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1. 引言1.1 概述:本文旨在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的资金存放管理,并提出相关指导意见。
近年来,我国财政收支规模不断扩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规模庞大,面临着诸多管理挑战和风险。
因此,加强资金存放管理是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提升管理效能的重要举措。
1.2 文章结构:本文分为五个部分进行讨论。
首先,在引言部分,对文章的目的和结构进行概述。
接下来,第二部分将重点探讨财政部门资金存放管理的现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建议。
第三部分将关注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方面的情况、挑战及加强管理措施的建议。
紧接着,第四部分将详细介绍资金存放安全保障措施,包括内部控制机制加强、风险评估与防范措施以及外部合作与监督机制建立等内容。
最后,第五部分总结回顾主要观点和发现,并展望未来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可能性和挑战。
1.3 目的:本文的目的是通过深入研究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从多个方面提出有效的管理措施和指导意见。
通过加强内部控制机制、运用风险评估与防范措施以及建立外部合作与监督机制,旨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提高管理效能。
同时,本文也希望为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2. 财政部门资金存放管理2.1 现行管理情况:目前,财政部门对于资金的存放管理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在财政部门内部,缺乏明确的资金存放管理规定和制度,导致各单位在资金存放方面存在着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此外,由于财政部门涉及到大量的预算资金和相关款项,但目前缺乏有效的资金监控机制和审计手段,这也使得资金存放的安全性得不到有效保障。
2.2 存在问题分析:针对现行管理情况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可以进行进一步分析。
首先,自由裁量权较大可能导致一些财政单位将闲置资金存在自己的账户中获取高额利息收益,在使用这些闲置资金时可能缺少必要的监督和审批程序。
其次,缺乏有效的资金监控机制会增加财政风险。
资金存放管理自查报告900字

资金存放管理自查报告900字资金存放管理自查报告900字(精选3篇)资金存放管理自查报告900字篇1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XX〕76号)《关于印发〈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借公款存放谋取私利的暂行办法〉的通知》(鄂监察发〔20XX〕1号)和《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财库发〔20XX〕70号)的相关规定,规范和加强全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现将检查情况总结报告如下:一、资金存放管理总体情况1、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健全组织中心领导高度重视此次资金存放检查工作。
成立由中心一把手任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财务室会计、出纳为成员的检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资金存放检查工作。
清查工作领导小组严格按照(鄂财库发〔20XX〕70号)的相关规定,围绕文件精神展开检查工作。
2、从严从实,开展自查针对此次检查工作,检查小组严格对照相关文件要求和检查重点,紧盯突出问题,不断提高银行账户管理及公款存放规范性。
3、检查内容本单位资金存放管理重点检查内容包括:账户开设依据,账户核算资金性质、开户银行选择方式。
开户银行是否按照规定出具廉政承诺书以及是否实行利益回避制度等方面。
4、自查情况经检查,本单位资金管理是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在规定的银行范围内择优开设的,开设的资金账户严格执行规定的审批程序,并与银行签订服务协议,开户银行也按规定出具廉政承诺书,实行了利益回避制度,资金全部纳入本单位基本户统一核算管理。
建立了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开立的所有账户都有财政部门的批复文件,严格执行银行账户开立变更程序。
本单位未发现违规选择开户银行的情况及违规将资金转出开户银行的情况。
二、存在的问题经检查,本单位未发现违规违纪现象,但是通过检查银行账户开设及使用情况,还是存在不足,一是,切实按照管理实施细则规范化,程序化、法制化的要求,建立健全和完善规章制度构建长效管理机制。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吸收公款存款行为的通知-银监发〔2017〕30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吸收公款存款行为的通知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吸收公款存款行为的通知银监发〔2017〕30号各银监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中国银行业协会:为整顿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吸收公款存款行为,强化廉洁从业,严禁利益输送,防范道德风险,提升服务水平,现就有关事项作出通知。
本通知所指公款是指财政专户资金、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资金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银行账户资金。
一、加强业务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明确规定吸收公款存款的具体形式、费用标准和管理流程,加强相关费用支出的财务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完善薪酬管理制度,改进绩效考评体系,不得设立时点性存款规模、市场份额或排名等指标。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强化吸收公款存款行为的审计监督,对违规问题严格问责和整改,涉嫌违纪违法的,应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二、严禁利益输送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督促员工遵守行业行为规范,恪守职业道德操守,廉洁从业。
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公款存款业务,不得向公款存放主体相关负责人员赠送现金、有价证券与实物等;不得通过安排公款存放主体相关负责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就业、升职,或向上述人员发放奖酬等方式进行利益输送。
若公款存放主体相关负责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员工,该员工应实行回避,对不按规定回避的,所在机构要作出严肃处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有关规定,按照公款存放主体的要求出具廉政承诺书。
加强和规范政府性资金存放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最新)

加强和规范政府性资金存放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政府性资金存放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政府性资金监管的长效机制,有效防范资金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实施方案如下。
一、规范资金存放银行的选择方式除国家政策已明确存放银行和涉密等有特殊存放管理要求的资金外,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以下简称资金存放主体)应按照规定采取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
(一)竞争性方式。
需开展政府性资金存放的资金存放主体要公开邀请银行报名参与竞争,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择优确定资金存放银行。
主要流程包括:资金存放主体制定竞争性存放操作方案,资金存放主体或受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发布资金存放银行竞争性选择公告,载明资金存放事宜、参与银行基本资格要求、报名方式及需提供材料、报名截止时间等事项;资金存放主体或受其委托的中介机构组建由资金存放主体内部成员、人民银行、银保监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人员和外部专家共同组成的评选委员会,采用综合评分法对符合基本资格要求的参与银行进行评分。
资金存放主体根据评选委员会签字确认的评分结果择优确定资金存放银行,通过相关网站对外公告,公告应载明各银行中标资金规模、期限、利率、办理程序等。
评选委员会应严格执行利益回避的相关规定,接受纪检、审计部门的监督,成员名单在竞争性选择结果确定之前应当保密。
(二)集体决策方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金存放主体可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开户银行:符合竞争性方式基本资格要求的参与银行少于3家,或竞争方式选择公告发布后,报名参与银行少于3家;预算单位存放资金量较小、采取竞争性方式成本相对较高;发生不可预见紧急情况,采取竟争性方式所需时间不能满足急需等。
资金存放主体组织对备选银行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将评分过程和结果提交单位领导办公会议集体讨论,集体决定资金存放银行。
备选银行的评分情况、会议表决情况和会议决定等内容应当在单位领导办公会议纪要中反映,并在单位内部显著位置公告。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公款存放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字〔2018〕8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公款存放工作的通知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公款存放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字〔2018〕8号青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强化公款监管,防范公款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提高公款存放的综合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公款存放中的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问题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鲁办发电〔2015〕67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公款存放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基本原则(一)依法合规、公开透明。
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公款存放管理机制,公款存放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廉政建设要求。
公款存放银行选择引入竞争机制,做到程序透明,结果公开。
(二)确保安全、统筹兼顾。
公款存放应以确保公款安全为前提,统筹兼顾公款的流动性和收益性。
(三)明确责任、分级管理。
财政、国有资产监管、审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各负其责,确保公款存放管理工作规范有序。
市与区(市)、镇(街道)分级负责做好公款存放管理工作。
二、适用范围(一)公款范围包括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的资金、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公益性项目资金(财政拨付且有专项用途的资金)、政府部门管理的大额公共资金(含代管资金)、机关事业单位所属下级单位及代管或挂靠的社会团体的资金。
(二)存放公款的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及公款存放管理等适用本通知。
国库资金管理及财政专户管理按照财政部和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01.10•【字号】浙财预执〔2018〕5号•【施行日期】2018.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结合《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15〕9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实际执行情况,经省政府批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公款存放规范性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财政补助资金应严格执行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规定,不得转存定期存款。
省级预算单位(不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企业)不得采取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存放资金。
二、进一步明确竞争性存放适用资金范围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适用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上级补助资金、自有资金和代管资金,以及会费、基金、捐赠款等非财政补助收入资金。
省财政厅直接管理的国库资金及财政专户资金按照国库现金管理及财政专户资金存放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三、加强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一)调整银行准入条件。
《暂行办法》第十条参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投标的银行条件第三款调整为:纳入监管评级的银行,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应达到B级及以上。
不纳入人民银行评级范围的银行不受此限制,具体银行名单由省财政厅统一向人民银行等部门获取后提供。
(二)统一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
公款竞争性存放统一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择优确定中标银行。
评分指标包括各竞标银行经营状况、服务水平、利率水平和经济贡献度等方面指标。
中央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doc
附件:中央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中央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机制,规范中央预算单位资金存放行为,依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入财政审批、备案管理范围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资金存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外汇账户、党费账户、工会经费账户、房改资金账户等,不包括中央预算单位用于办理财政授权支付的零余额账户。
第四条参与中央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的银行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并在实施资金存放的中央预算单位所在同城设有分支机构(含总行经营吸收存款业务的直营部门,下同)。
本办法所称资金存放银行,包括中央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和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的银行。
第五条中央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正透明、安全优先、科学评估、权责统一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存放银行选择方式第六条中央预算单位选择资金存放银行,应当采取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
第七条竞争性方式是指中央预算单位公开邀请银行报名参与竞争,组建评选委员会采用综合评分法对参与银行进行评分,中央预算单位根据评分结果择优确定资金存放银行。
评选委员会由中央预算单位内部成员和外部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
外部专家由中央预算单位或受其委托的中介机构,从中央预算单位以外的机构中选择。
外部专家应当熟悉预算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和银行支付结算业务,并与参与银行没有利害关系。
第八条集体决策方式是指中央预算单位对备选银行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将评分过程和结果提交单位领导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资金存放银行。
第九条综合评分法包括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
(一)评分指标。
主要包括经营状况、服务水平、利率水平等方面。
经营状况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资金存放银行的资产质量、偿付能力、运营能力等。
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15〕64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15〕64号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2015年9月1日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维护财政经济秩序,严肃财经纪律,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财政资金,是指纳入各级政府预算管理的所有收入和支出,具体包括上级政府各项转移支付补助收入、本级政府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
第三条财政资金管理坚持“预算法定、权责统一、信息公开、注重绩效”的原则,实行法律监督、行政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财政资金管理工作。
本省驻外机构和单位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强化预算编审管理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及预算单位要按“全口径”预算要求,将政府的全部收支纳入预算,并将部门预算收支和部门财务收支全部纳入同级预算管理,编制综合预算。
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编制相衔接,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完整性。
第六条各级政府要建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设立、评估和退出机制,对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对已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要定期进行评估,时限到期的专项转移支付要自动退出,未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批准,不得继续执行。
《厦门市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规定》的政策解读
《厦门市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规定》的政策解读一、出台背景近年来,我市在加强财政专户管理和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方面积极探索、改革创新,财政资金规范管理工作稳步推进,部分区和单位也积极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逐步建立了科学规范的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机制。
但也存在工作开展不平衡、管理办法不统一、制度要求不规范等问题,表现为资金存放管理还不够透明、不够规范、不够科学,资金存放银行的选择未能综合考虑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等现象。
因此,制定统一、具体的制度规定指导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非常有必要。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我们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本规定。
二、《规定》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以下统称“资金存放主体”)新开立银行账户或变更银行账户开户银行、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等资金存放管理活动。
三、资金存放银行的范围资金存放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及政策性银行。
资金存放主体不得在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异地银行经办机构办理资金存放。
四、资金存放方式(一)竞争性方式采用竞争性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的资金存放主体应于竞争性选择日前3个工作日通过门户网站发布竞争性选择公告,公告应载明资金存放事宜、参与银行基本资格要求、报名方式及需提供材料、报名截止时间等事项;组建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应由资金存放主体内部成员和外部专家共同组成;采用综合评分法对符合基本资格要求的参与银行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择优确定资金存放银行;并于竞争性选择完成当日通过门户网站公布经评选委员会成员一致确认的评选结果。
资金存放检查情况总结报告-自查自纠报
资金存放检查情况总结报告-自查自纠报告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关于印发〈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借公款存放谋取私利的暂行办法〉的通知》(鄂监察发〔2016〕1号)和《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财库发〔2017〕70号)的相关规定,规范和加强全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现将检查情况总结报告如下:一、资金存放管理总体情况1、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健全组织中心领导高度重视此次资金存放检查工作。
成立由中心“一把手”***任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财务室会计**、出纳***为成员的检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资金存放检查工作。
清查工作领导小组严格按照(鄂财库发〔2017〕70号)的相关规定,围绕文件精神展开检查工作。
2、从严从实,开展自查针对此次检查工作,检查小组严格对照相关文件要求和检查重点,紧盯突出问题,不断提高银行账户管理及公款存放规范性。
3、检查内容本单位资金存放管理重点检查内容包括:账户开设依据,账户核算资金性质、开户银行选择方式。
开户银行是否按照规定出具廉政承诺书以及是否实行利益回避制度等方面。
4、自查情况经检查,本单位资金管理是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在规定的银行范围内择优开设的,开设的资金账户严格执行规定的审批程序,并与银行签订服务协议,开户银行也按规定出具廉政承诺书,实行了利益回避制度,资金全部纳入本单位基本户统一核算管理。
建立了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开立的所有账户都有财政部门的批复文件,严格执行银行账户开立变更程序。
本单位未发现违规选择开户银行的情况及违规将资金转出开户银行的情况。
二、存在的问题经检查,本单位未发现违规违纪现象,但是通过检查银行账户开设及使用情况,还是存在不足,一是,切实按照管理实施细则规范化,程序化、法制化的要求,建立健全和完善规章制度构建长效管理机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发布单位】财政部【发布文号】财库[2017]76号【发布日期】2017-03-31【生效日期】2017-03-3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在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还面临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主要表现在:有的地方和部门资金存放管理不够透明,存在廉政风险甚至利益输送现象;资金存放管理不够规范,存在资金安全隐患;资金存放管理不够科学,选择资金存放银行未综合考虑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等因素。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充分认识当前资金存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风险,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完善公共财政治理体系的高度,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以高度的责任感做好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行为,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一)主要目标。
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机制,防范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发挥暂时闲置资金支持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提高资金存放综合效益。
(二)基本原则。
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依法合规。
资金存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廉政建设要求。
公正透明。
资金存放银行选择应当公开、公平、公正,程序透明,结果透明,兼顾效率。
安全优先。
资金存放应当以确保资金安全为前提,充分评估资金存放银行经营状况,防止出现资金安全风险事件。
科学评估。
综合考虑资金安全性、流动性、支持经济发展、资金收益等因素,科学设置资金存放银行评选指标。
权责统一。
实施资金存放的单位应当履行资金存放管理的主体责任,组织好资金存放管理工作,保证资金存放平稳有序。
二、严格规范资金存放银行的选择方式除国家政策已明确存放银行和涉密等有特殊存放管理要求的资金外,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采取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
(一)竞争性方式。
需开展资金存放的财政部门或预算单位(以下简称资金存放主体)应就选择资金存放银行事宜公开邀请银行报名参与竞争,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择优确定资金存放银行。
主要流程包括:资金存放主体或受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发布资金存放银行竞争性选择公告,载明资金存放事宜、参与银行基本资格要求、报名方式及需提供材料、报名截止时间等事项;资金存放主体或受其委托的中介机构组建由资金存放主体内部成员和外部专家共同组成的评选委员会,采用综合评分法对符合基本资格要求的参与银行进行评分;资金存放主体根据评选委员会评分结果择优确定资金存放银行并对外公告。
资金存放主体应当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对参与银行基本资格要求、操作流程、评选委员会组成方式、具体评选方法、监督管理等内容作出详细规定。
(二)集体决策方式。
资金存放主体组织对备选银行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将评分过程和结果提交单位领导办公会议集体讨论,集体决定资金存放银行。
中央部门可由负责账户管理的内设机构领导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商议存放银行,并报本部门负责同志审定。
备选银行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选取,一般不得少于3家。
资金存放主体所在地银行少于3家的,按实际数量确定备选银行。
备选银行的评分情况、会议表决情况和会议决定等内容应当在领导办公会议纪要中反映,并在单位内部显著位置予以公告。
以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对资金存放主体的主要领导干部、分管资金存放业务的领导干部以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实行利益回避制度,不得将本单位公款存放在上述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工作的银行。
三、科学制定综合评分法的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综合评分法的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的具体设置,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一)评分指标。
主要包括经营状况、服务水平、利率水平等方面。
经营状况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资金存放银行的资产质量、偿付能力、运营能力、内部控制水平等。
服务水平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资金存放银行提供支付结算、对账、分账核算等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利率水平主要指定期存款利率等,利率应当符合国家利率政策规定。
具体指标由资金存放主体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设置。
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研究设置反映资金存放银行对小微企业、三农、扶贫领域贷款等支持经济发展贡献度的相关指标。
(二)评分标准。
评分标准主要明确各项评分指标的权重和计分公式,由资金存放主体结合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设置。
四、加强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一)财政部门新开立财政专户存放资金和变更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存放资金,一般应当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
资金量较小的,可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资金量标准由省级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统一确定。
(二)财政专户资金转为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的,一般在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办理。
社会保险基金等大额财政专户资金,可以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定期存款银行应当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在增强资金存放透明度的同时实现资金保值增值。
粮食风险基金等国务院批准保留的专项支出类财政专户资金和待缴国库非税收入资金、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资金,一律不得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
省级财政部门开展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定期存款,应当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
省级以下财政部门是否开展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定期存款,由省级财政部门规定。
五、加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资金存放管理(一)预算单位(不包括财政预算单列的企业,下同)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存放资金和变更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存放资金,一般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鼓励有条件的预算单位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
(二)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资金转为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的,一般在开户银行办理。
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内的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非财政补助收入资金,在扣除日常资金支付需要后有较大规模余额的,可以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定期存款银行应当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
到期后不需要收回使用的定期存款可以在原定期存款银行续存,累计存期不超过2年。
中央和省级预算单位开展银行结算账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定期存款的单位范围、资金规模,分别由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规定。
省级以下预算单位是否开展银行结算账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定期存款,由省级财政部门规定。
六、加强资金存放银行管理与约束(一)加强资金存放银行管理。
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的,资金存放主体应当严格控制每次定期存款的银行数量,并与定期存款银行签订协议,全面、清晰界定双方权利和义务。
资金存放银行出现重大安全风险事件或者经营状况恶化影响资金存放安全的,资金存放主体应当及时收回资金。
(二)防范资金存放银行利益输送行为。
资金存放主体新选择资金存放银行时,应当要求资金存放银行出具廉政承诺书,承诺不得向资金存放主体相关负责人员输送任何利益,承诺不得将资金存放与资金存放主体相关负责人员在本行亲属的业绩、收入挂钩。
凡发现并经核实资金存放银行未遵守廉政承诺或者在资金存放中存在其他利益输送行为的,资金存放主体应当及时收回资金,并由财政部门进行通报,在一定期限内取消该银行参与当地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的资格。
(三)规范银行吸存行为。
银行应按照监管要求,进一步规范存款经营行为,完善绩效考核机制,并强化监管和问责。
七、工作要求(一)加强资金流量预测,确保资金支付需要。
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开展定期存款操作的,应当科学预测资金流量,合理确定开展定期存款操作的资金规模和期限,确保资金支付需要。
除社会保险基金等按照国家规定开展保值增值管理的资金外,定期存款期限一般控制在1年以内(含1年)。
(二)加强资金存放内部控制和监督检查,防范风险事件。
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要建立健全资金存放内部控制办法,通过流程控制和制度控制,强化各环节有效制衡,防范资金存放风险事件。
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领导干部不得以任何形式违规干预、插手资金存放。
财政部门要加强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的监督检查,并对下级财政部门资金存放管理进行监督指导,及时发现和纠正资金存放中的违规问题。
(三)严格执行账户管理规定,提高资金存放规范性。
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涉及开立银行账户的,应当严格执行财政专户和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制度有关规定。
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不得以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为由,在定期存款银行新开立财政专户或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不得采取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存放资金。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有关规定,全面清理整顿存量财政专户。
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备案、年检等管理工作,加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清理力度,从严控制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数量。
(四)盘活银行账户存量资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作用。
预算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有关规定,盘活银行账户内的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存量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五)国库资金存放管理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严肃查处资金存放违法违纪行为,通报曝光典型案例。
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违规干预、插手资金存放。
对资金存放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财政部门应及时予以纠正,涉嫌违法违纪的,应移交有关部门查处和问责。
对资金存放违法违纪典型案例应予以通报曝光,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严格落实本意见各项规定,确保加强资金存放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财政部2017年3月31日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出师表两汉:诸葛亮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