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医疗救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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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全文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全文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全文《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全文《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于2013年4月24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医疗保险关系,维护参保人员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保、服务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市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相适应、资金来源多渠道、待遇水平多层次、城乡一体化、可持续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分为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按照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划分不同的档次。

第四条本市建立、完善包括大病医疗保险在内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满足参保人员多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

第五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并逐步加大对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的投入,提高参保人员的社会医疗保障水平。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扩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网点的覆盖面,建立功能完善、运行高效、安全可靠的社会医疗保险信息系统。

第六条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管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发展改革、财政、卫生、民政、税务、教育、科技和信息化、公安、物价、食品药品、审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七条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支付、咨询等日常服务和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管理及业务指导等工作。

本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负责社会医疗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第八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各类学校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办理本辖区城乡居民、在校学生社会医疗保险的有关事务。

广州的医疗救助怎么申请

广州的医疗救助怎么申请

⼴州的医疗救助怎么申请为进⼀步完善⼴州医疗救助体系,建⽴多层次医疗保险体系,提⾼困难群众医疗卫⽣服务可及性,避免出现因病返贫现象的发⽣,⼴州政府规定,符合条件⼈员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到底哪些⼈可以申请医疗救助呢?如何申请?救助标准是多少?⼴州医疗救助申请流程【承办机构】:街/镇民政部门【办理事项】:申请医疗补助【办结时限】:10个⼯作⽇申请对象:1、困难群众,包括低保、低收⼊、五保、三⽆、重残、政府供养⼈员、困难学⽣等;2、其它⼈员,包括因病致贫的⼴州市居民。

申请项⽬:1、基本医疗救助:门诊救助、住院救助;2、重特⼤疾病医疗救助:特定门诊、住院救助;3、商业保险补充救助;4、临时医疗救助。

申请限额:1、基本医疗救助:年度累计限额为4万元/⼈;2、重特⼤疾病医疗救助:年度累计限额为10万元/⼈;3、商业保险补充救助:年度累计限额为15万元/⼈;4、临时医疗救助:年度累计限额为1万元/⼈。

申请所需资料:1、病⼈⾝份证;2、病⼈户⼝簿;3、疾病诊断证明书;4、医疗费⽤明细清单或结算单;5、医疗费⽤发票;6、银⾏存折;7、家庭及其成员收⼊材料;8、家庭资产状况材料;9、其他资料。

申请流程:申请⼈携带规定资料前往户籍地街/镇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即可。

⼀般困难群众可以直接申请,但其它⼈员必须经过家庭收⼊核查⽅可成功申请。

咨询专区⼀、什么是医疗救助?在⼴州如何申请医疗救助?【回复】:医疗救助是指国家和社会针对那些因为贫困⽽没有经济能⼒进⾏治病的公民实施专门的帮助和⽀持。

在⼴州申请医疗救助流程⽐较简单,申请⼈携带规定资料前往户籍所在地街/镇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即可。

⼀般只要符合条件即可成功申请。

⼆、在⼴州哪些⼈可以申请医疗救助?最多能申请多少?【回复】:根据规定,⼴州低保、低收⼊、五保、三⽆、重残、政府供养⼈员、困难学⽣等困难群众和因病致贫等其它⼈员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前⼴州基本医疗救助年度累计限额为4万元/⼈、重特⼤疾病医疗救助年度累计限额为10万元/⼈、商业保险补充救助年度累计限额为15万元/⼈、临时医疗救助年度累计限额为1万元/⼈。

广州市医疗救助办事指南

广州市医疗救助办事指南

广州市医疗救助办事指南一、办理对象符合《广州市医疗救助办法》规定的本市居民(含非本市户籍人员)。

(一)困难群众:本市户籍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特困人员、持证重度残疾人、三级或四级精神智力类残疾人(含精神或智力残疾的多重残疾人)、本市户籍烈士遗属、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因公牺牲或病故人民警察的遗属、持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在本市大中专院校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困难学生,按身份类别提供相对应的救济证件(明)。

(二)其他人员:本市户籍居民因治疗疾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本市户籍持证三、四级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或多重残疾人,在本市工作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因治疗疾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见义勇为人员、职业病病人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二、所需材料1.病人的身份证、户口簿;2.困难人员需提供救济身份证明;3.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医疗费用明细清单或结算单,财政部门印制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税务部门印制的发票原件;4.社会医疗保险凭证或有效银行账户;5.家庭收入和家庭资产状况材料。

三、办理流程(一)向任一街道(镇)申请,并填写相关申请表;(二)街道(镇)受理审核后,报区医保分中心审核(核对类由市医保局行政部门审批)。

审核(审批)后的医疗救助金经银行划账至申请人账户。

四、办理时限按照《广州市医疗救助办法实施细则》规定。

五、受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六、收费标准无。

七、常见问题(一)医疗救助的对象有哪些?答:根据《广州市医疗救助办法》,医疗救助对象包括以下人员:1.困难群众。

包括:(1)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特困人员、持证重度残疾人、三级或四级精神智力类残疾人(含精神或智力残疾的多重残疾人)、本市户籍烈士遗属、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因公牺牲或病故人民警察的遗属、持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2)在本市大中专院校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困难学生。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慈善医疗和应急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慈善医疗和应急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慈善医疗和应急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4.03.14•【字号】穗民[2014]73号•【施行日期】201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慈善医疗和应急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穗民〔2014〕73号)各区、县级市民政局、慈善会:为继续做好我市慈善医疗和应急救助管理实施工作,我局制定了《广州市慈善医疗和应急救助实施办法》,业经市法制办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广州市慈善会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民政局2014年3月14日广州市慈善医疗和应急救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慈善医疗救助和慈善应急救助工作,发挥慈善事业在社会保障体系的补充作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县级市)慈善会开展慈善医疗救助和慈善应急救助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慈善医疗救助是本市医疗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对社会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府医疗救助以及其它专项救助的补充。

本办法所称慈善应急救助是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遭遇突发灾害而致医疗困难或家庭生活困难的人员给予的临时救助,是对政府应急救济及其它专项应急救助的补充。

第四条慈善医疗和应急救助遵循公开公平、以人为本、及时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县级市)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本级慈善会开展慈善医疗和应急救助工作。

市慈善会负责统筹协调、具体指导本市慈善医疗救助和慈善应急救助工作,负责市一级救助申请的审批、救助金结算与拨付、慈善门诊医疗证的发放、处理救助投诉等工作。

市慈善会设立由医疗专家和社会救助专家等有关人员组成的“广州市慈善医疗和应急救助评估小组”(下称评估小组),对市一级救助申请进行评估,提出救助意见。

区、县级市慈善会负责本辖区慈善医疗救助和慈善应急救助管理工作,办理本级救助申请的审批、救助金结算与拨付及投诉处理工作,协助市慈善会做好市一级慈善医疗和慈善应急救助申请的调查、审核和申请人资料的交接、慈善门诊医疗证的发放等工作。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1.01•【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施行日期】2001.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已经2001年10月8日市政府第11届8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林树森二00一年十一月一日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员)。

本办法不适用于外国籍人员及港、澳、台人员。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相对集中的方式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应当与本市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财政、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基本医疗保险费应当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逐步形成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第五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职权负责辖区内医疗保险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市、区、县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医疗保险事务。

财政、地税、物价、卫生、药监、工商、审计、民政、工会等有关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医疗保险费的征缴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规定,向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就医及零星医疗费报销管理办法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就医及零星医疗费报销管理办法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就医及零星医疗费报销管理办法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就医及零星医疗费报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就医、零星医疗费报销及个人医疗帐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就医、零星医疗费报销及个人医疗帐户的管理。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具体事务。

第二章就医凭证第四条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就医实行全市统一的社会医疗保险凭证管理。

在参保人办理参保登记并缴费到账的次月,由用人单位(或负责组织参保的单位)经办人统一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经办网点领取社会医疗保险凭证,并于当月分发给参保人;无用人单位的由个人自行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经办网点领取社会医疗保险凭证。

第五条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本市社会医疗保险政策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在社会医疗保险凭证内为参保人分别设立个人医疗保险专用账户及全国通用的具有银行借记卡金融功能账户,社会医疗保险凭证管理协议银行(以下简称协议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对账户进行管理。

第六条首次申领社会医疗保险凭证的,免收工本费。

挂失、补发等有关费用按相关规定收取,成本费由个人承担。

参保人社会医疗保险凭证遗失、损毁,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时在本市内的相应协议银行任一营业网点办理挂失、换卡手续,15个工作日后在同一网点凭社会医疗保险凭证挂失申请书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领取新卡。

社会医疗保险凭证遗失或重制期间,参保人可凭协议银行出具的挂失证明或重制卡回执及有效身份证件在本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及医疗费用结算。

第七条社会医疗保险凭证具有下列医疗保险功能:(一)可作为参保人在本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及医疗费用结算的凭证。

广州市医疗救助办法

广州市医疗救助办法

广州市医疗救助办法(征求公众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本市医疗救助工作,保障群众的医疗救助权益,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医疗救助是政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群众实行资助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资助、减免医疗费用或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社会救助制度。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救助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原则】医疗救助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救助水平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二)全市统筹,分类救助;(三)公平、公正、及时。

第五条【职责分工】市民政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的医疗救助政策,制订本市医疗救助政策并组织实施。

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医疗救助业务的审核、审批及医疗救助费用的核算、汇总上报等工作;负责对资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资助参保”)的审核、审批、上报等工作。

市医疗救助服务中心负责本市医疗救助政策的具体实施;负责市医疗救助金(以下简称“救助金”)的审核、结算和拨付工作;负责资助参保对象数据的采集工作;负责医疗救助信息化建设;负责开展医疗救助的政策咨询、宣传、评估、培训、指导、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工作。

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为资助参保对象提供社会医疗保险权益记录及社会医疗保险咨询等日常服务;负责资助参保对象的就医管理及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审核及支付;负责办理资助对象参保相关工作,提供医疗救助住院、门慢、门诊特定项目的“一站式”结算服务;协助医疗救助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市、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残联部门负责组织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残疾人(不同时具有其他救济身份)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协助开展资助参保、医疗救助的零星报销等工作。

市、区教育部门负责督促其管辖的本市大中专院校为符合条件的在本市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困难学生办理资助参保相关工作。

市、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负责做好医疗救助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

2017年广州医保慢门新政策

2017年广州医保慢门新政策

2017年广州医保慢门新政策广州医保的门诊慢性病有哪些新政策,门诊慢性病的报销比例是多少。

门诊慢性病有哪些。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年广州医保慢门新政策,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2017年广州医保慢门新政策【1】救助范围扩大支出型贫困群众也被纳入近年来,由于医疗救助制度不够健全等原因,一些地方出现了因病致贫、返贫的现象。

广东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于2013年将医疗救助纳入底线民生保障范围,2014年至2017年,更是连续四年将提高医疗救助等底线民生保障水平列为十件民生实事之头等大事。

在此背景下,省民政厅等六部门日前联合印发了《广东省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年12月26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省民政厅副厅长骆招群表示,广东在全国率先出台办法,标志着我省重大特疾病医疗救助全面开展,将有利于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遏制因病致贫、返贫现象的发生。

根据办法,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对象分为两类:一类是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限于本地户籍人口),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等;另一类是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限于本地户籍人口和符合一定条件的持本地居住证的常住人口),如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之前的医疗救助政策主要是关注收入型贫困群众,现在将因病致贫返贫家庭重病患者纳入进来,这是办法的最大亮点。

”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处长张东霞介绍。

救助标准提高困难人员取消救助起付线根据办法,医疗救助的方式有三种,包括:资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救助、住院救助。

为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办法提出,重点救助对象(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下同)、低收入救助对象(指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下同)、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取消救助起付线;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起付线与大病保险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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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医疗救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医疗救助工作,保障群众的医疗救助权益,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救助是政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群众资助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资助、减免医疗费用或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社会救助制度。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救助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医疗救助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救助水平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二)全市统筹,分类救助;(三)公平、公正、及时。

第五条市民政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的医疗救助政策,制订本市医疗救助政策并组织实施。

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医疗救助业务的审核、审批及医疗救助费用的核算、汇总上报等工作;对资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资助参保)的审核、审批、上报等工作。

市医疗救助服务中心负责本市医疗救助政策的具体实施;负责市医疗救助金(以下简称救助金)的审核、结算和拨付,资助参保对象数据的采集,医疗救助信息化建设,医疗救助政策咨询、宣传、评估、培训、指导、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等工作。

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为资助参保对象提供社会医疗保险权益记录及社会医疗保险咨询,资助参保对象的就医管理及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审核及支付,办理资助对象参保,提供医疗救助住院、门诊指定慢性病(以下简称门慢)和门诊特定项目(以下简称门特)的“一站式”结算服务等工作;协助医疗救助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市、区残联及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残疾人事务工作机构负责组织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残疾人(不同时具有其他救济身份)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协助开展资助参保、医疗救助的零星报销等工作。

市、区教育部门负责督促其管理的本市大中专院校为符合条件的在本市就读的困难学生办理资助参保相关工作。

市、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负责做好医疗救助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医疗救助的申请、调查、核实、上报等工作。

各村(居)民委员会负责配合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做好医疗救助申请的调查、核实等工作。

市、区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机构编制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市、区民政部门、残联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民政、残疾人事务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医疗救助工作机制,通过调剂、聘用、购买服务等多种途径落实医疗救助工作力量,会同本级财政(财务)部门将医疗救助调研、宣传、培训等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

第七条医疗救助年度的起止时间与救助对象参加的社会医疗保险的年度起止时间一致。

第二章救助对象第八条下列人员按本办法相关规定享受医疗救助:(一)困难群众。

1.本市户籍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孤儿、城镇“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员或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政府供养人员、持证重度残疾人、三级或四级精神或智力残疾人、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因公牺牲或病故人民警察的遗属、持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2.在本市大中专院校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困难学生。

(二)其他人员。

1.本市户籍因治疗疾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基本生活的居民;2.本市户籍持证三、四级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或多重残疾人;3.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人员;4.在本市工作的符合本办法救助条件的职业病病人;5.符合本办法救助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困难人员;6.经市民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九条本市户籍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孤儿、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政府供养人员、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身份由市、区民政部门认定;本市户籍持证残疾人身份由市残联认定;本市户籍因公牺牲或病故人民警察的遗属身份由市、区公安机关认定;本市户籍持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身份由市卫生计生部门认定;在本市大中专院校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困难学生身份由市、区教育部门认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人员、职业病病人身份由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认定。

第三章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第十条困难群众参加本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个人缴纳的费用,由医疗救助金全额资助。

参加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个人所需缴纳费用,每一医疗救助年度800元以内部分由医疗救助金给予全额资助,超过部分由个人自负。

第十一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孤儿、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支付,每人每季度不超过300元,不滚存使用。

第十二条困难群众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单病种、门慢和门特项目(审批有效期内),其起付标准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支付,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费用共付段个人自付部分由医疗救助金支付90%,个人负担10%,其中,孤儿、城镇“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费用共付段个人自付部分由医疗救助金支付100%。

第十三条困难群众在享受第十二条规定的门慢和门特项目医疗救助后,其个人负担的其他医疗费用(含超限额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支付,门慢每人每月累计不超过300元,每病种不超过100元,门特项目每人每月每病种(项目)不超过1000元,不滚存使用。

第十四条困难群众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其社会医疗保险起付标准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支付;孤儿、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费用的共付段个人自付部分及超过医疗保险报销限额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支付100%,其他困难群众基本医疗费用的共付段个人自付部分及超过医疗保险报销限额费用按以下比例分段救助:(一)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部分,由医疗救助金支付90%,个人负担10%;其中,老年人、未成年人、享受抚恤补助优抚对象中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由医疗救助金支付95%,个人负担5%。

(二)5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医疗救助金支付80%,个人负担20%;其中,老年人、未成年人、享受抚恤补助优抚对象中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由医疗救助金支付85%,个人负担15%。

困难群众每一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金额为15万元(含住院、门诊单病种、门慢、门特项目救助费用),当年累计,不跨年度使用。

第十五条本市户籍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孤儿、城镇“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按以下标准申请临时医疗救助:(一)本市户籍孤儿、城镇“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疾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支付100%,个人负担的护工费用每日不超过120元;(二)本市户籍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在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疾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年度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的,按以下比例给予救助: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由医疗救助金支付80%,个人负担20%;超过1万元的,由医疗救助金支付70%,个人负担30%。

困难群众每一自然年度最高临时医疗救助金额为2万元,临时医疗救助金额不计入救助对象年度医疗救助累计金额。

第四章其他人员医疗救助第十六条本市户籍持证三、四级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或多重残疾人参加本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个人应缴纳的费用,由医疗救助金全额资助。

参加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个人所需缴纳费用,每一医疗救助年度800元以内由医疗救助金给予全额资助,超过部分由个人自负。

第十七条本市户籍居民因治疗疾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基本生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可以申请医疗救助:(一)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疾病和诊治门特项目,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申请医疗救助之日的前12个月)可支配总收入的40%;(二)申请人的家庭总资产低于规定的上限(见附表)。

第十八条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本市户籍居民住院治疗疾病、诊治门特项目,其社会医疗保险起付标准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支付80%,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费用共付段个人自付部分按以下比例分段累计给予救助:(一)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部分,由医疗救助金支付80%,个人负担20%。

(二)5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医疗救助金支付70%,个人负担30%。

本市户籍居民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金额为15万元,当年累计,不跨年度使用。

第十九条区民政部门在审查申请人是否满足医疗救助条件时,应以本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出具的家庭收入和资产核对结果为依据,通过入户调查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审核,并综合考虑申请人患病情况、家庭成员结构、家庭其他成员医疗费用支出等因素。

第二十条在本市见义勇为遭受人身伤害的,在救治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的治疗费用经有关部门垫付后,可申请医疗救助,个人自付部分由医疗救助金支付90%,个人负担10%,见义勇为行为后12个月内最高医疗救助金额为10万元。

特殊情况下,可经市政府审批后提高救助标准。

第二十一条在本市工作期间患职业病,且职业病防治责任单位已不存在或无法确认劳动关系,家庭经济困难的职业病病人在定点医疗机构诊治职业病时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支付80%,个人负担20%,每一自然年度内最高救助金额为2万元。

第二十二条非本市户籍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医疗救助:(一)在本市工作,持有有效的《广东省居住证》,申请医疗救助前2年已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含医疗保险);(二)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疾病和诊治门特项目,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申请医疗救助之日的前12个月)总收入的60%,且其家庭总资产低于规定的上限(见附表)。

第二十三条符合救助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困难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疾病,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费用(含起付标准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支付70%,个人负担30%,其中具有中级技术职称人员、从事教师职业人员和广州市紧缺工种(职业)目录中的从业人员,由医疗救助金支付80%,个人负担20%。

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金额为5万元。

第二十四条经批准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个人救助范围和救助标准由市民政部门确定。

第五章医疗救助金筹集和管理第二十五条医疗救助金来源以市、区财政安排为主,其他拨款和社会筹集为辅。

第二十六条医疗救助金包括市医疗救助基金和基本医疗救助金,每年按以下方式筹集:(一)市医疗救助基金每年总计筹资1.5亿元,其中市财政安排1亿元,各区财政共安排5000万元。

其中,区财政分担的资金以各区低保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三类困难群众数量和区财力状况为权重因素,按5:5权重比例计算。

(二)基本医疗救助金每年根据本市户籍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孤儿、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的总数,按年低保标准14%的比例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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