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授权工作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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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JF1069-2012条文解释及实施资料

JJF1069-2012条文解释及实施资料

4
第四节 组织和管理
4.1
法律地位
• 4.1.1 依法设置的机构,必须是一个能独立承 担法律责任的实体,应具有政府主管部门依法设 置的文件,其负责人应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 和相应的主管部门的聘任文件。
理解要点:此款是针对各级政府主管部门依法设置的法 定计量检定机构提出的。具体有三个层次的要求: 1) 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必须具备以下4个条件: (1) 依法成立; (2) 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3)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 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 有政府主管部门依法设置的文件。 3) 其负责人应具有法人资格证明和相应的政府质量技 术监督部门的任命书。
第一节 范围
• 理解要点: • 1、适用于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法定计量检 定机构的考核和监督检查(被动接受考 核); • 2、适用于申请承担计量检定、校准、计量 器具型式评价、商品量及商品包装计量检 验和能源效率标识计量检测等工作任务的 其他计量技术机构的授权考核和监督检查 (主动申请考核)。
第一节 范围
4.1
法律地位
• 4.1.2 被授权建立的机构,应具有政府计量行 政部门同意授权的文件,其负责人应具有法定代 表人资格证明和其主管部门的聘任文件。如授权 的机构是某个组织的一部分,则应当有独立的建 制,其负责人应当有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 • 如果被授权的机构所在的组织还从事授权以 外的活动,为了鉴别潜在的利益冲突,应界定该 组织中涉及授权项目或对授权项目有影响的关键 人员的职责。 • 注: • 1.如果被授权的机构是某较大机构的一部分,该 组织应使其有利益冲突的部分,如生产、商贸营 销或财务部门,不对机构满足本规范的要求产生 不良影响。
第二节 引用文件
• 引用文件略。 • 注意本节最后一段文字,关注那些不带年 号的标准的最新版本。

计量认证流程及要求

计量认证流程及要求

计量认证一.概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规定:“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此考核称为“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简称“计量认证”。

计量认证涉及计量、标准化、质量管理以及法律等各个领域的知计量认证一般都分为第一方、第二方、第三方:第一方认证: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自身进行测试能力的自我评价或鉴定;第二方认证:检验机构的用户对提供测试服务的质量确认;第三方认证:由专门的认证机构站在第三方公正立场,对检验机构的测试能力进行考核,就是通常所称的既计量认证。

二.术语1.计量(measurement)是用法制和技术手段保证单位统一和量值准确可靠的测量。

2.认证(accredidation)是甄别合格和任命之意。

3.标准化(standardization)1993年我国颁布的国家标准GB3935.1-83标准化基本术语中对标准化下的定义是:“在经济、技术、科学及管理等社会实践中,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通过制定、发布和实施标准,达到统一,以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

4.质量管理(QualityManagement,QM)是“对确定和达到质量要求所必须的职能和活动的管理”。

它是为保证和提高工作质量所进行的工作调查、计划、组织、协调、控制、信息反馈等各项工作的总称。

5.计量基准计量基准是国家计量基准器具的简称。

用以复现和保存计量单位量值,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作为统一全国量值最高依据的计量器具。

6.计量标准计量标准是计量标准器具的简称,是指准确度低于计量基准的、用于检定其他计量标准或工作计量器具的计量器具。

它是把计量基准所复现的单位量值逐级传递到工作计量器具以及将测量结果在允许范围内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的重要环节。

7.量值传递量值传递是将计量基准所复现的单位量值,通过计量检定(或其它传递方式),传递给下一等级的计量标准,并依次逐级传递到工作计量器具,以保证被测对象的量值准确可靠,这一过程称之为量值传递。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在1989.11.06由国家技监局颁布。

中文名计量授权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国家技监局颁布时间1989.11.06实施时间1989.11.06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计量授权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授权予其他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或技术机构,执行计量法规定的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凡申请计量授权,承担计量授权任务及办理、管理计量授权,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实施计量法的需要,充分发挥社会技术力量的作用,按照统筹规划、经济合理、就地就近、方便生产、利于管理的原则,实行计量授权。

第四条计量授权包括以下形式:(一)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二)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建立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三)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四)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或技术机构,承担计量标准、计量认证、申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技术考核,仲裁检定,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样机试验,标准物质定级鉴定,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试验和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

第五条申请授权必须具备的条件:(一)计量标准、检测装置和配套设施必须与申请授权项目相适应,满足授权任务的要求;(二)工作环境能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保证有关计量检定、测试工作的正常进行;(三)检定、测试人员必须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掌握有关专业知识和计量检定、测试技术,并经考核合格;(四)具有保证计量检定、测试结果公正、准确的有关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第六条申请授权应按以下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一)申请建立计量基准、承担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的授权,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二)申请承担计量器具新产品样机试验的授权,向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三)申请对本部门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的授权,向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四)申请对本单位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的授权,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五)申请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承担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试验和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的授权,应根据申请承担授权任务的区域,向相应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河南省专项计量授权考核规范DOC

河南省专项计量授权考核规范DOC

河南省专项计量授权考核规范1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河南省专项计量授权的考核和监督。

河南省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河南省专项计量授权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本规范不适用于依法设置或依法授权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和监督。

1.1有关部门或单位(以下简称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申请专项计量授权:a)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b)承担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c)承担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d)承担对社会开展计量检定、校准。

1.2申请专项计量授权的计量标准,应符合JJF1033《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的要求,并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1.3从事专项授权计量检定、校准任务的计量技术人员,必须取得授权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计量检定资格证件。

1.4申请专项计量授权的机构,其管理体系应满足本规范的要求。

允许根据专项计量授权的需要对其不适用内容进行适当的裁剪。

2引用文件本规范引用下列文件:JJF1001《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JJF1033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1059.1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JJF1069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JJF1071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JJF1117计量比对GB/T19000-2008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GB/T1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B/T27000–2006合格评定词汇和通用原则GB/T27025–200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范;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3术语及定义JJF1001-2011《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GB/T19000-2008《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和GB/T27000-2006《合格评定词汇和通用原则》中的有关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下面引用了一些最相关的术语和定义,并定义和列出一些适用于本规范的其他术语和定义。

3.1计量授权【《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第二条】计量授权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授权予其他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或技术机构,执行计量法规定的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计量标准授权管理办法

计量标准授权管理办法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计量授权管理办法》在1989.11.06由国家技监局颁布。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计量授权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授权予其他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或技术机构,执行计量法规定的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凡申请计量授权,承担计量授权任务及办理、管理计量授权,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实施计量法的需要,充分发挥社会技术力量的作用,按照统筹规划、经济合理、就地就近、方便生产、利于管理的原则,实行计量授权。

第四条计量授权包括以下形式:(一)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二)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建立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三)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四)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或技术机构,承担计量标准、计量认证、申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技术考核,仲裁检定,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样机试验,标准物质定级鉴定,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试验和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

第五条申请授权必须具备的条件:(一)计量标准、检测装置和配套设施必须与申请授权项目相适应,满足授权任务的要求;(二)工作环境能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保证有关计量检定、测试工作的正常进行;(三)检定、测试人员必须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掌握有关专业知识和计量检定、测试技术,并经考核合格;(四)具有保证计量检定、测试结果公正、准确的有关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第六条申请授权应按以下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一)申请建立计量基准、承担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的授权,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二)申请承担计量器具新产品样机试验的授权,向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三)申请对本部门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的授权,向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四)申请对本单位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的授权,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五)申请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承担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试验和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的授权,应根据申请承担授权任务的区域,向相应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授权工作程序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授权工作程序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授权工作程序一、项目名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开展计量检定、校准和检测的考核和授权。

二、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2、《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3、《计量授权管理办法》4、《山东省计量条例》5、《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JJF1069-2003,以下简称《考核规范》)。

三、办理范围1、依法设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所属的市级以下(区、县)计量检定机构。

2、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建立的计量检定机构。

四、办理程序(一)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申请书,按《考核规范》附录A 要求填写,并同时提供其附录B、附录C。

2、核准的机构和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

3、机构法人代表(负责人)证明文件:(1)依法设置的机构有主管部门的任命文件和法人资格证明。

(2)授权建立的机构,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应有主管部门的任命文件和法人资格证明;对属于某一具有独立法定地位单位中的一个部门,其负责人应有该单位法人代表的委托书。

4、机构有效运行的质量体系文件。

(二)受理1、承办部门收到机构的申请资料后应对其进行核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受理申请。

2、对核查符合《考核规范》申请条件要求的机构发出同意受理的通知,对不符合申请条件要求的机构发出不予受理的通知。

(三)考核1、承办部门成立由考评员和专家组成的考核组,指定考核组长。

由考核组组长制定《考核计划》交承办部门审定。

2、考核组对照《考核规范》按审定的《考核计划》进行考核。

考核组必须按照《考核规范》的要求完成《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报告》(附录E,以下简称《考核报告》)及相关的证明材料和记录等,提交承办部门。

3、承办部门对《考核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审定,并发送被考核机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对需要整改的机构,在整改结束后进行跟踪考核,完成时限顺延。

(四)授权发证承办部门对考核确定机构最终能够从事的计量检定、校准和检测项目的能力进行核定,按照核定的项目对机构进行授权、颁发《法定计量检定授权证书》,并定期向社会公告。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2024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2024

引言:计量授权管理办法(二)是建立在计量授权管理办法(一)的基础上,旨在加强对计量授权的管理和监督。

计量授权作为一种法定计量行为,对保障计量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针对计量授权管理办法(二)进行详细解读。

概述:计量授权管理办法(二)主要涵盖了授权的范围、授权的方式、授权的条件、授权的程序以及授权的监督等多个方面。

通过这些规定和要求,旨在确保计量授权的严格执行,从而保障计量结果的准确与权威性。

正文:一、授权的范围1.1 计量授权包括计量器具的生产授权、计量器具的销售授权以及计量器具的使用授权等多个方面。

授权的范围应根据具体的计量需求进行合理界定,并严格执行。

1.2 计量授权应涵盖不同行业和部门,并对不同计量任务作出相应的授权要求,以确保各个领域的计量工作得以规范进行。

二、授权的方式2.1 计量授权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进行,即由授权机构向被授权对象签发授权证书。

这种方式可以确保授权行为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2.2 控制授权数量和授权周期,以避免授权权多而无力管理的情况发生。

授权机构应严格控制授权数量,并按照一定周期对授权进行更新和维护。

三、授权的条件3.1 授权机构应对被授权单位进行评审,明确其具备计量能力和条件。

评审内容包括计量设备的齐全性、人员的专业素质等。

3.2 被授权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法定资质,包括计量机构的执法记录、计量仪器的检定合格证明等。

四、授权的程序4.1 授权机构应明确授权的程序和流程,并向被授权单位提供详细的授权申请指南。

被授权单位应按照这些要求运作,确保授权过程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4.2 授权机构应对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查和评估,并在一定时间内给予回复。

被授权单位在得到授权后,应按照授权的要求进行计量工作,确保计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五、授权的监督5.1 授权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定期对被授权单位进行检查和评估,以确保其计量工作的正常进行。

同时,也要对授权机构的管理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以保证授权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JJF1069--2012《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介绍

JJF1069--2012《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介绍
型 式评 价 人 员 资质 要求
8 4 内部 审 核 . 8 5纠 正 措 施 .
84 . 85 . 增 加 了 8 5 2和 8 5 3 .. . . 条款
6 3设 施 和环 境 条 件 6 3 . . 增 加 有 关 商 品 包 装 计 量 检 验 和 能 源 效 率 标 识 计
7 8 .
1. 0 3计 量 比 对 和 能 力 验 证 1 2
将原第 1 2章 并 人 本 条
1. O 4到期 复 查
1 . 03
1. 0 5人 员 变 更 1 1扩 项 考 核 7 9 1 明 确 了 受 控 的 具 ..
1. 1 1扩 项
增 加 条 款 , 定 人 员 变 更 规 应 履 行 相 关 手 续 的 要 求 1 1
1 . 11
7 9检 定 、 准 和 检 . 校 测 质 量 的保 证 7 9 1 . . 、2 2
体内容; 将原 第 1 2章第 2 款 调 整 为 7 9 3参 加 计 .. 量 比对 条 款 ; 7 9 3变 原 ..
为 794 . .
1. 1 2扩 项 程 序
1. 1 3扩项 0 21
7 4服 务 和供 应 品 的 . 采 购
7 4 .
修 改 了条 款 标 题 , 确 规 明
7 5分 包 . 75 . 定 检 定 和 检 测 不 允 许 分 包 7 6量 值 溯 源 . 7 7抽 样 . 7 8 检 定 、 准 和 检 . 校 测 物 品 的处 置 76 . 77 .
据 处理
5 3 1增 加 管 理 体 系 文 ..
件 应 包 括 的 内 容 ; . . 532
71. . 1 4条 款 增 加 商 品 包 71 . 1结 果 报 告 7 1 .1 装计 量 检 验 和 能 源 效 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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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授权工作程序
一、项目名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开展计量检定、校准和检测的考核和授权。

二、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 2 、《法定计量
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3、《计量授权管理办法》4、《山东省计量条例》
5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JJF1069-2003 ,以下简称《考核规范》)。

三、办理范围1、依法设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所属的市级以下(区、县)计量检定机构。

2、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建立的计量检定机构。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申请书,按《考核规范》附录A 要求填写,并同时提供其附录B、附录C。

2、核准的机构和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

3、机构法人代表(负责人)证明文件:
(1 )依法设置的机构有主管部门的任命文件和法人资格证明。

(2 )授权建立的机构,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应有主管部门的任命文件和法人资格证明;对属于某一具有独立法定地位单位中的
一个部门,其负责人应有该单位法人代表的委托书。

4、机构有效运行的质量体系文件。

(二)受理
1、承办部门收到机构的申请资料后应对其进行核查,并在10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受理申请。

2、对核查符合《考核规范》申请条件要求的机构发出同意受理的通知,对不符合申请条件要求的机构发出不予受理的通知。

(三)考核
1 、承办部门成立由考评员和专家组成的考核组,指定考核组长。

由考核组组长制定《考核计划》交承办部门审定。

2、考核组对照《考核规范》按审定的《考核计划》进行考核。

考核组必须按照《考核规范》的要求完成《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报告》(附录E,以下简称《考核报告》)及相关的证明材料和记录等,提交承办部门。

3、承办部门对《考核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审定,并发送被考核机构,应在20 个工作日内完成。

对需要整改的机构,在整改结束后进行跟踪考核,完成时限顺延。

(四)授权发证承办部门对考核确定机构最终能够从事的计量检定、校准和检测项目的能力进行核定,按照核定的项目对机构进行授权、颁发《法定计量检定授权证书》,并定期向社会公告。

授权发证工作应在发送《考
核报告》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复查换证
1、《法定计量检定授权证书》的有效日期为3-5 年。

2、已获得证书的机构,在有效期满前6 个月应向授权发证部门提出复查考核申请,复查考核程序一般按考核授权程序进行。

经复查考核合格的机构,换发《法定计量检定授权证书》,同时向社会公告。

六、承办部门
东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科。

联系电话:8331386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考核申请书
申请机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盖公章)
申请机构负责人(签字)
申请日期年月日
受理申请单位名称(盖章)受理日期年月日
经办人(签字)
基本情况
承担(或申请)法定任务和开展(或申请开展)业务范围: 申请授权形式:
考核项目表
B. 1 检定项目表
序号:第页共页
考核日期: 年月日考评员: 考核组长: 机构负责人:
考核规范要求与质量体系文件对照检查表
8. 1. 2
8. 2. 2 8. 2. 2 8. 3. 1 8. 3. 2 8. 3. 3 8. 4. 1 8. 4. 2 8. 4. 3 8. 4. 4 8. 4. 5 8. 5. 1
序号 考核规范条款号 质量体系文件文件编号
考核纪录(考核要求在质量体系 条款号
文件中有无反映,是否符合,执
行记录及效果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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