由的含义 在哲学上,无论是消极自由还是积极自由,其实质在于 主体的意志与客观必然性和社会之间的某种统一性。所 谓自由即主体的意志与客观必然性的统一。意味着:一 方面,自由是对客观规律的认识和对必然的驾驭。另一 方面,自由乃是对客观规律的认同。其次,在哲学上自 由还表示一种社会关系,即个人与社会的统一,意志自 由与行动自由的统一。 法律上的自由与权利概念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它意 味着把人类合乎自然与社会客观规律的行为,用法律形 式予以确认、保护,使之成为一项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
二、价值的特性


其一,客观性。即客体的价值不管主体认 识不认识,是否要去认识,都是客观存在 的。 其二,主体性。指同一客体对不同的主体 或不同的时间、地点、条件下的同一主体 的价值,都是不同的。价值的主体性又表 现为价值的变异性和多维性。
三、法的价值的概念


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对满足个人、群 体、阶级社会需要的积极意义。 一种法律制度有无价值、价值大小,既取 决于这种法律制度的性能,又取决于一定 主体对这种法律制度的需要,取决于这种 法律制度能否满足一定主体的需要及满足 的程度。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四、法的价值分类





(一)群体法律价值与个人法律价值 群体法律价值是指某一社会群体对法律的要求及法律对该 社会群体的实际效应。 个人法律价值是指作为主体的个人对法律的要求以及法律 对个人的实际效应。 个人对法律的要求与群体对法律的要求侧重点上是有区别 的。相对于群体法律价值而言,个人的法律价值更注重对 于个人利益的追求,如个人行为的自由、平等、权利、人 格尊严、个人财产的保护以及个人发展条件获得法律的保 护等。群体的法律价值追求则更注重于正义、秩序等内容。 群体法律价值与个人法律价值之间是相互依存的关系。极 端地追求个人的法律价值是不现实的。
三、法的价值的概念



法学研究中,“法的价值”这一术语的含义可因以下使用方式不 同而有所不同其一,用“法的价值”来指称法律所包含的价值评 价标准。如刑法学中的“犯罪价值论”问题的探讨,并非暗示犯 罪行为可能具有某种价值,而仅仅从价值判断的角度来研究犯罪 问题。 其二,用“法的价值”来指称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 够保护和增加哪些价值。如秩序、自由、效率和正义等。法律发 挥社会作用的目的就在于对这些有价值的事物予以保护并促进其 增加。这种价值构成了法律所追求的理想和目的,因此称为法的 “目的价值”。 其三,用“法的价值”来指称法律自身所具有的价值因素。此种 意义上的法的价值,称为法的“形式价值”,它与法的目的价值 不同,并不是指法律所追求的社会目的和社会理想,而仅仅是指 法律在形式上应当具备的那些值得肯定的或“好”的品质。
(二)法律的正价值、无价值与负价值



法律的正价值是指法律所产生的实际效应 与主体的法律价值追求一致的情况。 法律的无价值是法律对主体不产生效应。 其原因主要有:第一,法律与社会实际状 脱节,没有实现的可能。第二,法律之间 不协调,使有些法律不能实现。第三,有 些法律没有得到切实实施而无价值。 法律的负价值是指法律所产生实际效应与 主体的法律价值追求相反的情况。


任何法律的目的价值都具有两个方面的重要属性: 第一,法律的目的价值的多元性。凡是可以借助于法律 上的权利义务来加以保护和促进的美好事物都可以视为 法的目的价值,法的目的价值的多元性与法所调整的社 会关系的多样性和人的需求的多样性直接联系在一起。 法的目的价值的多元性在现代法律制度中更显突出。 第二,法的目的价值的有序性。法的目的价值系统具有 某种内在的统一性,法所追求的诸多目的价值是按照一 定的位阶排列组合在一起的,当那些低位阶的价值与高 位阶的价值发生冲突并不可兼得时,高位阶的价值的就 会被优先考虑。
(三)目的性法律价值和工具性法律价值




法律的工具性价值是指法是中介自由、正义、秩 序等的一种工具,由此体现法律价值的要求。 法的工具性价值主要如下: 第一,法的确认性价值。 第二,法的分配性价值。 第三,法的衡量性价值。 第四,法的保护性价值。 第五,法的认识性价值。
五、法本身的价值——“法律价值”


(一)法本身的价值概念 法本身的价值是指法作为法所固有的、能 够满足主体法律需要的价值。法本身的价 值,是法作为工具所特有的价值。 法本身的价值是法本身固有、由其性能和 特殊的调整机制、保护机制和程序机制等 法律手段所反映出的、满足社会和个人法 律需要的价值。
(二)法本身的主要价值

一、价值的概念


从一般意义上讲可把价值定义为客体对满足主体需要的 积极意义。 在理解价值概念时,需注意两点: 其一,价值存在于且仅仅存在于主体与客体的关系中, 离开了主体,客体就无所谓有无价值(好与坏)。因此 主体是一切价值的原点和标准,主体赋予客体以一定的 意义,就此而论,价值反映着主体的态度和评价。 其二,事物的客观属性是主体进行价值评价的必要参照, 价值既反映主体的主观情感和意向,也反映客体呈现给 主体的客观属性。总之,单纯地把价值归结为主观现象 或客观现象都是不正确的,客体的价值既决定于客体的 性能,也决定于主体的需要。客体离开主体的需要就没 有价值。需要的变化是价值变化的客观基础。
第十五章 法的价值 第一节 法的价值概述




一、价值的概念 价值一词与梵文和拉丁文中的“掩盖、保护、加固”有渊 源关系,是在由此派生出来的“尊敬、敬仰、喜爱”等意 思的基础上形成的,其含义是“起掩护和保护作用的,可 珍贵的,可尊敬的,可重视的。” 哲学的意义上,价值这一概念可从两个方面来理解: 其一,价值是一个表征关系的范畴,它反映的是人(主体) 与外界物—自然、社会(客体的关系,揭示的是人的实践 活动的动机和目的。 其二,价值是一个表征意义的范畴,用于表示事物所具有 的对主体有意义的、可以满足主体需要的功能和属性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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