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教材课程
罪名解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条文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概念与构成要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或采取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并规定了两个罪名,即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七条对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再次进行了修改,取消了原来的两个罪名,确定了本罪名。
(一)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以及单位均可构成本罪。
(二)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个人信息权。
所谓个人信息权,是指公民个人对其个人信息资料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个人隐私不得侵犯以及由此带来的财产权利、限制他人非法收集、转让和出售的权利。
(四)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三个方面: 一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二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行为;三是采取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民个人信息。
所谓公民个人信息,是指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信息,主要包括: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码、职业、职务、学历、民族情况、婚姻状况、专业资格及特长、工作经历、家庭背景及住址、电话号码、信用卡号码,教育、医疗、经济活动等的记录,指纹、网上登录账号和密码等;所谓窃取,就是指偷取或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公民个人信息;所谓其他方法,就是指通过采取类似于偷窃等秘密的不正当的手段,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历史与社会教学案例.doc

历史与社会教学案例八年级下思想品德《隐私和隐私权》教学案例一、案例主题与背景当曲初屮思想品德教学在M试教育观念和氛则的影响下,存在着课堂设置单一、课堂教学高耗低效、教学模式与手段相对落后等现象,从而导致学生们对思想品德课堂失去了兴趣,许多学生不爱上思品课。
而初屮思想品德课程的重要日标之一,是在进行知识传授和能力培养的同时,充分发掘课程内容的思想情感教育内涵,潜移默化地对学牛进行情感态度与价值观方面的熏陶。
初屮学生在生理和心理上还处于发育成长的阶段,兴趣和情感的激发是支撑学习的主要动力。
因此,丿应当根据学生的求知欲和心理认知特点,结合思想品德学科和政治法律知识的特点,创设最佳思品课堂教学情景,令利于激发学生兴趣,引导学生参与课堂教学活动,顺利完成教学任务。
在新课程改革背景Z下,初小思想品徳这一-学科应史能体现时代发展趋势,教学情景创设将更注重在思政教学屮的运用,在新改过程小把教师由单纯的知识传授者转变为学生学习的促进者和引导者,调动学生积极参与课堂活动,最终成为教学活动的主体。
情景教学法是指在教学过程屮,教师有目的地引入或创设具右一•定情绪色彩的、以形象为主体的生动具体的场景,以引起学生一定的态度体验,从而帮助学生理解教材,并使学牛的心理机能能够得到发展的教学方法。
木次案例研究,旨在探讨情景创设法在思政教学中的作用和有效表现方式,并能从屮激发学生的情感,使思品教学更加有效、生动。
在案例研究过程屮,以多位教师集体备课和听课的硏究方式,探讨情景创设法在思品教学小的作用和情景创设法的肓效表现形式,力求在今后教学过程川将情景创设法应用到平时教学当中去,提高思品教学的高效,展现灵动的课堂效果。
二、案例描述经过集体备课,八年级下思想品德《隐私与隐私权》课堂实录如下:课前小游戏:真心话人冒险(师生之间相互问任何问题,必须如实冋答,拒绝冋答要接受惩罚)教师先让学生主动举手向老师提问,学生受约束不敢提问,教师请一位学生冋答。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19页PPT

(二)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与界定标准
狭义说:指姓名、职业、职务、年龄、婚姻状况、学历等“能够 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信息 。
广义说:是指以任何形式存在的、与公民个人存在关联并可以 识别特定个人的信息。其外延十分广泛,几乎有关个人的一切信息 、数据或者情况都可以被认定为个人信息 。
适当限制说:指与公民人身、人格密切相关,为公民个人所有, 与公共生活无关且不为公共生活所知悉的信息 。
笔者认为对个人信息的定义采取限制说更为妥当 。即不能将 个人信息的保护绝对化。首先,应该受公共利益的限制,要排除事 关公共生活的信息。其次,要受知情权以及新闻和言论自由等制约 。
界定标准
主观说: 只要本人主观上有保护的意思即可存在 客观说: 必须是客观上对本人具有保护的价值 择一说: 只要本人主观上有保护的意思或者客观上 对本人具有保护的价值即可 折中说
• 本罪的犯罪主体应作扩张性解释,理解为一般主体,即只 要是在其履职或者是服务过程中能够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单 位或个人均可作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如果认为条文中所指的国家 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 育、医疗等单位工作人员这样具 有特定身份的主体应当严惩,也 可以借非法拘禁罪的立法例,将 上述特殊的单位作为身份加重情 况,设置从重处罚的条款。
法条解读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
息罪】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 位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 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 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或者单处罚金。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 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然而,从目前而言,无论是个人信息的范围、非法获取信息 的方式,还是情节严重的界定标准,都缺乏量化的定型,为司法 适用带来了不便,导致条文很难化为现实。因此,在司法实践中 如何适用该新罪名值得深入探讨
浅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浅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作者:杨原青来源:《新生代·上半月》2018年第08期【摘要】:在网络大数据时代下,公民信息的个人保护不仅仅体现在民法等领域,并且也体现在刑法的一些保护措施上。
在2017年3月20日会议讨论决定,从5月9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可以看到,在刑法领域,对于公民个人的信息保护已经进行了较大修改和完善。
但是,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然存在很多问题。
【关键词】:个人信息保护司法解释情节严重量刑标准本文从个人角度罗列出部分目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所出现的不足和缺陷,提出了个人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今后立法、司法的发展提出了个人的建议。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概述(一)概念。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应该从重处罚。
(二)立法沿革。
2009年2月28日公布并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一次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立法,弥补了立法的空白;《刑法修正案九》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主体由特殊主体改为一般主体;2017年两高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解释”)对“情节严重”等作出了界定。
(三)“解释”出台背景—“山东徐玉玉案”。
2017 年 8 月 24 日,与“徐玉玉案”关联的“杜天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在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杜天禹被指控罪名成立,获刑6年,并处罚金6万元。
在该案中,杜天禹通过植入木马程序等方式,侵入山东省2016年高考信息平台网站,非法窃取高考考生个人信息64万余条,并且将其中10万余条出售给陈文辉,获利 14100 余元。
二、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目前发展不足的思考(一)“情节特别严重”缺乏法定标准。
道德与法治教案:网络信息安全与个人隐私

道德与法治教案:网络信息安全与个人隐私一、网络信息安全的意义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网络信息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网络信息的快速传播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其中最突出的就是网络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的问题。
网络信息安全是指在互联网环境下,防止网络威胁和攻击对个人及组织的不良影响,确保网络信息的完整性、机密性和可用性。
个人隐私是指个人关于自己或家庭成员身份、财产、活动等各种情况的无法被他人获知的权利。
1.1 保护个人隐私的重要性个人隐私是每个人应享有的基本权利。
保护个人隐私有助于维护人们的尊严和自由,并阻止不法分子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诈骗、偷窥或其他非法活动。
此外,个人隐私的保护也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防止信息泄露导致的社会矛盾和不公。
1.2 网络信息安全的重要性网络信息安全在现代社会中日益重要。
互联网的普及使得人们可以方便地获取各种信息,但同时也面临着来自黑客、病毒等网络威胁的风险。
网络信息安全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保护个人隐私。
个人信息的泄露会导致诈骗、恶意利用等问题,因此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性至关重要。
其二,维护国家安全。
网络攻击已成为现代战争的一种形式,保护国家的网络信息安全就是保卫国家安全的重要方面。
其三,促进经济发展。
在网络时代,信息已成为一种重要的生产要素,保护网络信息安全有助于促进经济发展,促进各个行业的创新和发展。
其四,维护社会秩序。
网络信息安全的不稳定会导致社会动荡和混乱,因此保持网络的安全稳定对于社会秩序的维护至关重要。
二、网络信息安全与个人隐私的保护措施为了确保网络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的保护,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网络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的措施:2.1 强密码的使用使用强密码是保护个人隐私的基本措施之一。
强密码应该包含字母、数字和特殊字符组成,长度应不少于八位,并且避免使用常见的短语或个人信息作为密码。
另外,为了提高密码的安全性,还应定期更换密码,并避免在多个网站或应用上使用相同的密码。
个人信息保护法 ppt课件

② 个人可以决定在何时、何地、何种程度下,何人可以知悉或参与自
身事物,最终维持个人的独立和不受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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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从隐私权到咨询自决权 隐私权———————— 资讯自决权
消极被动 强调个人隐私不受侵害
积极主动 强调个人信息的主动控制
前者强调的是侵害隐私权行为的成立要件以及有关的权利救济,后 者强调如何对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监管,以及拥有个人信息的 本人和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关系如何进行调整,实际上是有关个人信 息的管理法或者有关个人信息处理者的管理法。
金融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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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港协议
(1)背景:为了通过欧盟“充分性”标准,以保证数据的 跨界流动。
在《指令》制订后, 美方即予以关注,1996年开始与欧 盟方面就此问题接触。1997 年底, 美方试探提出了名为 “信息安全港”的解决建议。1998 年10 月欧盟《指令》 生效后, 表示“为了双方共同的贸易利益”暂时不对美国 企业采取行动。美方无疑看到了一把随时可能斩下的达摩 克利斯之剑, 于是尽力加快谈判步伐。
①个人信息的取得、收集 ②个人信息的保有、管理、利用 ③个人信息的知情、订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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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法
▪ (一)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概念 个人信息保护法:为了有效保护个人的合法 权益而对识别出或者可以识别出特定的个 人信息加以收集、利用、传播等行为进行 规范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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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1)主体的适用范围(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适用主
个人信息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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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个人信息保护的需求与个人信息 全的产生
▪ (一)隐私权的传统见解
(1)隐私权的主体是自然人。
暴露侵权信息主题班会PPT课件

人工智能、大数据等前沿技术的发展,将为隐私保护提供新的解决方案和保障措施。
个人行为规范的重要性
责任意识
养成良好的网络行为习惯,对自己、他人和社会负责任。
尊重他人
以同理心对待他人,尊重个离虚假信息和欺骗行为。
自律自制
培养良好的自我约束能力,规范自己的网络行为表现。
校园欺凌形式与危害
校园欺凌不仅损害学生身心健康,还会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了解校园欺凌的各种形式及其严重后果,是预防和打击这一问题的关键。
by w k
什么是侵权行为
违法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人身权、财产权等方面的违法行为。
权益受害
侵权行为会给受害者造成各种形式的损害,如名誉受损、经济损失、精神创伤等。
侵权行为的危害
泄露个人隐私
窒碍商业发展
引发法律纠纷
侵犯他人权益会严重侵犯个人隐私,造成名誉损害。
商业机密和知识产权泄露会阻碍企业创新和商业秘密保护。
一旦构成侵权,将会面临民事赔偿或刑事处罚的法律责任。
此外,传播侵权内容还会破坏网络秩序,干扰社会和谐稳定,应引起高度重视。
泄露他人隐私的危害
泄露他人隐私不仅侵犯了他人的权利,也可能给受害者带来严重的心理创伤和实际损失。不当披露他人的隐私信息可能会导致他们遭受骚扰、欺骗和欺凌,严重影响他们的生活和工作。
未经许可泄露企业的机密信息和商业秘密。
如何辨别侵权内容
1
内容违法
涉及非法广告、淫秽色情、赌博等内容。
2
侵犯隐私
发布他人未经允许的个人信息。
3
侵犯知识产权
擅自使用他人的著作权、商标等。
4
恶意诽谤
个人网络隐私保护知识培训图文PPT课件

在各类网络安全问题中 个人信息泄露占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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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 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窜改、毁损其收集的个 清晨,公鸡清了清嗓子,便开始了独唱。它的声音一传十,十传百,到最后,不但所有的公鸡都唱起了歌儿,就连睡梦中的你,听了这首歌儿也会立马起床,你也会静静地站在那,倾听着美妙的音乐。
人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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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 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提供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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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安全的公共网络环境里不处理个人敏感信息,使用无线网 络登录网银或者支付宝时,可以通过专门的APP客户端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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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罪的犯罪主体应作扩张性解释,理解为一般主体,即只 要是在其履职或者是服务过程中能够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单 位或个人均可作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如果认为条文中所指的国家 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 育、医疗等单位工作人员这样具 有特定身份的主体应当严惩,也 可以借非法拘禁罪的立法例,将 上述特殊的单位作为身份加重情 况,设置从重处罚的条款。
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罪,是指一般主体在明知自己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 法获得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会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造成危害,希望或者 放任这种危害后果发生的主观心态支配下,实施的秘密窃取或者以其他 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公民个人信息大量泄露、使个人信息 大量流向境外、造成被害人人身严重伤害以及造成财产重大损失的危害 行为。
2.对”单位的工作人员”的理解
“单位的工作人员”应限于有权人员,即按照机关 或单位的相关规定或工作安排,有权对本机关或本单 位合法获取的个人信息行使管理、控制、查阅等权力 的部分人员,而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是该机关或单 位的成员即具备这里的特殊主体身份。若无权人员未 经授权而获取了本单位合法采集的个人信息之后出售 或者非法提供的,只能构成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罪;但 若无权人员并非非法获取,例如,无意看到或拾到本 单位所掌握的个人信息之后再出售或非法提供的,则 非本款乃至本条的规制对象。
折中说更为合适,应同时考虑个人意愿 与社会评价。
首先,必须是本人不希望为一般人所知 晓的个人信息,若本人希望更多地公开个人 信息以扩大知名,甚至有意借此炒作,即 便采取不法手段获取了这些信息,符合本条 犯罪的客观方面要件,也不宜作为犯罪来处 理。
其次,客观上还需存在值得保护的价值 。换言之,即对于一般人而言,若放任侵害 ,会足以危及公民的个人生活乃至社会生活 的平稳。
笔者认为对个人信息的定义采取限制说更为妥当 。即不能将 个人信息的保护绝对化。首先,应该受公共利益的限制,要排除事 关公共生活的信息。其次,要受知情权以及新闻和言论自由等制约 。
界定标准
主观说: 只要本人主观上有保护的意思即可存在 客观说: 必须是客观上对本人具有保护的价值 择一说: 只要本人主观上有保护的意思或者客观上 对本人具有保护的价值即可 折中说
因为:第一,就法理而言,公民有权实施法律法规并未禁止的任何行为 ,即便该行为违反公共道德,也不应直接上升到刑罚处罚的高度。第二,公 民获取他人信息的途径有很多,并非全部都有成文法上的根据,过度扩大处 罚范围,有使得“非法”这一限制流于空洞之虞。第三,第1款要求是“违反 国家规定”,将第2款中的“非法”理解为“没有法律根据”,这不符合法条 的文义。第四,若采取该观点,司法实践的某些问题也难以界定。
演讲人:陈婷婷 2011级法硕(非法学)
内容摘要
研究背景 典型案例
法条解读 总结
研究背景
长期以来,我国刑法更侧重对公共利益的保护,侧重对个人 财产权、生命权的保护,而缺乏对公民个人信息、个人隐私的保 护。从目前来看,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已远非民事法律、行 政法律所能抑制。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七次会议表决通过 了《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在刑法典第253条后增加了一条 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规定 。这是对近年来日益严峻的公 民个人信息被无端泄露的刑法回应,也是首次以刑法手段保护公 民个人信息。
应然角度解读
(一)犯罪主体的思考
1.“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 等单位”的理解
(1) 结合司法实践看,侵犯服务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并不仅限于条 文中所列举的主体,还包括房地产公司、酒店、高级会所等在内的机 构。
首先,这些单位能够实施完全符合本罪客观方面的行为。其次, 司法实践中,这些单位工作人员实施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危害 程度可能旗鼓相当,甚至更为严重 。 (2)公民个人也可能在服务过程中合法获取其他公民的信息,如心 理咨询师、个体医生、理疗师等,都可能实施本条所规定的犯罪行为。
然而,从目前而言,无论是个人信息的范围、非法获取信息 的方式,还是情节严重的界定标准,都缺乏量化的定型,为司法 适用带来了不便,导致条文很难化为现实。因此,在司法实践中 如何适用该新罪名值得深入探讨
法条解读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
息罪】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 位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 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 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或者单处罚金。
注意
犯罪对象的具体形态不限于文 字,还包括录音、图像、图片等 其他可揭示个人信息的资料;同 时,也不限于静态信息,还包括 动态信息。
(三)“非法获取”行为的认定
1.构成本罪的获取个人信息的行为首先应该是“非法”。
所谓“非法”,一般认为是指没有法律根据而获取。但笔者认为非法应 理解为“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二)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与界定标准
狭义说:指姓名、职业、职务、年龄、婚姻状况、学历等“能够 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信息 。
广义说:是指以任何形式存在的、与公民个人存在关联并可以 识别特定个人的信息。其外延十分广泛,几乎有关个人的一切信息 、数据或者情况都可以被认定为个人信息 。
适当限制说:指与公民人身、人格密切相关,为公民个人所有, 与公共生活无关且不为公共生活所知悉的信息 。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 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 罚。”
字面含义解读
出售、非法提供个人信息罪,是指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 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工作人员)在明知自己出售或者非法提供 其所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会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造成伤害,而希 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心态支配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或者规章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规定,实施的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 提供服务过程中合法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 造成公民个人信息大量泄露、使个人信息大量流向境外、造成被害人人 身严重伤害以及造成财产重大损失的危害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