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税收入票据领购、使用、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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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05•【字号】新政[2006]19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2006]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新乡市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五日新乡市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以下简称“收费票据”)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新乡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收费票据的主管机关。

新乡市收入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收入局”)受财政部门委托负责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收费票据的管理工作。

发改委(价格)、税务、纪检、监察、审计、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收费票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收费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组织及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收费单位”)为履行和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在向管理和服务对象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收款凭证。

收费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可作为检查监督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具备法人资格且独立核算的收费单位,作为一个收费票据购领单位,收费票据由其财务部门统一购领和管理。

第五条收费票据实行凭证购领。

第六条对违反收费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

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第二章收费票据的种类、监制及适用范围第七条收费票据(含微机打印票据,下同)分为通用票据和专用票据,用于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的收缴。

学校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制度

学校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学校非税收入票据的管理,确保非税收入的合法、合规征收,保障学校财务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收取的非税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三、票据管理职责1. 学校财务部门负责非税收入票据的采购、保管、发放、核销等管理工作。

2. 执收单位负责按照规定收取非税收入,并出具合法有效的票据。

3. 学校领导负责对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四、票据种类及使用1. 非税收入通用票据: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2. 非税收入专用票据:适用于特定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特定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专用凭证,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票据、罚没票据等。

3.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适用于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行政事业单位收缴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执收单位在收取非税收入时,必须按照规定向缴款义务人出具合法有效的票据,否则缴款义务人有权拒付。

五、票据管理流程1. 采购:学校财务部门根据执收单位的需求,统一采购非税收入票据。

2. 保管:学校财务部门对采购到的非税收入票据进行保管,确保票据安全。

3. 发放:执收单位凭相关手续向学校财务部门领取非税收入票据。

4. 收费:执收单位按照规定收取非税收入,并出具合法有效的票据。

5. 上缴:执收单位将收取的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部门。

6. 核销:学校财务部门对执收单位上缴的非税收入进行核销,确保票据与收入相符。

六、监督检查1. 学校领导定期对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学校财务部门对执收单位非税收入票据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票据的合法、合规使用。

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

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

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非税收入票据的印制、保管、发放、购领、使用、核销及其监督管理,制止各种乱收乱罚行为,维护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票据,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执收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征收或者收取非税收入时,向缴款义务人开具的收(缴)款凭证。

非税收入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其中《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还是银行办理非税收入结算的依据),是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各级财政机关是非税收入票据的主管部门.省财政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非税收入票据的具体管理办法,统一印制和管理非税收入票据。

各级非税管理机构负责非税收入票据的保管、发放、使用、核销、检查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非税收入票据必须由独立核算的、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专职财会人员的执收单位购领。

第五条执收单位征收或收取非税收入,必须向缴款义务人出具并规范填开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不出具非税收入票据或填开不规范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财务部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第二章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第六条全省非税收入票据的种类、内容、规格、式样、由省财政厅根据有关规定制定。

第七条非税收入票据包括《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票据》两类。

第八条《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格式分为两种,一式六联。

第一联:执收单位给缴款人的收据;第二联:由银行收款签章后由缴款人或代理银行退执收单位;第三联:由缴款人开户银行作借方传票;第四联:由收款人开户银行作贷方传票;第五联:由收款人开户银行给收款人的收账通知;第六联:执收单位留存。

格式二仅限于收取公路养路费和客货运附加费.第一联:缴讫证;第二联:收据联;第三联:银行收款后由缴款人退执收单位;第四联;缴款人开户行作借方传票:第五联:收款人开户行作贷方传票;第六联:执收单位留存。

宁波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施规定(2022修正)

宁波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施规定(2022修正)

宁波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施规定(2022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23•【字号】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60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正文宁波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施规定(2011年9月5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88号公布根据2021年12月23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60号修正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活动,提高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非税收入的执收、资金、票据及相关管理活动。

国家、省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市政府非税收入按照省财政部门公布的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项目目录执行。

第四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管理体系和监督机制,协调解决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高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信息化、数字化、法治化水平。

第五条市和区县(市)财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非税收入主管部门,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市场监督管理、审计等部门和人民银行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不同性质分别纳入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第七条法律、法规、规章对委托执收政府非税收入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规定,但因特殊情况确需委托执收的,由执收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在征得省财政部门同意后,方可委托。

第八条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内部管理制度;(二)向社会公布由本单位负责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范围、对象、标准、期限、程序、减免事项及其依据;(三)按照规定编制本单位政府非税收入年度收入预算,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四)按照规定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执收范围和执收标准执收政府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政府非税收入,并对欠缴、少缴的政府非税收入实施催缴;(五)按照规定将所收款项直接缴入国库、财政专户或者财政结算账户;(六)负责登记本单位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台账,并及时与同级财政部门、代收政府非税收入的商业银行对账;(七)向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政府非税收入执收情况,并附文字说明材料;(八)执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

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综述

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综述

CHINACOLLECTIVEECONOMY ■林跃琴摘要:非税收入属于政府财政收入当中的重要来源,具备合法凭证,并且具有唯一性"非税收入票据管理的有效实施,能够促进财务监督的强化,也是审计部门、财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更是单位财务实际收支的法定凭证以及会计进行核算时最为原始的凭证"但是当前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工作在实施时,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运用针对性解决对策,保证票据管理工作开展的有效性"关键词:非税收入;票据管理;问题及对策非税收入属于政府参与到国民收入再分配和初次分配的一种重要形式,也是政府整个收入体系当中的重要组成"财政部门的非税收入管理相关通知中明确指出,非税收入需和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相适应,将公共财政体系建立要求作为出发f,并且对非税收入的管理机制、政策界限以及分配秩序进行了明确规定"笔者2016年10月至今在综,要的、,在进行非税收入理在一些问题,下面将对票据理重要性、存在的问题以及具体对策进行分。

一、非税收入票据及其管理的重要性发对非税收入的规范作用,以上相财政部门进行一监管与统一印制,、国家机关以及体对者是理对进行、、行政面收,需将部门的以及作为,并且开具对应收款凭证,这属于执收L 在收非税收入中的,并且凭证具一性,获得的收入需1到财政中,属于收进行财的,也是部门、财政部门、部门进行的。

是在作中,部门以及对于票据重要性分认识与了,以于理中在、收人的,在销、在的问题。

对非税收入,需进行规、、系F理,这样才将非税收入相关征作做好,保证非税收入能够足额、国库。

随着财政体制改革的推进,对于非税收入理度有所加强,非税收入面的理属于管理工作实施时的第一个关口,需贯穿于管理工作始终,从源头上控制非税收入,这是针对非税收入进行管理时最为和最为直接的模式,需给予理分重视,保证非税收入各项工作在实施时的规性与性。

二、非税收入票据及其管理存在的问题(一)对票据重要性认识不够部分对非税收入面的管理,没,是由出或者是会计进行兼,收在进行利,整个周期比长,并且进行相手续的登记,将1按交,很多票据会在收手中滞留。

河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8号

河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8号

河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8号)《河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10月9日省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张庆伟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河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非税收入的项目审批、征缴管理、票据管理及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征收、收取、提取、募集(以下统称征收)的财政资金。

政府非税收入包括:(一)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政府性基金;(三)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四)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五)彩票公益金;(六)罚没收入;(七)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八)其他政府非税收入。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价格、监察、法制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二章项目审批第六条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和标准的设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

第七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申请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应当向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票据管理,规范财政票据使用单位的财务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财政票据管理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财政票据的印制、领购、核发、使用、保管、核销、稽查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收缴政府非税收入或从事有关财务活动,向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具的财务凭证。

财政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价格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机关,按照本规定确定的管理权限开展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制定本省财政票据管理政策和制度,指导和监督本省各级财政部门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负责全省财政票据的印制、核发和管理。

各市(区)、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财政票据的领购、核发、核销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财政票据包括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

省财政厅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财政票据的种类进行归并、增减,并及时予以公告。

第六条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种类及适用范围:(一)非税收入通用票据。

适用于执收单位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彩票资金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凭证。

包括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非税收入定额收款票据和非定额收款票据。

(二)罚没票据。

适用于依法具有处罚权的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委托的代收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收取罚款、罚金或者罚没财物时开具的凭证。

(三)风景名胜区门票。

适用于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在向游客收取风景区门票收入时开具的凭证。

(四)车辆通行费专用票据。

适用于使用财政资金修建的非营利性公路桥梁隧道,为偿还贷款,向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时开具的凭证。

(五)捐赠票据。

医院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制度

医院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加强医院财务管理,保障医院各项非税收入的合法、合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医院财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部所有非税收入票据的领用、使用、保管、核销等环节。

第三条医院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票据的开具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医院内部规定;(二)真实性原则:票据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伪造、变造;(三)安全性原则:确保票据安全,防止票据遗失、损毁、被盗;(四)便捷性原则:简化票据领用、核销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票据种类及使用范围第四条医院非税收入票据分为以下几类:(一)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二)医院财务部门监制或购买的专用非税收入票据;(三)其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医院内部规定的非税收入票据。

第五条医院非税收入票据使用范围:(一)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用于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二)医院财务部门监制或购买的专用非税收入票据:用于收取医疗服务费、药品费、卫生材料费等;(三)其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医院内部规定的非税收入票据:用于收取捐赠款、赞助费等。

第三章票据的领用与核销第六条医院非税收入票据的领用:(一)各科室、部门需使用非税收入票据时,应向财务部门提出申请;(二)财务部门根据申请,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办理票据领用手续;(三)领用单位应妥善保管票据,不得擅自转借、转让、涂改。

第七条医院非税收入票据的核销:(一)各科室、部门在使用非税收入票据后,应及时将票据归档;(二)财务部门定期对票据进行核销,确保票据数量与实际使用数量相符;(三)对票据遗失、损毁等情况,应立即向财务部门报告,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票据的保管与销毁第八条医院非税收入票据的保管:(一)各科室、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保管工作;(二)票据应放置在安全、通风、干燥的场所,防止受潮、霉变、虫蛀;(三)票据的保管期限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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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领购、使用核销的
办事程序
非税收入票据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政府委托的执收单位(以下统称“单位”),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向管理或服务对象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收款凭证。

具体包括:行政性收费票据、事业性收费票据、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罚没款票据、暂扣款物收据等。

非税收入票据是财务收支的一种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
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一、非税收入票据种类、适用范围
种类: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罚没款、暂扣物票据;专项收费收据等。

适用范围: 非税收入票据适用于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种
行政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罚没收入等;
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各种事业性收费;
经县市以上财政部门批准可以使用非税收入票据的其他资金。

对使用非法票据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单位财务部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财政、发改、监察、审计等部门申诉或举报。

二、非税收入票据领购依据
(一)执收单位凭国务院、省政府、财政部和省财政厅的收费文件及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办理非税收入票据领购证。

(二)罚没款、暂扣物票据,须持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文件或处罚依据,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办理领用手续;
(三)执收单位按规定从上级主管部门领用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必须到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备案,并接受监督检查。

三、非税收入票据领购、使用和核销程序
非税收入票据实行“凭证购买、限量供应、缴旧购新、票款同步、违规处罚”的管理办法。

(一)执收单位领购非税收入票据,应由单位财务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根据本单位使用票据的种类及数量,持单位票据领购证到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办理票据申报、领购。

非税收入执收单位所属非独立核算的收费站(点)使用的票据,一律到本单位财务部位领取。

(二)执收单位领购的非税收入票据必须纳入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票据的使用、登记、保管、核销责任制度。

不得转借、转让、买卖、代开非税收入票据。

非税收入票据应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并如实填写和加盖单位公章或单位财务专用章、收费专用章。

(三)执收单位对领购的非税收入票据要设置专库(专柜)、账薄,专人保管,确保票据的安全。

每年12月31日前到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办理票据缴销手续,并做好次年票据领购工作。

已用票据存根销毁。

已经开具使用的非税收入票据存根,使用单位应装钉成册按档案管理办法妥善保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销毁。

(四)、执收单位非税收入票据核销。

1、因单位性质改变或撤、停、并等原因不再使用非税收入票据时,应及时将非税收入票据领购证和剩余的非税收入票据交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注销和处理;如因国家收费项目变化等政策原因导致单位使用票据发生变化,单位应及时到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办理票据领购变更手续,并将不再使用的票据交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2、遗失、毁损非税收入票据处理。

执收单位非税收入票据因遗失、毁损的,应及时登报声明作废。

同时,单位应将遗失、毁损非税收入票据的详细情况写出书面材料连同登有非税收入
票据遗失、毁损并声明作废内容的报纸,报财政监督部门核实处理。

执收单位凭财政监督部门有关票据遗失、毁损的处理文书和该单位的票据领购证到非税收入管理局办理核销手续
3、已开具使用的票据实行按日核销。

执收单位财务部门对开具使用的票据应做到“票款同步”。

即:每日所获收入必须在
当天汇总,并填写《委托代收结算单》和《银行进账单》将资金全额缴入“财政汇缴专户”。

用票单位对已开具使用的票据收入记账联、财政核查联要按票据(包括填写作废的全份票据)顺序号进行整理,附上相等数额的银行签章的《委托代收结算单》和《银行进账单》,填写好财政印制的《收入报账、票据缴销报告单》交非税收入征收管理部门专管员、往来款项交会计核算中心相关人员审核签章后,再到票据管理部门办理票据核销或票据续领手续。

在核销票据时,征收管理部门应严格审核以下内容:
是否按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进行收费;
是否按规定使用填开非税收入票据;
票据开具收入是否及时足额缴入“财政汇缴专户”。

违反上述情形之一者,票据管理部门有权停发或收回原发票据,直至整改。

4、非税收入票据收入记账联、《委托代收结算单》和《银行进账单》由非税收入管理部门相关人员在当日下午汇总后送达会计核算中心相关人员查验。

四、监督检查。

非税收入票据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领购、使用、保管非税收入票据的情况;
(二)凭以报销、记账的非税收入票据的合法性;
(三)非税收入票据所收取资金的解缴、使用和管理情况;
(四)检查与非税收入票据有关的其他资料。

使用非税收入票据的单位,必须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推诿、拒绝和隐瞒。

五、法律责任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责令改正,重大事故交由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1、擅自印制或使用非税收入票据的;
2、收费时不使用或不按规定使用非税收入票据的;
3、擅自转借、转让、买卖、代开、销毁、涂改非税收入票据的;
4、利用非税收入票据乱收费的;
5、互相串用各种非税收入票据的;
6、拒绝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或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7、管理不善,丢失、毁损非税收入票据的;
8、使用非税收入票据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等未按财政部门规定缴入财政的。

(二)财政部门及其票据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1、不按规定及时给单位提供非税收入票据的;
2、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发售非税收入票据的;
3、私自毁损非税收入票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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