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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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异议的主体、时间、形式、内容、接受异议的主体 提出异议的主体、时间、形式、内容、
2、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三)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后的审限计算
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包括 简易程序审理所花的时间。 简易程序审理所花的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 件的若干规定【2003-09-10】 件的若干规定【2003-09-10】 第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 序审理的民事案件, 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 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 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 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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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 件的若干规定【2003-09-10】 件的若干规定【2003-09-10】 第三条 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 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 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 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第一节 简易程序概说
一、简易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一)简易程序的概念
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 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 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 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 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 简易程序不同于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不同于简易化程序 简易程序不同于特别程序
《简易程序若干规定》第1条排除性列举: 简易程序若干规定》 条排除性列举: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发回重审的案件; 2、发回重审的案件;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案 件; 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督促程序、 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 序的案件; 序的案件; 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案 件。
特点之七: 特点之七:
裁判文书可以简化
简易程序
普通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 案件,符合法定条件 法定条件的 案件,符合法定条件的, 裁判文书有规定的格 人民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 式 时对认定事实或者判决理 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 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
第四节 简易程序中的几个特殊问题
一、简易程序中的送达
三、当事人对简易程序的选择(程序选择权) 当事人对简易程序的选择(程序选择权)
(一)程序选择权的理论基础:诉讼契约 程序选择权的理论基础: (二)确立程序选择权的意义
1、体现了司法民主 2、尊重了当事人的处分权 有效地保护了当事的合法权益。 3、有效地保护了当事的合法权益。
(三)程序选择权的法律规定
(二)调解协议和调解书的效力 调解书的领取与发送 (三)调解书的领取与发送 (四)调解书的补正
三、程序转换(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程序转换(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一)法律规定:《若干规定》第3条 法律规定: 若干规定》 (二)程序转换的条件
1、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 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 异议成立
第三节 简易程序的特点
(一)起诉方式简便 (二)受理案件的程序简便 (三)传唤当事人和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 的方式简便 (四)实行独任制审判 (五)开庭审理的程序简便 (六)举证期限和审结案件的期限较短
特点之一: 特点之一:
起诉方式简便 简易程序
普通程序
书面起诉为原则, 书面起诉为原则,口 原告本人不能书写起 头起诉为例外。( 。(起诉应 诉状, 头起诉为例外。(起诉应 诉状,委托他人代写起诉 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 状确有困难的, 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 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 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起诉。 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起诉。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 可以口头起诉, 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 院记入笔录, 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 当事人。) 当事人。)
简易程序
在庭审时, 在庭审时,不必拘泥 于各个阶段的先后顺序, 于各个阶段的先后顺序, 可以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 论合并进行, 论合并进行,由审判员根 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掌 握。
特点之六: 特点之六:
审结期限较短
简易程序
普通程序
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 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 个月内审结。 个月内审结。这3个月是 件的审限是6个月, 件的审限是6个月,并且 法定的不变期间, 法定的不变期间,不能延 在特殊情况下还可以延长。 在特殊情况下还可以延长。 长。
特点之三: 特点之三: 传唤当事人和通知其他诉讼参与 人的方式简便 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
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 可以随时 简便的方 随时用 可以随时用简便的方 和方式传唤当事人和通知 式传唤当事人和通知其他 其他诉讼参与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 诉讼参与人。 诉讼参与人。如口头传唤 和通知、捎口信、电话、 和通知、捎口信、电话、 传真、 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 式。
(二)简易程序的意义
1、有利于实现两便原则 2、有利于迅速及时地解决简单民事纠纷 3、有利于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 4、有利于民事诉讼机制的良性运行
二、简易程序的法理基础
(一)实现诉讼经济和诉讼效率 (二)实现司法大众化 (三)民事纠纷的程序设置应与案件类型相适应 (四)保障当事人的民事程序选择权
三、关于小额诉讼程序
传统民事诉讼制度的 三大弊端: 三大弊端:
诉讼费用昂贵 诉讼拖延 诉讼程序复杂化
——( ——(英国法 沃尔夫《接近正义》 官)沃尔夫《接近正义》
2000年至2002年 2000年至2002年,广州市基层法院新收和 年至2002 审结的民事一审案件平均以20.65 20.65% 审结的民事一审案件平均以20.65%和 13.62%的速度增长; 13.62%的速度增长;而广州市基层法院的 民事审判法官基本上维持在400人左右. 400人左右 民事审判法官基本上维持在400人左右. 据统计资料,2003年时全国适用简易程序 据统计资料,2003年时全国适用简易程序 审理的民事案件占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民事 案件总数的71%,个别沿海发达地区已经 71%, 案件总数的71%,个别沿海发达地区已经 达到90 90%。 达到90%。
二、简易程序中的调解
(一)应当先行调解的简易案件
(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2)劳务合同纠纷 劳务合同纠纷; (2)劳务合同纠纷; (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 (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 赔偿纠纷; 赔偿纠纷; (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5)合伙协议纠纷 合伙协议纠纷; (5)合伙协议纠纷; (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一)诉讼文书的送达
1、诉答阶段须明确送达地址 2、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时的处理 3、被告到庭后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和联系 方式时的处理 4、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时的处理 5、拒绝签收诉讼文书时的处理
(二)裁判文书的送达
1、当庭宣判的案件裁判文书的领取 2、裁判文书的邮寄送达 3、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判决的送达 4、定期宣判的案件送达之日的确定
小额诉讼程序的基本特征: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 小额诉讼程序的基本特征: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 起诉状、答辩状可以格式化或者口头方式进行; 起诉状、答辩状可以格式化或者口头方式进行;法官 可以为非职业的;不进行证据开示; 可以为非职业的;不进行证据开示;不适用严格的诉 讼程序;无法庭记录;审理可以在晚间或假日进行; 讼程序;无法庭记录;审理可以在晚间或假日进行; 判决不必说明理由;一般不需要代理律师; 判决不必说明理由;一般不需要代理律师;诉讼费用 低廉;严格限制上诉等。 低廉;严格限制上诉等。 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小额诉讼程序。 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小额诉讼程序。
民事诉讼程序
民事审判程序 民事争议案件 的审判程序 第一审程序 民事执行程序 民事非争议案件 的审判程序 特别程序 民事诉讼附属程序
普通程序
督促程序
简易程序
第二审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
破产程序
第十二章 简易程序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简易程序概说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简易程序的特点 简易程序中的几个特殊问题 我国民诉简易程序的改革和完善
第二节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
二、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一)确定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的标准
从各国立法看,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的标准主要有 从各国立法看, 以下三种:数额式、 以下三种:数额式、概括式和列举式
(二)我国对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142条采用“概括式”规定:简易 民事诉讼法》 142条采用 概括式”规定: 条采用“ 程序只适用于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程序只适用于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特点之二: 特点之二: 受理案件的程序简便 普通程序
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 和方式进行。 和方式进行。原告提起诉 讼后, 讼后,人民法院要对原告 的起诉进行审查, 的起诉进行审查,在接到 起诉书7 起诉书7日内决定是否受 理原告的起诉。 理原告的起诉。在案件受 理后, 理后,要将起诉状副本发 送被告, 送被告,通知其应诉并在 规定期间内提交答辩状。 规定期间内提交答辩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 件的若干规定【2003-09-10】 件的若干规定【2003-09-10】
特点之四: 特点之四: 实行独任制审判
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
合议制
独任制
特点之五: 特点之五: 开庭审理的程序简便 普通程序
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案件时,要严格按照法律 案件时, 规定的程序进行。 规定的程序进行。如对公 开审理的案件, 开审理的案件,要在开庭 3日前发布公告。在庭审 日前发布公告。 时要遵循法庭调查、 时要遵循法庭调查、法庭 辩论的顺序,上一个阶段 辩论的顺序, 的任务没有完成, 的任务没有完成,不能进 入下一个阶段的任务。 入下一个阶段的任务。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条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四)行使程序选择权应当注意的问题
1、只有在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民事 只有在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民事 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案件时才可行使程序选择权; 案件时才可行使程序选择权; 双方当事人必须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 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 2、双方当事人必须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 必须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 审查同意。 3、必须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
第五节 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 改革和完善
一、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运行中存在的 问题
(一)立法上无系统规定 繁简分流” (二)“繁简分流”缺乏统一规定 (三)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界限不清 (四)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太小
二、改革和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 建议
(一)增设简易程序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二)进一步简化诉讼程序 (三)减少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的诉讼收费 (四)简易程序与相关民事诉讼程序的进一步 分化 (五)我国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扩大
简易程序
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 层人民法院或者其派出法 请求解决纠纷。 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 人民法院或者其派出法庭 可以当即受理, 可以当即受理,也可以另 定审理日期。当即受理的, 定审理日期。当即受理的, 可将起诉、审查起诉、 可将起诉、审查起诉、受 理和审理案件一并进行。 理和审理案件一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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