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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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价值 名词解释

法的价值 名词解释

法的价值名词解释1. 法的价值呀,就好比是指引我们前行的明灯!比如说在一个十字路口,没有交通规则,那岂不是乱套了?法就是这样的规则,它告诉我们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让社会有秩序地运转着。

2. 法的价值就像一把保护伞!你看,当我们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法不就站出来保护我们了吗?就像有人偷了你的东西,法律会制裁他,为你讨回公道。

3. 法的价值如同一个天平呀!它要保持公平公正呢。

在法庭上,法官依据法律来评判是非,不偏袒任何一方,这就是法在维护公平呀,懂了吧?4. 法的价值可以说是社会稳定的基石哟!要是没有法律来约束人们的行为,那社会不就乱哄哄的啦?就像房子没有基石会倒塌一样。

5. 法的价值是一种保障啊!想想看,我们能安心地生活、工作,不正是因为有法在保障我们的安全吗?比如法律打击犯罪,让我们不用担心受到不法侵害。

6. 法的价值好像是一张安全网呢!它能拦住那些不好的行为。

比如有人想违法犯罪,一想到法律的制裁,可能就不敢了,这就是法的价值在起作用呀!7. 法的价值简直就是道德的底线呀!要是突破了这条底线,那可不得了。

就好比排队的时候有人插队,这就是违反了一种小小的法的价值呢。

8. 法的价值也是和谐的促进剂呀!大家都遵守法律,社会不就和谐多了嘛。

像大家都遵守交通法,路上就不会那么拥堵和混乱啦。

9. 法的价值如同一个准则!我们做事情都要按照这个准则来。

要是没有法,那我们做事不就没个标准啦?那不乱套了呀!10. 法的价值是非常重要的呀!它关系到我们每个人的生活呢。

我们都应该尊重和维护法的价值,这样我们的生活才会更美好呀,不是吗?我的观点结论就是:法的价值无处不在,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到它的重要性并坚决维护它。

2第二章 法的价值

2第二章 法的价值

(三)法律确定自由的范围
1、确定基本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 (1)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 行、示威的自由; (2)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 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 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 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 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 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 公民的住宅;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 保护。
法律秩序是由法确立和维护的,以一定社会 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为基本内容,表现出确定性、 一致性、连续性的,具有特殊强制力的一种社会 状态。 (一)以法律规则、法定制度为纽带而形成 和运行; (二)以权利和义务为基本内容; (三)具有确定性、一致性、连续性、稳定 性; (四)以国家强制力为依托。
秩序是法律所要实现的最基本的价值 和首要价值,也是法律所要保护和实现的 其他价值的基础 。
3、正义促进了法律地位的提高。法律 在社会控制系统中的地位大致有两种型态: 人治型和法治型。正是正义观念推进了法 律由人治型法向法治型法转换。亚里士多 德当年提倡法治反对人治的第一条理由就 是法治比人治公平。在一个正义声音被扼 杀或声音微弱的地方是难以建成法治社会 的。
4、正义推动了法律内部结构的完善。 这里最突出的表现是控权立法的产生与完 备。首先,正义观推动了宪法的产生。其 次,正义推动了控权行政法的产生与完善。 现代行政法的核心部分是规定行政机关的 权力范围、行政程序与对行政侵权予以救 济,这种以行政程序法和行政救济法为中 心的行政法是正义的产物。再次,正义推 动了程序法量与质的提高。
正义是政治学、伦理学、经济学以及法学最 常讨论的问题之一,它是指公正分配奖励 (rewards)和惩罚(punishments)的道德观念。 简单地说,正义就是给每个人应得的本分(各得其 所 )。 所谓正义,就是一种对主体的精神和行为都 予以调整的,以观念形态存在的,体现应然性的, 以诸多美德为主要内容的,规格和境界最高的, 以理性为基础和保障的,高层次伦理规范的综合。

简述法的价值的基本特征

简述法的价值的基本特征

简述法的价值的基本特征
法的价值的基本特征包括:
1. 稳定性:法律的价值是由社会共识形成的,具有相对长期的稳定性。

法律的制定和修订需要经过充分的讨论和民主程序,以确保其具有广泛的认可并能够适应社会变迁。

2. 公正性:法律应当对所有人一视同仁,不分种族、性别、财富或社会地位。

法律的实施应基于事实和证据,遵循公正和公平的原则,以保护每个人的权益并解决争议。

3. 可行性:法律应当是可行的,即它们能够被实施和执行,而不仅仅是纸上的条文。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应当考虑到社会、经济和政治的现实条件,以确保其能够有效地实施。

4. 可预见性:法律应当是明确、清晰和可预测的,使人们能够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根据法律规定来行事。

可预见性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并促进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5. 统一性:法律应当是统一的,即在整个国家或地区范围内有一致的适用。

法律的统一性有助于保持社会的统一和稳定,并避免地区之间的不公平和混乱。

这些基本特征使得法律在社会中具有权威性和可信度,赋予人们信任和依赖的基础,促进社会的正常运转和发展。

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

4、程序正义论
程序正义旨在表达这样一种思想:“一个人在国家 裁判机构作出对其利益有利或者不利的裁决时,应当至 少能够处于一种可与裁判者就如何对待他的问题进行理 性的协商的地位,即强调尊重程序参与者最为自主、负 责和理性的主体地位,要求裁判机构与他一起参与裁判 结论的形成过程,向他论证裁判结论的合理性和正当性, 从而使他成为裁判结论制作过程中的协商者、对话者和 被说服者,其作为人的尊严和价值得到充分的尊重。”
马克思主义认为,从来不存在抽象的、超阶级的、超历 史的正义。在阶级社会里,正义是有阶级性的,统治阶 级和被统治阶级虽然有某些共同的关于人的行为的正义 尺度,但在社会制度的正义观上是根本对立的。正义也 总是历史的,具体的。正义是历史的产物,并随着历史 的发展而不断改变。正义的具体性表现在正义是受一定 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尽管正义在不同的时空 中会改变其内容,但是正义也有其不变的内容,即正义 有一个底线,这个底线是文明的人类社会所共同具有的, 不遵守这些底线的社会就不是文明的社会。否则就无法 解释为什么所有文明的社会都会对杀人、盗窃等行为作 出否定性评价。
正义是一个最为崇高但又最为混乱的一个概念。 “正义具有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穷,随时可呈 现不同的形状,具有不同的面貌。”没有永恒的正义, 正义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并且不同的人所追求的正 义也不同。
(一)个人正义与城邦正义
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认为,正义有城邦的正义和个 人的正义之分。要阐述清楚正义的本质,必须从城邦 正义入手。
(二)正义的分类
1、亚里士多德
分配的正义和改正的正义。
2、罗尔斯
个人正义与社会正义,社会正义又分为实质正义和 形式正义。
3、形式正义论
比利时著名法学家佩雷尔曼主张一种被称之为形式正 义的理论。他认为,所谓形式正义,笼统地说,就是抽 掉了正义的实质内容而只从形式上来考虑正义。形式正 义要求不管人们出自何种目的,不管在何种场合,都要 以同一方式待人,正义总是意味着平等,意味着同等待 人。正义就是给予人――从某一种特殊观点来看是平等 的人,即属于同一“基本范畴”的人同样的待遇。

谈谈法的价值

谈谈法的价值

谈谈法的价值法律价值作为主体与法律之间特定关系的范畴,标志着法律所追求的一定目标,它包含着人们的需要和理想成分。

因而,法律价值内容具有比较浓厚得的道德色彩,即具有伦理性。

一、法的价值释义人们对于法律问题的认识与审视,大致可以包括两个基本的方面:一是对法律问题进行符合其本来面目的反映和描述,这种认识也可以称为事实性认识;二是人们必须从自身的需要出发,来衡量法律的存在与人的关系以及对人的价值和意义,这就是价值性认识。

将价值问题引入法学领域,不仅是人们对法律认识的深化,更为主要的,则是以人作为价值的主体,来对法律制度进行批判性的认识,从而有利于提高法律与人们生存、需要的关联度。

在法学研究中,“法的价值”这一术语的含义可以因如下三种不同的使用方式而有所不同。

第一种使用方式是用“法的价值”来指称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和增加哪些价值。

例如,人权、秩序、自由、正义和效率在现代社会是备受重视的基本价值。

这些价值构成了法律所追求的理想和目的,因此,可以称之为法的“目的价值”。

第二种使用方式是用“法的价值”来指称法律所包含的价值评价标准。

在许多法学著作中,法的价值问题就是法律评价的标准问题。

例如,美国学者博登海默把从评价标准的角度研究法律问题的法学理论称为“价值取向法哲学”,就是在价值评价标准意义上使用“法的价值”的概念。

第三种使用方式是用“法的价值”来指称法律自身所应当具有的优良品质。

这种品质构成了从形式上区分“善法”与“恶法”的标准,也是有价值的。

如:法律应当具有公开性、稳定性、连续性、灵活性、明确性等。

此种意义上的法的价值可称之为法的“形式价值”。

必须明确的是,“价值评价标准”意义上的“法的价值”、“形式价值”意义上的“法的价值”,都是以“目的价值”意义上的“法的价值”为基础和原点的。

换一句话说,假如离开了“法的目的价值”,无论是“法的价值评价标准”还是“法的形式价值”都不可能具有独立存在的意义。

第三章 法的价值——正义与利益

第三章 法的价值——正义与利益
15.西方法律思想史中关于法与正义的关系问题有哪些重要 观点? 答:(1)关于法与正义关系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 是:法本身代表正义 法与正义是等同的。第二种是:正义是衡 量法是否符合法的目的(正义)的标准(如自然法学派)。第三 种是:法与正义(道德)是无关的 至少二者并无必然的联系 (如分析法学派)。(2)西方法律思想史中也有正义论与功利主义 之争。但与中国古代的义利之争不同 西方的两派都重视法的作 用。
对全部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在安装过程中以及安装结束后进行高中资料试卷调整试验;通电检查所有设备高中资料电试力卷保相护互装作置用调与试相技互术关,系电,通力根1保过据护管生高线产中敷工资设艺料技高试术中卷0资不配料仅置试可技卷以术要解是求决指,吊机对顶组电层在气配进设置行备不继进规电行范保空高护载中高与资中带料资负试料荷卷试下问卷高题总中2体2资,配料而置试且时卷可,调保需控障要试各在验类最;管大对路限设习度备题内进到来行位确调。保整在机使管组其路高在敷中正设资常过料工程试况1卷中下安,与全要过,加度并强工且看作尽护下可1都关能可于地以管缩正路小常高故工中障作资高;料中对试资于卷料继连试电接卷保管破护口坏进处范行理围整高,核中或对资者定料对值试某,卷些审弯异核扁常与度高校固中对定资图盒料纸位试,置卷编.工保写况护复进层杂行防设自腐备动跨与处接装理地置,线高尤弯中其曲资要半料避径试免标卷错高调误等试高,方中要案资求,料技编试术写5、卷交重电保底要气护。设设装管备备置线4高、调动敷中电试作设资气高,技料课中并3术试、件资且中卷管中料拒包试路调试绝含验敷试卷动线方设技作槽案技术,、以术来管及避架系免等统不多启必项动要方高式案中,;资为对料解整试决套卷高启突中动然语过停文程机电中。气高因课中此件资,中料电管试力壁卷高薄电中、气资接设料口备试不进卷严行保等调护问试装题工置,作调合并试理且技利进术用行,管过要线关求敷运电设行力技高保术中护。资装线料置缆试做敷卷到设技准原术确则指灵:导活在。。分对对线于于盒调差处试动,过保当程护不中装同高置电中高压资中回料资路试料交卷试叉技卷时术调,问试应题技采,术用作是金为指属调发隔试电板人机进员一行,变隔需压开要器处在组理事在;前发同掌生一握内线图部槽 纸故内资障,料时强、,电设需回备要路制进须造行同厂外时家部切出电断具源习高高题中中电资资源料料,试试线卷卷缆试切敷验除设报从完告而毕与采,相用要关高进技中行术资检资料查料试和,卷检并主测且要处了保理解护。现装场置设。备高中资料试卷布置情况与有关高中资料试卷电气系统接线等情况,然后根据规范与规程规定,制定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方案。

第七讲 法律的价值

第七讲  法律的价值

第七讲法律的价值⏹法的价值是法理学中十分重要的问题,法理学中关于法的本质、形式、要素、结构等问题的研究,关于法的制定和实施的研究,关于法与社会的研究,在某种意义上说,都是为了准确揭示并有效地发挥法的作用,最大限度的实现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是社会价值的一部分⏹法的价值是一个整体,具有多样性和位阶性。

主要内容⏹法律价值的概念⏹法与秩序⏹法与自由⏹法与平等⏹法与人权⏹法与正义7.1.法律的价值⏹法律价值是法律存在的伦理正当性依据,它构成一个社会的法律主体尤其是法律职业人的精神存在的核心部分,直接决定社会的法律主体尤其是法律职业人的法律思维方式与法律实践…7.1.1.价值的概念⏹关于价值的三种认定理论:客体价值论、主体价值论、主客体关系论⏹对于价值的把握,可以从三个角度入手,一是把握价值所产生的机理;二是考察价值概念的语义;三是厘清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区别。

⏹从价值所产生的机理看,价值是一个表征关系的范畴,它反映的是人类实践活动中,主体与客体需求与被需求的关系,揭示的是人的实践的动机和目的。

⏹从语义分析的角度考察,价值这一概念是一个表征“偏好”的范畴,是用以表示事物所具有的对主体有意义的、可以满足主体需要的功能和属性的概念。

在人类实践中,凡是对人有用、有利、有益的,能够满足人的某种需要,有助于实现人的目标的东西(实体与精神),就被认为是有价值的,是一种“善”。

⏹从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区别看,价值判断与人们的情感直接联系,而事实判断与情感只有间接关联。

所有的价值判断都是回答“应然”的问题,而事实判断回答的仅仅是“是什么的问题。

但是价值观的形成是由一定的事实因素所决定的,即特定的物质和精神条件下的共同的社会实践,总能是一个社会或时代形成某种”价值共识“,在此意义上,法律就是对一个社会最低限度的价值标准的权威性表达。

⏹在西方的法学和政治学工具书中,通常按照下述方式解释“价值”一词的涵义和用法:价值是“值得希求的或美好的事物的概念,或是值得希求的或美好的事物本身。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的价值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的价值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的价值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

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一、法的价值的含义1.法的价值是指作为客体的法相对于作为主体的人而言所表现出来的性状、属性和作用。

2.法的价值体现了一种主客体之间的关系。

法律无论内容还是目的都必须符合人的需要。

3.法的价值表明了法律对于人们而言所拥有的正面意义,它体现了其属性中为人们所珍视或珍惜的部分。

4.法的价值既包括对实然法的认识更包括对应然法的追求。

二、法的价值判断和法的事实判断1.事实判断是一种描述性判断,是关于客体实际上是什么的判断,而价值判断是一种规范性判断,是关于客体应该是什么的判断。

2.客观世界是由事实构成的,价值是判断者附加在客体之上的,不同的主体其价值观不同,故对同一客体会做出不同的价值判断,因此,价值判断具有主观性。

3.法律作为一种规范,它是立法者从自己的价值体系出发,做出的关于人应该如何行为的判断,故,法律规范为价值判断。

4.根据三段论的推理规则,如果大前提是价值判断结论必然为价值判断,故在法律实施过程中,一定主体依据法律规范所作出的实体结论为价值判断。

5.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总体上属于事实判断,但是认定案件事实离不开证据,一个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需要相关主体做价值判断。

【睿哥提示】描述案件事实判断;依法决定价值判断。

【真题示例】贾律师在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件辩护意见中写到:“首先,被告人刘某只是为了满足其上网玩耍的欲望,实施了秘密窃取少量财物的行为,主观恶性不大;其次,本省盗窃罪的追诉限额为800元,而被告所窃财产评估价值仅为1,050元,社会危害性较小;再次,被告人刘某仅从这次盗窃中分得200元,收益较少。

故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主观恶性小,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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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价值•一、法的价值概述•(一)价值的概念•价值一词与梵文和拉丁文中的“掩盖、保护、加固”有渊源关系,是在由此派生出来的“尊敬、敬仰、喜爱”等意思的基础上形成的,其含义是“起掩护和保护作用的,可珍贵的,可尊敬的,可重视的。

”•哲学的意义上,价值这一概念可从两个方面来理解:•其一,价值是一个表征关系的范畴,它反映的是人(主体)与外界物—自然、社会(客体)的关系,揭示的是人的实践活动的动机和目的。

•其二,价值是一个表征意义的范畴,用于表示事物所具有的对主体有意义的、可以满足主体需要的功能和属性概念。

•(二)价值的特性•其一,客观性。

即客体的价值不管主体认识不认识,是否要去认识,都是客观存在的。

•其二,主体性。

指同一客体对不同的主体或不同的时间、地点、条件下的同一主体的价值,都是不同的。

价值的主体性又表现为价值的变异性和多维性。

•(三)法的价值的概念•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对满足个人、群体、阶级社会需要的积极意义。

•一种法律制度有无价值、价值大小,既取决于这种法律制度的性能,又取决于一定主体对这种法律制度的需要,取决于这种法律制度能否满足一定主体的需要及满足的程度。

•(三)法的价值的概念•法学研究中,“法的价值”这一术语的含义可因以下使用方式不同而有所不同.P296 •其一,用“法的价值”来指称法律所包含的价值评价标准。

如刑法学中的“犯罪价值论”问题的探讨,并非暗示犯罪行为可能具有某种价值,而仅仅从价值判断的角度来研究犯罪问题。

•其二,用“法的价值”来指称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和增加哪些价值。

如秩序、自由、效率和正义等。

法律发挥社会作用的目的就在于对这些有价值的事物予以保护并促进其增加。

这种价值构成了法律所追求的理想和目的,因此称为法的“目的价值”。

•其三,用“法的价值”来指称法律自身所具有的价值因素。

此种意义上的法的价值,称为法的“形式价值”,它与法的目的价值不同,并不是指法律所追求的社会目的和社会理想,而仅仅是指法律在形式上应当具备的那些值得肯定的或“好”的品质。

•(四)法的价值分类•1、群体法律价值与个人法律价值•群体法律价值是指某一社会群体对法律的要求及法律对该社会群体的实际效应。

•个人法律价值是指作为主体的个人对法律的要求以及法律对个人的实际效应。

•个人对法律的要求与群体对法律的要求侧重点上是有区别的。

相对于群体法律价值而言,个人的法律价值更注重对于个人利益的追求,如个人行为的自由、平等、权利、人格尊严、个人财产的保护以及个人发展条件获得法律的保护等。

群体的法律价值追求则更注重于正义、秩序等内容。

•2、法律的正价值、无价值与负价值•法律的正价值是指法律所产生的实际效应与主体的法律价值追求一致的情况。

•法律的无价值是法律对主体不产生效应。

其原因主要有:第一,法律与社会实际状脱节,没有实现的可能。

第二,法律之间不协调,使有些法律不能实现。

第三,有些法律没有得到切实实施而无价值。

•法律的负价值是指法律所产生实际效应与主体的法律价值追求相反的情况。

•3、目的性法律价值和工具性法律价值•法律的目的价值构成法律制度所追求的社会目的,反映着法律创制和实施的宗旨,它是关于社会关系的理想状态是什么的权威性蓝图,也是关于权利义务的分配格局应怎样的权威性宣告。

•法律的目的价值最集中地体现着法律制度的本质规定性和基本使命。

•目的性法律价值的属性•P298•第一,法律的目的价值的多元性。

凡是可以借助于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来加以保护和促进的美好事物都可以视为法的目的价值,法的目的价值的多元性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多样性和人的需求的多样性直接联系在一起。

法的目的价值的多元性在现代法律制度中更显突出。

•目的性法律价值的属性•P298•第二,法律的目的价值的时代性。

不同时代的法的目的性价值也不同。

•举例•古代社会法律追求的主要目的是秩序;现代文明社会法律追求的终极目的是自由和人权。

•目的性法律价值的属性•第三,法的目的价值的有序性。

法的目的价值系统具有某种内在的统一性,法所追求的诸多目的价值是按照一定的位阶排列组合在一起的,当那些低位阶的价值与高位阶的价值发生冲突并不可兼得时,高位阶的价值的就会被优先考虑。

•3、目的性法律价值和工具性法律价值•法律的工具性价值是指法是中介自由、正义、秩序等的一种工具,由此体现法律价值的要求。

•如:法律本身就是获得正义、自由的手段。

•4、法的目的价值、形式价值、评价标准体系•P299•法的形式价值:法律制度在形式上所具有的优良品质。

•法的权威性、普遍性、统一性和完备性•案例:中国的再审制度与法律的权威性•案例:中国的再审制度与法律的权威性•再审的普遍性大大削弱了法院判决的权威性和稳定性,也不利于法律权威性的树立。

为此,2008年围绕再审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进行了重要修订并出台了配套司法解释,对现有再审制度进行重大改革。

再审逐步向三审终审过渡。

•4、法的目的价值、形式价值、评价标准体系•P300•法的评价标准体系:在法律上对各种事物进行价值判断时所遵循的准则。

•价值确认与确定价值位阶•法律价值发生冲突时显得非常重要•(五)法的价值冲突及解决•1、什么是法的价值冲突•不同的法的价值之间在特定场合的竞合状态就是法的价值冲突。

•如:非典时期秩序价值与自由、人权价值之间发生的冲突•(五)法的价值冲突及解决•第一,价值位阶原则。

这是指在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

•第二,个案平衡原则。

这是指在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

•第三,比例原则。

价值冲突中的“比例原则”,是指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的价值须侵及一种法益时,不得逾越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

例如,为维护公共秩序,必要时可能会实行交通管制,但应尽可能实现“最小损害”或“最少限制”,以保障社会上人们的行车自由。

换句话说,即使某种价值的实现必然会以其他价值的损害为代价,也应当使被损害的价值减低到最小限度。

•交通法:撞了不白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奥托车无责仍赔偿案例•撞了不白撞与法的价值冲突选择•交通规则体现了法的秩序价值。

秩序价值要求所有违反了交通规则的主体应当承担自己的后果。

本案中,原告曹志秀的过错非常明显,擅自进入只有机动车能够进入的二环主路是造成自身死亡的最主要原因。

被告刘寰虽然也有过错,但过错程度较轻。

如果从法的秩序价值来看,本案应当由原告曹志秀对自己的死亡承担最主要的责任。

•交通法第七十六条关于撞了不白撞的规定(实际上确立了机动车的无过错责任,即车主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也要承担10%的责任),使法律的保护天平倾向非机动车和行人,体现了法律对人的终极关怀。

而法律对人本身的关怀价值位阶高于法的秩序价值。

因此,本案作为中国第一例“撞了不白撞案件”也昭示了在不同价值发生冲突时,位阶更高的价值将优于位阶低的价值。

•二、法与自由•(一)自由的含义•康德:“自由就是我要做什么就做什么吗?”如果我要做什么就可以做什么,如果这就叫做自由,这种思想就太肤浅了。

•康德关于自由的经典定义:“自由是我不要做什么就能够不做什么”。

这才是真正的自由。

我要做什么就做什么,那不是自由,乃是野蛮鲁莽,放纵情欲,就如:我要打你就打你,要杀你就杀你,这一类行为,并不是自由,而是无法无天,是乱来。

•(一)自由的含义•自由意味着不受他人的束缚和强暴,而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不能有这种自由。

但是自由,正如人们告诉我们的,并非人人爱怎样就可怎样的那种自由(当其他任何人的一时高兴可以支配一个人的时候,谁能自由呢?)而是在他所受约束的法律许可范围内,随其所欲地处置或安排他的人身、行动,财富和他的全部财产的那种自由,在这个范围内他不受另一个人的任意意志的支配,而是可以自由地遵循他自己的意志。

•——洛克《政府论》•(一)自由的含义•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

•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一)自由的含义•P316•法律上的自由:自由是法律上的权利,其边界就是不能从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二)法律与自由•1、自由是法律的基本价值之一•法律应当以实现和保障人的自由为基本的目标和内容。

•2、法律对自由的保障•P321•第一,以权利义务方式设定自由的范围以及实现方式•第二,将责任与自由联结(排除了破坏自由的自由)•第三,设置国家权力及正当程序以提供救济•国旗致敬案与自由•包括宾夕法尼亚州的麦诺斯维尔小学在内的所有美国公立中小学小学都要求学生每天都向国旗致敬,并宣读《效忠誓词》:“我宣誓效忠美利坚合众国国旗及其它所象征的共和国,国家一体,自由公正与我们同在。

”这是美国学校加强学生爱国主义情感的重要内容。

1936年的一天,10岁的威廉和12岁的莉莲突然决定不再向国旗致敬。

原来,他们的父母是耶和华见证会的信徒。

耶和华见证会的教义要求信徒们拒绝向上帝以外的任何偶像致敬。

受父母和教会牧师的影响,威廉和莉莲小小年纪,就知道向国旗致敬违反他们的教义。

•国旗致敬案与自由•老师再三向他们灌输爱国重要性的思想但仍无济于事。

而校方又不愿意因为两个孩子坏了学校的规矩,况且,向国旗致敬还是当时宾州的一项州法,学校必须执行。

校方只好要他们退学。

威廉和莉莲的父亲戈比蒂斯赶紧找到学校,表示向国旗敬礼的确是爱国情操和公民良好素质的表现,但是,这与他们的宗教信仰向背。

他们很爱美国,但也崇敬上帝,并认为爱国公民也一定是崇敬上帝的人。

他们并不要求学校取消向国旗致敬,而是希望不要强迫他们的孩子去从事违背他们宗教信仰的行为。

学校则认为,向国旗致敬既是州法也是校规,不能通融。

况且,这种爱国主义教育对小孩子有益无害,不应该有例外。

既然戈比蒂斯不愿意让孩子服从,那结果只能是除名。

•国旗致敬案与自由•两个孩子不能上公立学校了,戈比蒂斯又没有钱送他们去私立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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