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和管理的通知-福州
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管理的通知》财建[2007]38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建设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财政部驻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实施意见》(建科[2006]213号)和《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6]460号),为保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顺利实施,用好、管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现就加强示范工程项目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示范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示范工作的组织领导(一)组织实施示范将有效带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的推广应用。
在建筑领域推广应用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是满足日益增长的建筑用能需求,促进建筑节能,提高建筑用能效率的现实要求。
组织实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将有助于带动市场需求;促进完善集成技术体系和技术标准,从而有效地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化运用。
(二)资金及项目管理工作,是关系示范成效的关键。
目前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集成技术仍较为落后,加强示范项目的后续管理,做好技术指导与监督管理,有助于保证太阳能、浅层地能在建筑中得到合理利用,确保示范工程的效果;有助于通过工程示范,总结经验,建立当地的技术标准与技术规范。
加强对示范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是保证补助资金使用的安全、规范与有效的基本要求。
因此,资金及项目管理工作,直接关系着示范工程的成效。
(三)加强对示范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地方建设和财政主管部门应确定专人,对当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要组织做好对当地示范管理提供技术支撑的工作。
各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及推广一定要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当地的地质条件,稳步推进,切实防止污染地下水等问题发生。
二、及时拨付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切实加强补助资金监督管理(一)地方建设部门做好施工图专项审查。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推进绿色建筑发展,提高人居环境质量, 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发展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在民用建筑的规划、设计、新建、改建、扩建、节能改造和使用过程中,采用节约资源的建筑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降低建筑物能源消耗。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民用建筑。
第四条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应当坚持节约资源、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生态环保、经济合理和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五条县(旗)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旗)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发展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统计等部门(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规划,根据国家民用建筑节能相关标准和自治区的实际,制定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标准,建立健全地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体系,并监督实施。
第八条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推广使用、限制使用和禁止使用的技术与产品目录。
生产、使用列入推广使用目录的技术与产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
第九条鼓励利用建筑垃圾、煤砰石、粉煤灰、炉渣、尾矿等固体废物为原料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和其他建筑材料。
利用前款规定的固体废物,应当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粘土砖(瓦)。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0.30•【字号】闽建办科函〔2019〕31号•【施行日期】2019.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关于进一步做好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闽建办科函〔2019〕31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城市工作会议、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等工作要求,进一步推进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发展目标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力争2019年底全省城镇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超过60%,2020年底比例达到65%。
城镇新建民用建筑严格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高于国家标准的地方节能标准。
大力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2019-2020年全省每年完成公共建筑节能改造100万m2以上,每年完成居住建筑节能改造10万m2以上。
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2019-2020年全省每年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50万m2以上。
提升新建建筑绿色建材应用比例,2019年应用比例达到30%以上,2020年达到40%以上。
二、重点工作(一)推进绿色建筑提质增效1.加大绿色建筑标准执行力度。
认真贯彻《福建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各设区市应对绿色建筑发展较慢的县(区)进行专项督促指导。
新建民用建筑应严格执行《福建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13-197),按绿色建筑标准设计且施工图审查合格的工程项目应按照《福建省绿色建筑工程验收标准》(DBJ13-298)进行绿色建筑分部工程验收。
2019年8月1日之后新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项目需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应执行新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简称“新国标”)。
根据《中国土壤氡概况》的相关划分和城市区域调查(评估)报告,对于整体处于土壤氡含量低、中背景区域,且工程场地不存在地质断裂构造的新建民用建筑工程,可不再进行土壤氡检测;对于整体处于土壤氡含量高背景区域的新建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在委托地质勘察时应同步委托土壤氡检测,工程勘察资料应包括土壤氡检测报告。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民 用 建 筑 节 能 管 理 , 提 高 能 源
第 七 条 鼓 励 民 用 建 筑 节 能 的 科 学 研 究 和 技 术 开 发 , 推 广 应 用 节 能 型 的 建 筑 、 结 构 、 材 料 、 用 能 设
本 行 政 区域 内 民 用 建 筑 节 能 的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 第 四 条 国 务 院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根 据 国 家 节 能 规 划 , 制 定 国 家 建 筑 节 能 专 项 规 划 : 省 、 自治 区 、 直 辖 市 以及 设 区城 市人 民政府 建 设 行政 主 管部 门 应 当 根 据 本 地节 能规 划 ,制 定 本 地 建筑 节 能专 项 规 划 ,
收 益 鼓 励 研 究 制 定 本 地 区 既 有 建 筑 节 能 改 造 资 金
筹 措 办 法和相 关激 励 政 策。
第 六 条 国 务 院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根 据 建 筑 节 能
发 展 状 况 和 技 术 先 进 、 经 济 合 理 的 原 则 , 组 织 制 定 建 筑 节 能 相 关 标 准 , 建 立 和 完 善 建 筑 节 能 标 准 体 系 省 、
建 筑 节 能的监 督 管理 工 作。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六 )建 筑 照 明 节 能 技 术 与 产 品 : 七 )空 调 制 冷 节 能 技 术 与 产 品 ; 八 )其 他 技 术 成 熟 、 效 果 显 著 的 节 能 技 术 和 节 能管 理技 术 。 鼓 励 推 广 应 用 和 淘 汰 的 建 筑 节 能 部 品 及 技 术 的 目 录 , 由 国 务 院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制 定 ; 省 、 自治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全文

《民⽤建筑节能条例》全⽂《民⽤建筑节能条例》全⽂ 为降低民⽤建筑使⽤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能源利⽤效率,制定了《民⽤建筑节能条例》,下⾯是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家阅读收藏。
《民⽤建筑节能条例》 第⼀章 总 则 第⼀条 为了加强民⽤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建筑使⽤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能源利⽤效率,制定本条例。
第⼆条 本条例所称民⽤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建筑使⽤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民⽤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等其他公共建筑。
第三条 各级⼈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建筑节能⼯作的领导,积极培育民⽤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民⽤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民⽤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做好民⽤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作。
第四条 国家⿎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能源。
在具备太阳能利⽤条件的地区,有关地⽅⼈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励和扶持单位、个⼈安装使⽤太阳能热⽔系统、照明系统、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等太阳能利⽤系统。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作。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政区域民⽤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作。
县级以上⼈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以及本级⼈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负责民⽤建筑节能的有关⼯作。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指导下,编制全国民⽤建筑节能规划,并与相关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政区域的民⽤建筑节能规划,报本级⼈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国家建⽴健全民⽤建筑节能标准体系。
国家民⽤建筑节能标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发布。
国家⿎励制定、采⽤优于国家民⽤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民⽤建筑节能标准。
第⼋条 县级以上⼈民政府应当安排民⽤建筑节能资⾦,⽤于⽀持民⽤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可再⽣能源的应⽤,以及民⽤建筑节能⽰范⼯程、节能项⽬的推⼴。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根据我国《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内容非常丰富和全面,现在我将对其进行详细介绍。
该规定以建设节约型、环保型、资源节约型社会为目标,旨在提高民用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消耗和相关污染排放。
一、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基本原则1. 坚持科学规划和设计:建筑规划和设计应充分考虑能源利用的效益,尽量采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合理布局建筑朝向,实施合理的日照、通风和采光设计。
2. 建立和完善节能管理体系:明确节能目标和责任,制定相应的节能计划和措施,建立健全的节能管理机构和工作流程,促进全员参与和配合。
3. 加强监督管理:制定并贯彻执行有关节能的政策法规,强化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和配合。
4. 推广节能技术和示范工程:加强节能技术研发和应用,推广先进的节能装备和技术,建设示范工程,树立典型。
二、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主要内容1. 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民用建筑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设计,并符合相关的建筑节能技术要求和指标。
2. 能源管理与计量:加强对民用建筑能源的管理和计量,建立能源消耗的监控与管理系统,定期进行能源消耗分析、评估和报告。
3. 建筑隔热与保温:合理选择建筑隔热材料和结构,采用隔热、保温措施,减少能量传递和损失。
4. 供暖、制冷与通风系统:科学设计和运营建筑的供暖、制冷和通风系统,提高系统的效能和运行效率。
5. 照明系统:采用高效、节能的照明设备和系统,合理利用自然光,控制照明设备的使用时间和亮度。
6. 水的节约与管理:通过改善水的使用效率,减少用水量和节约水资源,采用节水设备和措施。
7. 电梯和自动扶梯的节能与管理:促进电梯和自动扶梯的节能技术研发和应用,加强运营和维护管理。
8. 太阳能利用:鼓励和支持太阳能的利用,包括太阳能热水器和太阳能发电等。
建立太阳能利用的规范和管理制度。
9. 建筑节能技术和设备的推广:推广先进的建筑节能技术和设备,鼓励和支持企业进行研发和创新,提高节能技术和设备的普及率。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全文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全文为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定了《民用建筑节能》,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收藏。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积极培育民用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民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在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地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扶持单位、个人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照明系统、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指导下,编制全国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并与相关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民用建筑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国家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体系。
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发布。
国家鼓励制定、采用优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一、总则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本地区新建、改建、扩建和既有民用建筑的节能管理。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应当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因地制宜、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的原则,鼓励推广应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二、节能规划与设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时,应当统筹考虑民用建筑节能规划。
在规划布局、建筑物朝向、通风采光等方面,充分利用自然条件,降低能源消耗。
新建民用建筑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节能设计标准。
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建筑节能设计专篇,明确建筑节能措施、能耗指标等内容。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建筑节能内容进行审查。
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三、节能施工与监理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建筑节能工程质量。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方案,并经监理单位审查批准后实施。
施工过程中,应当做好建筑节能工程的隐蔽工程验收和记录。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建筑节能标准、设计文件等实施监理。
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
四、节能材料与设备民用建筑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节能标准和要求。
禁止使用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查验,不符合节能标准的不得使用。
鼓励优先选用通过节能产品认证或者获得节能标识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五、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有计划、分步骤地对不符合节能标准的既有民用建筑进行节能改造。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和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步伐,进一步促进建筑节能工作深入发展,保证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工作目标顺利实现,推动可再生能源在我市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加强民用建筑应用可再生能源的管理,根据《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财政部、住建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的通知》、《福州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发展规划》和国家、省有关建筑节能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利用太阳能、浅层地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措施,对增加能源供应、保护环境有重要作用。
在民用建筑中应用可再生能源,也是人类能源利用开发的必然趋势,对于减少矿物能源消耗、减少环境污染、缓解我市用能紧张形势、促进节能减排、实现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全市新建民用建筑应积极推广应用以下可再生能源技术:
1、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供应生活热水和采暖空调;太阳能光电转换和照明;
2、地表水及地下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
3、利用土壤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
4、利用污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
5、农村地区利用太阳能、生物质能等进行供热、炊事等。
三、自2010年1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应采用本文第二条所定的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
12层及以下住宅(含商住楼)必须统一设计和安装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鼓励13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和其它公共建筑、农村集中建设的示范村、镇统一设计和安装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具备条件的民用建筑要积极采用浅层水源、污水源和土壤源等热泵技术供热制冷;居住建筑楼梯间与民用建筑的庭院应积极采用太阳能光伏技术照明。
四、积极鼓励、支持和大力推动可再生能源技术在建筑中的一体化、规模化应用。
做到可再生能源技术与建筑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对因技术及其他特殊原因不采用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的民用建筑,在
设计文件报送施工图审查前,建设单位应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说明原因。
对应采用而不采用可再生能源技术的民用建筑,原则上不得通过施工图审查。
五、设计单位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时,应将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作为建筑有机组成部分,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合理选用可再生能源技术,做到系统安全可靠、性能稳定,与建筑和周围环境协调统一,确保安装维修方便和使用安全可靠。
六、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在节能专项审查中对可再生能源技术应用设计提出专项审查意见,审查合格的要在《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中注明,并报相应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七、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福建省建设厅《居住建筑与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设计、及安装验收规程》(DBJ13-80-2006)、《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2005)、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图集》(05J14),《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50366-2005)、《埋地聚乙烯给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101)、《太阳光伏电源系统安装工程设计规范》(CECS84-96)、《太阳光伏电源系统工程施工与验收技术规范》ECS85-96)等国家、省有关的标准规范的规定进行施工,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
八、建设(开发)单位应采用产品质量及售后服务好的可再生能源技术及产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理单位应做好可再生能源技术应用安装施工的监督、监理工作,认真履行职责,严禁将不合格的可再生能源设备及配件应用在建筑工程上。
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时按相关技术规范对可再生能源技术应用一并验收,对擅自取消可再生能源技术应用的工程项目,不予通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九、实行太阳能产品重点推广应用制度。
福州市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对太阳能技术及产品进行论证,对达到一定生产规模和具备一定研发能力,产品性能好,质量优良的生产企业的产品,实行重点推广应用和备案制度,由市建设局发给推广应用证书,在全市重点推广应用。
对不符合太阳能技术标准和未经备案的产品不得在建设工程中采用。
十、对已建成的民用建筑,鼓励业主单位在不影响建筑物质量、安全和建筑环境景观的前提下安装符合技术规范和产品标准的太阳能利用系统。
整幢建筑物加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要征得小区业主委员会同意,物业服务公司要积极
支持并指导安装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十一、可再生能源技术设备生产企业要积极开发标准化的、通用的系统组件,并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为用户提供优质、规范和便利的产品和检修、维修服务。
十二、为了鼓励太阳能、浅层地能技术的应用,我局将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情况作为节能建筑测评、绿色建筑评价、优秀设计和优秀住宅示范小区等评选的重要条件,对采用可再生能源的工程项目优先推荐参评。
十三、我局将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305号)以及《福州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出台扶持和经济激励政策,对经评审确定为“福州市可再生能源应用示范工程”的项目,将给予经费补贴。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