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四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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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标准化综合管理考试题库判断题

安全生产标准化综合管理考试题库判断题

安全生产标准化综合管理考试题库(判断题)一、判断题(120题)1.《安全生产法》关于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主要有四项:即遵章守规,服从管理;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接受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

(√)2.军工系统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科工安密﹝2012﹞269号)中明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结果将作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发放的重要条件之一。

(√)3.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和牌匾有效期3年。

有效期满前3个月,单位应重新申请复评。

(√)4.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单位,在证书有效期内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自评并形成自评报告,于次年3月底前报送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和集团公司。

(×)5.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6.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7.任何单位或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举报。

(√)8.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安全总监、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培训,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或安全生产培训证书,并按期参加复训。

(√)9.单位不需要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长远规划。

(×)10.单位应设置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11.设计文件和工艺文件中应具有指导操作的安全技术要求。

(√)12.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各要素都是围绕着“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工作的。

(√)13.某单位没有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发生事故涉及的失职者是安全管理部门的责任人。

(×)14.安全生产检查是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是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改善劳动条件的重要手段。

(√)15.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16.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可以边作业边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四项义务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四项义务

安全⽣产法规定的从业⼈员的四项义务 安全⽣产法对从业⼈员的权利与义务⼜有规定。

安全⽣产从业⼈员的义务估计很多⼈都表⽰不清楚。

今天⼩编就给⼤家介绍安全⽣产从业⼈员的义务,希望对⼤家有帮助! 安全⽣产从业⼈员的四项义务 ①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安全⽣产法》四⼗九条规定从业⼈员在从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依照法律规定⽣产经营单位的从业⼈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由⽣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②正确佩戴和使⽤劳保⽤品的义务正确佩戴和使⽤劳动防护⽤品是从业⼈员必须履⾏的法定义务这是保障从业⼈员⼈⾝安全和⽣产经营单位安全⽣产的需要。

从业⼈员不履⾏该项义务⽽造成⼈⾝伤害的⽣产经营单位不承担法律责任。

③接受培训掌握安全⽣产技能的义务《安全⽣产法》第五⼗条规定从业⼈员应当接受安全⽣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作所需的安全⽣产知识提⾼安全⽣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

这对提⾼⽣产经营单位从业⼈员的安全意识、安全技能预防、减少事故和⼈员伤亡具有积极意义。

④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的义务《安全⽣产法》第五⼗⼀条规定从业⼈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即向现场安全⽣产管理⼈员或者本单位负责⼈报告接到报告的⼈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这就要求从业⼈员必须具有⾼度的责任⼼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预防事故发⽣。

安全⽣产从业⼈员的⼗项权利 ①合同权第四⼗四条⽣产经营单位与从业⼈员订⽴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员劳动安全、防⽌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员办理⼯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注我国最近通过了⼀部新的关于合同的法律《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1⽇开始实施也是对劳动合同的进⼀步明确。

②知情权第四⼗五条⽣产经营单位的从业⼈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从业人员的十项权利和四项义务

从业人员的十项权利和四项义务

从业人员的十项权利和四项义务一、十项权利1. 平等就业权:从业人员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不受种族、性别、宗教、国籍等因素的歧视。

2. 薪酬权:从业人员有权获得合理的薪酬,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奖金、福利待遇等。

3. 工作时间和休假权:从业人员有权享受合理的工作时间和休假权,不超过法定工作时间,有适当的休息和休假时间。

4. 安全和健康权:从业人员享有安全和健康的工作环境,雇主应提供必要的安全设施和工作保护措施。

5. 培训和职业发展权:从业人员有权接受必要的培训和职业发展机会,提高自身素质和专业能力。

6. 知情权:从业人员有权知道自己的工作内容、工资待遇、工作目标和评价标准等相关信息。

7. 参与权:从业人员有权参与工作决策和管理事务,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8. 维权权:从业人员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包括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违法行为、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劳动诉讼等。

9. 社会保障权:从业人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福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

10. 自由选择权:从业人员有权自由选择职业和工作岗位,不受强迫和胁迫。

二、四项义务1. 忠诚义务:从业人员应对雇主忠诚,尽职尽责,为雇主谋取最大利益。

2. 保守秘密义务:从业人员应保守雇主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给他人。

3. 遵守规章制度义务:从业人员应遵守雇主制定的规章制度,包括工作纪律、劳动合同等。

4. 提升自身素质义务:从业人员应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素质和技能,为雇主提供更好的服务和贡献。

总结:作为从业人员,我们享有一系列的权利,包括平等就业权、薪酬权、工作时间和休假权、安全和健康权、培训和职业发展权、知情权、参与权、维权权、社会保障权和自由选择权。

同时,我们也应承担一定的义务,包括忠诚义务、保守秘密义务、遵守规章制度义务和提升自身素质义务。

只有在权利和义务的平衡下,我们才能实现自己的职业发展,并为雇主和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安全生产法》中从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安全生产法》中从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安全生产法》中从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安全生产法》赋予从业人员的权利:
1、知情权: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预防措施;
2、建议权: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3、批评权.检举权.控告权: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4、紧张避险权: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张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以后厂里作业场所;
5、拒绝权: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6、赔偿权:有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赔偿的权利;
7、劳保用品:有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保护用品的权利;
8、有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的义务:
1、自律遵规的义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2、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要求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危险报告义务: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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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中从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安全生产法》中从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安全生产法》中从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安全生产法》赋予从业人员的权利:
1、知情权: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预防措施;
2、建议权: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3、批评权.检举权.控告权: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4、紧急避险权: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以后厂里作业场所;
5、拒绝权: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6、赔偿权:有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赔偿的权利;
7、劳保用品:有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保护用品的权利;
8、有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的义务:
1、自律遵规的义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2、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要求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危险报告义务: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安全生产法四项义务

安全生产法四项义务

安全生产法四项义务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应当履行四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即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义务、安全生产义务承担方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一,安全生产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最终责任。

他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生产目标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必要时,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聘请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并依法履行其管理职责;安排安全生产经费,确保安全生产经费的专款专用;组织、指导和监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安全生产义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工作标准,采取必要的技术、管理和经济措施,防止生产安全事故,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护公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对于一些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工程、设备、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和具体责任人,履行好安全生产相关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安全生产义务承担方式。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通过自办、委托、合作等方式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自办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自己组织履行安全生产义务;委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将安全生产义务的履行委托给专门从事安全生产的机构;合作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与其他单位共同承担安全生产义务。

无论选择哪种方式,生产经营单位都应当保证安全生产责任的履行,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安全生产目标的达成。

第四,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同时,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的优异成绩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行为依法给予处罚。

安全生产法的四项义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和义务,落实了安全生产管理的各个环节。

生产经营单位要履行好四项义务,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劳动者和公众的安全。

安全生产法规定员工的四大义务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规定员工的四大义务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规定员工的四大义务1、安全生产法与安全生产条例中规定职工有哪些义务我国《劳动法》称为劳动者或职工。

从业人员进行劳动,其生命安全和健康受法律保护,法律赋予其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

同时现代化的大生产中,要实现安全生产,没有从业人员的积极参与是不可能的,从业人员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基本要素,安全生产规程、安全技术标准等都需要从业人员通过其具体的劳动来实现。

因此不仅生产经营单位应承担安全生产保障义务,从业人员也应承担安全生产保障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6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1.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1)知情权即从业人员有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的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

知情权保障从业人员知晓并掌握有关安全知识和处理办法,从而可以消除许多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避免事故发生或者减少人员伤亡。

《安全生产法》第36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职业病防治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职业病防治法》第32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以上规定赋予了从业人员知情权。

新员工入职安全教育培训

新员工入职安全教育培训

新员工入职安全教育培训(公司级)一、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八项权利,四项义务”八项权利:(1)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2)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3) 批评权、检举、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4)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5) 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6)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7)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8)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四项义务:(1) 作业中必须遵守本单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不得违章作业;(2) 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知识;(3) 发现事故隐患有义务及时报告单位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4)正确使用和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二、安全生产基本知识:1、安全生产的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2、安全生产“三不违原则”: 三不违是指: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

3、安全生产“四不伤害原则”: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保护他人不被伤害.不伤害自己取决于自身的安全意识、安全知识、对工作任务的熟悉程度、岗位技能、工作态度、工作方法、精神状态、作业行为等多方面因素。

是保护自己免受伤害的有效措施之一。

身体、精神保持良好状态,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劳动着装齐全,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岗位要求;注意现场的安全标识,不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

想要做到不伤害他人,应做到以下方面:(1)自觉遵守劳动纪律,遵章守规,正确操作;(2)多人作业时要相互配合,要顾及他人的安全;(3)工作后不要留下隐患;(4)高处作业时,工具或材料等物品放置稳妥;动火作业完毕后清理现场,杜绝残留火种可能引发的火灾;(5)机械设备运行过程中,操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以免其他人误触开关,造成伤害等;(6)拆装电气设备时,电线路接头应按规定包扎好,以免他人触电;(7)起重作业要遵守“十不吊”;电气焊作业要遵守“十不焊”;电工作业要遵守电气安全规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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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四项义务
②正确佩戴和使用劳保用品的义务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是从业人员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这是保障从业人员人身安全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需要。

从业人员不履行该项义务而造成人身伤害的生产经营单位不承担法律责任。

③接受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安全生产法》第五十条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这对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安全技能预防、减少事故和人员伤亡具有积极意义。

注我国最近通过了一部新的关于合同的法律《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也是对劳动合同的进一步明确。

③建议权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④批评、检举及控告权不得报复第四十六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⑤培训权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⑥获得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权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注劳动防护用品主要有
3面部防护类。

如电焊面罩、护目镜、防冲击护具
4听力防护类。

如耳塞、耳罩等
5防护服装类。

如防静电服、防寒服、防水服等
7防坠落类。

如安全带、安全网、安全绳。

劳动防护用品除了要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外还有一定的使用期限超过使用期限必须报废和停止使用。

⑦拒绝危险权不得报复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⑧紧急避险权第四十七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⑨工伤索赔权第四十八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1.知情权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2.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3.拒绝权
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紧急避险权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5.请求赔偿权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社会保险费和给予民事赔偿,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义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首先劳动合同和工伤社会保险合同的约定,享有请求相应赔偿的权利。

如果工伤保险赔偿金不足以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受害人还可以依照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向其所在的生产经营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为了切实保护从业人员的该项权利,《安全生产法》第44条第2款还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6.获得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7.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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