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爆无轨胶轮车管理制度
矿用防爆无轨胶轮车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 矿用防爆无轨胶轮车运行管理办法(试行)一、无轨胶轮车基本要求1、无轨胶轮车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防爆合格证”。
2、无轨胶轮车设有两个驾驶室(双向行驶)及双套控制装置时,两套控制装置应为互锁,但紧急制动装置、停车自动装置及自动灭火系统不受互锁限制。
3、在驾驶室内驾驶员正常工作的显著位置,应设置警示牌、自动保护装置的显示仪。
警示内容主要包括:行车时的警告事项、紧急情况下所采取的相应措施、必要的操作提示。
显示仪应随时显示无轨胶轮车运行各种参数(压力、温度、时速)等数据。
4、无轨胶轮车应设置工作制动、停车制动和紧急制动。
紧急制动和停车制动可为一套系统,但与工作制动应是各自独立控制的两套机构。
5、无轨胶轮车运输系统应装备通信设备,并能正常使用。
6、行驶5台及以上无轨胶轮车时,应装有定位跟踪监视系统,并能正常使用。
7、无轨胶轮车应设置自动保护装置,在监控参数出现异常情况时能及时发出报警信号并能使无轨胶轮车动力系统停止运转:排气温度最高至70℃时;表面温度最高至150℃时;冷却水位(蒸发冷却)低于设定水位或冷却水温度(强制冷却)超过95℃或设计值时;瓦斯浓度达到0.8﹪(有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喷出区域中瓦斯浓度达到0.5﹪)时(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可手动停机)。
8、无轨胶轮车应配备自动灭火装置或配置两台以上便携式灭火器,便携式灭火器应能方便地取出使用。
车载自动灭火系统启动时,则防爆柴油机应能自动熄火。
9、无轨胶轮车照明及信号:无轨胶轮车在运行前方装置照明灯,尾部设置红色信号灯。
设有两个驾驶室(双向行驶)的无轨胶轮车,照明、信号系统应为复式。
无轨胶轮车如装配倒车灯,倒车时,应有视听警示信号。
无轨胶轮车运行方向的照明灯,应使无轨胶轮车前方20m处至少有4 lx的照明度,尾部红色信号灯能见距离至少60m。
10、无轨胶轮车应安装警铃等警声装置,警声装置的声压值在距离无轨胶轮车40m处,应不小于70dB(A)。
防爆胶轮车车辆管理规定模版

防爆胶轮车车辆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防爆胶轮车车辆的管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和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防爆胶轮车的所有管理单位、车辆驾驶员和使用人。
第三条防爆胶轮车是指采用防爆胶轮胎的机动车辆,包括摩托车、电动车等。
第四条防爆胶轮车车辆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防爆胶轮车车辆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防爆胶轮车安全管理制度,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第六条防爆胶轮车车辆驾驶员应遵守交通规则,提高安全意识,确保安全行车。
第七条防爆胶轮车车辆使用人应合法使用车辆,妥善保管车辆,确保车辆完好。
第二章防爆胶轮车车辆管理单位的职责第八条防爆胶轮车车辆管理单位应建立防爆胶轮车安全管理岗位,明确责任,加强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防爆胶轮车车辆管理单位应定期组织防爆胶轮车安全培训,提升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驾驶技能。
第十条防爆胶轮车车辆管理单位应对车辆进行定期检测维修,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
第十一条防爆胶轮车车辆管理单位应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对违规行为进行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防爆胶轮车车辆管理单位应加强对车辆出入管理,确保车辆的正常使用和防盗安全。
第三章防爆胶轮车车辆驾驶员的责任第十三条防爆胶轮车车辆驾驶员应持有效驾驶证驾驶车辆,严禁无证驾驶。
第十四条防爆胶轮车车辆驾驶员应遵守交通规则,注意交通安全,确保安全驾驶。
第十五条防爆胶轮车车辆驾驶员应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确保身体状况适合驾驶。
第十六条防爆胶轮车车辆驾驶员应定期参加安全培训,提高自身安全意识和驾驶技能。
第十七条防爆胶轮车车辆驾驶员不得违规使用手机、耳机等影响驾驶安全的器具。
第四章防爆胶轮车车辆使用人的责任第十八条防爆胶轮车车辆使用人应合法使用车辆,不得擅自改装车辆,确保车辆完好。
第十九条防爆胶轮车车辆使用人应保管车辆钥匙,防止车辆被盗。
第二十条防爆胶轮车车辆使用人应遵守交通规则,不得违规行驶,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无轨胶轮车规章制度范本

无轨胶轮车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无轨胶轮车(以下简称胶轮车)的安全管理,确保矿井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技术检验规范(暂行)》等相关规定,结合矿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矿井范围内所有胶轮车的使用、维护、维修、检验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胶轮车使用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岗位责任制,确保胶轮车安全、可靠、高效运行。
第二章使用管理第四条胶轮车使用前,必须进行严格的检查,确保车辆安全设施齐全、有效。
检查内容包括:(一)防爆性能:车辆防爆部件应完好无损,防爆等级应符合矿井要求。
(二)电气系统:电缆、插头、保险丝等电气元件应完好,无破损、漏电现象。
(三)制动系统:制动器应灵敏、可靠,制动盘、刹车片磨损应在规定范围内。
(四)转向系统:转向器应正常工作,转向拉杆、连接件应无松动、变形。
(五)灯光、信号装置:车辆灯光应完好,信号装置应清晰可见。
(六)轮胎:轮胎气压、磨损程度应符合安全要求。
(七)安全设施:灭火器、气体检测仪、车辆定位仪等安全设施应完好、有效。
第五条胶轮车驾驶员应具备相应的操作资格,持有矿井核发的驾驶证。
驾驶员应遵守以下规定:(一)遵守矿井交通管理规定,服从交通指挥。
(二)驾驶过程中,不得接打电话、吸烟、疲劳驾驶。
(三)严格执行车辆运行速度、载重等安全要求。
(四)遇有紧急情况,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安全。
第六条胶轮车使用过程中,应做好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状态。
维护、保养内容包括:(一)定期检查、更换车辆易损件。
(二)定期清洗、保养车辆电气系统。
(三)定期调整、润滑车辆传动系统。
(四)定期检查、更换车辆安全设施。
第三章维修管理第七条胶轮车维修应由专业人员进行,确保维修质量。
维修内容包括:(一)修复或更换车辆损坏部件。
(二)修复或更换车辆电气系统元件。
(三)调整车辆制动、转向系统。
(四)检查、更换车辆安全设施。
防爆无轨胶轮车安全运行管理制度(三篇)

防爆无轨胶轮车安全运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到防爆无轨胶轮车的安全运行,保障人员和设备的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防爆无轨胶轮车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防爆无轨胶轮车的安全运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三)责任明确,各级责任到人;(四)技术先进,设备完善;(五)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四条防爆无轨胶轮车的安全生产责任属于车辆使用单位。
车辆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员,并加强对责任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第五条车辆使用单位应落实以下安全生产责任:(一)建立完善的安全制度和管理制度;(二)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三)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整改问题;(四)购买符合标准的防爆无轨胶轮车设备;(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和急救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测;(六)建立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第三章防爆无轨胶轮车安全运行管理第六条车辆使用单位应制定防爆无轨胶轮车安全运行管理规定,包括车辆的日常检查、保养和维修等内容,并进行必要的培训和宣传。
第七条车辆的日常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轮胎、刹车系统和转向系统等部件的检查;(二)电器设备的检查,确保正常工作;(三)防爆器材和防静电措施的检查;(四)消防设备和急救设备的检查。
第八条车辆的保养应按照制造商的要求,定期进行润滑、更换易损件等工作,并保留相关记录。
第九条车辆的维修应由经过培训合格的维修人员进行,维修过程中应注意防爆措施的执行,保证维修质量和安全性。
第四章安全防护措施第十条防爆无轨胶轮车应按照相关安全标准,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如防爆器材、防静电设备等。
第十一条车辆使用单位应加强对使用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他们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和安全防护知识,并提供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
防爆无轨胶轮车安全运行管理制度样本(3篇)

防爆无轨胶轮车安全运行管理制度样本为切实加强我矿防爆无轨胶轮车的安全运行管理工作,根据我矿实际,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一、一般规定1、凡入井的无轨胶轮车辆必须防爆,入井前必须进行车况及性能检查,确保车况完好,严禁车辆带病入井。
2、车辆每次出、入井前都必须到井口检身房登记。
3、驾驶防爆无轨胶轮车的司机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上岗。
4、防爆无轨胶轮车必须按规定配备一具4kg以上灭火器。
二、运行管理规定1、机运队负责防爆无轨胶轮的管理与维修工作。
车辆制动、转向系统和安全装置必须完好应定期检验其可靠性保持车辆完好、清洁。
2、运人胶轮车必须按规定时间进出车保证乘车人员的正常上下班特殊情况必须向调度室汇报。
3、胶轮车运行范围全部执行“封闭式”管理人员进入胶轮车运行巷道施工必须提前编制施工安全措施并审批、学习签字进出封闭巷道必须到井下运输调度站进行签字严格执行封闭巷道管理制度。
4、运行道路每班至少一次洒水降尘定期做好保养维护。
5、运人作业时设专门交通指挥人员采用正规交通指挥手势。
车辆井下运行必须遵守道路交通法。
所有人员及车辆必须服从交通指挥人员的指挥。
三、车辆行驶规定1、机车司机在启动车辆时必须确认驻车制动有效档位手柄置于空档位置所有水位和油位都在正常位置关上驾驶室门。
车辆正常行驶中严禁将头及身体任何部位探出驾驶室窗外。
2、巷道内应装设限速标志。
车辆在行近巷道口、硐室口、弯道、坡度较大或危险地段要减速运行速度不能超过15KM/h,并按响喇叭发出警号。
3、多辆无轨胶轮车同向行驶时前、后车距不得小于50m行驶时不准急刹车、急转弯或超车。
4、车辆行驶速度运人时不得超过20km/h运料时不得超过30km/h严禁中途停车车辆行驶过程中严禁调节和维修车辆。
5、严禁在无错车车场地点车辆逆向错车行驶。
6、特殊情况在上、下坡停车时必须要在轮胎后加楔垫楔住加楔垫时人员必须在车辆一侧严禁在车辆后方。
7、无轨胶轮车严禁空档滑行。
防爆无轨胶轮车管理制度

防爆无轨胶轮车管理制度为了加强防爆胶轮车入井管理,规范驾驶员行为,强化优质服务意识,保证车辆运输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一、防爆胶轮车车辆管理规定1、入井防爆车辆,必须取得国家颁发的煤安标志和防爆许可证。
防爆车辆的尾气排放必须达到国家相关标准,爬坡能力、外形尺寸、使用环境等必须满足本矿井运输要求。
2、每周机电部、安监部组织对防爆车辆进行审验,审验达标后,方可发放《车辆检验入井合格证》,并将合格车辆编号报送井口检查室,没有《车辆检验入井合格证》的车辆严禁入井。
3、防爆胶轮车实行统一管理,按指定位置统一编号、挂牌,车身前后反光编码牌统一为蓝底白号,并在车辆的车厢两侧指定位置贴反光编码牌编号。
4、防爆胶轮车必须配备车辆系统定位卡1个,专用灭火器2个,专用反光警示标识三脚架2个,瓦斯自动报警仪1个,应急锤1把。
5、防爆胶轮车车身完好、无碰撞变形、照明灯、转向灯、刹车灯、仪表、喇叭、轮胎、后视镜、雨刮器、门锁等必须齐全完好、动作灵敏.车辆制动装置灵敏可靠,刹车距离符合要求。
6、防爆胶轮材料车驾驶室除驾驶员外限乘坐一人,车厢内严禁乘坐人,严禁人货混装。
7、防爆胶轮材料车装料时,不得超过该车的额定载重量,不得超高,超宽,超长.8、防爆胶轮车运输喷浆料、矸石等散装料时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厢高度,用蓬布包严车厢,防止在行驶过程中洒落。
9、防爆车辆必须在车身粘贴至少两道反光条,并在后门框架上粘贴反光条,反光条要求整齐、醒目,否则严禁入井。
10、防爆无轨胶轮车尾气排放指标测试统一由公司机电部每季度测试一次,尾气测试标准,CO≤0。
1%,NO X≤0.08%。
二、防爆胶轮车乘车管理规定1、防爆胶轮车每车限乘22人,严禁超员。
2、乘车人员上下井必须在地面候车室及井下指定候车室等车。
3、乘车人员必须在指定的停车点上、下车。
乘车时,待车辆停稳后,按顺序先下后上,严禁乱抢、混挤及扒、蹬、跳车现象发生。
4、乘车人员必须正坐在车内,不得横坐、卧睡,严禁将身体任何部位露出车外。
防爆胶轮车安全制度

防爆胶轮车安全制度一、总则为确保煤矿井下防爆胶轮车的安全运行,提高运输效率,保障矿井生产和职工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安全制度。
二、防爆胶轮车使用及管理原则1.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矿井井下使用防爆胶轮车的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确保胶轮车的安全运行。
2.防爆胶轮车只允许在煤矿井下运输巷道、煤矿地面工厂道路上行驶,严禁在其它公路上行驶。
三、组织机构与职责1.山煤煤业生产技术部是辅助运输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山煤煤业所使用的各类胶轮车进行安全性能检测和胶轮车及驾驶员的各类证件的发放和监督检查工作。
2.山煤煤业各使用胶轮车施工作业的煤矿和煤矿筹建处、建井工程公司、综采安装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对胶轮车进行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1)负责贯彻学习和组织实施国家有关道路交通法规和行业、企业相关规定。
(2)负责对本单位胶轮车驾驶员进行培训、考核,确保驾驶员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和安全生产知识。
(3)负责对胶轮车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4)负责对胶轮车行驶过程中的安全监管,杜绝违章现象。
四、防爆胶轮车驾驶员管理1.胶轮车驾驶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获得机驾驶证,否则不允许驾驶胶轮车。
2.驾驶员应熟悉胶轮车的结构、性能和操作方法,掌握安全生产知识,遵守交通法规。
3.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应保持注意力集中,遵守信号灯指示,严禁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和违章操作。
五、防爆胶轮车车辆管理1.胶轮车应定期进行安全性能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2.车辆应配备齐全的安全设施,如刹车系统、灯光信号系统、防爆装置等。
3.车辆的维护保养应按照厂家提供的技术要求和保养周期进行,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4.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应保持车距,遵守交通规则,严禁超速、违章操作。
六、安全检查与考核1.山煤煤业生产技术部应定期对胶轮车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无轨胶轮车管理制度()

无轨胶轮车管理规定(试行)一、煤矿用防爆柴油无轨胶轮车的基本要求1、车辆的结构设计、基本参数、技术要求及性能要求等应符合MT/T989的有关规定,并应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2、车辆所用防爆柴油机应符合MT990的有关规定,并应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排气中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等有害气体浓度,应符合MT220的有关规定。
3、车辆所用电气部件,应符合GB3836的有关要求,并应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4、车辆外表面,应涂有反光材料标记。
5、车辆使用的柴油、润滑油、液压油等应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选用。
6、车辆下井应配备瓦斯检测报警仪,报警值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安全保护装置温度、压力等报警值应符合MT/T989的有关规定。
7、不应擅自对车辆进行改动和拆除部分零部件。
8、严禁非防爆、失去防爆性能的防爆柴油机车入井,严禁无操作资格证驾驶机车。
9、车辆必须前有照明,后有红尾灯。
10、配备自动灭火器或便携式灭火器,便携式灭火器应能方便地取出使用。
11、配置车载式瓦斯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
12、蒸发式水箱、废气清洗箱水量充足,水量不足时严禁开车。
13、不得在井下进行机车维修作业(有专门维修硐室除外)。
14、机车排气口的排气温度不得超过70摄氏度,表面温度不得超过150摄氏度。
15、机车用燃油的闪点应高于70摄氏度。
16、照明灯必须装有可靠的短路保护装置。
17、必须配备防爆柴油机车自动保护装置。
18、油箱的最大容量不得超过8小时的用油量。
二、巷道要求1、巷道宽度应满足车辆安全行驶的需求。
车辆单向行驶的巷道,巷道宽度应满足车辆两侧至巷道壁或排水沟的间距不小于300mm。
2、巷道高度应满足当车辆行驶时,车辆最高点至巷道顶板或顶部管道、电缆的间距不小于300mm。
3、行驶车辆的巷道中每隔300m设置一个躲避硐室。
4、行驶车辆的巷道中,应设置加水点。
5、在巷道弯道或驾驶员视线受阻的区段,应设限速、鸣笛标志。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防爆无轨胶轮车管理制度为了加强防爆胶轮车入井管理,规范驾驶员行为,强化优质服务意识,保证车辆运输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一、防爆胶轮车车辆管理规定1、入井防爆车辆,必须取得国家颁发的煤安标志和防爆许可证。
防爆车辆的尾气排放必须达到国家相关标准,爬坡能力、外形尺寸、使用环境等必须满足本矿井运输要求。
2、每周机电部、安监部组织对防爆车辆进行审验,审验达标后,方可发放《车辆检验入井合格证》,并将合格车辆编号报送井口检查室,没有《车辆检验入井合格证》的车辆严禁入井。
3、防爆胶轮车实行统一管理,按指定位置统一编号、挂牌,车身前后反光编码牌统一为蓝底白号,并在车辆的车厢两侧指定位置贴反光编码牌编号。
4、防爆胶轮车必须配备车辆系统定位卡1个,专用灭火器2个,专用反光警示标识三脚架2个,瓦斯自动报警仪1个,应急锤1把。
5、防爆胶轮车车身完好、无碰撞变形、照明灯、转向灯、刹车灯、仪表、喇叭、轮胎、后视镜、雨刮器、门锁等必须齐全完好、动作灵敏。
车辆制动装置灵敏可靠,刹车距离符合要求。
6、防爆胶轮材料车驾驶室除驾驶员外限乘坐一人,车厢内严禁乘坐人,严禁人货混装。
7、防爆胶轮材料车装料时,不得超过该车的额定载重量,不得超高,超宽,超长。
8、防爆胶轮车运输喷浆料、矸石等散装料时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厢高度,用蓬布包严车厢,防止在行驶过程中洒落。
9、防爆车辆必须在车身粘贴至少两道反光条,并在后门框架上粘贴反光条,反光条要求整齐、醒目,否则严禁入井。
10、防爆无轨胶轮车尾气排放指标测试统一由公司机电部每季度测试一次,尾气测试标准,CO≤0.1%,NO X≤0.08%。
二、防爆胶轮车乘车管理规定1、防爆胶轮车每车限乘22人,严禁超员。
2、乘车人员上下井必须在地面候车室及井下指定候车室等车。
3、乘车人员必须在指定的停车点上、下车。
乘车时,待车辆停稳后,按顺序先下后上,严禁乱抢、混挤及扒、蹬、跳车现象发生。
4、乘车人员必须正坐在车内,不得横坐、卧睡,严禁将身体任何部位露出车外。
5、严禁乘车人员在车辆没有停稳时打开车门强行上、下车,严禁出现不听从司机和车场安全管理人员指挥,用污言秽语侮辱他人或动手打人现象,违者按“三违”论处。
6、各科部室科部长、区队队长及井下所有管理人员严禁在驾驶室乘坐。
管理人员上下井时,应坐在车厢后门处,现场监督维持上下车人员秩序和司机安全确认执行情况。
7、所有乘车人员随身携带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否则严禁入井。
(1)重量不超过15 千克,长度不超过3 米,不得超出车体。
(2)形状是圆形、椭圆形、圆柱形等材料不允许直接乘车入井;确需入井时,应装入编织袋、麻袋等便于携带的储物袋中,方可入井。
(3)数量较多的材料,例如多根锚杆、多条螺栓等材料,应一头对齐捆绑后,方可入井。
装车时,材料严禁超重。
三、防爆胶轮车车辆驾驶员管理规定1、防爆胶轮车驾驶员必须取得国家颁发的机动车辆驾驶证,且必须持证上岗,人力资源部负责防爆车辆驾驶员入井培训发证,机电部、安监部共同负责驾驶员入井驾驶证的检查审验,不符合规定的驾驶员严禁上岗。
2、防爆胶轮车驾驶员严禁随身携带烟火、电子表手机、游戏机等不防爆产品入井。
3、防爆胶轮车驾驶员入井前必须熟悉井下车辆行驶路线和矿井避灾路线,严格按照规定行驶。
4、驾驶员必须熟悉所驾驶车辆的结构、性能和工作原理,具备一定的维修保养和故障处理能力。
并熟练掌握驾驶要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5、驾驶员必须严格认真执行防爆胶轮车辆上下车人员安全确认制度。
6、乘车点出现人员拥挤、秩序混乱等不能保证安全运行的情况时,驾驶员必须停车制动,主动下车协助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共同指挥维护秩序,确保车辆上下车人员安全。
7、驾驶员在运行途中发现有人员、卡轨机车进入车道、或有障碍物等不能保证车辆安全运行时,应及时停车避让,并实施驻车制动。
当现场不安全情况无法处理时,需及时汇报矿调度室和区队值班队长安排处理,确认不安全因素消除后方可启动运行。
8、驾驶员必须按规定速度驾驶车辆运行,严禁疲劳驾驶,开情绪车,开快车,开冒险车,开野蛮车。
9、驾驶员在启动前或行车途中发现瓦斯浓度达到0.5%,一氧化碳,碳氧化合物超限时,严禁启动车辆或断续行驶。
10、驾驶员应爱护车辆及各项设施,按规定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室内坐垫完好。
11、驾驶员在交接班时必须将当班车辆运行情况、车辆完好和线路情况、注意事项等向接班人员交接清楚并在交接记录薄签字确认。
四、防爆胶轮车车辆行驶管理规定1、所有入井车辆防爆设施必须齐全完好,车辆外形整体完好,无漏油、漏液、漏电现象,灭火器、警示标识及维修器材齐全完好,各系统运行正常。
2、行车前应全面检查车辆安全性能状况,严禁带故障、隐患运行。
3、车辆入井必须在井口检查站接受检查,检查项目:(1)由井口检查人员对驾驶员检身。
(2)驾驶员刷卡。
(3)检查人员绕车一周检查车况。
(4)查验入井合格证是否过期。
(5)清点入井人数。
4、车辆升井时,驾驶员停车由检查人员刷卡、检查、清点人数后,抬杆放行。
5、井下行车必须服从安全管理人员的检查、指挥。
6、所有运输车辆严禁无措施拉运易燃易爆物品、火工用品和腐蚀性物品。
7、车辆在井下行驶时,应遵循“入井车辆让升井车辆”的原则,相向行驶会车时,入井车在相距20米处停车,并关掉大灯,开启闪光灯,待会车完成后,方可继续向前行驶。
8、车辆行驶在巷道口、坡度段、噪声大的地段或遇到行人、前方有障碍物或视线有障碍时,都必须减速鸣笛,安全确认后,方可通过,车辆行驶遇到十字交叉口的红绿灯时,必须严格按照红灯停、绿灯行规定执行。
9、严禁车辆超速、超载、超员行驶,禁止人、物料混合运输。
车辆在井下主要运输巷道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30km/h,其它巷道车速不得超过15km/h。
行驶到巷道交叉点、转弯、前方有车辆、人员或视线有障碍时,都必须鸣号减速,且速度不得超过5km/h,经过巷道施工地段或遇有行人时,将远光改用近光灯,并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在施工人员指挥下或靠巷道右侧停车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行。
10、同向行驶车辆必须保证一定的安全行驶间距(安全运行间距不得低于50米),严禁超车。
车辆转弯、掉头、上、下坡、视线不清、通过交叉地点或雨刮器发生故障时,应减速鸣号,下坡时严禁熄火空挡滑行。
11、车辆在井下发生故障时,将车辆停在不影响其它车辆运行处,并按规定在车辆前、后20米各设置一组三脚架警示标识,打开双闪警示灯。
并及时向本单位领导汇报车辆故障情况,确定处理方案后及时处理。
12、井下严禁随意停放、停留车辆,需要停放的车辆,应停放在躲避硐室内,熄火并拉紧手制动器,并按规定设置反光三脚架警示标识。
13、车辆行驶过程中,应注意观察巷道中的标志和警示。
不得挤撞管道、电缆、风门等。
14、井下严禁带挂其它车辆运输。
15、车辆在泥泞、松软、运行条件不良的路段行驶必须随车携带掩木、镐、锹,以备急用。
16、车辆在运输材料和设备时,必须按规定选择合理的捆绑用具,绑扎要牢固,防止出现滑脱造成事故。
17、拉运物料不得超过车辆核定载重量。
18、严禁拉运超长(超过车厢长度)、超宽(超过车厢宽度)、超高(超过巷道准许运行高度和安全运行高度)、超重(超过车辆规定的最大载重量)的四超物料。
特殊情况下,由承载运输单位提前制定安全措施,经各相关管理部门及分管领导审批后,由专职安检员跟车监督,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并在车辆上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运输超长货物时,不准遮住车辆前后灯光。
19、材料车辆在卸料过程中,严禁车上站人或边走边卸物料,巷道中不得随意卸货、堆积材料,应在指定地点存放整齐。
20、车辆临时停放,应实施驻车制动。
车辆一般严禁在坡道上停放,如遇特殊情况停放,应实施驻车制动并采取必要的防滑、防跑车安全措施。
21、严禁井下作业人员(除检查人员和卫生工外)在轨道巷、行车巷行走。
行车巷内如需现场作业,报批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且卫生工和作业人员必须在作业路段前后50米各设置1组三脚架警示标识,卫生工要穿反光标志服,作业现场设专人监护。
五、防爆胶轮车安全制度(一)一般安全管理制度1、胶轮车司机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获得司机驾驶证,否则不允许驾驶胶轮车。
2、胶轮车司机在启动车辆前必须检查车辆各部件,在确保所有部件完整有效后方可驾驶。
3、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必须前有照明,后有红尾灯,灭火器,严禁在没有照明,红尾灯的情况启动车辆。
4、开车前必须按响喇叭,提醒其它人员,严禁在喇叭未鸣的情况下启动车辆。
5、正常行驶时,不得背对前进方向行驶,确实无法做到时,必须有跟车工指挥。
6、在同一巷道中行驶的两辆胶轮车之间的距离至少保持在50米以上。
7、车辆的制动距离,每年至少测定一次,并符合操作说明书的要求。
8、必须正确执行调度指令,保持运输中的通讯联络,不得随意关闭通讯装置。
9、巷道中所有的信号标志与调度指令均为车辆安全行驶的依据,所有车辆的运行不得违反。
10、所有在井底车场行驶的胶轮车,其运行速度都不得超过5km/h。
(二)行车安全管理制度1、胶轮车在巷道口、坡度段,噪声大的地段或遇行人,以及前方有障碍物或视线有障碍时,都必须减速鸣笛,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过。
2、胶轮车司机必须随身携带数瓦仪,当瓦斯浓度超过1%时,应立即熄火停机,查明原因;待瓦斯浓度超过降到1%以下时,方可开车运行。
3、胶轮车载人时,所有乘员均需坐在客厢座位上,严禁坐在其它设备上。
4、上坡或者下坡应采用低挡缓慢行驶。
5、严禁用胶轮车顶拉其它物体。
当行驶途中因故障停车,需用其它胶轮车拖车时,必须执行专项措施,并采用专用的拖车装置。
6、胶轮车司机操作时应保持坐在驾驶椅上、目视前方、双手握住方向盘(操作手把)的正确姿势,严禁将身体任何部位露出车外,严禁站在车下开车。
7、司机上岗后,不得擅自离开岗位,严禁在车辆未停稳时离开司机室。
司机暂时离开岗位时必须做好机车制动,依次做好工作制动、手闸制动、脱离离合器、柴油机怠速运转、停机、锁车等步骤。
8、司机必须按信号指令开车,开车前首先鸣笛示警,检查确认周围无人时,方可启动。
9、司机停车离开驾驶室前,必须按规定释放停车制动回路和方向盘控制回路的压力,避免突然释放。
(三)停车安全管理制度1、在井下装卸货物时必须制动锁车,但不熄灭车灯。
2、运输途中除会让车外,一般不容许停车,必须停车时应事先汇报调度或车队,通知其它车辆并制动锁车、亮灯,斜巷还需采取掩车措施。
3、停车时,要确保停在安全地段,并停靠在距人行侧帮部20cm以外,确保行人通行畅通的地方。
4、停车时,应将车的驻车制动手柄拉到有效位置、换挡手柄处于空挡和柴油机停转后司机才可离开驾驶室。
5、若在上下坡停车时,一定要在轮胎后加楔垫楔住或把车辆开进煤柱中间位置。
6、在下坡、平路停车时,合理操作制动阀,确保能够有效制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