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无罪辩护之辩护词精选版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无罪辩护之辩护词精选(2017年版)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无罪辩护之辩护词精选(2017年版)周筱赟:广强律师事务所暨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金牙大状律师网)网络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编者按: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是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新增的罪名,是指以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和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合并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由于该罪是新型犯罪,编者广告搜索各网络平台,收集精选了以下有关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的无罪辩护词,以供交流学习。
2017年10月27日编定目录1.湖北某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被控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一审无罪辩护词(2013年7月)2.×××被控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等罪一案二审无罪辩护词(2013年12月)3.郭某某被控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一审无罪辩护词(2015年4月)湖北某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被控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一审无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接受湖北某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贵阳分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某某贵阳分公司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一审辩护人。
现根据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发表辩护意见。
本辩护人认为,某某贵阳分公司不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能成立。
一、王某某的行为系其个人行为,与某某教育无关。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单位犯罪应当具备最基本的特征,就是犯罪行为是由单位的意志所支配,在本案中,被告王某某所实施的行为并不具备以上特征。
证据材料和庭审笔录均显示,王某某等人所实施的行为既无单位领导层的集体决定,也无该单位法人代表的授权,其获取招生信息的行为属于其个人的行为。
侵犯个人隐私辩护词

侵犯个人隐私辩护词尊敬的法庭成员:我谨以此函呈交我作为被告的个人隐私侵犯案件的辩护词。
在本辩护词中,我将详细阐述对我个人隐私权的侵犯所涉及的情况,并对指控进行辩解,力图为我维护合法权益。
一、个人隐私的定义与重要性个人隐私是每个人都应当拥有的权利,它涉及到个人的生活、家庭、通信和其他私人事务,应当得到法院的保护和尊重。
侵犯个人隐私不仅损害了被告个人的尊严,还对社会秩序和人际关系产生负面影响。
个人隐私的保护在现代社会越发重要,特别是在数字时代,大量的个人信息被电子设备和互联网所涉及。
因此,我们必须强调维护和保护个人隐私的重要性,并通过法律手段来控制和打击侵犯行为。
二、指控对被告个人隐私的侵犯被告在此案中被指控侵犯他人的个人隐私。
然而,在此我要强调的是我对这一指控的无辜。
首先,我需要指出的是,我没有任何破坏他人隐私的动机或历史。
我一直以来都对他人的隐私充满尊重,从未参与过非法的获取或散播他人隐私的行为。
此外,作为被告,我要强烈否认指控中的证据。
我对自己的行为保持着清晰的记忆并深知其合法性。
我坚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将有证据表明我对个人隐私并未进行侵犯。
三、针对指控提出的合法辩护我提出以下三个合法辩护来维护自己的权益:1. 审慎使用个人信息:作为现代社会的一员,我了解到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要性。
在任何情况下,我都审慎地处理和使用他人的个人信息,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2. 合理的公开性利益: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个人信息的使用和公开是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
例如,我参与的项目和合作需要公开部分有关个人信息以确保公正和透明的决策。
在这些情况下,我始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并未越权侵犯他人隐私。
3. 合法的信息来源:我坚信合法获取的信息可以被用于合法目的。
在所涉及的案件中,我所获取的信息来源来自公开和授权的渠道,这些信息是公众所共知的。
因此,我并未侵犯个人隐私。
四、维护个人隐私的建议在此案中,不论最后的审判结果如何,我认为有必要提出一些建议来加强个人隐私的保护:1. 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相关机构和政府应加强立法工作,制定更加完善的个人隐私保护法律法规,并对侵犯个人隐私行为进行严惩。
二审无罪辩护的辩护词范文

二审无罪辩护的辩护词范文尊敬的法官先生/女士、陪审团成员:大家好!我是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今天在这里我将为您呈现一系列证据并提出无罪辩护理由,并尽力为被告人的正当权益辩护。
首先,作为辩护律师,我将在这场庭审中明确表明,无罪辩护的目标并不是为了颠倒事实,而是要证明被告人在本案中无罪。
针对控方提出的指控,我将通过对证人证言及相关证据的剖析来证明被告人的清白。
第一,我们看到,主要证人的证词存在许多矛盾和不一致。
首先,主要证人的证词和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之间存在明显的差异。
监控录像显示被告人并不在案发现场,而主要证人声称看到了被告人的身影。
此外,主要证人在警方调查的过程中多次改变了他的证词,这使得他的可信度大大降低。
这些矛盾和不一致的证词损害了主要证人的可信度,并对控方的指控产生了重大质疑。
第二,关于物证的调查和鉴定存在严重的失误和疏忽。
根据对物证的审查,我们发现控方在提取、保管和鉴定物证时存在许多问题,这导致了证据的不准确和可靠性的质疑。
例如,指纹鉴定报告的错误或不完整,使得物证无法证明被告人与案发有任何关联。
第三,我们在调查过程中找到了一些重要的缺失证据。
这些缺失证据的存在使得控方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罪行。
例如,控方未能提供与被告人相关的通信记录、社交媒体信息、证人证词等证据,这使得他们无法证明被告人与案件有任何联系。
综上所述,我们通过对证人证言和相关证据的分析说明了控方指控的不可信度和不足之处,证明了被告人在本案中的无罪。
最后,我要强调的是,无罪辩护并非是对受害者的不尊重或对司法程序的拖延,而是我们坚决捍卫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我们相信法律的公正和客观,相信法官先生/女士和陪审团成员能够充分权衡证据并做出公正的判断。
在此,我请求尊敬的法官先生/女士和陪审团成员认真考虑以及审慎判断,对被告人的无罪辩护给予正当的回应,并作出合法合理的判决。
感谢您的聆听!。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轻辩护词怎么写?

It turns out that as long as the relationship is broken once, it really can't stand the toss again.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轻辩护词怎么写?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辩护词中包括写在最开头的对审判人员的尊称,然后需要写明是哪个律所的律师会作为辩护人书写这份文书,其次就需要在仔细审查案件的基础上发表相应的辩护意见,这也是辩护词中想要法官认同和接受的最核心部分。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轻辩护词怎么写?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辩护词范文如下: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某某ls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李某某的委托,并指派我作为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的辩护人,通过阅卷、会见和庭审,辩护人对本案有了全面的了解,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罪名不持异议,现就涉及量刑的相关问题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1、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的电脑中现存“CVV 料”2948条”、“被告人郭某将“CVV料”2948条出售给被告人李某某”的证据不足。
本案中,《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中均载明持有人为“周某某”(李某某的母亲),而非李某某,故公安机关搜查的物证不是被告人李某某所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查封、扣押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侦查人员、持有人和见证人签名。
所以,如果被告人李某某是物品持有人,那么从法律规定来说,公安机关应当要会同被告人李某某查点清楚并让被告人李某某签字确认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但公安机关并没有,甚至连扣押笔录也没有,仅有搜查笔录,且被告人李某某也未在搜查笔录中签字。
无罪辩护怎么发言稿范文

无罪辩护怎么发言稿范文
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和各位评委:
今天我站在此处,不是为了辩护一个罪犯,而是为了捍卫真相和正义。
我的客户是无辜的,他并没有犯下所谓的罪行。
我将在以下几个方面向大家阐述我们的辩护观点。
首先,我要重申,在法庭上,被告人是无罪的,直到被证明有罪。
这是我们司法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
我们需要确凿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罪行,而不是仅凭猜测和偏见来定罪。
其次,我要强调证据的重要性。
作为无罪辩护律师,我会对检方提出的所有证据进行逐一分析和质疑。
我们将会证明这些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被告人的罪行,或者存在重大的瑕疵和不合理之处。
最后,我愿意呼吁法庭和陪审团成员保持客观和公正的态度。
不要被媒体和舆论所左右,而是要以事实和证据为依据,做出公正的裁决。
在今天的审判中,我将尽我所能地为我的客户辩护,为真相和正义而战。
希望您能够理解我们的观点,并做出公正的裁决。
谢谢。
公民信息罪辩护意见书

公民信息罪辩护意见书尊敬的法官:首先,我谨代表被告提供公民信息罪的辩护意见书。
本案中,被告被指控以非法手段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但是,作为被告的辩护人,我认为被告并无故意犯罪的意图,且其行为并未造成实际损害。
因此,我请求法庭对被告慎重审视相关证据,并判决被告无罪释放。
一、被告无故意犯罪之意图根据案件调查材料,被告从事信息采集工作已有多年,并未被发现有故意违法之前科。
此次事件发生是由于被告在工作中大意,误操作导致个人信息被泄露。
而被告并未将此信息用于非法活动,而是在发现泄露后即刻采取了补救措施,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阻止个人信息被继续扩散。
因此,从被告的行为来看,并不存在故意挪用或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动机。
二、被告行为未造成实际损害虽然被告是个人信息的所有者,但从被告的行为来看,并未将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出售,也未给相关个人带来实际损害。
相反,被告在发现信息泄露后,立即采取了有效措施,以防止个人信息被滥用。
被告的行为并未给相关个人造成实际损害,也未使公众安全受到威胁。
因此,被告行为并不符合公民信息罪的构成要件。
三、可依法从轻处罚虽然被告的行为有一定过错,但从被告的事实上的角度看,其行为并非故意违法,也未对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实际危害。
根据我国刑法,对于未造成实际损害的犯罪行为,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因此,我请求法庭予以从轻处罚,并考虑主观恶意和是否有意故意犯罪进行审理。
综上所述,被告没有故意犯罪的意图,且其行为并未造成实际损害。
因此,我恳请法庭充分审视被告的辩护意见,并判决被告无罪释放。
辩护词无罪辩护范文
辩护词无罪辩护范文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和各位出庭人士:今天,我站在这里为我的当事人辩护并且为其无罪辩护,我坚信敞开心扉、将真相完整地展示在您面前,您会同样得出同样的结论。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根据我们现有的证据和事实,无法准确地断定我的当事人有罪。
在我们法律体系下,每个人都是无罪的,直到被证明有罪。
当事人不仅有权利享受这一保护,而且应该获得公正的审判,根据确凿的证据进行裁决。
其次,关于本案的证据,我要指出,起诉方并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我的当事人有罪。
证据不仅必须是存在的,而且还必须是可靠的、相关的和可证伪的。
尊敬的陪审团成员们,我将会详细说明起诉方所提供的证据并未能满足这些标准。
第一项证据是指控人的陈述。
尽管贵庭所认可的法律原则中,指控人的陈述是一种有效的证据,但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并与其他证据进行相互印证。
在本案中,指控人的陈述缺乏可靠性和一致性。
他们的陈述在时间、地点和事件的描述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此外,他们的证词中还包含了矛盾之处。
明显地,指控人的陈述不能被视为可靠的证据来证明我的当事人有罪。
第二项证据是物证。
尽管起诉方指出了一些物证,如照片、录音和DNA检测结果,但并未能将这些物证与我的当事人直接联系起来。
尊敬的陪审团成员们,如果没有直接的证据来证明我的当事人与这些物证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那么这些物证只能被视为间接证据,并不足以证明我的当事人的有罪。
最后,我要提到的是其他证据。
起诉方提供了一些其他的证据,如证人证词和专家的鉴定意见。
然而,这些证据并不能直接证明我的当事人有罪。
证人证词存在着不可靠和不一致的问题,他们的证词并没有给予我的当事人一个合理的解释的机会。
专家的鉴定意见也存在争议,有其他专家提供了相反的意见。
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和各位出庭人士,根据以上所述,我要再次重申我的当事人是无罪的。
起诉方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我的当事人的有罪。
我们呼吁您根据事实和证据的真实情况,做出公正的裁决并宣布我的当事人无罪。
无罪辩护二审辩护词格式范文
无罪辩护二审辩护词格式范文# 无罪辩护二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存在严重错误。
# (一)证据链的断裂与矛盾之处。
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有罪,主要依据的是[列举一些主要证据]。
这些证据看似完整,实则漏洞百出。
就拿[某个关键证据]来说吧,这个证据在形成的过程中就存在诸多疑点。
它的来源不清,就像一个突然冒出来的“神秘来客”,没有清晰的出处。
而且,这个证据与其他证据之间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就像两个互相看不顺眼、老是吵架的邻居,根本无法和谐共处来证明同一个事实。
例如,证人[证人姓名]的证言,在关键情节上与物证[物证名称]所显示的情况完全相反。
证人说案发当时是晚上8点,他看到上诉人手里拿着[某物],但是物证[物证名称]经过科学鉴定,上面显示的痕迹表明,只有在晚上9点之后才可能出现这种痕迹。
这就好比一个说东,一个说西,您说这能让人相信这是可靠的证据吗?这就像在搭积木,每一块积木都对不齐,这个所谓的证据大厦怎么可能稳固呢?# (二)对上诉人行为的错误解读。
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行为进行了错误的定性。
上诉人当时所做的[描述上诉人的行为],在正常的社会交往和行为逻辑中,是完全合理、合法的行为,却被一审法院歪曲理解。
这就好比一个人在马路上正常走路,却被当成是在进行什么不可告人的活动。
比如说,上诉人当时只是出于好心帮助[某人]捡起掉在地上的东西,结果被一审法院认定为是有抢夺的故意。
这简直是无稽之谈!如果按照这种逻辑,那以后谁还敢做好事啊?大家在路上看到东西都得绕着走,生怕被冤枉成坏人。
这就像把一只温顺的小猫当成老虎来对待,完全违背了事实的真相。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
# (一)错误的法律条款引用。
一审法院在判决中引用了[具体法律条款]来判定上诉人有罪,但这个条款根本不适用于上诉人的行为。
这个条款是针对[解释条款适用的行为]的,而上诉人的行为与这种行为有着天壤之别。
这就好比用治疗感冒的药去治肚子疼,药不对症啊!打个比方,这个法律条款规定的是在[具体情形]下的违法行为,而上诉人当时所处的情况是[描述实际情况],完全不符合这个条款规定的情形。
余某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无罪辩护词
余某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一审无罪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余某某及其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我担任余某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一审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律师多次会见被告人,查阅全部案卷材料,参加了法庭审理。
现就法庭查明的事实,发表如下无罪辩护意见。
一、“购买”、“交换”等方式不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规定的“其他方法非法获取”的辩护词(一)对于“其他方法非法获取”的理解1.结合法律术语所在的条款语境理解“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即充分理解条文例示性规定。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非法获取的方式作出了例示性规定——窃取,也就是说,“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应当与“窃取”具有大致相同的社会危害性,适用同一刑法评价标准,比如通过骗取、利诱、胁迫、抢夺、抢劫、恐吓、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等法律明文禁止的手段而获取的,均可视为“其他方法非法获取”。
然而“购买”、“交换”相对于上述列举的方法有本质上的区别,其所可能造成的社会危险也有本质的不同,因此“购买”、“交换”与“窃取”在社会危害程度上有明显区别,不可将二者等同。
“购买”是否与“窃取”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可以从《刑法》条文的规定的形式中找到答案。
如《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第二百八十二条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第四百三十一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在其他涉及信息、秘密等犯罪的规定中,《刑法》均将“窃取”与“收买”并列规定,而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罪,却并未如此规定,只单列了“窃取”,由此可见立法者并不当然认为“购买”与“窃取”具有大致相当的危害性,有必要限制购买行为的入罪。
因此,“购买”、“交换”也就不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其他方法非法获取”。
2.根据体系解释可以得出购买、交换方式不属于“其他方法非法获取”结论体系解释认为,同一法律中对同一概念、法律术语的解释应当保持一致。
侵犯公司个人信息罪自我辩护词
侵犯公司个人信息罪自我辩护词侵犯公司个人信息罪自我辩护词1. 介绍与立场表明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侵犯公司个人信息罪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对于个人的隐私权和数据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威胁与损害。
然而,在探讨侵犯公司个人信息罪时,我们也需要对自身的角色和责任进行反思和辨识。
2. 辩词一:信息安全的责任分担在侵犯公司个人信息罪中,作为员工,我也承担着保护和维护公司的信息安全的职责。
公司在雇佣我的我也被授予了对个人信息的合法访问和使用权。
然而,随着技术的发展和各种漏洞的出现,即使我尽了最大的努力去保护信息,仍然难以保证信息的百分之百安全。
公司在信息保护方面应该加强技术和制度的建设,提供更加完善的保护措施。
3. 辩词二:无意间的失误与疏忽在日常工作中,我们难免会犯一些无意间的失误和疏忽。
个人信息的泄露有可能是由于系统故障、网络攻击或者其他外界因素导致的。
有时候,即使我们尽力遵守机密协议和保密制度,仍然无法阻止信息的泄露。
在这种情况下,我作为员工,并没有故意泄露个人信息的意图,我应该被给予一定的谅解和包容。
4. 辩词三:道德与职业伦理在侵犯公司个人信息罪的控罪中,道德与职业伦理是一个不可忽视的角度。
作为员工,我注重道德和职业伦理的培养与遵守。
我始终将保护个人信息当作一项重要的职责,并尽可能保持高度的专业素养。
然而,难免会出现个人的主观判断和道德认知的差异。
在这种情况下,我希望能够通过建立更加合理的道德和伦理规范,引导员工在工作中更好地平衡个人和公司的利益。
5. 个人观点与结论侵犯公司个人信息罪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问题,需要我们全面分析和理解。
在探讨这个问题时,我们应该客观看待事实、辩证思考,并建立起一个相对公正的评判标准。
作为员工,我有责任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但同时也需要得到合理的支持和保障。
在未来的发展中,我们应该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为个人信息的安全提供更强有力的保护。
通过以上的辩护词,我坚信侵犯公司个人信息罪需要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进行全面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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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无罪辩护之辩护词精选(2017年版)周筱赟:广强律师事务所暨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金牙大状律师网)网络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编者按: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是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新增的罪名,是指以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和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合并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由于该罪是新型犯罪,编者广告搜索各网络平台,收集精选了以下有关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的无罪辩护词,以供交流学习。
2017年10月27日编定目录1.湖北某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被控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一审无罪辩护词(2013年7月)2.×××被控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等罪一案二审无罪辩护词(2013年12月)3.郭某某被控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一审无罪辩护词(2015年4月)湖北某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被控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一审无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接受湖北某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贵阳分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某某贵阳分公司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一审辩护人。
现根据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发表辩护意见。
本辩护人认为,某某贵阳分公司不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能成立。
一、王某某的行为系其个人行为,与某某教育无关。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单位犯罪应当具备最基本的特征,就是犯罪行为是由单位的意志所支配,在本案中,被告王某某所实施的行为并不具备以上特征。
证据材料和庭审笔录均显示,王某某等人所实施的行为既无单位领导层的集体决定,也无该单位法人代表的授权,其获取招生信息的行为属于其个人的行为。
(1)王某某购买信息的钱是其个人账户支出,不是某某贵阳分公司账户;(2)某某贵阳分公司没有授权王某某去购买,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是某某贵阳分公司授意王某某去购买信息;(3)从检察机关的起诉书也证明是信息贩子主动找到王某某,询问是否购买,说明王某某的购买有很大的随意性,不是主动蓄谋去做的事情。
二、某某贵阳分公司没有实施窃取或其它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以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此条规定,非法获取即指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
“窃取”指秘密盗取,“其他方法”指“窃取”之外的非法获取手段。
“其他方法”具体有哪些表现刑法没有规定。
非法获取是否包括正常的购买?我们认为,非法的“购买”和“窃取”在性质和危害程度上有本质区别。
在被告购买该项信息时,被告不可能对其来源的合法性进行了解,购买的行为在本质上讲是善意的取得,而窃取是恶意取得,在本质上窃取或其他非法手段获取,在法律上是可能要追究责任,但对善意的、正常的购买行为,应当依法保护购买人的合法权利,这样才有利于市场规则的竖立。
同时,根据我们的了解,在北京首例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案中,也只对出售者判处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对购买者没有判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的规定,法无明文规定,在《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其它非法获取手段的没有作出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就不应当将正常的购买视为犯罪。
三、某某贵阳分公司正当购买的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更不构成情况严重。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必须“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
根据司法实践,滥用个人信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给被害人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致使某一领域的社会秩序混乱以及其他给国家、社会和人民造成利益损失的行为才可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在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购买的贵阳市2012年公安机关公开招考人民警察考试考生个人信息,其信息只用于某某贵阳分公司的公务员培训与咨询,为参训考生提供专业的考试辅导,从个人角度来讲,有利于考生的个人发展,从社会角度来讲,有利于公务员的能力提高,对社会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行为。
因此讲,既便是被告有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但由于其没有社会危害性,更不构成“情节严重”,因此,不应当按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来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检察院指控某某贵阳分公司实施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事实不能成立,同时,本案中王某某获取信息的行为正当合法,且不构成情节严重,因此检察院指控的罪名亦不能成立。
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肖小勇2013年7月11日×××被控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等罪一案二审无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湖北×××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之弟×××的委托,并经被告人×××同意,特指派王伟律师担任其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一案的二审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我进行了会见、阅卷和调查取证,并参加了庭审,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参考:关于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辩护意见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理由如下:1、关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
既然没有法律对此作出明文规定,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被告人×××的行为就不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个人身份信息的安全。
因此明确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尤其是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中的范围,是适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的前提。
然而,截至目前,不仅我国尚无哪部法律对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作出过明确规定,就连学术界也是众说风云,尚无定论。
另外,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极其广泛,利用民法、行政法及刑法手段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实属必要。
但刑罚手段有其特殊的适用范围,并非一切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均应受到刑罚处罚。
因此,在法律没有对《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中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被告人的行为不应由《刑法》来调整。
2、关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中情节严重的界定标准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
既然没有法律对此作出明文规定,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被告人×××的行为就不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由于“情节严重”是本条的客观成罪条件,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所以必须要有法律对此作出明确的界定。
然而,截至目前,我国尚无哪部法律对《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中的“情节严重”作出过具体界定标准。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被告人×××的行为就不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3、被告人×××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方式不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非法获取信息的方式。
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该法律条文对非法获取的方式作出了例示性规定——窃取,也就是说,其他非法获取上述信息的方法应当与窃取具有大致相同的社会危害性,适用同一刑法评价标准。
比如通过骗取、利诱、胁迫、抢夺、抢劫、恐吓、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等法律明文禁止的且与窃取具有大致相同社会危害性的手段。
但是从本案证据材料来看,被告人×××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时并没有采用法律明文禁止的且与窃取具有大致相同社会危害性的手段,因此,其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方式不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非法获取信息的方式。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客体要件和客观要件,其行为不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关于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在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作弊过程中所获取的考试试卷及其答案都不属于国家秘密。
因此,其行为不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客观要件,不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理由如下:一、《国家医学统一考试安全保密工作管理办法》、《国家医学统一考试安全保密工作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和《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秘密具体范围的规定》等文件中有关确定密级、保密范围、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等事项在定密权限和定密程序上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应属无效。
理由如下:1、《国家医学统一考试安全保密工作管理办法》、《国家医学统一考试安全保密工作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和《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秘密具体范围的规定》等中有关国家秘密的事项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应属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根据该条规定,卫生部和教育部在确定国家秘密事项时,应当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而不能由卫生部或教育部单独作出规定。
但在本案案卷中,未见到卫生部和教育部在制定《国家医学统一考试安全保密工作管理办法》、《国家医学统一考试安全保密工作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和《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秘密具体范围的规定》等时,其中有关国家秘密的事项已经经过了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证据,故《国家医学统一考试安全保密工作管理办法》、《国家医学统一考试安全保密工作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和《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秘密具体范围的规定》等中有关国家秘密的事项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应属无效。
2、《国家医学统一考试安全保密工作管理办法》、《国家医学统一考试安全保密工作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和《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秘密具体范围的规定》等中有关确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事项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应属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