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专项监督检查监管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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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加强计量器具制造、修理和型式批准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加强计量器具制造、修理和型式批准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加强计量器具制造、修理和型式批准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5.01.30•【字号】浙质量发〔2015〕12号•【施行日期】2015.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关于印发《加强计量器具制造、修理和型式批准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浙质量发〔2015〕12号各市、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现将《加强计量器具制造、修理和型式批准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意见》印发你们,自2015年3月1日起实施。

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5年1月30日关于加强计量器具制造、修理和型式批准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意见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审批权下放工作的通知》(浙质法发〔2013〕251号)的要求,为确保行政审批工作质量,现就加强计量器具制造、修理和型式批准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计量器具制造、修理和型式批准行政许可的事中监督管理(一) 切实提升承接能力。

不断细化和完善制造计量器具行政许可作业指导书,切实提高指导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各市、有关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各市、县局)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相关制度,加大保障力度,全面增强省级委托计量行政许可业务能力,确保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加强人员培训和行风廉政建设,严禁一切借行政许可名义搭车乱收费,严禁以任何借口增加企业负担,严禁以行政许可名义签订服务协议,严禁吃拿卡要。

(二)严格遵守受理范围。

各市、县局要按照省质监局(以下简称省局)计量器具制造、修理和型式批准行政许可作业指导书的规定实施许可工作,不得擅自变更或增加受理内容。

对企业主动申请未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国家质检总局2005年145号公告)内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行政许可的,一律不得违规受理。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加强计量技术机构和计量标准器具核准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加强计量技术机构和计量标准器具核准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加强计量技术机构和计量标准器具核准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5.12.31•【字号】浙政办发〔2015〕75号•【施行日期】2015.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关于印发《加强计量技术机构和计量标准器具核准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75号各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计量科学研究院、省质量技术审查评价中心,各有关单位:《加强计量技术机构和计量标准器具核准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5年12月31日关于加强计量技术机构和计量标准器具核准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75号),现就加强计量技术机构(包括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校准机构)和计量标准器具核准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总体部署,进一步转变监管理念,将工作重心从事前审批转变到事中事后监管上来,切实加强对有关机构和市场主体行为的监管,创新监管方式,强化技术执法,构建行政监管、行业自律、信用管理、群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使我省计量检定、校准等量值传递和溯源活动既充满活力又规范有序。

二、监管的重点和内容(一)行政审批和技术评审环节工作质量。

重点检查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计量标准器具核准等行政许可和计量校准机构备案中,是否存在超范围受理、违规作出许可决定或备案等情况,案卷归档及保存是否规范;技术评审中,考评员及考评单位是否严格按照相应的计量技术规范实施考核并遵守行风有关规定。

(二)计量检定机构履职及规范运行情况。

重点检查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是否有效履行强制检定等法定职责;计量检定工作中是否存在《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和《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禁止性行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是否持续满足原许可条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对于客户投诉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是指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或者授权建立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考核合格的计量检定机构。

第三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全国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实施计量监督提供技术保证。

第五条申请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有独立建制,其负责人应当有法人代表的委托书,能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二)在申请开展的项目上有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计量管理能力;(三)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基、标准装置和配套设备;(四)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检定人员和计量管理人员;(五)有能保证申请开展的项目正常进行的工作环境和设施;(六)有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六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下列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申请并组织考核:(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设置或者授权建立的国家级计量检定机构;(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的省级计量检定机构。

第七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下列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申请并组织考核:(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的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下同)计量检定机构;(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建立的计量检定机构。

省级以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建立的计量检定机构,由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受理考核申请和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八条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或者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复查考核按照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的规定执行。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计量标准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计量标准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计量标准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5.20•【字号】鄂市监办量函〔2021〕27号•【施行日期】2021.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计量标准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场监管局,省计量院,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强化计量标准核准事中事后监管,督促落实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单位(以下简称建标单位)主体责任,提高计量标准考核工作质量,确保计量标准的测量能力准确可靠,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计量标准专项监督检查方案》的通知(市监计量发〔2021〕18号,以下简称《方案》)要求,现就组织开展全省计量标准专项监督检查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监督检查,以更加严格监管措施,提高计量标准考核工作的规范性,深入排查计量标准存在的风险隐患,督促落实建标单位主体责任,持续保持计量标准测量能力,提升量值传递溯源的有效性,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计量支撑。

二、检查依据《行政许可法》《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以及《计量标准考核办法》《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等。

三、检查范围和职责分工检查范围: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主持考核的计量标准,以及计量标准考核工作。

职责分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谁发证谁监管的原则,组织对计量标准的监督检查;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组织对计量标准考核工作的监督检查。

四、时间安排及检查要求(一)自查阶段(6月15日前完成)各建标单位对照《计量标准现场监督检查(自查)表》(附件1)的检查内容,对建立的所有计量标准项目逐个开展全面自查,并填写自查结果,并于6月15日前将自查表、存在问题和整改报告等有关材料,报送主持计量标准考核发证的市场监管部门。

各市、州、县市场监管局要按照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等要求,对照《计量标准考核工作监督检查(自查)表》(附件2),对本级计量标准考核工作全面开展自查,重点对计量标准考核程序、考评方法、考评结果处理以及对获证计量标准的监督管理等进行自查,自查结果于2021年6月15日前报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9.12•【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9月1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行为,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是指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以及授权的专业性或者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合理布局、优化结构配置的原则,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设置和授权进行统筹规划。

设区的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规划要求,设置或者授权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因特殊情况确需突破规划要求的,应当报请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六条申请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应当经其所属法人单位同意,并由法人单位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二)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基准、计量标准;(三)有与其开展相关计量活动相适应的场地、环境、设施、制度和人员;(四)符合国家相关计量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为实施计量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支撑;(二)研究、建立、保存和维护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者相关专业项目的计量标准;(三)开展量值传递,执行计量检定、型式评价、商品量计量检验等任务;(四)组织或者参加计量比对;(五)提供计量校准、测试服务;(六)研究和起草计量技术规范;(七)开展公益性计量科普和教育实践活动;(八)国家规定的其他计量工作。

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制度

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制度

加强计量监督管理的对策和建议
总结词:强化监管
详细描述:建议政府加强计量监督管理工作,加大对企业计量工作的检查和处罚 力度,督促企业加强计量工作,确保计量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同时,鼓励企业加 强自律,提高对计量工作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06
计量监督案例分析
企业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案例分析
案例描述
某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未 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导致产 品质量不达标,消费者投诉增多 ,企业形象受损。
03
处罚措施
该企业被责令停止使用未检定的计量器具,并接受罚款和整改要求。
企业使用已损坏计量器具的案例分析
案例描述
某企业未及时维修已损坏的计量器具,仍然继续使用,导致生产过程中出现误差和不准确的数据,影响了产品质量和生产效 率。
案例分析
根据《计量器具使用管理规定》,企业应当对损坏的计量器具进行及时维修和更换,以确保计量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该企 业的行为违反了这一规定,可能对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造成安全隐患。
处罚措施
该企业被责令停止未按照规定进 行计量检测的行为,并接受罚款 和整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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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分类管理方案
针对不同类别的计量器具 ,制定相应的管理方案, 包括检定周期、保养方法 、使用规范等。
建立分类管理档案
为每类计量器具建立相应 的管理档案,记录器具的 基本信息、使用状况、维 修保养记录等。
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计划与实施
制定检定计划
01
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企业实际情况,制定计量器具的检定计划
,包括检定周期、检定方法、检定项目等。
合理安排时间
02
根据检定计划,合理安排检定时间,确保器具在规定时间内完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考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考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考题1.[判断题]《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2023年10月23日国家市监总局令第31号修订。

[判断题]对(正确答案)错2.[判断题]《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为了加强商品量的计量监督,惩治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国务院赋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制定本规定。

[判断题]对(正确答案)错3.[判断题]《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生产者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或者国家其它有关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0元以下罚款。

[判断题]对错(正确答案)4.[判断题]《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销售者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0元以下罚款。

[判断题]对(正确答案)错5.[判断题]《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收购者收购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0元以下罚款。

[判断题]对(正确答案)错6.[判断题]《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本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有关规定。

[判断题]对(正确答案)错7」判断题】《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列入《目录》且监管方式为“型式批准”和“型式批准、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办理型式批准或者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其他计量器具不再办理型式批准或者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

[判断题]对(正确答案)错8.[判断题]《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列入《目录》且监管方式为“强制检定”和“型式批准、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使用中应接受强制检定,其他工作计量器具不再实行强制检定,使用者不可自行选择非强制检定或者校准的方式,保证量值准确。

2024年计量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实施方案

2024年计量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实施方案

“2024年计量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实施方案”得,咱们就直接开整吧,毕竟10年的方案写作经验也不是吹的。

这事儿咱们得分几个步骤来,一步步地走,稳扎稳打。

第一步,咱们先明确一下目标。

这次监督检查,主要是为了确保计量工作的准确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提升咱们计量工作的整体水平。

简单点说,就是找出问题,解决问题,让计量工作更上一层楼。

具体操作如下:一、全面摸底阶段1.成立专项监督检查小组,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组长,抽调专业人员组成。

2.制定详细的检查方案,明确检查内容、方法、时间等。

3.对计量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全面摸底,包括设备、人员、制度等。

4.整理摸底数据,形成书面报告,提交监督检查小组。

二、重点检查阶段1.根据摸底报告,确定重点检查对象。

2.对重点检查对象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3.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2.提出改进措施,为今后的计量工作提供指导。

咱们再来说说具体的工作安排:1.人员安排:专项监督检查小组由X人组成,具体人员名单如下:……3.工作要求:监督检查小组成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确保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对发现问题要敢于较真,勇于担当;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4.其他事项:监督检查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要及时向组长汇报,妥善处理。

咱们来说说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1.设备管理:检查计量设备的购置、使用、维护、报废等环节是否符合规定。

2.人员管理:检查计量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是否遵守工作纪律。

3.制度建设:检查计量工作的规章制度是否完善,是否符合实际需要。

4.工作质量:检查计量工作的准确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5.问题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整改,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这次计量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咱们要全力以赴,确保取得实效。

只有这样,咱们的计量工作才能不断进步,为国家的发展贡献力量。

好了,就到这里吧,希望这个方案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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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专项监督检查监管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经我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二、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8年修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修正)
(三)《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 15 号)
(四)《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24号)
三、检查方案和频次
(一)抽取基数及比例。

根据《工商总局关于新形势下推进监管方式改革创新的意见》(工商企监字〔2016〕185号)关于“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比例不低于总数的3%”的规定。

抽取基数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专项监督检查监管对象库主体,抽取比例为100%。

(二)抽查频次。

根据《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应一次性完成,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抽查,提高执法效能,降低市场主体成本”的规定,市场主体登记事项检查结合企业公示信息抽查一并进行。

除地方政府及上级机关有特别要求外,不进行专项抽查。

根据地方政府及上级机关特别要求开展专项抽查时,对同一市场主体的抽查检查,一年内不重复进行。

(三)抽取方式。

“双随机”抽取工作全程在安徽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开展,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抽取检查对象名单,由检查对象的登记机关或受托实施检查的市场监管部门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匹配检查人员,组织实施检查,各级自行发起的抽查计划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

四、检查内容及方式方法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据JJF1069-2012《法定计量检定考核规范》等国家计量
技术规范,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机构条件、环境条件、设备条件、人员条件、工作状态、记录报告等方面。

五、结果处理
检查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8年修正)及其实施细则、《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 15 号)、《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24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型式批准监督检查监管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取得《型式批准证书》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二、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8年修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修正)
(三)《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4号)
三、检查方案和频次
(一)抽取基数及比例。

根据《工商总局关于新形势下推进监管方式改革创新的意见》(工商企监字〔2016〕185号)关于“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比例不低于总数的3%”的规定。

抽取基数为型式批准监督检查监管对象库所有市场主体,抽取比例为20%。

(二)抽查频次。

根据《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应一次性完成,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抽查,提高执法效能,降低市场主体成本”的规定,市场主体登记事项检查结合企业公示信息抽查一并进行。

除地方政府及上级机关有特别要求外,不进行专项抽查。

根据地方政府及上级机关特别要求开展专项抽查时,对同一市场主体的抽查检查,一年内不重复进行。

(三)抽取方式。

“双随机”抽取工作全程在安徽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开展,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抽取检查对象名单,由检查对象的登记机关或受托实施检查的
市场监管部门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匹配检查人员,组织实施检查,各级自行发起的抽查计划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

四、检查内容及方式方法
1、是否存在无证或超范围生产纳入依法管理范围的计量器具行为。

2、是否存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无证产品、国家明令禁止使用产品等行为。

3、生产的产品与其型式批准证书是否一致。

4、是否存在制造已取得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擅自改变产品结构、关键零部件等,导致原批准的型式发生变更等行为。

5、是否存在为计量器具增加作弊装置或者作弊功能等行为。

五、结果处理
检查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8年修正)及其实施细则、《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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