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19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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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教材课程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教材课程

• 本罪的犯罪主体应作扩张性解释,理解为一般主体,即只 要是在其履职或者是服务过程中能够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单 位或个人均可作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如果认为条文中所指的国家 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 育、医疗等单位工作人员这样具 有特定身份的主体应当严惩,也 可以借非法拘禁罪的立法例,将 上述特殊的单位作为身份加重情 况,设置从重处罚的条款。
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罪,是指一般主体在明知自己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 法获得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会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造成危害,希望或者 放任这种危害后果发生的主观心态支配下,实施的秘密窃取或者以其他 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公民个人信息大量泄露、使个人信息 大量流向境外、造成被害人人身严重伤害以及造成财产重大损失的危害 行为。
2.对”单位的工作人员”的理解
“单位的工作人员”应限于有权人员,即按照机关 或单位的相关规定或工作安排,有权对本机关或本单 位合法获取的个人信息行使管理、控制、查阅等权力 的部分人员,而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是该机关或单 位的成员即具备这里的特殊主体身份。若无权人员未 经授权而获取了本单位合法采集的个人信息之后出售 或者非法提供的,只能构成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罪;但 若无权人员并非非法获取,例如,无意看到或拾到本 单位所掌握的个人信息之后再出售或非法提供的,则 非本款乃至本条的规制对象。
折中说更为合适,应同时考虑个人意愿 与社会评价。
首先,必须是本人不希望为一般人所知 晓的个人信息,若本人希望更多地公开个人 信息以扩大知名,甚至有意借此炒作,即 便采取不法手段获取了这些信息,符合本条 犯罪的客观方面要件,也不宜作为犯罪来处 理。
其次,客观上还需存在值得保护的价值 。换言之,即对于一般人而言,若放任侵害 ,会足以危及公民的个人生活乃至社会生活 的平稳。

个人隐私保护措施.pptx

个人隐私保护措施.pptx

售后服务中隐私权益维护
保护个人联系信息
在申请售后服务时,注意保护个人联系信息,避免被不法分子利用 进行诈骗或骚扰。
与卖家协商隐私保护方案
与卖家沟通协商,明确退换货过程中个人信息的保护方案,确保隐 私安全。
及时投诉和举报侵权行为
若发现个人信息在售后服务过程中被泄露或滥用,应及时向平台或 相关部门投诉和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个人隐私信息在网络环境中 面临越来越多的泄露风险,如黑客攻击、数据泄 露等。
信息收集过度
各类应用和服务商在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大量收 集用户的个人信息,导致隐私泄露的潜在风险增 加。
非法交易猖獗
个人隐私信息在网络黑市中被明码标价,非法交 易活动十分猖獗,使得个人隐私权受到严重侵犯 。
典型案例剖析
某明星隐私泄露事件
某大型电商平台数据泄露事件
明星的私密照片和视频被非法获取并传播 ,严重侵犯其隐私权,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
用户在该平台的购物记录、支付信息等被 泄露,导致大量用户遭受电信诈骗。
某酒店客户信息泄露事件
某社交软件用户数据泄露事件
酒店客户的入住记录、身份信息等被泄露 ,对客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
05 电子商务交易中的隐私保 护
电商平台责任担当
制定严格隐私政策
电商平台应制定详细的隐私政策 ,明确收集、使用和共享个人信 息的规则,确保消费者充分了解 并同意。
加强数据安全管理
平台需采用先进的数据加密技术 ,定期进行安全漏洞检测和修复 ,防止消费者数据被非法获取或 滥用。
严格监管第三方卖家
对入驻平台的第三方卖家进行严 格的资质审核和行为监管,确保 其遵循隐私政策,不泄露或滥用 消费者信息。

《个人信息保护法》全文学习PPT课件(带内容)

《个人信息保护法》全文学习PPT课件(带内容)
第三节 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法;本节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本节规定。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为履行法定职责处理个人信息,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进
行,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 第三十五条 国家机关为履行法定职责处理个人信息,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有本法第十八
第二十条
• 两个以上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共同决定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和处理方式的,应当约定各自的权利 和义务。但是,该约定不影响个人向其中任何一个个人信息处理者要求行使本法规定的权利。
• 个人信息处理者共同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第二十一条
• 个人信息处理者委托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与受托人约定委托处理的目的、 期限、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的种类、保护措施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并 对受托人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监督。
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
总则
★ 个人信息保护法总则 ★
07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明示处理的目的、方
式和范围。
08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保证个人信息的质量,避免因个人信息不准确、不完整对个人权益造
成不利影响。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对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负责,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处理的个人信
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第十七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前,应当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
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地向个人告知下列事项:
(一)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名称或者姓名和联系方式; (二)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保存期限; (三)个人行使本法规定权利的方式和程序;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将变更部分告知个人。 个人信息处理者通过制定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方式告知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处理规则应当公开,并且 便于查阅和保存。

个人信息安全PPT课件

个人信息安全PPT课件
16
-
个人信息泄露?
案例4
2016年网友“布丁”在网上买了一件衣服后给 了个差评。谁知道差评过后没几天,“布丁”不停 接到来自全国各地的骚扰电话共计5000余次。 这些电话从早打到晚,这让“布丁”的电话直接“瘫 痪”。
17
-
个人信息安全主题班会:
保护个人信息,防止隐私泄露
成都市实验外国语学校 高2017级17班
1
-
01 个人信息?
2
个人信息?
账户信息
-
隐私信息
设备信息 基本信息
个人 信息
社会关系信息 网络行为信息
3
-
02 个人信息泄露?
4
个人信息泄露?
案例1 徐玉玉事件 案例3 信为了息企业泄的发展露被盗案
典 型 案 例
1
2
网站泄露个人信息
身份证复印件滥用
3
4
5
6
快递单、火车票、 银行对账单等各类 单据
商家各种促销活动, 办理会员卡等
Hale Waihona Puke 报名、复印资料后 信息被利用
8
-
03 个人信息泄漏后怎么办?
9
个人信息泄露后怎么办?
怎么办?
-
1.更改重要的密码 2.报案 3.律师起诉 4.收集证据 5.提醒亲友
6.无关重要的信息可以不 予理睬
案例2
据央广经济之声报道,深圳的刘女士在京东 的一家名为哥弟的时尚旗舰店买了一件毛衣,后 来收到“客服人员”一个网页链接,页面打开同京 东商城退款页面一模一样,被骗走了8万多元。
15
-
个人信息泄露?
案例3
从2012年3月开始,朱某川和表弟王某,利 用微信套取个人的信息,找到有钱的作案目标后 入室盗窃。据悉,二人作案40余起,涉案价值约 50万元,其中绝大部分都没有和女子本人搭讪, 基本都是通过微信获取对方信息。

2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PPT课件

2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PPT课件

6.“间接杀人”行为
教唆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或不具
刑 法
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杀害他人 学

的行为。
分 9论
第廿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1)由于某人的言辞,死者的自杀主要是 由于其心胸过于狭窄所致,如何处理?
■故意杀人罪与因强奸、抢劫致人死亡?
1.在实施强奸或抢劫的过程中致被害人 死亡的,如何处理?
后该婴儿因呼吸困难和饥饿而死。严某的
行为(
)。
A.成立故意杀人罪
B.成立遗弃罪
刑 法
C.不成立犯罪


D.过失致人死亡罪
分 11 论
第廿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
(一)本罪概念 由于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1.客观方面:指在日常生活中,对特定的
他人的生命权利负有特定的保护义务,在实
剥夺或者妨害公民自由行使依法享有的
管理国家事务和参加政治活动权利的行 刑
为。
法 学

分 3论
第廿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内容提要 本章共42个罪名,其中重点罪名12个。
2个过失,40个故意。
重要罪名 1.故意杀人罪 3.过失致人死亡罪 5.非法拘禁罪 7.诬告陷害罪 9.拐卖妇女儿童罪 11.虐待罪
竹竿折断,坠落时正好扎在躺在炕上的王 刑
某右眼上,不治失明。
法 学

问:陈某、朱某构成何罪?
分 17 论
第廿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五、★强奸罪(第235条)
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 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性交,或者故意与 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个人网络隐私保护知识培训课堂教学PPT课件

个人网络隐私保护知识培训课堂教学PPT课件

一望无际的田野上泛起一片片绿色的 涟漪。 草木是 绿的、 山水是 绿的、 棋格般 划分的 田野更 是绿了 ,绿得 干净, 绿得出 奇。漫 山遍野 都是荡 漾着春 意的绿 ,悄悄 地用这 般蓬勃 的绿染 到了我 的心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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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发共有7章79条,其中对个人信息泄露问题规定有明确规定

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提 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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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单、车票、购物小票等数据上都含有不同程度的个人信息, 无用单据可直接碎掉或将个人信息涂黑再丢弃
如果遇到不法侵害,请及时通过110或网络举报平台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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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贰章节
个人网络隐私保护方法
个人网络隐私保护方法
社交聊天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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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 ppt课件

的书包、口袋、日记本、通信、个人身体的隐密部位。
2.3.2 隐私权侵权行为表现
侵害隐私权行为的方式: 侵入侵扰、监视监听、窥视偷拍、调查刺探、 故意干扰、公开披露等。
具体侵权行为: 美国学者Willian Prosser:(1)侵犯他人私生 活的安宁;(2)宣扬他人的私生活秘密;
(3)置人于遭公众误解的境地;(4)利用他 人特点作商业广告。
2.3.3 个人信息保护的意义和方式、原则
个人信息泄露的危害:
侵犯个人权利、影响商业秩序、危害社会安定
个人信息保护的意义:P651
(1)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需要 (2)是开展电子商务的需要 (3)是进行国际贸易的需要
受教育权: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 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 育权利。对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也有相应的 法律加以规范。
2.1.3 消费者的信息知情权
消费者信息知情权,是消费者在购买或使用商 品和服务时获取有关商品和服务的信息资料, 了解商品和服务的有关知识和内容的权利。
传导等。例如,个人的身高、体重、病历、身体缺陷、 健康状况、经历、财产状况、社会关系、家庭情况、 婚恋状况、学习成绩、缺点、爱好、心理活动、未来 计划、姓名、肖像、政治倾向、宗教信仰等。
个人私事:主要包括一切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
的多姿多彩的活动,比如走亲访友及其他社会交住等。
个人领域:主要包括个人住室、旅客的行李、学生
公民知情权的限制:
(1)国家秘密 (2)法人秘密,如商业秘密 (3)个人秘密,即隐私
2.1.2 公共文化机构信息获知权和受教育权
图书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应确保公民(利用者) 的权利得到实现,不能对利用者做出不合理的 限制,如入馆限制、区别服务、限制流通、超 出合理范围的有偿服务等,还要为利用者保守 隐私,保障利用者参与运营和服务的权利。

个人隐私ppt


4.警方对犯罪嫌疑人叶某家进行搜查, 结果发现了叶某的犯罪事实,法院进 行了公开的审理。
你多大了?你多重?你有 男朋友了吗?
5、女大学
生求职时, 被询问:你 多大了?你 多重?你有 男朋友了吗?
一、个人隐私权
• 1、个人隐私的含义
2、个人隐私权的含义
3、个人隐私权是衡量一个国家个人 地位和尊严的重要标私权是衡量 一个国家个人地位和尊 严的重要标志。
1.网站将其注册会 员的照片、电话号 码、家庭住址等信 息整理成册,卖给 某信息公司。
2.个别学校为 防止学生考试 作弊,在教室 里安装了监视 器。
3.最近一些媒体 为宣传捐献骨髓 意义,为中国造 血干细胞事业作 贡献,公布了供患 双方的姓名、工 作单位以及肖像 等个人信息。
对上述行为你怎么评价?
案例讨论:
▪ 日前,西安市一位母亲向记者哭诉了 她与14岁的儿子之间发生的争执及全家人 因此对她产生的误解。据这位母亲讲,她 的儿子因患有先天性心脏病,所以全家人 都比较顺着他,儿子上初二后,这位母亲 给他配了个手机,为的是平常联系起来方 便些,可以随时找到儿子。
▪ 也正是因为这个手机,不久前的一个晚上, 母子二人发生了一场大战,当时,她听到 儿子的手机响,就拿过来想看看是谁这么 晚还来电话,而这一举动的思想基础当然 还是不放心儿子。没想到的是,她的举动 竟令儿子大怒,他扑过来揪住妈妈的头发 猛踢了一脚。伤心欲绝的她叫来家人评理, 在批评完孩子的粗暴举动后,所有家人竟 都认为她不经孩子同意查看手机的行为侵 犯了隐私,老师也说她不该侵犯孩子的隐 私。
火眼金睛
警方对犯罪
嫌疑人李某的 住宅电话进行 了监听,发现 了犯罪事实。 李某认为警方 这么做是侵犯 他的个人隐私 权。

第六单元第三课保护个人隐私课件(共21张PPT)


第一框 个人隐私权
4、个人隐私权属于公民的人格权利, 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民法通则第一 百零一条关于保护人格尊严的一般规 定,适用于我国公民的个人隐私权。 5、个人隐私权是衡量一个国家个人地 位与尊严的重要标志。
联系现实,大家一起来关注
• 小琳在取款机前取钱时,好几个取钱 的人围着她,观看她取钱。
练习巩固
遇到以下情境你会怎样做?
1、在好朋友家你看到她的日记就翻开放在桌 面上,她又不在。你可以看她的日记吗? 2、李老师让你帮忙发周记本给同学,你 可 以翻看其他同学的周记吗? 3、小钱的父母在闹离婚,小钱为此很苦恼, 她把这件事告诉了你。你的同桌向你打听 小钱的事,你会告诉她吗?
小链接:侵犯隐私权后的处理方式:
6.3 保护个人隐私
家庭方面 学校方面 社会方面
如家长翻看日记、手机短信、电 子邮件、偷看QQ聊天内容,偷听 电话等 如同学偷看日记、信件、传播个 人信息等 如非法收集他人信息、偷拍、监 视器、看病侵权问题等
第一框 个人隐私权
第一框 个人隐私权
1、什么是个人隐私? 是指个人生理、心理以及社会交 往过程中的秘密。(个人独特的生理 特性、心理活动、日记、电话、信件 以及在自己的住宅里从事的个人活动 等)
第三框 自觉尊重个人隐私权
第三框 自觉尊重个人隐私权
一、尊重隐私权包括尊重自己的隐私权和 尊重他人的隐私权。 1、尊重自己的隐私权 就是对自己的一些私人秘密不要到处 宣扬。因为某些隐私的外泄,有时可能会 使自己丧失尊严,有时会使自己处于不利 境地,有些隐私还可能会牵连到他人。 尊重个人隐私权,还包括运用法律制 止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
联系现实,大家一起来关注
在银行柜台前 设置一米线
联系现实,大家一起来关注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资料-PPT精选文档


本案被告人某乙实施了教唆他人自杀的行为,而被教唆者孙某有严重的迷信 思想,对被告人某乙所教唆的内容,缺乏足够的辨别能力。所以,被告人某乙利 用孙某的严重迷信思想,引导、蒙蔽、恐吓其自杀,属于一种特殊形式的杀人行 为,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被告人某甲与本寨未婚女青年黄某、李某相处较好。黄某因找不到理想的丈 夫,又见到当地有不少不合理的婚姻和妇女婚后受迫害,害怕自己也会象有些妇 女一样,婚后被男人打出来,产生了轻生厌世的思想。一天,黄某在田间劳动时, 对好友李某说:“寨子里的姑娘嫁出去被打回来的多,我没有心爱的人,也找不 到,想去死,没有伴,我们二人一起去死。”李某表示同意。二人遂一起找到某 甲,将准备自杀的事告诉了某甲。某甲因对自己的婚姻不满,也想和她们一起自 杀,并且对黄某、李某说,人不能痛快地活一辈子,还不如去自杀。三人商定晚 上服毒自杀。黄某说她吃过两回老鼠药,死不了,只有五氯酚纳吃了才会死。某 甲即回家拿了二两左右的五氯酚纳,李某回家拿了一块塑料布。然后,三人来到 寨子外边的一处坟地,围坐在一起,某甲将药瓶打开放在中间,各自拿着吃。黄 某连吃了两次,某甲与李某各吃了一次,吃后三人并排躺下。次日早晨7时许, 三人怕被人发觉,即从坟地转移到黄某家看庄稼的窝棚里。黄某喝了些水,三人 又睡下。上午10时左右,某甲和李某醒来,见黄某已死,某甲便把剩下的毒药分 成两份,准备和李某再吃。李某对某甲说。“你死了我害怕,让我先吃,我死了 你再死。”某甲即用水拌了一份给李某,李某吃下后呕吐出来。剩下的一份某甲 也再未吃。下午,二人又转移到李家看庄稼的窝棚里。第二天上午,某甲和李某 被亲属和群众找回。群众得知黄某已死,遂将某甲扭送至公安机关。
关于生命期间的界定有两个问题 (1)人的生命开始的标志。 对此问题上有阵痛说、一部露出说、全部露出说、断带说、发声说、独立呼 吸说等。通说认为胎儿从母体分离后能够独立进行呼吸,即为人的生命开始的标 志。因此,中止妊娠或者致母腹内胎儿死亡,不属于杀人;而杀害出生后的婴儿 就是杀害有生命的人,构成杀人罪。 (2)人的死亡的标志。 对此问题有脑死亡说和心脏停止跳动说。通说以人的心脏停止跳动和停止呼 吸为死亡的标志。但是,随着医学科学的发展,理论上又提出脑死亡的概念,主 张应以人的大脑功能不可逆转地丧失,为人的死亡的标志;只要大脑功能没有消 失,即使心脏已经停止跳动、呼吸已经停止,仍视为有生命的人;反之,只要大 脑已经死亡,即使心脏仍在跳动,呼吸仍然存在,也应认为是无生命的人。目前 只有少数国家在法律上采取脑死亡标准,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在内,仍以心脏 是否停止跳动,呼吸是否存在,作为识别是否死亡的标志。 人的生命权利都受法律保护,因此,只要确定人的生命存在,那就不管他生 活能力如何,是年轻力壮,还是年老多病,他们的生命权利都不能被非法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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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与界定标准
狭义说:指姓名、职业、职务、年龄、婚姻状况、学历等“能够 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信息 。
广义说:是指以任何形式存在的、与公民个人存在关联并可以 识别特定个人的信息。其外延十分广泛,几乎有关个人的一切信息 、数据或者情况都可以被认定为个人信息 。
适当限制说:指与公民人身、人格密切相关,为公民个人所有, 与公共生活无关且不为公共生活所知悉的信息 。
笔者认为对个人信息的定义采取限制说更为妥当 。即不能将 个人信息的保护绝对化。首先,应该受公共利益的限制,要排除事 关公共生活的信息。其次,要受知情权以及新闻和言论自由等制约 。
界定标准
主观说: 只要本人主观上有保护的意思即可存在 客观说: 必须是客观上对本人具有保护的价值 择一说: 只要本人主观上有保护的意思或者客观上 对本人具有保护的价值即可 折中说
• 本罪的犯罪主体应作扩张性解释,理解为一般主体,即只 要是在其履职或者是服务过程中能够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单 位或个人均可作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如果认为条文中所指的国家 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 育、医疗等单位工作人员这样具 有特定身份的主体应当严惩,也 可以借非法拘禁罪的立法例,将 上述特殊的单位作为身份加重情 况,设置从重处罚的条款。
法条解读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
息罪】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 位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 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 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或者单处罚金。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 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然而,从目前而言,无论是个人信息的范围、非法获取信息 的方式,还是情节严重的界定标准,都缺乏量化的定型,为司法 适用带来了不便,导致条文很难化为现实。因此,在司法实践中 如何适用该新罪名值得深入探讨
典型案例
2009年7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获 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赖某,指认犯 罪嫌疑人赖某自2019年3月至2009年6月案发之前,伙 同他人以成立咨询公司为名,开展帮人讨债寻人、婚 外恋跟踪取证、打假等业务。为满足客户需求,犯罪 嫌疑人采取跟踪、守候等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 息并高价出售,获利人民币60余万元。其中,自2019 年初结识某公安分局消防支队士官吴某后,约定吴某 通过公安内部网查询大量人口信息和客人人住宾馆信 息,然后以手机短信、传真及电话等方式告知,由赖 某支付一定报酬。赖某获得相关信息后,再转售牟利。 经查证,赖某自吴某处共获取信息1万余条,其中自 2009年3月至案发之前,获取公民个人信息50余条,支 付给吴某好处费3万7千余元。
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罪,是指一般主体在明知自己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 法获得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会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造成危害,希望或者 放任这种危害后果发生的主观心态支配下,实施的秘密窃取或者以其他 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公民个人信息大量泄露、使个人信息 大量流向境外、造成被害人人身严重伤害以及造成财产重大损失的危害 行为。
折中说更为合适,应同时考虑个人意愿 与社会评价。
首先,必须是本人不希望为一般人所知 晓的个人信息,若本人希望更多地公开个人 信息以扩大知名度,甚至有意借此炒作,即 便采取不法手段获取了这些信息,符合本条 犯罪的客观方面要件,也不宜作为犯罪来处 理。
内容摘要
研究背景 典型案例
法条解读 总结
研究背景
长期以来,我国刑法更侧重对公共利益的保护,侧重对个人 财产权、生命权的保护,而缺乏对公民个人信息、个人隐私的保 护。从目前来看,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已远非民事法律、行 政法律所能抑制。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七次会议表决通过 了《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在刑法典第253条后增加了一条 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规定 。这是对近年来日益严峻的公 民个人信息被无端泄露的刑法回应,也是首次以刑法手段保护公 民个人信息。
2.对”单位的工作人员”的理解
“单位的工作人员”应限于有权人员,即按照机关 或单位的相关规定或工作安排,有权对本机关或本单 位合法获取的个人信息行使管理、控制、查阅等权力 的部分人员,而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是该机关或单 位的成员即具备这里的特殊主体身份。若无权人员未 经授权而获取了本单位合法采集的个人信息之后出售 或者非法提供的,只能构成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罪;但 若无权人员并非非法获取,例如,无意看到或拾到本 单位所掌握的个人信息之后再出售或非法提供的,则 非本款乃至本条的规制对象。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 罚。”
字面含义解读
出售、非法提供个人信息罪,是指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 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工作人员)在明知自己出售或者非法提供 其所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会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造成伤害,而希 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心态支配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或者规章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规定,实施的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 提供服务过程中合法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 造成公民个人信息大量泄露、使个人信息大量流向境外、造成被害人人 身严重伤害以及造成财产重大损失的危害行为。
应然角度解读
(一)犯罪主体的思考
1.“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 等单位”的理解
(1) 结合司法实践看,侵犯服务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并不仅限于条 文中所列举的主体,还包括房地产公司、酒店、高级会所等在内的机 构。
首先,这些单位能够实施完全符合本罪客观方面的行为。其次, 司法实践中,这些单位工作人员实施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危害 程度可能旗鼓相当,甚至更为严重 。 (2)公民个人也可能在服务过程中合法获取其他公民的信息,如心 理咨询师、个体医生、理疗师等,都可能实施本条所规定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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