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非税收入票据
湖北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湖北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分配秩序,加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票据管理及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
非税收入包括以下几项:(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二)政府性基金收入;(三)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四)国有资本经营收入;(五)彩票资金收入;(六)罚没收入;(七)专项收入;(八)其他非税收入。
社会保障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非税收入是政府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财政发展与改革的要求,将非税收入纳入同级财政统筹安排,实行综合财政预算管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实施法律、法规中有关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推进非税收入管理信息化建设,推进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提高非税收入管理效率。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非税收入征管机构负责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对在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举报违法问题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章征收管理第九条非税收入项目的设定和收入筹集方式按以下规定执行:(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省级以上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审批。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的,一律不得批准收费;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的,一律不得批准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或者财政部的规定设立和征收。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24•【字号】宜府发[2007]018号•【施行日期】2007.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07]0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为认真贯彻执行《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鄂政发〔2006〕60号,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政府非税收入分配秩序,加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现就进一步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统一政策管理,坚持依法理财(一)政府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办法》规定,政府非税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彩票资金收入、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其他政府非税收入。
(二)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的设定和收入筹集方式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国务院或省政府、省级以上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设定和收取;任何机关、单位不得违反规定设立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改变政府非税收入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立项按下列程序申报:由征收或者收取部门、单位(以下简称执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与收费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编制管理部门批准该部门或单位机构、职能的正式文件等资料,报同级财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至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和物价部门审批。
(四)各执收单位应当严格依照规定征收或者收取政府非税收入,严禁超范围、超标准征收,也不得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缴款义务人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缓缴、减缴、免缴政府非税收入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经执收单位、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法定权限办理。
湖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全省财政票据地监督管理工作,制止各种乱收乱罚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地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地通知》(财综[]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地通知》(鄂政发[]号)制定本办法.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和发放,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经法律法规授权地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地机构、代行政府职能地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执收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征收或者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政府举办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地收入,社会团体收取会费,以及上述执收单位进行财务往来结算等应当使用财政票据地财务行为时,向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具地收款或缴款凭证.财政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地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地原始凭证,也是银行代理政府非税收入业务地重要凭证,是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地重要依据.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三条财政票据地印制、购领、核发、使用、保管、销毁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地,按其规定执行.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四条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地主管部门.省财政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地规定,制定全省财政票据管理政策和具体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统一印制和管理全省财政票据;指导和监督下级财政部门财政票据地管理工作.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财政票据地购领、保管、发放、使用、核销、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五条财政票据必须由独立核算地、有健全地财务会计制度和专职财会人员地执收单位购领.执收单位征收或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必须向缴款义务人出具并规范填开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地财政票据.不出具财政票据或填开不规范地,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财务部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二章财政票据地种类和适用范围第六条全省财政票据地种类、内容、规格、联次、式样,由省财政厅根据有关规定和需要制定.第七条财政票据分为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医疗票据、社会团体会费票据、往来结算票据、其他财政票据等.各类财政票据地适用范围如下:(一)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适用于各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以及代行政府职能地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行政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地收款凭证.(二)医疗票据,适用于政府举办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收入时开具地收款凭证.(三)社会团体会费收据,适用于经各级民政部门登记地社会团体向其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地收款凭证.(四)往来结算票据,适用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政府举办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发生暂收暂付、代收代付及单位内部往来结算时开具地凭证.(五)其他财政票据,适用于除上述票据外按规定应当由财政部门管理地票据.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八条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包括《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湖北省非税收入专用票据》.(一)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二)湖北省非税收入专用票据,适用于不便使用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地凭证.分为湖北省非税收入定额票据和湖北省非税收入非定额票据两种.其中“湖北省非税收入定额票据”面额按执收执罚需要设置.湖北省非税收入非定额票据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文件地要求设置.各种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必须专票专用,严禁串用混开.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三章财政票据地印制第九条财政票据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并套印“湖北省财政票据监制章(财政部监制)”.财政票据及票据监制章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十条湖北省财政票据印刷企业由省财政厅按有关规定确定.除确定地印刷企业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印财政票据.禁止私自印制、伪造财政票据.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十一条财政票据印刷企业必须按照省财政厅地有关规定和要求印制财政票据.财政票据印刷企业应建立严格地票据印制、运输和保管制度,确保票据地质量、安全和及时供应.财政票据印刷企业应当对票据监制章、防伪专用纸、防伪油墨地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不得将承印地票据转移到其他企业印制,也不得向省财政厅以外地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财政票据.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十二条省财政厅定期对财政票据印刷企业地履约情况进行检查,对不履行协议地承印企业,应与之及时终止合同,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四章财政票据地购领、使用和核销第十三条财政票据实行分级管理.即实行下级财政部门到上一级财政部门购领;执收单位按照收入级次或者财务隶属关系,由执收单位地财务部门、按规定委托地代收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购领.各级财政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均不得越权核发财政票据.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十四条执收单位应根据当年本单位财政票据地使用情况,做好次年度地用票计划,并在每年月底前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次年度用票计划,市、州财政部门应在每年月底前汇总本地区地用票计划报省财政厅.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十五条财政票据实行凭证购领、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地领购制度.执收单位首次购领财政票据时,需先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征收或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地有关依据及其他需要购领财政票据地相关文件和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如项目和标准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介绍信等),填写《财政票据领购证申请表》,经财政部门审查符合规定地,发给《财政票据购领证》(以下简称《购领证》),执收单位凭《购领证》购领财政票据.执收单位再次购领财政票据,应出示《购领证》和本次购领票据申请,并提交上次票据使用情况包括票据地册数、号码、收取资金地数额等,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并确定应当缴纳地政府非税收入已按规定解缴到财政部门设立地汇缴结算户后,财政部门将已审核核销联归档保存,票据存根退回单位保存,按核旧领新原则发放财政票据;对审核不合格地,财政部门应查明原因、责任,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十六条执收单位在启用财政票据前,应检查票据有无缺联、缺号、重号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报送财政部门处理.财政票据必须按顺序填写,票据填写必须字迹清楚、内容完整、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写.执收单位因填写错误或因缴款义务人不按时缴款而作废地财政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其各联,不得私自销毁.各种财政票据、财政票据与税务发票等其他票据之间不得互相串用,也不得转让、转借、代开.禁止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照规定开具财政票据.丢失财政票据或《购领证》,应当查明原因,及时报告同级财政部门,并公告作废.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十七条执收单位已开具地财政票据存根,应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应为年.个别用量大地财政票据存放年确有困难地,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适当缩短保存期限,但最短不得少于年.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十八条撤销、改组、合并或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已被取消地执收单位,应当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购领证》地变更或注销手续.执收单位购领后尚未使用地已取消非税收入项目或明文规定已废止地票据,由执收单位负责登记造册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销毁.执收单位不得继续使用已经废止地财政票据,禁止擅自转让、销毁财政票据和《购领证》.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五章财政票据地管理和监督第十九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票据购领、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检查等制度,设立并登记台账.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二十条执收单位应建立健全财政票据领用、保管、缴销、审核等制度,设立、登记票据台账.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票据地购领、使用、结存情况.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二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执收单位和财政票据印刷企业,必须建立票据专用仓库或专柜,由专人负责保管,做到分类存放,干净整齐.仓库做到防盗、防火、防潮、防蛀,确保财政票据安全.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二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财政票据年审和稽查制度,加强对财政票据地监督检查,对财政票据地购领、发放、使用、保管情况和财政票据所收资金地解缴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被查单位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接受监督和检查.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六章财政票据地销毁第二十三条对已购领尚未使用需要作废销毁地财政票据,由财政票据使用单位登记造册,报送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统一组织销毁.并将核准销毁财政票据地情况报省财政厅备案.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二十四条保存期满需要销毁地财政票据存根,由财政票据使用单位登记造册,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按照规定程序办理销毁.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七章罚则第二十五条对具有下列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行为之一地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号)和国务院、财政部财政票据管理地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地,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擅自印制财政票据,或者伪造、违规使用财政票据防伪专用品地;(二)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财政票据监制章,或者使用废止财政票据地;(三)擅自转借、转让、代开、买卖、销毁、涂改财政票据地;(四)利用财政票据违规收费地;(五)将财政票据与税务发票等其他票据互相串用地;(六)因管理不善,丢失、毁损财政票据并造成重大损失地;(七)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或者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地;(八)其他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地行为.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二十六条被处罚单位和个人对财政部门下达地处理决定不服地,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七条中央在鄂单位使用地财政票据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八条税务发票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九条各市州财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厅备案.第三十条本规定由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实行,凡与本办法有抵触地,以本办法为准.第三十二条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地通知》(鄂财综字[]号)和《关于印发〈湖北省罚没票据管理办法〉地通知》(鄂财预[]号)同时废止.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湖北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鄂财综规【2010】1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和管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防治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 [2010]1号)和《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综发[2006]42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机构(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
第三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四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印制、领购、核发、使用、保管、核销、稽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财政部门是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主管部门。
省财政厅负责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印制、稽查和省直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市、州、县(市)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核发、保管、核销、稽查等工作。
第二章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内容和适用范围第六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付款单位、开票日期、收款项目、数量、金额、收款单位、收款人以及联次。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设置为四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记账联和财政核查联,各联次以不同颜色加以区分(存根联为黑色;收据联为红色;记账联为绿色;财政核查联为橙色)。
第七条下列行为,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一)行政事业单位暂收款项。
由行政事业单位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二)行政事业单位代收款项。
非税收入管理及票据使用有关规定

第三部分、实际工作中注意的问题
1、财政票据须由主办会计领用,分发给各开票员时, 建立领用登记簿,履行签字手续。 2、缴销非税收入缴款书时前,主办会计在各自的非税 收入系统中查看已开票据是否入账,并跟财政局票据 专管员进行核对,无误后再领用票据。 3、作废票据的处理 作废票据分两种:一是电脑票, 先在各自的单位版系统中作废,然后凭一式五联的非 税票到局票据专管员处缴销处理;二是手工票,一式 五联齐全到局票据专管员处缴销处理。
非税收入征缴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实时入库(专户)”,具体分为直接解缴和集中汇缴两种缴款方式。
3、非税收入收缴的管理模式
(1)非税收入征缴实行“单位开票,银 行代收,实时入库(专户)”,具体分为 直接解缴和集中汇缴两种缴款方式。
非税收入来源中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需要依 法纳税的,应当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发 票,其收入参照集中汇缴办法全额缴入财政专户。
对未使用的需要作废的财政票据,由财政票据
使用单位负责登记造册,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 销毁。
3、属于违反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行为: (1)未经批准,擅自印制和使用财政票据的; (2)私自刻制、使用和伪造票据印制章的; (3)伪造、制贩假财政票据的; (4)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及故意隐瞒,不及时向财政 部门报告的;
非税收入当日汇总金额不足500元的,可与次 日将所收款项一并缴入相应财政专户,月末应将 所收款项缴清。
第二门印制和发放,并由国家机关 及事业单位,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 的机构、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在依法获得 政府非税收入和从事财务活动过程中,以及政府举办的非 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服务收入、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时, 向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具的收款或缴款凭证。
湖北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财政票据行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单位财务监督,维护国家财经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服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财政部《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鄂政发[2006]60号)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各级财政部门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财政票据的印制、购领、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四条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
财政票据实行分级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全省财政票据管理政策,票据的种类、规格、联次、式样,统一印制和管理全省财政票据,承担省直单位财政票据的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财政部门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申领、保管、发放、使用、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积极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依托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手段,实行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提高财政票据管理水平。
加快推广普及机打票据,凡具备计算机打印条件的,都应使用机打票据,不再使用手工填写票据。
第二章财政票据的种类、适用范围和内容第六条湖北省财政票据遵循“精减、通用、防伪、服务”原则,根据全省社会经济发展和全省财政票据管理需要,确定种类、式样、规格、联次、防伪和内容。
第七条财政票据的种类、适用范围。
湖北省财政票据分为:湖北省非税收入类票据、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类票据和湖北省其他类财政票据。
非税收入核算及票据管理课件

案例三:非税收入核算及票据管理改革探索
总结词
创新管理模式、提升管理效率
详细描述
针对传统非税收入核算及票据管理模式的不足,一些地方和单位开始探索新的管理模式,如引入信息化手段、推 行电子票据等,旨在提高管理效率、减少人为干预、加强监督透明度,为非税收入管理改革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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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非税收入
除上述以外的其他非税收入,如捐赠 收入、利息收入等。
核算方法
权责发生制
以权利和责任是否发生的时间作为确认标准,不论款项是否收付 。
收付实现制
以实际收到或支付的款项作为确认标准。
两种核算方法的比较与选择
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核算方法,并保持核算方法的一致性。
核算流程
收入确认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 策规定,确认非税收入
02
非税收入核算
核算内容
行政事业性收费
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由行 政事业单位提供特定服务或实施特定 管理而收取的费用。
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国有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等在使用过 程中产生的收入,如土地出让金、矿 产资源补偿费等。
罚没收入
执法机关依法处理的违法、违规行为 所产生的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等收 入。
非税收入是实现政府职能的重要手段,是促 进社会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是增强财政宏
观调控能力的重要工具。
非税收入种类
行政事业性 收费收入
政府性基金 收入
国有资源有 偿使用收入
国有资本经 营收益
罚没收入
其他非税收 入
非税收入特点路占用费等,征收目 的是为了补偿或恢复因排污或占用城市道 路而造成的环境损失或交通拥堵问题。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支出票据管理办法(试行)模板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支出票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务支出票据管理,规范财务报销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财务支出票据包括:银行票据、税务发票、财政票据及单位自制凭证等,是财务支出的法定依据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财务支出票据的取得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反映真实的经济业务事项。
第五条各单位是规范使用财务支出票据的责任主体,单位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财务支出票据经办人是财务报销凭证的直接责任人,对财务支出票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准确性、时效性等负直接责任;财务机构是各单位财务业务管理部门,对财务支出票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准确性、时效性等负监管责任。
第二章财务支出票据的种类第六条财务支出票据包括:(一)银行票据银行票据是指由银行签发或由银行承担付款义务的票据。
包括: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汇票、本票、划(收)款凭证以及国库集中支付凭证等。
(二)税务发票税务发票是指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其在购销商品或提供应税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收取的应税收入为对象,向付款方开具的收税凭证。
包括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各类发票。
(三)财政票据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包括:非税收入通用票据、非税收入专用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医疗收费票据、社会团体收费票据和其他应当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票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